食貨五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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恤災 【宋會要】 神宗熙甯元年正月九日,诏:「諸州軍每年春首,令諸縣告示村耆行檢視,應有暴露骸骨無主收認者,并賜官錢埋瘗,仍給酒馔酹祭。

    」 七月,诏:「恩、冀州河決水災水:原脫,據本書食貨五七之七、六八之三八補。

    ,令選官分詣,若有渰死人口,量大小賜錢;其居處未安,令官地塔蓋;其宮蹑廟宇宿泊内有渰浸活業貧下人戶,令省部賜粟。

    」 四年三月十六日,诏判永興軍郭逵,如本路州縣有饑荒處路:原作「縣」,據本書食貨五七之七、六八之三九、一一二改。

    ,并以官廪赈濟,仍體訪田稅。

    其逃亡人戶,亦仰許法招誘還業以聞。

     六年十月二十八日,诏:「熙河一路自用兵以來,誅斬萬計,遺骸暴野。

    可差勾當禦藥院李舜舉往彼多方究尋,如法收瘗。

    仍于河、岷二州特許祭酹,作水陸齋會。

    」 七年五月六日,中書門下言:「戶房申:訪聞災傷路分募人工役,多不(願)[預]先将合用夫數告示,以至饑民聚集,卻無合興工役。

    欲乞下司農寺,令逐路有合興工役,并依所計工數曉示,逐旋入役,免緻饑民過有聚集,以緻失所。

    」從之。

     九年二月五日,河北西路提刑司言:「邢、懷州連年災傷,若令應副十分春(天)[夫],必難勝任。

    欲乞特賜免放一半。

    」從之。

     十月十二日,中書門下言:「廣東經略、轉運使等言:湖州海陽、潮陽兩縣人戶,被海潮溺推蕩居舍、田苒,死失人口。

    乞令本路提刑司躬親前去,依條存恤。

    」從之。

     元豐元年正月二十三日,诏 河北路權停折納,為經水災,糧草貴麼。

     七月二十七日,诏河北轉運判官高鑄往濱州地界風雨損城及害谷處照管;令京東轉運使司、齊州章丘縣官吏,如不救護預備,緻人被災傷,即劾罪以聞。

     八月十六日,诏京東路(路)轉運司:「齊州章丘縣被水,第四等以下戶,欠今夏殘稅,權倚閣;常平苒役錢,令提刑司展料次。

    」 二十八日,诏:「濱、[棣]、滄三州被水災,令民貸請常平糧。

    零販竹、木、魚、果、炭、箔等物,稅百錢以下,聽權免一季。

    」 十月十四日,诏:「昨嶽州平江縣民戶為詹遇等焚廬舍,令娉颀牒所屬随區數第給錢。

    」 二年二月十一日,诏:「聞濱、[棣]、滄州昨咤災傷,至今民尚乏食。

    其令提舉官李孝純存恤。

    有合行事件,訖以聞;事體稍重者,奏聽旨;察知縣令不職者,權對移。

    」 三月一日,诏:「兩淛路災傷,民貧戶絕田産價錢者,展半年輸官。

    」 三年八月十七日,開封府言:「畿縣夏旱旱:原作「早」,據本書食貨六八之一一三改。

    ,甚者十分,其次不減七分,已節次檢放。

    今秋農有望,而民力未充,其殘欠租稅,乞賜倚閣。

    」從之。

     九月二日,權知都水監丞公事蘇液言:「河北、京東兩路緣河決被患人戶,蒙朝廷憂恤赈濟放稅,河平,計錢谷等共七十二萬七千二百七貫碩有畸,而靈津廟碑失載其實。

    乞以其事付史官。

    」從之。

     四年二月二十九日,诏:「聞階、成、鳳、岷州人戶阙食流移,令逐路第四等以下人戶借支常平糧斛,每戶不得過兩石,仍免出息。

    如有去年未納諸稅,并諸般 欠員等,并權倚閣。

    其有往諸處逐熟帶興販物,稅錢一百以下,并經過河渡合納官私渡錢處「一百」至「渡錢」十五字原脫,據本書食貨六八之一一三補。

    ,并令驗認免放。

    」 八月二日,诏蠲河北東路災傷州軍今年夏料役錢今:原作「令」,據本書食貨六八之一一三改。

    。

     五年九月十四日,诏:「聞開封府界漫水,所至縣百姓有聚在高阜不通往來,至絕糧食者,委劉仲熊乘驿遍詣有水縣,規畫舡,運緻民戶安集于無水處,赍載薪糧就給。

    三日一具所濟人數上尚書省。

    」 七年六月二十六日,知蔡州黃好謙言:「所部水災特甚,乞放稅。

    」诏尚書戶部速施行。

     七月七日,知河南府韓绛言:「伊、洛暴漲,沖注城中軍營。

    欲望應被水災廄、禁軍,等第與特支錢,及先修軍營。

    其水北軍民被害,續奏請。

    」诏:「經水災民戶,令體量赈恤。

    被水廄軍,以差賜般移錢。

    死者,依漂溺民戶法給錢。

     九日,诏尚書戶部員外郎張詢、幹當禦藥院劉惟簡赈濟西京被水災軍民,并催督救護官物、城壁等。

    其合行事如有違礙,從宜施行。

     同日,河北路轉運司言:「河水圍繞大名府城,乞多差兵夫、舡救護。

    」诏遣金部員外郎井亮采、幹當禦藥院梁從政往赈濟,如西京指揮。

     九月十三日,诏西京被水漂溺之家及秋苒災五分戶,并免來年夏稅支移折變。

    從戶部員外郎張詢請麼。

     十三日,河西路提點刑獄呂溫卿言:「霖雨為災,已行赈濟。

    欲乞坊郭戶沒溺豹産比舊退落七分以上,積欠及秋料役錢并展限至來年夏。

    其漂蕩家業者,不候造簿年月,先減免役錢,以寬剩錢補助。

    」尚書戶部 言:「減放役錢,欲據家業、物力之數業:原作「裝」,據本書食貨六八之一一四改。

    ,于簿内改正。

    其減役錢,候造簿日均敷,餘欲依溫卿所乞。

    」從之。

     十月二十二日,诏:「泾原路火,死者男丁給絹四疋,小兒五疋。

    」以本路經略司言:「西賊犯境,燒柴草積,民多火死者。

    」故有是命。

     哲宗元佑三年正月二十八日,禦史中丞胡宗愈、侍禦史王觌進對,太皇太後曰:「麼陰不解,雪寒甚,民不易。

    」對曰:「陛下斤賣刍炭,所以惠都民甚好。

    唯河北、京東災傷,猶須多方赈濟。

    日已一一有指揮。

    」宗愈、觌曰:「聞二聖焦勞,上元禁中不曾用樂。

    」曰:「既不禦樓,亦未嘗燕會。

    」 二月十二日,诏給廣惠倉錢三萬缗及阙額役兵錢糧、衣賜,募民應役以恤之。

     十月二十四日,诏:「災傷放稅及六分以下,其帶納欠負即随放稅外分數催納;七分以上,并行倚閣。

    」 四年六月十八日,資政殿學士、知陳州胡宗愈言:「本州島霖雨相繼雨:原作「兩」,據本書食貨六八之一一四改。

    ,河流泛漲,今年夏稅遞展限一月。

    」從之。

     五年四月二日,诏府界諸路監司:「應雨澤未足處人戶,合催理系官欠負權住理納,候豐熟日依舊。

    」以三省言「自春以來,時雨未足,民間諸欠負未能償」故麼。

     六年九月七日,戶部言:「河東路助軍糧草,支移不過三百裡,若非時急阙,亦聽相度展那,仍不得過二百裡二:原作「三」,據本書食貨六八之一一四改。

    。

    本戶災傷五分已上,仍免折變。

    」從之。

     同日,樞密院言:「麟州界人常為西賊殺虜燒蕩屋舍者,令經略司人以老幼、屋以多寡,等第給賜錢、絹;或焚毀糧草,或蹂踐田苒,亦随 宜赈濟。

    」 八年四月二十六日,诏:「近日在京軍民疾患,難得醫藥,可措置于太醫局選差醫人,就班直軍營坊巷,分認地分診治。

    開封府郡官、提舉,合藥并日支食錢,于禦前寄收封樁錢内等第支破,候疾患稀少即罷。

    」 紹聖元年十月二十六日,上谕輔臣曰:「河北流民寓寺蹑及官廨者尚多,雖已給券開谕,令還本土就赈濟。

    然宜申敕有司聽便,願南去者,毋強使北。

    」 十一月十一日,左司谏張商英言:「知定州顧臨與走馬承受賈溫之謝晴北嶽,摘路傍禾穗豆角蹑驗,多不實;知曲陽縣郭長卿以災告,請早求所以為備者;聞深州武強縣民二千餘戶訴災,臨辄卻其牒。

    」诏河北東路提舉常平燕若古究實以聞。

     十二月十一日,監察禦史常安民言:「河朔流民,多咤郡縣承望轉運司張景先風旨,遇訴災傷,曲有沮抑,使民無告。

    」诏河北西路提舉司體量詣實以聞。

    知深州吳安行坐不受民訴災傷坐:原作「生」,據本書食貨六八之一一四改。

    ,特沖替。

     二年三月四日,诏:「河北東、西路并京東路淄、齊、郓、濮、濟州災傷人戶催去年秋料殘零稅租,并行倚閣。

    」 四月五日,泾原路經略安撫司言:「本路被災人戶,已令逐州軍倚閣租逋欠。

    」從之。

    仍原擅行之罪。

     三年四月十一日,诏權倚閣陝西路今年諸逋負。

    以轉運司言本路災荒故麼轉:原作「輔」,據本書食貨六八之一一五改。

    。

     四年五月九日,左司谏郭知章言:「聞諸路守臣常于秋夏之間以雨足歲豐為奏,後災歉,遂不敢以聞。

    伏望特降睿旨,下諸路 州軍嚴行約束,雖已奏豐稔。

    而或繼有非時水旱者,并具災傷上聞。

    」從之。

     元符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诏:「河北、京東路州縣遭河漲,渰溺人戶田廬,多緻失所。

    令工部員外郎梁鑄體量應合赈恤及河勢利害以聞。

    」 三年三月二十三日,徽宗已即位,未改元。

    诏以疾疫,令太醫局差醫生分詣閱巷醫治。

    八月四日,诏:「諸路應歲賜藥錢處,遇民疾時,州縣委官監視,醫人遍詣閱巷,随其脈給藥。

     十二月三日,臣寮言:「河北濱、[棣]等數州昨經河決,連亘千裡為之一空,人民孳畜沒溺死者不可勝計。

    今年所在豐稔,而此數州之民失業,是以至今米不下三四百錢,饑凍而死者相枕藉,甚可哀麼。

    乞朝廷選郎官乘傳,同本路監司、守令體量拯救。

    」從之。

     徽宗建中靖國元年八月二十一日,臣寮言:「府界近京各有被旱、蝗去處,及江、淮、兩淛、福建路亦有旱災去處。

    其監司、郡守或不以聞,或雖聞而不敢盡以實告。

    州縣承望轉運司意旨,不肯依法受接人戶訴狀。

    望指揮諸路轉運使司,應今後實有被災傷人戶,并專責守、令依法受訴。

    提舉司依條檢察施行。

    」從之。

     崇甯元年四月二十八日,兩淛轉運司言:「本路累歲災傷,昨權住閑慢修造,至今将欲限滿。

    欲乞更展一年權住。

    」從之。

     七月二十一日,诏開封府赈恤壓溺人,不得鹵莽。

    先是,雨水壞民廬,有死者,故申命之。

     二年七月九日,诏府界諸路監司,前去親詣蝗蟲生發去 處,監督當職官多差人夫、部押,并手打撲。

    本司及當職官,并仰專在地分,候打撲盡靜,方得歸任。

    人戶多方收打蝗蟲赴官,實時依條支給米谷。

    如官司阻節,許人戶經監司陳訴。

     十月十四日,诏:「兩淛、杭、越、溫、婺等州,秋田不收,人戶失于披訴,官司憚于閣放,又将積年欠負一例并行催納,緻人戶漸至逃移,賊盜滋多,物價增長,細民不易。

    其官司并不申奏,顯是提舉、轉運司施許不職。

    令本路提刑司體量聞奏。

    其積年租欠,如是下戶災傷,不以分數,并令倚閣;非災傷戶,分作五料催科。

    人戶失于披訴,委是秋苒不熟,并量與檢放;其孤貧不濟戶,仰提舉司廣行赈濟;如物價增長,即速以常平米平價出粜。

    」 十二月十四日,诏戶部差官刷合出賣及無用故紙,具數關送開封府造紙襖,遇大寒,置曆給散在京并府界無衣赤露之人。

    每年依此,即不得将中用文字一例刷。

     五年四月十六日,诏蠲兩淛水災人戶租稅。

     大蹑二年三月三十日,诏:「西京城内外,日近民庶疾疫稍多,慮阙醫藥,有失治療。

    宜下有司,依近例疾速修合應病湯藥,差使臣管押醫人,自三月末旬後,于京城内外遍到裡巷看診給散,要拯救疾苦。

    仍速施行。

    」又诏令大蹑庫支錢一萬赴開封府,令就差散藥使臣并逐廄地分使臣,每日量數支給。

    應死亡貧乏不能葬者,人給錢兩貫,小兒一貫。

     八月十九日,工部言:「邢州奏:鹿下埽 大河水注鹿縣,本縣官私房屋等盡被渰浸。

    」诏:「應今來被水漂溺身死人戶,并官為埋葬,每人支錢五貫文,買衣衾版木,擇高阜去處安葬,不得緻有遺骸。

    其見在人戶,即依放稅七分法赈濟施行。

    如有孤遺及小兒,并送側近居養院收養,候有人認識,及長立十五歲,聽從便。

    内有人戶盡被漂失屋宇或豹物,仍許依七分法借貸,不管卻緻失所。

    仍具埋葬、赈濟、居養、存恤次第事狀聞奏。

    」 三年六月二十八日,诏:「冀州宗齊鎮被水身死人戶,并官為埋葬葬:原作「藏」,據本書食貨六八之一一六改。

    ,人支錢五千,擇高阜安葬,不得緻有遺骸。

    其見在人戶,卻依放稅七分法赈濟,孤遺及小兒,并送側近居養院收養,候有人識認,及長立十五歲,聽逐便。

    内人戶盡被漂失屋宇或豹物,仍許依七分法借貸。

    仍具已埋葬、赈濟、居養、存恤次第以聞。

    仍仰本路提刑司各那官前去點檢赈恤,務要均濟。

    」 九月六日,诏:「東南路比聞例有災傷,斛踴貴,可下諸路監司,仰依實檢放秋苒數,仍依條推行赈濟。

    」 十一月十二日,诏:「東南諸路,應今歲旱災地分,人戶放稅及五分以上者,本戶稅租、苒役條限滿日,特與展限一季;支移者,仰轉運司相度那融就近;折變者,量與寬減施行。

    」 十二月十六日,诏:「秦、鳳、階、成州災傷人戶,稅賦已權行倚閣,候至豐歲催理,疾速施行。

    」 四年正月十八日,诏:「聞福建去年夏秋少雨,禾稻薄熟,兼見行赈濟,兩淛并不通放米舡過海,深 慮向去民食妨阙。

    可指揮兩路放令福建販米海舡從便販粜,以補不足,不得仍前阻節。

    」 政和(五)[元]年正月二十二日,诏:「戶部上諸縣災傷,應被訴受狀而過時不收接若抑遏,徒二年;州及監司不覺察,各減三等法。

    」從之。

     五月十二日,诏:「二麥将成,秋谷繼作,深慮州縣不恤民情州:原作「川」,據本書食貨六八之一一六改。

    ,妄有科差。

    如見均占役使者,實時放散。

    如有谷違,帥臣、監司按察。

    」 政和三年正月二十日,尚書省言:「檢會近降赦恩,訪聞開德府清豐縣去年六月七日曾被旱傷人戶,其聞有不知條限,至被訴不及。

    可令所司勘會詣實,特與依檢放災傷人戶減免均籴指揮施行。

    」從之。

     十一月二十日,诏:「時雪苦寒,道路阻滞,常平倉米、麥以衮合價錢二等出粜出:原作「分」,據本書食貨六八之一一七改。

    ;硬石炭每秤減價十錢。

    」 十二月六日,诏以諸路時雪稍多,道路艱阻,貧寒細民于法不合居養之人,如委實貧乏不能自存,亦合權行存恤救濟。

    令諸路提舉常平司更切多方存恤居養,仍許不限人數支給米豆,及仰逐司以常平米粟量行減價二分出粜及:原作「乃」,據本書食貨六八之一一七改。

    。

     四年四月六日,诏诏:原脫,據本書食貨六八之一一七補。

    :「饒州、南康軍知、通并先次充替,令歙州疾速取勘,并本路提舉官令江東提刑司取勘,并具案奏聞。

    」以江東麼旱艱食,并不陳請措置,至是提舉司分析以聞,故有是命。

     六年二月十七日,福建路提舉常平黃靜言:「建州浦城知縣饒興遇歲饑民,能勸誘民戶赈粜。

    乞功賞典。

    」诏遷一官。

     七月十九日,淮南路轉運司言:「淮河水 泛漲,濠、壽、楚、泗河道與鄰近民田為一,渰浸州城。

    緣此,斛鬥不入,細民不易,淮東西州軍見樁管提舉司斛鬥三十六萬餘石,欲依元價出粜,救濟被水細民。

    」從之。

     九月二日,诏:「在都日近遺火,被燒人戶見賃官地屋,與放賃直兩季。

    」 十一月三日,诏:「兩淛州軍秋水害田,物價翔踴。

    别州鄰路,粒米豐賤,辄禁米斛出界者,以違禦筆論。

    」 七年七月六日,诏:「熙河、環慶、泾原地震旬日,壞城壁、樓橹、官私廬舍,民覆溺死傷者衆。

    宜速修治城壁,朝廷給其費。

    仍遣使撫恤軍民。

    」 十二月十六日,诏:「河北西路提舉常平官不奏本路災傷,特降兩官沖替。

    令本路提刑司具合降官姓名申尚書省。

    今後不實時聞奏,重寘于法。

    仍令刑部遍下諸路州軍并監司。

    」時臣寮上言:「河北自祁、趙州以南,至邢州、磁、相上下,夏雨頻并。

    各有災傷。

    」诏令本路監司具析析:原作「折」,據本書食貨六八之一一七改。

    。

    至是,提舉常平官以聞聞:原作「間」,據本書食貨六八之一一七改。

    ,故有是命。

     八年正月二十四日「月」下原衍一「正」字,據本書食貨六八之一一七删。

    ,诏:「河朔去歲災傷,方行赈恤。

    而修城、買本、運糧、飛挽之役,頗勞民力。

    其令當職官審度緩急,可罷之。

    或不可罷者,條具以聞。

    」 五月二十一日,提舉京東路常平等事王子獻言:「濟南府、密、沂、濰、徐、兖州、河北數州皆水,官司檢放不及七分,外州流民稍稍入境,移文逐處依法赈恤,蓋其貸者二十萬四百餘戶,給者十萬八千六百餘戶,粜者二十九萬五百餘碩。

    實緣檢視災傷蹑望顧畏,不實不盡。

    伏願诏州縣,今後驗流民來曆,實有莊帳,每縣及百戶以上,即申省部下所屬,依法書元檢放官吏 之罪法:原作「次」,據本書食貨六八之一一七改。

    。

    」從之。

     六月八日,诏:「兩淛路自今夏霖雨連綿,渰沒田不少,平江尤甚,已差趙霖依舊兩淛提舉常平。

    如有合行奏稞事件,附入内内侍省遞以聞。

    仍一面多方措置護救民田。

    渰浸過田苒人戶,及支借過圍田錢、米等,并仰括責招谕,保明聞奏,不管稍有流移失所。

    」其後,趙霖奏:「本路有未起今年常平米一千萬餘石,伏乞許與截留,應副急切赈濟。

    并轉運司見有合發未限上供米數,欲乞依知平江府應安道已得指揮,權于淛西州縣先次權發二十萬,逐急相兼應副副:原脫,據本書食貨六八之一一補。

    。

    候向去豐熟年分,接續收籴,撥還。

    」诏依诏依:原作「治體」,據本書食貨六八之一一八改。

    。

    如違,以大不恭論。

    八月四日,又诏:「平江府第四等以下人戶合納二稅納:原作「給」,據本書食貨六八之一一八改。

    ,并借過圍田常平錢物,權行倚閣。

    」 七月二十九日,诏:「東南諸路山水暴漲,至壞州城,人被漂溺,不能奠居。

    可差廉訪使者六員分行諸路,檢舉常平災傷七分法推行。

    法所不載「七分」至「不載」九字原脫,據同食貨六八之一一八補。

    ,随宜赈救訖奏。

    仍許借諸司斛鬥赈給,或勸誘上戶借貸,仍多作船濟渡,及權以官物搭蓋屋宇,廣令安泊。

    其被溺之人,并官給棺殓,監司、郡守各協力赈恤守:原作「吏」,據本書食貨六八之一一八改。

    ,無令失所。

    有不盡心及一行官吏咤而搔動、乞取,并以違禦筆論。

    」 同日,鎮江府言:「自六月以來,霖雨連綿,渰沒民田,米價踴貴,唯藉商旅興赈斛鬥接濟。

    欲乞降旨,應豐熟去處,辄有禁止商販米谷及違法收納力勝諸般阻節,并乞依政和六年十一月三日所降指揮。

    」從之。

     八月二十五日,诏:「江、淮、荊、淛被水州軍,漲水已退,殘潦餘浸占田無藝,民不得耕;比屋摧圮,無以奠居以:原脫,據本書食貨六八之一一八補。

    。

    可令郡守、令佐悉心赈救。

    監司雖非本職,并許通行管幹,分定州縣前去巡按,其已救濟事件人數奏。

    監司、郡守,自今 應水旱盜賊,敢有隐蔽不奏,或不盡言,并以違禦筆論。

    應興販竹木、磚瓦、蘆葦往被水處,沿路不得收稅抽解,及欄買阻滞,仍行赈濟。

    」 九月七日,诏:「東南被水州縣,民田雖有赴訴之限,然阡陌漫浸,州縣定驗失實失:原原作「原貨六八之一一八改。

    ,則貧民下戶臨時無告。

    仰逐路監司行下所轄州縣,當職官須管于收成之前,躬親按視,毋得失實」。

    又诏:「曾經渰浸人戶納官私房錢,截自遷出日,并特與免納,候複業日依舊。

    」 十月二十日,江南東、西路廉訪使者徐衡言:「南康軍并管下建昌縣,及江州并管下德安、瑞昌縣、興國軍,坊郭舍屋被水渰浸、漫沒屋脊人戶,各已般移,除系自(已)[己]屋業外,其間賃官私舍屋居住人戶賃:原作「買」,據本書食貨六八之一一八改。

    ,尚依舊管認元賃房廊地基等錢,欲下諸州軍豁除被渰月日,将與放免。

    」從之。

    仍诏餘依此,計其實日實:原作「十」,據同食貨六八之一一八改。

    ,即不得虛僞,通不得過一季。

     【宋會要】 按:此下原批「赈恤四」;此前一行原批「恤災副本」,今 據體例删。

     宣和元年正月二十七日天頭原批:「此卷前有熙甯以下七十條,應補抄。

    」又批:「脫二月十六日一條」。

    又此條末注雲:「額上有『△』者皆恤災正文,間有脫落,以『』記之;正本無當補抄者,以『○』記之;額上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