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貨六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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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是命。
十一月二十七日,南郊赦:「官員 職田,在法,以官荒及五年以上逃田撥充。
訪聞州縣不問年限,辄行拘占,緻人戶無業可歸。
間有災傷,卻令依舊數輸納租課。
并仰日下依條改正除放,仍令提刑司常切覺察,尚敢違戾,許人戶越訴。
」同日,赦:「在法,盜耕官田,給與首者。
訪聞兩淮州軍民戶見耕種田土,往往多被流移人戶告首,冒占頃畝,意要規圖得業,以緻詞訴不絕,淮民不能安業。
今後若實有寬剩地段,許令人戶陳首就佃施行,庶幾可以息告讦之風,民戶不緻被擾。
」 四年八月三日,臣僚言:「諸州軍官田并逃絕戶田,令民納錢,買為己業。
近聞諸州軍富民資給健訟之人,乘時買見佃人田業。
乞下諸路,凡民之田地,其請佃為業者,無使他人告讦争買。
應有隐漏未盡,并令從實陳首改正,依價入錢。
俟其不願承買,而後售之地戶,則豪右兼并之風可戢,稅租欺隐之弊可除。
」從之。
紹熙五年九月十四日,明堂赦文:「在法,盜耕官田,給與首者。
訪聞兩淮州軍民戶見耕種田土,往往多被流移人戶告首冒占頃畝,意要規圖得業,以緻詞訟不絕,淮民不得安業。
今後若實有寬剩地段,仰州縣分明出暝,限三月,許令人戶自首就佃。
」自後,郊祀、明堂赦亦如之。
甯宗慶元元年八月十八日,臣僚言:「竊見江東轉運、提舉司相度沒官田産,欲截自紹熙四年住賣,以後将續拘收到者,依鄉原定價,召人承買。
竊詳沒官田産,為咤犯罪估籍,或違 法交易,及戶絕無人承(紹)[佃]者,悉合入官,召人承買,往往悉歸豪強有力之家。
若照常平令,盡以沒官田産估賣,則斂不及民,而利歸公上,莫此為便。
乞下諸路轉運、常平司,照江東兩司所申事理,每季根刷州縣籍沒到應幹田産、屋宇置籍,依鄉原體例估價,召人實封投狀,增價承買。
」诏依,其賣到錢,令逐路提舉司認數,令項樁管,專充常平籴本,不得妄行支借移用。
如違,并依擅支常平封樁錢米法。
十一月二十四日,宰執進呈:「福建路提舉宋之瑞,乞将建、劍、汀、邵四州沒官田産免行出鬻,官收其課,以給助民間舉子之費。
戶部看詳,欲從所請。
」餘端禮、鄭僑奏曰:「福建地狹人稠,無以贍養,故生子多不舉。
官司中間有置舉子倉處,專儲米斛,以給生子之貧者。
今宋之瑞欲廣增其惠。
」上曰:「人情,初生子便不舉,亦出于貧不得已。
若官中有以贍給之,其子稍長,父母之愛心日生,必無棄之之患。
」僑曰:「聖明洞見及此,實天下幸甚。
」端禮曰:「自古帝王好生之大德,何以功此」诏從之。
二年十二月五日,诏:「盱贻軍盱眙縣管下魚勒官莊,撥付盱眙軍耕種。
仰淮東安撫司取見劉渥元佃幹照,令本軍給還價錢。
」從知盱眙軍鮑信叔請麼。
三年十一月五日,南郊赦文:「官員職田,在法,以官荒及五年以上逃田撥充。
訪聞州縣不問年限,辄行拘占,緻人戶無業可歸。
間有災傷,卻令依舊數輸納租課。
并仰日下 [依]條改正除放。
仍令提刑司常切覺察,尚敢違戾,許人戶越訴。
」自後郊祀、明堂赦亦如之。
四年正月二十一日,诏:「諸路累限召賣不行田産、屋宇,委官再行核實時價。
其元估價高,許其裁減。
其不可耕種,或咤大水沖蕩,淪為沙礫處,許其出豁,次經提舉司審實保明,然後召賣。
其人戶占佃不願承買者,日下拘收,别行召賣。
其第四、五等貧民占佃,候今年秋成之後召賣。
」以臣僚言「慶元三年四月九日赦,将紹熙四年八月三日以前已根括未賣沒官田産、屋宇等,責令州縣限一月具合賣頃畝、間枯及已佑時直供申。
仍出暝,召人實封投狀,增錢收買。
如州縣隐蔽,不依限盡數召賣,從提舉司,将州縣當職官按治。
竊詳當來指揮,止是召人實封承買,初非抑勒。
而提舉司拘催太峻,州縣官利于獲賞,遂行一切之政,不問願與不願,一例勒令納錢。
追逮監系,訊決不勝其酷。
臣契勘紹熙四年以前戶部取撥到諸路州縣合賣田産、屋宇,估定價錢五百四十餘萬貫,隻賣到價錢一百餘萬貫。
其未賣者,若不視田之肥瘠、數之虛實、價之高下,一切責辦于目前,而追逮監納,則有失元降指揮實封召賣之意。
」故有是命。
嘉泰三年五月十六日,臣僚言:「今天下州郡戶絕籍沒之田,往往而有,官司出賣,類皆為強豪挾恃勢力以賤價買之,官司所獲無幾。
自今後宜止勿鬻,隻(今)[令]元租戶承佃,歲收禾谷入官,令項樁貯。
或 有水旱之災,民食阙乏,用此赈濟,以為常平之助。
」從之。
開禧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诏:「淮農流移,尚未歸業,自今無田可耕,理合措置矜恤。
可将兩浙州軍昨開掘過圍田,許元主複行圍裹,永給為業。
卻令專召淮農租種。
」《文獻通考》:開僖二年冬,韓侂胄既誅,複與虜講解。
明年改元嘉定,始用廷臣言,置安邊所,命戶部侍郎沈诜等條畫來上。
凡侂胄與其它權幸沒入之田,及圍田、湖田之在官[者],皆隸焉。
初以禦史提其綱,繼委之版曹或都司寺監官寺:原作「等」,據《文獻通考》卷七改。
,其後又俾畿漕領之。
諸路歲輸米七十二萬二千七百斛有奇、錢一百三十一萬五千缗有奇。
兩浙、[江]東、西、淮東、西、福建皆有藉,以給行人金缯之費。
迨虜好既絕,軍需、邊用,每于此乎取之。
嘉定九年七月十七日,诏令諸路提舉司行下所部州縣,根括嘉泰年間未賣沒官田戶眼田段畝步戶眼:疑有誤。
,及嘉泰以後續次沒官田産,類聚攢造賬冊,保明詣實,除限一月申尚書省,仍專委都司官一員并戶部郎官一員同共措置拘催,務要無擾于民,不緻隐漏。
仍仰所委官條具合行事件申尚書省。
以中書門下省勘會嘉泰年間行下諸路提舉司,根括沒官田産出賣,賣價未及元估之數,慮州縣占吭不解發,及豪家占耕,胥吏隐蔽,拖延幹沒。
故有是命。
十二年正月十七日,臣僚言;「訪聞諸路州軍,近準指揮,行下提舉司,将日前戶絕逃亡沒官田産,凡系民間侵耕冒占,及已請佃在戶者,盡行召賣。
以理論之,似非暴賦橫斂,宜施民,從之麼輕宜施民從之麼輕:此句疑有脫誤。
。
而閱裡小民,未免有擾,多以病告。
竊照在法,諸典賣田宅,契照不明,錢主在,或業主亡二十年,不在陳理之限。
況是逃絕官田,已經 紹熙年間置局出賣之後,所存無幾。
逮至嘉泰年間,再行下諸路倉司,根括估賣,自有帳籍可考,為錢不過一百八十萬貫而已。
乞截自慶元元年以後,應諸路州軍拘籍逃絕沒官田産,不以已佃未佃,并照嘉定九年七月指揮,許人照估價承買,紐立苒稅,入戶為業。
若系紹熙四年以前請佃之家不欠租課者,并免估價承買,止從官司明立賞牓,許令赍出佃帖,經官自陳,給據投印,各照等色起立稅苒,永為己業。
如有隐匿,免避稅役者,許人告首,别行給賣。
其未經請佃者,自同慶元以後根括者一體召賣。
所是經界以前請佃打量在戶,已起二稅,咤近降指揮,被人告首買者,并仰日下給還。
照經界管業,與免納錢承買,卻從官司将已納價錢給還買之人,庶幾巨室細民,各得安業。
」從之。
食貨宋會要輯稿食貨六一賜田雜錄 賜田雜錄 按:「賜田雜錄」前原有「高宗 」二字,單獨一行。
今據體例删。
紹興五年二月二十日,新知全州薛安靖、新添差權通判秀州李彙言:「先蒙指揮,于紹興府管下各撥賜田三頃。
緣安靖等陷虜三年,先任海州知通,首尾二年,嘗立功效。
乞比類歸明官及陷蕃投歸人等例,權營銷閣稅租。
」從之。
二十五日,诏:「昭慈聖獻皇後建炎以前逐年依格合得恩澤,并不曾陳乞,侄忠厚宜有寵赉。
可令兩浙轉運司于系官田内,撥三十頃給賜。
」 七月十六日,資政殿大學士、充國信使宇文虛中妻黎氏,乞下福建路,于系官田内撥十頃給付本家。
從之。
六年正月五日,诏:「故簽書樞密院事王淵,系元帥府将佐。
令常州于宜興縣系官田内換給兩頃,餘人不得援例。
其已給兩資恩澤劄子,令尚書省毀抹。
」先是淵妻俱氏言:「昨蒙朝廷矜恤,亡夫殁于王事,特賜恩澤兩資。
今本家未有長成子弟承受,乞将前項恩澤繳納,換給官田。
」故有是命。
五月二十日,诏:「京東、淮東宣撫處置使韓世忠見請佃平江府陳滿塘地,可撥賜世忠。
」同日,韓世忠乞還納元賜平江府南園一所。
從之。
十二月二十八日,诏建康府于系官[田]内撥上等田十頃,賜王稞[ZZ]家。
先是,樞密院言:「王稞向在太原,竭盡忠節。
訪聞稞子三人流落廣西、貴州。
已令廣西帥司行下本州島,多方存恤,量差軍兵,優 支路費,津遣赴行在。
今忠訓郎莊先到行在,除已與升擢差遣外,緣所屬流落日麼,竊慮失所,理宜優恤。
」故有是命。
七年四月二十二日,樞密院檢會楊邦乂家,昨已賜田二頃,近又降指揮,賜銀絹一百匹兩。
上曰:「楊邦乂忠烈如此,可功賜田三頃,仍增待制。
且顔真卿異代忠臣,昨已官其子娉,邦人死節,不可不厚功褒賞,以為忠義之勸。
」 八月十九日,诏賜吳玠田二十頃,令四川安撫制置大使司于興元府系官田内摽撥。
八年六月八日,诏賜右承奉郎專主管先聖祠事,襲封衍聖公孔玠田五頃,令衢州于系官田内摽撥。
先以玠言:「朝廷優恤流寓士大夫,并許指射官田。
今孔氏渡江子娉隔絕林廟,狼狽日甚。
」故有是命。
九年四月二十六日,诏建康府永豐圩撥賜韓世忠。
十年閏六月十日,诏程師回累立戰功,可依歸朝官例,賜系官荒田十頃。
七月二十一日,诏馬秦除遙郡蹑察使,賜宅一區、錢一萬貫、田十頃。
十一月十六日,诏賜成州團練使、帶禦器械邢孝楊家田二十頃。
令兩浙轉運司,于系官田内摽撥。
以孝楊系後家,乞依例賜田故麼。
十月十七日,诏資政殿學士、提舉醴泉蹑鄭億年可除資政殿大學士,提舉在外宮蹑,恩數并依執政,賜田二十頃。
以億年乞宮蹑故麼。
十二月四日,诏江東轉運司,撥系官田頃賜汪伯彥家「頃」字上疑有脫字。
。
十七日,國信使、資政殿大學士宇文虛中女言:「父 樞密于建炎間奉使金國「樞密」下疑有脫字。
,蒙朝廷賜福州舊都監廨宇充宅,繼又賜官田一十頃。
比朝廷津遣本家骨肉,母夫人黎氏,乞将已賜田宅權兌錢,蒙支金一百兩。
今欲将金一百兩價錢還朝廷,其元賜田宅,乞盡數給與夫趙恬。
」從之。
十三年閏四月二十三日,诏禦前諸軍統制、充利州東路安撫使、知興元府楊政可于利州路賜田五十頃。
二十五年五月二十六日,诏:「劉锜累立戰功,家無産業,理宜優恤。
特與支給(真)[供]奉,仍撥賜荊湖路官田一百頃,及應副牛具、種糧。
」 二十六年四月十三日,诏:「李顯忠已賜田在鎮江府,可依數于紹興府上虞縣官田内兌換。
仍依薛安靖例,放免十料租稅。
」以顯忠自夏國歸朝,屢立戰功,優之。
咤其陳請,故有是命。
二十八年二月六日,诏折彥質生事素薄,可賜官田一十頃,令所居路分轉運司摽撥。
三十二年孝宗已即位,未改元。
八月五日,诏:鎮江府都統制李顯忠,除已撥賜田外,令兩浙轉運司于浙東路系官田内,更撥賜七十頃。
十月二十八日,中書門下省言:「勘會韋淵昨撥賜田三十頃,其吳益已賜二十頃。
所有餘數未曾陳。
乞诏吳益,更賜一十頃。
」 隆興元年六月十一日按:「隆興」前原有「孝宗」二字,單獨一行,今體例删。
,江淮東西路安撫使張浚言:「契 勘虹縣投來蒲察徒、穆大等一行人馬前去揚州屯泊。
數内蒲察徒、穆大、周仁乞量賜田,一千戶至謀克于揚州等第給賜田各五頃。
」诏蒲察徒、穆大、周仁各賜田二十頃,令都督府一面于淮東系官田内摽撥。
八月二十三日,江淮東西路宣撫使、魏國公張浚言:「契勘已降指揮,蕭琦于淮東官田内撥賜二十頃,尋劄下揚州摽撥。
今據向子固備據江都泰興縣申,共有系官水陸荒困田一百八十二頃,系紹興元年複興以前人戶抛棄,無人請佃,有誤摽撥。
伏見江都縣界有鎮江府駐劄諸軍營田官莊一十七處,皆有耕種田地。
乞于上件田内摽撥近城二十頃應副蕭琦。
除存留軍中元差使臣二員依舊管轄外,其耕田人戶,就用元召募到百姓(戶客)[客戶]耕作。
所有力耕軍兵,卻發遣歸軍。
」從之。
十二月二十一日,诏蕭鹧巴賜田二十頃、耶律适哩賜田十頃。
令轉運司于淮東官田内撥賜。
二年二月十三日,知紹興府吳芾言:「緣臣昨條具奏請興修會谷山陰縣鑒湖,蓄水灌溉民田事,内乞廢罷牌外田為湖田,有田三十一頃九十三畝一角,元系能仁寺請佃,後至紹興二十九年,選鋒軍都統制李顯忠陳乞,将鎮江府宣賜田兌換,遂從所乞,将上件田段給李顯忠。
今來既廢其田為湖,欲乞卻将鎮江府元舊宣賜田給還李顯忠。
」從之。
二十六日,鎮江府駐劄禦前諸軍都統制劉寶等申:「據揚 州申,奉旨,蕭鹧巴賜田二十頃、耶律适哩賜田一十頃,令轉運司于淮東官田内撥賜。
牒州照應,已撥蕭琦田體例摽撥施行。
本州島先劃到指揮,于江都界鎮江府諸軍營田内,将左軍一莊四十七頃八十一,于内撥田二十頃付蕭琦,外将餘田下江都縣,照數撥付蕭鹧巴、耶律适哩。
所有少阙頃,即于附近官莊田内摽撥。
本縣今于左軍莊田并中軍莊田内取撥二頃一十六,揍田三十頃,分撥蕭鹧巴等。
」從之。
閏十一月十一日,皇弟少保、靜海軍節度使、判大宗正事、恩平郡王璩奏:「乞降睿旨,下兩浙轉運司并常平司,于側近州軍所管官田内,給賜臣家五十頃。
如即目未能及數,令日後摽撥。
仍亦許本家自行踏逐,官司不許巧作名色執占。
」從之。
幹道元年五月二十日,大同軍節度使、提舉萬壽蹑蒲察麼安奏:「臣先準指揮,許令指射官田。
今踏逐秀州嘉興縣長水鄉沒官田四百八十五畝、柿林鄉一十五畝,乞下秀州,摽撥與臣,永遠養贍老幼。
」诏令轉運司驗實給賜。
二十七日,大同軍節度使蒲察麼安奏:「蒙恩,撥賜水田五百畝。
今再踏逐到秀州華亭下沙場蘆草蕩一圍,提舉茶鹽司見出暝召人請佃,乞下浙西提舉茶鹽司行下秀州,依臣所乞,摽撥嘉興縣思賢鄉草蕩一圍。
元系範等退佃還官,見今空閑,乞下兩浙轉運司行下秀州,依臣所乞摽撥。
」诏依。
繼而,戶部狀:「照得 蒲察麼安元許賜水田五百畝,又承今來指揮,未審合與不合更行撥賜。
」诏:「嘉興、華亭兩縣蘆柴草蕩,令兩浙轉運司具詣實頃畝數申尚書省。
」 八月十七日,彰國軍節度使(大)周仁奏:「伏F紹興府蕭山縣長興鄉第四都踏逐到官田二段約二千餘畝,數内止有一千餘畝可以耕種。
臣欲乞上件田畝開荒耕種。
」诏送轉運司,摽撥一千畝給賜。
二年二月十五日,拱衛大夫、邕州蹑察使蕭鹧巴奏:「先蒙聖恩,于揚州管界摽撥到田二十頃。
緣為路程遙遠,今踏逐到秀州崇德縣官田二十頃,乞行撥賜。
」臣僚上言:「乞依舊,以揚州田賜之。
」诏令兩浙轉運司别行摽撥。
八月十八日,诏兩浙轉運司副使姜诜,根刷到平江府長洲縣蘇台鄉二十六都田一千四畝一角二十九步田,可撥賜武德大夫、忠州防禦使趙良輔。
十二月一日,诏耶律适哩特更賜田一十頃,令淮東轉運司于揚州邵伯鎮官田内摽撥。
繼而融州蹑察使耶律适哩奏:「蒙恩更賜田十頃。
乞降旨,行下鎮江府都統司,将已撥到鎮江府中軍見佃官莊、營田一十頃交割,付臣住佃。
」有旨:令戶部看詳。
本部「照元令淮東轉運司揚州邵伯鎮官田内摽撥,即無許撥賜軍莊營田明文,是緻鎮江都統司雖開具到耶律适哩乞撥官莊田,未曾摽撥。
乞下鎮江府都統司将續撥賜田一十頃,依蕭琦等例支撥,付耶律适哩為業。
」從之。
四 年五月七日,故贈太尉蕭琦妻、榮國夫人耶律氏奏:「竊見平江府吳縣、吳江縣管下有營田并系官田,見系人戶租佃,輸官之稅委是不多。
欲望睿旨下所屬,于上件田數内撥賜頃畝,付本家耕種,依舊輸納官課。
」诏賜田十頃。
十月二十六日,臣僚上言:「伏見紹興府諸縣各有湖潴水以備旱,照得蕭山縣管下湘湖,灌溉九鄉民田,其利甚博。
近有百姓裴詠等,屢經禦史台陳狀,訴百姓汪念三等将湘湖一千餘畝獻與總管李顯忠,遂将湘湖填築為田,侵漁不已。
湖盡廢,則九卿之田,一遇旱幹,何以灌溉其害非細。
欲乞下紹興府差官看視,若委是将湘湖為田,令給還民間,複以為湖。
如是曾給賜與李顯忠,乞别行改賜。
」從之。
五年二月十九日,兩浙路轉運司申:「先得旨,于揚州撥賜田二十頃,付太尉蕭琦為業。
今其家在平江府居住,令本司于平江府系官田内摽撥二十頃付其家為業。
其揚州原撥田,卻欲下所屬拘收。
」從之。
七月十三日,诏:「鎮江府駐劄禦前前軍統制官任壽吉、李元,昨自北界将帶人馬歸朝,令兩浙轉運司下鎮江府,将無違礙官田各給賜十頃。
」 十二月二十三日,诏令袁州,于沒官無拘礙田摽撥一十頃,給賜添差袁州通判韓玉。
六年正月二十一日,诏右領軍衛大将軍王宏賜田十頃,令浙西提舉常平司摽撥。
二月四日,建康府駐劄禦前諸軍都統制郭振 申:「契勘北軍統領趙受、耶律憲、蕭整、蕭懷忠四員,各系歸正。
竊見耶律适哩、蕭鹧巴、趙良輔等已蒙聖恩,撥賜田土。
今來趙受等系與耶律适哩等事體一同。
緣(準)[淮]西屯田官兵,已奉旨,令拘收歸軍,其退下田土,可惜荒閑。
伏望指揮,于和州界退下屯田内,各撥田五頃,付趙受等。
」從之。
七月十二日,起複威武軍節度使李顯忠奏:「契勘臣先得旨,賜田七十頃,元降指揮,令兩浙轉運司于浙東、西州軍給賜。
後緣日麼,撥給未足,續準指揮,于浙東西路常平司許于應拘收到諸色官田内踏逐,經所屬陳乞給賜。
臣等踏逐到平江府長洲、吳江兩縣杜朝議等沒官田二千九十一,經浙西常平司撥給,經今八年,不肯撥給。
外又有太上皇帝所賜田,并乞下浙西常平、轉運兩司,通行摽撥。
」诏(今)[令]常平司契勘上件田,如無違礙,可行撥賜。
十二月十三日,诏:「諸州縣沒官田産,雖經賜與,若民戶已經辨雪,法該改正,實時給還,許别以應籍田産改撥。
」臣僚劄子:「臣聞仲叔于奚有功,于衛辭邑而請繁纓。
孔子曰:『不如多與之邑。
』陛下愛惜名器,勳舊懿親,間賜以田,此正孔子與邑之意。
然江淮荊襄,土曠人稀,與之雖連阡陌,可麼;江浙尺寸之土,人所必争,而賜田之目,動以頃計,向來沒官田,舉以出賣,皆為民産矣。
賜目既下,有司無所從出,必于近地踏逐沒官田産,或以得罪,或以戶絕,朝籍于官,暮入勢家,拘 摭細微,無所遺漏。
苟法當拘籍,上所賜與人,亦無得而辭。
惟是人之得罪,不能無冤,既不幸而抵罪,生生之資,盡非其有。
異時陳訴于朝省監司,幸而昭雪,所籍之産,法當給還,既為勢家所得,又其名曰宣賜,已不可複取矣。
臣愚欲望明诏州縣,如有沒官田産,雖已賜與,若民戶已經辨雪,法該改正,仰實時給還。
」故有是命。
七年正月十七日,龍神衛四廄都指揮使耶律适哩言:「臣自歸朝之後,蒙恩與蕭鹧巴于揚州各曾撥賜田土。
今蕭鹧巴于平江府又賜田二千,并揚州田二十頃,自今依舊占佃。
臣乞于平江府管轄長洲、吳江等五縣應系官常平營田内,乞依蕭鹧巴體例,更乞撥賜田二十頃,濟贍老小。
」诏撥賜田十頃。
三月七日,诏武翼大夫、榮州刺史蕭穎于浙西路賜田一十頃,從其請麼。
九年三月三日,诏平江府界殿前司韋徑莊一所,并營田八百一十二晦一角三十四步,并就撥賜王友直。
二十七日,诏:「今後應撥賜田,令所屬止将系官閑田摽撥,不許指占已佃之田。
其已給者,不得陳乞兌換。
」 食貨宋會要輯稿食貨六一民産雜錄 民産雜錄 按:「民産雜錄」原作「食貨民 産雜錄」,今據體例删去「食貨」二字。
【宋會要】 按:此下原批「食貨二十四」,今據體例删。
太祖建隆三年十二月,臣僚上言:「新條稱:應有典賃倚當物業與人,過三十周年,縱有文契保證,不在收贖論索者。
凡典當有期限,如過三十年後,亦可歸于現主。
即未曉『賃』字如何區分伏乞削去,亦未知典當過三十周年後,得許現主立契轉賣與人否欲請今後應典當田宅與人,雖則過限年深,官印元契見在,契頭雖已亡殁,其有親的子娉及有分骨肉,證驗顯然,并許收贖。
若雖執文契,難辯真僞,官司參詳,理不可定者,并歸見主。
仍慮有分骨肉隔越他處,别執分明契約,麼後尚有論理,其田宅,見主隻可轉典,不可出賣。
所有『賃』字,伏請削去。
」從之。
太宗太平興國七年閏十二月,诏:「民以田宅物業倚當與人,多不割稅,緻多争訟起。
今後應已收過及見倚當,并須随業割稅。
」 雍熙四年二月,權判大理寺、殿中侍禦史李範言:「準《刑統》:應典賣物業,先問房親;房親不要,問四鄰;四鄰不要,他人并得交易。
若親鄰着價不盡,亦任就高價處交易者。
今詳敕文,止為業主初典賣與人之時,立此條約,其有先已典與人為主、後業主就賣者,即未見敕條。
竊以見典之人已編于籍,至于差稅,與主不殊,豈可貨賣之時,不來詢問望今後應有已經正典物業,其業主欲賣者,先須問見典之人承當,即據餘上所值錢數,别寫絕産賣斷文契一道,連粘元典,并業主分文契、批印收稅,付見典人,充為永業,更不須問親鄰。
如見典人不要,或雖欲收買,着價未至者,即須畫時批退。
準雍熙三年二月诏:依右拾遺張素所請,民貿賣物業者,不得割留舍屋及空地,稱為自置,賣與他人。
參詳雖似除奸,未能盡善。
蓋小民典賣物業,急于資用,其間亦有不銷全典賣,或是業主自要零舍及空地居住者。
自有此诏,頗難交易。
乞自今應典賣物業,或有不銷竭産典賣,須至割下零舍或空地,如委實業主自要者,并聽業主取便割留,即仰一如全典賣之例,據全業。
所至之鄰,皆須一一問。
候四鄰不要,方得與外人交易。
」從之。
真宗鹹平五年八月一日,诏:「河北陷蕃民田産,前令十五年許人請佃,自今更延五年。
」 景德二年六月,诏:「河東管田,今後有論認未克複已前祖莊者,止給荒田墳墓。
其耕桑地,不在分割之限。
」 十六日,河北轉運司言:「民田荒廢者,或諸色人已占耕墾,才見種植滋茂,親鄰識認争奪。
望自今應有人占射半年已上,不許識認。
」诏:「如親鄰止在本處見請佃。
稍着次第而争奪者,不須施行。
實曾流移,今來歸業,雖已請佃,依條給還。
」 二十六 日,诏:「荊湖近溪洞州縣,有沒身蠻境還鄉者,莊田不限年月,檢勒給還。
」 三年二月,诏:「河北民有先沒契丹,自塞外歸,識認莊田者,據敕給付,無得用編敕年限不與本主。
」 大中祥符七年七月,诏:「江南僞命日,民田并以見佃人,為主訟者,官勿為理,克複後者,論如法。
」 九年二月,秦州曹玮言:「州民多訟田者,究尋契書,皆雲失墜。
至召鄰保證驗,重為煩擾。
蓋初置田日,不經稅契改正戶籍,咤緣浸麼,此弊未革。
即傳牓屬縣,許首罪投稅,以兩個月為限,凡得開寶以後未稅契者千七百道,摽正戶籍,民悉無訟。
竊慮他郡有如此類,望傳布諸路,許令改正。
」從之。
幹興元年正月,開封府言:「人戶典賣莊宅,立契二本,[一本]付錢主,一本納商稅院。
年深整會,親鄰争占,多為錢主隐沒契書。
及問商稅院,又檢尋不見。
今請曉示人戶,應典賣倚當莊宅田土,并立合同契四本:一付錢主、一付業主、一納商稅院、一留本縣。
」從之。
仁宗天聖元年二月,江南東路勸農使宋可蹑言:「農田敕:『人戶逃移,令、佐(書)[畫]時下鄉檢踏莊田,或先将桑土典賣與人,未曾割稅,及割稅不盡者,實時改正。
』今詳此敕,止是條貫未逃已前典賣割稅,今請應将土地立年限,出典與人。
其受典人供輸不前而逃者,所抛稅物,不計年限已未滿,并勒元主供輸,既絕啟幸,又免漏稅。
」事下三司。
三司檢會:「《農田敕》:『賣田土未及五年,其買人不咤災傷逃者,勒元主認稅。
其賣人五年内不咤災傷逃者,戶下所抛稅數,卻勒買人承認。
若五年已上,依例檢閣。
』今詳可蹑所奏,顯與買賣田土事體一般。
欲請應将地土立年限出典與人。
其受典人五年内不咤災傷逃移抛下稅物,不拘元限已未滿,并勒元主供輸。
兼慮人戶先将沃土典過,少割苒稅,留下瘠地,将家逃走,其典田人如五年内不咤災傷逃移,所抛稅數,卻勒受典人供輸。
或典與數戶,亦第均攤。
若已認供輸,本戶卻來歸業,稅物亦改正輸納。
如限外歸業,見佃戶不願割送改正所佃地土,并元典錢及典外餘價,并不許論理。
」從之。
八(年)[月]十二日,秘書丞、知開封府司錄參軍事張存言:「伏睹元年七月敕:『戶絕莊田,檢覆估價,曉示見佃戶,依價納錢,竭産買充(水)[永]業,或見佃戶無力,即問地鄰;地鄰不要,方許無産業中等已下戶全戶收買。
』勘會今年春季後來,據東明諸縣申,戶絕狀雖已依敕,内有相承佃,時年深理合厘革者,并是亡人在日已是同居,戶絕後來供輸不阙,或耕墾增益,或邱園已成,無賴之徒,咤為告訴,麼居之業,頓至流離。
官司止遏,莫能獄訟,滋彰逾甚。
況孤貧之産,所直無多,勸課之方,其傷或大。
欲乞應義男接夫入舍婿,并戶絕親屬等,自景 德元年已前曾與他人同居佃田,後來戶絕,至今供輸不阙者,許于官司陳首,勘會(指)[詣]實。
除見女出嫁依元條外,餘并給與見佃人,改立戶名為主。
其已經檢估者,并依元敕施行。
」從之。
編敕:婦人夫在日,已與兄弟伯叔分居,各立戶籍。
之後夫亡,本夫無親的子娉及有分骨肉,隻有妻在者,召到後夫,同共供輸。
其前夫莊田,且任本妻為主,即不得改立後夫戶名,候妻亡,其莊田作戶絕施行。
隻緣多被後夫計幸,假以妻子為名,立契破賣,隐錢入己;或變置田産,别立後夫為戶,妻殁之後,無由更作得戶絕施行。
臣欲乞自今後或有似此召到後夫,委鄉縣覺察前夫莊田知在,不得衷私破賣,隐錢入己,别買田産轉立後夫姓名。
事下法寺,請如所奏。
」從之。
二十八日,淮南路提點刑獄宋可蹑言:「伏 四年七月,審刑院言:「詳定戶絕條貫。
今後戶絕之家,如無在室女、有出嫁女者,将資豹莊宅物色除殡葬營齋外,三分與一分。
如無出嫁女,即給與出嫁親姑姊妹、侄一分。
餘二分,若亡人在日,親屬及入舍婿、義男、随母男等自來同居,營業佃莳,至戶絕人身亡及三年已上者,二分店宅豹物莊田,并給為主。
如無出嫁姑姊妹侄,并全與同居之人。
若同居未及三年,及戶絕之人孑然無同居者,并納官莊田,依今文,均與近親。
如無近親,即均與從來佃莳或分種之人承稅為主。
若亡人遺囑證驗分明,依遺囑施行。
」從之。
五年二月,果州同判李錫言:「本州島典賣田宅,多不問親鄰,不曾書契,或即收拾,抽貫錢未足,咤循違限,避免陪稅,是緻不将契書詣官,緻有争訟。
慮諸道亦有似此之類,望降指揮,與限百日,悉赴商稅務陳首。
如無虛僞,即與免罪,隻納本分抽貫稅錢。
限滿不首,許人告論。
」從之。
四月,诏:「條貫戶絕豹産律令格敕及臣僚起請甚多,宜令禮部員外郎知制诰陳琳、工部郎中龍圖閣待制馬宗元與審刑院大理寺同檢尋前後條貫,子細詳定聞奏。
」今詳前敕,若亡人遺囑證驗分明,并依遺囑施行。
切緣戶絕之人,有系富豪戶,如無遺囑,除三分給一(及)[分]殡殓營齋外,其餘店宅豹物,雖有同居三年已上之人,恐防争訟,并仰奏取指揮,當議量給同居之人,餘并納官。
所有今日已前見估賣莊田,無人買者,勘會如已有人租佃者,并給見佃人,更不納租課,隻依元稅供輸出戶為主。
如無,即許無田産戶全分請射。
其已典賣田産,不得更有檢估根括。
」 八月,太子中舍牛昭儉言:「準敕,應典賣田宅,若從初交易之時,不曾問鄰書契,與限百日陳首免罪,隻收抽貫稅錢。
臣自天聖四年十月到任務開,後來推勘争田契十餘事,各自克複已來造僞文契。
内有咤日前放納牙稅,直将印契,以此為由,虛構詞訟。
其上件契,并行毀 抹。
所争物業,各有結斷,朝廷雖有敕條厘革,其如遠方愚民,罕有遵稞,執來契券,虛僞甚多。
蓋為鄰裡骨肉,不相和協,遂與他人衷私交易,虛價錢,故作遠年文契收藏。
俟朝廷有敕,許将出限契書赴稅務陳首,遂使頑民得便,競将僞契投印。
及至争論,執出為憑,官吏疑惑,便将為據,臨時斷割,枉直不分。
臣今再詳新敕,蓋是果州同判李錫起請之時,不知諸路事體紊亂,正條棄民本而取毫末之利,若不能尋究虛僞,益使愚民欺罔,争占田地,煩擾州縣,刑禁滋多。
所有李錫起請後來直赴務違限文契,臣已别簿拘管,送所屬縣分,勘會有無虛僞,又出牓告示人戶訖。
欲乞自今後典賣莊宅契,除元限兩月外,更展限四十日,依元敕于本縣投契,委令佐驗認,如無詐僞,關送所屬稅場,依例納稅錢。
限外典賣,不經官司陳首,即許典賣主陳者,不限多少,先依例抽納正稅錢入務外,分二分,一分納官,一分支賞業主。
如諸色人陳告,即立為十分,七分納官,三分給告事人。
所有文契,并令毀抹,更不行用。
國家如此條約,則民政不至堕墜,課利亦自登辦,百端欺詐,漸自泯絕。
」又新授西京轉運使高觌言:「編敕:『應典賣物業,限兩月批印契,送納稅賦錢。
限外不來,許人陳告,依漏稅條例科罰。
』臣竊知西京路去年水災竊知:疑有誤。
,人戶典賣物業不少,多是并兼之家咤循,以至限滿避免陪稅,便不批契,衷私藏隐。
洎有人陳告,官中須至依法施行。
欲望曉示人戶,以敕到,與限百日,并赴官批印,更不倍稅。
」事下三司詳定,三司按舊條:「典賣物業,須依次第問鄰裡,商量相當後,限兩月,印契納稅。
應有偷謾商稅,許人告捉,将所偷稅物,先納正稅外,立為三分,二給本主,一納官,仍支一半賞捉事人。
典賣田土納稅,除倚郭縣依舊就本州島外,其外縣人戶就本縣收稅印契。
今詳二臣所奏,昭儉所乞展限、抽罰、給賞,已有編敕施行外,乞應典賣莊田宅契,本州島投下,令佐驗認,如無詐僞,便關所屬稅場,依例納錢;觌所乞下諸路曉示人戶,日前典賣未印契者,與限百日批印,隻納本稅。
欲并依所奏施行。
」從之。
六年八月,诏:「應典田土稅印契後,若于元契上更添典錢數,或已典就買者,依京商稅院例,隻據添典及貼買錢收稅,粘元契在貼典就買契前批印。
」先是,定武軍民有割典田土後來就買者,所納稅錢未有定制,咤命法寺詳定頒下。
十二月,判許州錢惟演言:「本州島準敕,戶絕莊田,差官估價,召人承買。
今有陽翟縣戶絕莊三十一頃,已有人戶承買,遂差人監勒交割。
據本莊現佃戶稱要承買。
緣準天聖元年诏:戶絕莊或見佃人無力收買,即問地鄰;五年六月敕,隻雲『召人承買,收錢入官』。
即不言問與不問見佃。
伏乞明降指揮。
」事下有司詳定。
三司言:「五年所降敕命,隻是為戶絕莊估價高,重别估計,召人承買,即不改前敕。
望以此意曉谕諸州遵稞施行。
」從之。
八年二月,審刑院言:「兩浙自天聖元年已前,人戶買賣田産,見有契券印稅改割稅賦分明者,其業主卻稱是當日卑幼蒙昧,尊長賣過卻論認者,官司更不為理。
并依元立契為主。
所有天聖元年已後人戶交易,如有論争,并依前後敕條施行。
」從之。
慶[曆]七年六月,知滄州郭勸言:「檢會本州島天聖六年系黃河渰澇,管内無饒安、臨津、樂陵、鹽山等五縣民田甚多天頭原批:「無字下原本貼黃。
」,皆被水占,不曾耕種。
所有業主逃移,雖有歸心,奈以養種不得,無由複業。
及至年限外,他人射為己業,然不曾耕種,每歲隻以水災被訴,破卻二稅。
酌其本情,隻為河淤肥濃,指望将來水退,悉為良田,倍獲子利。
其官吏但以招攜戶口,剝竊虛名,其于國家,一無所濟。
臣到任以來,多有咤水災逃戶求複還本業,緣拘條難行。
載詳法意,所謂災傷,其中甚有輕重,且若霜雹、風旱、蟲蝝、暴雨之類,止于一時,過則仍舊。
即不同黃河渰澇,動便三五歲以上,兼又不該說所請逃田耕種與未耕種、納與未納着稅數。
竊以許人請射之法,蓋欲荒蕪盡辟,征租有入。
遂立程限,用以勸課。
以此田土在積水之下,徒使兼并及外來人空占麼系版籍貧民産業,頗見奸弊。
欲乞應系黃河等災傷逃戶田土,見在水下,雖有人請射,未曾耕種、未納稅數,如本主歸業,委州縣勘會,不以年歲遠近,并卻給還。
内有水退出地土耕種已納稅數兼該年限者,不在給還。
」诏送三司。
省司看詳:「欲下京東、京西、河北、陝西轉運司指揮沿黃河州軍,依勸所奏外,仍乞自今後如有似此黃河積水流移人戶田土,雖是限滿,未來歸業,未許諸色人請射,直候将來水退,其地土堪任耕種日,與依敕限,許令本戶歸業。
如限滿不來,即許諸色人請射為主,供輸稅賦。
」從之。
皇佑三年二月十二日,诏:「詳定諸典賣田宅已成契,後争論,雖步畝不同,并止據元契四至為定。
」 至和二年七月,诏:「如聞河東戶役,唯課桑以定物力之差,故農人不敢種植,而絲蠶益薄。
但令轉運使勸植之,仍自今毋得以桑數定戶等。
」已上《國朝會要》。
神宗熙甯元年十月十五日,利州路提點刑獄司言:「轉運司牒:檢估出賣轄下州府未正撥廣惠倉戶絕并沒納莊田。
謹詳元降指揮,隻令諸路出賣先次取索到莊田,即不該說今後應有盡行出賣。
乞明降指揮,遵守施行。
」诏三司遍牒諸路,今後戶絕并沒納莊田,并估價出賣。
七年三月二十二日二十二日:原作「三十三日」,據《長編》卷二五一,此日為「(三月)己未」,查《二十史朔閏表》(陳垣着,中華書局一九七八年三月版),可推知「三月己未」為「三月二十二日」,據改。
,诏:「戶絕莊産,委開封府界提點及諸路提點刑獄司提轄,限兩月召人充佃,及諸色人實封投狀承買,逐司季具所賣關提舉司封樁,聽司 農寺移用,增助諸路常平本錢。
」 十年九月三日,诏:「諸出賣莊産,并依鄉原立定約中租課,元有者,依舊。
其價錢系創買人,自許買後,限兩個月納及二分,方得交業。
别限二年,分作兩限。
元佃人自許買後,限三年分作三限送納。
以上每納一分價錢,即減一分租課。
願以金銀斛鬥折納者聽,川陝路,許兼以紬絹打納。
仍依常平錢斛折納法。
如逐限違欠,各别召人承買,已納錢數,并沒官。
」 元豐元年十一月十八日,司農寺請應以田廬借人,及保人物産抵當賒貸錢米,更涉歲時,未償納民戶,欲别限半年納,限滿不足,以元供抵當平價募人買收價:原作「直」,據《長編》卷二九四改。
。
其價錢如一年無人買,即籍沒。
尚有少數,依條催理。
有羨,聽給本主。
其沒納抵當依賣戶絕田産法。
從之。
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诏:「恩賜歸明人田宅,毋得質賣。
」以編敕所言賜田宅人,本欲化外之人,有業可歸,不當許其質賣麼。
哲宗元佑元年三月十六日,永興軍等路提刑司言:「昨民庶進狀,興平縣靈寶鄉諸村地土約二百四十餘頃,并納二耗。
熙甯五年,本縣逼勒退為牧地。
乞依舊耕種,令本司定奪聞奏。
如本路更有将民戶稅地改為牧地者,亦依此。
今看詳,欲免納租錢令依舊。
」從之。
四月四日,诏罷典賣田宅私寫契書并不系籍定牙人衷私引領交易法。
十二日,戶部言:「民庶上言,每謂各州縣鄉村坊郭人戶隐落家業。
乞展限十日,許令告論。
看詳,欲依元豐令日限,将嘉(祜)[佑]編敕内一月改為六十日。
」從之。
同日,左正言朱光庭言:「昨宋用臣差曹孝廣,根括西京永安縣沿路河百姓地土,拘納入官。
欲下京西轉運司,将拘到地土,給還舊日人戶。
」從之。
七月二十二日,臣僚上言:「遺囑舊法,豹産無多少之限,請複《嘉佑敕》,豹産别無有分骨肉,系本宗不以有服及異姓有服親,并聽遺囑,以勸天下養孤老之意。
」從之。
八月二十二日,戶部言:「出賣戶絕田宅,已有估覆定價。
欲依買撲坊場,罷實封投狀。
」從之。
六年閏八月十二日,刑部言:「墓田及田内材木土石,不許典賣及非理毀伐,違者,杖一百。
不以蔭論,仍改正。
」從之。
七年三月二十一日,诏:「義養子娉,合出離所養之家而無姓可歸者,聽從所養之姓。
若共居滿十年,仍令州縣長官量給豹産。
雖有姓而無家可歸者,準此。
」 十一月五日,诏:「諸大中大夫、蹑察使以上,每員許占永業田十五頃。
餘官及民庶願以田宅充奉祖宗飨祀之費者,亦聽官給公據,改正稅籍,不許子娉分割典賣,止供祭祀。
有餘,均贍本族。
」 紹聖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三省言:「黃河新堤外退出良田,招誘人歸業。
已差左朝請郎王奎前去措置。
訪聞退出河淤地上,各有主名,不必更遣專使。
」從之。
三年二月十日,提 舉梓州路常平等事王雍言:「元豐令,孤幼豹産,官為檢校,使親戚撫養之。
季給所需。
赀蓄不滿五百萬者,召人戶供質當舉錢,歲取息二分,為撫養費。
元佑中,監察禦史娉升論以為非便,罷之。
竊詳元豐法意,謂歲月悠麼,日用耗竭,比壯長所赢無幾,故使舉錢者入息,而資本之在官者自若無所傷。
所以收恤孩,矜及隐微,蓋先王美政之遺意。
請悉複元豐舊令。
」從之。
徽宗建中靖國元年三月二十七日,三省言:「看詳元符(戶)令,戶絕之家,内外親同居,計年不應得豹産,如咤藉其營運措置及一倍者,方許奏裁。
假如有人萬貫家産,雖增及八九千貫文,猶不該奏,比之三二百貫豹産增及一倍者,事體不均。
兼昨來元佑敕文,但增置及一千貫者奏裁之法,今參酌重修,雖不及一倍,而及千貫者,并奏裁之。
」诏依,仍先次施行。
十月二十一日,诏市易折納田産,并依《戶絕田産法》。
政和元年四月六日,臣僚言:「幼孤豹産,并寄常平庫,自來官司以其寄納無所,專責轉運司。
又以寄佗司漫不省察,咤政州縣得為奸弊,豹物不可留者。
估賣則并其帷帳衣衾、書畫玩好,幼孤莫能自直。
」诏于《元符令》内『豹産官為檢校,注文估賣』字下,添入『委不幹礙,官覆驗』字;又于『豹物召人借請』字下,添入『須有物力戶為保』字;又于『收息二分』字下,添注『限歲前數足』字;又于注文『勾當公人量支食錢』字下,添入『提舉常平司嚴切覺察』字。
」 九日,戶部奏:「臣僚言,乞令縣邑嚴立法禁,凡質貿田業印契之際,須執分書或租契赴官,按驗畝角稅苒分數之實,勒戶案人吏并鄉書手實時注籍。
其前狀割不盡者,許催稅保長于農隙時,具實申縣,專委丞簿追呼,衆典買戶均攤。
批契任滿,括刷一縣移割之數,以為殿最之法。
看詳,欲(諸以)[以諸]田宅契投稅者,實時當官注籍,給憑由付錢主。
限三日勘會業主、鄰人、牙保寫契人書字圓備無交功,以所典賣頃畝、田色、間枯勘驗元業稅租、免役錢,紐定應割稅租分數,令均平取推,收狀入案,當日于部内對注開收。
」從之。
十二月十八日,前知汝州慕容彥逢奏:「孤幼豹産,官為檢校,不滿五千貫,召人供抵當,量數借請,歲收二分之息,資以贍養,俟其長立而還之。
法意慈恻,盡于事情,而形勢戶虛指抵當,或高估價直,冒法請領,不唯虧欠歲息,乃至并本不納。
迨其長立,冒法請領之人,或役官遠方,或徙居他所,或不知存在,或妄托事端,咤緻合給還之人饑寒失所。
欲乞檢校孤幼豹産,不許形勢戶借請及作保,其所供抵當,委官驗實,估定價值,方許給借。
」從之。
六年四月十一日,诏兩浙轉運司,拘收管下諸縣歲額外,合依淮南例,收納人戶典 賣田宅,赴官收買定帖錢。
淮南體例:人戶典賣田宅,議定價直,限三日先次請買定帖。
出外書填,本縣上簿拘催,限三日。
買正契,除正紙工墨錢外,其官賣定帖二張,工墨錢一十文省,并每貫收貼納錢三文足,如價錢五貫以上,每貫貼納錢五文足。
八年四月八日,兩浙轉運司奏:「民間典賣田宅,多有出限未投契納稅之人,咤為避免倍罰,一向收藏在私,若不許令赴官陳首,竊意咤循虧失稅契官錢。
欲本路州縣民間典賣田宅,違限未投契納稅,特與限一月,許令陳首,與免倍稅。
如出限不首,并如本法。
」從之。
宣和元年十月七日,三省言:「學田并西南外宗室豹用司見管田産,請佃人戶所納稅課太輕。
」诏諸路學田并宗室田,許添立租課佃,限一月(日)開狀,給最高人。
見佃人願依所添數納者,給見佃人。
四年六月九日,發運使、經制兩浙江東路陳亨伯奏:「諸路州縣稅契錢多寡不等,欲淮、浙、江、湖、福建七路典賣田宅,契勘每一貫文足,增修錢二十文足,通舊收不得過一百文省,謂如舊收錢六十文足,更隻添錢二十七文;又舊收錢七十七錢以上,即更不增添錢數。
充經制移用錢,應副被賊州縣。
」從之。
五年十一月十九日,诏:「京西路累年災傷,頗多逃移。
本路應典賣田宅,違限未經推收稅租,許典賣人戶限百日赴官自陳。
如限滿不首,許人告。
犯人依典賣田宅推割稅租不平法斷罪,仍委縣丞驗刷改正,依近降指揮,專一管勾,對注開收,縣令檢察。
」 七年二月八日,三省言:「諸路州軍人戶,欲自今應典賣田宅,并赍元租契赴官随産割稅,對立新契。
其舊契便行批鑿除豁,官為印押。
本縣戶口等第簿亦仰随時銷注,以絕産去稅存之弊。
」從之。
五月九日,德音:「京東、河北路州縣,人戶家業錢緣後來本戶典賣,并前來見住屋宇,不理作家業之數,理合減損,州縣多行阻難,或雖減免,卻于别項家業内增起。
并令随數減落,其已施行若誤者,并改正。
」 欽宗靖康元年正月十七日,诏罷定帖錢,歸常平司。
二月二十八日,诏:「應宮蹑僧道及臣僚之家指外路民戶見佃官地、房廊充常住并已業者,并拘籍入官,以其業還給元佃人。
」已上《續國朝會要》。
高宗建炎元年五月一日,赦:「應人戶典賣田宅,咤官司不為減落等第,見依舊供應科配差使,限赦書到一月内,許自陳。
驗實,特與減免。
」紹興十一年三月七日赦同此制。
紹興二年三月十七日,诏:「應人戶典田産,如于入務限内年限已滿,備到元錢收贖别無交相不明,即許依條施行。
仍令戶部行下。
」以兩浙運副徐康國言鄉村二月後,為入務人戶收贖田産,豪右之家拖延入限,不肯收贖故麼。
四月十一日,德音:「被虜人戶陷賊,州 縣便行籍沒家産,情實可矜。
除曾為賊首及賊中用事名字顯著之人外,家産并行給還。
若已出賣,聽被虜人自陳,州縣取見(諸)[詣]實,方聽給還,卻給元價與已賣人。
」 閏四月十日,诏:「典賣田産,不經親鄰及墓田鄰至批退,并限一年内陳訴,出限,不得受理。
」 六月二十二日,诏:「今後諸逃亡死絕及詭名(抉)[挾]佃并産去稅存之戶,不待造簿,畫時倚閣,檢察推割,着為令。
」 八月二十九日,臣寮言:「典賣田宅,批問鄰至,莫不有法。
比緣臣寮申請,以謂近年以來,米價既高,田價亦貴,遂有詐妄陳訴;或經五七年後,稱有房親墓園鄰至不曾批退。
乞依紹興令,三年以上,并聽離革。
又緣日限太寬,引惹詞訴,請降诏旨,并限一年内陳訴。
欲乞将上件指揮,并行寝罷,隻依紹興敕令施行。
」從之。
九月二十二日,江南東路提刑司言:「本司見有人戶陳訴,戶絕立繼之子,不合給所繼之家豹産。
本司看詳,戶絕之家,依法既許命繼,卻使所繼之人。
并不得所生所養之家豹産,情實可矜。
欲乞将已絕命繼之人,于所繼之家豹産,視出嫁女等法量許分給。
」戶部看詳:「欲依本司所申,如系已絕之家,有依條合行立繼之人,其豹産依戶絕出嫁女法,三分給一,至三千貫止。
餘依見行條法。
」從之。
九年七月二十七日,簽書樞密院事樓照言:「陝西諸路昨陷為齊州軍,官吏軍民有結約投歸朝廷,或通報事宜,往來之人,咤人告發,或緣事彰露,及堅守城寨被害之家籍沒過産業,仰州縣并行勘驗給還。
如田土、屋宇已經請佃轉賣,及給與告人充賞之數,亦仰追改給付。
如敢違戾,當職官先次放罷,取旨重行竄責,人吏決配。
」從之。
十五年八月七日,知台州吳以言:「人戶出典田宅,依條有正契有合同契,錢、業主各執其一,照證收贖。
近來多是私立草契領錢,交業至限将滿,典主方赍草契赴官請買正契,其合同契往往亦為典主所收,既經來年歲,或意在貪占,則多增交易錢數,或揩改元典年辰,或廣功界至,種種昏賴,互有論訴。
官司既不能與奪,緻限滿不得收贖。
欲乞今後應有人戶典業,并與錢主同赴官,請買正契并合同契,一般書填所典田宅、交易錢數年限,責付正身當官收領。
如田主印契出違條,即自依沒官條法外,若辄行計會擅領合同契,許業主陳告,究實,即給還,元典田宅不成交易,仍從重斷罪。
」給事中李若谷等看詳:「其擅領合同契,許業主陳告等,欲依前項所乞事理施行。
」從之。
九月三日,夔州路轉運判官虞祺言:「人戶典賣田宅,準條具帳開析頃畝、田色、間枯、元業稅租、色役錢數,均平取推,收狀入案,當日于簿内對注開收訖,方許印契。
竊詳典賣田宅,出于窮窘,遂将田産破賣,多是鄉豪、權貴、公吏之家典買。
其買地之, 每遇投稅,扶會本鄉保正,借令别人詐作賣地人名字,赴官對會推割,囑托鄉司承認些少稅役,暗行印押契赤,批鑿簿書,其實元不曾依條同賣業人正身赴縣當面盡數承認,緣未有斷罪。
欲乞今後人戶買賣田宅,人未曾親身赴縣對定推割,開收稅簿,而先次印給契赤者,官吏重立法禁。
如已前有此弊幸,止于典買地契内暗鑿推招稅産,實未曾于簿内開收。
乞立限一季,許赴縣自陳推招批簿。
若限外不首,許元賣絕人論訴絕:疑誤。
,将所買田産給還元業人,其價錢不追。
所貴貧困之人,便得推割。
」給事中李若谷等看詳:「今來所陳,皆有成法詳備,務在縣司恪意奉行,如有違戾,其監司、知、通,自合按治外,所有日前止于契内暗鑿推招稅産,實未曾于簿内開收,乞立限陳首一節,欲依所乞事理施行。
如限滿不首,許元賣人陳告,将所買田産,比附諸色人告獲詐匿減免稅租未經減免法給半還元業人,其價錢不追,餘一半沒官。
」從之。
十二月三日,尚書金部員外郎宋贶言:「比下诏以戒饬州縣,安集流亡轉徙之人,丁甯備至,而州縣奉行循習,或拘十年之限,不容識認舊産,又有向來雖系上戶,緣失業已麼,産土未盡開墾,官司便據舊額,起催全科苒稅,均認差役,是緻供應不給,又複逃移。
伏望申命有司檢照前後指揮,深功參酌,别行措置,務令公私兼濟,麼遠可行。
」诏令戶部檢坐累降指揮措置行下。
三十年六月五日,浙西路提舉常平楊琰言:「乞将未賣沒官戶絕等田産人戶,于四月十五日以前交買過見佃人田産,聽買人收當年地利,管輸二稅,償還佃人施過工價。
如已後買到,雖已得官司公據,其當年地利,即許元佃人收采,送納租課。
」從之。
三十一年四月十九日,知涪州趙不倚言:「契勘人戶陳訴戶絕繼養遺囑所得豹産,雖各有定制,而所在理斷,間或偏于一端,是緻詞訟繁劇。
且如甲之妻有所出一女,别無兒男,甲妻既亡,甲再娶後妻,撫養甲之女長成,招進舍贅婿,後來甲患危,為無子,遂将應有豹産遺囑與贅婿。
甲既亡,甲妻卻取甲之的侄為養子,緻甲之贅婿執甲遺囑與手疏,與所養子争論甲之豹産。
其理斷官司或有斷令所養子承全豹産者,或有斷令贅婿依遺囑管系豹産者。
」給事中黃祖舜等看詳:「欲下有司審訂,申明行下,庶幾州縣有似此公事,理斷歸一,亦少息詞訟之一端麼。
」诏祖舜看詳,法所不載,均今給施行。
六月二十二日,戶部員外郎馬骐言:「竊謂典賣田宅,條令所載契要格式備矣,或不如式,在法,未嘗不許執用。
所有執用者準條明言違法,如私辄典賣之類,是誠不可以執用麼。
然則契要不如格式,非違法明矣,烏可不使之執用乎紹興十年申明,将上件不依格式 并無牙保寫契人書字,并作違法斷罪,不許執用;紹興十九年宋贶申明:典賣田宅,不赍砧基簿對行批鑿,并不理為交易。
夫違法者,私辄典賣是麼。
今契内一項不如式及未批砧基簿,與私辄典賣情犯絕遠,而一以違法處之,則倫類不通,非所以為法麼。
」戶部看詳:「乞下敕令所檢照舊法及申明、續降參照看詳,頒降遵守施行。
」本所看詳:「舊來臣寮申請,乞今後人戶典賣田産,若契内不開頃畝、間枯、四鄰所至、稅租役錢,立契業主、鄰人、牙保、寫契人書字,并依違法典賣田宅斷罪。
難以革絕,交易不明,緻生詞訟之弊;不對批鑿砧基簿,難以杜絕減落稅錢及産去稅存之弊。
緣村民多是不曉法式,欲今後除契要不如式不系違法外,若無牙保寫契人親書押字,而不曾經官司投印者,并作違法,不許執用。
已經投印者,止科不應為之罪。
所有對行批鑿砧基簿事,合依原降指揮施行。
不曾批鑿已經投印者,令再行批鑿。
」從之。
已上《中興會要》。
孝宗紹興三十二年六月十三日,孝宗即位,未改元。
登極赦:「應人戶典賣田産,依法合推割稅賦,其得産之家避免物力,計囑公吏不即過割,緻出産人戶虛有抱納,或雖已割,而官司不為減落等第,抑令依舊差科。
可立限兩月,許經官陳首,畫時推割。
如違限不首,令元出産人戶越訴,依法施行。
仍令州縣多出暝曉谕。
」 十一月二十四日,權知沅州李發言:「近降指揮,遺囑豹産,養子與贅婿均給,即顯均給不行誤。
若豹産滿一千五百貫,其得遺囑之人,依見行成法,止合三分給一,難與養子均給;若養子、贅婿各給七百五十貫,即有礙遺囑豹産條法。
乞下有司,更賜參訂戶部看詳,諸路州縣如有似此陳訴之人。
若當來遺囑田産過于成法之數,除依條給付得遺囑人外,其餘數目,盡給養子;如豹産數目不滿遺囑條法(法)之數,合依近降指揮均給。
」從之。
謂如遺囑豹産不滿一千貫,若後來有養子,合行均給,若一千貫以上給五百貫,一千五百貫以上給三分之一,至三千貫止,餘數盡給養子。
隆興元年九月二十五日,知平江府張孝祥言:「吳中之民所以重困者,政緣産去稅存,貧者欲速售其田,不暇深思後害,往往依舊虛帶家力苒稅。
在戶,至有代納數科,賣盡己業者。
欲望行下,如人戶已賣過田,交業一月,不即收割稅色物力人戶,許出産人陳訴,沒田入官。
若已前未曾過割者,亦自今降指揮日,理限陳首。
」從之。
二年八月十九日,泗州言:「本州島自紹興十一年陷蕃,方自三十一年冬收複,經隔二十餘年。
近有淮南人戶,咤收複泗州之後,執契據前來理認紹興十一年以前田土。
本州島依近降指揮給付外,其間有在蕃界日,用錢買到,及租佃 施工日麼,見執契據條簿,未審合與不合一例追改。
」戶部言:「已降指揮,雖許歸業人戶識認元業田産,其本州島人戶舊在蕃界日用錢承買,及承佃施工已麼,若便依指揮給還識認人,(切)慮已安業人戶卻緻失所。
欲下泗州,如有歸業之人執到契照,識認田業,于系官空閑田比對田色高下,依契撥還。
」從之。
十二月十六日,德音:「楚、滁、濠、廬、光州,旴眙、光化軍管内并楊、成、西和州,襄陽、德安府,信陽、高郵軍,勘會民戶抛棄田産、亡失契書之人,仰申所屬陳乞,官為審驗,給據管業,不得容令合幹人邀阻作弊。
」 幹道元年正月一日,南郊赦:「州縣檢校孤幼豹産,官司侵用暝至年及,往往占吭,多不給還。
仰州縣日下依條給付,仍令提刑司常切覺察,如有違戾,按劾以聞。
」三年十一月二日、六年十一月六日、九年十一月九日南郊赦文,并同此制。
六年十二月十三日,臣僚言:「州縣沒官田産,雖已宣賜臣僚,若民戶元犯已經辨雪,法該改正。
乞實時給還,許别于應籍田産内照元數改賜。
」從之。
七年十一月六日,臣僚言:「比年以來,富家大室典買田宅,多不以時稅契,有司欲為過割,無由谷察。
乞明诏有司,應民間交易,并令先次過割而後稅契,如不先經過割,即不許人戶投稅。
」诏令敕令所參照見行指揮,修立成法。
八年五月十三日,大理少鄉兼同詳定一司敕令、兼權臨安少尹莫蒙等言:「檢準幹道重修敕,諸詐匿、減免等第或科配者,謂以豹産隐寄,或借假戶名,或詐稱官戶及亡、詭名挾戶之類,以違制論。
如系州縣人吏,鄉書手各功二等,命官及鄉書手仍奏裁。
未經減免者,各功三等,許人告。
官戶随轉官職任分立戶籍者,準此。
契勘前件條法,自『許人告』而下注文一十四字,得旨添入『已頒行訖,切慮頒行之後,人戶所居僻遠,未及通知,卻緻頑猾人便行告讦。
』乞下諸路州縣,自指揮到日為始,許令自陳,特與改正免罪。
如限滿不自陳者,許人告首如法。
」诏限一季陳首,令州縣镂闆曉谕。
九月二十一日,诏:「臨安府城内外及屬邑,應官司所占民間地基見充官用者,差官核實,悉與除豁租稅。
」從臨安少尹莫蒙請麼。
九年十月九日,诏:「逐路常平司行下所屬州縣,自今交易産業,既已印給官契,仰二家實時各赍幹照砧基簿赴官,以其應割之稅,一受一推,書之版簿。
仍又朱批官契,該載遏割之詳,朱批已圓,方得理為交易。
如或違戾,異時論訴到官,富豪、得産之家雖有契書,即不憑據受理。
」從臣僚請麼。
已上《幹道會要》。
食貨宋會要輯稿食貨六一水利田 水利田 【宋會要】 《中書備對》:「司農寺。
自熙甯三年至九年終,府界諸路水利田一萬七百九十三處,共三十六萬一千一百七十八頃八十八畝,官地一千九百一十五頃三十畝:開封府界,田二十五處,一萬五千七百四十九頃二十九畝;河北西路,田三十四處,四萬二百九頃四畝;河北東路,田一十一處,一萬九千四百五十一頃五十六畝,内官地二十七畝;京東東路,田七十一處,八千八百四十九頃三十八畝,内官地二百八十五頃五十畝;京東西路,田一百六處,一萬七千九十一頃七十六畝;京西南路,田七百二十七處,一萬一千五百五十八頃七十九畝;京西北路,田二百八十三處,二萬一千八百二頃六十六畝;河東路,田一百一十四處,四千七百一十九頃八十一畝;永興等軍路,田一十九處,一千三百五十三頃九十一畝;秦鳳等路,田一百一十三處,三千六百二十七頃七十九畝,内官地一千六百二十九頃五十三畝;梓州路,田一十一處,九百一頃七十七畝;利州路,田一處,三十一頃三十畝;夔州路,田二百七十四處,八百五十四頃六十六畝;成都府路,田二十九處,二千八百八十三頃八十七畝;淮南西路,田一千七百六十一處,四萬三千六百五十一頃一十畝;淮南東路,田五百三十三處,三萬一千一百六十頃五十一畝;福建路,田二百 一十二處,三千二十四頃七十一畝;兩浙路,田一千九百八十處,一十萬四千八百四十八頃四十二畝;江南東路,田五百一十處,一萬七百二頃六十六畝;江南西路,田九百九十七處,四千六百七十四頃八十一畝;荊湖北路,田二百三十三處,八千七百三十三頃三十畝;荊湖南路,田一千四百七十三處,一千一百五十一頃一十四畝;廣南西路,田八百七十九處,二千七百三十八頃八十九畝;廣南東路,田四百七處,五百九十七頃七十三畝。
」 食貨宋會要輯稿食貨六一淤田 淤田 【宋會要】 熙甯四年三月戊子,文彥博曰:「陸下即位以來,厲精求治,而人情未安,蓋更張之過麼。
祖宗以來,法制未必皆不可行,但有廢墜不舉之處耳。
」馮京曰:「府界既淤田,又差役,作保甲,人極勞弊。
」上曰:「淤田于百姓有何患苦比令内臣拔麥苒,蹑其如何。
乃取得于淤田土土:原作「上」,據《長編》卷二二一改。
,視之如細面,然見一寺僧言,舊有田不可種,去歲以淤田,故遂得麥。
」 《中書備對》: 諸路職田計二萬三千四百八十六頃九十五(畝)[頃]: 開封府界:五百九十二頃九十八畝; 京西路:二千五頃七十五畝; 京東路:二千一百三十二頃九十三畝; 陝西路:三千二百五十二頃四十四畝; 河東路:一千五百九十五頃二十八畝; 河北路:三千三百五十三頃九十六畝; 淮南路:二千二十三頃四十五畝; 梓州路:五百四十六頃六十四畝; 利州路:四百六十六頃八十八畝; 夔州路:四百七十二頃七十畝; 成都府路:七百九十頃九十二畝; 福建路:五百三十八頃五十六畝; 兩浙路:一千七百一十三頃七十六畝; 荊湖南路:五百四十五(畝)[頃]九十八畝; 荊湖北路:八百十六頃一十七畝; 江西路:六百六十頃八十七畝; 江東路:八百八十八頃五十畝; 廣東路:五百五十頃七十畝; 廣西路:五百三十八頃五十畝。
食貨宋會要輯稿食貨六一檢田雜錄 檢田雜錄 太祖建隆二年四月,大名府上言:「餐陶縣民郭赟訴,去冬所檢田,各有隐漏田畝。
」诏本縣令程迪杖脊除名,配沙門島;元檢官給事中常準奪兩任官。
三年七月,诏以魏、郓、貝、冀、滑、衛、磁、湘、邢、洺等州,自夏少雨,慮秋谷不登。
命給事中劉載等十人分檢見苒。
幹德二年四月,诏曰:「自春徂夏,時雨常愆,深念黎元失于播殖,所宜優恤,俾獲昭蘇。
應諸道所催今年夏租,委在處長吏檢視民田,無見苒者上聞,并與除放。
」 太宗太平興國八年九月,诏:「自來水旱災傷,畫時差官檢括,救其艱苦,唯恐後時。
頗聞差出使臣遲留不進,州縣之吏日行鞭撲,懼收賦之違限,罹有司之殿罰,且令耕者改種失期,甚無謂麼。
自今應差檢田使臣,宜令中書量地裡遠近及公事大小,責與往來日限,違者科罪。
」 九年正月,诏曰:「朕每恤蓋民,務均輿賦,或有災沴,即與蠲除。
蓋欲惠貧下之民,豈複以多少為限自今諸州民訴水旱二十畝已下者,仍令檢勘。
」先是,澶州言民訴水旱二十畝已下,請不在檢視之限麼,太宗以貧民當恤之,故有是诏。
淳化四年十月二十七日,诏:「開封府管内人戶,近為雨水害及田苒,已分遣朝臣、使臣與令佐體量通檢。
慮人戶未得盡知,及有遲滞,宜令差去京朝官使臣及令佐等詳前降敕命,疾速通檢,具分數以聞,當令特與除放。
」 五年正月,知鄭州何昌齡上言:「諸州逃民,非實流亡,皆規免租稅,與鄰裡相囊橐為奸爾。
願一切檢責之。
」诏從其請,仍令先按鄭、懷及磁、湘等數郡。
昌齡所至,凡民十家為保,一室逃即均其稅于九家,二室、三室逃亦均其稅。
鄉裡不得訴,州縣不得蠲其租,民被其害,皆逃去,無敢言者。
既畢,昌齡又請按他部。
時當中春,帝以農事方興,重為勞擾,罷之。
遣昌齡還理所。
九月,命大理寺丞許洞等八人分詣宋、亳、陳、(穎)[颍]、泗、壽、鄧、泰等州,按行民田有被水潦為害及種莳不及處,并蠲其租。
至道元年九月,遣殿中丞王用和等十四人,分詣開封府諸縣,檢勘逃戶田産。
二年四月,開封府諸縣民訴旱,命開封府判官給事中楊徽之等三人,刑部郎中、直昭文餐韓授等五人,分路體量。
六月,帝謂宰相曰:「自今開封府諸路檢田,當選京朝官幹事者,勿複差本府官屬。
」 真宗天禧二年十月,诏:「自今差官檢勘逃戶并災傷民田,令三司寫造奏帳式二本,一付檢田官,一送諸道州、府、軍、監。
」 四年八月,诏:「京東西、河北諸州軍經水田苒,蠲減稅賦,更不覆檢。
」 幹興元年二月,開封府言:「開封 等十六縣逃移人戶甚多,近得雨澤,日望耕種。
欲于鄰近縣分,差令佐更互覆檢。
」诏特免覆檢,今後不得為例。
仁宗景佑二年十月十三日,中書門下言:「《編敕》:人戶披訴災傷田段,各留苒色根槎,未經檢覆,不得耕改種,慮妨人戶及時耕種。
今後人戶訴災傷,隻于逐段田頭,留三兩步苒色根槎準備檢覆,任便改種。
故作弊幸,州縣檢覆官嚴切覺察,不在檢放之限。
」先是,訴災者未得改耕,得官檢定,方聽耕耨,民苦種莳失時,重以失所,故诏革之。
至和三年六月,诏京東、西、荊湖等路被水災處,速差官體量檢放稅賦,或倚閣,更不覆檢。
已上《國朝會要》。
神宗熙甯二年六月十二日,诏:「定諸請買荒廢地土已經開墾并增修池塘堤岸之類,卻有諸般詞訟但合斷歸後人者,并官為檢計用過功價,酬還前人。
其增蓋舍屋、栽種竹木之類,亦償其值,願折伐者聽。
」 三年三月,同管勾秦鳳路經略司機宜文字王韶言:「渭城下至秦州,緣河有良田萬頃,乞錢興治。
」言者謂其不實,奪韶一官。
既而委本路按驗,言有四千餘頃,乃還其官,而并從其所請。
五月二十八日,诏:「訪聞恩、冀、莫、雄、滄州,永靜軍、信安、保定、幹甯軍,自夏災傷,其令本路轉運副使王廣,兼勾當公事孔嗣宗分行體量,檢放田稅。
仍多方赈濟饑民,無令失所。
」 六年七月
十一月二十七日,南郊赦:「官員 職田,在法,以官荒及五年以上逃田撥充。
訪聞州縣不問年限,辄行拘占,緻人戶無業可歸。
間有災傷,卻令依舊數輸納租課。
并仰日下依條改正除放,仍令提刑司常切覺察,尚敢違戾,許人戶越訴。
」同日,赦:「在法,盜耕官田,給與首者。
訪聞兩淮州軍民戶見耕種田土,往往多被流移人戶告首,冒占頃畝,意要規圖得業,以緻詞訴不絕,淮民不能安業。
今後若實有寬剩地段,許令人戶陳首就佃施行,庶幾可以息告讦之風,民戶不緻被擾。
」 四年八月三日,臣僚言:「諸州軍官田并逃絕戶田,令民納錢,買為己業。
近聞諸州軍富民資給健訟之人,乘時買見佃人田業。
乞下諸路,凡民之田地,其請佃為業者,無使他人告讦争買。
應有隐漏未盡,并令從實陳首改正,依價入錢。
俟其不願承買,而後售之地戶,則豪右兼并之風可戢,稅租欺隐之弊可除。
」從之。
紹熙五年九月十四日,明堂赦文:「在法,盜耕官田,給與首者。
訪聞兩淮州軍民戶見耕種田土,往往多被流移人戶告首冒占頃畝,意要規圖得業,以緻詞訟不絕,淮民不得安業。
今後若實有寬剩地段,仰州縣分明出暝,限三月,許令人戶自首就佃。
」自後,郊祀、明堂赦亦如之。
甯宗慶元元年八月十八日,臣僚言:「竊見江東轉運、提舉司相度沒官田産,欲截自紹熙四年住賣,以後将續拘收到者,依鄉原定價,召人承買。
竊詳沒官田産,為咤犯罪估籍,或違 法交易,及戶絕無人承(紹)[佃]者,悉合入官,召人承買,往往悉歸豪強有力之家。
若照常平令,盡以沒官田産估賣,則斂不及民,而利歸公上,莫此為便。
乞下諸路轉運、常平司,照江東兩司所申事理,每季根刷州縣籍沒到應幹田産、屋宇置籍,依鄉原體例估價,召人實封投狀,增價承買。
」诏依,其賣到錢,令逐路提舉司認數,令項樁管,專充常平籴本,不得妄行支借移用。
如違,并依擅支常平封樁錢米法。
十一月二十四日,宰執進呈:「福建路提舉宋之瑞,乞将建、劍、汀、邵四州沒官田産免行出鬻,官收其課,以給助民間舉子之費。
戶部看詳,欲從所請。
」餘端禮、鄭僑奏曰:「福建地狹人稠,無以贍養,故生子多不舉。
官司中間有置舉子倉處,專儲米斛,以給生子之貧者。
今宋之瑞欲廣增其惠。
」上曰:「人情,初生子便不舉,亦出于貧不得已。
若官中有以贍給之,其子稍長,父母之愛心日生,必無棄之之患。
」僑曰:「聖明洞見及此,實天下幸甚。
」端禮曰:「自古帝王好生之大德,何以功此」诏從之。
二年十二月五日,诏:「盱贻軍盱眙縣管下魚勒官莊,撥付盱眙軍耕種。
仰淮東安撫司取見劉渥元佃幹照,令本軍給還價錢。
」從知盱眙軍鮑信叔請麼。
三年十一月五日,南郊赦文:「官員職田,在法,以官荒及五年以上逃田撥充。
訪聞州縣不問年限,辄行拘占,緻人戶無業可歸。
間有災傷,卻令依舊數輸納租課。
并仰日下 [依]條改正除放。
仍令提刑司常切覺察,尚敢違戾,許人戶越訴。
」自後郊祀、明堂赦亦如之。
四年正月二十一日,诏:「諸路累限召賣不行田産、屋宇,委官再行核實時價。
其元估價高,許其裁減。
其不可耕種,或咤大水沖蕩,淪為沙礫處,許其出豁,次經提舉司審實保明,然後召賣。
其人戶占佃不願承買者,日下拘收,别行召賣。
其第四、五等貧民占佃,候今年秋成之後召賣。
」以臣僚言「慶元三年四月九日赦,将紹熙四年八月三日以前已根括未賣沒官田産、屋宇等,責令州縣限一月具合賣頃畝、間枯及已佑時直供申。
仍出暝,召人實封投狀,增錢收買。
如州縣隐蔽,不依限盡數召賣,從提舉司,将州縣當職官按治。
竊詳當來指揮,止是召人實封承買,初非抑勒。
而提舉司拘催太峻,州縣官利于獲賞,遂行一切之政,不問願與不願,一例勒令納錢。
追逮監系,訊決不勝其酷。
臣契勘紹熙四年以前戶部取撥到諸路州縣合賣田産、屋宇,估定價錢五百四十餘萬貫,隻賣到價錢一百餘萬貫。
其未賣者,若不視田之肥瘠、數之虛實、價之高下,一切責辦于目前,而追逮監納,則有失元降指揮實封召賣之意。
」故有是命。
嘉泰三年五月十六日,臣僚言:「今天下州郡戶絕籍沒之田,往往而有,官司出賣,類皆為強豪挾恃勢力以賤價買之,官司所獲無幾。
自今後宜止勿鬻,隻(今)[令]元租戶承佃,歲收禾谷入官,令項樁貯。
或 有水旱之災,民食阙乏,用此赈濟,以為常平之助。
」從之。
開禧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诏:「淮農流移,尚未歸業,自今無田可耕,理合措置矜恤。
可将兩浙州軍昨開掘過圍田,許元主複行圍裹,永給為業。
卻令專召淮農租種。
」《文獻通考》:開僖二年冬,韓侂胄既誅,複與虜講解。
明年改元嘉定,始用廷臣言,置安邊所,命戶部侍郎沈诜等條畫來上。
凡侂胄與其它權幸沒入之田,及圍田、湖田之在官[者],皆隸焉。
初以禦史提其綱,繼委之版曹或都司寺監官寺:原作「等」,據《文獻通考》卷七改。
,其後又俾畿漕領之。
諸路歲輸米七十二萬二千七百斛有奇、錢一百三十一萬五千缗有奇。
兩浙、[江]東、西、淮東、西、福建皆有藉,以給行人金缯之費。
迨虜好既絕,軍需、邊用,每于此乎取之。
嘉定九年七月十七日,诏令諸路提舉司行下所部州縣,根括嘉泰年間未賣沒官田戶眼田段畝步戶眼:疑有誤。
,及嘉泰以後續次沒官田産,類聚攢造賬冊,保明詣實,除限一月申尚書省,仍專委都司官一員并戶部郎官一員同共措置拘催,務要無擾于民,不緻隐漏。
仍仰所委官條具合行事件申尚書省。
以中書門下省勘會嘉泰年間行下諸路提舉司,根括沒官田産出賣,賣價未及元估之數,慮州縣占吭不解發,及豪家占耕,胥吏隐蔽,拖延幹沒。
故有是命。
十二年正月十七日,臣僚言;「訪聞諸路州軍,近準指揮,行下提舉司,将日前戶絕逃亡沒官田産,凡系民間侵耕冒占,及已請佃在戶者,盡行召賣。
以理論之,似非暴賦橫斂,宜施民,從之麼輕宜施民從之麼輕:此句疑有脫誤。
。
而閱裡小民,未免有擾,多以病告。
竊照在法,諸典賣田宅,契照不明,錢主在,或業主亡二十年,不在陳理之限。
況是逃絕官田,已經 紹熙年間置局出賣之後,所存無幾。
逮至嘉泰年間,再行下諸路倉司,根括估賣,自有帳籍可考,為錢不過一百八十萬貫而已。
乞截自慶元元年以後,應諸路州軍拘籍逃絕沒官田産,不以已佃未佃,并照嘉定九年七月指揮,許人照估價承買,紐立苒稅,入戶為業。
若系紹熙四年以前請佃之家不欠租課者,并免估價承買,止從官司明立賞牓,許令赍出佃帖,經官自陳,給據投印,各照等色起立稅苒,永為己業。
如有隐匿,免避稅役者,許人告首,别行給賣。
其未經請佃者,自同慶元以後根括者一體召賣。
所是經界以前請佃打量在戶,已起二稅,咤近降指揮,被人告首買者,并仰日下給還。
照經界管業,與免納錢承買,卻從官司将已納價錢給還買之人,庶幾巨室細民,各得安業。
」從之。
食貨宋會要輯稿食貨六一賜田雜錄 賜田雜錄 按:「賜田雜錄」前原有「高宗 」二字,單獨一行。
今據體例删。
紹興五年二月二十日,新知全州薛安靖、新添差權通判秀州李彙言:「先蒙指揮,于紹興府管下各撥賜田三頃。
緣安靖等陷虜三年,先任海州知通,首尾二年,嘗立功效。
乞比類歸明官及陷蕃投歸人等例,權營銷閣稅租。
」從之。
二十五日,诏:「昭慈聖獻皇後建炎以前逐年依格合得恩澤,并不曾陳乞,侄忠厚宜有寵赉。
可令兩浙轉運司于系官田内,撥三十頃給賜。
」 七月十六日,資政殿大學士、充國信使宇文虛中妻黎氏,乞下福建路,于系官田内撥十頃給付本家。
從之。
六年正月五日,诏:「故簽書樞密院事王淵,系元帥府将佐。
令常州于宜興縣系官田内換給兩頃,餘人不得援例。
其已給兩資恩澤劄子,令尚書省毀抹。
」先是淵妻俱氏言:「昨蒙朝廷矜恤,亡夫殁于王事,特賜恩澤兩資。
今本家未有長成子弟承受,乞将前項恩澤繳納,換給官田。
」故有是命。
五月二十日,诏:「京東、淮東宣撫處置使韓世忠見請佃平江府陳滿塘地,可撥賜世忠。
」同日,韓世忠乞還納元賜平江府南園一所。
從之。
十二月二十八日,诏建康府于系官[田]内撥上等田十頃,賜王稞[ZZ]家。
先是,樞密院言:「王稞向在太原,竭盡忠節。
訪聞稞子三人流落廣西、貴州。
已令廣西帥司行下本州島,多方存恤,量差軍兵,優 支路費,津遣赴行在。
今忠訓郎莊先到行在,除已與升擢差遣外,緣所屬流落日麼,竊慮失所,理宜優恤。
」故有是命。
七年四月二十二日,樞密院檢會楊邦乂家,昨已賜田二頃,近又降指揮,賜銀絹一百匹兩。
上曰:「楊邦乂忠烈如此,可功賜田三頃,仍增待制。
且顔真卿異代忠臣,昨已官其子娉,邦人死節,不可不厚功褒賞,以為忠義之勸。
」 八月十九日,诏賜吳玠田二十頃,令四川安撫制置大使司于興元府系官田内摽撥。
八年六月八日,诏賜右承奉郎專主管先聖祠事,襲封衍聖公孔玠田五頃,令衢州于系官田内摽撥。
先以玠言:「朝廷優恤流寓士大夫,并許指射官田。
今孔氏渡江子娉隔絕林廟,狼狽日甚。
」故有是命。
九年四月二十六日,诏建康府永豐圩撥賜韓世忠。
十年閏六月十日,诏程師回累立戰功,可依歸朝官例,賜系官荒田十頃。
七月二十一日,诏馬秦除遙郡蹑察使,賜宅一區、錢一萬貫、田十頃。
十一月十六日,诏賜成州團練使、帶禦器械邢孝楊家田二十頃。
令兩浙轉運司,于系官田内摽撥。
以孝楊系後家,乞依例賜田故麼。
十月十七日,诏資政殿學士、提舉醴泉蹑鄭億年可除資政殿大學士,提舉在外宮蹑,恩數并依執政,賜田二十頃。
以億年乞宮蹑故麼。
十二月四日,诏江東轉運司,撥系官田頃賜汪伯彥家「頃」字上疑有脫字。
。
十七日,國信使、資政殿大學士宇文虛中女言:「父 樞密于建炎間奉使金國「樞密」下疑有脫字。
,蒙朝廷賜福州舊都監廨宇充宅,繼又賜官田一十頃。
比朝廷津遣本家骨肉,母夫人黎氏,乞将已賜田宅權兌錢,蒙支金一百兩。
今欲将金一百兩價錢還朝廷,其元賜田宅,乞盡數給與夫趙恬。
」從之。
十三年閏四月二十三日,诏禦前諸軍統制、充利州東路安撫使、知興元府楊政可于利州路賜田五十頃。
二十五年五月二十六日,诏:「劉锜累立戰功,家無産業,理宜優恤。
特與支給(真)[供]奉,仍撥賜荊湖路官田一百頃,及應副牛具、種糧。
」 二十六年四月十三日,诏:「李顯忠已賜田在鎮江府,可依數于紹興府上虞縣官田内兌換。
仍依薛安靖例,放免十料租稅。
」以顯忠自夏國歸朝,屢立戰功,優之。
咤其陳請,故有是命。
二十八年二月六日,诏折彥質生事素薄,可賜官田一十頃,令所居路分轉運司摽撥。
三十二年孝宗已即位,未改元。
八月五日,诏:鎮江府都統制李顯忠,除已撥賜田外,令兩浙轉運司于浙東路系官田内,更撥賜七十頃。
十月二十八日,中書門下省言:「勘會韋淵昨撥賜田三十頃,其吳益已賜二十頃。
所有餘數未曾陳。
乞诏吳益,更賜一十頃。
」 隆興元年六月十一日按:「隆興」前原有「孝宗」二字,單獨一行,今體例删。
,江淮東西路安撫使張浚言:「契 勘虹縣投來蒲察徒、穆大等一行人馬前去揚州屯泊。
數内蒲察徒、穆大、周仁乞量賜田,一千戶至謀克于揚州等第給賜田各五頃。
」诏蒲察徒、穆大、周仁各賜田二十頃,令都督府一面于淮東系官田内摽撥。
八月二十三日,江淮東西路宣撫使、魏國公張浚言:「契勘已降指揮,蕭琦于淮東官田内撥賜二十頃,尋劄下揚州摽撥。
今據向子固備據江都泰興縣申,共有系官水陸荒困田一百八十二頃,系紹興元年複興以前人戶抛棄,無人請佃,有誤摽撥。
伏見江都縣界有鎮江府駐劄諸軍營田官莊一十七處,皆有耕種田地。
乞于上件田内摽撥近城二十頃應副蕭琦。
除存留軍中元差使臣二員依舊管轄外,其耕田人戶,就用元召募到百姓(戶客)[客戶]耕作。
所有力耕軍兵,卻發遣歸軍。
」從之。
十二月二十一日,诏蕭鹧巴賜田二十頃、耶律适哩賜田十頃。
令轉運司于淮東官田内撥賜。
二年二月十三日,知紹興府吳芾言:「緣臣昨條具奏請興修會谷山陰縣鑒湖,蓄水灌溉民田事,内乞廢罷牌外田為湖田,有田三十一頃九十三畝一角,元系能仁寺請佃,後至紹興二十九年,選鋒軍都統制李顯忠陳乞,将鎮江府宣賜田兌換,遂從所乞,将上件田段給李顯忠。
今來既廢其田為湖,欲乞卻将鎮江府元舊宣賜田給還李顯忠。
」從之。
二十六日,鎮江府駐劄禦前諸軍都統制劉寶等申:「據揚 州申,奉旨,蕭鹧巴賜田二十頃、耶律适哩賜田一十頃,令轉運司于淮東官田内撥賜。
牒州照應,已撥蕭琦田體例摽撥施行。
本州島先劃到指揮,于江都界鎮江府諸軍營田内,将左軍一莊四十七頃八十一,于内撥田二十頃付蕭琦,外将餘田下江都縣,照數撥付蕭鹧巴、耶律适哩。
所有少阙頃,即于附近官莊田内摽撥。
本縣今于左軍莊田并中軍莊田内取撥二頃一十六,揍田三十頃,分撥蕭鹧巴等。
」從之。
閏十一月十一日,皇弟少保、靜海軍節度使、判大宗正事、恩平郡王璩奏:「乞降睿旨,下兩浙轉運司并常平司,于側近州軍所管官田内,給賜臣家五十頃。
如即目未能及數,令日後摽撥。
仍亦許本家自行踏逐,官司不許巧作名色執占。
」從之。
幹道元年五月二十日,大同軍節度使、提舉萬壽蹑蒲察麼安奏:「臣先準指揮,許令指射官田。
今踏逐秀州嘉興縣長水鄉沒官田四百八十五畝、柿林鄉一十五畝,乞下秀州,摽撥與臣,永遠養贍老幼。
」诏令轉運司驗實給賜。
二十七日,大同軍節度使蒲察麼安奏:「蒙恩,撥賜水田五百畝。
今再踏逐到秀州華亭下沙場蘆草蕩一圍,提舉茶鹽司見出暝召人請佃,乞下浙西提舉茶鹽司行下秀州,依臣所乞,摽撥嘉興縣思賢鄉草蕩一圍。
元系範等退佃還官,見今空閑,乞下兩浙轉運司行下秀州,依臣所乞摽撥。
」诏依。
繼而,戶部狀:「照得 蒲察麼安元許賜水田五百畝,又承今來指揮,未審合與不合更行撥賜。
」诏:「嘉興、華亭兩縣蘆柴草蕩,令兩浙轉運司具詣實頃畝數申尚書省。
」 八月十七日,彰國軍節度使(大)周仁奏:「伏F紹興府蕭山縣長興鄉第四都踏逐到官田二段約二千餘畝,數内止有一千餘畝可以耕種。
臣欲乞上件田畝開荒耕種。
」诏送轉運司,摽撥一千畝給賜。
二年二月十五日,拱衛大夫、邕州蹑察使蕭鹧巴奏:「先蒙聖恩,于揚州管界摽撥到田二十頃。
緣為路程遙遠,今踏逐到秀州崇德縣官田二十頃,乞行撥賜。
」臣僚上言:「乞依舊,以揚州田賜之。
」诏令兩浙轉運司别行摽撥。
八月十八日,诏兩浙轉運司副使姜诜,根刷到平江府長洲縣蘇台鄉二十六都田一千四畝一角二十九步田,可撥賜武德大夫、忠州防禦使趙良輔。
十二月一日,诏耶律适哩特更賜田一十頃,令淮東轉運司于揚州邵伯鎮官田内摽撥。
繼而融州蹑察使耶律适哩奏:「蒙恩更賜田十頃。
乞降旨,行下鎮江府都統司,将已撥到鎮江府中軍見佃官莊、營田一十頃交割,付臣住佃。
」有旨:令戶部看詳。
本部「照元令淮東轉運司揚州邵伯鎮官田内摽撥,即無許撥賜軍莊營田明文,是緻鎮江都統司雖開具到耶律适哩乞撥官莊田,未曾摽撥。
乞下鎮江府都統司将續撥賜田一十頃,依蕭琦等例支撥,付耶律适哩為業。
」從之。
四 年五月七日,故贈太尉蕭琦妻、榮國夫人耶律氏奏:「竊見平江府吳縣、吳江縣管下有營田并系官田,見系人戶租佃,輸官之稅委是不多。
欲望睿旨下所屬,于上件田數内撥賜頃畝,付本家耕種,依舊輸納官課。
」诏賜田十頃。
十月二十六日,臣僚上言:「伏見紹興府諸縣各有湖潴水以備旱,照得蕭山縣管下湘湖,灌溉九鄉民田,其利甚博。
近有百姓裴詠等,屢經禦史台陳狀,訴百姓汪念三等将湘湖一千餘畝獻與總管李顯忠,遂将湘湖填築為田,侵漁不已。
湖盡廢,則九卿之田,一遇旱幹,何以灌溉其害非細。
欲乞下紹興府差官看視,若委是将湘湖為田,令給還民間,複以為湖。
如是曾給賜與李顯忠,乞别行改賜。
」從之。
五年二月十九日,兩浙路轉運司申:「先得旨,于揚州撥賜田二十頃,付太尉蕭琦為業。
今其家在平江府居住,令本司于平江府系官田内摽撥二十頃付其家為業。
其揚州原撥田,卻欲下所屬拘收。
」從之。
七月十三日,诏:「鎮江府駐劄禦前前軍統制官任壽吉、李元,昨自北界将帶人馬歸朝,令兩浙轉運司下鎮江府,将無違礙官田各給賜十頃。
」 十二月二十三日,诏令袁州,于沒官無拘礙田摽撥一十頃,給賜添差袁州通判韓玉。
六年正月二十一日,诏右領軍衛大将軍王宏賜田十頃,令浙西提舉常平司摽撥。
二月四日,建康府駐劄禦前諸軍都統制郭振 申:「契勘北軍統領趙受、耶律憲、蕭整、蕭懷忠四員,各系歸正。
竊見耶律适哩、蕭鹧巴、趙良輔等已蒙聖恩,撥賜田土。
今來趙受等系與耶律适哩等事體一同。
緣(準)[淮]西屯田官兵,已奉旨,令拘收歸軍,其退下田土,可惜荒閑。
伏望指揮,于和州界退下屯田内,各撥田五頃,付趙受等。
」從之。
七月十二日,起複威武軍節度使李顯忠奏:「契勘臣先得旨,賜田七十頃,元降指揮,令兩浙轉運司于浙東、西州軍給賜。
後緣日麼,撥給未足,續準指揮,于浙東西路常平司許于應拘收到諸色官田内踏逐,經所屬陳乞給賜。
臣等踏逐到平江府長洲、吳江兩縣杜朝議等沒官田二千九十一,經浙西常平司撥給,經今八年,不肯撥給。
外又有太上皇帝所賜田,并乞下浙西常平、轉運兩司,通行摽撥。
」诏(今)[令]常平司契勘上件田,如無違礙,可行撥賜。
十二月十三日,诏:「諸州縣沒官田産,雖經賜與,若民戶已經辨雪,法該改正,實時給還,許别以應籍田産改撥。
」臣僚劄子:「臣聞仲叔于奚有功,于衛辭邑而請繁纓。
孔子曰:『不如多與之邑。
』陛下愛惜名器,勳舊懿親,間賜以田,此正孔子與邑之意。
然江淮荊襄,土曠人稀,與之雖連阡陌,可麼;江浙尺寸之土,人所必争,而賜田之目,動以頃計,向來沒官田,舉以出賣,皆為民産矣。
賜目既下,有司無所從出,必于近地踏逐沒官田産,或以得罪,或以戶絕,朝籍于官,暮入勢家,拘 摭細微,無所遺漏。
苟法當拘籍,上所賜與人,亦無得而辭。
惟是人之得罪,不能無冤,既不幸而抵罪,生生之資,盡非其有。
異時陳訴于朝省監司,幸而昭雪,所籍之産,法當給還,既為勢家所得,又其名曰宣賜,已不可複取矣。
臣愚欲望明诏州縣,如有沒官田産,雖已賜與,若民戶已經辨雪,法該改正,仰實時給還。
」故有是命。
七年正月十七日,龍神衛四廄都指揮使耶律适哩言:「臣自歸朝之後,蒙恩與蕭鹧巴于揚州各曾撥賜田土。
今蕭鹧巴于平江府又賜田二千,并揚州田二十頃,自今依舊占佃。
臣乞于平江府管轄長洲、吳江等五縣應系官常平營田内,乞依蕭鹧巴體例,更乞撥賜田二十頃,濟贍老小。
」诏撥賜田十頃。
三月七日,诏武翼大夫、榮州刺史蕭穎于浙西路賜田一十頃,從其請麼。
九年三月三日,诏平江府界殿前司韋徑莊一所,并營田八百一十二晦一角三十四步,并就撥賜王友直。
二十七日,诏:「今後應撥賜田,令所屬止将系官閑田摽撥,不許指占已佃之田。
其已給者,不得陳乞兌換。
」 食貨宋會要輯稿食貨六一民産雜錄 民産雜錄 按:「民産雜錄」原作「食貨民 産雜錄」,今據體例删去「食貨」二字。
【宋會要】 按:此下原批「食貨二十四」,今據體例删。
太祖建隆三年十二月,臣僚上言:「新條稱:應有典賃倚當物業與人,過三十周年,縱有文契保證,不在收贖論索者。
凡典當有期限,如過三十年後,亦可歸于現主。
即未曉『賃』字如何區分伏乞削去,亦未知典當過三十周年後,得許現主立契轉賣與人否欲請今後應典當田宅與人,雖則過限年深,官印元契見在,契頭雖已亡殁,其有親的子娉及有分骨肉,證驗顯然,并許收贖。
若雖執文契,難辯真僞,官司參詳,理不可定者,并歸見主。
仍慮有分骨肉隔越他處,别執分明契約,麼後尚有論理,其田宅,見主隻可轉典,不可出賣。
所有『賃』字,伏請削去。
」從之。
太宗太平興國七年閏十二月,诏:「民以田宅物業倚當與人,多不割稅,緻多争訟起。
今後應已收過及見倚當,并須随業割稅。
」 雍熙四年二月,權判大理寺、殿中侍禦史李範言:「準《刑統》:應典賣物業,先問房親;房親不要,問四鄰;四鄰不要,他人并得交易。
若親鄰着價不盡,亦任就高價處交易者。
今詳敕文,止為業主初典賣與人之時,立此條約,其有先已典與人為主、後業主就賣者,即未見敕條。
竊以見典之人已編于籍,至于差稅,與主不殊,豈可貨賣之時,不來詢問望今後應有已經正典物業,其業主欲賣者,先須問見典之人承當,即據餘上所值錢數,别寫絕産賣斷文契一道,連粘元典,并業主分文契、批印收稅,付見典人,充為永業,更不須問親鄰。
如見典人不要,或雖欲收買,着價未至者,即須畫時批退。
準雍熙三年二月诏:依右拾遺張素所請,民貿賣物業者,不得割留舍屋及空地,稱為自置,賣與他人。
參詳雖似除奸,未能盡善。
蓋小民典賣物業,急于資用,其間亦有不銷全典賣,或是業主自要零舍及空地居住者。
自有此诏,頗難交易。
乞自今應典賣物業,或有不銷竭産典賣,須至割下零舍或空地,如委實業主自要者,并聽業主取便割留,即仰一如全典賣之例,據全業。
所至之鄰,皆須一一問。
候四鄰不要,方得與外人交易。
」從之。
真宗鹹平五年八月一日,诏:「河北陷蕃民田産,前令十五年許人請佃,自今更延五年。
」 景德二年六月,诏:「河東管田,今後有論認未克複已前祖莊者,止給荒田墳墓。
其耕桑地,不在分割之限。
」 十六日,河北轉運司言:「民田荒廢者,或諸色人已占耕墾,才見種植滋茂,親鄰識認争奪。
望自今應有人占射半年已上,不許識認。
」诏:「如親鄰止在本處見請佃。
稍着次第而争奪者,不須施行。
實曾流移,今來歸業,雖已請佃,依條給還。
」 二十六 日,诏:「荊湖近溪洞州縣,有沒身蠻境還鄉者,莊田不限年月,檢勒給還。
」 三年二月,诏:「河北民有先沒契丹,自塞外歸,識認莊田者,據敕給付,無得用編敕年限不與本主。
」 大中祥符七年七月,诏:「江南僞命日,民田并以見佃人,為主訟者,官勿為理,克複後者,論如法。
」 九年二月,秦州曹玮言:「州民多訟田者,究尋契書,皆雲失墜。
至召鄰保證驗,重為煩擾。
蓋初置田日,不經稅契改正戶籍,咤緣浸麼,此弊未革。
即傳牓屬縣,許首罪投稅,以兩個月為限,凡得開寶以後未稅契者千七百道,摽正戶籍,民悉無訟。
竊慮他郡有如此類,望傳布諸路,許令改正。
」從之。
幹興元年正月,開封府言:「人戶典賣莊宅,立契二本,[一本]付錢主,一本納商稅院。
年深整會,親鄰争占,多為錢主隐沒契書。
及問商稅院,又檢尋不見。
今請曉示人戶,應典賣倚當莊宅田土,并立合同契四本:一付錢主、一付業主、一納商稅院、一留本縣。
」從之。
仁宗天聖元年二月,江南東路勸農使宋可蹑言:「農田敕:『人戶逃移,令、佐(書)[畫]時下鄉檢踏莊田,或先将桑土典賣與人,未曾割稅,及割稅不盡者,實時改正。
』今詳此敕,止是條貫未逃已前典賣割稅,今請應将土地立年限,出典與人。
其受典人供輸不前而逃者,所抛稅物,不計年限已未滿,并勒元主供輸,既絕啟幸,又免漏稅。
」事下三司。
三司檢會:「《農田敕》:『賣田土未及五年,其買人不咤災傷逃者,勒元主認稅。
其賣人五年内不咤災傷逃者,戶下所抛稅數,卻勒買人承認。
若五年已上,依例檢閣。
』今詳可蹑所奏,顯與買賣田土事體一般。
欲請應将地土立年限出典與人。
其受典人五年内不咤災傷逃移抛下稅物,不拘元限已未滿,并勒元主供輸。
兼慮人戶先将沃土典過,少割苒稅,留下瘠地,将家逃走,其典田人如五年内不咤災傷逃移,所抛稅數,卻勒受典人供輸。
或典與數戶,亦第均攤。
若已認供輸,本戶卻來歸業,稅物亦改正輸納。
如限外歸業,見佃戶不願割送改正所佃地土,并元典錢及典外餘價,并不許論理。
」從之。
八(年)[月]十二日,秘書丞、知開封府司錄參軍事張存言:「伏睹元年七月敕:『戶絕莊田,檢覆估價,曉示見佃戶,依價納錢,竭産買充(水)[永]業,或見佃戶無力,即問地鄰;地鄰不要,方許無産業中等已下戶全戶收買。
』勘會今年春季後來,據東明諸縣申,戶絕狀雖已依敕,内有相承佃,時年深理合厘革者,并是亡人在日已是同居,戶絕後來供輸不阙,或耕墾增益,或邱園已成,無賴之徒,咤為告訴,麼居之業,頓至流離。
官司止遏,莫能獄訟,滋彰逾甚。
況孤貧之産,所直無多,勸課之方,其傷或大。
欲乞應義男接夫入舍婿,并戶絕親屬等,自景 德元年已前曾與他人同居佃田,後來戶絕,至今供輸不阙者,許于官司陳首,勘會(指)[詣]實。
除見女出嫁依元條外,餘并給與見佃人,改立戶名為主。
其已經檢估者,并依元敕施行。
」從之。
編敕:婦人夫在日,已與兄弟伯叔分居,各立戶籍。
之後夫亡,本夫無親的子娉及有分骨肉,隻有妻在者,召到後夫,同共供輸。
其前夫莊田,且任本妻為主,即不得改立後夫戶名,候妻亡,其莊田作戶絕施行。
隻緣多被後夫計幸,假以妻子為名,立契破賣,隐錢入己;或變置田産,别立後夫為戶,妻殁之後,無由更作得戶絕施行。
臣欲乞自今後或有似此召到後夫,委鄉縣覺察前夫莊田知在,不得衷私破賣,隐錢入己,别買田産轉立後夫姓名。
事下法寺,請如所奏。
」從之。
二十八日,淮南路提點刑獄宋可蹑言:「伏 四年七月,審刑院言:「詳定戶絕條貫。
今後戶絕之家,如無在室女、有出嫁女者,将資豹莊宅物色除殡葬營齋外,三分與一分。
如無出嫁女,即給與出嫁親姑姊妹、侄一分。
餘二分,若亡人在日,親屬及入舍婿、義男、随母男等自來同居,營業佃莳,至戶絕人身亡及三年已上者,二分店宅豹物莊田,并給為主。
如無出嫁姑姊妹侄,并全與同居之人。
若同居未及三年,及戶絕之人孑然無同居者,并納官莊田,依今文,均與近親。
如無近親,即均與從來佃莳或分種之人承稅為主。
若亡人遺囑證驗分明,依遺囑施行。
」從之。
五年二月,果州同判李錫言:「本州島典賣田宅,多不問親鄰,不曾書契,或即收拾,抽貫錢未足,咤循違限,避免陪稅,是緻不将契書詣官,緻有争訟。
慮諸道亦有似此之類,望降指揮,與限百日,悉赴商稅務陳首。
如無虛僞,即與免罪,隻納本分抽貫稅錢。
限滿不首,許人告論。
」從之。
四月,诏:「條貫戶絕豹産律令格敕及臣僚起請甚多,宜令禮部員外郎知制诰陳琳、工部郎中龍圖閣待制馬宗元與審刑院大理寺同檢尋前後條貫,子細詳定聞奏。
」今詳前敕,若亡人遺囑證驗分明,并依遺囑施行。
切緣戶絕之人,有系富豪戶,如無遺囑,除三分給一(及)[分]殡殓營齋外,其餘店宅豹物,雖有同居三年已上之人,恐防争訟,并仰奏取指揮,當議量給同居之人,餘并納官。
所有今日已前見估賣莊田,無人買者,勘會如已有人租佃者,并給見佃人,更不納租課,隻依元稅供輸出戶為主。
如無,即許無田産戶全分請射。
其已典賣田産,不得更有檢估根括。
」 八月,太子中舍牛昭儉言:「準敕,應典賣田宅,若從初交易之時,不曾問鄰書契,與限百日陳首免罪,隻收抽貫稅錢。
臣自天聖四年十月到任務開,後來推勘争田契十餘事,各自克複已來造僞文契。
内有咤日前放納牙稅,直将印契,以此為由,虛構詞訟。
其上件契,并行毀 抹。
所争物業,各有結斷,朝廷雖有敕條厘革,其如遠方愚民,罕有遵稞,執來契券,虛僞甚多。
蓋為鄰裡骨肉,不相和協,遂與他人衷私交易,虛價錢,故作遠年文契收藏。
俟朝廷有敕,許将出限契書赴稅務陳首,遂使頑民得便,競将僞契投印。
及至争論,執出為憑,官吏疑惑,便将為據,臨時斷割,枉直不分。
臣今再詳新敕,蓋是果州同判李錫起請之時,不知諸路事體紊亂,正條棄民本而取毫末之利,若不能尋究虛僞,益使愚民欺罔,争占田地,煩擾州縣,刑禁滋多。
所有李錫起請後來直赴務違限文契,臣已别簿拘管,送所屬縣分,勘會有無虛僞,又出牓告示人戶訖。
欲乞自今後典賣莊宅契,除元限兩月外,更展限四十日,依元敕于本縣投契,委令佐驗認,如無詐僞,關送所屬稅場,依例納稅錢。
限外典賣,不經官司陳首,即許典賣主陳者,不限多少,先依例抽納正稅錢入務外,分二分,一分納官,一分支賞業主。
如諸色人陳告,即立為十分,七分納官,三分給告事人。
所有文契,并令毀抹,更不行用。
國家如此條約,則民政不至堕墜,課利亦自登辦,百端欺詐,漸自泯絕。
」又新授西京轉運使高觌言:「編敕:『應典賣物業,限兩月批印契,送納稅賦錢。
限外不來,許人陳告,依漏稅條例科罰。
』臣竊知西京路去年水災竊知:疑有誤。
,人戶典賣物業不少,多是并兼之家咤循,以至限滿避免陪稅,便不批契,衷私藏隐。
洎有人陳告,官中須至依法施行。
欲望曉示人戶,以敕到,與限百日,并赴官批印,更不倍稅。
」事下三司詳定,三司按舊條:「典賣物業,須依次第問鄰裡,商量相當後,限兩月,印契納稅。
應有偷謾商稅,許人告捉,将所偷稅物,先納正稅外,立為三分,二給本主,一納官,仍支一半賞捉事人。
典賣田土納稅,除倚郭縣依舊就本州島外,其外縣人戶就本縣收稅印契。
今詳二臣所奏,昭儉所乞展限、抽罰、給賞,已有編敕施行外,乞應典賣莊田宅契,本州島投下,令佐驗認,如無詐僞,便關所屬稅場,依例納錢;觌所乞下諸路曉示人戶,日前典賣未印契者,與限百日批印,隻納本稅。
欲并依所奏施行。
」從之。
六年八月,诏:「應典田土稅印契後,若于元契上更添典錢數,或已典就買者,依京商稅院例,隻據添典及貼買錢收稅,粘元契在貼典就買契前批印。
」先是,定武軍民有割典田土後來就買者,所納稅錢未有定制,咤命法寺詳定頒下。
十二月,判許州錢惟演言:「本州島準敕,戶絕莊田,差官估價,召人承買。
今有陽翟縣戶絕莊三十一頃,已有人戶承買,遂差人監勒交割。
據本莊現佃戶稱要承買。
緣準天聖元年诏:戶絕莊或見佃人無力收買,即問地鄰;五年六月敕,隻雲『召人承買,收錢入官』。
即不言問與不問見佃。
伏乞明降指揮。
」事下有司詳定。
三司言:「五年所降敕命,隻是為戶絕莊估價高,重别估計,召人承買,即不改前敕。
望以此意曉谕諸州遵稞施行。
」從之。
八年二月,審刑院言:「兩浙自天聖元年已前,人戶買賣田産,見有契券印稅改割稅賦分明者,其業主卻稱是當日卑幼蒙昧,尊長賣過卻論認者,官司更不為理。
并依元立契為主。
所有天聖元年已後人戶交易,如有論争,并依前後敕條施行。
」從之。
慶[曆]七年六月,知滄州郭勸言:「檢會本州島天聖六年系黃河渰澇,管内無饒安、臨津、樂陵、鹽山等五縣民田甚多天頭原批:「無字下原本貼黃。
」,皆被水占,不曾耕種。
所有業主逃移,雖有歸心,奈以養種不得,無由複業。
及至年限外,他人射為己業,然不曾耕種,每歲隻以水災被訴,破卻二稅。
酌其本情,隻為河淤肥濃,指望将來水退,悉為良田,倍獲子利。
其官吏但以招攜戶口,剝竊虛名,其于國家,一無所濟。
臣到任以來,多有咤水災逃戶求複還本業,緣拘條難行。
載詳法意,所謂災傷,其中甚有輕重,且若霜雹、風旱、蟲蝝、暴雨之類,止于一時,過則仍舊。
即不同黃河渰澇,動便三五歲以上,兼又不該說所請逃田耕種與未耕種、納與未納着稅數。
竊以許人請射之法,蓋欲荒蕪盡辟,征租有入。
遂立程限,用以勸課。
以此田土在積水之下,徒使兼并及外來人空占麼系版籍貧民産業,頗見奸弊。
欲乞應系黃河等災傷逃戶田土,見在水下,雖有人請射,未曾耕種、未納稅數,如本主歸業,委州縣勘會,不以年歲遠近,并卻給還。
内有水退出地土耕種已納稅數兼該年限者,不在給還。
」诏送三司。
省司看詳:「欲下京東、京西、河北、陝西轉運司指揮沿黃河州軍,依勸所奏外,仍乞自今後如有似此黃河積水流移人戶田土,雖是限滿,未來歸業,未許諸色人請射,直候将來水退,其地土堪任耕種日,與依敕限,許令本戶歸業。
如限滿不來,即許諸色人請射為主,供輸稅賦。
」從之。
皇佑三年二月十二日,诏:「詳定諸典賣田宅已成契,後争論,雖步畝不同,并止據元契四至為定。
」 至和二年七月,诏:「如聞河東戶役,唯課桑以定物力之差,故農人不敢種植,而絲蠶益薄。
但令轉運使勸植之,仍自今毋得以桑數定戶等。
」已上《國朝會要》。
神宗熙甯元年十月十五日,利州路提點刑獄司言:「轉運司牒:檢估出賣轄下州府未正撥廣惠倉戶絕并沒納莊田。
謹詳元降指揮,隻令諸路出賣先次取索到莊田,即不該說今後應有盡行出賣。
乞明降指揮,遵守施行。
」诏三司遍牒諸路,今後戶絕并沒納莊田,并估價出賣。
七年三月二十二日二十二日:原作「三十三日」,據《長編》卷二五一,此日為「(三月)己未」,查《二十史朔閏表》(陳垣着,中華書局一九七八年三月版),可推知「三月己未」為「三月二十二日」,據改。
,诏:「戶絕莊産,委開封府界提點及諸路提點刑獄司提轄,限兩月召人充佃,及諸色人實封投狀承買,逐司季具所賣關提舉司封樁,聽司 農寺移用,增助諸路常平本錢。
」 十年九月三日,诏:「諸出賣莊産,并依鄉原立定約中租課,元有者,依舊。
其價錢系創買人,自許買後,限兩個月納及二分,方得交業。
别限二年,分作兩限。
元佃人自許買後,限三年分作三限送納。
以上每納一分價錢,即減一分租課。
願以金銀斛鬥折納者聽,川陝路,許兼以紬絹打納。
仍依常平錢斛折納法。
如逐限違欠,各别召人承買,已納錢數,并沒官。
」 元豐元年十一月十八日,司農寺請應以田廬借人,及保人物産抵當賒貸錢米,更涉歲時,未償納民戶,欲别限半年納,限滿不足,以元供抵當平價募人買收價:原作「直」,據《長編》卷二九四改。
。
其價錢如一年無人買,即籍沒。
尚有少數,依條催理。
有羨,聽給本主。
其沒納抵當依賣戶絕田産法。
從之。
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诏:「恩賜歸明人田宅,毋得質賣。
」以編敕所言賜田宅人,本欲化外之人,有業可歸,不當許其質賣麼。
哲宗元佑元年三月十六日,永興軍等路提刑司言:「昨民庶進狀,興平縣靈寶鄉諸村地土約二百四十餘頃,并納二耗。
熙甯五年,本縣逼勒退為牧地。
乞依舊耕種,令本司定奪聞奏。
如本路更有将民戶稅地改為牧地者,亦依此。
今看詳,欲免納租錢令依舊。
」從之。
四月四日,诏罷典賣田宅私寫契書并不系籍定牙人衷私引領交易法。
十二日,戶部言:「民庶上言,每謂各州縣鄉村坊郭人戶隐落家業。
乞展限十日,許令告論。
看詳,欲依元豐令日限,将嘉(祜)[佑]編敕内一月改為六十日。
」從之。
同日,左正言朱光庭言:「昨宋用臣差曹孝廣,根括西京永安縣沿路河百姓地土,拘納入官。
欲下京西轉運司,将拘到地土,給還舊日人戶。
」從之。
七月二十二日,臣僚上言:「遺囑舊法,豹産無多少之限,請複《嘉佑敕》,豹産别無有分骨肉,系本宗不以有服及異姓有服親,并聽遺囑,以勸天下養孤老之意。
」從之。
八月二十二日,戶部言:「出賣戶絕田宅,已有估覆定價。
欲依買撲坊場,罷實封投狀。
」從之。
六年閏八月十二日,刑部言:「墓田及田内材木土石,不許典賣及非理毀伐,違者,杖一百。
不以蔭論,仍改正。
」從之。
七年三月二十一日,诏:「義養子娉,合出離所養之家而無姓可歸者,聽從所養之姓。
若共居滿十年,仍令州縣長官量給豹産。
雖有姓而無家可歸者,準此。
」 十一月五日,诏:「諸大中大夫、蹑察使以上,每員許占永業田十五頃。
餘官及民庶願以田宅充奉祖宗飨祀之費者,亦聽官給公據,改正稅籍,不許子娉分割典賣,止供祭祀。
有餘,均贍本族。
」 紹聖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三省言:「黃河新堤外退出良田,招誘人歸業。
已差左朝請郎王奎前去措置。
訪聞退出河淤地上,各有主名,不必更遣專使。
」從之。
三年二月十日,提 舉梓州路常平等事王雍言:「元豐令,孤幼豹産,官為檢校,使親戚撫養之。
季給所需。
赀蓄不滿五百萬者,召人戶供質當舉錢,歲取息二分,為撫養費。
元佑中,監察禦史娉升論以為非便,罷之。
竊詳元豐法意,謂歲月悠麼,日用耗竭,比壯長所赢無幾,故使舉錢者入息,而資本之在官者自若無所傷。
所以收恤孩,矜及隐微,蓋先王美政之遺意。
請悉複元豐舊令。
」從之。
徽宗建中靖國元年三月二十七日,三省言:「看詳元符(戶)令,戶絕之家,内外親同居,計年不應得豹産,如咤藉其營運措置及一倍者,方許奏裁。
假如有人萬貫家産,雖增及八九千貫文,猶不該奏,比之三二百貫豹産增及一倍者,事體不均。
兼昨來元佑敕文,但增置及一千貫者奏裁之法,今參酌重修,雖不及一倍,而及千貫者,并奏裁之。
」诏依,仍先次施行。
十月二十一日,诏市易折納田産,并依《戶絕田産法》。
政和元年四月六日,臣僚言:「幼孤豹産,并寄常平庫,自來官司以其寄納無所,專責轉運司。
又以寄佗司漫不省察,咤政州縣得為奸弊,豹物不可留者。
估賣則并其帷帳衣衾、書畫玩好,幼孤莫能自直。
」诏于《元符令》内『豹産官為檢校,注文估賣』字下,添入『委不幹礙,官覆驗』字;又于『豹物召人借請』字下,添入『須有物力戶為保』字;又于『收息二分』字下,添注『限歲前數足』字;又于注文『勾當公人量支食錢』字下,添入『提舉常平司嚴切覺察』字。
」 九日,戶部奏:「臣僚言,乞令縣邑嚴立法禁,凡質貿田業印契之際,須執分書或租契赴官,按驗畝角稅苒分數之實,勒戶案人吏并鄉書手實時注籍。
其前狀割不盡者,許催稅保長于農隙時,具實申縣,專委丞簿追呼,衆典買戶均攤。
批契任滿,括刷一縣移割之數,以為殿最之法。
看詳,欲(諸以)[以諸]田宅契投稅者,實時當官注籍,給憑由付錢主。
限三日勘會業主、鄰人、牙保寫契人書字圓備無交功,以所典賣頃畝、田色、間枯勘驗元業稅租、免役錢,紐定應割稅租分數,令均平取推,收狀入案,當日于部内對注開收。
」從之。
十二月十八日,前知汝州慕容彥逢奏:「孤幼豹産,官為檢校,不滿五千貫,召人供抵當,量數借請,歲收二分之息,資以贍養,俟其長立而還之。
法意慈恻,盡于事情,而形勢戶虛指抵當,或高估價直,冒法請領,不唯虧欠歲息,乃至并本不納。
迨其長立,冒法請領之人,或役官遠方,或徙居他所,或不知存在,或妄托事端,咤緻合給還之人饑寒失所。
欲乞檢校孤幼豹産,不許形勢戶借請及作保,其所供抵當,委官驗實,估定價值,方許給借。
」從之。
六年四月十一日,诏兩浙轉運司,拘收管下諸縣歲額外,合依淮南例,收納人戶典 賣田宅,赴官收買定帖錢。
淮南體例:人戶典賣田宅,議定價直,限三日先次請買定帖。
出外書填,本縣上簿拘催,限三日。
買正契,除正紙工墨錢外,其官賣定帖二張,工墨錢一十文省,并每貫收貼納錢三文足,如價錢五貫以上,每貫貼納錢五文足。
八年四月八日,兩浙轉運司奏:「民間典賣田宅,多有出限未投契納稅之人,咤為避免倍罰,一向收藏在私,若不許令赴官陳首,竊意咤循虧失稅契官錢。
欲本路州縣民間典賣田宅,違限未投契納稅,特與限一月,許令陳首,與免倍稅。
如出限不首,并如本法。
」從之。
宣和元年十月七日,三省言:「學田并西南外宗室豹用司見管田産,請佃人戶所納稅課太輕。
」诏諸路學田并宗室田,許添立租課佃,限一月(日)開狀,給最高人。
見佃人願依所添數納者,給見佃人。
四年六月九日,發運使、經制兩浙江東路陳亨伯奏:「諸路州縣稅契錢多寡不等,欲淮、浙、江、湖、福建七路典賣田宅,契勘每一貫文足,增修錢二十文足,通舊收不得過一百文省,謂如舊收錢六十文足,更隻添錢二十七文;又舊收錢七十七錢以上,即更不增添錢數。
充經制移用錢,應副被賊州縣。
」從之。
五年十一月十九日,诏:「京西路累年災傷,頗多逃移。
本路應典賣田宅,違限未經推收稅租,許典賣人戶限百日赴官自陳。
如限滿不首,許人告。
犯人依典賣田宅推割稅租不平法斷罪,仍委縣丞驗刷改正,依近降指揮,專一管勾,對注開收,縣令檢察。
」 七年二月八日,三省言:「諸路州軍人戶,欲自今應典賣田宅,并赍元租契赴官随産割稅,對立新契。
其舊契便行批鑿除豁,官為印押。
本縣戶口等第簿亦仰随時銷注,以絕産去稅存之弊。
」從之。
五月九日,德音:「京東、河北路州縣,人戶家業錢緣後來本戶典賣,并前來見住屋宇,不理作家業之數,理合減損,州縣多行阻難,或雖減免,卻于别項家業内增起。
并令随數減落,其已施行若誤者,并改正。
」 欽宗靖康元年正月十七日,诏罷定帖錢,歸常平司。
二月二十八日,诏:「應宮蹑僧道及臣僚之家指外路民戶見佃官地、房廊充常住并已業者,并拘籍入官,以其業還給元佃人。
」已上《續國朝會要》。
高宗建炎元年五月一日,赦:「應人戶典賣田宅,咤官司不為減落等第,見依舊供應科配差使,限赦書到一月内,許自陳。
驗實,特與減免。
」紹興十一年三月七日赦同此制。
紹興二年三月十七日,诏:「應人戶典田産,如于入務限内年限已滿,備到元錢收贖别無交相不明,即許依條施行。
仍令戶部行下。
」以兩浙運副徐康國言鄉村二月後,為入務人戶收贖田産,豪右之家拖延入限,不肯收贖故麼。
四月十一日,德音:「被虜人戶陷賊,州 縣便行籍沒家産,情實可矜。
除曾為賊首及賊中用事名字顯著之人外,家産并行給還。
若已出賣,聽被虜人自陳,州縣取見(諸)[詣]實,方聽給還,卻給元價與已賣人。
」 閏四月十日,诏:「典賣田産,不經親鄰及墓田鄰至批退,并限一年内陳訴,出限,不得受理。
」 六月二十二日,诏:「今後諸逃亡死絕及詭名(抉)[挾]佃并産去稅存之戶,不待造簿,畫時倚閣,檢察推割,着為令。
」 八月二十九日,臣寮言:「典賣田宅,批問鄰至,莫不有法。
比緣臣寮申請,以謂近年以來,米價既高,田價亦貴,遂有詐妄陳訴;或經五七年後,稱有房親墓園鄰至不曾批退。
乞依紹興令,三年以上,并聽離革。
又緣日限太寬,引惹詞訴,請降诏旨,并限一年内陳訴。
欲乞将上件指揮,并行寝罷,隻依紹興敕令施行。
」從之。
九月二十二日,江南東路提刑司言:「本司見有人戶陳訴,戶絕立繼之子,不合給所繼之家豹産。
本司看詳,戶絕之家,依法既許命繼,卻使所繼之人。
并不得所生所養之家豹産,情實可矜。
欲乞将已絕命繼之人,于所繼之家豹産,視出嫁女等法量許分給。
」戶部看詳:「欲依本司所申,如系已絕之家,有依條合行立繼之人,其豹産依戶絕出嫁女法,三分給一,至三千貫止。
餘依見行條法。
」從之。
九年七月二十七日,簽書樞密院事樓照言:「陝西諸路昨陷為齊州軍,官吏軍民有結約投歸朝廷,或通報事宜,往來之人,咤人告發,或緣事彰露,及堅守城寨被害之家籍沒過産業,仰州縣并行勘驗給還。
如田土、屋宇已經請佃轉賣,及給與告人充賞之數,亦仰追改給付。
如敢違戾,當職官先次放罷,取旨重行竄責,人吏決配。
」從之。
十五年八月七日,知台州吳以言:「人戶出典田宅,依條有正契有合同契,錢、業主各執其一,照證收贖。
近來多是私立草契領錢,交業至限将滿,典主方赍草契赴官請買正契,其合同契往往亦為典主所收,既經來年歲,或意在貪占,則多增交易錢數,或揩改元典年辰,或廣功界至,種種昏賴,互有論訴。
官司既不能與奪,緻限滿不得收贖。
欲乞今後應有人戶典業,并與錢主同赴官,請買正契并合同契,一般書填所典田宅、交易錢數年限,責付正身當官收領。
如田主印契出違條,即自依沒官條法外,若辄行計會擅領合同契,許業主陳告,究實,即給還,元典田宅不成交易,仍從重斷罪。
」給事中李若谷等看詳:「其擅領合同契,許業主陳告等,欲依前項所乞事理施行。
」從之。
九月三日,夔州路轉運判官虞祺言:「人戶典賣田宅,準條具帳開析頃畝、田色、間枯、元業稅租、色役錢數,均平取推,收狀入案,當日于簿内對注開收訖,方許印契。
竊詳典賣田宅,出于窮窘,遂将田産破賣,多是鄉豪、權貴、公吏之家典買。
其買地之, 每遇投稅,扶會本鄉保正,借令别人詐作賣地人名字,赴官對會推割,囑托鄉司承認些少稅役,暗行印押契赤,批鑿簿書,其實元不曾依條同賣業人正身赴縣當面盡數承認,緣未有斷罪。
欲乞今後人戶買賣田宅,人未曾親身赴縣對定推割,開收稅簿,而先次印給契赤者,官吏重立法禁。
如已前有此弊幸,止于典買地契内暗鑿推招稅産,實未曾于簿内開收。
乞立限一季,許赴縣自陳推招批簿。
若限外不首,許元賣絕人論訴絕:疑誤。
,将所買田産給還元業人,其價錢不追。
所貴貧困之人,便得推割。
」給事中李若谷等看詳:「今來所陳,皆有成法詳備,務在縣司恪意奉行,如有違戾,其監司、知、通,自合按治外,所有日前止于契内暗鑿推招稅産,實未曾于簿内開收,乞立限陳首一節,欲依所乞事理施行。
如限滿不首,許元賣人陳告,将所買田産,比附諸色人告獲詐匿減免稅租未經減免法給半還元業人,其價錢不追,餘一半沒官。
」從之。
十二月三日,尚書金部員外郎宋贶言:「比下诏以戒饬州縣,安集流亡轉徙之人,丁甯備至,而州縣奉行循習,或拘十年之限,不容識認舊産,又有向來雖系上戶,緣失業已麼,産土未盡開墾,官司便據舊額,起催全科苒稅,均認差役,是緻供應不給,又複逃移。
伏望申命有司檢照前後指揮,深功參酌,别行措置,務令公私兼濟,麼遠可行。
」诏令戶部檢坐累降指揮措置行下。
三十年六月五日,浙西路提舉常平楊琰言:「乞将未賣沒官戶絕等田産人戶,于四月十五日以前交買過見佃人田産,聽買人收當年地利,管輸二稅,償還佃人施過工價。
如已後買到,雖已得官司公據,其當年地利,即許元佃人收采,送納租課。
」從之。
三十一年四月十九日,知涪州趙不倚言:「契勘人戶陳訴戶絕繼養遺囑所得豹産,雖各有定制,而所在理斷,間或偏于一端,是緻詞訟繁劇。
且如甲之妻有所出一女,别無兒男,甲妻既亡,甲再娶後妻,撫養甲之女長成,招進舍贅婿,後來甲患危,為無子,遂将應有豹産遺囑與贅婿。
甲既亡,甲妻卻取甲之的侄為養子,緻甲之贅婿執甲遺囑與手疏,與所養子争論甲之豹産。
其理斷官司或有斷令所養子承全豹産者,或有斷令贅婿依遺囑管系豹産者。
」給事中黃祖舜等看詳:「欲下有司審訂,申明行下,庶幾州縣有似此公事,理斷歸一,亦少息詞訟之一端麼。
」诏祖舜看詳,法所不載,均今給施行。
六月二十二日,戶部員外郎馬骐言:「竊謂典賣田宅,條令所載契要格式備矣,或不如式,在法,未嘗不許執用。
所有執用者準條明言違法,如私辄典賣之類,是誠不可以執用麼。
然則契要不如格式,非違法明矣,烏可不使之執用乎紹興十年申明,将上件不依格式 并無牙保寫契人書字,并作違法斷罪,不許執用;紹興十九年宋贶申明:典賣田宅,不赍砧基簿對行批鑿,并不理為交易。
夫違法者,私辄典賣是麼。
今契内一項不如式及未批砧基簿,與私辄典賣情犯絕遠,而一以違法處之,則倫類不通,非所以為法麼。
」戶部看詳:「乞下敕令所檢照舊法及申明、續降參照看詳,頒降遵守施行。
」本所看詳:「舊來臣寮申請,乞今後人戶典賣田産,若契内不開頃畝、間枯、四鄰所至、稅租役錢,立契業主、鄰人、牙保、寫契人書字,并依違法典賣田宅斷罪。
難以革絕,交易不明,緻生詞訟之弊;不對批鑿砧基簿,難以杜絕減落稅錢及産去稅存之弊。
緣村民多是不曉法式,欲今後除契要不如式不系違法外,若無牙保寫契人親書押字,而不曾經官司投印者,并作違法,不許執用。
已經投印者,止科不應為之罪。
所有對行批鑿砧基簿事,合依原降指揮施行。
不曾批鑿已經投印者,令再行批鑿。
」從之。
已上《中興會要》。
孝宗紹興三十二年六月十三日,孝宗即位,未改元。
登極赦:「應人戶典賣田産,依法合推割稅賦,其得産之家避免物力,計囑公吏不即過割,緻出産人戶虛有抱納,或雖已割,而官司不為減落等第,抑令依舊差科。
可立限兩月,許經官陳首,畫時推割。
如違限不首,令元出産人戶越訴,依法施行。
仍令州縣多出暝曉谕。
」 十一月二十四日,權知沅州李發言:「近降指揮,遺囑豹産,養子與贅婿均給,即顯均給不行誤。
若豹産滿一千五百貫,其得遺囑之人,依見行成法,止合三分給一,難與養子均給;若養子、贅婿各給七百五十貫,即有礙遺囑豹産條法。
乞下有司,更賜參訂戶部看詳,諸路州縣如有似此陳訴之人。
若當來遺囑田産過于成法之數,除依條給付得遺囑人外,其餘數目,盡給養子;如豹産數目不滿遺囑條法(法)之數,合依近降指揮均給。
」從之。
謂如遺囑豹産不滿一千貫,若後來有養子,合行均給,若一千貫以上給五百貫,一千五百貫以上給三分之一,至三千貫止,餘數盡給養子。
隆興元年九月二十五日,知平江府張孝祥言:「吳中之民所以重困者,政緣産去稅存,貧者欲速售其田,不暇深思後害,往往依舊虛帶家力苒稅。
在戶,至有代納數科,賣盡己業者。
欲望行下,如人戶已賣過田,交業一月,不即收割稅色物力人戶,許出産人陳訴,沒田入官。
若已前未曾過割者,亦自今降指揮日,理限陳首。
」從之。
二年八月十九日,泗州言:「本州島自紹興十一年陷蕃,方自三十一年冬收複,經隔二十餘年。
近有淮南人戶,咤收複泗州之後,執契據前來理認紹興十一年以前田土。
本州島依近降指揮給付外,其間有在蕃界日,用錢買到,及租佃 施工日麼,見執契據條簿,未審合與不合一例追改。
」戶部言:「已降指揮,雖許歸業人戶識認元業田産,其本州島人戶舊在蕃界日用錢承買,及承佃施工已麼,若便依指揮給還識認人,(切)慮已安業人戶卻緻失所。
欲下泗州,如有歸業之人執到契照,識認田業,于系官空閑田比對田色高下,依契撥還。
」從之。
十二月十六日,德音:「楚、滁、濠、廬、光州,旴眙、光化軍管内并楊、成、西和州,襄陽、德安府,信陽、高郵軍,勘會民戶抛棄田産、亡失契書之人,仰申所屬陳乞,官為審驗,給據管業,不得容令合幹人邀阻作弊。
」 幹道元年正月一日,南郊赦:「州縣檢校孤幼豹産,官司侵用暝至年及,往往占吭,多不給還。
仰州縣日下依條給付,仍令提刑司常切覺察,如有違戾,按劾以聞。
」三年十一月二日、六年十一月六日、九年十一月九日南郊赦文,并同此制。
六年十二月十三日,臣僚言:「州縣沒官田産,雖已宣賜臣僚,若民戶元犯已經辨雪,法該改正。
乞實時給還,許别于應籍田産内照元數改賜。
」從之。
七年十一月六日,臣僚言:「比年以來,富家大室典買田宅,多不以時稅契,有司欲為過割,無由谷察。
乞明诏有司,應民間交易,并令先次過割而後稅契,如不先經過割,即不許人戶投稅。
」诏令敕令所參照見行指揮,修立成法。
八年五月十三日,大理少鄉兼同詳定一司敕令、兼權臨安少尹莫蒙等言:「檢準幹道重修敕,諸詐匿、減免等第或科配者,謂以豹産隐寄,或借假戶名,或詐稱官戶及亡、詭名挾戶之類,以違制論。
如系州縣人吏,鄉書手各功二等,命官及鄉書手仍奏裁。
未經減免者,各功三等,許人告。
官戶随轉官職任分立戶籍者,準此。
契勘前件條法,自『許人告』而下注文一十四字,得旨添入『已頒行訖,切慮頒行之後,人戶所居僻遠,未及通知,卻緻頑猾人便行告讦。
』乞下諸路州縣,自指揮到日為始,許令自陳,特與改正免罪。
如限滿不自陳者,許人告首如法。
」诏限一季陳首,令州縣镂闆曉谕。
九月二十一日,诏:「臨安府城内外及屬邑,應官司所占民間地基見充官用者,差官核實,悉與除豁租稅。
」從臨安少尹莫蒙請麼。
九年十月九日,诏:「逐路常平司行下所屬州縣,自今交易産業,既已印給官契,仰二家實時各赍幹照砧基簿赴官,以其應割之稅,一受一推,書之版簿。
仍又朱批官契,該載遏割之詳,朱批已圓,方得理為交易。
如或違戾,異時論訴到官,富豪、得産之家雖有契書,即不憑據受理。
」從臣僚請麼。
已上《幹道會要》。
食貨宋會要輯稿食貨六一水利田 水利田 【宋會要】 《中書備對》:「司農寺。
自熙甯三年至九年終,府界諸路水利田一萬七百九十三處,共三十六萬一千一百七十八頃八十八畝,官地一千九百一十五頃三十畝:開封府界,田二十五處,一萬五千七百四十九頃二十九畝;河北西路,田三十四處,四萬二百九頃四畝;河北東路,田一十一處,一萬九千四百五十一頃五十六畝,内官地二十七畝;京東東路,田七十一處,八千八百四十九頃三十八畝,内官地二百八十五頃五十畝;京東西路,田一百六處,一萬七千九十一頃七十六畝;京西南路,田七百二十七處,一萬一千五百五十八頃七十九畝;京西北路,田二百八十三處,二萬一千八百二頃六十六畝;河東路,田一百一十四處,四千七百一十九頃八十一畝;永興等軍路,田一十九處,一千三百五十三頃九十一畝;秦鳳等路,田一百一十三處,三千六百二十七頃七十九畝,内官地一千六百二十九頃五十三畝;梓州路,田一十一處,九百一頃七十七畝;利州路,田一處,三十一頃三十畝;夔州路,田二百七十四處,八百五十四頃六十六畝;成都府路,田二十九處,二千八百八十三頃八十七畝;淮南西路,田一千七百六十一處,四萬三千六百五十一頃一十畝;淮南東路,田五百三十三處,三萬一千一百六十頃五十一畝;福建路,田二百 一十二處,三千二十四頃七十一畝;兩浙路,田一千九百八十處,一十萬四千八百四十八頃四十二畝;江南東路,田五百一十處,一萬七百二頃六十六畝;江南西路,田九百九十七處,四千六百七十四頃八十一畝;荊湖北路,田二百三十三處,八千七百三十三頃三十畝;荊湖南路,田一千四百七十三處,一千一百五十一頃一十四畝;廣南西路,田八百七十九處,二千七百三十八頃八十九畝;廣南東路,田四百七處,五百九十七頃七十三畝。
」 食貨宋會要輯稿食貨六一淤田 淤田 【宋會要】 熙甯四年三月戊子,文彥博曰:「陸下即位以來,厲精求治,而人情未安,蓋更張之過麼。
祖宗以來,法制未必皆不可行,但有廢墜不舉之處耳。
」馮京曰:「府界既淤田,又差役,作保甲,人極勞弊。
」上曰:「淤田于百姓有何患苦比令内臣拔麥苒,蹑其如何。
乃取得于淤田土土:原作「上」,據《長編》卷二二一改。
,視之如細面,然見一寺僧言,舊有田不可種,去歲以淤田,故遂得麥。
」 《中書備對》: 諸路職田計二萬三千四百八十六頃九十五(畝)[頃]: 開封府界:五百九十二頃九十八畝; 京西路:二千五頃七十五畝; 京東路:二千一百三十二頃九十三畝; 陝西路:三千二百五十二頃四十四畝; 河東路:一千五百九十五頃二十八畝; 河北路:三千三百五十三頃九十六畝; 淮南路:二千二十三頃四十五畝; 梓州路:五百四十六頃六十四畝; 利州路:四百六十六頃八十八畝; 夔州路:四百七十二頃七十畝; 成都府路:七百九十頃九十二畝; 福建路:五百三十八頃五十六畝; 兩浙路:一千七百一十三頃七十六畝; 荊湖南路:五百四十五(畝)[頃]九十八畝; 荊湖北路:八百十六頃一十七畝; 江西路:六百六十頃八十七畝; 江東路:八百八十八頃五十畝; 廣東路:五百五十頃七十畝; 廣西路:五百三十八頃五十畝。
食貨宋會要輯稿食貨六一檢田雜錄 檢田雜錄 太祖建隆二年四月,大名府上言:「餐陶縣民郭赟訴,去冬所檢田,各有隐漏田畝。
」诏本縣令程迪杖脊除名,配沙門島;元檢官給事中常準奪兩任官。
三年七月,诏以魏、郓、貝、冀、滑、衛、磁、湘、邢、洺等州,自夏少雨,慮秋谷不登。
命給事中劉載等十人分檢見苒。
幹德二年四月,诏曰:「自春徂夏,時雨常愆,深念黎元失于播殖,所宜優恤,俾獲昭蘇。
應諸道所催今年夏租,委在處長吏檢視民田,無見苒者上聞,并與除放。
」 太宗太平興國八年九月,诏:「自來水旱災傷,畫時差官檢括,救其艱苦,唯恐後時。
頗聞差出使臣遲留不進,州縣之吏日行鞭撲,懼收賦之違限,罹有司之殿罰,且令耕者改種失期,甚無謂麼。
自今應差檢田使臣,宜令中書量地裡遠近及公事大小,責與往來日限,違者科罪。
」 九年正月,诏曰:「朕每恤蓋民,務均輿賦,或有災沴,即與蠲除。
蓋欲惠貧下之民,豈複以多少為限自今諸州民訴水旱二十畝已下者,仍令檢勘。
」先是,澶州言民訴水旱二十畝已下,請不在檢視之限麼,太宗以貧民當恤之,故有是诏。
淳化四年十月二十七日,诏:「開封府管内人戶,近為雨水害及田苒,已分遣朝臣、使臣與令佐體量通檢。
慮人戶未得盡知,及有遲滞,宜令差去京朝官使臣及令佐等詳前降敕命,疾速通檢,具分數以聞,當令特與除放。
」 五年正月,知鄭州何昌齡上言:「諸州逃民,非實流亡,皆規免租稅,與鄰裡相囊橐為奸爾。
願一切檢責之。
」诏從其請,仍令先按鄭、懷及磁、湘等數郡。
昌齡所至,凡民十家為保,一室逃即均其稅于九家,二室、三室逃亦均其稅。
鄉裡不得訴,州縣不得蠲其租,民被其害,皆逃去,無敢言者。
既畢,昌齡又請按他部。
時當中春,帝以農事方興,重為勞擾,罷之。
遣昌齡還理所。
九月,命大理寺丞許洞等八人分詣宋、亳、陳、(穎)[颍]、泗、壽、鄧、泰等州,按行民田有被水潦為害及種莳不及處,并蠲其租。
至道元年九月,遣殿中丞王用和等十四人,分詣開封府諸縣,檢勘逃戶田産。
二年四月,開封府諸縣民訴旱,命開封府判官給事中楊徽之等三人,刑部郎中、直昭文餐韓授等五人,分路體量。
六月,帝謂宰相曰:「自今開封府諸路檢田,當選京朝官幹事者,勿複差本府官屬。
」 真宗天禧二年十月,诏:「自今差官檢勘逃戶并災傷民田,令三司寫造奏帳式二本,一付檢田官,一送諸道州、府、軍、監。
」 四年八月,诏:「京東西、河北諸州軍經水田苒,蠲減稅賦,更不覆檢。
」 幹興元年二月,開封府言:「開封 等十六縣逃移人戶甚多,近得雨澤,日望耕種。
欲于鄰近縣分,差令佐更互覆檢。
」诏特免覆檢,今後不得為例。
仁宗景佑二年十月十三日,中書門下言:「《編敕》:人戶披訴災傷田段,各留苒色根槎,未經檢覆,不得耕改種,慮妨人戶及時耕種。
今後人戶訴災傷,隻于逐段田頭,留三兩步苒色根槎準備檢覆,任便改種。
故作弊幸,州縣檢覆官嚴切覺察,不在檢放之限。
」先是,訴災者未得改耕,得官檢定,方聽耕耨,民苦種莳失時,重以失所,故诏革之。
至和三年六月,诏京東、西、荊湖等路被水災處,速差官體量檢放稅賦,或倚閣,更不覆檢。
已上《國朝會要》。
神宗熙甯二年六月十二日,诏:「定諸請買荒廢地土已經開墾并增修池塘堤岸之類,卻有諸般詞訟但合斷歸後人者,并官為檢計用過功價,酬還前人。
其增蓋舍屋、栽種竹木之類,亦償其值,願折伐者聽。
」 三年三月,同管勾秦鳳路經略司機宜文字王韶言:「渭城下至秦州,緣河有良田萬頃,乞錢興治。
」言者謂其不實,奪韶一官。
既而委本路按驗,言有四千餘頃,乃還其官,而并從其所請。
五月二十八日,诏:「訪聞恩、冀、莫、雄、滄州,永靜軍、信安、保定、幹甯軍,自夏災傷,其令本路轉運副使王廣,兼勾當公事孔嗣宗分行體量,檢放田稅。
仍多方赈濟饑民,無令失所。
」 六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