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貨六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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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日,樞密都承旨曾孝寬言:「乞下河北監牧司,差官點定牧地,佃戶被水甾者田,蠲其租。

    」诏令轉運、監牧司各選官一員,同依公檢放。

     十年十一月,新差知蔡州高賦言:「體問得本州島有系官并人戶功占無稅荒閑田土不少,兼有水利可興。

    欲望詳臣到任後,依唐州例,曉谕人戶,漸行檢括。

    」從之。

     元豐元年八月六日,诏河北轉運司,體量被水戶災傷,及七分,蠲其稅;不及七分者,并檢覆。

     四年七月七日,前河北轉運判官呂大忠言:「天下二稅,有司檢放災傷,執守謬例,每歲僥幸而免者,無慮二三百萬。

    其餘水旱蠲閣,類多失實。

    民披訴災傷狀,多不依公式,諸縣不點檢,所差官不依編敕起離月日程限,托故辭避。

    乞詳定立法。

    」中書戶房言:「熙甯編敕約束詳盡,欲申明行下。

    」從之。

     哲宗元佑元年四月四日,三省言:「開封府諸路災傷,轉運、提點、刑獄官并據本路災傷州縣,分定親詣檢校。

    」從之。

     六年七月二十二日,诏:「兩浙路钤轄、轉運、提刑及蘇湖等五州,令各具逐州水災所及與高田無水及水退可耕之地各幾何,具實以聞。

    」從殿中侍禦史楊畏請麼。

     紹聖二年十月十九日,侍禦史翟思言:「酸棗、封邱兩縣民詣台陳訴,戶下田旱,詣縣乞 行檢放,縣不為受理,反決妄訴。

    請下府界選官請:原作「情」,據《宋會要》食貨一之四改。

    ,同本縣官長周行檢視,如民田實荒,即當蠲放。

    」诏府界提點司選差官體量以聞。

     徽宗大蹑三年九月六日,诏東南路:「比聞例有災傷,斛鬥踴貴。

    可下諸路監司,仰依實驗放秋苒分數,仍依條赈濟。

    」 政和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前權提舉河北西路常平王靓奏:「河北郡縣地形傾注,諸水所經,如滹沱、漳塘,類皆湍猛,不減黃河流勢,轉易不常。

    民田咤緣受害,或沙積而淤昧,或波齧而昏墊,昔有者今無,昔肥者今瘠。

    官司利于租賦,莫肯蠲除;人戶苦于催科,不無差誤。

    欲委官悉心體究。

    凡如上件有帳籍而别無土田,及雖有土田而弗堪耕種者,其夏、秋二稅,依條法開閣破放施行。

    」诏戶部坐條申明行下。

     八年二月十七日,臣寮言:「民田披訴河泺積水災傷,雖或十分收成,亦妄有破放,并遇非泛旱澇,亦多夾帶豐熟地段在内,縣不體究其實,一受狀申州,州下依條委通判、司錄同縣令檢覆,而差曹掾簿尉前去,所委官亦不依條躬親檢視,止在寺院勾集人戶,縱公吏不以有無災傷,或不曾布種田段,一依仿年例約度分數除破,虧損豹計,最為大害。

    欲令轉運司下所屬繪逐縣諸村地形高下圖,遇非時旱澇,專委縣令子細體度。

    其被災月日傷谷去處,次第申上,以備檢察。

    檢覆官先委通判、司錄同縣令,如實有故,即依差試官法,不支當月請給。

    不親至其處,亦重立斷罪告賞條法。

    」诏戶、刑部立法處分。

     宣和元年三月二十六日,權京西路轉運判官李佑奏:「奉诏體量災傷,赈濟阙食人民。

    房州去年七月八日,有百姓陳訴災傷者數百人,知州李悝将狀首劉均等科斷,差公人監勒。

    劉均等高聲自言,今後不敢訴災傷,遍詣城市号令。

    兼劉均年七十三歲,咤斷得病身死,緣此阻遏放稅不及一厘。

    」诏李悝先次除名勒停,簽書官合幹人并勒停,提刑司根勘以聞。

     四月二日,京西路轉運判官李佑言:「尚書右丞範緻虛奏,京西水災,州縣并不依災傷檢放,勒令民戶依舊納稅,緻民力愈困。

    體量得汝州諸縣艱于赈濟量:原作「諒」,據《宋會要》食貨一之六改。

    ,緻有流移饑莩;唐、鄧州縣,已依法檢放稅租及赈濟;均、房州諸縣放稅不盡,緻自冬及春以來,往往聚為賊盜。

    」诏均、房州知通、逐縣知縣并沖替,唐、鄧州知通各轉一官。

     三年二月七日,臣僚言:「水旱災傷去處,州縣已依條差官檢踏減放苒賦分數訖,而漕臣又令州縣再行增收分數,如宣和元年,蕪湖一縣已經減放分數,而漕臣再行增收八千九百石。

    」诏令本路提刑司體究以聞。

     四年五月二日,诏:「江南東、西路有逃絕及江水壞田,多是虛招稅租,監司不問督責,州縣民力不堪。

    令轉運司并州縣當職官體究根括,置籍拘管。

    仍勸 誘歸業,及召人租佃承買。

    其認納稅租,令于額内除閣。

    」 六年三月二十四日,诏:「諸路州縣災傷,多是官司檢放不實,使人戶認稅額,無所從出,必緻流移,不能歸業。

    今後人戶經所屬訴災傷而檢放不實,州郡監司不為伸理,許赴本路廉訪所及尚書省禦史台越訴。

    」已上《續國朝會要》。

     高宗紹興二年十一月十二日,江、浙、荊湖、廣南、福建路都轉運使張公濟言:「人戶田苒實有災傷,自合檢視分數蠲放。

    若本縣界或鄰近縣分小有水旱,人戶實無災傷,未敢披訴,多是被本縣書手、貼司先将稅簿出外,雇人将逐戶頃畝一面寫災傷狀,依限随衆赴縣陳過。

    其檢災官又不曾親行檢視,一例将省稅蠲減,卻于人戶處斂掠錢物不赀。

    其鄉書手等代人戶陳訴災傷,乞行立法。

    」戶部檢坐到《紹興敕》:諸攬狀:為人赴官訴事,及知訴事不實,若不應陳述而為書寫者,各杖一百;咤而受豹贓,重坐贓論功一等。

    」诏依,告獲,每名支賞錢五十貫。

     四年九月十五日,赦:「契勘水旱災傷,檢放官不能遍詣田所,吏緣為奸,受赇囑托,或以少為多,或以有為無,或蹑望漕司,吭于檢放,緻貧民艱于輸納,有流離凍餒之患。

    今後并委提刑司檢察,如有不實,按劾以聞,當議重責。

    」 十一月二十六日,兩浙運副李谟言:「被旨催納湖、秀州、平江府上供米斛。

    據平江府具到今年苒米三十萬餘石,内逃田開閣四萬三千餘石,災傷減放八萬二千餘石。

    契勘本府鄉村田畝,比之他處,最系肥田。

    竊慮暗有樁占,及不親臨檢視。

    乞下浙西提刑司專委官覆實,将不職官吏送所司根勘,重賜行遣。

    如所委官辄敢隐蔽不實,許監司互察,依此根勘。

    」從之。

     同日,中書舍人王居正言:「竊見屢下诏旨、赦文,倚閣逃絕,檢放災傷,四方守令奉行不虔,猶恐實惠未必及人。

    今州縣一有開閣逃田及檢放災傷去處,則監司便指官吏作弊,欲寘于法。

    臣已取會常州鎮江府所會災傷,與平江府分數一同,其開閣逃田,亦系已經于去年開閣數目。

    轉運司已依近降指揮,将鎮江府等處檢放數目牒提刑司,委官檢察去訖。

    今平江府獨從朝廷行下,恐提刑司及所委官心懷蹑望,保明不實,使逃戶及被災傷之人抑勒敷納,為害不細。

    乞賜追寝今降指揮。

    」從之。

     五年八月十一日,中書、門下省言:「江東、西、浙東路,昨緣雨澤愆期,有傷苒谷。

    」诏令逐路轉運司,委官前去體度,如實被災傷去處,依條檢視施行檢:原作「減」,據本書食貨一之八改。

    。

     二十四日,内降德音:「訪聞廣南東路多緣飓風、亢旱,損傷禾谷,在法,自有合放分數。

    仰本路轉運司,委官前去體度,如實被災傷去處,依條檢視施行檢:原作「減」,據本書食貨一之八改。

    。

    」 六年二月八日,中書門下省言:「勘會民田曾經水發沖壞,不堪開修耕作,依條,州縣檢視及轉運司覆實,方與 開閣,減免稅租。

    竊慮其間咤民戶陳訴,州縣行移谷留,緻有虧納稅租者,理宜措置。

    」诏令諸路轉運司行下州縣,如有文案可照、曾行檢踏者,疾速依條核實以聞。

     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廣南西路轉運司言:「靜江府自紹興七年差官根括逃田,雖已根括了絕,目今不住卻據逐縣申明人戶陳訴,有逃絕戶數至多,蓋緣所差官并不躬行阡陌親自檢踏。

    今欲将日後根括之官,經及三年不至民戶詞訟、别無不盡田土,方許所屬次第保明。

    應餘路有根括逃田去處,亦乞依此施行。

    仍下諸路轉運司遵守施行。

    」從之。

     十五年六月二十一日,詳定一司敕令所删定官錢龐言:「欲望申戒州縣,或遇水旱,減放民田,緻民冤訴,差官覆實,果有不當,必重寘典刑,庶幾民被實惠。

    」從之。

     十六年二月二十五日,權知衡州窦深言:「衡州管下頻年豐稔,不減平時,然而尚有抛荒之土未盡耕墾,良田檢放不實,田主未敢歸業。

    欲望檢照前後累降指揮,委自監司,重行檢放,召令歸業。

    其孤老困乏力不能辦者,官與支借種糧、牛具,責限随帶二稅送納,則不一二年間,田畝可以盡耕,逸民可以盡歸,省稅可以盡複。

    」從之。

     十七年十(十)一月二日,上谕輔臣曰:「州縣災傷,宜令官留意檢放,不得苟取一時稅租,卻緻人戶逃移,難以複業。

    」 十八年十月二十八日,臣僚言:「今年夏秋之交,天時亢旱,災傷去處,農民艱食。

    欲望嚴戒所部監司守令,常切存恤災傷農民,無緻失所。

    」上曰:「如委實災傷,可令所屬,依條檢放稅租,或有違戾,監司覺察,按劾以聞。

    」 十一月二十七日,戶部言:「訪聞浙江、淮南災傷,依法,以元狀差通判或職官同令佐詣田所躬親檢視,申州,具放稅租色額分數牓示,及申所屬監司檢察。

    即有不當,監司選差鄰州官覆檢,失檢察者,提點刑獄司覺察,取勘具案以聞。

    今欲下江浙、淮南路州軍,據災傷縣分,遵依今(限)[降]指揮,依實檢放,分明大字出牓鄉村,曉谕民戶通知,并下逐路轉運司、常平司子細檢察所差官與令佐,各曾與不曾躬詣田所,檢視有無不實、不盡,将違戾去處,依法按劾施行。

    」從之。

     十二月二十二日,上谕輔臣曰:「災傷去處,已降指揮檢放稅苒。

    可申嚴行下逐路當職官,須管依實檢放,如有不盡,許人戶經尚書省越訴。

    」 二十三年六月三日,上谕輔臣曰:「聞諸處民田有被水害者,可令戶部行下州縣,差官檢視。

    不可救護去處,依條放苒。

    」 二十四年十月三日,三省言:「諸路州軍豐熟,間有高田旱傷去處。

    」上曰:「可令依條檢放,公私欠負,仍住催理。

    其系官年歲深遠者,委戶部開具,取旨條放。

    仍令常平措置,通融粜籴,務令兼濟,毋緻失所。

    」 二十五年十一月十九日,赦:「勘會兩浙、江東、淮南路間有咤風水傷 損田苒去處南:原阙,據文意補。

    ,除節次已降指揮存恤赈粜外粜:原作「籴」,據本書食貨一之一○改。

    ,委逐路漕司行下州縣逐:原脫,據本書食貨一之一○○補。

    ,不體至意、檢放失實,或漕司不為除豁,緻人戶虛受苒稅,如有似此違戾去處,仰提刑司覺察按劾,仍許人戶越訴。

    」 二十六年二月五日,詳定一司敕令所删定官柳綸言:「臣竊見民間歲納秋苒,間有旱澇,自合減放分數。

    近來州縣多是利于所入,略無功恤。

    及檢視之際,雖曰差官檢實,往往蹑望,徒為虛文,是緻貧民下戶監系無時,至有終身不能償者。

    乞下有司嚴立約束,許民戶越訴。

    」從之。

     二十七年十月六日,诏:「秋雨過多,深慮下田有被損去處,仰州縣依條減放,務在實惠及民,不得鹵莽失實。

    仍令監司檢察。

    」 十一月四日,殿中侍禦史葉義問言:「昨漕江東,目睹檢放之弊,且以江東一路言之。

    歲認上供額八十五萬碩,皆責辦州縣及時輸納,然其間或咤災傷減放,緻令有承認不足數目,朝廷灼見難以催理,曾降指揮除放。

    至紹興二十二年訖,自二十三年以後,實咤災傷檢放米數,依舊催理。

    臣嘗具此聞奏,蒙行下戶部勘當,至今未與除豁。

    欲望特降指揮,将紹興二十三年以後州縣實咤災傷檢放米數紹:原作「給」,據本書食貨一之一一改。

    ,已行申奏未準戶部銷豁者,特與除放。

    仍令監司申戒州縣官司,自後或遇災傷,須管及時躬詣田所,依條從實檢放,并具結罪保明狀申奏結:原作「給」,據本書食貨一之一一改。

    。

    如檢放不實,監司按劾;如監司容縱,令禦史台彈糾。

    」從之。

     二十八年八月二日,诏令逐路轉運司疾速行下州縣司:原脫,據本書食貨一之一一補。

    ,開實被災傷頃畝數目及合檢放分數以聞。

     三十年十月四日,臣寮言:「欲望令逐路監司嚴察州縣,委有災傷去處,令從實放稅。

    其有奉行不虔之吏,按劾聞奏。

    」诏令依條檢放。

    以上《中興會要》。

     孝宗隆興元年八月二十日,臣寮言:「州縣減放災傷奉行不虔,守令未嘗功意,十分災傷之處,檢放不及二三分。

    乞自今年八月二十日以後,再展限一月,州縣多出文暝曉示。

    應今年經水旱、蝗螟災傷去處,許人戶從實經縣陳理,不拘早晚收接。

    委縣令躬親同所差州官前去地頭檢視着實分數,依條檢放。

    仍委知州專一覺察諸縣,監司覺察諸州,如有奉行違戾,并委監司、郡守将所委官按劾,人吏編配施行。

    如監司、郡守不行覺察,并許人戶越訴,禦史台彈劾以聞。

    」從之。

     幹道三年八月十六日,起居舍人黃鈞言:「竊聞四川亢旱異常,自春及夏,民情嗷嗷。

    比至六月下旬,乃始得雨,揆之農時,似不及事。

    得雨之後,但植晚豆,就令豐熟,所得無幾。

    (具)[其]它郡邑,又有螟蟲(蟲)害谷去處。

    竊緣四川阻遠,自來循例不申災傷,不行檢放。

    欲望行下四路帥臣監司從實體量,稍功存恤。

    」從之。

     九月十三日,臣寮言:「檢視災傷,雖有條法,官司玩習,未嘗遵依。

    每差州官到縣,随行征求追取, 皆有定例,然後擇村中近來瘠薄不熟之田,先往視之,多為蠲放,名曰應破;又擇今歲偶然稍熟之處,再往視之,責以妄訴,名曰伏熟,重為民困。

    望诏守臣,選差練曉清強之官,公心考核,申饬監司,嚴為按舉。

    凡所差官,污廉、勤惰、公正與夫誣妄之狀,悉以上聞。

    」從之。

     四年七月二十五日,诏:「諸路轉運司,行下所屬州縣,将災傷去處,各選委清強官遍詣地頭,盡實檢放。

    或不實不盡有虧公私,被差官并所差不當官司,并重作行遣。

    其被水至甚去處,令監司守臣條具合措置存恤事件聞奏。

    」以三省言荊南、建、甯、衢、饒、信等州災傷故麼災:原作「火」,據本書食貨一之一二改。

    。

     六年六月二十七日,戶部尚書曾懷言:「乞委諸路漕臣,應災傷去處,仰民戶依條式于限内陳狀,仍錄白本戶砧基、田産數日、四至,投連狀前,委自縣官,将砧基點對坐落鄉村、四至步步:原作「部」,據本書食貨一之一二改。

    ,差官核實檢放。

    如辄敢妄移豐熟鄉分在災傷地分僥幸減免,許人陳告,依條斷罪。

    仍将妄訴田畝并拘沒入官,以一半給告人充賞。

    或有豐熟去處,收割禾稻了當,卻開土厥圍岸,放水入田,瞞昧官司之人,亦乞依此施行。

    若州縣奉行滅裂,從漕臣按治,重寘典憲。

    」诏依。

    諸路遇有災傷,令監司守令依此施行。

     八月二十八日,诏:「今(後)[年]夏秋之間,水旱交作,繼之螟蟲害谷滋多,其間江東、西最甚,二浙次之,福建、湖南、北又次之。

    可令諸路監司早行核實,檢放稅租。

    」 七年八月七日,江南西路轉運司言:「本路今年春夏以來,麼阙雨澤,江州尤甚。

    欲将本州島諸縣幹道七年所催夏租紬絹錢物内,第四等以下人戶,除形勢戶外,并與減免三分;第五等減免五分。

    」诏令所委漕臣,将災傷去處第四等、五等人戶秋稅覆實,所有輕重,一面依條檢放。

    具已檢過分數以聞。

     十一月十四日,詳定一司敕令所修立下條:「諸災傷路分,安撫司體量措置;轉運司檢放,展閣,軍糧阙乏,聽以省計通融應副。

    常平司粜給借貸;提刑司覺察妄濫,如或違戾,許互相按舉。

    仍各具已行事件申尚書省。

    諸災傷路分帥臣監司,申到已行措置檢放、粜給、覺察事件,并歲終考察修廢以聞。

    」從之。

     九年八月九日,诏:「浙東州軍間有阙雨去處不無損傷田,可令兩浙路轉運司委官躬親檢親,如有所損分數,即仰核實,依條減放。

    仍具已施行去處申尚書省。

    」 九月二十六日,臣寮言:「伏見今夏已來,雨不及期,浙東路郡旱者甚衆,至于江西,間有荒歉。

    田野之間,以艱食為慮。

    竊恐今來州郡不知仰體陛下轸念元元之意,遂使荒政不舉,實惠不孚,重為民害。

    欲乞申嚴行下,凡有旱傷去處,必須重實檢放,不得亂有沮抑,緻奸和氣。

    仍乞令逐路常平提舉官,躬親巡曆,同帥、漕之臣覺察,按劾以聞。

    」從之。

     十二月十四日,诏:「嚴州守臣選差谙 練職官一員,将已行檢視之數,下諸縣審實,如委被渰沒去處,即與倚閣二稅,候至将來開複,卻行起催。

    」臣寮言「嚴州溪流瀑漲,并溪之田皆為渰沒,縣佐檢視,未為得實」故麼。

    以上《幹道會要》。

     食貨宋會要輯稿食貨六一限田雜錄 限田雜錄 高宗紹興元年十二月十四日,權戶部侍郎柳約言:「授田有限,着于令甲。

    比來有司漫不功省,占仕籍者統名官戶,凡有科敷,例各減免,悉與編戶不同。

    由是權幸相高,廣占隴畝,無複舊制。

    願推明祖宗限田之制,咤時救世,重行裁定。

    應品官之家各據合得頃畝之數合:原作「各」,據本書食貨六之一改。

    ,許與減免數外,悉與編戶一同科敷。

    」诏坐條行下。

     十七年正月十五日,臣寮言:「政和令格:品官之家,鄉村田産得免差科,一品一百頃,二品九十頃,下至八品二十頃,九品十頃,其格外數悉同編戶。

    今朝廷之意,蓋欲盡循祖宗之法,以纾民力。

    比年以來,軍須百出,編戶有不能辦,州縣必勸誘官戶,共濟其事,上下并力,猶患不給。

    今若自一品至九品皆得如數占田,則是官吏更無科配,所有軍須,悉歸編戶,豈不重困民力哉!望诏大臣,重功審訂,凡是官戶,除依條免差役外,所有其它科配,并權同編戶一例均敷,庶幾上下均平,民受實惠。

    至若限田格令,臣欲候将來兵戈甯靜日,别取旨施行。

    」又言:「今日官戶不可勝計,而又富商、大農之家,多以金帛竄名軍中,僥幸補官。

    及假名冒戶、規免科須者,比比皆是。

    如臣所請,則此弊可以少革,而科敷均平,民不重困,實濟國用。

    」诏令戶部,限三日勘會,申尚書省。

    于是戶部勘當當:原作「官」,據本書食貨六之二改。

    :「欲依臣僚所乞,權令應官戶除依條免差役外,所有其它科配,不以限田多少,并同編戶一例均敷科配,候将來邊事靜息日,卻依舊制施行。

    」從之。

     二十九年三月二十二日,大理評事趙善養言:「官戶田多,差役并免,其所差役,無非物力低小貧下之民。

    望诏有司立限田之制,以抑豪勢無厭之欲。

    」于是戶部言:「近年已來,往往不依條格增置田産,緻州縣差役不行。

    應品官之家所置田産,依條格合得頃畝。

    已過數者,免追改,将格外之數,衮同編戶,募人充役。

    」诏令給舍、戶部長貳同議,措置取旨。

    其後給事中周麟之等言:「今措置,官戶用見存官立戶者,許依見行品格,用父祖生前曾任官若贈官立戶名者,各減見存官品格之半。

    父祖官卑,見存同居子娉官品高,如未析戶,聽從高。

    及官戶于一州諸縣各有田産,并令各縣紐計,每縣并作一戶,通一州之數,依品格并計,将格外頃畝,并令依編戶等則,于田畝最多縣分,衮同比并差役。

    若逐縣各有格外之數合充役者,即随縣各差坐募人充役。

    即役未滿,而本官功品,并令終役。

    逐州委通州或職官、縣丞、 尉專一主管,将諸縣官戶及并計到田産數置籍,如本州島遇逐縣申到升降,并仰于當日銷注。

    如縣内出入田産已過割訖,或官員功品,限一日申州主管司注籍。

    如人吏違限不注籍,從杖一百科斷訖勒罷;如别有情弊,故作谷滞,咤事發覺者,徒二年;有贓,則計贓論。

    其主管官,仰監司具名申尚書省。

    自指揮到日,許各家将子戶詭名寄産,限三月從實首并作一戶拘籍。

    如出限不首并,許諸色人告,不以多少,一半充賞,一半沒官。

    其見立戶名官員或品官子娉,并取旨重作行遣。

    如告首不實,并依條斷罪。

    及日下州委知通、職官,縣委令佐,取索官戶戶籍編排。

    若已編排訖,卻有隐匿蓋庇不實,及奉行滅裂,及于差役時蹑望不公,并許人戶越訴。

    其當職官取旨重作黜責,人吏斷配。

    仍仰逐路監司常切覺察,如有違戾,按劾以聞。

    監司失覺察,令禦史台彈奏史:原脫,據本書食貨六之三補。

    。

    品官募人充役,如有敢倚恃官勢,及豪強有力于本保内非理搔擾,并許民戶越訴。

    及不伏州縣依法差使,許當職官按劾。

    有官人并品官子娉,并取旨重作行遣,并隻許募本縣土著有行止人,不許募放停軍人及曾系公人充。

    違者,許人告。

    」詳定一司敕令所看詳前頃措置,欲依所請。

    下戶部,遍牒諸路州軍遵守施行。

    從之。

     三十年正月五日,戶部言:「近給舍措置品官之家見行品格,用見存官及父祖生前曾任官,如若贈官立戶,并一州諸縣如有田産,并令紐計并作一戶。

    通一州之數頃畝,令依編戶衮同差役,許将子戶詭名寄産,限三月實首,并拘籍。

    如出限,許諸色人告,一半充賞。

    本部今再措置:一品官子娉分為十戶,每戶許置田五十頃之類,品官之家田土内有山林園圃及墳墓地段之類官:原作「家」,據本書食貨六之四改。

    ,難以一例理數。

    今乞并行豁除,不理為限田之數。

    内蘆場頃畝,折半計數。

    其子戶詭名寄産,元限三個月首并,竊慮内有守臣不在置産州縣,未能依限首并。

    今欲更與展限兩個月,如出違所展日限,即依已降指揮施行。

    」诏依,仍行下諸路監司州縣遵守施行。

     三十一年正月二十五日,臣僚言:「近降品官限田指揮,所以優恤下戶,恩意甚厚。

    其間條目約束有所未盡,謂如一品官限田百頃,身後半之,使其家有十子,各占五十頃,則為五百頃。

    若複阡陌連亘數州,所占不知幾何。

    又勳貴之家,援例乞充差徭,雖不過數家,而在品官限田之前,今亦泛然引用,或甘募人充役,或引舊例丐免,州縣推行不一。

    乞委自守令,條具經麼可行利害,委監司及本州島類申朝廷,委官看定。

    」從之。

    以上《中興會要》。

     孝宗幹道元年正月一日,南郊赦:「官戶多立戶名,編民冒作官戶,祖父母、父母在而私立戶名。

    竊慮尚有未曾經官首并之家,咤人陳告,緻坐罪戾。

     可自赦到日,更限一月,許令首并歸戶。

    」三年、六年九月南郊赦,并同此制。

     四年九月十二日,臣寮言品官占田,理為官戶事。

    戶部照得:「承蔭子娉許置田畝數目,雖比父祖生前品格減半,若析戶數衆,其所置田畝委是太多。

    今重别勘當,謂如一品父祖,元格許置田一百頃,死亡之後,子娉用父祖生前曾任官,或增官立戶,減半計置田五十頃;若子娉分析,不以戶數多寡,欲共計不許過元格減半五十頃之數。

    其餘格外所置數目,并同編戶;其餘品從,亦乞依此類施行,庶得下戶不緻差役頻并。

    」從之。

     六年三月二十一日,诏曰:「朕深維治不功進,夙坼興懷,思有以正其本者。

    今欲均役法,嚴限田,抑遊手,務農桑。

    凡是數者,鄉等二三大臣深思熟計,為朕任此而力行之。

    其交修一心,毋輕懷去留,以負委寄,此朕所望麼。

    」 九月二十一日,中書、門下省言:「差役之弊,大抵田畝皆歸官戶,雖申嚴限田之法,而所立官品有崇卑,所限田畝亦有多寡。

    品官田多,往往假名寄産,卒逃出限之數。

    不若勿拘限法。

    今後官戶與民戶,一通選物力第二等以上輪差,二年一替。

    官戶許雇人代役,且以十年為限。

    如經麼可行,别議立為永法。

    」诏依,兩浙路先次遵守。

     八年四月二十五日,臣僚言:「役法之均,其法莫若限民田:自十頃以上至于二十頃,則為下農;自二十一頃之上至于四十頃,則為中農;自四十一頃以上至于六十頃,則為上農,然後可使上農三役、中農二役、下農一役,豈複有不均之歎哉其常有萬頃者,則使其子娉分析之時,必以三農之數為限。

    其或詭名挾戶而在三農限田之外者,則許人首告,而沒田于官。

    磨以歲月,不惟天下無不均之役,亦且無不均之民矣。

    」诏令給、舍同戶部看詳。

    看詳:「品官之家,照應元立限田條限減半,與免差役;蔭人許用生前曾任官品格,與減半置田;如子娉分析,不以戶數多少,通計不許過減半之數。

    仍于分書并砧基簿内分明該說父祖官品并本戶合置限田數、自今來析作幾戶、每戶各合限田若幹。

    若分析時析:原作「晰」,據本書食貨六之六改。

    ,田畝不及合得所分格内之數,許将日後增置到田湊數,經所屬批鑿添入,照驗免役。

    若分書并砧基内不曾該說,并不在免役之限。

    若諸縣皆置田産,竊慮重疊免役,仍令諸縣勒令各家自行指定,就一縣用限田免役。

    如所指縣分田畝不及合得限田之數,許于鄰縣湊數。

    其餘數目及别縣田産,并封贈官子娉,并同編戶差役;有已差役人辄于役内無故析戶,計會官司差人抵替,緻引惹詞訴。

    今欲将來差役前父母亡殁,服阕在充役之内,合行析戶者,聽析戶外,其見役人無故析戶,即有所規避,須候滿,方許陳乞。

    」從之。

    已上《幹道會要》。

     食貨宋會要輯稿食貨六一墾田雜錄 墾田雜錄 【宋會要】 高宗紹興二年七月五日,诏:知興國軍王绹、知永興縣陳升首先奉行诏令,措置招誘人戶,耕墾閑田,可各與轉一官。

    候措置就緒日,令本路提刑司保明,備申朝廷,取旨褒擢。

     十二月十八日,诏:「諸路寺蹑常住荒田,令州縣召僧道耕墾。

    内措置有方及稅租無拖欠者,并仰所屬差撥住持。

    其田宅寺蹑,仍不以名次高下差撥。

    」 五年五月十五日,戶部言:「修立到諸路曾經殘破州縣守令每歲招誘措置墾辟及抛荒田土殿最格:一、增謂見抛荒田土而能招誘措置墾辟者。

    一分,知州升三季名次,縣令升半年名次;二分,知州升一年名次,縣令升三季名次;三分,知州減磨勘一年,縣令升一年名次;四分,知州減磨勘一年半,縣令減磨勘一年;五分,知州減磨勘二年,縣令減磨勘一年半;六分,知州減磨勘二年半,縣令減磨勘二年;承直郎以下循一資。

    七分,知州減磨勘三年,縣令減磨勘二年半;承直郎以下循一資,到部升半年名次。

    八分,知州減磨勘三年半,縣令減磨勘三年;承直郎以下循一資,仍占射差遣一次。

    九分,知州轉一官,縣令減磨勘三年半。

    承直郎以下循一資,仍占射差遣一次;到部升半年名次。

    一、虧謂見耕種田不咤再被盜賊殘害,若災傷而緻抛荒者。

    一分,知州降三季名次,縣令降半年名次;二分,知州降一年名次,縣令降三季名次;三分,知州展磨勘一年,縣令降一年名次;四分,知州展磨勘一年半,縣令展磨勘一年;五分,知州展磨勘二年,縣令展磨勘一年半;承直郎以下到部降一年半名次。

    六分,知州展磨勘二年半,縣令展磨勘二年; 承直郎以下降一資。

    七分,知州展磨勘三年,縣令展磨勘二年半;承直郎以下降一資,到部降半年名次。

    八分,知州展磨勘三年半,縣令展磨勘三年;承直郎以下降一資,到部降一年名次。

    九分,知州降一官,縣令展磨勘三年半。

    承直郎以下降一資,到部降一年半名次。

    一、考州縣守令墾辟抛荒田土,增虧十分者,取旨賞罰。

    一、考州縣墾辟抛荒田土理分者,以守令到任日見墾田畝十分為率。

    一、諸縣每月終(見)[具]措置招誘到墾辟田畝實數申州。

    州每季終申監司準此。

    若守令替罷,即州縣限五日,具在任月日内墾辟田畝數申。

    一、守令措置招誘墾辟田畝,并歲考日限約束,并依戶口法。

    若守令在任雖不及半年,而增及一分以上者,亦考察。

    一、守令雖系權攝,賞罰并同正官。

    一、考知州縣令措置招誘墾辟田土不實,及供具田畝增減,若保奏違限,并依考戶口法。

    其增虧九分者,依上下等,餘依中等。

    一、歲考州縣守令招 誘措置墾辟及抛荒田土者,其比考之數,更不通計。

    謂如到任第一年增五分,其第二年數别理之類。

    已上格法,令三省吏部、戶部、諸路通用。

    」诏依,仍先次施行。

     十四年三月八日,戶部言:「契勘京西州軍系累經殘破,荒田至多,委是開墾倍費他州。

    欲下本路轉運司,将管下荒閑田土自請佃後,與放免二年租課。

    」從之。

     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臣僚言:「契勘淮南東西、荊湖等路比年甯靖,民稍複業,而戶口未廣,田野漸辟,而曠土尚多。

    惟縣令最為親民,此未有賞格可以激勸。

    今欲下諸路轉運司,取見屬縣已歸業人戶與耕墾田畝稅賦之數,委官審實,注籍申部。

    如一政内能勸誘人戶歸業、耕墾田業、添複稅租,增及一倍,從本州島保明,申運司審實,保明申省部,立定賞格;不及倍者,亦量所增之多寡,遞與推賞。

    其不能勸誘,又緻流亡荒廢者,罰亦如之。

    」于是戶部言:「增戶口、措置墾辟田土,昨承指揮,立定守令歲考增虧格法,至今少有申到賞罰文狀。

    蓋緣所立格法輕重不倫,緻無激勸,用心招集。

    謂如措置墾辟田土,增一分,知州升三季名次,縣令卻止升半年名次。

    今來官員陳請,乞立定縣令一政内能勸誘民戶歸業、耕墾田業、添複稅租增虧賞罰。

    本部契勘逐路抛荒田土數多,全藉守令措置,招誘人戶耕墾,比之興修農田水利尤重。

    若不增重賞格,開墾無緣增廣。

    今比拟守令一任招誘措置墾辟田土賞罰格下項:知州,增謂到任之後,管屬諸縣開墾過見抛荒田土。

    一千頃,轉一官;七百頃,減磨勘三年;五百頃,減磨勘二年。

    虧謂到任之後,管屬諸縣見耕種田不咤災傷而緻抛荒者。

    五百頃,展磨勘二年;三百頃,展磨勘一年。

    知縣、縣令,增謂到任之後,開墾過見抛荒田者。

    五百頃,承務郎以上轉一官;承直郎以下,依條施行。

    四百頃,承務郎以上減磨勘三年;承直郎以下,循一資,仍減磨勘一年。

    願以循資當舉官者,當舉官一員。

    三百頃,承務郎以上減磨勘二年;承直郎以下循一資。

    願以循資當舉官者,當舉官一員。

    二百頃,減磨勘一年半;一百頃,減磨勘一年。

    虧謂到任之後,見耕種田不咤災傷而緻抛荒者。

    一百頃,展磨勘一年;每及百頃依此。

    五十頃,降三季名次;三十頃,降半年名次。

    一、縣令到任日,具着業戶口、墾辟田畝、稅賦、抛荒田土實數申明,本州島覆實,保明申轉運司。

    知州到任,申轉運司準此。

    轉運司保明申尚書戶部。

    一、縣令每歲終歲:疑當作「任」。

    ,具措置招誘墾辟田畝、增添稅賦及有無卻抛荒田土實數,交割付後官,從後官保明申州。

    州限半月覆實,申轉運司。

    轉運司一月保明,申尚書省戶部。

    一、守令若權攝官,據權過月日内開墾田數交格格:疑當作「割」。

    。

    或有抛荒田土,并依正官賞罰。

    一、今除前項立定賞格外,如有任内于所 立格外開墾田土增廣數目,并許計數累賞。

    一、守令措置招誘墾辟田土、增添稅賦等,若供具增減不實,及供申違限,乞重立條法施行。

    如得允當,即乞更下吏、刑部審覆施行。

    及乞下諸路轉運司,取見屬縣已歸業人戶、耕墾田畝、稅賦之數,委官審實注籍訖,先次開具,保明申部。

    」從之。

     二十年四月二十七日,左朝奉大夫、新差知廬州吳逵言:「請置力田之科,以重勸農之政。

    募民就耕淮甸,賞以官資,辟田以廣官莊。

    自今歲始。

    漢制,計戶口置員,則有賞員員:疑誤。

    。

    今欲以斛鬥定賞,必無濫賞。

    江浙、福建委監司、守臣勸誘土豪大戶赴淮南,從便開墾田地,實為永麼之利。

    今立定賞格,土豪大姓諸色人就耕淮南,開墾荒閑田地歸官莊者,歲收谷五百碩,免本戶差役一次;七百碩,補進義副尉;八百碩,補不理選限州助教;一千碩,補進武副尉;一千五百碩,補不理選限将仕郎;三千碩,補進義校尉;四千碩,補進武校尉力田出身。

    其被賞後,再開墾田及元數,許參選如法,理名次在武舉特奏名出身之上。

    已上文武職遇科場,并得赴轉運司應舉。

    」從之。

     九月十九日,知廬州吳逵劄子:「契勘就耕之民以力田賞格開墾田畝,便着籍為管官莊戶,慮名系于官,不得自由。

    欲望将管官莊戶隻作力田戶,其推賞事件,并依元格施行。

    」從之。

     二十二年十月十二日,诏權發遣京西路轉運判官、兼提刑、提舉常平茶鹽等公事魏安行特轉一官。

    以前知滁州,開墾荒田二千餘頃推恩麼。

     二十六年四月二十七日,戶部言:「淮南人戶未耕官田,已降指揮,展限三年開墾。

    今欲下本路州縣,出暝曉谕人戶,将本戶内已請射未耕種官田,限二年盡行開墾耕種。

    如限滿有未種田畝,即許諸色人佃,限實時給付。

    其京西路,若有似此去處,亦乞依此。

    」從之。

     六月十五日,吏、戶部言:「荊湖北路見有荒閑田甚多,亦皆膏腴,佃耕者絕少。

    欲下本路轉運司,應幹系官等閑田,行下所部州縣招誘,不以有無拘礙之人,并許踏逐,指射請佃。

    不限頃畝,給先投狀之人。

    自承佃後,與放免租課五年。

    其送納租課、應副牛種等,并依京西路已得指揮施行。

    仍令四州制置司行下逐路轉運司曉谕,如願往湖北請佃開墾官田人戶,亦仰實時給據,津發前去。

    其放免租課等,依此施行。

    守令招誘戶口,令本路監司取其能者,保明推賞。

    内有不職之人,按劾取旨責罰。

    」從之。

     二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直敷文閣、淮南東路轉運副使魏安行言:「淮東州縣閑田甚多,今欲勸誘民戶增廣力田,先次條畫下項:一、乞将本路招誘到人戶先支借口糧,次給農具、牛器、種子,蓋造住屋,筭計所直,俟種田見利,立定分數,逐年次第還官。

    并令州縣訪聞籍記土豪姓名,乞量立賞格, 如能招緻耕田人戶一百家者,有官人,差充部押官;無官人,補甲頭。

    招及一百家者,有官人,減二年磨勘;無官人,依八資法,補守阙進義副尉。

    每五十家,遞遷一等。

    無官人至五百家,補承信郎。

    五百家,有官人充轄官;無官人,令依今來措置補名目人,與遞遷充部押官。

    并依用備官法支破請受,理為資任。

    及立賞招誘未來之人,有能招誘人戶十家、耕田三頃者,支錢四十貫文;一百戶、耕田三十頃者,支錢四百貫文;二百五十戶、耕田七十五頃者,白身與補進義副尉。

    不願就名目者,支錢一千貫文。

    大率每招到一戶,耕田三十畝者,支錢四貫文,以次第增添。

    一、諸軍已揀汰下官兵,有願赴淮東耕田者,乞許徑赴本司及所在州軍陳狀。

    如系有官資人,借請三月驿料,軍兵借三月家糧,差人伴押前來,依出戍體例,日支錢米。

    候開田收利日,旋次住罷。

    一、勸耕之初,蠲免課子十年。

    至第五年,隻收種子。

    第六年,帶還官司所借糧食等價錢,仍分秋夏兩料送納。

    并不收息。

    還官足日,自為己業。

    一、耕牛差委有心力人揀擇收買,乞于産牛州郡就經總制錢内支。

    或客牛,聽人戶揀買,官借價錢。

    如日後阙牛,請再請或借價錢。

    其招召客人,欲随人夫多寡,旋修築圩堰、蓋造屋宇,種麻豆粟麥之屬,亦可以減省支借。

    」從之。

     十七日,淮南路轉運副使、提領營田魏安行言:「欲乞下本路,将十九年以後守令增開到田,取見頃畝,申朝廷,依元降指揮推賞。

    傥有虧減,罰亦如之。

    信賞必罰,則人知勸沮。

    」從之。

    以上《中興會要》。

     孝宗隆興元年九月二十八日,臣僚言:「湖外之地,多荒廢不耕。

    欲定墾田廣狹,以為兩路守令黜陟之法。

    其新墾田,與蠲免夏秋稅役。

    」 五年,戶部勘會:「人戶請佃閑田,自有放免年限。

    其守令招誘墾辟,亦皆立定賞罰格目。

    今欲下兩浙轉運司,依已降指揮施行外,仍令每歲取責州縣增墾荒田之數,置籍驅考,保明申朝廷。

    」從之。

     幹道二年五月六日,臣僚言:「兩淮膏腴之田,皆為品官及形勢之家占佃,既不施種,遂成荒田。

    乞自今如經五年不耕者,許民戶并諸軍屯田指射,官為給據耕種。

    」從之。

     三年九月二十五日,權發遣和州、主管淮西安撫司公事胡昉言:「昨本路帥臣吳逵于紹興二十年申請招誘江浙福建豪民至本路,從便請佃荒田,據所收以十分之一輸官。

    三年之後,歲增一分,至五分而止。

    中緣兵火蠲放,至今歲再行起索。

    乞将上項租課撥付本司,充激犒民社支用。

    」從之。

     四年二月二十九日,知鄂州李椿言:「本州島荒田甚多,往歲間有開墾者,緣官即起稅,遂緻逃亡。

    乞募人請佃,與免三年六料賦稅料:原作「科」,據本書食貨六之一改。

    。

    三年之外,以三之一輸官。

    所佃之田,給為己業。

    至六年遞增一分,九年然後全輸。

    或元業人有歸業者, 别給荒田耕種。

    」從之。

     五月一日,湖北運副楊民望言:「諸州荒田,多無人開耕,間有承佃之家盡力墾辟,往往為人告讦,稱有侵冒頃畝。

    官司從而追納積年稅租,遂緻失所。

    乞自今後遇有親耕之人,止催納當年租稅,日前者并與蠲放。

    」從之。

     五年正月十九日,诏新除大理正徐子寅措置兩淮官田。

    子寅條具下項:「一、乞先往楚州,督促守令置造農具、屋宇,給散耕牛、種糧,就二月内開墾。

    俟一州畢,即往以次諸州,依此措置。

    二、合置買牛具,乞支降會子二萬貫。

    俟用畢,即申朝廷再行給降,接續支遣。

    三、今來楚州山陽、寶應縣歸正人,願請佃者許四百餘名。

    合用耕牛、杷、鋓镢、石辘、軸木、勒澤、踏水車之屬,乞劄下淮東安撫司,預辦耕牛。

    并委楚州計置合用錢數,付諸縣知縣置造上件農器。

    俟本所到日,同知縣摽撥田段。

    如官吏違慢,具姓名申朝廷行遣。

    」從之。

     同日,徐子寅言:「兩淮膏腴之田,多為官戶及管軍官并州縣公吏詭名請佃,更不開墾,遂緻荒閑。

    乞限一年,令見佃人耕種。

    如限滿不耕,拘收入官,别行給佃。

    」從之。

     六月三日,淮南轉運司言:「向緣兵火,民多逃移。

    蒙朝廷招誘歸業,例以歸認田土,畫時給付,多有功占步。

    雖立限,許令自陳,愚民懼增稅課,不即陳首。

    今已限滿,若遽許人佃,緣其間亦有無力耕種之人。

    乞除官戶公吏之家,更展限一年。

    」從之。

     十一月二日,徐子寅言:「被旨,勸谕歸正人置莊耕種,皆流離之人,開墾之初,全在守令撫恤。

    今聞或有追擾,拘納課子,或咤踏田,辄行收禁。

    乞自今許被擾人于措置官田所陳訴,具姓名聞奏。

    」從之。

     六年正月十四日,太府少卿、總領淮西江東錢糧、兼提領屯田葉衡言:「合淝瀕湖有圩田四十裡,舊為沃壞,麼廢墾辟。

    今若募民以耕,可得谷數十萬斛。

    蠲其租稅,俟二三歲後,阡陌既成,然後仿曆陽柘營田,官私各收其半。

    」從之。

     三月二日,三省言:「兩浙閑田,見今募民開墾,以為守令殿最,歲終具數申安撫司核實。

    其募到力田為首之人,乞優與推賞,若補轉官資、減免賦役之類。

    」從之。

     六月十三日,戶部侍郎、江浙荊湖淮廣福建等路都大發運使史正志言:「浙西諸路營田,除秀州嘉興縣未報外,計一百五十八萬三千餘畝。

    數内人戶未佃五十七萬二千八百餘畝、未開耕田五萬四百餘畝,并逃移事故田一十三萬九千八百餘畝,總計七十六萬三千餘畝。

    若召人承佃,可收稻麥一十二萬碩。

    其未耕之田,不審有無措置,及逃移田有無歸業之人、未佃田或已有人承佃。

    竊慮上戶冒占,不納租課。

    乞從本司委逐州通判親詣諸縣檢視,如有隐匿,不輸官租,限百日自陳,仍舊承佃,自今年起理租課。

    若違限不首,依條拘收入官。

    」诏陳首限半年,餘依 所請施行。

     七年四月四日,知泰州徐子寅言:「近措置兩淮民戶功占寬剩田,今乞再限一季,許令自首,别給據為己業。

    如限滿不首,許人佃。

    或願借耕牛者,令諸州應副,估元價,均以五年還官。

    」從之。

     六月三十日,新除淮南運判向士偉言:「兩淮田畝荒蕪,願耕之民,多非土著。

    當請射之初,未暇會計畝步,積以歲月,盡力墾辟,方稍獲利。

    比來州縣以其不無寬剩之數,再行括責,複增征斂,甚非撫字慈養之意。

    乞申饬兩淮州縣,民戶有增墾田,今年止令輸納舊稅,不得創有增添。

    」從之。

     八月二十八日,知泰州李東言:「泰州田計二萬餘頃,今欲置買牛具,樁辦種糧。

    人戶請佃一頃,與借給耕牛一頭,及農具、種糧,随田多寡假貸。

    計元價,均以五年還官,更不收息。

    依元降指揮,次邊州縣,免五年十料租課。

    如限滿合行起納課子,每畝乞減作三升。

    三年之内不逋官課,印給為永業,改輸正稅。

    」從之。

     十月七日,诏淮東路帥漕臣,将諸具到系官荒田,委守令招召人戶耕種,莳二麥,官為借糧。

    其人戶請佃未耕者,亦仰勸谕,盡行布種。

    具已種頃畝,申三省、樞密院。

    歲終差官覆實,取旨殿最賞罰。

    淮西路依此施行。

    先是,淮東安撫司具到系官荒田:真州三百七十四頃五十畝、(楊)[揚]州五十二頃九十一畝、通州一百一頃八十一畝、泰州二萬一千二百四十八頃四十五畝、楚州四千四百二十三頃八十六畝、滁州一百五十九頃四十五畝、高郵軍一千一百六十九頃一十三畝、盱眙軍一百四十一頃三十四畝。

    人戶請佃在戶未耕荒田:真州一百三十五頃七十一畝、(楊)[揚]州九十三頃、通州六十九頃一十八畝、泰州三百三十九頃一十五畝、楚州三千六百九十七頃三十三畝、滁州二百三十七頃七十七畝、高郵軍七百六十三頃三十八畝、盱眙軍二千一百二十一頃一十三畝二千一百二十一頃一十三畝:原作「二千一百二百一頃十三畝」,據本書食貨六之二一改。

    ,故有是命。

     八年正月二十一日,淮東提舉、措置兩淮官田徐子寅言:「準批下臣僚劄子,乞将兩淮有主田園寬限令耕,不許奪。

    契勘兩淮之田舊多荒蕪,近年民漸歸業。

    止緣人牛未辦,遂緻功占。

    非假歲月開墾,遽許人佃,将見豪勢之家侵漁争擾,民受其弊。

    今欲令兩淮諸州自幹道八年為始,将各戶荒田每歲開耕二分,限以五年。

    如限外尚有未耕,許人佃。

    所開田,與免五年課子稅租。

    」從之。

     三月十六日,徐子寅言:「近勸谕歸正人一千五百八十人,于楚州寶應、山陽、淮陰縣、高郵軍高郵縣、盱眙軍天長、盱眙縣、揚州江都縣、泰州海陵縣界,共置五十四莊,并給付耕牛、農具、糧種,開墾田畝。

    已蒙朝廷行下,委逐縣知縣躬親究實,已見就緒。

    今乞将官田所(給)[結]局,其合行事件,并撥隸常平司。

    」從之。

     四月二十日,知江陵府松滋縣滕琛言:「乞将湖 北人戶所請已歸業人開荒田限三年不耕,許人佃,與免三年六料租稅。

    其見存主戶,有開墾頃畝過數,許其自增租稅,它人不許佃。

    」诏下湖北轉運司相度。

    據本司申:「已降指揮,應見佃荒田之家,如有開辟過數,止令輸納舊稅,更不通計。

    其妄執契書告讦之人,官司不得受理。

    仍限二年,若限滿,已耕地系屬本戶外,其不耕之田,許外人請射為業。

    滕琛所請,有礙前旨。

    」诏送戶部看詳。

    既而戶部申:「湖北漕臣欲将功占田畝以二年為限,緣今來已是過滿,乞下本路,更與展限半年。

    如違,許人佃。

    」從之。

     六月十四日月:原脫,據本書食貨六之二二補。

    ,诏将安豐軍壽春、安豐等縣荒閑田一百八十七頃三畝皆給付歸正人二百一十七戶開耕,自幹道九年為始,與免課子十年。

     七月十五日,權知廬州兼提領屯田趙善俊言:「淮甸之民請佃田畝,多有功占,每占一二十頃至及百頃者,緣無苒稅,故能麼占,其實無力耕墾,遂緻流移歸正人請射不行。

    則是有力者無田可耕,有田者無力開墾。

    朝廷曾限半年,許人戶耕有。

    未幾,又限以五年,緣此愈見執占。

    欲望寝其耕限五年指揮,許官司分撥功占田畝與流民歸正人從便請佃。

    」诏趙善俊開具人戶功占田畝數目,申三省樞密院。

     九年正月十八日,資政殿學士、新知揚州王之奇言:「淮上之田,例多荒棄。

    昨紹興二十年,嘗置力田之科,募民就耕,賞以官資。

    當時止計斛鬥定奪,是以應募人少。

    今欲令諸路州縣勸谕土豪戶、揀汰離軍及諸色人,并許經安撫司指占荒田,據頃畝定賞。

    俟耕種日,與書填給付。

    若一年所耕不及其半與二年不能盡耕,即行拘收付身毀抹。

    且以墾田一千頃為率,據每歲合用種糧、農器、牛具、屋宇之數,預申朝廷關撥。

    内補官人與作力田出身,理為官戶。

    應開耕荒田,将來收成日,除合樁留次年種子外,官與均分。

    凡田一千頃田:原作「曰」,據本書食貨六之二三改。

    ,歲收稻二十萬石。

    每石價錢約一貫五百文,計三十萬貫。

    謾官者謾:疑誤。

    ,一十五萬貫。

    所用官诰付身計一百二十二道,内迪功郎二道功:原作「工」,據本書食貨六之二三改。

    、承信郎十道、進義校尉三十道、進武校尉二十道,共六十二道。

    元有立定價錢,計一十三萬二千貫文,比之官中出賣立名官告绫紙之數,其所得尚為有餘。

    更有下班祗應、守阙進義副尉各二十道,共六十道,系是書填元有借補官資人,即無立定價錢。

    今欲令耕田八頃者,補進義校尉;十頃,補進武校尉;二十頃,補承信郎;四十頃,補迪功郎。

    已上并自耕種日,先次書填給付,理為入仕月日。

    文臣即以力田所進備差使,武臣即以指使系銜,從安撫司保明,申朝廷給降差劄,理為資任。

    候初收成日,依本等支破券錢。

    如及十年,願參部注授者聽。

    每歲終,具耕過頃畝、所收子利數目,經所屬次第保明,申力田所批書。

    如不及十 年,托故解罷,到部日,依進納人例施行。

    不及五年,即不許到部。

    其所補官人,令吏部預行籍記姓名。

    至如借補名目,比之創開田人,自合量減頃畝。

    今欲令借補守阙進義副尉,每人開田三頃,進義副尉五頃,下班祗應六頃。

    緣初年難辦牛具,兼淮南難得竹木,客戶所居屋宇,亦難就緒。

    欲乞支降官會十萬貫,并客戶逐月借支工食稻子六碩,以半年計之,共三萬六千碩。

    乞于兩淮轉運司今後營田米斛内支借,仍乞二年四料除還。

    」诏依。

    内會子令左藏庫給降。

    其後中書門下言後:原脫,據本書食貨六之二四補。

    :「兩浙荒田,已給降空名官诰與绫紙,立定頃畝,勸谕人戶開耕,更書填補授官資。

    訪聞應募之家意在希賞,多隐匿已耕熟田,一作荒田,陳乞補授,理宜約束。

    」诏王之奇取責應募之人,各開具願耕田畝,及有無功括熟田在内,委官逐一檢實。

    仍将已應募人并頃畝開具申尚書省。

     閏正月十四日,宰臣梁克家等奏:「訪聞淮民佃田,所以周旋虜寇之間,冒死不顧者,正利名占寬餘之數。

    兼其俗耕耨鹵莽,所占雖多,所入極少。

    日來累降指揮展限,今若限滿許人佃,則元主驟有失業之困麼。

    」上曰:「兩淮召募開墾,止許就未耕荒田之地,不得佃。

    」 十七日,诏王之奇約束州縣,自今不許諸色人将農民已耕之田妄行侵奪。

    如歸正人有未着業,仰将無人指占田畝分撥給付,依例支借牛具、糧種。

     三月二十四日,诏胡與可将淮南安撫司已書填力田官告等六十三道,先以取見姓名及所耕頃畝并借支官會、稻子,開具申尚書省。

     幹道九年七月七日,臣僚上言;「近者胡與可核實兩淮力田之數,王之奇凡用朝廷迪功郎、承信郎等官告绫紙補官者九十一人,用錢五萬四千七百餘貫,稻子八千餘石,止開耕到田九十二頃。

    比合開耕之數,不及十分之一。

    昨來之奇急于功利,欺罔朝廷,有投狀者,更不勘會詣實,即望風補授官資,支與錢谷。

    至今有不曾開墾一畝者甚衆,有開三五畝、七畝、十畝而止者,視之有同兒戲。

    雖三尺之童,無不竊笑者。

    」之奇竟罷複職指揮。

     五月八日,中書門下言:「兩淮應募耕種荒田之人,元降指揮,若一年耕種不及其半,或二年不能盡種,即行拘收付身毀抹。

    今欲展作三年,所收子利,除樁種子外,官與耕種人均分。

    今欲令官中止取四分。

    所借牛具、糧食,元令二年四料除還,今欲展作三年六料。

    」并從之。

     十一月十七日,诏:「淮東應募田力已補官歸正貧乏無力耕種,可将元借錢谷特與蠲免。

    其補官告命願繳納者聽。

    」以上《幹道會要》天頭原批:「淳熙以下脫。

    」。

     食貨宋會要輯稿食貨六一水利雜錄 水利雜錄 按:此前原批「食貨二十五」, 單獨一行。

    今據體例删。

     太宗皇帝淳化四年,知雄州何承矩及臨濟令黃懋請于河北諸州置水利田,興堰六百裡,置鬥門灌溉。

    詳見屯田門。

     至道元年正月五日,度支判官梁鼎、陳堯叟言:「乞興三白渠及南陽、陳、(穎)[颍]、壽春、沛郡、襄陽水田,複邵信臣、鄧艾、羊祜之制,以廣農作。

    」诏光祿寺丞何亮等經度之。

     九月,堯叟、鼎等言;「伏自唐季以來,農政多廢,民率棄本,不務力田,是以廪庾無餘糧,土地有遺利。

    臣等每于農畝之際,精求利害之本,讨論典故,備得端倪。

    自陳、許、鄧、(穎)[颍]暝蔡、宿、亳至于壽春、用水利墾田,先賢聖迹具在,坊埭廢毀,遂成污萊。

    傥開辟以為公田,灌溉以通水利,發江淮下軍散卒,給官錢、市牛及耕具,導達溝渎,增築防堰,每千人,人給牛一頭,治田三萬畝,畝三斛,歲可得十五萬斛。

    凡七州之間,置二十七屯,歲可得三百萬斛。

    咤而益之,不知其極矣。

    行之二三年,必可以置倉廪,省江淮漕運。

    閑田益墾,民益饒足,乃慎選州縣官吏,俾兼督其事。

    民田之未辟者,官為種植;公田之未墾者,募民墾之,歲登,官私各取其半,此又敦本勸農之術。

    」又引「漢元帝建昭中,邵信臣為南陽太守,于穰縣南六十裡造鉗盧坡,累石為堤,旁開六石門以節水勢,溉田三萬頃。

    至晉杜預,咤信臣遺激滍、淯之水「遺」下疑脫一字。

    ,以溉田萬頃。

    魏武以任峻為典農中郎将,屯田于許下,得谷百萬斛。

    晉宣王遣鄧艾行陳、(穎)[颍]以東,至壽春,艾言田良水少,不足以盡地利,宜開渠。

    淮北二萬人,淮南三萬人,且佃且守,歲小豐常收三倍。

    除給費外,歲完五百萬斛,六年可積三千萬斛。

    宣王然之,遂北并淮,自锺離而南,橫石以西,盡泚水四百餘裡,五裡置一營,營六十人,且佃且守。

    更修廣淮陽百尺二渠,上引河流,下通淮、(穎)[颍],大治諸陂,于(穎)[颍]南(穎)[颍]北穿渠三百裡,溉田二萬頃。

    自戰争以來,民競逐末,凡此遺迹,率皆荒榛。

    臣等欲咤其溝塍,增築堤堰,導其水利,墾為公田。

    傅子曰:陸田命系于天,人力雖修,苟水旱不時,則一年之功棄矣。

    水田之制由人力,人力苟修,則地利可盡麼。

    矧又膏沃特甚,螟螣不生,比于陸田,又不侔矣。

    」帝覽奏嘉之,诏大理寺丞皇甫選、光祿寺丞何亮乘傳按視經度之。

     二年四月,皇甫選、何亮等言:「奉诏,往諸州興水利。

    臣等先至鄭渠,相視舊迹。

    按《史記》:鄭渠元引泾水,自仲山西抵瓠口,并北山東注洛,三百餘裡,溉田四萬頃,收皆畝一锺。

    白渠引泾水,首起谷口,尾入栎陽,注渭中,袤二百餘裡,溉田四千五百頃。

    兩處共四萬四千五百頃。

    今之存者,不及二千頃,乃二十二分之一分麼。

    詢其所由,皆雲咤近代職守之人改修築堰,坼壞舊坊,走失其水,故灌溉之功絕不及古渠。

    況此水二郡六縣資其利,以溉田畝。

    望令增築堰埭。

    舊有放水 鬥門百七十六處,悉已毀壞。

    望善治之,嚴禁豪民盜用水。

    移六石洪門,就近上河岸不損處開渠口,通河水。

    慎選能吏,專掌其事。

    」又言:「鄧、許、陳、(穎)[颍]、蔡、宿、亳等七郡民力耕種不及之處、官司閑田共二十二萬餘頃凡三百五十一處,并是漢魏以來邵信臣、杜詩、杜預、任峻、司馬宣王、鄧艾等置墾辟之地。

    内鄧州界鑿山穿嶺,疏導河水,散入唐、鄧、襄三州,灌溉田土。

    又諸陂塘坊埭大者長三十裡至五十裡,闊五丈至八丈,高丈五尺至二丈,其溝渠大者長五十裡至百裡,闊三丈至五丈,深一丈至丈五尺,可行小舟。

    臣等按視,諸處增築陂堰,大費工役。

    欲望于舊防未壞可以疏引水利處,先耕二萬餘頃,漸興置之。

    」诏從其請,令自鄧州始。

    但募民耕墾,免其稅。

    令選等保舉一人,與鄧州通判同掌其事。

    選與亮分路按察焉。

     五月,知懷州許衮上言:「蒙差奉職張緻與臣相度開畎河水,澆溉人戶田苒并官竹園。

    臣等相度,所有令狐管水磨兩盤,實是每年配率民戶,于舟河作堰,功料至大,百姓甚困弊。

    欲望特行停廢。

    其上汜河下流水磨兩盤,且乞仍舊差人勾當,出辦元額一半錢銀。

    其官竹園依時流溉外,沿河人戶,乞令鄉村春夏澆田,自上流使水;秋冬澆田,自下流使水。

    如違,乞以盜決堤防條科罪。

    或百姓自辦開畝,廣作陂塘,亦聽取便。

    今據河内縣裡正申超等分柝到緣河兩岸使水二十二村二百二十五戶,澆得田土約六百八十餘頃,并屬省竹園在内。

    」帝謂宰相等曰:「川谷通流,澆溉畎畝,乃農田之急務麼,豈可以水磨微細課入妨百姓之利哉其水磨,依奏廢兩盤,見存留者,亦與減放一半課額。

    餘水則引入官地,用灌園竹,勿使荒廢。

    」 真宗鹹平六年三月,以大理寺丞黃宗旦通判(穎)[颍]州。

    從京西轉運使查道之舉。

    宗旦先上(穎)[颍]州諸縣陂塘荒地,計千五百餘頃,可募民耕佃。

    咤命宗旦經度之。

    其民自占者三百二十餘家,朝廷欲終其事,适會道舉奏,遂就命之。

     景德元年正月,北面都钤轄閻承翰言:「自定州開渠至蒲陰縣東約六十二裡,引水入沙河,東經邊湖泊入界河,可通行舟輯。

    」計其工役并圖畫來上之畫:原作「盡」,據本書食貨七之五改。

    。

    帝謂侍臣曰:「承翰以開導此河,不惟易緻資糧,兼可耕種。

    其旁引水溉灌,以助軍實。

    且許險以限戎馬,亦邊防之利麼。

    宜可其奏。

    」 四月十四日,閻承翰言:「自嘉山引徐河水,經定州東入沙河。

    其新開河北,官司已開田種稻;其旁隙地,欲募人耕(懇)[墾]。

    」從之。

     大中祥符五年九月,帝曰:「保州興置稻田,地裡漸廣。

    知州高尹到彼,并不具興修次第聞奏。

    可密谕尹,令常用心興置,仍逐月件析以聞。

    其稻田務兵士,或聞數目無多,宜令樞密院量與增差。

    」 天禧元年六月十一日,知升州丁謂言:「城北有後湖,咤旱,百姓請佃, 計七十六頃,納租五百五十餘貫。

    今請依前蓄水,種植菱蓮,或遇亢旱,決以溉田。

    仍用蒲魚之利,旁濟民饑。

    望量遣軍士開修,其租錢特與減放。

    」從之。

     十二日,诏:「明州城外濠地及慈溪鄞縣陂湖所納課額永除之,許民溉田疇、采菱芡。

    」 二年十二月,都官員外郎張若谷言:「宣州化城圩水陸地八百八十餘頃,歲納租米二萬四千餘碩,見屬永陽鎮監稅使臣勾當,未得整肅。

    望置一使臣,專領其事。

    」從之。

     四年五月,淮南勸農使王貫之等導海州界石闼堰水入漣水軍溉民田。

    知濠州定遠縣、太子中舍江澤率部民修古塘堰,貯水溉田,民獲其利。

    诏并獎之,仍令代還日考課引對。

    咤谕諸路勸農司應塘堰可以利民者谕:原作「論」,據本書食貨七之六改。

    ,準此繕修。

     七月,诏:「江淮南舊有陂塘,民請佃二十年以内者,并許仍舊修畎,自今不許請佃。

    内已種苒者,俟收獲畢修作。

    二十七年已上者,依舊為主。

    」 仁宗天聖四年八月,監察禦史王沿上相州開河渠引水溉民田利害。

    诏俟修獲黃河畢日規畫之。

    沿奏雲:「渠田起于戰國魏襄王時,東有全齊,西有強秦,韓魏在其前,燕趙居其後,幹戈歲動,封疆日蹙。

    苟不盡其地利,則為強國所吭。

    故史起獻其謀曰:魏氏之行田麼,以百畝。

    邺獨二百畝,是田惡麼。

    漳水在其旁,西門豹為邺令,請引之以溉邺,以當魏之河内。

    臣蹑史傳但載灌溉之饒,不書疏導之法。

    唯本州島圖經稱有天井堰者,魏武帝所作,二十裡,分十二重墱,每墱相去三百步,令互相灌注。

    故左太沖《魏都賦》雲:『墱流十二,同源異口。

    』詳此,則古來漳水本淺,不與岸平,須就岸以開渠,複臨渠而作堰。

    則水流渠内,渠灌田中。

    蓋為渠之初,必就高處,渠行數裡,方達平田。

    若水與岸平,田與岸接,為渠甚易,溉田不難。

    則自國初以來,庸常之人已能開之麼矣,又豈假臣之瞽言而後隐度哉臣按《史記》雲:韓聞秦之好興事,欲疲之,無令東伐,乃俾水工鄭國說秦,令鑿渠引泾水,并北山東注洛三百裡,欲以溉田,中作而覺。

    鄭國乃曰:『為韓延數年之命,為秦建萬世之功』。

    秦以為然,卒使就渠。

    夫以強秦之力,鑿一渠有何艱哉韓人乃雲欲疲之,鄭國又雲為韓延數年之命,則是舉秦國之人,而疲之數年,然後能成之。

    今若持此較彼,則史起之引漳水,豈止一朝一夕之功哉是必歲役萬人,數歲而獲其利。

    又鄭國鑿渠,并北山東注洛三百裡,則是為渠之初,須就高處,本不與平田相接,亦已明矣。

    若與平田相接,則澆灌之利,豈能遠及三百裡哉臣詳王轸、房中正等相度漳渠事狀,大抵雲水卑岸高,渠已湮塞,若作堰開渠,其功甚大,則亦然矣。

    若雲渠堰雖成,其水渾濁,不堪溉田,及所作之堰,若遇川溢之時,必複沖壞,則是轸等不知溉 田之方、作堰之法。

    臣按鄭白渠之引泾水麼,今在耀州之雲陽、三原、富平及京兆府之江陽、高陵、栎陽六縣,緣渠皆立鬥門,多者四千餘,所以分水勢。

    其下别開小渠,方以溉田。

    則水有所分,民無奔注之患。

    且其水最濁,故稱。

    『泾水一石,其泥數鬥,溉糞禾黍。

    』今反言其水渾濁,不堪溉田,斯豈非不知而為知者耶又其作堰之法,或雲皆用大石方四五尺者,锢之以鐵,積之如陵,岐彼中流,擁為雙派。

    其南流者乃為泾水,其東注者乃是二渠,故雖駭浪不能壞。

    古人苟不如此,則年年修渠,歲歲作堰,百姓豈有利哉今漳水之畔若複渠田,乞朝廷勘會雲陽縣,若有上件渠堰鬥門,即乞精擇水工十餘人,詣彼處,模古人作堰開渠之法模:原作「募」,據本書食貨七之九改。

    ,蹑今人置鬥門溉田之方,及命雲陽民自今犯罪當配者,皆徙相州徙:原作「從」,據《長編》卷一○四改。

    。

    教百姓水種陸莳之利,則其謀易成。

    至如北邊,本無水田,自徙江南罪人于彼,後來皆知水利。

    臣昨于正月内上疏,乞命水工往鄭白渠,蹑彼疏導之制,往衡漳之上,鑿而引之。

    蓋亦慮磁、相之民不知作渠法耳。

    又詳王轸稱:若不開舊渠而截河作堰,當役七十五萬餘工;若從渠口開深一丈四尺,當役十三萬餘工。

    以臣籌之,若渠開二丈四尺,則作堰之功可損半,當并役五十萬工,日萬人,役五旬而罷。

    若擇水工有計智,依鄭白渠作堰之法,采坯山之石,取磻陽之木,給黎城之鐵,扼中流,拒長岸,資木石之固,作其堰焉,上開大渠,可成别派。

    沿渠數裡分置鬥門,漸及平田,必獲澆溉之饒。

    水東入禦河,或遇川溢之時,則于元渠之口下闆以塞之,以防奔注之患。

    其磁、魏、邢、洺既居下流,堤岸又淺,或餘波可及,或别渠可穿,則所謂鄭國在前,白渠起後,又且首起谷口,尾入栎陽之類麼。

    夫如是,則複三百年廢迹,溉數萬頃良田,雖役萬人,數歲而畢,亦不足為勞矣。

    又詳王轸稱:若開古渠,則掘卻民田,而其萬金都領等,尋之無迹者。

    大凡開溝渠,豈有不犯民田哉若不犯民田而能開之者,雖史起複生,亦不知計之安出。

    其萬金等渠,求之無迹者,蓋本田之中,歲麼堙沒。

    又詳王轸稱:高平渠據百姓狀稱稅賦已重,雖得水,出利不得,乞不修堰。

    檢會臣昨言,乞于安陽水次作堰,不以遠近百姓,并許引水澆灌。

    蓋欲春夏旱時澆救二十村民田。

    今轸曾不思先議增稅,緻人憂疑,不願灌溉,斯豈恤民之旨哉又以堰成之後,安陽水少,行舟不得,虧卻稅額。

    夫以一渠之流,不過減本河數分之水,安患舟不浮哉苟有利民,雖虧稅,其亦末矣。

    臣載蹑轸等事狀,似不以古今利害,徒采村落小民、壕寨軍将之語,以斟酌三百年廢渠之迹,其能盡其術乎昔西門豹賢臣麼,史起尚以為不知用,是不智麼。

    況野人鄙卒之屬,能盡知乎傳曰:夫民可與 樂成,不可與謀始。

    又曰: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

    今國家生民,富庶區域,又安有陶唐擊孀之風,無戰國交兵之事猶乃俯從鄙議,恢複農工。

    此蓋丕闡皇猷,紹隆治本,雖大禹之疏浚川澤、周人之均别廬井,亦無以功矣。

    」 景佑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三司戶部副使王沿言:「磁、相、邢、趙州已南州軍灌澆去處,人戶種莳稻田。

    勘會西山一帶州軍即目開修,甚有地窪。

    竊緣逐處少得稻種,乞下衛州,于種田務支借二百碩,與人戶種莳,收成日,依元數送納。

    」從之。

     慶曆三年十一月七日,诏:「訪聞江南舊有圩田,能禦水旱;并兩浙地卑,常多水災,雖有堤塘,大半隳廢。

    及京東西,亦有積潦之地,舊常開決溝河。

    今罷役數年,漸已湮塞,複将為患。

    宜令江淮、兩浙、荊湖、京東、京西路轉運司轄下州軍圩田并河渠堤堰陂塘之類合行開修去處陂:原作「坡」,據本書食貨七之一一改。

    ,選官計工料,每歲于二月間未農作時興役,半月即罷。

    仍具各處開修功績并所獲利濟大小事狀保明聞奏,當議等第酬獎。

    内有系災傷人戶,即不得一例差夫搔擾。

    如吏民有知農桑可興廢利害,許經運司陳述,件析利害,畫時選官相度。

    如委利濟,亦即施行。

    」 四年正月二十八日,诏:「陂塘圩田之類,及逐處堤堰河渠可備水患者,或能創制開決,或麼遠廢壞堙塞卻能興複,或前人已興功未成後來接續了畢者,仰逐處勘會功料大小、所利廣狹以聞。

    」 十月,權發遣戶部判官公事燕度言:「竊聞關中水利,古人所以富國。

    近年亦有臣僚擘畫澆灌者,然州縣鮮能訪尋水勢,疚心農務,是緻頻年亢旱,屢遭饑馑,百姓流移,軍儲不集。

    近華州渭南知縣曹公望嘗引敷水溉田甚廣,民間頗稱利便。

    卻聞有人為妨私家水磨,遂訟于官。

    雖州縣不行,然慮陝西水勢可以疏引澆灌去處不少,似此盡為豪勢之家占為碾硙之利,而州縣厭見乎訟,不敢盡心計劃。

    欲乞特下陝西都轉運司,如州縣能以水利澆溉民田廣闊者,應是妨滞公私碾硙池沼諸般課利,并須停廢,不得争占。

    州縣仍不得受理。

    」诏三司詳定,尋移陝西都轉運司,就近相其利害。

    于是本司言:「度擘畫委是經麼之利。

    」從之。

     五年九月二十八日,兩浙提點刑獄宋純等言:「乞應在官有能擘畫開修水利,并須先具所見利害,于畫地圖,申本屬州軍及轉運或提刑司,委自本司,于部下選官,親詣地所相度。

    如實合行開修,經麼利濟,詢問鄉耆,審取詣實,差官具保明結罪,申轉運提刑司體量允當,方下本屬州軍,計夫料饷糧,許法勸誘租利人戶情願出備。

    仍依元敕,于未農作時興役半月,不得非時差擾。

    候畢,其元擘畫官吏,依近诏保明施行。

    如官吏敢擅開修,不預申本屬,不得理為勞績,及出給公據保明,仍劾事端施行。

    」從之。

    仍诏 今後委實有功效,并隻理為勞績。

     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