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二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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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之。

     七年十月十三日,臣僚言:「朝廷大祭一歲三十有四,中祀九,小祀三,太廟朔祭、薦享、奏告不與焉。

    典禮崇重,無不備至,被差行事官臨時托故請假者過半,太常吏綿蕝差見在者通攝,一員至攝三兩員職事,禮官稀疏,極為不肅。

    乞令所屬,(令)[今]後行事官臨時請假者,仰禦史台、太常寺差到吏人具姓 名申台部,不理本月當差人數,次月再差行事。

    如實有病患事故,權與給假,次日禦史台審實。

    庶幾禮文整肅,仰副陛下至誠感神之意。

    」從之。

     八年八月六日,以明堂大禮,命右丞相兼樞密使史彌遠為大禮使,參知政事鄭昭先為禮儀使,簽書樞密院事曾從龍為儀仗使,吏部尚書李大性為鹵簿使,禮部尚書範之柔為橋道頓遞使。

     十年三月七日,臣僚言:「檢《禦史台彈奏格》,應祠官不恭及器服禮料不如法者,彈奏。

    又《誓戒》雲:『各揚乃職,敢有不恭,邦有常刑。

    』臣三月三日季春出火祀大辰,适與監祭,初據太常寺修寫進胙奏狀,系臣與攝光祿卿、太常寺主簿黃民望連銜具奏。

    續因終獻官請假通攝,别換奏狀,系太官令、監臨安府都稅院蔡戎攝光祿卿,與臣連銜。

    臣即索上通攝單子點對,乃是民望擅令人吏改請通攝,初無公文辭免。

    臣照得民望職隸容台,豈不知祠祀為國之大事,務在嚴肅,顧乃規避拜跪,私易一監當選人攝事,與臣連銜具奏。

    非惟失事神之敬,抑且失尊君之義。

    臣職當彈奏,乞将民望罷黜,以為祠官不恭者之戒。

    」從之。

     十一月二日,臣僚言:「國之大事在祀,配以祖宗,又祀之至重者也。

    謹按《中興禮書》、《五禮新儀》及太常寺條具祠祭合差行事官窠目格式,照得本朝每歲大祀雖多,而以祖宗配飨者有七,除正月上辛祈谷、孟夏雩祀、季秋合祀上帝并夏日至祭皇地祇、冬日至祀昊天上帝,凡此五祀,皆以宰執充初獻,其亞獻則差禮部尚書、侍郎,或阙,依次輪差别曹長貳,次給舍、谏議外,有正月上辛祀感生帝、立冬日後祭神州地祇,合差禮部尚書、侍郎、太常卿少,阙,聽報秘書省長貳充初獻。

    其亞獻則差太常卿少、禮部郎官,或阙,差五曹郎官;又阙,差太常丞。

    其終獻及執事官,皆照班列以次輪差。

    若局務監當,皆不與焉。

    以此可見祀天祭地為重,故以祖宗為配,所差獻官必先宰執、侍從而後卿監、郎曹。

    伏見今月十二日為立冬日後祭神州地祇,前二日奏告太宗皇帝,而所差掌誓、誓、初獻官,乃以尚書、侍郎為職有妨,互相推避,類差郎官及監丞、博士攝之,尊卑不稱,輕重不等,甚非所以仰副陛下交神明、盡誠敬之義也。

    乞下太常寺、吏禮部,今後祠祭合差行事官,寺監丞簿已下從吏部左選依(議)[儀]差攝,卿監已下、郎官以上,從太常寺具申尚書省點差。

    取有感生帝「取」字疑誤,或當作「其」。

    、神州地祇兩祀,系以太祖、太宗為配,其初獻、掌誓、誓官,乞依前五祀亞獻所差禮部長貳體例。

    如有故或阙,即依次輪差别曹長貳或給舍、谏議充攝。

    仍并照卿監體例,具申尚書省一并點差。

    庶免臨期妄有推托,而陛下尊崇祀典之意不為具文。

    」從之。

     十一年七月五日,臣僚言:「恭惟陛下純誠笃實,生于内心;嚴恭寅畏,俱非外飾。

    臨禦以來,于今二紀,一歲常祀,三歲大祀,靡神不舉,靡 祀或阙。

    四孟朝享,拜跪煩勞而不以為(彈)[憚],烈風驟雨而不以為少止。

    或慶雲翔飛于壇壝之次,或陰霾頓散于默禱之餘。

    聖君在上,一誠對越,如此其至,在位百辟,奚忍負之!乃今有未胥應者,可不有以戒敬之!已受誓戒,或預宴樂;齋宿祠宮,或至聚飲。

    喧嘩笑語,無所裁制,怠惰偃蹇,見于動容。

    以至胥贊樂工之徒,習于亵慢,升歌方作而俎之間或竊酒馔,燎瘗未終而禮器燈燭為之一空。

    似此不虔,何以上荅陛下格于神明之誠欲望下臣此章,頒(爾)[示]百司,各令(尊)[遵]守。

    自今已後,受誓戒不得辄預宴樂,齋宿祠宮不得聚飲喧嘩,隸使不得竊取酒馔,瘗燎未畢不得遽撤禮器燈燭。

    如或違戾,許禦史台一一彈奏,寘之典憲。

    」從之。

     十一年八月四日,以明堂大禮,命右丞相兼樞密使史彌遠為大禮使,參知政事鄭昭先為禮儀使,簽書樞密院事曾從龍為儀仗使,吏部尚書李大性為鹵簿使,戶部尚書薛極為橋道頓遞使。

     十四年八月十四日,以明堂大禮,命少保、右丞相、兼樞密使史彌遠為大禮使,知樞密院事、兼參知政事鄭昭先為禮儀使,同知樞密院事宣缯為儀仗使,簽書樞密院事俞應符為鹵簿使,吏部尚書、兼權戶部尚書薛極為橋道頓遞使。

     禮宋會要輯稿禮二八郊祀禦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