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二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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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其餘應合行事官許帶一名。
若過數,依闌入法,不以大禮赦原。
」從之。
此申明紹興三十一年已降指揮,權依大觀皇城司例。
十五年八月同此。
七年八月二日,诏:「自今吏、戶、刑三部郎官免差祠祭,如遇〔阙〕官,許于卿監、館職通差。
」以中書舍人施師點言,考功、侍右勿使兼貳四時祠祭,乞與免差,故有是命。
九年七月十三日,诏:「今歲明堂大禮,少師史浩、少保陳俊卿并特令赴阙陪祠,令學士院降诏。
」浩、俊卿各以疾辭,诏免。
十二年十月同。
九年九月二日,诏以左丞相王淮為大禮使,右丞相 梁克家為禮儀使,知樞密院事周必大為儀仗使,參知政事李彥穎為鹵簿使穎:原「隸」,據《宋史》卷三八六《李彥穎傳》改。
,安德軍節度使、開府儀同三司、充萬壽觀使伯圭為橋道頓遞使。
十年八月八日,臣僚奏:「仁宗朝,包拯因監祭九宮貴神拯:砂作「極」,據《宋史》卷三一六《包拯傳》改。
,見以常朝官充攝行事,遂引唐天寶中故事為言,乞攝太尉者差兩制以上,所貴差重其禮,以申崇奉之意。
今所祀九宮貴神,三獻官類皆用寺監丞簿以下攝行祭事,慮其太輕,崇奉未至。
」诏禮部同太常寺看詳。
今檢照遵用《政和五禮新儀》差官,數内初獻系禮部尚書、侍郎,如禮部尚書、侍郎或阙,依次輪别曹長貳充初獻行事。
先吏部、次戶部之類。
十年六月十五日,臣僚言:「臣聞禮典有大祀、中祀、小祀之别,主其祀者有宰執、侍從、卿少、博士、郎官之異,亦曰尊卑隆殺,惟其稱而已矣。
今或大祀而合主以侍從者,乃代以寺監丞簿;中祀而合主以卿少者,乃代以局務官。
品位邈絕,為禮不稱。
禮非其禮,敬何從生,祭而非敬,祭何益焉!欲望明戒有司,自今祭祀委官,必當一遵禮法,如果拘于職守,适有疾病者,須自未受齋戒之前報聞,當差一等班列充代。
」從之。
十二年八月五日,太常少卿朱時敏言:「臣(詞)[聞]祭祀之有齋,非虛文也,所以緻其誠敬之心,求于恍惚神明也。
散齋七日以定之,緻齋三日以齊之。
散齋于外,緻齋于内。
散齋、緻齋,名言不同;在外在内,存誠則一。
蓋使之愈久而愈敬,益深而 益嚴耳。
禮經所戒,祭律所禁,莫不皆然。
而今之所謂齋者,散齋不廢宴集,緻齋不廢遊觀。
夫獨不忍數日之不宴遊,舉禮律而棄之乎!祖宗郊丘之歲,車駕至青城,召侍從觀水嬉,登觀警場,至神宗以為非緻齋所宜,罷之。
至今齋日,悉止遊幸,陛下昭事天地,孝飨祖宗,禮敬百神,内則盡志,外則盡物,得其道矣。
百官有司,豈所當忽!望明〔示〕禁戒,使各齋心以助精禋,祭則受福,(堂)[當]非虛語。
」從之。
九月十四日,诏今歲大禮,皇孫安慶軍節度使平陽郡王擴令陪祠。
十月十三日,宰執進呈起居舍人李巘奏:「竊見郊禋之際命官行事際:原作「祭」,據《宋史全文》卷二七下改。
,或環列壇垓,或周布營壝,或執事登降,或陪祠左右,皆所以尊天禮神。
然贊導之吏,利于速集,往往先引就位,以待行禮。
漏下或數十刻,尚未及期,立俟既久,筋力有限,徙倚疲頓,或至倒側。
及當行禮,多不如儀,肅敬之誠何從而生恐未足以仰承陛下欽崇寅畏之心。
乞下有司,将來祀禮如引行事等官,雖在時前,亦須稍近行禮之時,方令就位,不将多經時刻,使至疲頓,務在肅敬,無或惰慢,庶幾可以盡事神之禮,而不失重祠之意。
」上曰:「此說甚當。
朕往日在巘邸,為亞獻時,催班亦早,時風緊簾疏,頗覺難待。
況百官既無幕次,又立班太早,所謂雖有肅敬之心,皆倦怠矣。
蓋引班吏隻欲早了他事,甯顧時之未可。
今次隻須先二刻催班,卿可谕與禮官谕:原作「論」,據《宋史全文》卷二七下改。
。
」 十二年十月十三日, 诏以左丞相王淮為(太)[大]禮使,右丞相梁克家為禮儀使,樞密使周必大為儀仗使,參知政事兼同知樞密院事施師點為鹵簿使,參知政事黃洽為橋道頓遞使洽:原作「給」,據《宋史》卷二一三《宰輔表》四改。
。
十五年六月十三日,權刑部尚書、兼侍講、兼太子詹事葛邲言:「當郊之際,天地、祖宗陛下之所親飨,百神從祀遣官分獻。
然神有尊卑,官有大小,不可以不求其稱。
如天皇、北極、神州、後土、大明、夜明與夫五帝、五嶽之類,居天地之次,為百神之最尊,而國家之所甚重者,考之舊比,乃止遣寺監丞簿分詣,無乃不稱欤!臣嘗求其故,蓋宰執既為五使,而侍從、卿監、郎官又皆在應奉執事之列,故分獻例差寺監丞以下,初不問其秩之不等而禮之不稱也。
今秋大
若過數,依闌入法,不以大禮赦原。
」從之。
此申明紹興三十一年已降指揮,權依大觀皇城司例。
十五年八月同此。
七年八月二日,诏:「自今吏、戶、刑三部郎官免差祠祭,如遇〔阙〕官,許于卿監、館職通差。
」以中書舍人施師點言,考功、侍右勿使兼貳四時祠祭,乞與免差,故有是命。
九年七月十三日,诏:「今歲明堂大禮,少師史浩、少保陳俊卿并特令赴阙陪祠,令學士院降诏。
」浩、俊卿各以疾辭,诏免。
十二年十月同。
九年九月二日,诏以左丞相王淮為大禮使,右丞相 梁克家為禮儀使,知樞密院事周必大為儀仗使,參知政事李彥穎為鹵簿使穎:原「隸」,據《宋史》卷三八六《李彥穎傳》改。
,安德軍節度使、開府儀同三司、充萬壽觀使伯圭為橋道頓遞使。
十年八月八日,臣僚奏:「仁宗朝,包拯因監祭九宮貴神拯:砂作「極」,據《宋史》卷三一六《包拯傳》改。
,見以常朝官充攝行事,遂引唐天寶中故事為言,乞攝太尉者差兩制以上,所貴差重其禮,以申崇奉之意。
今所祀九宮貴神,三獻官類皆用寺監丞簿以下攝行祭事,慮其太輕,崇奉未至。
」诏禮部同太常寺看詳。
今檢照遵用《政和五禮新儀》差官,數内初獻系禮部尚書、侍郎,如禮部尚書、侍郎或阙,依次輪别曹長貳充初獻行事。
先吏部、次戶部之類。
十年六月十五日,臣僚言:「臣聞禮典有大祀、中祀、小祀之别,主其祀者有宰執、侍從、卿少、博士、郎官之異,亦曰尊卑隆殺,惟其稱而已矣。
今或大祀而合主以侍從者,乃代以寺監丞簿;中祀而合主以卿少者,乃代以局務官。
品位邈絕,為禮不稱。
禮非其禮,敬何從生,祭而非敬,祭何益焉!欲望明戒有司,自今祭祀委官,必當一遵禮法,如果拘于職守,适有疾病者,須自未受齋戒之前報聞,當差一等班列充代。
」從之。
十二年八月五日,太常少卿朱時敏言:「臣(詞)[聞]祭祀之有齋,非虛文也,所以緻其誠敬之心,求于恍惚神明也。
散齋七日以定之,緻齋三日以齊之。
散齋于外,緻齋于内。
散齋、緻齋,名言不同;在外在内,存誠則一。
蓋使之愈久而愈敬,益深而 益嚴耳。
禮經所戒,祭律所禁,莫不皆然。
而今之所謂齋者,散齋不廢宴集,緻齋不廢遊觀。
夫獨不忍數日之不宴遊,舉禮律而棄之乎!祖宗郊丘之歲,車駕至青城,召侍從觀水嬉,登觀警場,至神宗以為非緻齋所宜,罷之。
至今齋日,悉止遊幸,陛下昭事天地,孝飨祖宗,禮敬百神,内則盡志,外則盡物,得其道矣。
百官有司,豈所當忽!望明〔示〕禁戒,使各齋心以助精禋,祭則受福,(堂)[當]非虛語。
」從之。
九月十四日,诏今歲大禮,皇孫安慶軍節度使平陽郡王擴令陪祠。
十月十三日,宰執進呈起居舍人李巘奏:「竊見郊禋之際命官行事際:原作「祭」,據《宋史全文》卷二七下改。
,或環列壇垓,或周布營壝,或執事登降,或陪祠左右,皆所以尊天禮神。
然贊導之吏,利于速集,往往先引就位,以待行禮。
漏下或數十刻,尚未及期,立俟既久,筋力有限,徙倚疲頓,或至倒側。
及當行禮,多不如儀,肅敬之誠何從而生恐未足以仰承陛下欽崇寅畏之心。
乞下有司,将來祀禮如引行事等官,雖在時前,亦須稍近行禮之時,方令就位,不将多經時刻,使至疲頓,務在肅敬,無或惰慢,庶幾可以盡事神之禮,而不失重祠之意。
」上曰:「此說甚當。
朕往日在巘邸,為亞獻時,催班亦早,時風緊簾疏,頗覺難待。
況百官既無幕次,又立班太早,所謂雖有肅敬之心,皆倦怠矣。
蓋引班吏隻欲早了他事,甯顧時之未可。
今次隻須先二刻催班,卿可谕與禮官谕:原作「論」,據《宋史全文》卷二七下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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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年十月十三日, 诏以左丞相王淮為(太)[大]禮使,右丞相梁克家為禮儀使,樞密使周必大為儀仗使,參知政事兼同知樞密院事施師點為鹵簿使,參知政事黃洽為橋道頓遞使洽:原作「給」,據《宋史》卷二一三《宰輔表》四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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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年六月十三日,權刑部尚書、兼侍講、兼太子詹事葛邲言:「當郊之際,天地、祖宗陛下之所親飨,百神從祀遣官分獻。
然神有尊卑,官有大小,不可以不求其稱。
如天皇、北極、神州、後土、大明、夜明與夫五帝、五嶽之類,居天地之次,為百神之最尊,而國家之所甚重者,考之舊比,乃止遣寺監丞簿分詣,無乃不稱欤!臣嘗求其故,蓋宰執既為五使,而侍從、卿監、郎官又皆在應奉執事之列,故分獻例差寺監丞以下,初不問其秩之不等而禮之不稱也。
今秋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