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二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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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骨去體離為二,曰肫、胳。
其足附謂之觳神,俎所不用。
前脊二骨,謂之正脊;其次直者二骨,謂之脡脊;又其次闊于脡脊者二骨,謂之橫脊。
所謂脊從前為正,而脊先前也。
脅最後二骨為短脅,旁中二骨為正脅,最前二骨為代脅。
所謂脅旁中為正,脅先後也。
若升于俎,則以肩、臑在上端,膊、胳在下端,脊、脅在中央。
其載之次序,則肩也,臂也,臑也,正脊也,脡脊也,橫脊也,代脅也,長脅也,短脅也,膊也,胳也。
此十一體在俎之序,謂(直)[宜]依此設之。
少牢,《禮》曰:『下利升豕,其載如羊,皆進下。
』鄭氏曰:『進下,變于食生也。
所以交于神明,不敢以食道。
』賈公彥曰:『公食、大夫鄉飲酒,牲體皆進腠,腠是本,是食生人之法。
此言進末,末為終,謂骨之終,是食鬼神法,故雲變于食生也。
』今骨體升俎,進于神 座之前,伏請依少牢禮,皆進下。
」又言:「古者堂上既朝踐,然後退而合亨,亨人以向者朝踐所薦腥爛牲體,更鬻于镬令熟,乃薦。
今來若俟更鬻熟方薦,則恐稽緩,欲乞以牲體肩、臂、臑、肫、胳、正脊、脡脊、橫脊、長脅、短脅、代脅分割骨節,各以其半為腥俎,半為熟俎。
腸胃膚俎亦然。
」并從之。
元豐三年八月三年:原作「元年」,據《長編》卷三○七改。
,又言:「請凡天神之祀,皆燔牲首以報陽;凡地祇之祭,皆瘗牲左髀以報陰。
凡薦享太廟,皆升首于室。
」從之。
三月,太常寺言:「郊廟奉祀禮文所言,應大中小祀,正、配合依禮解牲體腥十一體熟,諸祀每位以羊一豕一,方得牲體數足。
高禖等四位循例共羊一豕一犢一,解牲體不足。
今欲諸祀正、配位用全體解割,餘從祀位并分設位神俎,内雨師有正、配兩位,見用羊一豕一,乞各增其一。
」并從之。
【宋會要】 五年二月癸酉,監察禦史王桓言:「國朝南郊、太廟儀注,雖有太常卿、宗正卿省牲之文,官惟太祀巡牲而已,其省镬則以光祿卿,而又未嘗視腥熟。
伏請祭前一日,禮部尚書、侍郎省牲,光祿卿奉牲告充備,禮部尚書省镬。
祭之日,禮部侍郎視腥熟之節。
」從之。
又言:「應緣親祠告天地、宗廟、社稷,并依令用牲。
」從之。
哲宗紹聖三年六月二十七日,權禮部侍郎黃裳言:「北郊配帝之牲用赤,與南郊用牲其色不同。
竊以帝王德配天地,則其牲币宜 從所配之色,請皆用黃。
」從之。
徽宗大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議禮局言:「古者天子必有養獸之官,遂人授之牧人,牧人授之充人,擇其毛而蔔之吉,然後養之三牢,刍之三月,封人歌其肥绖,而宗伯省其純全,然後用之,欽之至也。
故《記》曰『帝牛必在滌三月』,《春秋傳》曰『鼷鼠食郊牛角』,過有司也,展道盡矣,其所以備災之道不盡也。
言省牲而知傷,是展察之道盡也;牢閑不謹,傷之者至是,備災之道不盡也。
古之養牲,一月在外牢,二月在中牢,三月在明牢,天時成矣,然後以為天(性)[牲]也。
又其養牲也,必養二,帝牛不吉則以為稷牛,乃複取稷牛而用之。
大祀犧牲,其嚴如此。
今郊廟所用牲牷,雖已專置滌宮,然未嘗易牢也。
乞命有司毛其純色,刍之三月,月易一牢,以應在滌之義。
中祀六十日,小祀三十日,皆考古法,庶協禮經。
」從之。
政和四年四月二十一日,太常少卿林震言:「祠祭用牲,未嘗省,恐失滌養之本意。
伏請自今以一祭合用牲數并加省視畢,然後告充、告绖如常儀。
」 五月九日,太常言;「夏祭親祠,升四鎮、海渎十三位于第二成,乞增用牛、豕各三。
今後常祠皇地祇依此。
」從之。
八年十二月,國子監丞、兼權太常博士王普言:「國朝郊祀天地用犢,而社稷、宗廟與大飨明堂用牛、羊、豕,皆合于古。
巡幸以來,禮文草創,天地之祭止用少牢,此權時之宜,非循舊典。
近因大臣所請,乃诏有司依舊制用 太牢。
緣太牢系牛、羊、豕,唯大飨當用,所有冬祀、夏祭、祈谷、雩祀正、配位,止合用犢。
欲乞并依舊制。
」時太常寺申言:「來年正月一日上辛祈谷祀上帝,合用正副牛犢共四頭并母,系角繭栗純黃色雄犢,欲下兩浙轉運司于臨安府并所隸州縣官買。
兼每遇祀天地,牲牢前九十日送牛羊司入滌,仍乞以後依限收置。
」并從之。
其足附謂之觳神,俎所不用。
前脊二骨,謂之正脊;其次直者二骨,謂之脡脊;又其次闊于脡脊者二骨,謂之橫脊。
所謂脊從前為正,而脊先前也。
脅最後二骨為短脅,旁中二骨為正脅,最前二骨為代脅。
所謂脅旁中為正,脅先後也。
若升于俎,則以肩、臑在上端,膊、胳在下端,脊、脅在中央。
其載之次序,則肩也,臂也,臑也,正脊也,脡脊也,橫脊也,代脅也,長脅也,短脅也,膊也,胳也。
此十一體在俎之序,謂(直)[宜]依此設之。
少牢,《禮》曰:『下利升豕,其載如羊,皆進下。
』鄭氏曰:『進下,變于食生也。
所以交于神明,不敢以食道。
』賈公彥曰:『公食、大夫鄉飲酒,牲體皆進腠,腠是本,是食生人之法。
此言進末,末為終,謂骨之終,是食鬼神法,故雲變于食生也。
』今骨體升俎,進于神 座之前,伏請依少牢禮,皆進下。
」又言:「古者堂上既朝踐,然後退而合亨,亨人以向者朝踐所薦腥爛牲體,更鬻于镬令熟,乃薦。
今來若俟更鬻熟方薦,則恐稽緩,欲乞以牲體肩、臂、臑、肫、胳、正脊、脡脊、橫脊、長脅、短脅、代脅分割骨節,各以其半為腥俎,半為熟俎。
腸胃膚俎亦然。
」并從之。
元豐三年八月三年:原作「元年」,據《長編》卷三○七改。
,又言:「請凡天神之祀,皆燔牲首以報陽;凡地祇之祭,皆瘗牲左髀以報陰。
凡薦享太廟,皆升首于室。
」從之。
三月,太常寺言:「郊廟奉祀禮文所言,應大中小祀,正、配合依禮解牲體腥十一體熟,諸祀每位以羊一豕一,方得牲體數足。
高禖等四位循例共羊一豕一犢一,解牲體不足。
今欲諸祀正、配位用全體解割,餘從祀位并分設位神俎,内雨師有正、配兩位,見用羊一豕一,乞各增其一。
」并從之。
【宋會要】 五年二月癸酉,監察禦史王桓言:「國朝南郊、太廟儀注,雖有太常卿、宗正卿省牲之文,官惟太祀巡牲而已,其省镬則以光祿卿,而又未嘗視腥熟。
伏請祭前一日,禮部尚書、侍郎省牲,光祿卿奉牲告充備,禮部尚書省镬。
祭之日,禮部侍郎視腥熟之節。
」從之。
又言:「應緣親祠告天地、宗廟、社稷,并依令用牲。
」從之。
哲宗紹聖三年六月二十七日,權禮部侍郎黃裳言:「北郊配帝之牲用赤,與南郊用牲其色不同。
竊以帝王德配天地,則其牲币宜 從所配之色,請皆用黃。
」從之。
徽宗大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議禮局言:「古者天子必有養獸之官,遂人授之牧人,牧人授之充人,擇其毛而蔔之吉,然後養之三牢,刍之三月,封人歌其肥绖,而宗伯省其純全,然後用之,欽之至也。
故《記》曰『帝牛必在滌三月』,《春秋傳》曰『鼷鼠食郊牛角』,過有司也,展道盡矣,其所以備災之道不盡也。
言省牲而知傷,是展察之道盡也;牢閑不謹,傷之者至是,備災之道不盡也。
古之養牲,一月在外牢,二月在中牢,三月在明牢,天時成矣,然後以為天(性)[牲]也。
又其養牲也,必養二,帝牛不吉則以為稷牛,乃複取稷牛而用之。
大祀犧牲,其嚴如此。
今郊廟所用牲牷,雖已專置滌宮,然未嘗易牢也。
乞命有司毛其純色,刍之三月,月易一牢,以應在滌之義。
中祀六十日,小祀三十日,皆考古法,庶協禮經。
」從之。
政和四年四月二十一日,太常少卿林震言:「祠祭用牲,未嘗省,恐失滌養之本意。
伏請自今以一祭合用牲數并加省視畢,然後告充、告绖如常儀。
」 五月九日,太常言;「夏祭親祠,升四鎮、海渎十三位于第二成,乞增用牛、豕各三。
今後常祠皇地祇依此。
」從之。
八年十二月,國子監丞、兼權太常博士王普言:「國朝郊祀天地用犢,而社稷、宗廟與大飨明堂用牛、羊、豕,皆合于古。
巡幸以來,禮文草創,天地之祭止用少牢,此權時之宜,非循舊典。
近因大臣所請,乃诏有司依舊制用 太牢。
緣太牢系牛、羊、豕,唯大飨當用,所有冬祀、夏祭、祈谷、雩祀正、配位,止合用犢。
欲乞并依舊制。
」時太常寺申言:「來年正月一日上辛祈谷祀上帝,合用正副牛犢共四頭并母,系角繭栗純黃色雄犢,欲下兩浙轉運司于臨安府并所隸州縣官買。
兼每遇祀天地,牲牢前九十日送牛羊司入滌,仍乞以後依限收置。
」并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