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二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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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匹至十匹有差。

    舊式太常禮直官并寺監職掌、金吾勘箭官、皇城司勘契聲贊親事官、六軍司鹵簿儀仗司職掌、骐骥院教(切)[坊]部(書)[轄]色長、二舞教頭,自五十匹至一匹凡八等。

    禦書院禦書祗候至庫子,自二匹、八百文至錢二千為差。

    前行加旋襕。

    凡加衣服,仍随本色。

    禦藥院自藥童副指揮使至裹幞頭子祗應,自二兩、五 匹至二匹、二千為差。

    除押司已下及供禦造裹人,并加旋襕。

    翰林醫官手分一匹、一千。

    加旋襕。

    翰林圖畫院祗候至滌除,自二千至一千、一匹為差。

    庫子加旋襕、綿褲、頭巾、麻鞋。

    大宗正司勾押官至前後行,自二兩一千至一兩一千凡二等。

    并加旋襕。

    兩内侍省前後行至貼司,自二匹至一千為差。

    皇城司親從指揮使至長行,自十匹、十千至三匹、四千凡六等。

    都下都頭至營門子,自五匹、五千至一匹、一千凡五等。

    親事官指揮使至軍醫人,自十匹、十千至一匹、一千凡十一等。

    入内院子指揮使至營門子,自十匹、十千至一匹、一千凡九等。

    本司勾押押司官至贊聲親事官,自二兩、一千至二匹為差。

    勾押至守阙曹司,并加旋襕。

    行宮司押司官至貼司,自六匹至五千凡三等。

    除貼司,并加旋襕。

    禦前忠佐軍頭引見司勾押官至軍醫人,自三匹、三千至二匹、二千凡三等。

    内東門司押司官至曹司,自三匹、二千至一匹、二千凡三等。

    除曹司,并加旋襕。

    入内内侍省合同憑由司前後行各一兩一千。

    加旋襕。

    都大提舉管勾所勾押官至守阙前行,自十匹至五匹凡三等。

    都大管勾大内公事所押司官至貼司,自七匹至五千凡四等。

    提點管勾頓遞所後行五匹,諸司人骐骥院教馬官差赴太仆寺祗應,六軍儀仗司排通直官,教坊二舞部轄色長差赴太常寺祗應,太常寺修制專知官都知等。

    各五匹六軍儀仗司排仗大将,太常寺掌祭酒都知,儀仗使司手分手分:原作「手手」,據本卷第四四頁複文改。

    、催驅職掌,教坊二舞教頭差赴太常祗應。

    各三匹六軍儀仗司喝采頭節級,太常寺兩局令丞、正副院官錄事,排列引樂官都知,登歌(官)〔宮〕架色長,供官職掌,府典史、副知,驅使官,鹵簿、橋道頓遞 使行遣手分,太仆寺中書省職掌。

    各二匹司天監擇官、禮生,天文院節級,锺鼓院挈壺正、節級、直官,測驗渾儀所節級、監生、學生,翰林天文院節級、監生、學生、禮生,太常寺修制副知。

    各二千左右街司職掌,排列官節級長行,左右金吾仗司職掌,引車駕排列官都押衙、十将、副将、節級長行,太常寺諸色樂工,引文武舞郎,教坊差赴太仆寺祗應,羊車下童子,司天監天文锺鼓院監生、學生、守阙學生。

    各一千文思院金明池雜役,绫錦院、駝坊、東西窯務、軍營緻遠務、四園苑、牛羊司、作坊料物庫、西内染院。

    右都虞候至押司官,自五兩五千至一兩一千凡五等。

    軍頭至軍醫雜役,各一千,内西窯務小分五百文。

    中書、樞密(使)[院]、宣徽院大程官,内酒坊都頭、副都頭,牧司、左右骐骥院、裁造院、弓弩院、内香藥、外物料庫、軍器、什物、鞍辔、尚衣、祗候、内藏左藏、南北内弓箭庫、内酒坊、軍器、衣甲、弓槍弩劍箭庫、左右天廄坊、左右天驷監、管勾往來國信所、編押添修弓弩所、專管拆剝變轉不堪弓弩所、專一監造弩椿所專副勾押押司官,東西作坊專副勾押官,各二兩一千。

    布庫、雜庫等下界,都茶庫、油醋庫、皮角庫、皮場、大通鹹豐門、東西水磨務、雜買務、東西八作司事材場、竹木務、宣德門、太廟南郊家事庫、南郊闆木庫、雜物庫上界,修内司在京都大管勾街道司。

    右專副至杖直庫子節級等,自一兩一千至一千凡二等。

    内香藥庫、内外物料庫、鞍辔庫、尚衣庫、祗候庫、太廟祭器庫、内藏庫、左藏庫、南北庫、内酒坊,自十将至杖直;左右骐骥院、弓弩院、軍器、衣甲、弓槍弩劍箭庫、軍器什物庫、左右天廄坊、左右天驷監,自前後行剩員至押營至:原作「在」,據本卷第四五頁複文改。

    ;東西作坊押司官至虞候;管勾往來國信所、編揀添修弓弩所、專管拆剝變轉不堪弓弩所、專一監造弩椿所前後行、手分、學士院院子;都大提點内弓箭、軍器等庫所押司官,前後牧司、前後通引官虞候,提點在京西園苑司手分,集禧觀法從庫前後行手分、庫子,醴泉觀前後行,宜春苑随龍養老副指揮使、钤轄,鈞容直所曹司。

    各一兩、一千。

    崇政殿禦弓箭庫曹司,慈孝司專副。

    各一匹、一千。

    都監院兵士。

    各一千。

    冰井務兵士。

    各三千。

    舊式:諸司于南郊事有供應,自都虞候至諸司庫務專副押司官職掌,自五千五兩至一兩一千凡七等。

    八作司專知勾押官、尚衣庫祗候至諸門長行工匠雜役,自二千至一千凡三等。

    牧司、牧養監、賣馬務,指揮使至長行,自二兩三千至一兩一千凡四等。

    中書、樞密、宣徽院大程官,都頭至長行,自二兩一 千至一兩一千凡二等。

    司天職掌、禮生供官并進牌直官及羊車童子、節級、金吾衙司、太常、教坊、少府雜供應職掌,自二千至一千凡六等。

    禦辇院都虞候至知糧曹司,自十匹、(至)十五千至一匹、一千。

    車子院十将、将虞候,自二匹、一千至一千為差。

    除曹司,并加旋襕。

    新定車子軍(使)[馬]使三匹、四千,副兵馬使三匹、三千。

    裁造院額外副指揮使至副都頭,自二兩、二千至一兩、二千凡二等。

    儀鸾司指揮使至小分看城壕,自七匹、七千至一匹、一千凡七等七:原作「一」,據本卷第四六頁複文改。

    。

    各加旋襕。

    翰林司指揮使至長行,自七匹、七千至一匹、一千凡七等。

    專副勾押官二匹、二千,各加旋襕。

    禦廚指揮使至雜役兵士,自七匹、十千至一匹、一千凡六等。

    專副勾押官、前後行,各二匹、三千,各加旋襕。

    法酒庫軍使至副都頭,自三匹、二千至二(兩)[匹]一千凡四等。

    内軍使、十将、将虞候、節級酒炊匠長行,并加旋襕。

    鞍辔庫指揮使、副都頭,自三兩二千至二兩一千凡二等。

    太廟祭器專知官、尚衣庫供禦裹匠人,各二兩二千。

    後苑禦弓箭庫曹司至招到工匠,一兩一千至一千凡三等。

    曹司加旋襕。

    朝服法物庫專副至曹司,自二兩二千至一兩二千凡二等。

    新定給納專副至不給納庫子,自一兩五千至一兩二千凡五等。

    奉宸庫專副至庫子,自二匹、二千至一千凡四等。

    除節級、庫子,并加旋襕。

    後苑東門藥庫節級至手分,以三千五百與一兩為差。

    内弓箭庫給納庫專副及副指揮使,至不給納小分長行,自十千至一兩一千凡十二等。

    内弓箭南内外庫專副及指揮使至小分,自七千至一兩一千凡七等。

    柴炭庫專副各一兩一千,手分、秤庫子各一千。

    養象所養德将 虞候至小分,自三千至一千凡二等。

    後苑造作所正副指揮使至秤子,自七千至一千凡四等。

    勾押官前後加旋襕。

    後苑化成殿專副至副都頭,各一兩一千。

    專副、前後行曹司加旋襕。

    景靈宮宮司前後行至庫子,自三匹至一兩一千凡四等。

    前後行加旋襕。

    慶甯延福宮前後行書司至副知,自一兩一千五百至一千凡四等。

    專副、前後行各加旋襕。

    廣聖宮前後至庫子,自一兩一千五百至一匹、二千凡二等。

    前後行加旋襕。

    龍圖、天章、寶文閣前後行至庫子,自三匹、二千至一兩一千凡四等。

    前後行加旋襕。

    資善堂前後行至節級,自二匹、一千至一匹、一千凡二等。

    牧養監指揮使至剩員,自二兩三千至一兩一千凡四等。

    奉先資福禅院、慶基殿等所曹司,一兩一千。

    加旋襕。

    祗候班獸醫,内柴炭庫子、手分,各一千。

    三館、秘閣庫子至工匠,自二匹、八百文至三千凡二等。

    舊式:入内内侍省、内東門、皇城司共别支錢二萬七千餘貫,銀八千餘兩,絹萬七千餘匹,衣物四千餘件,充回賜皇城、翰林、儀鸾司、禦廚、禦辇院等處祗應人恩賞。

     禮宋會要輯稿禮二五雜錄 雜錄 仁宗慶曆二年五月,诏三司減省司,自今南郊支賜,皇後及宗室婦各減舊數之半。

     六月,诏三司減省司,自今南郊臣僚支賜,宰臣、樞密使舊銀絹四千,參知政事、樞密副使舊三千,各減一千;三司使舊一千,減三百;資政殿大學士舊五百,翰林學士至樞密直學士舊四百,龍圖閣直學士至三司副使舊三百,各減一百;權禦史 中丞、給事中、谏議大夫、知制诰、待制舊一百二十舊一百二十:按前文例,此下當脫裁減後之數目。

    。

    減省司言:「近制,皇後制宗室婦南郊支賜各減其半,其臣僚今亦次第裁減之。

    」遂以為定式。

     皇佑二年二月,诏三司在外禁軍,凡郊賞折色并給以實估之直。

    舊制,在外禁軍郊賞寔估八百者,為一千以給之。

    故有是命。

     九月,诏将來大禮畢,河陽三城節度使、兼侍中夏竦,保靜軍節度使、同平章事、判澶州王德用,武德軍節度使、同平章事、判大名府程琳,宣徽北院使、天平軍節度使、判延州李昭亮,并以襲衣、金帶、器币、鞍勒馬賜之。

    大臣在外遇大禮有賜,特恩也。

     四年三月,诏:「天下請南郊軍賞,須前一年九月内發衙前上京,限次年三月辇至逐州軍。

    」先是,外處迫郊日,始差人請軍賞,折支既不及,事又急遽,多至破逃。

    河北、河東尤苦其役,故條約之。

     十六日,知制诰嵇穎新除翰林學士,未及謝卒,诏賜明堂赉物。

     十月十六日,有司言:「在京并諸路新招到兵士纔到營,所有今年南郊賞給,難與舊人一例支給。

    」诏應降禦劄後來新招到禁軍、廂軍等賞給,并半舊人之數。

     神宗元豐二年二月一日天頭原批:「接前。

    」,诏:「保州作院募民為工匠,其給銀鞋錢及南郊賞賜視廂軍。

    」以諸州軍作院所給,舊并系廂軍投換故也。

     十二月二十八日,诏:「軍士若系在公之人招捕及因亡匿首獲在:原無;捕:原作「補」。

    并據《長編》卷三○一補改。

    ,在大禮降禦劄後者者:原作「方」,據《長編》卷三○一改。

    ,賞賜減半給減:原作「諴」,據《長編》卷三○一改。

    ,招捕及首獲去肆赦一月内者捕:原作「補」,據《長編》卷三○一改。

    ,勿給。

    」從知保州張利一請也。

     六年八月二十一日,陝西轉運司言:「軍興後初經郊賞,望于本路所管封樁錢并銅錢監本錢内,支見錢二十萬缗。

    」既而戶部乞許支永興軍鑄錢監封樁錫本錢十萬缗,如不足,貼支華州、陝府錢監銅錫本錢,仍不為例。

    從之。

     哲宗元佑元年五月十六日,陝西路轉運司言:「将來郊祀賞,乞于封樁錢内支撥。

    」诏給本路常平錢十萬缗。

     十月四日,诏新授資政殿學士、知鄭州張璪不許辭免明堂大禮支賜。

    以璪為中書侍郎,以疾在告,禮畢執政官例賜,不與祭者停賜,特給之。

     十二日,诏以大禮特賜左武衛大将軍郭逵銀、絹、羊、酒。

    以逵嘗任同簽書樞密院事故也。

     十一月十四日,太師文彥博言:「明堂大禮,以病在假,不獲陪祀宿衛,其錫賜乞依例半給。

    」從之。

     四年九月十八日,诏觀文殿大學士、知永興軍韓缜,觀文殿學士、知(穎)[颍]昌府範純仁,并依大禮令賜物外,加賜缜器币三百匹兩,純仁半之。

     二十二日,诏太子太保緻仕張方平依大禮令賜器币。

     七年十一月二一日,三省言:「郊禮畢,徐王加恩, 當賜劍履上殿,緣虛文已删去,請歲增公使缗錢。

    」太皇太後曰太皇:原無,據《長編》卷四七八補。

    :「嘗有例耶」呂大防等對曰呂:原無,據《長編》卷四七八補。

    :「仁宗時荊王元俨增至五萬缗,徐王昨亦增賜,今為三萬缗今為三:原作「為之」,據《長編》卷四七八補、改。

    。

    」于是诏許增三千缗。

     紹聖二年十月九日,诏諸司使以下差新舊城裡都同巡檢南郊宿衛,依大禮令,内管勾事加賜銀絹,禦廚、翰林儀鸾司應奉官,武臣諸司使、文臣朝奉郎以上,諸司副使通直郎以上,内殿承制以下并小使臣、宣德郎至承務郎銀絹有差。

     徽宗建中靖國元年四月二十六日,戶部狀:「準都省批下廣西路轉運司奏:本路地瘠民貧,賦入微薄,邊面闊遠,支費浩瀚,年計阙錢,自來并是上煩朝廷資助。

    所有今年南郊在近,合用賞給錢物,乞于本路提刑、提舉司錢内撥賜本司應副。

    」诏令本路轉運司于本路朝廷封樁錢内特借錢一十萬貫,應副大禮賞給支用,仍分作五年撥還今借錢司分拘收,依舊封樁。

     五月二十三日,戶部狀:「勘會大禮河北路賞給見錢并折銀錢,依久來條例,戶部應副一十五萬貫。

    今來本部除已從京支銀三萬兩計價錢外,餘少錢數令本路先次刷收簇上供系省錢貼數應副。

    如不足,特于諸司封樁錢内借支,卻将向去接續收到上供系省錢撥遠。

    」從之。

     高宗建炎二年二月三日,戶部言;「建炎二年大禮賞給銀十一萬七千兩,昨為金人取去,無可指拟。

    乞依宣和六年以前大禮申降指揮,下諸路轉運 司,用有額上供和買銀四十萬兩到阙應用。

    」诏逐路共買發銀二十萬兩,内江東路九萬,荊湖南路六萬,福建路五萬。

    仍限今年五月末到京。

     三月十九日,诏:「諸路刷今年大禮合用金銀錢帛等,或擅行支用,依擅支朝廷封樁錢物法加一等,不以去官、赦降原減。

    」 八月二十三日,端明殿學士黃巘厚言:「刷到諸路合起錢物樁辦大禮賞給數目:江浙、淮南、福建路,計都錢二十萬四千六百九十八貫,金三百七十一兩八錢,銀一十九萬二千四百一兩,紬一十四萬二千六百六十二匹,絹四十萬八千四百一十匹,绫一千五百四十匹,羅五萬五千二百四十匹,絲六萬二千三十一(匹)[兩],綿七十萬五千七十九兩,布二十疋」。

    诏行下諸路監司、郡守,催督起發。

     紹興元年二月六日,诏:「今歲大禮,江南東西路、福建、荊湖東西路,各令提點刑獄司躬親詣所部州縣刷應幹合起金銀錢帛,疾速計綱起發,限七月以前到行在左藏庫送納。

    」從戶部侍郎孟庾之請也。

     七日,诏:「今歲明堂賞給,令戶部限十日條具諸司今歲并以應未起錢物,合以何窠名、若幹數目樁充賞給,開具申尚書省置籍。

    今後起到合充賞給錢物,郊時申賞勾銷。

    仍令本省不時督責戶部,如起發(遠)[違]慢去處,令戶部按劾聞奏,重行貶黜。

    戶部有失按劾,尚書省覺察取旨。

    」 十三日,戶部侍郎孟庾言:「大禮賞賜金銀錢帛等, 乞轉委諸路交通并本路轉運使副同共計置,并限今年七月終起發到行在送納。

    限滿,具逐州軍已納到錢物,從戶部比較。

    最多去處官吏,乞行推恩;(遠)[違]慢數少,乞行黜責。

    」從之。

     六月二十五日,戶部言:「據諸路糧料院申,大禮禮畢支賜,本院自來執用宣和重修大禮令格。

    其上件令格,昨為揚州渡江散失,今批錄到大觀重修大禮令格,來執使行執用此句文字似有誤,或當作「未許便行執用。

    」,乞朝廷詳酌,降付本部遵執,參照前次大禮合支數目,逐旋申請施行。

    」诏依大觀格支賜,如有該載不盡處,令戶部參酌比拟,申尚書省。

     四年二月十九日,戶部尚書黃叔敖等言:「檢會前例,越州榷貨(物)[務]都茶場應收到錢物,并樁充大禮使用。

    今年大禮,仍欲将都茶場見在及以後收到錢物,依例收樁準備,至日遣給。

    」從之。

     六月二十九日,诏:「應諸軍班直大禮賞給等,并(尊)[遵]用自京抄錄到政和間禦筆修定條格令式,并禮畢賜外路諸軍賞給格全文施行。

    」 七月四日,荊湖南路轉運司言:「本路安撫司見屯大軍,所管統制、統領、将佐、使臣、用、民兵民兵:原倒,據後文所述乙。

    、水軍等通計二萬一千七百餘人,該遇大禮,合支賞給,未有降到逐等則例。

    」戶部勘當,官員、使臣、将佐大禮賞給,外路不合支破。

    其民兵、用遇大禮,為條格别無賞給則例,行在申降到指揮,民兵支犒設錢一貫,用支錢二百。

    其軍兵将校,近 據湖南安撫司使申會到,各以三貫約支。

    如系三貫以下則例之人,乞(昭)[照]應條格則例支給;如系三貫以上軍兵,乞權以前次體例支給。

    從之。

     八月二十二日,戶部侍郎梁汝嘉言:「紹興元年大禮七分折色,以當時價紐計,共一百三十一萬餘貫。

    今年大禮若五分折色,以今日價紐計,共一百六十三萬餘貫。

    以物價紐計,并無虧損。

    」從之。

     九月九日,戶部侍郎梁汝嘉言:「将來大禮,除已降指揮宰執、百官、諸司等給賜并權行住支外,有内外馬步諸軍,并合依赦賞給。

    今将紹興元年比例措置下項:應行在殿前、馬步軍諸班(值)[直]宿衛親兵、禦前忠佐忠銳将兵,及神武右軍、中軍等,并系衛扈車駕行禮人,依在京例賞給。

    紹興元年六萬三千餘人,賞給三分見錢,七分折支。

    将見錢并折支約當年在市價紐計,共約支過一百五十六萬六千二百八十餘貫。

    今年七萬二千八日餘人,賞給欲五分見錢,五分折支。

    将見錢并折支在市價紐計,共約支錢二百三十一萬二千五百餘貫。

    應在外諸軍,前次賞給例各不同。

    紹興元年,劉光世軍支過見錢七萬三千四百餘貫,嶽飛軍支過見錢一萬五千六百餘貫。

    今年在外諸軍,欲依光世先來已得指揮,并依忠順軍增倍賞給。

    劉光世、韓世忠、嶽飛、王燮四軍共一十二萬一千六百餘人,賞給約支見錢二十八萬六百餘貫。

    總計紹興元年支過内外諸軍見錢、折支共一百六十餘萬貫,今約支内外諸軍見錢、折支共二百五十九萬餘貫。

    」诏增一分折支。

    十七日,诏特依舊例七分折支,三分見錢。

     同日,戶部言:「大禮,内外諸軍依赦賞給。

    本部先于浙西池州、江州、吉州各已樁管錢數,理合專委官主管給散。

    浙西欲委金部郎官,江東、江西、 湖南欲委漕臣。

    如錢不足,許于管下不以有無違礙,應諸司、朝廷封樁不封樁、系省不系省錢内,取撥帖數支給。

    若有剩數,仍舊樁管。

    開具已支人數、職次、錢數帳狀申尚書省。

    」從之。

     十八日,左藏東西兩庫言:「将來明堂大禮畢,給賜諸軍班等賞給,欲分三日遣給。

    」從之。

     七年正月二十一日,尚書省言;「大禮賞給,自軍興以來,循例行(行)[在]左軍兵依舊例以分數折支,其在外屯駐諸軍并依高陽關忠順則例支給見錢。

    較之今日利害,輕重大段未倫。

    且如在外屯駐軍兵屏捍外寇,事體為重,其所得賞給反輕;在内軍兵役使優輕,賞給反重。

    若不随時措置,終恐未協。

    」诏内外諸軍今年大禮合得賞給,并照高陽關忠順則例,令戶部酌度增減,并行一等支給。

     九月二十二日,明堂大禮赦:「應士庶男子、婦人九十以上者,遞加恩錫。

    仍令戶部勘會則例,疾速下所在州縣就賜,〔毋〕或呼召,以緻煩勞。

    」 同日,明堂大禮赦:「應文武升朝官以上緻仕者,賜束帛、羊酒有差。

    内曾任太中大夫、觀察使以上官,仍從優異。

    」 二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同知大宗正事士籛言大宗正事:原作「太正士」,據《建炎要錄》卷一八○改補。

    :「行在南班宗室日奉朝參,已得指揮,應住支舊請給、支賜全行支破。

    今行司南班宗室遙郡防禦使至大将軍一十員,差郊祀大禮行事,已到行在赴朝參。

    緣逐官被差郊祀大禮行事,若稍有不謹,與行在南班宗室被差責任一同,其禮畢支賜賞給,欲 乞依行在南班宗室已得指揮,依舊格全行支破。

    」從之。

     二十八年十一月六日,輔臣言:「近降指揮,蠲放蘇、湖、常三州被水下戶積欠二稅,已捐内帑錢補足大農歲計,以寬民力。

    今大禮金銀錢帛,又準處分令減半供進,恐錫赉之間,或不足用。

    」上曰:「大禮支費,朕先半年裁為定格,無分毫濫予,比減前郊一半,何患不足」 九日,戶部言:「郊祀禮成,賜行在諸軍班直等全分賞給,比照前郊例卷,将官庫所有绫、羅、紬、絹、絲、綿、錢、糧等,以三分見錢,七分依立定價折支則例,自一百五十貫以下至一貫文,例計三十等。

    内有正身合支半分賞給之人,于今來全分中減半勘支。

    其諸路差來行在将官,并在營家口半分賞給家口:原作「家亡」,文意不通,據本卷二四頁「十月八日」條同類文字改。

    ,計二十九等。

    内有正身合支全分賞給之人,今将兩半分合為全分勘支。

    」從之。

     十六日,诏華容軍承宣使士洪士:原作「十」,據《建炎要錄》卷一七五改。

     ,為病不曾差赴郊祀行事,可特與減半支賜。

     三十一年九月五日,華容軍承宣使士洪、蕲州防禦使士豢、眉州防禦使權知濮安懿王園令士程、和州防禦使士石、草(工)[土]士穆、士秀言:「并系紹興府置司宗室,家貧累重,俸給微薄,養贍不給。

    今年明堂大禮大臣攝事,皆不及被差。

    昨降指揮,大禮畢錫予宗室,自節度使至将軍各減三分之一;又紹興十八年大禮畢,士洪不差行事,尚蒙聖慈依紹興十三年立定旨揮減半給賜。

    乞降睿旨施行。

    」诏依所乞,内士穆、士秀依居厚例支。

     二十三日,皇侄武康軍節度使、開府儀同三司、判大宗正事、恩平郡王璩言:「明堂禮成,見居紹興府、知宗正事士籛等各已蒙賞赉,依舊例三分減一支給,獨臣未受慶賞,乞依格例支破。

    」從之。

     孝宗隆興二年二月二十一日,诏:「大禮賞給,行事、執事緣祀事差委官,可照應紹興二十八年已支則例。

    内宰執、宗室應文武官一百匹兩已上,權令減三分之二,餘悉減半。

    五匹兩而下許令全支。

    内侍官銀、絹并權減半支破。

    」幹道三年并同此制。

     同日,戶部狀:「大禮賞給,内除系軍人依已降指揮依舊外,其逐處公吏支賜皆不及五十匹兩以上。

    今乞行下糧料院,照應逐次大禮批放則例,将見錢并銀絹并權行減半。

    」從之。

     幹道元年正月一日,大禮赦:「應士庶男子、婦人年九十以上,與依格給賜束帛等,令戶部速下所在州縣就賜,不得追擾。

    仍仰監司檢察,具就賜過人數、物色名件以聞。

    」三年十一月二日赦、六年十一月六日赦、九年十一月九日赦并同。

     二月二十五日,臣僚言:「檢準隆興二年二月指揮,大禮支賜自宰執、宗室應文武官權減三分之二,餘悉減半。

    行在奉朝請南班官,依已降指揮三分減二。

    所有在外南班宗室,若不曾赴行在差充行事、執事,其支賜即不合批。

    今據士洪奏:『昨于紹興三十一年該遇明堂禮,已放行支請。

    今來宗室不行事士谙等已蒙支賜了當,乞依士谙例 放行。

    』契勘士洪昨于紹興三十一年系在行在,故有支賜,今于紹興府居住,不曾陪祠,難以引用為例。

    欲望特寝所降指揮,庶合公議。

    」從之。

     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