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二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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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是正禮經。

    今肇禋明堂,并依先帝诏旨,從祀悉罷。

    明堂五室,不可虛設,考之《周書》,有『大裘而冕』與『設大次、小次』之文,則義當親祠而不廢。

    有司議來上,嘉從其說,已降指揮,親祠五室,革末世渎神之陋,上承先帝已行之旨,而協周人享帝之恭。

    」先是,八月八日,禮部尚書許光凝等奏凝:原作「疑」,據《宋史》卷一○一《禮志》四改。

    :「奉诏議明堂五室祀五帝。

    按《禮記月令》:『季秋大享帝。

    』說者謂『大飨者,祭五帝也。

    』《曲禮》:『大享不問蔔。

    』說者謂『祭五帝于明堂,莫适蔔也』。

    《周官》太宰『祀五帝則掌百官之誓戒,與其具修』。

    說者謂『祀五帝于四郊及明堂』。

    而王安石以謂五帝者,五精之君,昊天之佐也。

    惟其為五精之君,故分位于五室;惟其為昊天之佐,故與享于明堂。

    自周以還,遭秦絕學,士之所見無複全經。

    神宗皇帝(廢)[發]德音,下明诏,唯以英宗配上帝,而悉去從祀群神。

    陛下稽古有作,取成于心,肇新宏規,得其時制,爰即季秋,肆躬大享。

    位五帝于其室,既無以祢配之嫌;止祀五帝,又無神從祀之黩。

    永為善繼,是謂達孝。

    然則神考黜六天于前,陛下正五室于後,其揆一也。

    」故有是诏。

     二十五日,诏将來宗祀大禮,更不設辂。

     二十六日,诏明堂行禮,并依《五禮新儀》外,其禮制局議定所降指揮并禮例,有合添入《新儀》者,令太常寺修定。

    太常寺言:「儀注内乘輿出稱警跸,傘扇侍衛如常儀,今貼去『稱警跸』字。

    奠玉币右文化俗之舞。

    今改作甯親昭事之舞。

    進熟威功睿德之舞,今改作日靖四方之舞,戶部、兵部、工部尚書捧俎,今改作工部、兵部、戶部尚書捧俎。

    先薦牛,次薦羊,又薦豕,今改作先薦豕,次薦羊,又薦牛。

    」并從之。

     九月六日,宗祀明堂,以皇弟燕王俣為亞獻,越王戚為終獻。

     十二月十八日,诏每歲季秋大享,親祠明堂,其罷有司攝事。

     八年四月二十七日,诏:「朕肇建合宮,秩秩元祀。

    既右烈考,以配上帝,載修國典,參質時令,季秋大享,歲所常行,朕将躬執笾豆,承神緻孝。

    自今以始,着為定制。

    惟先王之世,大禮必簡,觀天下之物,無以稱其德,則以内心為貴,帝親之奉,其敢弗欽!而明堂近在宮城,秋享實薦時事,行之久遠,宜極簡嚴。

    其每歲秋季親祠,如孟月朝獻禮,更不差五使儀仗等。

    其合行事件,令所屬條具申請。

    」 六月八日,太常寺上季秋親祠大享明堂儀:「皇帝散齋七日于别殿,緻齋三日于内殿,有司設大次于齋明殿,設小次于明堂東階下。

    祀日,行事、執事、陪祠官立班殿下,東西相向。

    皇帝服衮冕,太常卿、東上合門官、太常博士前導。

    禮部侍郎奏中嚴外辦,太常 卿奏請皇帝行禮。

    太常卿奏禮畢,禮部郎中奏解嚴。

    其禮器、牲牢、酒馔、奠獻、玉币、升煙、燔首、祭酒、讀冊、飲福、受胙并樂舞等,并如宗祀明堂儀。

    其行事、執事、陪祠官,并前十日受誓戒于朝堂。

    行事、執事官緻齋三日,前一日并服朝服立班、省馔,祀日并祭服。

    陪位官緻齋一日。

    祀前二日,仍奏告神宗皇帝配侑。

    」從之。

     十三日,太常寺言:「明堂大享,以吉辛日為正。

    太史局選到九月二日,其日系宣仁聖烈皇後忌前一日,已系祀畢,兼别無吉辛,望依太史局所定。

    」從之。

     八月十九日,诏:「每歲季秋親祠明堂,比附宗祀大禮,參酌差官。

    行事官并選近上職位人充,餘應吏部差者,盡從朝廷差人。

    」 二十日,诏:季秋大享明堂,以太師蔡京為禮儀使,以太宰鄭居中視滌濯,以嘉王楷告潔。

    楷以提舉皇城司職事當宿衛辭,遂命鄭居中告潔、視滌濯。

     九月二日,大享明堂,以皇弟燕王(娛)[俣]為亞獻俣:原作「娛」,據《宋史》卷二四六《宗室傳》三改。

    ,越王戚為終獻。

    宣和元年九月八日大享明堂、二年九月十三日、三年九月十日、四年九月五日、五年九月十一日、六年九月八日、七年九月十三日,歲皆親祀明堂「歲皆」句原無,據《宋史》卷一○一《禮志》四補。

    。

     宣和三年九月十一日宣和:原無,據《宋史宰輔表》,王黼為太宰在宣和年間,因補。

    ,太宰王黼等言:「陛下肇建合宮,歲嚴宗享。

    今歲天宇清霁,祗肅寅恭,弗禦小次。

    奠玉之初,有鶴翔集空際,從以羽物,乞拜表稱賀,宣付秘書省。

    」從之。

    《宋朝事實》:享明堂畢,诏:「門下:祗承于帝,膺駿命者必昭大服之誠;對越在天,竭孝思者必謹肇禋之舉。

    乃眷度筵之制,久隳考室之文。

    若昔大猷,稱秩元祀。

    規天矩地,遹追三代之隆;負陰抱陽,裒對一堂之 上。

    八牖以達八方之氣,四阿以旋四序之和。

    丕應旁臻,珍祺紹至。

    靈台底曆,星占出柳之符;農扈儲祥,鬯協維秠之薦。

    帝省山則隆揀來于靈壑,嶽修貢則文石拟乎龜書。

    方程屬植之功,已放司空之辟。

    是翳神策,匪直人謀。

    爰熙大室之崇,大飨肅霜之吉。

    右尊祢廟,嚴配昊穹。

    四海會同,用繼皇佑肇基之志;五位時序,益增元豐垂裕之光。

    工祝告親制之辭,備樂奏躬修之律。

    駿奔在庭者,皆知秉德;祗栗于位者,無有違心。

    苾苾芬芬,齊誠永格;沿沿屬屬,神保是臨。

    方祲典之涓成,既繁禧之顯被,其敷惠術,誕霈恩綸。

    内均四守之微,外浃萬邦之衆。

    可大赦天下。

    于戲!上天孚佑,獲承帝親并享之休;下國駿彪,敢後福祿攸同之錫!疇咨遐迩,共對榮懷。

    」 禮宋會要輯稿禮二四明堂制度 明堂制度 徽宗政和五年,上将建明堂,七月十日,手诏曰:「孝莫大于嚴父,嚴父莫大于配天。

    遠而尊,故配祖于郊;近而親,故嚴父于堂。

    今三歲一郊,佑我烈祖,而宗祀明堂,以配上帝,寓于殿寝,禮蓋雲阙。

    朕嗣承元烈,君臨萬邦,罔極之懷,欲報無所,夙興夜寝,靡遑甯處。

    崇甯之初,嘗诏建立,去古既遠,曆代之模無足循襲。

    朕萬幾餘閑,黜諸儒臆說,刺經稽古,度以九筵,分其五室,通以八風,上圜下方,參合先王之制,心庶幾焉。

    相方視址址:原作「此」,據《宋史》卷二○一《禮志》四改。

    ,于寝之南,僝工鸠材,自我作古,以稱朕昭事上帝、率見昭考之心。

    咨爾中外,其體至懷。

    」 八月六日,诏:修建明堂,布告大廷,奏告天地、宗廟、社稷、宮觀、諸陵及五嶽四渎。

     十二日,诏移秘書省于他所,以其地為明堂。

    以杭州觀察使陳彥言,明堂基宜正臨丙方稍東,以據福德之地,故有是诏。

     十五日,手诏:「明堂之制,自三代以還,有為之君雖欲稽法先王,終不能如古。

    蓋違經循俗,惑于衆說,失其旨意。

    朕永惟嚴父飨帝之禮尚阙未備,取《考工》所記 載工:原存「所」字左部,據《宋史》卷一○一《禮志》四改。

    ,考其互見之文,得其制作之本。

    命工伻圖,莫不備具,無不合。

    夏後氏曰世室,堂修二七,廣四修一,五室三四步四三尺,九階,四旁兩夾窗「兩」下原有「旁」字,據《宋史》卷一○一《禮志》四删。

    。

    考夏後氏之制,名曰世室,又曰堂者,則世室非廟堂。

    修二七,廣四修一,則度以六尺之步,其堂修十四步,廣十七步之半。

    又曰五室三四步四三尺者,四步益四尺,中央土室也;三步益三尺,木、火、金、水四室也。

    每室四戶,戶兩夾窗,此夏後氏之制也。

    商人重屋,堂修七尋,崇三尺,四阿重屋。

    商人名曰重屋而又曰堂者,非寝也。

    度以八尺之尋,其堂修七尋。

    又曰四阿重屋者,阿者屋之曲也者:原無,據《宋史》卷一○一《禮志》四補。

    ,重者屋之複也,則商人有四隅之阿,四柱複屋,則知下方也。

    周人明堂,度以九尺之筵。

    三代之制不相襲,夏曰世室,商曰重屋,周曰明堂,則知皆堂也。

    東西九筵,南北七筵,堂崇一筵,五室。

    凡堂二筵者,九筵則東西長,七筵則南北狹,所以象天,則知上圜也。

    夏、商、周之名雖不相襲,其制則一,唯步、尋、筵廣狹不同而已。

    《考工記》所言三代之制,亦各互見。

    朕萬機之暇,取夏氏益世室之度,兼商人四阿重屋之制,從周人度以九尺之筵,上圜象天,下方法地,四戶以合四序,八窗以應八節,五室以聚五行,十二堂以聽十二朔。

    九階、四阿,每室四戶,夾以八窗,兼三代之制,黜諸儒之臆說。

    飨帝嚴父、聽朔布政于一堂之上,于古皆合,其制大備。

    宜令明堂使司遵圖建立,以稱朕意。

    布告中外,鹹使 聞知。

    」于是内出明堂小樣于崇政殿,集百官宣示,命太師、魯國公蔡京為明堂使,宣和殿學士蔡攸讨論指畫制度,顯谟閣待制蔡儵、蔡鈆、殿中監宋參詳。

    明堂使蔡京言:「三代之制,修廣不相襲,夏度以六尺之步,商度以八尺之尋,而周以九尺之筵,世每近,制每廣。

    今若以二筵為太室,方一丈八尺,則室之中設版位、禮器已不可容,理當增廣。

    今從周之制,以九尺之筵為度,太室修四筵,三丈六尺。

    廣五筵,四丈五尺。

    共為九筵。

    木、火、金、水四室各修三筵,益四五,三丈一尺五寸。

    廣四筵,三丈六尺。

    共七筵,益四尺五寸。

    十二堂古無修廣之數,今亦度以九尺之筵。

    明堂、玄堂各修四筵,三丈六尺。

    廣五筵,四太五尺。

    左右各修廣四筵。

    三丈六尺。

    青陽、總章各修廣四筵,三丈六尺。

    左右各修四筵「修」下原有「廣」字,據《宋史》卷一○一《禮志》四删。

    ,三丈六尺。

    廣三筵,益四五。

    三丈一尺五寸。

    四阿各四筵,三丈六尺。

    堂柱外基各一筵基:原作「其」,據《宋史》卷一○一《禮志》四改。

    ,九尺。

    堂總修一十九筵,一十七丈一尺。

    廣二十一筵。

    一十八丈九尺。

    」诏悉從之。

    先是,崇甯四年七月二十七日,宰臣蔡京等進呈庫部員外郎姚舜仁請自國丙巳之地建明堂,缋圖以獻。

    《九朝長編紀事本末》:崇甯四年八月丁亥,庫部員外郎姚舜仁言:「伏聞神宗皇帝嘗诏侍臣,欲考古三雍之制,開明堂、辟雍,以發政施仁,其初志蓋将以追配黃帝、三代之治。

    元佑紛攘之後,紀綱法度靡複存者。

    陛下天縱之聖,獨見于昭曠之先,而執政大臣相與發明神考之遺訓,肇建外學,規創辟雍,而弦誦之音于天下,茲盛德之舉也。

    」又曰:「今陛下恢複先烈,搜講上儀。

    體虞庠之制,立近郊之學;即丁未之方,申辟廱之教。

    與夫區區之漢、唐增煥祈年之館,大營避暑之宮,萬萬相遼矣。

    臣伏願陛下上規黃帝、三代之遺制,下采《戴禮》經傳儒之碩論,即國之東丙巳之地,正明堂之大禮,革皇佑權宜之設,定崇甯不刊之規,具大駕之 于盛儀,則烈祖在天罔不來格,上帝時歆罔不顧諟。

    陛下雖未及登封泰、華之颠,禅地汾陰之北,而橫經四學,閱禮三雍,臨壁水以群英之綱,禦明堂而受四海之贽,顧不盛哉!」又曰:「臣謹參考古禮,繪成圖式以獻。

    其制中為一堂,上設重屋,太室居中,四阿重屋,四門四堂,各為一室,共八空以通八方,以拟八封。

    外辟四門,以示明四目、達四聰之義。

    四面各為五門,以應五行。

    皆法《禮記明堂位》之文。

    堂修十四步,其廣十四步二分步之一,應《周官》世室之制。

    其崇九尺,以應《周官》一筵之數。

    門堂取則于正堂三之二,其修九步三分步之一,其廣十一步三分步之二。

    其門堂各為一室,取則于門堂三之一。

    其修三步十分步之一,其廣三步六十八步之五十三。

    室居中,其修四步,其廣四步三分步之二。

    四阿重屋各為一室,其修三步,其廣三步二分步之一。

    每室為四戶,以法四時。

    四旁為八窗,以象八節。

    皆法三代之制。

    總而計之,凡九室象九州島,三十六戶以法三十六旬,七十二牖以應七十二氣。

    九階以用天之道九,上圓下方以體天地之形,四隅無壁以法皇道之四達,戶設而不閉以示不藏。

    室覆以茅,貴其質也。

    東序西序,合二百一十有六,幹之策也。

    驗之于古則有稽,參之于禮則不悖。

    奢不至靡,儉不至陋。

    号為崇甯明堂定制之圖。

    爰漢曆唐,茲禮殆廢,舉而行之,意在今日,千載一時,超絕邃古。

    臣愚妄議典禮,死有餘地。

    」鹵簿,備五辂之禮容,俾夫旗物舒布于國門,吹徐引于馳道,萬國諸侯鹹觌于缛禮,四方賓客鹹 上曰:「先帝嘗欲為之,有圖見在禁中,然考究未甚詳。

    」京曰:「明堂之制,見于《禮記》、《周官》之書,皆三代之制,參錯不同,學者惑之。

    舜仁留心二十餘年,始知《周官考工記》所載三代之制為文各互相備,故得其法。

    今有二圖,其齋宮一悉南向,一随四時方所向。

    」上曰:「可随四時方所向,仍令将作監李誡(司)[同]舜仁上殿。

    」 八月十六日,李誡、姚舜仁進《明堂圖》,上謂誡等曰:「聖人郊祀後稷以配天,配以祖,宗祀文王于明堂,配以考,兩者當并行。

    明堂之禮廢已久,漢、唐卑陋不足法,宜盡用三代之制,必取巨材,務要堅完,以為萬世之法。

    」遂依舜仁等所奏《明 堂圖議》營建,唯不得科率勞民。

    仍令學士院降诏,曰:「朕若昔先王飨帝之義,嚴父之禮,布政之居,夏有世室,商有重屋,周有明堂,對越在天,以孝以享。

    朕承祖宗積累之緒,永惟先帝盛德休烈,懼無以稱,而宗祀之報尚或阙焉,中夜以興,怵惕靡究。

    比诏有司,審嘉論定,具圖來上,于禮有稽。

    追三代之墜典,黜諸儒之異說,作而成之,庶幾乎古。

    朕将秩禮祗載,昭事上帝,佑我烈考,斂時五福,用敷錫于庶民。

    有姚舜仁所奏《明堂圖》,可依所定營建。

    」《九朝長編紀事本末》:仍诏:「明堂功力浩大,須寬立期限營建,俟過來年丙戌妨礙外,取旨興功。

    仍令胡師文、梁子美各于本部出材木處,據合用造成熟材,搬辇上京。

    其見役工可權罷。

    」胡師文,淮南發運;梁子美,河北都運。

    《實錄》但雲诏修建明堂,俟過來歲興役,不顯因由,今用诏旨删修。

    八月二十四日,初下诏修建。

     十月二日,蔡京等進呈修營明堂申請,上曰:「朕事天地有南北郊之禮,備矣,惟嚴父配天未有其所。

    前此以大慶殿權設幄次為明堂,且大慶殿乃大朝會受賀之所,豈可為嚴配之地」京曰:「古人雲明堂、路寝,其制一也。

    謂其制之同,非謂路寝即明堂也。

    《孟子》載齊王曰:『人皆謂我毀明堂,毀諸已乎』孟子對曰:『王欲行王政,則勿毀之矣。

    』齊去三代之制未遠,即别名曰明堂,又曰可毀,即非因路寝為明堂可知。

    」修建明堂讨論指畫制度蔡攸言:「明堂五門并諸廊結瓦等,三代别無制度,漢、唐或蓋以茅,或蓋以瓦,或以木為瓦,以夾纻漆之,其制不同。

    今酌古之制,适今之宜,蓋以素瓦,而五門用琉璃緣裡,及頂蓋 鸱尾綴飾之物,并以琉璃,庶文質得中。

    」诏從之。

    仍用銅火珠。

    又言:「宮殿四角垂鈴,古未嘗有,唯《漢武故事》神宇椽首皆作龍首銜鈴,無所經據,後世唯道釋祠宇往往用之。

    今明堂稽古制作,鹹有法式,角鈴不當複用。

    至于鸱尾,亦起漢武時,以海中有魚虬尾似鸱,作象于尾以厭火祥。

    至唐永徽,乃施于明堂,合用鸱尾。

    然屋大脊高,鸱尾崇必踰丈,若更施拒鵲,或恐太高,風雨易損。

    欲乞明堂鸱尾不施拒鵲,其門廊即随宜施用。

    」又言:「明堂之制,上圜象天,下方法地。

    《易》曰『天玄地黃』,古者取象,各以其類,故《周官》以蒼(壁)[璧]禮天,黃琮禮地。

    今明堂用瓦,上圜純青,下方純黃,取象其色,而合三代用蒼(壁)[璧]、黃琮之意。

    五門即用琉璃緣裡。

    」又言:「明堂下方法地,副用黃琉璃結瓦,蓋天玄地黃即無間色。

    脊與鸱尾當純用黃。

    」诏悉從之,惟疊脊鸱尾上皆以青,下純用黃,砌地用五色石,各随其方之色。

    又言:「明堂欄楯柱端所飾之物,于曆代無所稽考,恐合随宜仿古文鹿或辟邪之象,以銅為之,庶可持久。

    而明堂設色制度,考之于古,唯夏後氏世室曰盛以蜃灰垩牆而已,然不言畫缋之制也。

    《周官》缋事雜五色,東方曰青,南方曰赤,西方曰白,北方曰黑,天謂之玄,地謂之黃。

    雜四時五色之位以章之,謂之巧。

    故漢、唐以來,明堂四向各随其方之色。

    伏乞如周缋事之制,明堂設飾雜以五色,而各以其方所尚之色為主。

    五 室皆如之,太室以黃而各以相生之色因之,如東方青而仍以墨。

    上圜象天,以玄色為主而以青次之。

    八窗、八柱上施以綠,蓋青、黃間色為綠,以應天地之氣交也。

    國朝以火德王,所尚者赤也,當以赤為本。

    今堂、室、柱、門、欄、楯并飾以朱,則遠以合三代之制,近以協所尚之色。

    」又言:「修造法式,殿基用石螭首。

    此于曆代無聞,唯唐有起居郎、舍人秉筆随宰相入,分立殿下,直第二螭首,和墨漓筆,皆即坳處,時号螭頭。

    舍人殿設螭頭,蓋見于近世,其制非古,不可施用。

    」诏悉從之。

     又诏讨論明堂基作三級及改制火珠制度。

    攸言:「謹按堯舜堂高三尺,土階三等。

    《考工記》周明堂崇一筵,《呂氏春秋》周明堂茅茨蒿柱,土階三等。

    既一筵而階三等,則知堂三級,每級三尺,故後世有龍墀、沙墀、丹墀三墀之稱。

    欲乞堂為三級,每級崇三尺,共為一筵,如周之制,其廣狹随宜。

    火珠之制不見于三代,自唐證聖重建明堂,凡高二百九十四尺,為三層,上施寶鳳,俄以火珠代之,此不足法。

    今明堂之制,上圓象天。

    《易》曰『幹,天也,幹為龍』,又曰『雲從龍』,欲乞改火珠為雲龍之象。

    」诏悉從之。

     又诏:「明堂南門之内所餘地一十五丈有餘,宗祀樂舞已占一十五丈,而行事、陪祠文武班列及其它仗衛之類無地可容。

    今明堂近增兩墀三級,其一層增基依舊一筵外,餘四面第二、第三層并以四筵之數,基址稍移向北,與東、西、北三面墀 前所餘丈尺廣狹相若。

    應門内空地比明堂東、西、北面稍多,可更移南門近外五間,東、西二門移與青陽、總章依舊相對。

    」 又诏讨論五門立戟之制,攸言:「謹按《周禮》,王者會同之舍有棘門。

    先儒以『棘』為『戟』。

    按《說文》,『戟』讀若『棘』。

    《左傳》『子都拔棘逐穎考叔』,注雲:『棘,戟也。

    』則古者『棘』與『戟』通用。

    《周禮》戟門非正名為明堂,然先王之時,朝觐會同之門乃有戟。

    漢文帝入未央宮,有持戟衛端門者,武帝居前殿則植戟,晉崇福門有雞鳴戟,《周禮》戟門之制也。

    隋、唐宮門列戟二十四,國朝因之。

    元豐中,诏天興殿本以欽奉天神,更不立戟。

    竊詳戟所以自衛,今明堂飨帝嚴配,三代無立戟之制。

    」诏明堂青陽、總章、平朔及應門并不立戟。

    于是五室、十二堂、八窗、三十六柱,皆有成式矣,獨改玄堂為平朔,門亦如之。

    乃以敷佑門曰左敷佑,左承天門曰右敷佑,右承天門曰平秩,更衣大次曰齋明殿。

    其明堂青陽、總章、玄堂、金、木、水、火、太室及五門,并禦書大字牓之,宣示百官。

     又诏讨論庭所植之木,攸言:「大司徒以天下土地之圖周知九州島之地域,制其畿疆而溝封之,設其社稷之壝而植之,各以其野之所宜木,因以名其社,殆與夏後氏以松、商人以、周人以栗同意。

    然而外朝所植有九棘焉,有三槐焉。

    蓋以棘之為木,其華白,義行之發也;其實赤,事功之實也。

    棘在外以待事,故左九棘孤卿大夫位焉,右九棘公侯伯子 男位焉。

    槐之為木也,其華黃,中德之暢也;其實玄,至道之複也;文在中,含章之義也,故三公位焉。

    則其所植,謂無所寓之義,可乎臣嘗即《詩》推之,『植之榛栗,椅桐梓漆,爰伐琴瑟』,以見宮中所植者,皆可備禮樂之用也;『在彼杞棘』,則況剛實之令德;『其桐其椅』,則況柔良之令義;以至『有栲有杻』,則況強忍之材;『有杞有李』,則況養人之材。

    凡此者,亦莫不有所寓之義焉,矧明堂所植之木乎且明堂者,政教之堂也,于斯宗祀以配上帝,以教天下之孝,政之使正,孝之使效,孰有大于斯者,則所植之木尤不可無所寓之義也。

    臣謹按《書》以《梓材》名篇,《考工記》以梓人名官,凡以梓為木之王。

    《商武》以《松柏丸丸》,蓋松者,圓實之材,為衆木之長,猶公為百官之長也。

    而桧,葉松身,其葉與身皆曲而會之。

    莊子曰:『受命于天,唯松、獨正,桧兼松、之美而又土地所宜。

    』臣以謂明堂當植梓及松、之木,蓋梓為木之王,松、為木之長,以況王公論道之義,而桧兼松、之美而又土之宜,庶幾合古之義。

    」從之。

    《九朝長編紀事本末》:五年正月丙午,诏:「近以肇建明堂,下諸路和買材植物料,已買到者速償其價,漸次附綱送京師,未買者并罷。

    其抛造工作如已造或願輸官者,依實直給價,未造者罷之。

    官司如敢督索,并科違制之罪。

    」仍诏:「明堂國之大政,即與前後勞造事體不同,應有司官屬自(雷)[嘗]竭力奉上,以成大功。

    如是修制所抽人匠,取索材料材植,如敢占吝隐諱,不即發遣應副者,監官不以官高(依)[低],并行除名勒停,送廣南遠惡州軍編管。

    」 七年四月十九日上梁,禦制文。

     二十三日,手诏:「将來明堂專以配帝嚴父,以伸昭事孝思之心。

    」 于是文武百寮太師、魯國公蔡京等五上表,恭請皇帝禦明堂頒常視朔,負扆聽朝,皆批荅不允。

     六月六日,诏:「明堂告成,修建所保明官屬,等第推恩。

    」既而分三等,第一等、第二等各轉一官,仍減一年磨勘;第三等各轉一官。

    讨論參詳制度官皆推恩有差。

    《九朝長編紀事本末》:六月戊午,太師、魯國公蔡京進封陳魯國公。

    己未,童貫加檢校少傅、威武軍節度使,梁師成為檢校少保、興德軍節度使,宣和殿學士蔡攸為宣和殿大學士,太中大夫、開封尹王革遷三官,宣和殿學士、太中大夫盛章遷兩官,顯谟閣待制蔡儵、蔡鈆并為龍圖閣直學士。

    皆以(四)[明]堂成推賞也。

    明堂推賞,童貫及梁師成降制,蔡攸以下别降禦筆。

    《實錄》不書貫及師成,蓋疏略也,今增入之。

    自餘轉正任橫行者尚多,姑從《實錄》,更不一一書之。

     《萍州可談》:崇甯初,姚舜仁獻《明堂議》,以秘書少監修建明堂,專掌制度。

    姚議太室用茅覆,尊堯制也,竟不成。

    政和初,睿斷天成,遂建合宮之制,不用茅,可見姚論之迂。

    親祠北郊,自祖宗以來不得定議,議者多曰天子祭天地大裘而冕。

    傳雲:大裘,黑羔裘也。

    夏至極暑,至尊禦羔裘不便,遂中辍。

    政和初,始定夏祭之禮。

    聖人之于天道,宜自得之。

     禮宋會要輯稿禮二四明堂頒朔布政 明堂頒朔布政 徽宗政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手诏:「朕嗣承先志,考協禮經,肇建明堂,得其時 制。

    蓋以欽若昊天,率見昭考,兢兢業業,懼不克歆。

    而末予沖人,負扆南面,以聽天下,其敢遑處!将來明堂,專以配帝嚴父,餘悉移于大慶、文德殿,以伸昭事孝思之心。

    」于是文武百僚太師、魯國公祭京等五上表,恭請皇帝禦明堂頒常視朔,負扆聽朝。

    乃下诏曰:「朕嗣有令緒,遹追先猷,永言孝思,欲報之德,右我烈考,克配上帝,而宗祀明堂,久失時制。

    夙興夜寐,罔敢遑甯。

    取成于心,稽古有作,僝工度地,不日而成,事帝飨親,于是獲考。

    非(持)[特]予一人之慶,亦惟 爾萬邦之休。

    若稽先王,考古成憲,孔子不去告朔之饩,孟轲勿毀行政之堂,中夜以思,誠不可廢。

    視朔布政,可依所請;若負扆以朝諸侯,南面而聽天下,厥有路寝,豈必明堂夫成而不居,朕之所志,百辟卿士,毋複有言。

    」 七月二十九日,禮制局奏,議明堂視朝聽朔奏告:「臣謹按,古者朔必告廟,故《論語》稱『告朔告廟,然後視朝』,《禮記》考廟、祖考廟皆祭,《國語》有月祀則告廟故也,示頒于天子者不自專,乃繼述之意。

    孔子不欲去告朔饩羊,吉月朝服而朝,其重朝禮也如此。

    今太廟朔祭正合古義,如遇明堂聽朔,合于太廟每室祀文奏告聽朔之意。

    」 議四時朝觐皆南鄉:「臣謹按《禮記》,朝諸侯于明堂之位,天子負斧扆南鄉而立,三公北面。

    蓋聽朔則各随其方,朝觐皆負斧扆而南鄉,故經不稱青陽、總章之位而獨稱明堂位,夫是謂坐四星之中,向明而治。

    伏請每朝并禦明堂而南鄉,朝退随月禦明堂布政,閏月則居門。

    」 議視朝并逐月禦堂儀仗:「臣謹按黃麾大仗五千二十五人,自來大慶殿大朝會用之。

    今來明堂大朝會,五方各設半仗,環繞周,以極文物之盛。

    契勘黃麾仗旗幟并仗衛人袍衫抹額,其質有五方色。

    今來環繞周十二堂,雖兼用五方色,令各随其方本色為當。

    如得允當,請下有司豫辦施行。

    謂如東方半仗六分,青色用(用)一分,餘色各一分之類。

    仍乞下有司審度,量地之宜排設。

    如地有餘,即中央用黃麾大仗, 車辂設于南門之外。

    月朔視朝并用角仗。

    」 議修定時令:「臣謹按《玉藻》,天子聽朔于南門之外;《周官》太師,頒告朔于邦國。

    蓋聽朔則每月聽朔政于明堂,頒朔則以十二月朔政頒于諸侯。

    又按《周禮月令》,天子居青陽、明堂、總章、玄堂,每月異禮。

    然《月令》之文,自颛帝改曆術,帝堯正人時,《大戴》有《夏小正》,《周書》有時訓,《呂氏春秋》有十二紀。

    《禮記月令》雖本于呂氏,然其所載皆因帝王舊典,非呂氏所能自作也。

    唐開元中,删定《月令》,國朝亦載于《開寶通禮》,及以祠祭附為祠令。

    今肇建明堂,稽《月令》十二堂之制,其時令宜參酌修定,使百官有司奉而行之,以順天時,和陰陽,誠王政之所先也。

    」 議每歲十月朔禦明堂受來歲新曆頒之郡縣:「臣看詳太史局每年以十月朔就崇政殿進呈來歲曆日。

    謹按《月令》,以季秋之月為來歲受朔日,考之夏以建寅為正,商以建醜為正,周以建子為正,今以十月為來歲,何也蓋古者重谷敦本,三(歲)[時]務農大畢而歲功成,所以名一歲也。

    又以《詩》考之,『曰為改歲,入此室處』,十月閉塞而成冬,故謂之『改歲』也。

    《月令》以季秋受來歲朔日,正以十月為來歲。

    今拟以每歲十月朔明堂設仗,受來歲新曆,退而頒之郡縣。

    其有随(身)[月]布政依此。

    」 議大朝會立班:「臣謹按《周官》朝士、司士、大仆掌外朝、治朝、燕朝之法而正其位,則三朝之位也。

    又按《禮記》,朝諸侯于明堂之位,天子負斧扆南鄉,三 公、諸侯、伯、子、男、九夷、八蠻、六戎、五狄、九采、四塞之國,各以内外尊卑為位,則明堂朝諸侯之位也。

    蓋周制三朝皆有定位,其諸侯、四夷之朝會則于明堂焉。

    今若元正、冬至、仲夏朔及應大朝會,欲乞并禦明堂,除遼使依賓禮,蕃國各随其方,立于四門之外。

    」 議布政宣示禦批手诏:「臣謹按孟子謂齊宣王曰:『明堂,王者之堂也,王欲行王政,則勿毀之矣。

    』是以古者皆謂明堂為布政之宮。

    黃帝有合宮之議,舜有總章之訪,《黃帝内經》亦載坐明堂問臣下之事。

    今頒布政宮,若禦批、手诏令宣示下者,并乞于明堂宣示,然後出牓朝堂,頒布天下。

    」 議宣讀赦書、德音:「臣看詳赦書、德音,舊系文德殿宣。

    謹按《易》曰:『雷雨作解,君子以赦過宥罪。

    』蓋王者行慶施惠,與物惟新,若雷雨之動,無不被其澤者。

    自非上當天心,幽契神理,民或未孚。

    明堂者,上帝、皇考之所臨,需澤之所施,即此而宣布,質諸鬼神而無疑者也。

    今乞除合禦樓肆赦外,其餘赦書、德音并就明堂宣讀。

    」 議朝會遇節假等日不廢:「臣切惟朝會之禮,厥有典常,然或有時而罷者,為大祠日也,為忌前一日也,為節假也,為有故綴朝也,臣請論其不可廢者。

    伏見舊制,朝會适在大祠日,即改禦崇政殿。

    然春朝、夏宗、秋觐、冬遇,時會衆同,定制也,雖在大祠日,曷可廢哉但其日樂備而不作可也。

    臣謂大祠日朝會不可廢者以此。

    《祭義》曰:『忌日不用,非不祥 也。

    』言夫日志有所至而不敢盡其私也。

    據此,正謂忌日不用耳。

    視朝,禮之大者也,以細妨大,非所宜。

    臣謂忌前一日與節假不當罷朝會者以此。

    謹按慶曆五年五年:按《長編》卷一五二記此事于四年十月。

    ,曾公亮奏:『朝廷行辍朝禮,其日後殿須坐,則禮有輕重,自可略輕而為重,更不行辍朝禮更:原作「又」,據《長編》卷一五二改。

    。

    』谏院奏:『曾公亮所陳于辍朝之間适宜順變,然慮君臣恩禮之情有所未盡,欲乞除人使見辭、春秋二宴合行舉樂,即次日辍朝。

    餘依曾公亮所奏。

    』诏可。

    今明堂朝會,國之大經,或遇有故當辍,即依故事移就次日。

    臣謂朝會之不可廢者(如)[以]此。

    」 議差官屬:「臣謹按,古者掌明堂之事,載于經史可考者,若《周官》大史掌『正歲年以叙事,頒之于官府及都鄙及:原無,據《周禮注疏》卷二六補。

    ,頒告朔于邦國,閏月,诏王居門終月』,蓋明堂聽朔、頒朔之事也。

    自三代以後,典禮廢缺。

    《漢志》明堂月令四人,各主一時之事,明言所職以和陰陽。

    宋及齊、梁置明堂令、丞,掌祀五帝之事。

    隋、唐始以郊社令、丞兼掌明堂之位,掃除内外及設燎壇。

    雖專置令、丞,殊非古制。

    今肇建明堂,統和天人,凡宗祀、聽朔、布政、朝會,遠法成周之制,欲乞置明堂頒政一員為長,頒事二員為貳,頒朔每方二員,各掌遠方之事,以備太平盛典焉。

    其提舉、管勾官,亦令随事置員。

    」從之。

     政和七年九月一日,诏頒朔布政自十月為始。

     十月一日,皇帝禦明堂平朔左個,以是月天運、政治及八年戊戌歲運曆數布于天下。

    自是每月朔禦 明堂,布是月之政,每歲十月以來歲運數布于天下。

    宣和二年,始用正月朔布是歲之運數,後以為常,其文不能盡錄。

     九日,文武百僚、太師魯國公蔡京等上表,恭請皇帝禦明堂,負扆朝百辟,南面聽天下,批答不允。

    京等再上表陳請,始诏從之。

     二十一日,诏:「應頒朔布政诏書入急腳遞,依赦降法。

    諸路監司、州縣依此。

    應頒朔布政诏書付吏部,差人吏、工匠、紙劄,限一日以事分下六曹,限一日下諸路監司,違者杖一百。

    應承受頒朔布政诏書,監司随事檢舉下諸州,州下諸縣。

    牓谕訖,具已施行申州,州申所屬監司以聞。

    共不得過十日,違者杖一百。

    若檢舉不以時,施行不如令,加二等,不以赦降原減。

    」 十一月一日,皇帝禦明堂,南面以朝百辟,退坐于平朔,頒政。

     十二月二十一日,诏:「今後頒月令、頒政官,當殿依降麻儀搢笏宣讀,舍人二員對展。

    」 二十五日,提舉京西北路常平等事時君陳奏:「共惟皇帝陛下肇建合宮,誕布仁政,每月谷旦行月令以順陰陽,德至渥也。

    内以诏書降付省部,外則委之監司、郡守,推而行之,孰敢不虔!然竊考成周之時,凡治教政刑之法,莫不垂于象魏,使萬民可觀。

    浃日以斂之,而又設官分職,月吉則屬民而讀邦法。

    臣愚欲乞今後以頒朔布政诏書并昭示于魏阙之下,使民拭目而觀,鹹知陛下德意。

    諸路州縣集民宣讀,悉意奉行,印給黃牓,遍行曉谕。

    」诏都下于 河南北市、諸州軍于頒诏所牓示。

     【宋會要】 政和三年三月八日此前原批:「此條與禮書『明堂大禮』相連,蓋是明堂頒朔。

    」又天頭原批:「明堂頒朔。

    」,诏;「頒月之朔,使民知寒暑燥濕之化,而萬裡之遠,雖驿置日行五百裡,已不及時。

    千裡上可前期十日先進呈,取旨頒布,諸州長吏封掌,候月朔宣讀。

    」 重和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诏應千裡外并前二十日頒降。

     六月二十九日,起居郎李彌遜奏:「契勘太史局天文院崇天台渾儀所隸秘書省,今來頒朔布政,既建府設官,則太史局等處慮合撥隸明堂頒朔布政府,庶幾體統相承,治以類舉。

    」從之。

     宣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诏:「頒政事、頒朔,人主之事,不可以為官稱。

    可減罷頒政一員不置;頒事二員改置司常一員,掌頒朔布政等事;頒朔四員改置司令二員,掌讀月令等事。

    以上并隸明堂頒朔布政府。

    」 八月十四日,诏明堂頒朔布政府詳定官并罷。

     四年二月十四日,太宰王黼言:「今編類到明堂頒朔布政司政和七年十月止宣和三年十月頒朔布政诏書,及建府以來條例,并氣令應驗,《目錄》一冊,《編類》三冊,《歲令》四冊,《朔令》五十一冊,《應驗錄》四冊,總六十三冊,謹随表上進以聞。

    」 欽宗靖康元年二月十日,罷明堂頒朔布政。

    紹興元年二月十一日天頭原批:「明堂頒朔止此,以下為明堂大禮。

    」,禮部尚書秦桧等言:「明堂之禮尚或可舉,然而事大體重,更乞博采議,審擇其中。

    至于參稽沿革,讨 論典禮,(真)[直]有司之職也,宜诏令禮部、禦史台、太常寺條具明堂合行事件。

    」十六日,诏令有司參酌讨論聞奏。

     七月十二日,禮部言:「準诏參酌皇佑诏書,将來請合祭昊天上帝、皇地祇于明堂,奉太祖、太宗以配。

    合用神位四位,元係禦筆明金青出字,雕木縷金,五綵裝蓮花戲龍座,黃紗明金罩子,黃羅夾軟罩子,黃羅襯褥,朱紅漆腰套匣,黃羅夾帕,事件全。

    昨緣揚州渡江遺失,乞下所屬疾速制造。

    」從之。

     十七日十七日:此前原有「十八日上合」五字,顯與下條首五字重,删。

    ,上緻齋于内殿,文武百官各緻齋于所司。

     十八日,上合祭天地于明堂,奉太祖、太宗(酌)[配]。

    禮畢不受賀,文武百官拜表稱賀如儀。

     二十五日,诏:明堂大禮,越州天慶觀差同知樞密院事富直柔,溫州景靈宮差本州島守臣,行恭謝之禮。

    太史局選用九月三十日,從之。

     二年閏四月二十七日,太常少卿王居正等言:「九月二日,季秋祀昊天上帝前二日,奏告神宗皇帝配侑。

    居正等竊惟去歲明堂大禮,是時禮官仰稽神宗聖訓,及取司馬光、呂誨、王安石等說,皆以謂向者明堂配以近考,失《孝經》本旨,遂請以太祖、太宗配,而朝廷參用侍從、台谏之議行之矣。

    其九月四日祀昊天上帝,實每歲季秋大飨明堂之禮,今既不敢因舊配以神宗,而去歲明堂緣奉诏書參酌皇佑故事,有合祭并配之禮,與今來每歲季秋祀上帝禮複不同。

    乞令禮官合議,取旨施行。

    」從之。

    已而權禮部侍郎趙子 (畫)[晝]等言:「謹按《孝經》:『郊禮後稷以配天,宗祀文王于明堂以配上帝。

    』前漢以高祖配天,後漢以光武配明堂,說者謂古之帝王自非建邦啟土、肇造區夏者,皆無配天之記。

    聖宋崛起,非有始封之祖,則創業之君太祖是矣。

    太祖則周之後稷配祭于郊者,太宗則周之文王配祭于明堂者。

    仰惟祖功宗德,萬世不遷,配帝配天,禮無易此。

    頃當三歲之親祠,爰奉祖宗而并配,雖為舊典,其實權宜。

    自今每歲季秋攝事,臣等伏請專祀昊天上帝,以太宗皇帝配侑。

    」诏依。

     紹興四年四月六日,禮部、太常寺言:「禮部侍郎、兼侍講、兼權直學士院陳與義奏:『竊惟明堂之禮,有西漢武帝汶上之制,紹興元年實已行之,若再舉而行,适宜于今,無戾于古。

    』太常丞詹公薦、太常博博士劉登奏:『竊考古之巡幸,自非封禅告成,未有行郊祀者。

    如漢武帝一時巡狩,不過祀明堂而已。

    今歲若且祀明堂,實得權時之義。

    』又貼黃稱:『紹興元年止設四位,即不曾從皇佑诏書兼祀百神。

    』诏将來行明堂大禮,令有司條具合行禮儀聞奏。

    今具下項:一、昨紹興元年以明堂大禮為稱,今來大禮,欲依紹興元年體例施行。

    一、神位系設昊天上帝、皇地祇,配以太祖、太宗皇帝,共四位。

    并天皇大帝、神州地祇已下從祀共七百六十七位,總計七百七十一位,并合用神位版。

    乞下工部,指揮文思院,計會(大使)[太史]局指說,依數制造施行。

    一、祭器共計七百七十一位,合用陶器:豆六十隻,并蓋。

    内十二隻準備。

     簠十二隻,并蓋。

    内四隻準備。

    簋十二隻,并蓋。

    内四隻準備。

    尊五十隻,内十隻準備。

    罍五十隻,内十隻準備。

    樿杓一百隻,登四百三十二隻;并蓋。

    内二十隻準備。

    銅器:铏鼎二隻,并蓋。

    牛鼎四隻,羊鼎四隻,豕鼎四隻,局、畢、罩并全。

    搏黍豆一隻;并蓋。

    竹木器:笾一千八百隻,内十隻準備。

    豆千七百五十隻,内十隻準備。

    簠七百七十三隻,并蓋。

    内一隻準備。

    簋七百七十三隻,并蓋。

    内二隻準備。

    尊一百四十三隻,并杓。

    内二十隻準備。

    毛血盤二十五隻,内三隻準備。

    币篚四十五隻;内六隻準備。

    匏爵并玷各十五副,内三副準備。

    盤匜一副,罍洗共十二副,内爵洗二副準備。

    爵盞并玷各七百七十五隻,内八隻準備。

    飲福俎一面,鐵燭台八百一十六隻,大八隻,中十六隻,小七百九十二隻。

    俎九百一十面。

    内三十面準備。

    昨紹興元年明堂大禮,紹興府燒變制造到殿上正、配四位祭器,并文思院鑄造到牛羊豕鼎等,昨紹興府沿火燒毀不存。

    今來開坐到祭器名件,并合創造,乞令太常寺圖畫樣制,下兩浙轉運司,令所屬州軍均攤制造。

    所有陶器,乞下紹興府餘姚縣燒變,并乞于大禮前十六日起發赴太常寺送納。

    内系鑄造銅器,仍乞工部下文思院鑄造施行。

    一、大樂堂上登歌樂,編锺一架,編磬一架,柷敔二,鑰四,埙二,箎二,笛四,巢笙四,和笙四,箫二,搏拊鼓二,瑟二,麾幡一,二、三、五、七、九弦琴各二,已上樂器見在太常寺;七星、九曜、閏餘匏各一,見阙,乞下工部創造。

    其見在樂器内有損動、顔色故暗,乞令工部下所屬添修雅飾施行。

    一、朝服、祭服等,昨 應奉紹興元年明堂大禮,見有朝服一十三副,祭服六十二副,贊者衫帻二十三副贊者:原作「貧者」,按祭祀官員無所謂「貧者」,據後文「贊者五十九人」句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