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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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

     八年三月十六日,禮部太常寺言:「春秋(社)祭太社、太稷,乞就惠照院緻齋,設位行禮。

    」诏依。

     十一月八日,禮部、太常寺言:「準,臣僚上言:『《王制》天子祭社稷皆太牢,《周禮》以祭祭社稷,雖在喪制,猶越绋而行事,其禮與天地等也。

    艱難以來,禮文曠阙,有司讨論,省繁就簡,于祀社稷不用牲牢,不設粢盛,止陳尊、爵、笾、豆,實以酒、脯、鹿臡,雖雲綿蕞,亦太草創。

    今天地、宗廟之祀,因時制宜,其文稍稱,惟是社稷尚稽血食,恐非所以重國體。

    況州縣之祭,各以羊豕,在天子之社,讵可簡乎伏望下禮部、太常寺,參酌舊文,重行裁定。

    』诏依。

    禮部、太常寺今參酌裁定下項:一、依儀用牛犢二,羊、豕各四,今欲乞依見今祀祭天地禮例,權用羊、豕各四。

    一、依儀用笾、豆各十二,簋簠各二,今乞依見今祀祭天地禮例排設。

    一、依儀系差三獻,吏部尚書掌誓,刑部尚書誓,押樂太常卿、戶部兵部工部郎中、監察禦史、光祿卿丞、奉禮協律郎、太祝太社太官令。

    緣今樂舞未備及牲牢止用羊豕,欲除 押樂太常卿協律郎、捧牛俎戶部郎中更不差官外,其行事官初獻差禮部尚書、侍郎、太常少卿,如阙,欲乞差禮、祠部郎官充。

    亞獻差太常卿少、禮祠部郎官,如阙,欲乞差太常丞、博士充。

     終獻差太常博士,如阙,欲乞報秘書省,差丞以下官充。

    掌誓差吏部尚書,如阙,欲乞差侍郎;又阙,差郎中。

    誓差刑部尚書,如阙,欲乞差侍郎;又阙,差郎官。

    捧羊、豕俎差兵部、工部郎中。

    如阙,乞以郎官充。

    監察禦史、光祿卿丞、奉禮郎、太祝太社太官令并合排辦事件,乞從太常寺報所屬差官。

    一、依儀禮不屋而壇,緣今未曾修築壇壝,權于望祭齋宮殿前設位行禮。

    今既添用牲牢、祭器,其齋宮殿前地步窄隘,乞令臨安府委官移齋宮内棂星門近南,及擗截修葺除治。

    」诏依。

     十三年三月十八日,禮部言:「臣僚劄子奏:『臣竊考社、稷之祠,王者所重。

    國家南渡以來,上戊之祭寓于佛祠,既非典禮,未有以副(升)[陛]下祀神保民之意。

    伏望下禮官講明舊制,擇地為壇,式備春秋之祀。

    古者天子巡狩,既歸則格于藝祖,廟社之留京師于此可見。

    若禦軍以戰,則用命賞于祖,弗用命戮于社。

    是廟社之主與之偕行,師還則複仍其舊。

    二者謂一時巡狩、戰伐之際,故有是禮。

    今陛下南幸十有七年,郊廟之制既備,獨社、稷不可以無壇,宜襲東漢永平故事施行。

    』诏令禮部讨論。

    尋下太常寺勘會,依禮制其社稷壇在城内,今欲依臣僚所請, 令臨安府于城内踏逐可以修建社稷壇并行事官緻齋去處,随宜修築施行。

    」诏依。

    十四年六月十七日,臨安府踏逐到觀橋東民戶地一段,修建壇壝并行事官緻齋去處。

    至十五年七月二十日修建畢工。

     十五年七月七日,禮部、太常寺言:「勘會修建社稷壇,安立石主,依禮例合行祭告,其(币)[牲]币、祝文、差官、選日并應辦事,乞依自來禮例關報所屬施行。

    」诏依。

    太史局申,奉安石主宜用八月十日癸未丙時吉。

     淳熙四年十月二十九日,禮部言:「太社令韓劄子:『已降指揮,太社令每月遍詣諸壇壝詣:原字存左半部,作「月」,茲據文意改。

    、齋宮等處檢視,遇有損漏去處,申牒所屬修整。

    躬親前詣太社、太稷檢視得望祭殿宇、行事官齋位、神廚等屋年深損爛,望祭殿低小,乞下臨安府,委官鼎新修整。

    』後批:送部看詳。

    尋關工部,并下太常寺看詳,欲依本官所言,乞令臨安府鼎新修整。

    又令太社令依舊每月遍詣社稷壇壝等處點檢,若太社宮人吏不即檢視頹毀修整去處,從太社令申寺斷罪。

    」诏依。

     祭社稷儀:時日、齋戒、陳設、省牲器、奠玉币、進熟、望瘗。

     時日:太常寺預于隔季以春秋社祭太社、太稷關太史局,若臘飨則預于隔季以季冬日臘日。

    太史局以其日報太常寺。

    太常寺參酌訖,具時日散告。

     齋戒:前祭十日,受誓戒于尚書省。

    其日五鼓,贊者設位版于都堂下。

    吏部尚書在左,刑 部尚書在右,并南向。

    初獻、亞、終獻位于其南稍東,北向西上。

    監察禦史位于其西稍北,東向。

    光祿卿、兵部工部郎中、光祿丞位于其南稍西,北向東上。

    光祿丞位稍卻。

    奉禮郎、太祝太社太官令位于其東,西向北上。

    質明,贊者引行事執事官就位立定,禮直官引吏部尚書由都堂降階就位。

    禮直官贊揖,在位者對揖。

    吏部尚書搢笏讀誓文,雲「某月某日,社若臘祭即雲臘前一日。

    祭太社、太稷,各揚其職,不共其事,國有常刑。

    」讀訖執笏,禮直官贊奉禮郎、太祝太社太官令先退,餘官對拜乃退。

    若大禮年遣官分祭,則祭官與親祠行事、執事、陪祠官同受誓戒于尚書省。

    散齋七日,治事如故,宿于正寝,不吊喪、問疾、作樂、判書刑殺文書、決罰罪人及與穢惡。

    緻齋三日,光祿卿丞、太官令齋一日。

    二日于本司,無本司者于太社宮齋舍,質明至。

    唯祭事得行,其餘悉禁。

    前祭一日質明,俱赴祠所齋宮,官給酒馔。

    祭官已齋而阙者,通攝行事。

     陳設:前祭三日,儀鸾司設馔幔于北神門外道,東西向。

    前二日,有司牽牲詣祠所。

    前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