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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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稷
【宋會要】
仁宗天聖十年七月三日,判太常寺王随言:「社、稷二壇,數經增補,恐闊厚不如舊制,請下太常禮院檢詳制度。
」禮院言:「按唐《郊祀錄》,太社壇廣五丈,高五尺,五色土為之。
稷壇在西,如社壇之制。
社壇以石為之主,其形如锺,長五尺,方二尺,剡其上,培其下半。
其社、稷四面宮垣飾以五色,面各一屋,三門,每門二十四戟四:原無,據《宋史》卷一○二《禮志》五補。
,四隅皆連飾罘罳,如廟之制,其中植槐。
其壇三分宮之一,在南,無屋。
」诏依舊制修築,仍遣官祭告。
慶曆七年八月一日,〔诏〕:諸州軍祭社物,今後并以省錢支給。
神宗元豐七年六月十七日,尚書禮部言:「先農正座帝神農氏祝文雲『以後稷配神作主』,配座後稷雲『作主侑神』。
謹按《春秋公羊傳》曰:『郊則曷為必祭稷王者必以其祖配。
王者則曷為必以其祖配自内出者無匹不行,自外至者無主不止。
』何休曰:『天道闇昧,故推人道以接之。
』然則古者作主配神之意,本施于祖宗。
其間有雖非祖宗,而祝辭可以言作主配神者,如五人帝之于五帝,是推人道以接天神;勾龍之于社,後稷之于稷,是推人道以接土谷之祇,其祝辭俱雲『作主』可也。
若并為外祭而正正:原無,據《長編》卷三四六補。
、配座又皆人鬼,則以正為主,其配座但合食從祭而已已:原無,據《長編》卷三四六補。
。
伏請于神農祝文雲『以後稷配』,于後稷雲『配食于神』。
神無二主,伏犧既為主, 其高辛祝文伏請改雲『配食于神』。
」并從之。
二十三日,禮部言:「社稷之祭,乞下有司依禮制造兩圭有邸二,以為社、稷之禮器。
」從之。
哲宗元佑七年三月十八日,太常博士孫谔言:「祭太社、太稷壇,亦設登歌樂,仍除去小牆。
」诏令侍從官及尚書、侍郎、給舍、台谏、禮官集議以聞。
翰林學士顧臨等言:「按《開元禮》,祭社、稷設登歌登:原無,據前後所述補。
、锺磬,今止社壇設登歌,誠為阙典,請如谔議。
」從之。
徽宗大觀三年十二月,诏太社、太稷神門齋室,各以弊陋,牆垣庳下,命提點後苑作所具圖以聞。
九日,給事中張閣等言,乞增崇社、稷,與宗廟一體。
上曰:「宗社禮當嚴謹,當即修崇。
」遂從其請。
四年四月二十八日,議禮局言:「國朝祀儀,每歲春秋祭太社、太稷,牲用太牢,臘祭用羊、豕。
按《禮記》:『天子社稷皆太牢,諸侯社稷皆少牢。
』其多寡之數不同,亦惟其稱而已。
今臘祭太社、太稷與春秋二仲之祭,所尊事者一神而有太牢、少牢隆殺之異,甚非禮經之意。
伏請自今臘祭太社、太稷準春秋二仲之禮,牲用大牢。
」從之。
十月,提點後苑作所言:「重修太社、太稷神門、齋室畢功,舊止有郊社令一員及剩員三二人看管,全不嚴肅,未稱崇奉之意。
欲令太廟官兼行管幹,其合行事,并依太廟已得指揮。
」從之。
政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太常寺言:「宗廟、太社、太稷并系〔一體〕,太社、太稷登歌而不設舞,獨為未備,宜用宮架。
切 緣太社、太稷迎神、送神樂曲,系兩壇齊奏,今用宮架樂舞,則迎神、送神,諸罍洗歸,複位捧俎,退文迎武,亞、終獻望燎樂曲,并合用宮架樂,設于北墉之北。
」從之。
紹興十三年三月十八日紹興:原無,據《建炎要錄》卷一四八補。
又「十三年」原作「十二年」,亦據上引改。
,诏令臨安府于城内擇地,依禮制建築社稷壇壝;其行事官緻齋所,亦随宜修蓋。
自建炎至紹興初,臣僚奏請,有司但奉行祀典,不用牲牢,不設粢盛,止以尊罍笾豆以實酒脯鹿臡而已。
至是,臣僚又請設建壇式,講明舊制。
尋下禮部、太常寺讨論,從所請,(欲以)[故有]此诏。
以春秋二仲、臘前一日祭之,其禮料比拟舊制,用羊、豕各一口;笾十二,菱、芡、栗、脯、榛實、幹桃幹桃:原無,據《文獻通考》卷八二補。
、幹撩、幹棗、形鹽、魚鱐、糗餌、粉餈餈:原無,據《文獻通考》卷八二補。
;登二,大羹;铏鼎三「铏」下原有「脂」字,據《文獻通考》卷八二删。
,铏羹羹:原無,據《文獻通考》卷八二補。
;盤一,毛血;簋二,黍黍:原作「粢」,據《文獻通考》卷八二改。
、食、魚醢、豚柏、稷;簠二,稻、梁;豆十二,芹、筍、葵、菁、「豚」上原有「羹酰」二字,據《文獻通考》卷八二删。
、鹿臡、酰醢、糁食兔兔:原作「鬼」,據《文獻通考》卷八二改。
;俎八,羊腥七體。
羊熟十一、羊腥胃肺、羊熟腸胃肺、豕腥七體、豕熟十一、豕腥膚、豕熟膚;尊罍二十四,實以酒,并同皇地祇。
【中興禮書】 紹興元年二月五日,禮部、太常寺言:「讨論裁定,每歲春秋二仲并臘前一日祭太社、太稷,乞于天慶觀設位望祭,每位尊、爵、笾豆各一,實以酒、脯、鹿臡,權不用玉。
币依方色。
以獻(一)官一員行禮。
」诏依。
詳見祀上帝門。
二年二月六日,太常少卿程瑀等言:「已降指揮,令臨安府于城内踏逐祭太社、太稷去處,今本府踏逐到城内天甯觀屋五間,可以充望祭等行事。
」诏權于天甯觀望
」禮院言:「按唐《郊祀錄》,太社壇廣五丈,高五尺,五色土為之。
稷壇在西,如社壇之制。
社壇以石為之主,其形如锺,長五尺,方二尺,剡其上,培其下半。
其社、稷四面宮垣飾以五色,面各一屋,三門,每門二十四戟四:原無,據《宋史》卷一○二《禮志》五補。
,四隅皆連飾罘罳,如廟之制,其中植槐。
其壇三分宮之一,在南,無屋。
」诏依舊制修築,仍遣官祭告。
慶曆七年八月一日,〔诏〕:諸州軍祭社物,今後并以省錢支給。
神宗元豐七年六月十七日,尚書禮部言:「先農正座帝神農氏祝文雲『以後稷配神作主』,配座後稷雲『作主侑神』。
謹按《春秋公羊傳》曰:『郊則曷為必祭稷王者必以其祖配。
王者則曷為必以其祖配自内出者無匹不行,自外至者無主不止。
』何休曰:『天道闇昧,故推人道以接之。
』然則古者作主配神之意,本施于祖宗。
其間有雖非祖宗,而祝辭可以言作主配神者,如五人帝之于五帝,是推人道以接天神;勾龍之于社,後稷之于稷,是推人道以接土谷之祇,其祝辭俱雲『作主』可也。
若并為外祭而正正:原無,據《長編》卷三四六補。
、配座又皆人鬼,則以正為主,其配座但合食從祭而已已:原無,據《長編》卷三四六補。
。
伏請于神農祝文雲『以後稷配』,于後稷雲『配食于神』。
神無二主,伏犧既為主, 其高辛祝文伏請改雲『配食于神』。
」并從之。
二十三日,禮部言:「社稷之祭,乞下有司依禮制造兩圭有邸二,以為社、稷之禮器。
」從之。
哲宗元佑七年三月十八日,太常博士孫谔言:「祭太社、太稷壇,亦設登歌樂,仍除去小牆。
」诏令侍從官及尚書、侍郎、給舍、台谏、禮官集議以聞。
翰林學士顧臨等言:「按《開元禮》,祭社、稷設登歌登:原無,據前後所述補。
、锺磬,今止社壇設登歌,誠為阙典,請如谔議。
」從之。
徽宗大觀三年十二月,诏太社、太稷神門齋室,各以弊陋,牆垣庳下,命提點後苑作所具圖以聞。
九日,給事中張閣等言,乞增崇社、稷,與宗廟一體。
上曰:「宗社禮當嚴謹,當即修崇。
」遂從其請。
四年四月二十八日,議禮局言:「國朝祀儀,每歲春秋祭太社、太稷,牲用太牢,臘祭用羊、豕。
按《禮記》:『天子社稷皆太牢,諸侯社稷皆少牢。
』其多寡之數不同,亦惟其稱而已。
今臘祭太社、太稷與春秋二仲之祭,所尊事者一神而有太牢、少牢隆殺之異,甚非禮經之意。
伏請自今臘祭太社、太稷準春秋二仲之禮,牲用大牢。
」從之。
十月,提點後苑作所言:「重修太社、太稷神門、齋室畢功,舊止有郊社令一員及剩員三二人看管,全不嚴肅,未稱崇奉之意。
欲令太廟官兼行管幹,其合行事,并依太廟已得指揮。
」從之。
政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太常寺言:「宗廟、太社、太稷并系〔一體〕,太社、太稷登歌而不設舞,獨為未備,宜用宮架。
切 緣太社、太稷迎神、送神樂曲,系兩壇齊奏,今用宮架樂舞,則迎神、送神,諸罍洗歸,複位捧俎,退文迎武,亞、終獻望燎樂曲,并合用宮架樂,設于北墉之北。
」從之。
紹興十三年三月十八日紹興:原無,據《建炎要錄》卷一四八補。
又「十三年」原作「十二年」,亦據上引改。
,诏令臨安府于城内擇地,依禮制建築社稷壇壝;其行事官緻齋所,亦随宜修蓋。
自建炎至紹興初,臣僚奏請,有司但奉行祀典,不用牲牢,不設粢盛,止以尊罍笾豆以實酒脯鹿臡而已。
至是,臣僚又請設建壇式,講明舊制。
尋下禮部、太常寺讨論,從所請,(欲以)[故有]此诏。
以春秋二仲、臘前一日祭之,其禮料比拟舊制,用羊、豕各一口;笾十二,菱、芡、栗、脯、榛實、幹桃幹桃:原無,據《文獻通考》卷八二補。
、幹撩、幹棗、形鹽、魚鱐、糗餌、粉餈餈:原無,據《文獻通考》卷八二補。
;登二,大羹;铏鼎三「铏」下原有「脂」字,據《文獻通考》卷八二删。
,铏羹羹:原無,據《文獻通考》卷八二補。
;盤一,毛血;簋二,黍黍:原作「粢」,據《文獻通考》卷八二改。
、食、魚醢、豚柏、稷;簠二,稻、梁;豆十二,芹、筍、葵、菁、「豚」上原有「羹酰」二字,據《文獻通考》卷八二删。
、鹿臡、酰醢、糁食兔兔:原作「鬼」,據《文獻通考》卷八二改。
;俎八,羊腥七體。
羊熟十一、羊腥胃肺、羊熟腸胃肺、豕腥七體、豕熟十一、豕腥膚、豕熟膚;尊罍二十四,實以酒,并同皇地祇。
【中興禮書】 紹興元年二月五日,禮部、太常寺言:「讨論裁定,每歲春秋二仲并臘前一日祭太社、太稷,乞于天慶觀設位望祭,每位尊、爵、笾豆各一,實以酒、脯、鹿臡,權不用玉。
币依方色。
以獻(一)官一員行禮。
」诏依。
詳見祀上帝門。
二年二月六日,太常少卿程瑀等言:「已降指揮,令臨安府于城内踏逐祭太社、太稷去處,今本府踏逐到城内天甯觀屋五間,可以充望祭等行事。
」诏權于天甯觀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