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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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童行,五人内特放一人五人:原作「五行」,據《長編》卷六五改。
,住房僧道不及五人者,(遂)[逐]院(持)[特]放一人。
」 二月,诏西京右街崇德院每年特與度行者三人。
□月,诏并州惠明寺舍利塔主啟麟,每年承天節特與度行者五人。
七月,诏:「西京永昌禅院,今後逐年許剃度行者五人,仍勘會的實系帳月日編排,并逐年依上名下次剃度,不得蓦越,候度到行者并舊管僧人共五十人為額,更不在此。
若今後額内有阙,逐年遇承天節,實時剃度行者充填,不得過五人,兼依例逐年具帳通計人數以聞,不得将本院差出及遊禮諸處僧人便為阙額。
」 十一月,诏漣水軍僧澄因大師賜紫守堅,今後每年承天節,特與度不拘系帳行者一人。
大中祥符元年九月,诏:「嘉州淩雲寺,每年承天節更特度行者一人, 仍令本州島勘會,委是本寺行者,方得給付。
」 十月,東封畢,诏:「兖州諸寺度童行各十人,院各五人,宮觀披戴各十人,汾陰、亳州亦如之。
至朝壇陪位者,各度弟子一人。
」 十一月,诏郓州三學僧院,逐年度行者三人。
十二月,以東封禮畢,诏:「天下僧尼、童行除合放數外,見系帳童行每百人試驗經業,特度二人;不及百人處亦與二人;道士弟子在宮觀,與一人披戴。
」 二年正月二十九日,诏曰:「朕拜祝膺符,升壇展禮,遂行慶賜,仰答神休。
爰均雷雨之恩,普及缁黃之衆。
冀因善利,永福蒼黔。
應兩京、諸路州府軍監僧尼除準敕度人數外,逐處系帳童行每百人試驗經業精熟者更度兩人,不滿百人處亦如之,道士每宮觀特度一人人:原阙,據文意補。
。
」 三月,诏嘉州白水普賢寺、黑水華藏寺、中峰幹明寺三寺,每年各度行者三人。
五月,诏右街福田院對換得景德寺大悲院,仍依諸院例,每年試放行者一人。
七月,知開封府李浚言:「請京城寺院宮舍僧繼主首者,無得以童行系籍。
」從之。
八月,诏舒州天柱山三祖幹明寺,逐年承天節特度行者三人。
九月,以吳國長公主出家,诏天下僧尼、道士系帳童行,每寺觀十人内度一人,不及十人及住房各禮師者,亦度一人,取系帳童(深)[行]上名者,更不試經業。
十月,诏天下寺觀曾賜得太宗禦書處,自今除承天節比試額定數外承:原脫,按下文天禧二年五月條及同書職官一三之一八,僧道比試經業在承天節,據補。
,于見在童行外,從上名特度一人。
十二 月,诏揚州建隆寺,每年承天寺特與度行者一人。
三年正月,诏:遇天慶節,天下宮觀道士系帳童行,每十人特放一人,不及十人者亦放一人,其住房禮師各别童行不及十人者,亦放一人,更不試經業。
五月,诏懷安軍雲頂山大中祥符寺,每〔年〕承天節特與度行者三人。
七月,诏瀛州感聖閣院系帳舊管行者,每年承天節特與從上各度二人,順安軍靜雲寺經閣院系帳童行者,每二年承天節特與從上名度一人,并不試經業。
四年五月,诏福州雪峰山崇聖禅院,每年承天節特與度行者五人。
五年十二月,诏(譚)[潭]州衡嶽善果庵住持内品僧守德下行者,特與二年度一人。
六年二月,诏:「自今諸寺院童行,令所在官吏試經業,責主首僧保明行止,乃得剃度。
如試驗不公及保明失實者試:原作「是」,據《長編》卷八○改。
,并寘深罪。
」先是,歲放童行皆遊堕不逞之民逞:原作「呈」,據《長編》卷八○改。
,靡習經戒,至有為寇盜以犯刑者甚衆,故條約之。
四月,诏定州開元寺講經論修塔功德主演法大師賜紫希古,每年承天節特與度行者一人。
六月,诏開寶寺靈感塔福聖禅院主紹寵寵:原作「龍」,據下文改。
、知塔沙門守願,除逐年依例撥放七人外,每年承天節紹寵特與度行得五人,守願特與度行者一人。
九月,诏泗州僧正文秘,每年承天節特與度行者一人。
七年十月,诏:「兖州延壽寺十九院之中,今後于逐院内從上名輪系帳行者一人,專切看管所貯禦書經閣, 候一年别無遺阙,特與剃度。
」 天禧元年,诏:「道士、童行不由課試而披戴者,自今(五)[後]五年内不得離宮觀;特賜師号紫衣者,三年内不得妄托假告。
出求省親者,須計程給假。
」 八月十五日,诏升州蔣山太平興國寺歲度行者二人,給米百石。
二年三月,诏:「祖父母、父母在别無子息侍養,及刑責奸細惡黨山林亡命賊徒負罪潛竄,及曾在軍帶瑕痕嗜,并不得出家。
寺觀容受者,本人及師主、三綱知事僧尼、鄰房同住并科罪。
有能陳告收捉者,以本犯人衣缽充(實)[賞]。
其志願出家者,并取祖父母、父母處分;已孤者,取問同居尊長處分,其師主須得聽許文字,方得容受。
童行、長發候祠部,方許剃發為沙彌。
如私剃者,勒還俗,本師主徒二年,三綱知事僧尼杖八十,并勒還俗。
」時大理評事張師錫上言:「民有出家為僧者,父母皆羸老無依,丐食他所。
」故條約焉。
五月,诏:「應今年閏四月終以前在京住房僧及五年以上者,各與弟子一人系帳,俟至來年承天節,依例試驗經業,後不得為例。
」 三年八月三日,赦書:「天下僧尼、道士、女冠見系帳童行,并與普度。
」 二十八日,命尚書右丞林特、右谏議大夫兼太子右庶子張士遜提舉祠部普度文牒。
先是,諸州童行披剃祠部,胥吏納賂啟幸幸:原作「俸」,據下文改。
,有若市價,或十年不得文牒者,故命特等立限發遣。
特等言:「舊例移牒諸州取索籍名,今請止以祠部見管天禧三年帳 出給文字,權于館閣或經諸司抽差八人赴祠部,并手填寫發遣,驲遞付逐州。
至日,長吏以名(以名)籍參驗。
其遁亡還俗者,鹹毀訖以聞。
仍令諸州先谕寺觀,勿得斂錢行用,州縣驚舉驚:疑當作「檢」。
,犯者斷訖以聞。
又舊童行帳所作弊,楷改通注,小有差誤,即不給祠部,從前啟此幸門,邀納賄賂。
今欲勘會,止是小有錯謾,非涉詐僞僞:原作「為」,據文意改。
,即以空名祠部下本州島,委知州、通判勘會詣實,填名給付訖奏。
仍令祠部置簿(杪)[抄]上,印押拘管,候了日勾銷。
」從之。
士遜為樞密,又令知制诰宋绶終其事,凡度二十六萬二千九百四十人,道士七千八十一人,女冠八十九人,僧二十三萬一百二十七人,尼萬五千六百四十三人。
十月,河北緣邊安撫使劉承宗言:「僧人有從北走來者,自今望令勘會,如不系兩地供輸人,及近裡州軍因虜到北界為僧來,即(今)[令]結罪保明,委無虛诳,試經申奏,給與祠部。
」從之。
時邊民有私度為僧,隐于村院,妄稱自北界走來,給祠部牒者,故條約之。
十一月,诏:「三京及諸路州軍委知州軍、通判等,據今來普度僧尼,催促逐處并與開壇受戒。
如本處元無戒壇,即發遣就近鄰有處受戒。
候畢,具逐州縣人數單名開坐入急遞以聞。
仍仰祠部便出給戒牒,空留受戒州軍名目,候到,本州島軍書填,仍依發放祠部例放:原脫,按同書職官一三之一八、一九雲:「今後每年發放祠部」,「自來祠部承例發放」,據改。
,于提舉發遣普度祠部所送納勘會遣:原作「遞」;勘:原作「堪」,均據下文及文意改。
,入遞赴本州島軍。
」 四年四月,提舉發遣普度祠部所言:「尚書 祠部印下白本祠部并封皮,系慎镛階銜系書發遣,本官丁母憂,祠部承例用木押字龊子發遣。
其白〔本〕祠部并封皮萬數不少,并系三月終已前印下,今來已是三司并手書填,若更候新判官員自新着字,伏恐積壓住滞。
欲乞委新判祠部馮元于慎镛官位下面用镛木押字龊子發遣。
」從之。
六月,開封府言:「去年準,并令普度,即日别無系帳數。
案太平興國七年普度,後至八年供申,重行帳試經:疑當作「編」。
,将來承天節望依此例。
」從之。
閏十二月,玉清昭應宮副使、工部尚書兼太子詹事林特言:「提舉發遣普度祠部了畢,其普度戒牒若再令祠部書填印押,必恐展轉延遲。
今欲隻從當所将天禧二年奏帳并逐處今來繳回承領普度祠部内,引據見在實給過祠部人數、寺院名額、法名,便書填戒牒用印,并寫内引,不以遠近先後,實封發往逐處給散。
所有合支用錢物,各依天禧三年十一月,并從官給。
仍乞催從管于天禧五年承天節前受戒,給付戒牒訖,仍具帳供報勾銷文簿。
如有受得普度祠部未得受戒牒日前事故、歸俗、身死,其戒牒并祠部仰知州軍、通判躬親勘會毀抹,大書因依,具狀封回,赴本所送納。
」從之。
五年三月,诏:「自今在京寺院房廊住持僧及五年已上,委實不是自外暫來者,令本寺三綱、主首及僧司結罪保明,每人許判狀系行者一人,候至承天節,依例試經。
」先是,樞密 直學士李浚言:「在京諸寺院多有外來僧人,于寺院主首處僞作借錢借房文字,冒稱住房僧人,以圖收系童行入帳。
請自今應外來僧尼,并不得收系童行。
」诏從其請。
至是,僧徒上言,故降條約。
仁宗天聖二年二月,以真宗大祥,诏在京寺觀等第特度童行,其經行幸及所過,亦特剃度:玉清昭應宮七人,景靈宮、會靈宮、會靈觀各五人,祥元觀三人,開寶寺塔下一人寶:原脫,按李濂《汴京遺迹志》卷一○,開寶寺真宗祥符六年臨幸,賜塔名靈感,據補。
、寺衆一人,相國寺知殿一人、寺衆一人,太平興國寺、天清寺、景德寺、顯甯寺、顯淨寺、顯聖寺、報恩寺、啟聖院、定力院、實相院、觀音院、天壽院、皇建院、普淨院、洪福院、普安院、等覺院、奉先資福院、鴻禧院、長慶院、護國院、廣福院、光教院、幹明寺、崇夏寺、崇真資聖院、妙覺院、上清宮、太一宮、建隆觀、壽甯觀、同真觀、太和宮、崇真觀各二人,法濟觀、龍華院、英惠院、南法濟院(
,住房僧道不及五人者,(遂)[逐]院(持)[特]放一人。
」 二月,诏西京右街崇德院每年特與度行者三人。
□月,诏并州惠明寺舍利塔主啟麟,每年承天節特與度行者五人。
七月,诏:「西京永昌禅院,今後逐年許剃度行者五人,仍勘會的實系帳月日編排,并逐年依上名下次剃度,不得蓦越,候度到行者并舊管僧人共五十人為額,更不在此。
若今後額内有阙,逐年遇承天節,實時剃度行者充填,不得過五人,兼依例逐年具帳通計人數以聞,不得将本院差出及遊禮諸處僧人便為阙額。
」 十一月,诏漣水軍僧澄因大師賜紫守堅,今後每年承天節,特與度不拘系帳行者一人。
大中祥符元年九月,诏:「嘉州淩雲寺,每年承天節更特度行者一人, 仍令本州島勘會,委是本寺行者,方得給付。
」 十月,東封畢,诏:「兖州諸寺度童行各十人,院各五人,宮觀披戴各十人,汾陰、亳州亦如之。
至朝壇陪位者,各度弟子一人。
」 十一月,诏郓州三學僧院,逐年度行者三人。
十二月,以東封禮畢,诏:「天下僧尼、童行除合放數外,見系帳童行每百人試驗經業,特度二人;不及百人處亦與二人;道士弟子在宮觀,與一人披戴。
」 二年正月二十九日,诏曰:「朕拜祝膺符,升壇展禮,遂行慶賜,仰答神休。
爰均雷雨之恩,普及缁黃之衆。
冀因善利,永福蒼黔。
應兩京、諸路州府軍監僧尼除準敕度人數外,逐處系帳童行每百人試驗經業精熟者更度兩人,不滿百人處亦如之,道士每宮觀特度一人人:原阙,據文意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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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月,诏嘉州白水普賢寺、黑水華藏寺、中峰幹明寺三寺,每年各度行者三人。
五月,诏右街福田院對換得景德寺大悲院,仍依諸院例,每年試放行者一人。
七月,知開封府李浚言:「請京城寺院宮舍僧繼主首者,無得以童行系籍。
」從之。
八月,诏舒州天柱山三祖幹明寺,逐年承天節特度行者三人。
九月,以吳國長公主出家,诏天下僧尼、道士系帳童行,每寺觀十人内度一人,不及十人及住房各禮師者,亦度一人,取系帳童(深)[行]上名者,更不試經業。
十月,诏天下寺觀曾賜得太宗禦書處,自今除承天節比試額定數外承:原脫,按下文天禧二年五月條及同書職官一三之一八,僧道比試經業在承天節,據補。
,于見在童行外,從上名特度一人。
十二 月,诏揚州建隆寺,每年承天寺特與度行者一人。
三年正月,诏:遇天慶節,天下宮觀道士系帳童行,每十人特放一人,不及十人者亦放一人,其住房禮師各别童行不及十人者,亦放一人,更不試經業。
五月,诏懷安軍雲頂山大中祥符寺,每〔年〕承天節特與度行者三人。
七月,诏瀛州感聖閣院系帳舊管行者,每年承天節特與從上各度二人,順安軍靜雲寺經閣院系帳童行者,每二年承天節特與從上名度一人,并不試經業。
四年五月,诏福州雪峰山崇聖禅院,每年承天節特與度行者五人。
五年十二月,诏(譚)[潭]州衡嶽善果庵住持内品僧守德下行者,特與二年度一人。
六年二月,诏:「自今諸寺院童行,令所在官吏試經業,責主首僧保明行止,乃得剃度。
如試驗不公及保明失實者試:原作「是」,據《長編》卷八○改。
,并寘深罪。
」先是,歲放童行皆遊堕不逞之民逞:原作「呈」,據《長編》卷八○改。
,靡習經戒,至有為寇盜以犯刑者甚衆,故條約之。
四月,诏定州開元寺講經論修塔功德主演法大師賜紫希古,每年承天節特與度行者一人。
六月,诏開寶寺靈感塔福聖禅院主紹寵寵:原作「龍」,據下文改。
、知塔沙門守願,除逐年依例撥放七人外,每年承天節紹寵特與度行得五人,守願特與度行者一人。
九月,诏泗州僧正文秘,每年承天節特與度行者一人。
七年十月,诏:「兖州延壽寺十九院之中,今後于逐院内從上名輪系帳行者一人,專切看管所貯禦書經閣, 候一年别無遺阙,特與剃度。
」 天禧元年,诏:「道士、童行不由課試而披戴者,自今(五)[後]五年内不得離宮觀;特賜師号紫衣者,三年内不得妄托假告。
出求省親者,須計程給假。
」 八月十五日,诏升州蔣山太平興國寺歲度行者二人,給米百石。
二年三月,诏:「祖父母、父母在别無子息侍養,及刑責奸細惡黨山林亡命賊徒負罪潛竄,及曾在軍帶瑕痕嗜,并不得出家。
寺觀容受者,本人及師主、三綱知事僧尼、鄰房同住并科罪。
有能陳告收捉者,以本犯人衣缽充(實)[賞]。
其志願出家者,并取祖父母、父母處分;已孤者,取問同居尊長處分,其師主須得聽許文字,方得容受。
童行、長發候祠部,方許剃發為沙彌。
如私剃者,勒還俗,本師主徒二年,三綱知事僧尼杖八十,并勒還俗。
」時大理評事張師錫上言:「民有出家為僧者,父母皆羸老無依,丐食他所。
」故條約焉。
五月,诏:「應今年閏四月終以前在京住房僧及五年以上者,各與弟子一人系帳,俟至來年承天節,依例試驗經業,後不得為例。
」 三年八月三日,赦書:「天下僧尼、道士、女冠見系帳童行,并與普度。
」 二十八日,命尚書右丞林特、右谏議大夫兼太子右庶子張士遜提舉祠部普度文牒。
先是,諸州童行披剃祠部,胥吏納賂啟幸幸:原作「俸」,據下文改。
,有若市價,或十年不得文牒者,故命特等立限發遣。
特等言:「舊例移牒諸州取索籍名,今請止以祠部見管天禧三年帳 出給文字,權于館閣或經諸司抽差八人赴祠部,并手填寫發遣,驲遞付逐州。
至日,長吏以名(以名)籍參驗。
其遁亡還俗者,鹹毀訖以聞。
仍令諸州先谕寺觀,勿得斂錢行用,州縣驚舉驚:疑當作「檢」。
,犯者斷訖以聞。
又舊童行帳所作弊,楷改通注,小有差誤,即不給祠部,從前啟此幸門,邀納賄賂。
今欲勘會,止是小有錯謾,非涉詐僞僞:原作「為」,據文意改。
,即以空名祠部下本州島,委知州、通判勘會詣實,填名給付訖奏。
仍令祠部置簿(杪)[抄]上,印押拘管,候了日勾銷。
」從之。
士遜為樞密,又令知制诰宋绶終其事,凡度二十六萬二千九百四十人,道士七千八十一人,女冠八十九人,僧二十三萬一百二十七人,尼萬五千六百四十三人。
十月,河北緣邊安撫使劉承宗言:「僧人有從北走來者,自今望令勘會,如不系兩地供輸人,及近裡州軍因虜到北界為僧來,即(今)[令]結罪保明,委無虛诳,試經申奏,給與祠部。
」從之。
時邊民有私度為僧,隐于村院,妄稱自北界走來,給祠部牒者,故條約之。
十一月,诏:「三京及諸路州軍委知州軍、通判等,據今來普度僧尼,催促逐處并與開壇受戒。
如本處元無戒壇,即發遣就近鄰有處受戒。
候畢,具逐州縣人數單名開坐入急遞以聞。
仍仰祠部便出給戒牒,空留受戒州軍名目,候到,本州島軍書填,仍依發放祠部例放:原脫,按同書職官一三之一八、一九雲:「今後每年發放祠部」,「自來祠部承例發放」,據改。
,于提舉發遣普度祠部所送納勘會遣:原作「遞」;勘:原作「堪」,均據下文及文意改。
,入遞赴本州島軍。
」 四年四月,提舉發遣普度祠部所言:「尚書 祠部印下白本祠部并封皮,系慎镛階銜系書發遣,本官丁母憂,祠部承例用木押字龊子發遣。
其白〔本〕祠部并封皮萬數不少,并系三月終已前印下,今來已是三司并手書填,若更候新判官員自新着字,伏恐積壓住滞。
欲乞委新判祠部馮元于慎镛官位下面用镛木押字龊子發遣。
」從之。
六月,開封府言:「去年準,并令普度,即日别無系帳數。
案太平興國七年普度,後至八年供申,重行帳試經:疑當作「編」。
,将來承天節望依此例。
」從之。
閏十二月,玉清昭應宮副使、工部尚書兼太子詹事林特言:「提舉發遣普度祠部了畢,其普度戒牒若再令祠部書填印押,必恐展轉延遲。
今欲隻從當所将天禧二年奏帳并逐處今來繳回承領普度祠部内,引據見在實給過祠部人數、寺院名額、法名,便書填戒牒用印,并寫内引,不以遠近先後,實封發往逐處給散。
所有合支用錢物,各依天禧三年十一月,并從官給。
仍乞催從管于天禧五年承天節前受戒,給付戒牒訖,仍具帳供報勾銷文簿。
如有受得普度祠部未得受戒牒日前事故、歸俗、身死,其戒牒并祠部仰知州軍、通判躬親勘會毀抹,大書因依,具狀封回,赴本所送納。
」從之。
五年三月,诏:「自今在京寺院房廊住持僧及五年已上,委實不是自外暫來者,令本寺三綱、主首及僧司結罪保明,每人許判狀系行者一人,候至承天節,依例試經。
」先是,樞密 直學士李浚言:「在京諸寺院多有外來僧人,于寺院主首處僞作借錢借房文字,冒稱住房僧人,以圖收系童行入帳。
請自今應外來僧尼,并不得收系童行。
」诏從其請。
至是,僧徒上言,故降條約。
仁宗天聖二年二月,以真宗大祥,诏在京寺觀等第特度童行,其經行幸及所過,亦特剃度:玉清昭應宮七人,景靈宮、會靈宮、會靈觀各五人,祥元觀三人,開寶寺塔下一人寶:原脫,按李濂《汴京遺迹志》卷一○,開寶寺真宗祥符六年臨幸,賜塔名靈感,據補。
、寺衆一人,相國寺知殿一人、寺衆一人,太平興國寺、天清寺、景德寺、顯甯寺、顯淨寺、顯聖寺、報恩寺、啟聖院、定力院、實相院、觀音院、天壽院、皇建院、普淨院、洪福院、普安院、等覺院、奉先資福院、鴻禧院、長慶院、護國院、廣福院、光教院、幹明寺、崇夏寺、崇真資聖院、妙覺院、上清宮、太一宮、建隆觀、壽甯觀、同真觀、太和宮、崇真觀各二人,法濟觀、龍華院、英惠院、南法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