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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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州僧、道依資轉至僧道正者,每年承天節前,具所管僧、道及寺觀,分析為僧、道正已來年月歲數、名行、有無過犯,開坐以聞。
」 三年閏二月,命知制诰利瓦伊、直史館路振、直集賢院祁暐宿于中書,出經論題考試左右街僧官而遷序焉。
八年七月,诏:「今後諸州、軍、監僧道正有阙,委知州、通判于見管僧道内從上選擇。
若是上名人不任勾當,即以次揀選有名行經業及無過犯、為衆所推、堪任勾當者,申轉運司體量詣實,令本州島軍差補勾當訖奏,候及五周年,依先降指揮施行。
」 天聖八年正月,以僧道官阙,诏開封府選試僧,具名以聞。
五月,開府封言:「勘會左右街僧正、僧錄管幹教門公事,其副僧錄、講經論首座、鑒義,并不管幹教門公事。
」诏今後左右街副僧錄,并同管幹教門公事。
僧官每年遇聖節,許令進功德疏,自僧錄至鑒義十人,各蒙賜特敕,祠部度一名系帳行者。
緣道、釋二教遭聖辰,祗應修崇,事體相類,唯道門人數最少,乞依僧官體例。
"」從嘉佑七年二月二十四日,開封府言:「左街道錄陳惟幾等狀:"竊 之。
崇甯元年五月四日,诏:「僧道官免試超越職名補額外守阙鑒義之類,自今雖奉特旨沖改舊條等指揮,令省子細契勘,具有礙是何條法聞奏,更不施行。
」 紹興元年六月二十一日,诏:「前右街額外守阙鑒義寶月大法師訓,系考試敕補僧官,昨緣與慈孝寺整會常住地主,勒令還俗,已于宣和元年八月内複寶月大師,依舊為僧,自差充主管昭慈獻烈皇太後梓宮前道場,并無遺阙,可特與依舊充右街額外守阙鑒義。
」 五年正月十五日,诏左鑒義德信特補右街副僧錄,主管教門公事,令承替思彥住持(圖)[圓]覺院,依舊崇奉太上本命香火。
三十年七月六日,中書诏中書诏:疑有脫誤。
:皇後功德院住持天竺時思薦福寺慈授法燈大師子琳,特與補右街鑒義。
幹道元年七月二十五日,诏:凡以雨旸,祈禱觀音必獲感應,上天竺住持僧若讷特補右街僧錄。
十月六日,诏:天竺時思薦福寺系壽皇太上皇後功德寺,住僧右街鑒義子琳特補右街僧錄,監寺僧利宗特補右街鑒義。
道釋宋會要輯稿道釋一披度普度度牒附 披度普度度牒附 【宋會要】 凡僧道童行,每三年一造帳上祠部,以五月三十日至京師,童行念經百經或讀五百紙,長發念七十紙或讀三百紙合格,每誕聖節,州府差本州島判官、錄事參軍于長吏廳試驗之。
國初,兩京、諸州僧尼六萬七千四百三人,歲度千人,平諸國後,籍數彌廣,江、浙、福建尤多。
至天禧五年,道士萬九千六百六人,女冠七百三十一人:東京道士、女冠共九百五十九人,京東五百六十人,京西三百九十七人,河北三百六十四人,河東二百二十九人,陝西四百六十七人,淮南六百九十一人,江南三千五百五十七人,兩浙二千五百四十七人,荊湖千七百一十六人,福建五百六十九人,川峽四千六百五十三人川峽:原作「州陝」,按《宋史地理志》是時益、梓、利、夔稱「川峽四路」,據改。
,廣南三千七十九人;僧三十九萬七千六百一十五人,尼六萬一千二百三十九人:東京僧尼共二萬二千九百四十一人,京東萬八千一百五十九人,京西萬八千二百一十九人,河北三萬九千三十七人,河東萬六千八百三十二人,陝西萬六千一百三十四人,淮南萬五千八百五十九人,江南五萬四千三百一十六人,兩浙二千二百二十人,荊湖二萬二千五百三十九人,福建七萬一千八十人,川峽五萬六千二百二十一人峽:原作「陝」,據前校記改。
,廣南二萬四千八百九十九人。
《山堂考索》:天禧二年八月,诏普度道士、女冠、僧尼,凡度二十六萬二千九百餘人。
「山堂索」至「九百餘人」一段文字,原在後文「淳化二年」條後,今據原眉批移入于此。
景佑元年,道士萬九千五百三十八人,女冠五百八十八人,僧三十八 萬五千五百二十人,尼四萬八千七百四十二人。
慶曆二年,道士萬九千六百八十人,女冠五百二人,僧三十四萬八千一百八人,尼四萬八千四百一十七人。
熙甯元年,道士萬八千七百四十六人,女冠六百三十八人,僧二十二萬七百六十一人,尼三萬四千三十七人。
十年,道士萬八千五百一十三人,女冠七百八人,僧二十萬二千八百七十二人,尼二萬九千六百九十二人。
太祖開寶六年四月,诏:「自今諸路據僧帳見管數目,七十人至百三十人,每年放一人,至百七八十人放兩人;如六十已下,據見在數積累年歲,候及前件分數,依例放一人。
」 太宗太平興國元年二月太平興國元年二月:疑誤。
,戶部郎中侯陟言:「沙彌童行剃度文牒,每道納錢百缗,自今望令罷納,委〔逐〕處據名申奏,于祠部給牒送逐處。
」诏祠部實封下本州島,令長吏與本州島判官給付。
七年九月,诏曰:「朕方隆教法,用福邦家。
眷言求度之人,頗限有司之制。
俾申素欲,式表殊恩。
應先系帳沙彌長發未剃度者,并特許剃度許:原作「于」,據《長編》卷二三改。
,祠部即給牒。
今後不得為例,不得将不系帳人夾帶充數,犯者當行決配。
」 雍熙二年十月,诏:「天下應系讀經二年、所供帳有名者,并許剃度。
僧、尼自今須讀經及三百紙,差官考試,所業精熟,方許系籍。
」 淳化二年十月,诏:「五台諸寺院今後每至承天節,依例更不試經,特許剃度行者五十人,内二十人與真容院,餘依等第輪次 均分諸寺院。
」《山堂考索》:二年,诏自今經業精熟者,方許系籍。
熙甯八年,在京僧九千七百三人,諸州軍僧一十九萬三千七百九十九人。
十年,僧二十萬二千八百七十二人。
道釋宋會要輯稿道釋一還俗 還俗 【宋會要】 至道元年六月,诏:「江南、兩浙、福建僧尼,今後以見在僧數,每三百人放一人,仍依原敕比試念讀經紙,合格者方得以聞。
不如此式而辄奏者,知州、通判、職官并除(若)[名],幹系人吏、三綱主首、本犯人決配。
僧尼死及還俗者,祠部畫時追毀訖,繳送祠部。
應衷私剃度及買僞濫文書為僧者,所在官司點檢,許人陳告,犯者刺面,決配牢城,尼即決還俗。
」先是,僧尼讀經止以三百紙為限,而無念誦者,是歲,太宗閱泉州僧籍已度數萬餘籍,未度者猶四千餘,始定此制。
明年,又诏淮南、川陝路并依此制。
《繡錦萬花谷》:建隆初,诏佛寺已廢,不得再興。
開寶中,令僧尼百人許歲度一人。
至道初,又令二百人歲度一人。
先是, 泉州奏僧尼未度(未)[者]四千人,已度萬數,天子驚駭,曰:「今一夫耕十人食,天下安得不重困」故立此制。
至道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诏:台州天台山有五十四所寺院,行者每遇承天節,與度二十人。
二十四日,诏越州天章寺,每年承天節度行者五人。
十二月,诏嘉州峨嵋山白水普光王寺上下共六處寺院,每年承天節與度五人。
真宗鹹平二年三月,福州言:「兩浙僞命首僧二千九十四人,準诏:試經合格者給公憑為僧,不者還俗。
欲望更不比試,止勘會見在數給公憑,仍舊為僧。
」從之。
三年四月,诏西京白馬寺兩院每年承天節時,逐院度行者一人。
四年四月,诏:「在京并府略外縣僧、尼、道士、女冠下行者、童子、長發等,今後實年十歲,取逐處綱維、寺主結罪委保,委是正身,方得系帳,仍須定法名申官,不得将小名供報。
尼年十五,僧年十八,方許剃度受戒;道士、女冠即依舊例,十八許 受戒。
不得交互禮師,擅移院舍。
如本師身亡,或移居院宇,即仰逐時申官,候改正帳籍,方得回禮師。
遷移居處,所有轉念經紙數、卷數,一準久例施行,更不增減。
」 五年十月,诏:「天下有竊買祠部牒冒為僧者,限一月隸軍籍陳首,釋其罪,違者論如律,少壯者隸軍藉。
」 六年五月,诏:「僧人等或命無出家文字及受業處簿籍、主首法眷保明買得祠部者,限一月内自首。
自首者放罪,任便歸俗。
或出限不自首者,依法斷(違)[遣],仍勒還俗。
如内有自來曾作兇惡過犯者,即配軍。
」 景德元年閏九月,诏:「河北州軍監,今後有北界過來僧人,先取問往止鄉縣有無親的骨肉,及召本州島公人二人保明結罪文狀後,仰長吏已下當面試驗經業。
如稍精通,仰具奏聞,當議給與祠部,依舊為僧;其不過經業者,即令還俗,分付本家。
如無親的骨肉者,押來赴阙。
」 二年九月,诏:「福建寺院今年正月一日已前,循僞命例依僧尼真影出家童行僧」;原作「增」,據《長編》卷六一改。
,許仍依舊附帳試經業外,今後出家者,并須禮見存僧尼為師。
」先是,知興化軍文鈞言:「本軍系帳童行五千七百八十八人,内一千三百五人皆依僧影出家,如違犯,則本師照證。
」故條約之。
又诏:「河北緣邊諸州軍寨,今後應是先落北界來歸僧人,取問如不願出家者,其随身公憑并僧(依)[衣],遂處納下,文字繳連納省,僧衣本處收附,願為僧者,并許披挂,将帶歸鄉。
仍令本屬州軍呈 乞試驗經業,兼令州軍勘會。
如經半年後不到者,更不得試驗為僧,其随身文字、僧衣,即并納官。
内有試經業不精通,如志願為僧者,召公人二人結罪保明以聞。
餘依景德元年閏九月诏命指揮。
」 十二月,诏嘉州大像淩雲寺,每年承天節與度行者一人。
三年十一月,诏曰:「老氏立言,實宗于衆妙;能仁垂教,蓋誘于迷。
用廣化樞,式資善利。
應天下僧、尼、道士、系帳童行,各于元額十人外更放一人。
其寺觀院舍及僧、道、童行不及十人者,每院特放一人,并取系帳年深從上者,更不試經業。
」 四年正月,诏:「兩畿及孟、鄭州僧、尼、道士、系
」 三年閏二月,命知制诰利瓦伊、直史館路振、直集賢院祁暐宿于中書,出經論題考試左右街僧官而遷序焉。
八年七月,诏:「今後諸州、軍、監僧道正有阙,委知州、通判于見管僧道内從上選擇。
若是上名人不任勾當,即以次揀選有名行經業及無過犯、為衆所推、堪任勾當者,申轉運司體量詣實,令本州島軍差補勾當訖奏,候及五周年,依先降指揮施行。
」 天聖八年正月,以僧道官阙,诏開封府選試僧,具名以聞。
五月,開府封言:「勘會左右街僧正、僧錄管幹教門公事,其副僧錄、講經論首座、鑒義,并不管幹教門公事。
」诏今後左右街副僧錄,并同管幹教門公事。
僧官每年遇聖節,許令進功德疏,自僧錄至鑒義十人,各蒙賜特敕,祠部度一名系帳行者。
緣道、釋二教遭聖辰,祗應修崇,事體相類,唯道門人數最少,乞依僧官體例。
"」從嘉佑七年二月二十四日,開封府言:「左街道錄陳惟幾等狀:"竊 之。
崇甯元年五月四日,诏:「僧道官免試超越職名補額外守阙鑒義之類,自今雖奉特旨沖改舊條等指揮,令省子細契勘,具有礙是何條法聞奏,更不施行。
」 紹興元年六月二十一日,诏:「前右街額外守阙鑒義寶月大法師訓,系考試敕補僧官,昨緣與慈孝寺整會常住地主,勒令還俗,已于宣和元年八月内複寶月大師,依舊為僧,自差充主管昭慈獻烈皇太後梓宮前道場,并無遺阙,可特與依舊充右街額外守阙鑒義。
」 五年正月十五日,诏左鑒義德信特補右街副僧錄,主管教門公事,令承替思彥住持(圖)[圓]覺院,依舊崇奉太上本命香火。
三十年七月六日,中書诏中書诏:疑有脫誤。
:皇後功德院住持天竺時思薦福寺慈授法燈大師子琳,特與補右街鑒義。
幹道元年七月二十五日,诏:凡以雨旸,祈禱觀音必獲感應,上天竺住持僧若讷特補右街僧錄。
十月六日,诏:天竺時思薦福寺系壽皇太上皇後功德寺,住僧右街鑒義子琳特補右街僧錄,監寺僧利宗特補右街鑒義。
道釋宋會要輯稿道釋一披度普度度牒附 披度普度度牒附 【宋會要】 凡僧道童行,每三年一造帳上祠部,以五月三十日至京師,童行念經百經或讀五百紙,長發念七十紙或讀三百紙合格,每誕聖節,州府差本州島判官、錄事參軍于長吏廳試驗之。
國初,兩京、諸州僧尼六萬七千四百三人,歲度千人,平諸國後,籍數彌廣,江、浙、福建尤多。
至天禧五年,道士萬九千六百六人,女冠七百三十一人:東京道士、女冠共九百五十九人,京東五百六十人,京西三百九十七人,河北三百六十四人,河東二百二十九人,陝西四百六十七人,淮南六百九十一人,江南三千五百五十七人,兩浙二千五百四十七人,荊湖千七百一十六人,福建五百六十九人,川峽四千六百五十三人川峽:原作「州陝」,按《宋史地理志》是時益、梓、利、夔稱「川峽四路」,據改。
,廣南三千七十九人;僧三十九萬七千六百一十五人,尼六萬一千二百三十九人:東京僧尼共二萬二千九百四十一人,京東萬八千一百五十九人,京西萬八千二百一十九人,河北三萬九千三十七人,河東萬六千八百三十二人,陝西萬六千一百三十四人,淮南萬五千八百五十九人,江南五萬四千三百一十六人,兩浙二千二百二十人,荊湖二萬二千五百三十九人,福建七萬一千八十人,川峽五萬六千二百二十一人峽:原作「陝」,據前校記改。
,廣南二萬四千八百九十九人。
《山堂考索》:天禧二年八月,诏普度道士、女冠、僧尼,凡度二十六萬二千九百餘人。
「山堂索」至「九百餘人」一段文字,原在後文「淳化二年」條後,今據原眉批移入于此。
景佑元年,道士萬九千五百三十八人,女冠五百八十八人,僧三十八 萬五千五百二十人,尼四萬八千七百四十二人。
慶曆二年,道士萬九千六百八十人,女冠五百二人,僧三十四萬八千一百八人,尼四萬八千四百一十七人。
熙甯元年,道士萬八千七百四十六人,女冠六百三十八人,僧二十二萬七百六十一人,尼三萬四千三十七人。
十年,道士萬八千五百一十三人,女冠七百八人,僧二十萬二千八百七十二人,尼二萬九千六百九十二人。
太祖開寶六年四月,诏:「自今諸路據僧帳見管數目,七十人至百三十人,每年放一人,至百七八十人放兩人;如六十已下,據見在數積累年歲,候及前件分數,依例放一人。
」 太宗太平興國元年二月太平興國元年二月:疑誤。
,戶部郎中侯陟言:「沙彌童行剃度文牒,每道納錢百缗,自今望令罷納,委〔逐〕處據名申奏,于祠部給牒送逐處。
」诏祠部實封下本州島,令長吏與本州島判官給付。
七年九月,诏曰:「朕方隆教法,用福邦家。
眷言求度之人,頗限有司之制。
俾申素欲,式表殊恩。
應先系帳沙彌長發未剃度者,并特許剃度許:原作「于」,據《長編》卷二三改。
,祠部即給牒。
今後不得為例,不得将不系帳人夾帶充數,犯者當行決配。
」 雍熙二年十月,诏:「天下應系讀經二年、所供帳有名者,并許剃度。
僧、尼自今須讀經及三百紙,差官考試,所業精熟,方許系籍。
」 淳化二年十月,诏:「五台諸寺院今後每至承天節,依例更不試經,特許剃度行者五十人,内二十人與真容院,餘依等第輪次 均分諸寺院。
」《山堂考索》:二年,诏自今經業精熟者,方許系籍。
熙甯八年,在京僧九千七百三人,諸州軍僧一十九萬三千七百九十九人。
十年,僧二十萬二千八百七十二人。
道釋宋會要輯稿道釋一還俗 還俗 【宋會要】 至道元年六月,诏:「江南、兩浙、福建僧尼,今後以見在僧數,每三百人放一人,仍依原敕比試念讀經紙,合格者方得以聞。
不如此式而辄奏者,知州、通判、職官并除(若)[名],幹系人吏、三綱主首、本犯人決配。
僧尼死及還俗者,祠部畫時追毀訖,繳送祠部。
應衷私剃度及買僞濫文書為僧者,所在官司點檢,許人陳告,犯者刺面,決配牢城,尼即決還俗。
」先是,僧尼讀經止以三百紙為限,而無念誦者,是歲,太宗閱泉州僧籍已度數萬餘籍,未度者猶四千餘,始定此制。
明年,又诏淮南、川陝路并依此制。
《繡錦萬花谷》:建隆初,诏佛寺已廢,不得再興。
開寶中,令僧尼百人許歲度一人。
至道初,又令二百人歲度一人。
先是, 泉州奏僧尼未度(未)[者]四千人,已度萬數,天子驚駭,曰:「今一夫耕十人食,天下安得不重困」故立此制。
至道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诏:台州天台山有五十四所寺院,行者每遇承天節,與度二十人。
二十四日,诏越州天章寺,每年承天節度行者五人。
十二月,诏嘉州峨嵋山白水普光王寺上下共六處寺院,每年承天節與度五人。
真宗鹹平二年三月,福州言:「兩浙僞命首僧二千九十四人,準诏:試經合格者給公憑為僧,不者還俗。
欲望更不比試,止勘會見在數給公憑,仍舊為僧。
」從之。
三年四月,诏西京白馬寺兩院每年承天節時,逐院度行者一人。
四年四月,诏:「在京并府略外縣僧、尼、道士、女冠下行者、童子、長發等,今後實年十歲,取逐處綱維、寺主結罪委保,委是正身,方得系帳,仍須定法名申官,不得将小名供報。
尼年十五,僧年十八,方許剃度受戒;道士、女冠即依舊例,十八許 受戒。
不得交互禮師,擅移院舍。
如本師身亡,或移居院宇,即仰逐時申官,候改正帳籍,方得回禮師。
遷移居處,所有轉念經紙數、卷數,一準久例施行,更不增減。
」 五年十月,诏:「天下有竊買祠部牒冒為僧者,限一月隸軍籍陳首,釋其罪,違者論如律,少壯者隸軍藉。
」 六年五月,诏:「僧人等或命無出家文字及受業處簿籍、主首法眷保明買得祠部者,限一月内自首。
自首者放罪,任便歸俗。
或出限不自首者,依法斷(違)[遣],仍勒還俗。
如内有自來曾作兇惡過犯者,即配軍。
」 景德元年閏九月,诏:「河北州軍監,今後有北界過來僧人,先取問往止鄉縣有無親的骨肉,及召本州島公人二人保明結罪文狀後,仰長吏已下當面試驗經業。
如稍精通,仰具奏聞,當議給與祠部,依舊為僧;其不過經業者,即令還俗,分付本家。
如無親的骨肉者,押來赴阙。
」 二年九月,诏:「福建寺院今年正月一日已前,循僞命例依僧尼真影出家童行僧」;原作「增」,據《長編》卷六一改。
,許仍依舊附帳試經業外,今後出家者,并須禮見存僧尼為師。
」先是,知興化軍文鈞言:「本軍系帳童行五千七百八十八人,内一千三百五人皆依僧影出家,如違犯,則本師照證。
」故條約之。
又诏:「河北緣邊諸州軍寨,今後應是先落北界來歸僧人,取問如不願出家者,其随身公憑并僧(依)[衣],遂處納下,文字繳連納省,僧衣本處收附,願為僧者,并許披挂,将帶歸鄉。
仍令本屬州軍呈 乞試驗經業,兼令州軍勘會。
如經半年後不到者,更不得試驗為僧,其随身文字、僧衣,即并納官。
内有試經業不精通,如志願為僧者,召公人二人結罪保明以聞。
餘依景德元年閏九月诏命指揮。
」 十二月,诏嘉州大像淩雲寺,每年承天節與度行者一人。
三年十一月,诏曰:「老氏立言,實宗于衆妙;能仁垂教,蓋誘于迷。
用廣化樞,式資善利。
應天下僧、尼、道士、系帳童行,各于元額十人外更放一人。
其寺觀院舍及僧、道、童行不及十人者,每院特放一人,并取系帳年深從上者,更不試經業。
」 四年正月,诏:「兩畿及孟、鄭州僧、尼、道士、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