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系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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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本缺公生明,偏生闇,人能至公,議論(目)[自]有見處。

    昔 真宗澶淵之役,陳堯佐蜀人,則欲幸蜀;王欽若南人,則欲幸金陵。

    唯(冠)[寇]準決策親征。

    人臣若不以家謀人:原缺,據《建炎要錄》卷二七補。

    ,專以國計,則無不安利矣。

    」 四年正月二十八日,诏侍從官條具金人若退,當如何措置,金人不退,當如何措畫,及将來何處駐跸以聞。

     紹興元年二月二十六日,内降手诏曰:「朕以國難日深,政治未洽,寇虜充斥,污潴于齊魯宋衛之郊,而盜賊跳梁,株連于江鄂洪撫之地,閩中屢擾,淮上多虞,是用大惕于朕心,懼墜祖宗之業。

    而正士大夫可為之時也。

    三省可令侍從、台谏,各為悉意條具當今切務,所宜施行。

    何道而可以保民,何術而可以弭盜,何策而可以遏虜寇,何術而可以生國财生:原作「産」,據《建炎要錄》卷四二改。

    ,各具以聞,朕當虛己而力行之。

    」 九月二十八日,诏:「朕以眇末,獲承至尊,伍年于茲,天未悔禍。

    〔前〕日于艱危之際稱秩元祀,蓋以溫(清)[凊]急難之念,請命于皇天後土及我祖宗,夙夜祗栗,以俟降監。

    載念國家百七十年涵養,豈無忠義感發、懷憤善謀之士如漢侯生者慰朕焦勞苟鸾馭之可還,讵彜章之足報應四方有為謀策,能還兩宮者,實封以聞。

    可行有,當以王爵賞之。

    播告天下,明知朕意。

    」 二年五月二十七日,手诏曰;「朕以紀綱壞亂之餘,悼師旅凋殘之極,國用虐而費廣,兵力弱而民疲,苟可救時,安避改作。

    應内外侍從、省台寺監職事官、監司守令、寄居曾任郡守郎官以下,限半月各述所職及己見的确利 害,凡可以省費裕國、強兵息民者,條具以聞。

    中外之臣所同濟難,各陳忠義之策,共成長久之利。

    咨爾有衆,鹹體朕懷。

    」 三年八月二十二日,诏:「比者雨晹弗時,幾壞苗稼,朕方寅畏怵惕之中,又複地震蘇、湖,朕甚懼焉。

    蓋天(下)之降災,應必随至,皆朕失德,不能奉順乾坤,協序陰陽〔之〕故。

    咨爾在位小大之臣,有能應變弭災,輔朕不逮者,極言無隐。

    」 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诏曰:「朕獲承祖宗休烈,夙夜兢業,寅畏天命,弗敢康甯。

    屬者強敵侵陵,師旅未解,元元騷動,咎在朕躬。

    太史有言,天着大異,乃來歲正月朔日有食之。

    永思厥咎,朕甚懼焉。

    顧德弗類,菑害薦至,缪盭之氣,上累三光,側身自儆,未燭厥中。

    公卿大夫、師尹百職,各悉乃心,交修不逮。

    其為朕講求阙政,察理獄,收輯流冗,詢問病苦,舉遺逸,徕直言。

    凡可消變弭菑者,毋匿厥指,共圖應天之實,以稱朕意。

    」 六年六月十三日,手诏:「朕以菲德,奉承大統,遭時艱,虜僞相挺,師旅方興,賦役重困,寤寐恫矜,未知攸濟。

    乃六月乙巳地震,〔朕〕甚懼焉。

    政之失中,吏之無良,怨讟滋彰,乖氣緻沴,坤厚之載,搖動靡甯。

    變不虛生,緣類而應,永思厥咎,在予一人。

    凡内外臣庶,有以應變輔朕之不逮者,其各悉心以言,毋謂朕諱,毋悼後害。

    」 七年七月二十三日,诏:「朕獲奉祖宗基緒,若涉淵冰,罔知攸濟,夙夜祗畏,恐弗克勝。

    乃夏秋之交,陽亢為沴,黎民愁歎,朕甚 懼焉。

    顧德寡昧,上累陰陽之和,徹膳省躬,未燭厥理。

    公卿大夫、師尹禦事,下及庶民,鹹聽直言,無有隐諱。

    凡朕之過失,與思慮之所不逮,阙政獄,人之疾苦,吏之無良,朕樂聞之。

    将以消弭天災,導迎善氣,副畏天之誠焉。

    應中外臣僚,以至民庶,各許實封言事。

    在内于合屬去處投進,(任)[在]外許于所在州軍附遞以聞。

    布告遐迩,鹹知朕意。

    」 九年四月四日,诏曰:「昨以巡幸在遠,号令不通,緬懷凋瘵之民,如在方域之外,晝方食而屢孍,夜不寐以隐憂。

    今者境土初還,版圖來上。

    欲革煩苛之令,撫以寬大之條。

    稽九功以厚生,約三章而解撓。

    與之更始,庶幾小康。

    惟利之所當興,順人心而施設;害之所宜去,求民瘼以蠲除。

    乃臨政願治之所先,豈明目達聰之可後咨爾在位,暨于庶民,各陳切己之言,用廣兼聽之益。

    虛心以伫,擇善而從。

    因革弛張,用鹹稽于衆志;休息涵養,将共樂于丕平。

    宜悉乃心,靡有所隐。

    應河南新複諸路州軍民間利病,許監司守臣條陳。

    餘官及士庶上書,經所在州軍繳奏。

    」先是,上宣谕輔臣曰:「河南新複諸路州軍民間利病,所欲急聞。

    」故降是诏。

     十年閏六月十五日,诏順昌府官吏軍民等:「狂虜犯境,王師扼沖。

    惟吏民協濟軍事,保捍城壘,驅遏寇攘。

    眷乃忠勤,宜加撫惠。

    應本府縣有民間利害,守臣條具以聞。

    诏書到日,明告吏民,各令知悉。

    」 十五年四月八日,诏曰:「太史奏,彗出東 方,朕甚懼焉。

    已避殿、減膳,側躬省愆。

    尚慮征科苛擾,系獄淹延,緻傷利氣,上幹垂象。

    可令逐路監司、郡守條具便民事目,措置聞奏。

    務要必行,以施實德。

    」 二十五年十二月一日,上謂輔臣曰:「向來指揮監司、守臣到任半年,令條具民間利病上之,已委官看詳。

    今數年未嘗進呈,是取宰相意旨,民事不欲令朕見也。

    」于(事)[是]诏除民事外,若更有己見利害,并許敷奏。

     二十六年五月七日,右朝請大夫李邦獻言:「切見百官及遠方登對臣僚,上殿奏陳稍久,或聖語有所詢訪,而近年用事之臣狠忌,陰即中傷,緻臣下所陳皆不切之務。

    望申饬,凡登對臣僚,盡言無隐,不許依前以閑慢事陳奏。

    」從之。

     七月九日,诏曰:「太史奏,彗出東方,朕甚懼焉。

    已避殿、減膳,側身省愆。

    尚慮朝政有阙失,民間有疾苦,刑獄有濫,官吏有貪殘,緻傷和氣,上幹垂象。

    可許令士庶實封陳言,詣登聞檢院投進。

    仍令諸路監司、郡守,條具便民寬恤合行事件聞奏。

    」是(以)[日],上謂輔臣曰:「夜來太史奏,彗出井宿間。

    朕當避殿損膳,以荅天戒。

    深慮朝政尚多阙失,或民情疾苦無由上達,可述此意,降诏許士庶實封陳言,務盡應天之實。

    」故降是诏。

     十二月二十三日,上謂輔臣曰:「昨者下诏求言,四方之士陳獻甚多。

    朕一一披覽,所言利害,極有可取。

    宜擇其議論尤切當者,量與推恩,庶幾有以激勸。

    」沈該等奏曰:「(比)[此]仰見陛下樂聞荩言,天下幸 甚。

    當令看詳官審擇,具名進呈。

    」翌日降旨行下。

     三十年四月十五日,诏:「比來久雨,有傷蠶麥,及盜賊間發。

    雖已措置,未至詳盡,可令侍從、台谏條具消弭災異之術,防守盜賊之策,各具己見,以實聞奏。

    」 三十二年四月三日,诏:「防秋不遠,事貴預備。

    足兵足食,宜有長策。

    可令台谏、侍從各以所見,條具以聞。

    」以上《中興會要》。

     紹興三十二年孝宗已即位,未改元。

    荛之言,豈無一得。

    朕躬有過失,朝政有阙違,斯民有休戚,四海有利病,凡可以佐吾元元,輔朕不逮者,皆朕所樂聞。

    朕方虛懷延納,容受直辭。

    言而可行,賞将汝勸;弗協于理,罪不汝加。

    悉意陳之,以啟告朕,毋隐毋諱,毋悼後害。

    自今時政阙失,并許中外士庶直言極谏,行在詣登聞檢、鼓院投進,在外于所在州軍實封附遞以聞。

    」六月十九日,诏:「朕欽承聖訓,嗣守丕基。

    猥以眇身,托于王公士民之上,兢兢焉,懼德菲薄,不敏不明,未燭厥理,将何以緝熙初政,稱太上付托之恩永惟古先極治之朝,置鼓以延敢谏,立木以來謗言,故下情不壅于上聞,而治功所由興起也,朕甚慕之。

    況今薦紳之士,鹹懷忠良, 十二月六日,有旨:「今日早朝退,集侍從、台谏赴都堂,條具方今時務,仍聽诏旨。

    」诏曰:「朕惟天下有弊事,無弊法。

    祖宗立法,夫豈不良。

    今日之弊,在乎因仍習俗,固而不化,遂與法意背馳。

    若解而更張,宮商斯在。

    經不雲乎:變而通之以盡利,推 而行之存乎人。

    朕覽張焘所奏,然有契于衷,已令侍從、台谏集于都堂。

    今賜卿筆劄,宜取當今弊事,悉意以聞。

    退各于聽治之所,盡率其屬,谕以朕旨,使極言之,毋得隐諱,朕将有考焉。

    」既而翰林學士承旨洪(邁)[遵]、吏部侍郎淩景夏、戶部侍郎兼權知臨安府趙(于)[子]潚、禮部侍郎黃中、兵部侍郎周葵、給事中金安節、中書舍人唐文若、中書舍人陳俊卿、中書舍人張震、戶部侍郎向伯奮、刑部侍郎路彬、工部侍郎張闡、工部侍郎王普、起居郎周必大、起居舍人陳之淵、禦史中丞辛次膺、右谏議大夫劉度、殿中侍禦史胡沂、右正言周操、監察禦史陳良翰、芮(晔)[烨]、劉子遵等〔奏〕:「今月六日奉聖旨,赴都堂恭聽诏旨,條具方今時務。

    切見仁宗皇帝時,開天章閣,禦資政殿,又禦迎陽門,召近臣賜問目上當世之務,富弼、範仲淹、張方平皆系退而條具。

    今乞用前件故事,于三日内條奏,庶幾不緻略,仰稱清問下逮之意。

    」诏從之。

     隆興元年三月二十九日,诏:「霖雨為沴,雖側身修行,尚恐誠意未孚。

    可令諸路監司守令,應遇災傷去處,常切赈恤困窮,糾察刑禁。

    仍各條具聞奏。

    」 七月十六日,诏以:「秋陽亢旱,飛蝗在野,星變數見,朕心懼焉。

    意者政令多有所阙,賞罰〔多〕有不當。

    朕雖側身求應以實,卿等各思革正積弊,勿佞私,務塞災異之原,稱〔朕〕夤畏之意。

    」又令劄與侍從、台谏、兩省官照會,仍依今月十二日已降指揮,各條 具時政阙失聞奏。

     二年七月三十日,诏:「政事不修,災異數見,江浙水澇,有害秋成。

    朕自八月一日避殿減膳,思所以應天之實。

    可令侍從、台谏、卿監、郎官、館職疏陳阙失及當今急務,毋有所隐。

    」 幹道三年十一月十三日,诏:「比者盛冬之月,雷聲震發。

    上天譴告,不虛其應。

    惕然警戒,深懼朕有失德,朝有阙政,民有疾苦,上奸陰陽之和。

    可令台谏、侍從、兩省官指陳咎證,毋有所隐。

    」 六年五月二十五日,诏:「舊制,兩省言路之官所以指陳〔時〕政得失,給舍則正于未然之前,台谏則救于已然之後,故天下事無不理。

    今任是官者往往于封駁章疏不頻,憚于論列,深未盡善。

    自今後,給舍台谏凡封駁章疏之外,雖事之至微,亦毋緻忽。

    少有未當,可更随時詳具(奉)[奏]聞,務正天下之事。

    」 帝系宋會要輯稿帝系一○三元燈上元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