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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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元燈 三元觀燈,本起于外方之說。

    自唐以後,常于正月望後開坊市門然燈。

    宋因之。

    上元前後各一日,城中張燈,大内正門結彩為山樓影燈,起露台,教坊百戲。

    天子先幸寺觀行香,遂禦樓,或禦東華門及東西角樓,飲從臣,四夷、蕃客各依本國歌舞列于樓下。

    東華左右掖門、東西角樓、城門、大道、大宮觀寺院悉起山棚,張樂陳燈。

    皇城雉堞亦設之。

    其夕,開舊城門達旦,縱士民觀。

    後增至十七、十八夜。

    太平興國二年七月中元節,禦東閣樓觀燈,賜從臣宴飲。

    五年十月下元節,依中元例張燈三夜。

    雍熙五年上元節不觀燈,躬耕籍田故也。

    後凡遇用兵及災變、諸臣之喪,皆罷。

    真宗景德元年正月十四日,賜大食、三佛齊、蒲端諸國進奉使缗錢,令觀燈宴飲。

    大中祥符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诏天慶節聽京城然燈一晝夜。

    六年四月十六日先天降聖節亦如之。

    天聖二年六月,罷降聖節然燈。

    政和三年正月,诏放燈五日。

    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诏:景龍門預為元夕之具,實欲觀民風,察時态,黼飾太平,增光樂國,非徒以遊豫為事。

    特賜公師宰執以下宴,及禦制詩四韻賜太師蔡京。

    六年正月七日,禦筆:「今歲閏餘候晚,猶未春和,晷短氣寒,于宴集無舒緩之樂。

    景靈宮朝獻移十四日東宮,十五日西 宮,畢,詣上清儲祥宮燒香。

    十六日詣醴泉觀等處燒香。

    上元節移于正月十四日為始。

    」宣和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賜太師蔡京以下應兩府赴睿谟殿宴,景龍門〔觀〕燈。

    續有旨宣太傅王黼赴宴。

    七年正月十八日,宴輔臣,觀燈。

     上元燈 國朝之制,每歲正月十一日,車駕詣寺觀祖宗神禦殿朝谒,十四日始幸諸寺觀焚香。

    是夕,還禦正陽門樓觀燈。

    應從駕官俟皇帝登樓座,通事舍人引宰臣已下分班橫行,奏聖躬萬福,再拜稱萬歲,就座,進酒如常儀。

    酒三行,皇帝降座,臨軒觀燈,宰臣已下分班侍座。

    觀燈罷,再拜,退,皇帝降座,還内。

    宰臣、樞密以下、親王以下、學士、知制(诏)[诰]、待制、統軍、上将軍、使相、節度使至刺史、三司副使、知開封府定例(起至)〔赴座〕。

    三師、三公、太子三師、三少、賓客、仆射、尚書丞郎、禦史大夫、中丞、知雜禦史、太常、宗正卿、常侍、給事、谏議、修起居注,臨時取旨宣召赴座。

    侍衛馬步軍都指揮使至四廂都指揮使準例不座。

    中元、下元觀燈,禦東華門樓,如上元儀。

     太祖建隆二年正月上元,禦明德門樓觀燈。

    召宰相、樞密、宣徽、三司使、端明、翰林、樞密直學士、兩省五品以上官、見任前任節度、觀察使飲宴,江南、吳、越朝貢使與焉。

    樓前結彩為山樓影燈,起露台,教坊〔張〕樂,兩軍陳百戲。

    四夷(潘)[蕃]客各以本國歌舞列于樓下,賜酒食以勞之。

    夜分而罷。

    東華左右掖門、東西角樓、大道、大宮觀寺院悉設山棚,張樂,陳籠燈。

    其夕開舊城門達旦,皇城繞堞設燈,内庭設燈擎。

     三年正月十三日,诏開封府:上元夜然燈,罷内前排場戲樂。

    以昭獻皇太後喪制 故也。

    四年亦然。

    幹德二年,孝明皇後在殡,亦如此制。

     幹德三年正月上元節,禦明德門樓觀燈,召江南、兩浙、泉州進奉使及孟昶降将悉預會。

     五年正月十六日,诏以朝廷無事,年谷屢豐,上元觀燈可更增十七、十八兩夜。

    自後每至十六日,開封府以舊例奏請,皆诏更放兩夜。

     六年正月上元節,禦明德樓觀燈,移禦東角樓、東華門樓,夜分而罷。

     七年正月十四日,幸大相國寺焚香,還禦東華門,召從臣觀燈。

    先是,帝自左掖門出,乘逍遙辇,至明德門外燈山前駐辇,閱百戲,遂召從官升樓宴飲。

    是歲,始自左掖門出,由禦橋至開封橋觀坊市影戲,遂至相國寺。

    過酒戶孫守彬樓,少駐辇,又至白樊樓觀雜戲,遂禦東華門。

    是年中元節,又幸開寶寺。

     太宗太平興國二年正月上元節,京城張燈。

    幸相國寺,禦東華門樓,召近臣宴飲,夜分而罷。

    太宗朝,燈夕前,又嘗幸太平興國寺、建隆觀、寶相院、啟聖院。

     四年正月上元節,不觀燈,以将有事晉陽故也。

     雍熙二年正月上元節,禦丹鳳樓觀燈,樓前增設飛丸、走索、緣竿、擲劍之技。

    初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