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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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元燈
三元觀燈,本起于外方之說。
自唐以後,常于正月望後開坊市門然燈。
宋因之。
上元前後各一日,城中張燈,大内正門結彩為山樓影燈,起露台,教坊百戲。
天子先幸寺觀行香,遂禦樓,或禦東華門及東西角樓,飲從臣,四夷、蕃客各依本國歌舞列于樓下。
東華左右掖門、東西角樓、城門、大道、大宮觀寺院悉起山棚,張樂陳燈。
皇城雉堞亦設之。
其夕,開舊城門達旦,縱士民觀。
後增至十七、十八夜。
太平興國二年七月中元節,禦東閣樓觀燈,賜從臣宴飲。
五年十月下元節,依中元例張燈三夜。
雍熙五年上元節不觀燈,躬耕籍田故也。
後凡遇用兵及災變、諸臣之喪,皆罷。
真宗景德元年正月十四日,賜大食、三佛齊、蒲端諸國進奉使缗錢,令觀燈宴飲。
大中祥符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诏天慶節聽京城然燈一晝夜。
六年四月十六日先天降聖節亦如之。
天聖二年六月,罷降聖節然燈。
政和三年正月,诏放燈五日。
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诏:景龍門預為元夕之具,實欲觀民風,察時态,黼飾太平,增光樂國,非徒以遊豫為事。
特賜公師宰執以下宴,及禦制詩四韻賜太師蔡京。
六年正月七日,禦筆:「今歲閏餘候晚,猶未春和,晷短氣寒,于宴集無舒緩之樂。
景靈宮朝獻移十四日東宮,十五日西 宮,畢,詣上清儲祥宮燒香。
十六日詣醴泉觀等處燒香。
上元節移于正月十四日為始。
」宣和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賜太師蔡京以下應兩府赴睿谟殿宴,景龍門〔觀〕燈。
續有旨宣太傅王黼赴宴。
七年正月十八日,宴輔臣,觀燈。
上元燈 國朝之制,每歲正月十一日,車駕詣寺觀祖宗神禦殿朝谒,十四日始幸諸寺觀焚香。
是夕,還禦正陽門樓觀燈。
應從駕官俟皇帝登樓座,通事舍人引宰臣已下分班橫行,奏聖躬萬福,再拜稱萬歲,就座,進酒如常儀。
酒三行,皇帝降座,臨軒觀燈,宰臣已下分班侍座。
觀燈罷,再拜,退,皇帝降座,還内。
宰臣、樞密以下、親王以下、學士、知制(诏)[诰]、待制、統軍、上将軍、使相、節度使至刺史、三司副使、知開封府定例(起至)〔赴座〕。
三師、三公、太子三師、三少、賓客、仆射、尚書丞郎、禦史大夫、中丞、知雜禦史、太常、宗正卿、常侍、給事、谏議、修起居注,臨時取旨宣召赴座。
侍衛馬步軍都指揮使至四廂都指揮使準例不座。
中元、下元觀燈,禦東華門樓,如上元儀。
太祖建隆二年正月上元,禦明德門樓觀燈。
召宰相、樞密、宣徽、三司使、端明、翰林、樞密直學士、兩省五品以上官、見任前任節度、觀察使飲宴,江南、吳、越朝貢使與焉。
樓前結彩為山樓影燈,起露台,教坊〔張〕樂,兩軍陳百戲。
四夷(潘)[蕃]客各以本國歌舞列于樓下,賜酒食以勞之。
夜分而罷。
東華左右掖門、東西角樓、大道、大宮觀寺院悉設山棚,張樂,陳籠燈。
其夕開舊城門達旦,皇城繞堞設燈,内庭設燈擎。
三年正月十三日,诏開封府:上元夜然燈,罷内前排場戲樂。
以昭獻皇太後喪制 故也。
四年亦然。
幹德二年,孝明皇後在殡,亦如此制。
幹德三年正月上元節,禦明德門樓觀燈,召江南、兩浙、泉州進奉使及孟昶降将悉預會。
五年正月十六日,诏以朝廷無事,年谷屢豐,上元觀燈可更增十七、十八兩夜。
自後每至十六日,開封府以舊例奏請,皆诏更放兩夜。
六年正月上元節,禦明德樓觀燈,移禦東角樓、東華門樓,夜分而罷。
七年正月十四日,幸大相國寺焚香,還禦東華門,召從臣觀燈。
先是,帝自左掖門出,乘逍遙辇,至明德門外燈山前駐辇,閱百戲,遂召從官升樓宴飲。
是歲,始自左掖門出,由禦橋至開封橋觀坊市影戲,遂至相國寺。
過酒戶孫守彬樓,少駐辇,又至白樊樓觀雜戲,遂禦東華門。
是年中元節,又幸開寶寺。
太宗太平興國二年正月上元節,京城張燈。
幸相國寺,禦東華門樓,召近臣宴飲,夜分而罷。
太宗朝,燈夕前,又嘗幸太平興國寺、建隆觀、寶相院、啟聖院。
四年正月上元節,不觀燈,以将有事晉陽故也。
雍熙二年正月上元節,禦丹鳳樓觀燈,樓前增設飛丸、走索、緣竿、擲劍之技。
初夕
自唐以後,常于正月望後開坊市門然燈。
宋因之。
上元前後各一日,城中張燈,大内正門結彩為山樓影燈,起露台,教坊百戲。
天子先幸寺觀行香,遂禦樓,或禦東華門及東西角樓,飲從臣,四夷、蕃客各依本國歌舞列于樓下。
東華左右掖門、東西角樓、城門、大道、大宮觀寺院悉起山棚,張樂陳燈。
皇城雉堞亦設之。
其夕,開舊城門達旦,縱士民觀。
後增至十七、十八夜。
太平興國二年七月中元節,禦東閣樓觀燈,賜從臣宴飲。
五年十月下元節,依中元例張燈三夜。
雍熙五年上元節不觀燈,躬耕籍田故也。
後凡遇用兵及災變、諸臣之喪,皆罷。
真宗景德元年正月十四日,賜大食、三佛齊、蒲端諸國進奉使缗錢,令觀燈宴飲。
大中祥符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诏天慶節聽京城然燈一晝夜。
六年四月十六日先天降聖節亦如之。
天聖二年六月,罷降聖節然燈。
政和三年正月,诏放燈五日。
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诏:景龍門預為元夕之具,實欲觀民風,察時态,黼飾太平,增光樂國,非徒以遊豫為事。
特賜公師宰執以下宴,及禦制詩四韻賜太師蔡京。
六年正月七日,禦筆:「今歲閏餘候晚,猶未春和,晷短氣寒,于宴集無舒緩之樂。
景靈宮朝獻移十四日東宮,十五日西 宮,畢,詣上清儲祥宮燒香。
十六日詣醴泉觀等處燒香。
上元節移于正月十四日為始。
」宣和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賜太師蔡京以下應兩府赴睿谟殿宴,景龍門〔觀〕燈。
續有旨宣太傅王黼赴宴。
七年正月十八日,宴輔臣,觀燈。
上元燈 國朝之制,每歲正月十一日,車駕詣寺觀祖宗神禦殿朝谒,十四日始幸諸寺觀焚香。
是夕,還禦正陽門樓觀燈。
應從駕官俟皇帝登樓座,通事舍人引宰臣已下分班橫行,奏聖躬萬福,再拜稱萬歲,就座,進酒如常儀。
酒三行,皇帝降座,臨軒觀燈,宰臣已下分班侍座。
觀燈罷,再拜,退,皇帝降座,還内。
宰臣、樞密以下、親王以下、學士、知制(诏)[诰]、待制、統軍、上将軍、使相、節度使至刺史、三司副使、知開封府定例(起至)〔赴座〕。
三師、三公、太子三師、三少、賓客、仆射、尚書丞郎、禦史大夫、中丞、知雜禦史、太常、宗正卿、常侍、給事、谏議、修起居注,臨時取旨宣召赴座。
侍衛馬步軍都指揮使至四廂都指揮使準例不座。
中元、下元觀燈,禦東華門樓,如上元儀。
太祖建隆二年正月上元,禦明德門樓觀燈。
召宰相、樞密、宣徽、三司使、端明、翰林、樞密直學士、兩省五品以上官、見任前任節度、觀察使飲宴,江南、吳、越朝貢使與焉。
樓前結彩為山樓影燈,起露台,教坊〔張〕樂,兩軍陳百戲。
四夷(潘)[蕃]客各以本國歌舞列于樓下,賜酒食以勞之。
夜分而罷。
東華左右掖門、東西角樓、大道、大宮觀寺院悉設山棚,張樂,陳籠燈。
其夕開舊城門達旦,皇城繞堞設燈,内庭設燈擎。
三年正月十三日,诏開封府:上元夜然燈,罷内前排場戲樂。
以昭獻皇太後喪制 故也。
四年亦然。
幹德二年,孝明皇後在殡,亦如此制。
幹德三年正月上元節,禦明德門樓觀燈,召江南、兩浙、泉州進奉使及孟昶降将悉預會。
五年正月十六日,诏以朝廷無事,年谷屢豐,上元觀燈可更增十七、十八兩夜。
自後每至十六日,開封府以舊例奏請,皆诏更放兩夜。
六年正月上元節,禦明德樓觀燈,移禦東角樓、東華門樓,夜分而罷。
七年正月十四日,幸大相國寺焚香,還禦東華門,召從臣觀燈。
先是,帝自左掖門出,乘逍遙辇,至明德門外燈山前駐辇,閱百戲,遂召從官升樓宴飲。
是歲,始自左掖門出,由禦橋至開封橋觀坊市影戲,遂至相國寺。
過酒戶孫守彬樓,少駐辇,又至白樊樓觀雜戲,遂禦東華門。
是年中元節,又幸開寶寺。
太宗太平興國二年正月上元節,京城張燈。
幸相國寺,禦東華門樓,召近臣宴飲,夜分而罷。
太宗朝,燈夕前,又嘗幸太平興國寺、建隆觀、寶相院、啟聖院。
四年正月上元節,不觀燈,以将有事晉陽故也。
雍熙二年正月上元節,禦丹鳳樓觀燈,樓前增設飛丸、走索、緣竿、擲劍之技。
初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