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锟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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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一緻成之。

     第五十九條兩院之議事公開之。

    但得依政府之請求或院議秘密之。

     第六十條衆議院認大總統副總統有謀叛行為時,得以議員總數三分二以上之列席,列席員三分二以上之同意彈劾之。

     第六十一條衆議院認國務員有違法行為時,得以列席員三分二以上之同意彈劾之。

     第六十二條衆議院對于國務員得為不信任之決議。

     第六十三條參議院審判被彈劾之大總統副總統及國務員。

    前項審判非以列席員三分二以上之同意,不得判決為有罪或違法。

    判決大總統副總統有罪時,應黜其職。

    其罪之處刑由最高法院定之。

    判決國務員違法時,應黜其職并得奪其公權。

    如有馀罪,付法院審判之。

     第六十四條兩院對于官吏違法或失職行為各得咨請政府查辦之。

     第六十五條兩院各得建議于政府。

     第六十六條兩院各得受理國民之請願。

     第六十七條兩院議員得提出質問書于國務員或請求其到院質問之。

     第六十八條兩院議員于院内之言論及表決對于院外不負責任。

     第六十九條兩院議員在會期中除現行犯外非得各本院許可不得逮捕或監視。

    兩院議員因現行犯被逮捕時,政府應即将理由報告于各本院。

    但各本院得以院議要求于會期内暫行停止訴訟之進行,将被捕議員交回各本院。

     第七十條兩院議員之歲費及其他公費以法律定之。

     第七十一條中華民國之行政權由大總統以國務員之贊襄行之。

     第七十二條中華民國人民完全享有公權。

    年滿四十歲以上,并居住國内滿十年以上者得被選舉為大總統(自第七十二條至第七十八條業于中華民國二年十月四日宣布)。

     第七十三條總統由國會議員組織總統選舉會選舉之。

    前項選舉以選舉人總數三分二以上之列席,用無記名投票行之。

    得票滿投票人數四分三者為當選。

    但兩次投票無人當選時,就第二次得票較多者二名決選之。

    以得票過投票人數之半者為當選。

     第七十四條總統任期五年,如再被選得連任一次。

    大總統任滿前三個月,國會議員須自行集會組織總統選舉會,行次任大總統之選舉。

     第七十五條大總統就職時須為左列之宣誓︰ 餘誓以至誠,遵守憲法,執行大總統之職務。

    謹誓。

     第七十六條大總統缺位時,由副總統繼任至本任大總統期滿之日止。

    大總統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以副總統代理之。

    副總統同時缺位,由國務院攝行其職務。

    同時國會議員于三個月内自行集會組織總統選舉會,行次任大總統之選舉。

     第七十七條大總統應于任滿之日解職。

    如屆期次任大總統尚未選出或選出後尚未就職,次任副總統亦不能代理時,由國務院攝行其職務。

     第七十八條副總統之選舉依選舉大總統之規定與大總統之選舉同時行之。

    但副總統缺位時,應補選之。

     第七十九條大總統公布法律并監督确保其執行。

     第八十條大總統為執行法律或依法律之委任,得發布命令。

     第八十一條大總統任免文武官吏。

    但憲法及法律有特别規定者,依其規定。

     第八十二條大總統為民國陸海軍大元帥,統帥陸海軍。

    陸海軍之編制以法律定之。

     第八十三條大總統對于外國為民國之代表。

     第八十四條大總統經國會之同意,得宣戰。

    但防禦外國攻擊時,得于宣戰後請求國會追認。

     第八十五條大總統締結條約。

    但媾和及關系立法事項之條約,非經國會同意不生效力。

     第八十六條大總統依法律得宣告戒嚴。

    但國會認為無戒嚴之必要時,應即為解嚴之宣告。

     第八十七條大總統經最高法院之同意,得宣告免刑減刑及複權。

    但對于彈劾事件之判決,非經參議院同意,不得為複權之宣告。

     第八十八條大總統得停止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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