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 秦漢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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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之人祭祀同福,死喪相恤,禍災共之。

    人與人相疇,家與家相疇”雲雲。

    則所謂疇官者,即軌長、裡有司、連長、鄉良人、軍帥;各從父疇,猶言仍隸其父之伍耳。

    罷漋當免役,故王莽訾漢常有更賦,疲癃鹹出也。

    《食貨志》載莽王田令。

     《漢書·昭帝紀》:元鳳四年,帝加元服,三年以前逋更賦未入者皆勿收。

    《注》引如淳曰:“更有三品:有卒更,有踐更,有過更。

    古者正卒無常,人皆當疊為之,一月一更,是為卒更也。

    貧者欲得顧更錢者,次直者出錢顧之,月二千,是謂踐更也。

    天下人皆直戍邊三日,亦名為更,《律》所謂繇戍也。

    雖丞相子亦在戍邊之調。

    不可人人自行三日戍;又行者當自戍三日,不可往便還;因便住,一歲一更,諸不行者出錢三百入官,官以給戍者,是謂過更也。

    《律說》:卒踐更者,居也。

    居更縣中五月乃更也。

    後從《尉律》,卒踐更一月,休十一月也。

    《食貨志》曰:月為更卒,已複為正,一歲屯戍,一歲力役,三十倍于古,此漢初因秦法而行之也。

    後遂改易,有谪乃戍邊一歲耳。

    ”《吳王濞傳》:“卒踐更。

    辄與平賈。

    ”《注》引服虔曰:“以當為更卒,出錢三百,謂之過更。

    自行為卒,謂之踐更。

    吳王欲得民心,為卒者顧其庸,随時月與平賈也。

    ”晉灼曰:“謂借人自代為卒者,官為出錢,顧其時庸平賈也。

    ”案如說與服說異,晉說同。

    如淳據律,似不當有誤,故師古以晉說為是也。

    卒更蓋調民為衛,律所謂繇戍者則守邊。

    此惟極小之國, (47)人數不多,不能借代,而邊地距所居不遠者,乃能行之,稍大,則無不行踐更、過更者矣。

    故吳王于卒踐更辄與平賈,而不聞其有惠于卒更;晃錯言遠方之卒守塞,一歲而更;蓋寬饒之子自戍北邊,則當時以為異聞矣。

    《漢書·酷吏傳》:人有變告王溫舒受員騎錢;《遊俠傳》:郭解陰請尉史,脫人于踐更時;則征調不能無弊。

    鮑宣言民有七亡,縣官重責更賦租稅其一;《後書》安帝永初四年,順帝永建五年,皆有免過更之诏;則過更亦由官責其錢矣。

    秦爵二十級,四曰不更。

    師古曰:“言不與更卒之事。

    ”蓋民之苦兵役久矣。

    (48)《後漢書·陳寵傳注》引謝承書,言施延取卒月直,賃作半路亭父,以養其母,則亭卒初亦行卒更法,而後變如踐更。

     《漢書·武五子傳》:“将軍都郎羽林。

    ”師古曰:“都,大也。

    謂大會試之。

    《漢光祿挈令》:諸當試者不會都所,免之。

    ”《霍光傳》:“光出都肄郎羽林。

    ”孟康曰:“都,試也。

    肄,習也。

    ”蓋都本大義,因大試稱都試,後遂稱試為都耳。

    觀都之名及《光祿摯令》,則知其初所試極為普遍,而脫漏之法亦嚴。

    然《韓延壽傳》,述延壽在東郡試騎士,盛為威儀,以奢僭見劾;《後漢書·耿弇傳》,言弇常見郡試騎士,由是好将帥之事;即可見其徒飾耳目之觀。

    《刑法志》言:“春秋之後,滅弱吞小,并為戰國,稍增講武之禮,以為戲樂,用相誇視;而秦更名角抵;先王之禮,沒于淫樂中矣。

    至元帝時,以貢禹議,始罷角抵,而未正治兵振旅之事也。

    ”《武帝紀》:元封三年春,作角抵戲,三百裡内皆來觀。

    《注》引應劭曰:“角者,角技也。

    抵者,相抵觸也。

    ”文穎曰:“名此樂為角抵者,兩兩相當,角技藝射禦,故名角抵。

    蓋雜技樂也。

    巴、俞戲魚龍蔓延之屬也。

    漢後改名平樂觀。

    ”元封六年夏,京師民觀角抵于上林平樂館。

    師古曰:“抵者,當也,非謂抵觸。

    文說是也。

    ”案師古說非也。

    角抵之技,蓋起于兩人角力,後乃益以射禦等事耳。

    此本與治兵振旅無關,宜其徒為戲樂也。

    角抵如此,都試如彼,則講武久已徒有其名。

    《漢書·鄒陽傳》:公孫攫言吳、楚之王,練諸侯之兵,驅白徒之衆,而與天子争衡。

    師古曰:“白徒,言素非軍旅之人,若今言白丁矣。

    ”可見民之未經訓練者已多。

    然告朔饩羊猶在。

    故燕刺王欲反,數閱其車騎、材官、卒;光武與李通,初亦欲因都試起事也。

    光武建武六年,罷郡國都尉官,及罷輕車、騎士、材官、樓船士及軍假吏,還複民伍。

    《續書·百官志》雲“自是無複都試之役”,而講武之意蕩然矣。

    《三國志·魏武帝紀》建安二十一年《注》引《魏書》:有司奏:“四時講武于農隙。

    漢承秦制,三時不講,惟十月都試車馬,幸長水南門,會五營士,為八陳進退,名曰乘之。

    今金革未偃,士民素習。

    自今以後,可無四時講武,但以立秋擇吉日大朝車騎,号曰治兵。

    上合禮名,下承秦制。

    ”奏可。

    乘之之制,見于《續漢書·禮儀志》,此亦徒飾耳目,三國相承,未能變也。

    是年,冬十月,治兵,遂征孫權。

    二十三年七月,治兵,遂西征劉備。

    文帝延康元年六月,治兵于南郊,西征。

    則征伐皆先治兵,不限于立秋之日也。

     于役者最苦其遠,已見第五節。

    兵亦役之一,讀《鹽鐵論·備胡》、《執務》、《繇役》諸篇可知。

    為免人民之困,于是乎有谪發。

    谪發緣起,已見第二章第二節。

    《漢書·武帝紀》:天漢四年,發天下七科谪以擊匈奴。

    張晏曰“吏有罪一,亡命二,贅婿三,賈人四,故有市籍五,父母有市籍六,大父母有市籍七”,即晃錯所言秦法也。

    較晃錯所言,多一亡命,蓋錯言之不具,貳師再伐大宛,亦發天下七科谪,《史記·大宛列傳》、《漢書·李廣利傳》同。

    七科中除第一二科外,皆不可謂之有罪,蓋特以免擾累。

    錯又言秦有闾左之戍,《伍被傳》亦有其文,案陳勝即其事。

    勝之令其徒屬曰:“藉第令毋斬,而戍死者固十六七。

    ”可見其用之之酷,天下所由怨叛也。

    楚、漢之世,用兵仍征自民間。

    《高帝紀》:五年五月,兵皆罷歸家。

    十年,陳豨反。

    高祖自言“吾以羽檄征天下兵”。

    十一年,黥布反,赦天下死罪以下,皆令從軍,然仍征兵于諸侯。

    其赦死罪,蓋亦如楚令适卒分守成臯,見《郦生傳》。

    聊以佐正卒之不足耳。

    是年,發上郡、北地、隴西車騎,巴蜀材官為皇大子衛,已見前。

    高後五年,發河東、上黨騎屯北地。

    文、景之世,匈奴入寇,亦恒發郡國兵。

    武帝建元三年,救東瓯,尚遣嚴助持節發會稽兵。

    及元朔六年,大将軍再出塞,诏言“諸禁锢及有過者,鹹蒙厚賞,得免減罪”,蓋用谪發始多。

    其後元鼎五年平南越,元封二年定朝鮮,六年擊昆明,大初元年征大宛,四年伐匈奴,天漢元年屯五原,無不以谪發者。

    昭帝元鳳元年,擊武都氏,四年屯遼東,宣帝神爵元年征羌亦然。

    王莽亦大募天下囚徒、人奴,名曰豬突冢勇。

    見《漢書·食貨志》及本傳。

    皆因用兵多且數,不欲煩擾農民故也。

    漢自武、宣以後,不甚勞民之事,轉有發卒為之者。

    如甘露三年單于入朝,發所過七郡二千騎為陳道上,後又發邊郡士馬以千數,送之出雞鹿塞是也。

    真用以攻戰者,往往緻敗。

    如王莽發巴、蜀、犍為吏士擊益州,巴、蜀騷動;大發天水、隴西騎士,巴、蜀、犍為吏以擊之,騷擾彌甚;即其一證。

    《漢書·蕭望之傳》:張敞以羌叛,欲令隴西、安定等八部贖,令罪人出财以誅之,賢于煩擾良民,橫興賦斂,此谪發代征調而興之理也。

    就一時言之,自亦未嘗無益,然久之則民不習于兵矣。

    用奴隸者:章邯以人奴産子距楚,已見第三章第一節。

    漢誣淮陰侯欲詐赦諸官徒奴。

    貢禹欲免諸官奴婢,令代關東戍卒乘北邊亭塞候望。

    王莽募人奴為豬突豕勇。

    後漢時有所謂家兵者,見《後漢書·朱俊傳》、《袁紹傳》、《三國志·曹洪傳》、《呂虔傳》。

    《後書注》曰“家兵,僮仆之屬”也。

    用異族者:趙破奴用屬國騎擊姑師。

    李廣利擊大宛,亦發屬國六千騎。

    皆見《史記·大宛列傳》,《漢書·西域傳》、《李廣利傳》同。

    範明友擊益州用羌。

    見《漢書·昭帝紀》元鳳四年诏。

    宣帝時擊羌用婼羌、月氏。

    見《趙充國傳》。

    元帝時平羌用呼速累嗕種。

    見《馮奉世傳》。

    而烏桓處五郡塞外,為漢偵察匈奴,後漢南匈奴既降,列置諸王,為郡縣偵羅耳目,其規模尤廣。

    偏隅用兵,後漢亦多用異族者:如建武十九年,劉尚發廣漢、犍為、蜀郡民及朱提夷人擊益州;建初元年,肅宗募發越巂永昌夷、漢讨哀牢皆見《後漢書·西南夷傳》是也。

    戍邊亦多用系囚,赦其罪,令與妻子俱往占着。

    明帝永平八年、十六年、十七年,章帝建初七年、元和元年、章和元年,和帝永元元年,安帝延光三年,順帝永建元年、五年,沖帝建康元年,桓帝建和元年、和平元年、永興元年,皆有是诏。

    其調發郡國兵者:建武二十三年,劉尚發南郡、長沙、武陵兵讨南蠻,馬援發長沙、桂陽、零陵、蒼梧兵讨交阯;永元十三年,巫蠻許聖反,明年,遣使者督荊州諸郡兵讨之:皆見《後漢書·南蠻傳》。

    元初五年,代郡鮮卑入塞,發緣邊甲卒、黎陽營兵屯上谷,《鮮卑傳》。

    乃罕有之事矣。

     郡國都尉之罷,一時似無甚關系,然未久而其弊即見。

    應劭言:“自郡國罷材官騎士之後,官無警備,實啟寇心。

    黔首嚣然,不及講其射禦,用其戒誓,驅以即敵,每戰常負。

    爾乃遠征三邊。

    殊俗之兵,非我族類。

    忿鸷縱橫,多僵良善。

    财貨糞土。

    ”《續漢書·百官志注》引。

    鄭泰策關東義兵曰“中國自光武以來,無雞鳴狗吠之警,百姓忘戰日久。

    仲尼有言:不教民戰,是謂棄之。

    雖衆不能為害”。

    《三國志·鄭渾傳注》引張璠《漢紀》。

    《後漢書·泰傳》本之。

    王朗奏言“舊時:虎贲、羽林、五營兵及衛士,或商賈惰遊,或農野樸鈍;既不簡練,又希更寇,名實不副,難以備急。

    有警而後募兵,軍行而後運糧。

    或乃兵既久屯,而不務營佃,不修器械。

    一隅馳羽檄,則三面并荒擾。

    此亦漢氏近世之失,而不可式者也。

    當今諸夏已安,而巴、蜀在畫外。

    宜因年之大豐,遂寄軍政于農事。

    吏士小大,并勤稼穑。

    止則成井裡于廣野,動則成校隊于六軍。

    ”《三國志》本傳《注》引《魏名臣奏議》。

    司馬朗亦言:“天下土崩之勢,由秦滅五等之制,而郡國無搜狩習戰之備。

    今雖五等不可複行,可令州郡置兵,外備四夷,内威不軌。

    ”《三國志》本傳。

    凡此所雲,并足見民兵之廢,其诒患為如何也。

     民兵之制既廢,募兵之法旋起。

    《漢書·昭帝紀》:始元元年,益州二十四邑反,遣呂破胡募吏民及發犍為、蜀郡奔命擊之。

    應劭曰:“舊時郡國皆有材官、騎士,以赴急難。

    今夷反,常兵不足以讨之,故權選取精勇。

    聞命奔走,故謂之奔命。

    ”李斐曰:“平居發者二十以上至五十為甲卒,今者五十以上六十以下為奔命。

    奔命,言急也。

    ”師古曰:“應說是也。

    ”案《後漢書·任光傳》:光武欲入城頭子路、力子都兵,光勸雲“可募發奔命,出攻旁縣,若不降者,恣聽略之,人貪财物,則兵可招而緻”,此明是臨時選取。

    光武自信都而北,所過發奔命兵;《本紀》。

    武陵蠻圍劉尚,诏宋均發江夏奔命三千人救之,《均傳》。

    蓋亦此類。

    竊疑奔命本指發及羸老,後乃變為選取精勇也。

    《漢書·王莽傳》:莽發郡國勇士、武庫精兵,各有所屯守。

    議滿三十萬衆,十道并出,窮追匈奴,内之丁令。

    勇士,蓋即李陵所将勇敢五千人之類,此亦當出召募。

    《淮南衡山王列傳》,言時有欲從軍辄詣京師;而衛青、霍去病之出塞,私負從馬至十四萬匹,則其時之人頗樂從軍。

    (49)此召募之所以易集。

    馬援擊五溪蠻夷,以十二郡募士,則募兵之用漸廣矣。

    喪亂之世,民無所歸,或自托于營伍,故欲募兵更易。

    魏武帝建安十五年十二月己亥令言欲合兵能多得。

    《本紀注》引《魏武故事》。

    詳見第十二章第一節。

    孫策入曲阿,令告諸縣:劉繇、笮融等故鄉部曲“來降首者,一無所問。

    樂從軍者,一身行,複除門戶。

    不樂者勿強也”。

    旬日之間,四面雲集。

    得見兵二萬餘人,馬千餘匹。

    《三國志》本傳《注》引《江表傳》。

    呂又遷巴西大守。

    諸葛亮連年出軍,調發諸郡,多不相救。

    又募取兵五千人詣亮。

    慰喻檢制,無逃竄者。

    皆募兵易得之證。

    然《魏志·杜畿傳》言:衛固欲大發兵,畿說其徐以赀募,遂延至數十日乃定,則調發之成規尚存。

    田況之守翼平也,發民年十八以上四萬餘人,授以庫兵,赤眉聞之,不敢入界。

    《漢書·王莽傳》。

    羊續之守廉江也,發縣中男子二十以上,皆持兵勒陳。

    其小弱者,使負水灌火。

    會集數萬人,并勢力戰,大破黃巾。

    則未經訓練之衆,苟臨時有以部勒之,亦未嘗遂不可用。

    孫策絕袁術書,論當時山東義兵曰:“以中土希戰之兵,當邊地勁悍之虜。

    ”然又曰:“今四方之人,皆玩敵而便戰鬥矣。

    ”本傳《注》引《吳錄》。

    可見風氣轉變非難。

    韓信之背水為陳,自言驅市人而用之。

    戾大子之叛,驅四市人以為用,見《漢書·劉屈氂傳》。

    此信言之明驗。

    故先漢之七科谪,賈人居其四焉。

    此承戰國之餘俗,人人習兵使然。

    然先主之起,實賴中山大商張世平、蘇雙等多與之财;而孫堅從朱俊讨黃巾,亦募諸商旅以為用;可見右武之遺風,東京末猶未盡泯。

    苟能善用之,固未始不可以戡亂禦侮也。

    然是時之取兵,則有如袁譚,名為召募,實則放兵捕索者。

    又有如孫休,使勅交阯大守鎖送其民,發以為兵者。

    呂興之亂,由此激成,見《魏志·陳留王紀》鹹熙元年诏。

    案吳發調之弊亦極甚。

    陸遜陳便宜極言之,見《孫權傳》黃武五年。

    曷怪民之視充兵為畏途,而民兵之制,日益廢墜哉? 外強中弱,自前漢時已肇其機。

    光武之定河北也,實以上谷、漁陽突騎。

    《後漢書·景丹傳》:從擊王郎将兒宏等于南?。

    漢縣,今河北巨鹿縣北。

    郎兵迎戰,漢軍退卻。

    丹等縱突騎擊,大破之。

    世祖謂曰:“吾聞突騎天下精兵,今乃見其戰,樂可言邪?”可見是時突騎之強。

    然《吳漢傳》:廣樂之戰,廣樂,城名,在今河南虞城縣西。

    漢以烏桓突騎三千餘人齊鼓而進,則突騎中實頗雜異族。

    窦融欲據河西,而曰:“張掖屬國,精兵萬騎。

    ”則西北情形,亦與東北相類。

    後漢大舉外攘,每多兼用蕃兵。

    如永平十六年、永元元年之伐北匈奴,南單于而外,又有羌、胡、烏桓、鮮卑。

    延平元年西域之叛,梁懂以河西羌、胡赴之。

    永建元年遼東鮮卑寇邊,耿晔以烏桓率衆王擊之。

    任延守武威,選集武略之士千人,令将雜種胡騎休屠、黃石,屯據要害皆是。

    甚有以戡内亂者,如陳球被圍,度尚以幽、冀、黎陽烏桓騎救之是也。

    腹裡空虛,邊垂強悍,遂成偏重之勢。

    虞诩言:涼州“習兵壯勇,實過餘州。

    ”傅燮言:“邊兵多勇,其鋒難當。

    ”鄭泰言:“關西諸郡,數與胡戰,婦女猶載戟操矛,挾弓負矢,況其悍夫?以此當山東忘戰之民,譬驅群羊向虎狼。

    ”又言:“天下強勇,今見在者,不過并、涼、匈奴、屠谷、湟中、義從、西羌八種,皆百姓素所畏服。

    ”蔡文姬之詩曰:“卓衆來東下,兵甲耀日光。

    平土人脆弱,來兵皆胡羌。

    獵野圍城邑,所向悉破亡。

    斬戮無孑遺,屍骸相掌拒。

    馬邊縣男頭,馬後載婦女。

    長驅西入關,回路險且阻。

    所略有萬計,不得令屯聚。

    或有骨肉俱,欲言不敢語。

    失意幾微間,辄此斃降虜。

    要當以亭刃,我曹不活汝。

    豈複惜性命?不堪其詈罵。

    或便加捶杖,毒痛參并下。

    旦則号泣吟,夜則悲吟坐。

    欲死不能得,欲生無一可。

    彼蒼者何辜,乃遭此危禍?”讀此,乃知當時董卓、李催、郭汜等殘暴無人理之由。

    邊章、韓遂為寇,鄒靖欲開募鮮卑,應劭駁之曰:“鮮卑天性貪暴不拘信義。

    數犯障塞,且無甯歲。

    惟至互市,乃來靡服。

    苟欲中國珍貨,非為畏威懷德,計獲事足,旋踵為害。

    是以朝家,外而不内,蓋為此也。

    往者匈奴反叛,度遼将軍馬續、烏桓校尉王元發鮮卑五千餘騎。

    又武威大守趙沖,亦率鮮卑征讨叛羌。

    斬獲醜虜,既不足言,而鮮卑越溢,多為不法。

    裁以軍令,則忿戾作亂。

    制禦小緩,則陸掠殘害。

    劫居人,鈔商旅。

    啖人牛羊,略人兵馬。

    得賞既多,不肯去,複欲以物買鐵。

    邊将不聽,便取缣帛,聚欲燒之。

    邊将恐怖,畏其反叛。

    辭謝撫順,無敢拒違。

    今狡寇未殄,而羌為巨害。

    如或緻悔,其可追乎?”同為中國之民,猶必主軍強于客軍,乃能藉以為用,況其為異族乎?此五胡之亂之一大原因也。

     晃錯比較漢與匈奴兵力曰:“上下山阪,出入溪澗,中國之馬弗與也。

    險道傾仄,且馳且射,中國之騎弗與也。

    風雨罷勞,饑渴不困,中國之人弗與也。

    此匈奴之長技也。

    若夫平原易地,輕車突騎,則匈奴之衆易撓亂也。

    勁弩長戟,射疏及遠,則匈奴之弓弗能格也。

    堅甲利刃,長短相雜,遊弩往來,什伍俱前,則匈奴之兵弗能當也。

    材官驺發,矢道同的,則匈奴之革笥木薦弗能支也。

    下馬地鬥,劍戟相接,去就相薄,則匈奴之足弗能給也。

    此中國之長技也。

    ”二者相較,匈奴之衆,并不視中國為強。

    然梁商移書馬續,言“良騎野合,交鋒接矢,決勝當時,戎狄之所長,而中國之所短也。

    強弩乘城,堅營固守,以待其衰,中國之所長,戎狄之所短也”。

    《後漢書·南匈奴傳》。

    則中國徒能自守,而野戰不如異族矣。

    此忘戰之禍也。

    趙充國策屯田曰:“竊見北邊,自敦煌至遼東,萬一千五百餘裡,乘塞列隧,有吏卒數千人,虜數大衆攻之而不能害。

    今留步士萬人屯田。

    地勢平易,多高山遠望之便。

    部曲相保,為、壘、木樵,師古曰:“樵與谯同,謂為高樓以望敵也。

    ”校聯不絕。

    便兵弩,饬鬥具。

    烽火幸通,勢及并力。

    以逸待勞,兵之利者也。

    ”侯應議罷邊備塞吏卒曰:“臣聞北邊塞至遼東。

    外有陰山。

    東西千餘裡。

    草木茂盛,多禽獸。

    本冒頓單于依阻其中,治作弓矢,來出為寇,是其苑囿也。

    至孝武世,出師征伐,斥奪此地,攘之于幕北,建塞徼,起亭隧,築外城,設屯戍以守之,然後邊竟得用少安。

    幕北地平,少草木,多大沙。

    匈奴來寇,少所蔽隐。

    從塞以南,徑深山谷,往來差難。

    邊長老言:匈奴失陰山之後,過之未嘗不哭也。

    ”又曰:“起塞以來,百有餘年,非皆以土垣也,或因山岩石,木柴僵落,溪谷水門,稍稍平之。

    卒徒築治,功費久遠,不可勝計。

    ”。

    《漢書·匈奴傳》。

    蓋其守禦之精嚴如此。

    《匈奴傳》述昭帝時事雲“漢邊郡烽火候望精明,匈奴為邊寇者少利,希複犯塞”,蓋有由也。

    有障塞而不乘,候望偵伺,責之異族,而地利轉為他人用矣。

     漢世兵器,猶多出于官。

    主制造者為考工,成則藏諸武庫。

    《續漢書·百官志》:考工令一人。

    本《注》曰:主作兵器弓弩刀铠之屬。

    成則傳執金吾入武庫。

    案《前書·百官公卿表》:中尉屬官,有武庫令及三丞。

    後漢改中尉為執金吾。

    有武庫令一人,兵器丞一人。

    又漢世郡國,多有武庫。

    《成帝紀》:建始元年,立故上郡庫令良為王。

    如淳曰:“漢官,北邊郡庫,官之兵器所藏,故置令。

    ”又田千秋為洛陽武庫令,見《魏相傳》。

    少府屬官若盧,亦主弩射。

    見《百官公卿表》。

    服虔曰:“若盧,诏獄也。

    ”鄧展曰:“舊雒陽兩獄:一名若盧,主受親戚婦女。

    ”如淳曰:“若盧,官名也。

    《藏兵器品令》曰:若盧郎中二十人,主弩射。

    《漢儀注》有若盧獄令,主治庫兵、将、相、大臣。

    ”《王吉傳》:補若盧右丞。

    師古曰:“少府之屬官有若盧令丞,《漢舊儀》以為主治庫兵者。

    ”漢世作亂者多盜庫兵。

    (50)事見《成帝紀》陽朔三年、鴻嘉三年、永始三年,《平帝紀》元始三年。

    《後漢書·梁統傳》:統言“隴西、北地、西河之賊,度州越郡,萬裡交結,攻取庫兵,劫略吏人”。

    戾大子之叛,亦出武庫兵。

    燕刺王言武帝時受诏領庫兵。

    《後漢書·羌傳》述永初叛羌情形曰:“歸附既久,無複器甲。

    或持竹竿木枝以代矛,或負版案以為楯,或執銅鏡以象兵。

    ”說本《潛夫論》。

    則當時民間,兵器本少,賈生謂秦未起事者,“斬木為兵,揭竿為旗”,非盡形容之語,故秦皇欲銷天下之兵;公孫弘欲禁民挾弓弩;見《漢書·吾丘壽王傳》。

    王莽禁民挾弩铠;《莽傳》始建國二年。

    徐邈為涼州刺史,亦以漸收斂民間私仗,藏之府庫也。

    《日知錄》言:“古者以銅為兵。

    戰國至秦,攻争紛亂,銅不充用,以鐵足之。

    漸染遷流,遂成風俗。

    鐵工比肩,銅工稍絕。

    二漢之世,愈見其微。

    ”案賈誼說漢文收銅勿令布,而雲以作兵器,則漢世之兵,猶以銅為貴。

    淮南厲王袖金椎擊辟陽侯,其椎未必鐵制也。

    賈山言秦為馳道,隐以金椎,役夫未必有銅椎,蓋以習用之語言之,可見椎初亦以銅為之也。

    張良為鐵錐以擊秦皇,或轉為特異之事。

    銅為在官之物。

    鐵則用作農器,民間本多。

    (51)以之作兵,兵遂散布于民間矣。

    故呂母散家财買兵弩,見《漢書·王莽傳》。

    《後漢書·劉盆子傳》雲“買刀劍”。

    光武起兵時,亦得市兵弩也。

    《律》:胡市,吏民不得持兵器出關。

    《漢書·及黯傳注》引應劭說。

    然漢亡卒已教西域鑄鐵器及他兵器;.見《漢書·西域傳》。

    鮮卑得賞賜,辄欲買鐵;見上引應劭說。

    蔡邕議伐鮮卑,謂“關塞不嚴,禁網多漏,精金良鐵,皆為賊有”,則禁令亦成具文。

    文明之傳布,固未易遏阻也。

     公孫弘之議禁民挾弓弩也,曰:“十賊礦弩,百吏不敢前。

    禁民不得挾弓弩,則盜賊執短兵。

    短兵接則衆者勝。

    以衆吏捕寡賊,其勢必得。

    ”則當時戰鬥,以弓弩為利器。

    是故引強、蹶張,視為長技;《史記·绛侯世家》言勃為材官引強。

    《漢書·申屠嘉傳》,以材官蹶張從高帝擊項籍,遷為隊帥。

    如淳曰:“材官之多力,能腳踏強弩張之,故曰蹶張。

    《律》有蹶張士。

    ”師古曰:“今之弩,以手張者曰擘張,以足蹋者曰蹶張。

    ”《袁盎傳》:盎說嘉曰:“君乃為材官蹶張,遷為隊帥。

    ”良弩有遠射至千餘步者;見《後漢書·陳球傳》。

    而三國時諸葛亮及馬鈞,皆欲損益連弩之法焉。

    見第十六章第二節。

    短兵接則殺傷多,《漢書·劉屈氂傳》:武帝賜丞相玺書曰:“毋接短兵,多殺傷士衆。

    ”故能用短兵者,衆則譽為勇敢。

    《漢書·地理志》言吳、粵之君皆好勇,故其民至今好用劍,輕死易發;李陵誇其衆為奇材劍客;王允以劍客遇呂布,而魏武以許褚所将劍客為虎士也。

    (52)《三國志·褚傳》:褚以衆歸大祖,即日拜都尉,引入宿衛。

    諸從褚俠客,皆以為虎士。

    又雲:“初,褚所将為虎士者從征伐,大祖以為皆壯士也,同日拜為将。

    其後以功為将軍、封侯者數十人,都尉、校尉百餘人,皆劍客也。

    ”案謂之客者,蓋謂不自食而寄食于人。

    《史記·遊俠列傳》曰:“要以功見言信,俠客之義,又易可少哉?”當時之為遊俠者,固多不能自食之徒也。

    《漢書·景武昭宣元成功臣表》:衆利侯伊即軒,以從票騎将軍擊左王手劍合侯。

     攻擊仍多用石,《三國志·袁紹傳》:紹為高橹,起土山射營中,營中皆蒙楯。

    衆大懼。

    大祖乃為發石車,擊紹樓皆破。

    紹衆号曰霹靂車。

    《注》引《魏氏春秋》曰“以古有矢石,又《傳》言動而鼓,說曰:發石也,于是造發石車”,似即魏武之所造者。

    然此事非倉卒可成,亦必有所受之也。

    晃錯言募民徙塞下曰:“以便為之高城、深塹,具蔺石,布渠苔。

    ”服虔曰:“蔺石,可投人石也。

    ”如淳曰:“蔺石,城上雷石也。

    ”《李陵傳》:陵軍入陋谷,單于遮其後,乘隅下壘石,即如淳所謂雷石也。

    蘇林曰:“渠荅,鐵蒺藜也。

    ”如淳曰:“墨子曰:城上二步一渠,立程長三尺,冠長十尺,臂長六尺,二步一苔。

    苔廣九尺,袤十二尺。

    ”師古曰“蔺石如說是,渠苔蘇說是也”。

    皆當時攻守之具也。

     《陳涉世家》言:涉起蕲,行收兵,至陳,車六七百乘,騎千餘,卒數萬人。

    又雲:周文西擊秦,行收兵,至關,車千乘,卒數十萬。

    似秦、漢間車尚與騎并重者。

    然時灌嬰、傅寬、靳歙等皆以騎将立功,未聞有以車将著者也。

    衛青令武剛車自環為營。

    韓延壽都試騎士,會騎士兵車四面營陳。

    李陵軍至浚稽山,與單于相值,騎可三萬,圍陵軍,軍居兩山間,以大車為營,且戰且引南行。

    數日,抵山谷中,連戰,士卒中矢傷,三創者載辇,兩創者将車,一創者持兵戰。

    陵曰:“吾士氣少衰而鼓不起者,何也?軍中豈有女子乎?”始軍出時,關東群盜妻子徙邊者,随軍為卒妻婦,大匿車中。

    陵搜得,皆劍斬之。

    及管敢亡降匈奴,教單于遮道急攻陵。

    陵乃棄車去,士徒斬車輻而持之。

    史言骠騎将軍車重與大将軍等。

    《漢書·趙充國傳》言義渠安國以騎都尉将騎三千,屯備浩亹,為虜所擊,失亡車重兵器甚衆。

    充國引兵至先零在所,虜久屯聚,解弛,望見大軍,棄車重,欲渡湟水。

    道厄狹。

    充國徐行驅之,鹵馬牛羊十餘萬頭,車四千餘兩。

    段颎策羌曰:“以騎五千,步萬人,車三千兩,三冬二夏,足以破定。

    ”則當時用兵,無論中國外夷皆有車,特皆以為營陳,供運載,而不以事馳突耳。

    車與騎之用有别,故車将與騎将皆異其人。

    灌嬰、傅寬、靳歙等傳言車司馬、候騎将、騎千人将、騎長、樓煩将;《張敞傳》:以正違忤大将軍,使主兵車皆是。

    其車騎連言,如灌嬰、靳歙之稱車騎将軍者,實則所主皆騎耳。

    《後漢書·南匈奴傳》言光武造戰車,可駕數牛,作樓橹,置于塞上,以拒匈奴,亦用以拒馳突,而非以之逐利也。

     第七節 刑法 吾國法律,完具而可考者,始于李悝之《法經》,而商君用以相秦,已見《先秦史》第十四章第六節。

    《漢書·刑法志》曰:高祖初入關,約法三章,曰: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

    蠲削煩苛,兆民大說。

    其後四夷未附,兵革未息,三章之法,不足以禦奸,于是蕭何捃摭秦法,取其宜于時者,作律九章。

    孝武即位,外事四夷之功,内盛耳目之好,征發煩數,百姓貧耗,窮民犯法,酷吏擊斷,奸軌不勝,于是招進張湯、趙禹之屬,條定法令,作見知、故縱、監臨、部主之法,《史記·酷吏傳》:趙禹“與張湯論定諸律令,作見知,吏傳得相監司,用法益刻,蓋自此始”。

    《漢書》作“作見知,吏得傳相監司以法,盡自此始”。

    緩深故之罪,急縱出之誅。

    武帝又作《沈命法》,見第五章第十節。

    其後奸猾巧法,轉相比況,禁網浸密。

    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

    大辟四百九條,千八百八十二事。

    死罪決事比萬三千四百七十二事。

    文書盈于幾閣,典者不能遍睹,是以郡國承用者駁,或罪同而論異。

    奸吏因緣為市,所欲活則傅生議,所欲陷則與死比。

    議者鹹冤傷之。

    宣帝即位,置廷平。

    見下。

    涿郡大守鄭昌上疏,言若開後嗣,不若删定律令。

    帝未及修正。

    至元帝初立,乃下诏曰:“其議律令可蠲除輕減者條奏。

    ”成帝河平中,複下議減死刑及可蠲除約省者。

    有司徒摭微細,毛舉數事以塞诏而已。

    案《漢志》所述先漢刑法始末,不甚完具。

    當以《晉書·刑法志》補之。

    《晉志》曰:秦、漢舊律,其文起自魏文侯師李悝。

    悝撰次諸國法,著《法經》。

    以為王者之政,莫急于盜賊。

    故其律始于《盜》、《賊》。

    《盜賊》須劾捕,故著《網》、《捕》二篇。

    其輕狡、越城、博戲、借假不廉、淫侈逾制,以為《雜律》一篇。

    又以其律具其加減。

    是故所著六篇而已。

    然皆罪名之制也。

    商君受之以相秦。

    漢承秦制,蕭何定律,除參夷、連坐之罪,增部主、見知之條,益事律《興》、《廄》、《戶》三篇,合為九篇。

    叔孫通益律所不及旁章十八篇。

    張湯《越宮律》二十七篇。

    趙禹《朝律》六篇。

    合六十篇。

    又漢時決事,集為《令甲》以下三百餘篇。

    《漢書·宣帝紀》地節四年《注》引文穎曰:“蕭何承秦法所作者為律,今《律經》是也。

    天子诏所增損,不在律上者為令。

    令甲者,前帝第一令也。

    ”如淳曰:“令有先後,故有令甲、令乙、令丙。

    ”師古曰:“如說是也。

    甲乙者,若今之第一第二篇耳。

    ”案《蕭望之傳》:望之與李彊議令民入谷贖罪事,引《金布令甲》,則諸令皆以甲乙丙次之。

    及司徒鮑公撰嫁娶辭訟決為《法比》。

    《後漢書·陳寵傳》:辟司徒鮑昱府。

    轉為辭曹,掌天下獄訟。

    時司徒辭訟久者數十年,事類溷錯,易為輕重,不良吏得生因緣。

    寵為昱撰《辭訟比》七卷。

    決事科條,皆以事類相從。

    昱奏上之。

    其後公府奉以為法。

    都目凡九百六卷:世有增損。

    集類為篇,結事為章。

    一章之中,或事過數十。

    事類雖同,輕重乖異,而通條連句,上下相蒙。

    雖大體異篇,實相采入,《盜律》有賊傷之例,《賊律》有盜章之文,《興律》有上獄之法,《廄律》有逮逋之事。

    若此之屬,錯糅無常。

    後人生意,各為章句。

    叔孫宣、郭令卿、馬融、鄭玄諸儒章句十有餘家,家數十萬言。

    凡斷罪所當由用者,合二萬六千二百七十二條,七百七十三萬二千二百餘言。

    漢高約法三章,已見第三章第三節。

    據此,則“與父老約,法三章耳”,當于約字句絕,法字又一讀,謂于六篇之中,僅取殺人、傷人及盜三章,餘悉除去也。

    法律之原,一為民間之習俗,一為治者之所求,說亦已具《先秦史》。

    社會之演進愈深,則風俗之岐異愈甚,而上之所求于下者亦愈多,法令遂日益滋章,而亦益為人民所不習。

    其未備者,奸吏既得以意輕重;雖有其文,而編排不合部次,用者又得上下其手;而人民益苦,風俗亦愈益薄惡矣。

    秦、漢之世,蓋正其時也。

    職是故,當時之所急者,乃在删除繁冗,依條理纂次。

    然終漢世,迄未能舉其事。

    其所行者:元帝初元五年,輕殊刑三十四事。

    哀帝建平元年,盡四年,輕殊死者八十一事。

    其四十二事手殺人,皆減死罪一等。

    據《晉書·刑法志》。

    《後漢書·梁統傳》載統疏曰“元、哀二帝,輕殊死之刑,以一百二十三事,手殺人者減死一等”,辭不别白。

    《注》引《東觀記》與《晉志》同。

    惟元帝初元五年輕殊刑作輕殊死刑,又哀帝建平元年下無盡四年三字。

    光武建武二年,诏議省刑法。

    本紀。

    十四年,群臣上言宜增科禁。

    杜林奏宜如舊制,從之。

    《後漢書·林傳》。

    梁統以為法令輕,下奸不勝,宜遵舊典。

    《後漢書·統傳》。

    請舉初元、建平之所穿鑿,擇其善者而從之,其不善者而改之。

    不從。

    《晉書·刑法志》。

    桓譚疏言:法、令、決事,輕重不齊。

    可令通義理、明習法律者校定科比,一其法度,班下郡國,蠲除故條。

    亦不省。

    《後漢書》本傳。

    章帝納尚書陳寵言,诏有司禁絕鑽諸酷痛舊制,解襖惡之禁,除文緻請谳五十餘事,定著于令。

    永元六年,寵又代郭躬為廷尉。

    複校律令條法溢于《甫刑》者除之。

    曰:今律令犯罪應死刑者六百一十,耐罪千六百九十八,贖罪以下二千六百八十一,溢于《甫刑》千九百八十九。

    其四百一十大辟,千五百耐罪,七十九贖罪。

    宜令三公廷尉集平律令,應經合義可施行者。

    大辟二百,耐罪贖罪二千八百,合為三千,與禮相應。

    其餘千九百八十九事悉可詳除。

    未及施行,會寵抵罪,遂寝。

    寵子忠,後複為尚書。

    略依寵意,奏上三十二條,為決事比,以省請谳之弊。

    又上除蠶室刑;解減吏三世禁锢;狂易殺人得減重論;母子兄弟相代死,聽赦所代者;事皆施行。

    以上據《晉書·刑法志》。

    《後漢書·陳寵傳》略同。

    惟陳忠奏上三十二條作二十三條,未知孰是。

    雖時有蠲革,而舊律繁庑,未經纂集。

    獻帝建安元年,應劭又删定律令,以為漢儀,表奏之。

    曰:“故膠東相董仲舒,老病緻仕,朝廷每有政議,數遣廷尉張湯,親至陋巷,問其得失。

    于是作《春秋折獄》《後書·應奉傳》作決獄。

    二百三十二事。

    動以經對,言之詳矣。

    逆臣董卓,蕩覆王室,典憲焚燎,靡有孑遺臣竊不自揆,辄撰具律本章句,尚書舊事,廷尉版令,決事比例,司徒都目,五曹诏書,及春秋折獄,《後書》此處作斷獄。

    凡二百五十篇。

    蠲去複重,為之節文。

    又集議駁《後書》作駁議。

    三十篇,以類相從。

    凡八十二事。

    其見《漢書》二十五,《漢記》四,皆删叙潤色,以全本體。

    其二十六,博采古今瑰玮之士,文章煥炳,德義可觀。

    其二十七,臣所創造”雲雲。

    于是舊事存焉。

    以上亦采《晉志》。

    《後書·應奉傳》略同。

    魏明帝下诏:但用鄭氏章句,不得雜用餘家。

    其後又下诏改定刑制。

    命司空陳群,散騎常侍劉劭,給事黃門侍郎韓遜,議郎庾嶷,中郎黃休、荀诜等,删約舊科,旁采《漢律》,定為魏法。

    制新律十八篇,州郡令四十五篇,尚書官令、軍中令合百八十餘篇。

    其序略曰:“舊律所以難知者,由于六篇篇少故也。

    篇少則文荒,文荒則事寡。

    是以後人稍增,更與本體相離。

    今制新律,宜都總事類,多其篇條”雲雲。

    其所定:集罪例以為刑名,冠于律首。

    分律令為劫略律、詐律、毀亡律、告劾律、系訊斷獄律、請赇律、興擅律、之留律、郵驿令、變事令、驚事律、償減律、免坐律。

    凡所定增十三篇,故就五篇,合十八篇。

    改漢舊律不行于魏者皆除之。

    文帝為晉王,患前代律令,本注煩雜;陳群、劉劭,雖經改革,而科網本密;又叔孫、郭、馬、杜諸儒章句,但取鄭氏,又為偏黨,未可承用。

    于是令賈充定法律。

    令與大傅鄭沖、司徒荀觊、中書監荀勖、中軍将軍羊祜、中護軍王業、廷尉杜友、守河南尹杜預、散騎侍郎裴楷、颍川大守周權、齊相郭颀、都尉成公綏、尚書郎柳軌及吏部令史榮劭等十四人典其事。

    就漢九章,增十一篇。

    仍其族類,正其體号。

    改舊律為刑名法例。

    辨囚律為告劾,系訊斷獄,分盜律為請赇、詐僞、水火、毀亡。

    因事類為衛宮、違制,撰《周官》為諸侯律,合二十篇,六百二十條,二萬七千六百五十七言。

    其餘未宜除者,若軍事、田農、酤酒,權設其法,大平當除,故不入律,悉以為令。

    施行制度,以此設教,違令有罪則入律。

    其常事品式章程,各還其府為故事。

    凡律令,合二千九百二十六條,十二萬六千三百言,六十卷。

    故事三十卷。

    泰始三年,事畢表上。

    四年五月,大赦天下,乃班新律。

    以上皆據《晉志》。

    是為《晉律》。

    自《晉律》定後,曆代大體相沿,無大改變矣。

    蓋自戰國以前,為法律逐漸滋長之時,至秦、漢,則為急待整齊之世,然皆徒托空言,直至曹魏而後行,至典午而後成也,亦可謂難矣。

    漢世小小改正,尚有見于史者,如漢惠帝四年,省法令妨吏民者,除挾書律。

    高後元年,诏曰:“前日孝惠皇帝言欲除三族罪妖言令,議未決而崩,今除之。

    ”文帝二年诏曰:“今法有诽謗妖言之罪,其除之。

    民或祝詛上以相約,而後更謾,吏以為大逆。

    其有他言,吏又以為诽謗。

    此細民之愚,無知抵死,朕甚不取。

    自今以來,有犯此者勿聽治。

    ”光武建武十八年,蠲邊郡盜谷五十斛死之法,同之内郡,皆是。

     秦、漢法吏,亦有專門之學。

    (53)李斯言欲學法令,以吏為師;樊準請複召郡國書佐,使讀律令,魏明帝時,衛觊請置律博士,轉相教授,事遂施行;此官學也。

    郭躬父弘習小杜律,躬少傳父業,講授徒衆,常數百人,此私學也。

    史言郭氏自弘後,數世皆傳法律。

    子孫至公者一人,廷尉七人,侯者三人,刺史、二千石、侍中、郎将者二十餘人,侍禦史、正、監、平者甚衆;而吳雄以明法律,斷獄平,起自孤宦,緻位司徒;亦見《郭躬傳》。

    則國家之于法吏,用之亦不為薄。

    然以大體言之,則儒家之學,漸奪法家之席。

    (54)呂步舒治淮南獄,以《春秋》誼專斷于外,不請;見《漢書·五行志》。

    何敞遷汝南大守,分遣儒術大吏,案行屬縣,舉冤獄,以《春秋》義斷之;皆斷獄引用經義,不拘法律者。

    張湯決大獄,欲傅古義,乃請博士弟子治《尚書》、《春秋》補廷尉史;于定國少學法于父,後更迎師學《春秋》;丙吉起獄法小吏,後學《詩》、《禮》;皆法吏之折而入儒者也。

    史稱公孫弘習文法吏事,而又緣飾以儒術,此乃曲意诋毀之辭,實乃以儒正法耳。

    張湯為廷尉,有疑奏,再見卻。

    及兒寬為奏,即時得可。

    異日,湯見,上問曰:“奏非俗吏所及,誰為之?”路溫舒初為獄小吏,後學法律丞相府,又受《春秋》通大義。

    讀其尚德緩刑一書,可見其宗旨所在。

    人心趨鄉如此,儒家之學,安得不日盛?法家之學,安得不日微?斷獄者既習用經義,則經義已入于比之中。

    應劭撰《春秋決獄》,又益之以說。

    知魏、晉定律,以儒家之義,正法吏之傳者,必不少矣。

    《白虎通義》:父殺其子者當誅,見《誅伐篇》。

    《晉律》亦父母殺子同凡論,見章炳麟《太炎文錄·五朝法律索隐》。

    經義折獄,世人每以為怪,其實事之餍于衆心者,即成習慣,經義折獄,亦猶之據習俗,援法理耳,絕無足異也。

     漢世法律,并不十分畫一。

    《後漢書·馬援傳》言:援條奏越律與漢律駁者十餘事。

    與越人申明舊制,以約束之。

    自後駱越奉行《馬将軍故事》。

    是越人本承用舊律,即援亦未能盡一之也。

    《三國志·何夔傳》:夔遷長廣大守。

    是時大祖始制新科下州郡。

    夔以郡初立,近以師旅之後,不可卒繩以法。

    乃上言:“此郡宜依遠域新邦之典。

    (55)其民間小事,使長吏臨時随宜。

    上不背正法,下以順百姓之心。

    比及三年,然後齊之以法。

    ”大祖從其言。

    則雖在邦域之中,亦不急求一律矣。

    新科蓋權造以适時。

    《蜀志·伊籍傳》言籍與諸葛亮、法正、劉巴、李嚴共造《蜀科》,亦其類也。

    君子行禮,不求變俗,此其所以能泛應曲當,與民相安。

    律之一,俗之一實為之,非可強求也。

    然長吏擅立科條亦有弊。

    宣帝五鳳二年,诏言郡國二千石,或擅為苛禁,禁民嫁娶不得具酒食相賀召;質帝本初元年,謂頃者州郡,輕慢憲防,競逞殘暴,造設科條,陷入無罪,皆其事。

     刑法至孝文時為一大變。

    《漢書·刑法志》言韓任申子,秦用商鞅,連相坐之法,造參夷之誅,增加肉刑、大辟,有鑿颠、(56)即黥。

    《後漢書·朱晖傳注》:“黥首,謂鑿額涅墨也。

    ”抽脅、镬烹之刑。

    漢興之初,大辟尚有夷三族之令。

    令曰:當三族者,皆先黥、劓、斬左右趾;笞殺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漢書·英布傳》,謂彭越之死,盛其醢以遍賜諸侯。

    師古曰:“即《刑法志》所雲菹其骨肉。

    ”其诽謗詈詛者,又先斷舌;故謂之具五刑。

    彭越、韓信之屬,皆受此誅。

    文帝十三年,齊大倉令淳于公有罪當刑,防獄逮系長安。

    淳于公無男,有五女。

    當行會逮,罵其女曰:“生子不生男,緩急非有益也。

    ”其少女缇萦,自傷悲泣。

    乃随其父至長安。

    上書曰:“妾父為吏,齊中皆稱其廉平。

    今坐法當刑。

    妾傷夫死者不可複生,刑者不可複屬,雖欲改過自新,其道無繇也。

    妾願沒入為官婢,以贖父刑罪,使得自新。

    ”書奏天子,天子憐悲其意。

    遂下令曰:“制诏禦史。

    蓋聞有虞氏之時,畫衣冠、異章服以為戮,而民弗犯,何治之至也?今法有肉刑三,而奸不止,其咎安在?非乃朕德之薄而教不明欤?吾甚自愧。

    故夫訓道不純,而愚民陷焉。

    《詩》曰:豈弟君子,民之父母。

    今人有過,教未施而刑已加焉,或欲改行為善而道亡繇至,朕甚憐之。

    夫刑至斷支體,刻肌膚,終身不息,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豈稱為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刑,有以易之,及令罪人各以輕重不亡逃有年而免,具為令。

    ”丞相張蒼禦史大夫馮敬奏言:“肉刑所以禁奸,所由來者久矣。

    陛下下明诏,憐萬民之一有過被刑者終身不息,及罪人欲改行為善而道亡繇至,于盛德,臣等所不及也。

    臣謹議請定律曰:諸當完者臣瓒曰:“完當作髡。

    ”《惠帝紀注》:孟康曰:“不加肉刑髡剔也。

    ”案此亦曰耐。

    《高帝紀》:七年春,令郎中有罪耐,以上請之。

    應劾曰:“輕罪不至于髡,完其耏鬓,故曰耏。

     (57)古耏字從彡,發膚之意也。

    杜林以為法度之字皆改寸,後改如是。

    耐音若能。

    ”如淳曰:“耐猶任也。

    ”師古曰:“依應氏之說,耏當音而,如氏之解,則音乃代反。

    其義亦兩通。

    《功臣侯表》:宣曲侯通耏為鬼薪,則應氏之說,斯為長矣。

    ”案《說文》:“而,頰毛也,象毛之形。

    耏,罪不至髡也。

    從鄉而,而亦聲。

    耐,或從寸。

    諸法度字從寸。

    ”說與杜林合。

    耏,而之累增字,耐因刑名新造,其聲皆同,而與乃代反,亦一音也。

    此完字乃動字。

    完其耏鬓,正謂去其耏鬓。

    《說文段注》曰:“髡者剃發也。

    不剃其發,僅去須鬓,是曰耐,亦曰完。

    謂之完者,言完其發。

    ”其說是也。

    耐者雖不剃發,其須力作則同,如淳誤謂刑名之意,系指其力作而言,故釋之以任,誤也。

    《文帝紀》元年《注》引蘇林曰“耐,能任其罪也”,誤與如淳同。

    完為城旦舂。

    《惠帝紀注》:應劭曰:“城旦者,旦起行治城。

    舂者,婦人不與外徭,但舂作米,皆四歲刑也。

    ”當黥者髡鉗《漢書·高帝紀》九年《注》:“鉗,以鐵束頸也。

    ”案鉗者又加欽。

    (58)《後漢書·朱晖傳注》:“系趾謂之欽也。

    ”不加鉗欽者曰弛刑,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