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 秦漢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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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複得顯用。

    ”《後漢書·袁安傳》:為河南尹,政号嚴明,然未曾以臧罪鞫人。

    常稱曰:“凡學仕者,高則望宰相,下則希牧守,锢人于聖世,尹所不忍為也。

    ”《劉般傳》:安帝初,清河相叔孫光坐減抵罪,增锢二世。

    《陳寵傳》:子忠,奏解減吏三世禁锢。

    (30)桓帝即位,诏減吏子孫不得察舉。

    《黨锢傳》:岑晊,父以貪叨誅死,晊往候同郡宗慈,慈以晊非良家子不肯見。

    蓋漢于減吏法特嚴,而俗亦疾之甚深。

    減吏亦可顯用。

    而綱紀蕩然矣。

    左雄亦言:“考奏捕案,亡不受罪,會赦行賂,複見洗滌。

    ”則有罪禁锢,亦成空言矣。

    《漢書·息夫躬傳注》雲:“锢,謂終身不得仕。

    ”然亦有行寬典者。

    平帝即位,诏諸有臧及内惡未發而薦舉者,皆勿案驗。

    殇帝延平元年,大後诏“自建武以來,諸犯禁锢,诏書雖解,有司持重,多不奉行,其皆複為平民”是也。

    其時權戚牽引,後則重以黨人,禁锢所涉尤廣。

    章帝元和元年,诏曰:“往者妖言大獄,所及廣遠。

    一人犯罪,禁至三屬。

    莫得垂纓,仕宦王朝。

    如有賢才,而沒齒無用。

    朕甚憐之。

    非所謂與之更始也。

    諸以前妖惡禁锢者,一皆蠲除之,以明棄咎之路。

    但不得在宿衛而已。

    ”此所锢僅及三屬。

    《順帝紀》:永建四年赦诏,閻顯、江京等知識昏姻禁锢,一原除之。

    靈帝建甯二年,鈎黨之禍,“諸附從者,锢及五屬”。

    熹平五年,诏黨人門生故吏父兄子弟在位者,皆免官禁锢。

    光和二年大赦,僅除小功以下而已。

     左官之律,起自武帝,已見第四章第六節。

    後漢建武二十四年,申明《阿附蕃王法》,《注》雲:即《左官律附益法》也,亦已見本章第二節。

    此亦仕進之一途也。

    安帝永初二年,诏王主官屬墨緩下至郎、谒者,其經明任博士,居鄉裡有廉清孝順之稱,才任理人者,國相歲移名,與計偕上尚書、公府通調,令得外補。

    王主,劉斂謂當作王國,蓋是。

    主官屬隻有家令,無郎谒者也。

     《後漢書·蔡邕傳》雲:“初,朝議以州郡相黨,人情比周,乃制婚姻之家,及兩州人士,不得對相監臨。

    至是複有三互法。

    禁忌轉密,選用艱難。

    ”此為回避之始。

    邕疏言“韓安國起自徒中,朱買臣出于幽賤,并以才宜,還守本邦”,可知前漢本無其法。

    《三國·魏志·劉馥傳注》引《晉陽秋》,言馥子弘在晉世為荊州刺史。

    帝在長安,命弘得選用宰守。

    征士武陵伍朝,高尚其事。

    牙門将皮初,有勳江、漢。

    弘上朝為零陵大守,初為襄陽大守。

    诏書以襄陽顯郡,初資名輕淺,以弘婿夏侯陟為襄陽。

    弘曰:“夫統天下者當與天下同心,治一國者當與一國推實。

    吾統荊州十郡,安得十女婿然後為治哉?”乃表陟姻親,舊制不得相監臨,初勳宜見酬。

    報聽之。

    衆益服其公。

    則晉初猶可援引也。

     漢世選舉,其權本在三府,東京以後,乃漸移于尚書。

    順帝陽嘉元年诏言:“今刺史二千石之選,歸任三司。

    ”二年,郎觊以公車征,詣阙拜章,亦言“今選舉牧守,委任三府”。

    而靈帝時呂強上疏,言“舊典選舉,委任三府。

    三府有選,參議掾屬。

    咨其行狀,度其器能,受試任用,責以成功。

    若無可察,然後付之尚書。

    尚書舉劾,請下廷尉,覆案虛實,行其誅罰。

    今但任尚書,或複敕用”雲雲。

    似尚書之權,至末葉乃大張者。

    然《朱浮傳》言:“舊制州牧奏二千石長吏不任位者,事皆先下三公,三公遣掾史案驗,然後黜退,帝光武。

    時用明察,不複委任三府,而權歸刺舉之吏,”則三司之喪權,由來舊矣。

    此亦有所不得已。

    楊興訾史高所舉,不過私門賓客,乳母子弟。

    見《漢書·匡衡傳》。

    楊震為大尉。

    耿寶薦中常侍李閏兄于震,震不從。

    閻顯薦所親厚于震,震又不從。

    司空劉授聞之,即辟此二人,旬日中皆見拔擢。

    三公之徇私阿好如此。

    郎觊條便宜言:“今選舉皆歸三司。

    每有選用,辄參之掾屬。

    公府門巷,賓客填集。

    送去迎來,财貨無已。

    其當遷者,競相薦谒。

    各遣子弟,充塞道路。

    開長奸門,興緻浮僞。

    非所謂率由舊章也。

    尚書職在機衡,宮禁嚴密,私曲之意,差不得通;偏黨之恩,或無所用;選舉之任,不如還在機密。

    ”觀此,可知其遷變之由矣。

     慎舉于進用之初,終不過觀其大略,其人究可用與否,必曆試然後知之。

    故考課之法,實較選拔為尤要。

    (31)京房首創斯議,已見第六章第一節。

    魏盧毓為吏部尚書。

    明帝诏之曰:“選舉莫取有名。

    名如畫地作餅,不可啖也。

    ”毓對曰:“名不足以緻異人,而可以得常士。

    常士畏教慕善,然後有名,非所當疾也。

    愚臣既不足以識異人,又主者正以循名案常為職,但當有以驗其後。

    故古者敷奏以言,明試以功。

    今考績之法廢,而以毀譽相進退,故真僞渾雜,虛實相蒙。

    ”其言可謂知本矣。

    帝納其言,即诏作考課法。

    《劉劭傳》雲:“景初中,受诏作都官考課七十二條,又作說略一篇。

    事成未上,會明帝崩,不施行。

    ”劭、毓所為,當即一物。

    杜恕言“奏考功者綴京房之本旨”,杜預亦言“魏氏考課,即京房遺意”,見《晉書》本傳。

    其學蓋有所承。

    劉劭言百官考課,曆代弗務。

    王昶亦受诏撰百官考課事。

    昶以為唐、虞雖有黜陟之文,而考課之法不垂。

    周制冢宰之職,大計群吏之治而誅賞,又無校比之制。

    杜恕亦謂曆六代而考績之法不着,閱七聖而課試之文不垂。

    傅嘏言劉劭考課論,雖欲尋前代黜陟之文,然其制度略以阙亡。

    則自京、焦以至盧毓輩,議論雖有所承,條例殆皆新造也。

    考績之弊有二:一為專尚苛猛。

    章帝元初二年诏所謂“以苛為察,以刻為明”;左雄所謂“謂殺害不辜為威風,聚斂整辦為賢能,以理己安民為劣弱,以奉法循理為不化也”。

    一則參以私意。

    劉廙曰:“長吏之所以為佳者,奉法也,憂公也,恤民也,此三事者,或州郡有所不便,往來有所不安。

    ”而“黜陟頗以州郡之毀譽,聽往來之浮言”,則阿不烹,即墨不封矣。

    二者之弊,皆起于無法。

    故奉行者無所準,而懷私者得肆其濤張。

    然則考課之法,蓋相需孔殷矣,而惜乎其終不成也。

     漢世選舉不實,厥罰頗重,《漢書·百官公卿表》:竟甯元年,張譚為禦史大夫,陽朔三年,韓立子淵為執金吾,後皆坐選舉不實免。

    綏和元年,遂義子贛為左馮翊,坐選舉免,元壽二年,梁相為大理,三年,坐除吏不次免。

    嚴延年為河南尹,察獄史康,有臧不入身,坐選舉不實貶秩。

    張湯曾孫勃舉陳湯茂材,以湯有罪削戶二百。

    湖三老訟王尊曰:“審如禦史章,任舉尊者,當獲選舉之辜,不可但已。

    ”知漢世選舉不實,未有能辭其責者也。

    然終不能絕其弊者,則以私黨牢固,力不能勝也。

    自封建之制既壞,士無恒産,競以遊說為務,至秦、漢之世猶然。

    (32)陳涉之王,事至微淺,而缙紳先生之徒,負孔子禮器往委質為臣。

    《史記·儒林傳》。

    叔孫通之降漢也,從儒生弟子百餘人。

    初無所言進,弟子皆竊罵。

    及高帝悉以為郎,通又以賜金五百斤分賜諸生,則喜而稱為聖人。

    其時郦生、陸賈之徒,以及後來伍被、羊詭、公孫勝、鄒陽、枚乘之輩,皆古遊士之類也。

    既非縱衡之時,好士之主,不可數遇,則不得不結黨以相援引。

    孔光不結黨友,養遊說,史家着其特操。

    薛宣無私黨遊說之助,薦者以為美談。

    何武恂恂,猶且問文吏必于儒者,問儒者必于文吏,以相參檢。

    見本傳。

    又雲:“欲除吏,先為科例,以防請托。

    ”降逮東京,其弊彌甚。

    章帝建初五年,以日食诏公卿以下舉直言極谏之士。

    “其以岩穴為先,勿取浮華。

    ”和帝永元六年诏亦令昭岩穴,披幽隐。

    劉恺為大常,史稱其每有征舉,必先岩穴。

    所謂浮華者,謂其“講偶時之說,結比周之黨,更相歎揚,疊為表裡,既獲者賢己而遂往,羨慕者并驅而從之”者也。

    《中論·譴交篇》語。

    當時風氣之弊,詳見《中論》此篇及《考僞篇》。

    又《潛夫論·務本》、《賢難》、《考績》、《潛歎》、《實貢》、《交際》,《抱樸子·審舉》、《交際》、《名實》、《漢過》諸篇。

    朱穆《絕交》、劉梁《破群》之論,亦有激而然也。

    劉梁見《後漢書·文苑傳》。

    此曹既合黨連群,其聲勢亦覺可畏,故當路者鹹敷衍焉。

    《中論·譴交篇》言“桓、靈之世,公卿大夫,州牧郡守,王事不恤,賓客為務。

    冠蓋填門,儒服塞道。

    饑不暇餐,倦不獲已,殷殷沄沄,俾夜作晝。

    下及小司,列城墨緩,莫不相商以得人,自矜以下士。

    星言夙駕,送往迎來。

    亭傳常滿,吏卒傳問,炬火夜行,阍寺不閉。

    文書委于官曹系囚積于囹圄。

    ”甚至有如晉文經、黃子文者,炫曜上京,卧托養疾,而三公辟召,辄詢訪之,随所減否,以為予奪。

    見《後漢書·符融傳》。

    尚複成何事體?夫顯為名者,未有不陰為利者也。

    當時李膺、郭泰等,所以為士林所歸仰者,實亦欲藉彼聲華,以資進趨耳。

    然虛名所歸,率多矯僞之士,其居心有不可問者。

    黃允以俊才知名。

    司徒袁隗,欲為從女求姻,見允而歎曰:“得婿如是,足矣。

    ”允聞而黜遣其妻。

    婦大集賓客三百餘人,中坐攘袂,數允隐惡十五事。

    允以此廢于世。

    《後漢書·郭泰傳》。

    此與第十三章第一節所引李充事,可以參觀。

    彼為充者,亦幸而其妻不能數其惡耳,設其能之,充亦一黃允也,而公卿倒屣,天子動容,其敗壞風俗,為何如哉?孔融稱盛憲曰“天下譚士,依以揚聲”,又曰:“今之少年,喜謗前輩,或能譏評孝章。

    ”許劭初善李逵,後更為隙。

    又與從兄靖不睦。

    劭為郡功曹,遂排擯靖不得齒叙。

    《申鑒考僞》謂“父盜子名,兄竊弟譽,骨肉相绐,朋友相詐”,信非虛言。

    卒之祿位有限。

    “求度者十,一未能得。

    ”終至“身殁他邦,親戚隔絕,閨門分離”,亦《譴交篇》語。

    亦何為哉?然喪亂以來,斯風不革。

    《三國志·魏武帝紀》:建安十年九月令曰:“阿黨比周,先聖所疾也。

    聞冀州俗父子異部,更相毀譽。

    昔直不疑無兄,世人謂之盜嫂;第五伯魚三娶孤女謂之撾婦翁;王鳳擅權,谷永比之申伯;王商忠議,張匡謂之左道;此皆以白為黑,欺天罔君者也。

    吾欲整齊風俗,四者不除,吾以為羞。

    ”《陳矯傳注》引《魏氏春秋》載公令曰:“喪亂以來,風教凋薄。

    謗議之言,難用褒貶。

    自建安五年以前,一切勿論。

    其以斷前诽議者,以其罪罪之。

    ”其疾惡之至于如此。

    然大和中董昭上疏曰:“近魏諷伏誅建安之末,曹偉斬戮黃初之始。

    伏惟前後聖诏,深疾虛僞,欲以破散邪黨,常用切齒。

    而執法之吏,皆畏其權勢,莫能糾擿。

    毀壞風俗,浸欲滋甚。

    竊見當今年少,不複以學問為本,專更以交遊為業。

    國土不以孝弟清修為首,乃以趨勢遊利為先。

    合黨連群,互相褒歎。

    以毀訾為罰戮,用黨譽為爵賞。

    附己者則歎之盈言,不附者則為作瑕釁。

    至乃相謂:今世何憂不度邪?但求人道不勤,羅之不博耳。

    又何患其不知己矣?”則其風氣絕未變也。

    《昭傳》謂明帝以昭此疏,發切诏斥免諸葛誕、鄧飏等。

    案《誕傳》謂誕入為吏部郎,人有所屬托,辄顯其言而承用之,後有當否,則公議其得失,以為褒貶。

    自是群僚莫不慎其所舉。

    則其人非骛浮華者。

    《傅嘏傳注》引《傅子》,力诋何晏、鄧飏、夏侯玄三人。

    則嘏本司馬氏之黨;其說或亦事後附會,不必實也。

    史于曹爽之黨多溢惡。

    觀昭之疏,實非指誕、飏等言。

    然當時有此等風氣,則不誣也。

    王昶名子曰渾,曰深,兄子曰沈,曰默,可見時人惟口舌之尚。

    欲救此弊,惟有二法:一如魏武帝、諸葛武侯,專校功能。

    此可施之于考課之時,而不能用之于選拔之際。

    一如毛玠選舉,“拔貞實,斥華僞,進遜行,抑阿黨”。

    “雖于時有盛名,而行不由本者,終不得進。

    ”然不能考之于其鄉裡,而徒就典選者耳目所及,終不免為矯僞所欺,此則九品中正之制所由立也。

     漢世用人,本重鄉舉。

    故杜欽對策,有“觀本行于鄉黨,考功能于官職”之語,王吉為沛相,“課使郡内各舉奸吏、豪人。

    諸常有微過,酒肉為臧者,雖數十年,猶加貶棄,注其名籍”。

    《後漢書·酷吏傳》。

    則鄉裡官司,于善惡之有記注舊矣。

    (33)和帝永元五年诏曰“科别行能,必由鄉曲,故先帝明敕所在,令試之以職,乃得充選”,則薦舉亦本功能。

    自朋黨熾盛以來,遂舍曆試而憑虛譽,而毀譽則為矯誣者所把持。

    (34)《後漢書·趙岐傳》,言中常侍唐衡兄琺,為京兆虎牙都尉。

    郡人以琺進不由德,皆輕侮之。

    岐及從兄襲,又數為貶議。

    琺深毒恨。

    《許劭傳》言:劭與從兄靖,俱有高名,好共核論鄉黨人物。

    每月辄更其品題,故汝南俗有月旦評。

    《黨锢·範滂傳》雲:大守宗資請為功曹。

    滂外甥西平李頌,公族子孫,而為鄉曲所棄。

    唐衡以頌請資,資用為吏。

    滂以非其人,寝而不召。

    觀此三事,可知鄉評之重。

    夫既為矯誣者所把持,其論複何足采?然時人不知此義。

    何夔謂魏武:“自軍興以來,制度草創,用人未詳其本,是以各引其類。

    ”以為“自今所用,必先核之鄉間,使長幼順叙,無相逾越”,傅嘏難劉劭考課,亦謂“方今九州之民,爰及京城,未有六鄉之舉,選才之職,專任吏部,考課是先,為本未立而治末”。

    時人所見如此,九品中正之法,安得不立?其實鄉評所與,每多矯僞之人。

    畫餅充饑,正指是輩。

    魏武所以求盜嫂受金,不仁不孝之士建安十五年、十九年、二十二年令。

    見《本紀注》引《魏書》。

    正有激而然也。

    然則九品中正之法之不足用,在三國之世,早見其端倪矣,而惜乎時人之不悟也。

    此法創自陳群,其弊至晉世而始著,别于《晉南北朝史》中詳之。

     第五節 賦稅 漢世輕典,莫如田租。

    《漢書·食貨志》言:高祖輕田租,什五而稅一。

    《惠帝紀》:帝即位,“減田租,複十五稅一。

    ”鄧展曰:“漢家初十五稅一,中間廢,今複之也。

    ”(35)如淳曰:“秦作阿房之宮,收大半之賦,至此乃複十五而稅一。

    ”師古曰:“鄧說是。

    ”案秦以前不聞十五稅一之舉,師古然鄧說,當不誤也。

    文帝從晃錯言,令民入粟邊拜爵。

    錯複奏邊食足支五歲,可令入粟郡縣;足支一歲以上,可時赦勿收農民租。

    上複從其言。

    乃下诏賜民十二年田租之半。

    明年,遂除民田之租稅。

    後十三歲,孝景二年,乃令民半出田租,三十而稅一焉。

    《食貨志》。

    亦見《本紀》。

    據《文帝紀》,文帝二年,業已賜天下民今年田租之半。

    後漢光武建武六年十二月,诏曰:“頃者帥旅未解,用度不足,故行什一之稅。

    今軍士屯田,糧儲差積。

    其令郡國收見田租,三十稅一如舊制。

    ”自是終後漢世,未之有改。

    惟桓帝延熹八年,初令郡國有田者畝斂稅錢;《注》曰:“畝十錢也。

    ”靈帝欲鑄銅人,诏調民田畝斂十錢,《陸康傳》。

    為橫斂。

    (36)然漢世田稅,本不收錢。

    此仍可謂之加賦,按田而賦。

    而不可謂之加稅也。

    三十稅一之制,仲長統非之,謂無以備稸積,豐吏祿。

    其言曰:“二十稅一,名之曰貉,況三十乎?”似矣。

    然古公稅之外,無複私租,故什一之稅不為重。

    漢則“豪民侵陵,分田劫假,厥名三十,實十稅五”,王莽行王田诏語。

    無以正之,而複重稅,可乎?貢禹言農夫“已奉谷租,又出藁稅。

    鄉部私求,不可勝供”。

    左雄言:“鄉官部吏,職斯祿薄,車馬衣服,一出于民,特選橫調,紛紛不絕。

    ”則絕誅求誠為急務。

    欲絕私求,固宜豐吏祿,然是否吏祿豐而私求即絕,亦複難言;況不能正豪民之侵陵,又重稅之以供吏祿,民力安可勝邪?然則地權不均,文、景姑息之策,亦有所不得已也。

    藁稅,亦曰刍藁,後漢常與田租并免,(37),或令半入,或以實除,見《紀》建武二十二,中元元,元和二,永元四、九、十三、十四、十六,延平元,永初四,延先三,永建六諸年。

    蓋農田普出之稅。

    《光武紀注》引《東觀記》曰:帝嘗為季父故舂陵侯詣大司馬府訟地皇元年十二月壬寅前租二萬六千斛,刍藁錢若幹萬,(38)更始元年。

    則谷租雖征本色,刍藁已征折色矣。

    不知侯家如此邪?抑民間亦然也? 《刑法志》言:“稅以足食,賦以足兵”;《食貨志》雲“稅謂公田十一及工商衡虞之入,賦共車馬、甲兵、士徒之役”;則賦之始本專以共軍。

    然有所須即敷之于民,由來舊矣。

    故《食貨志》又言“賦充實府庫賜與之用”也。

    《高帝紀》:四年八月,初為算賦。

    如淳曰“《漢儀注》民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錢人百二十為一算,為治庫兵、車馬”,此仍以共軍用。

    《惠帝紀》:六年,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

    《注》引應劭曰:“漢律:人出一算,算百二十錢。

    惟賈人與奴婢倍算。

    今使五算,罪谪之也。

    ”《後漢書·明帝紀》:永平九年,诏郡國死罪囚減罪,與妻子詣五原、朔方,占着所在。

    其妻無父兄,獨有母者,賜其母錢六萬,又複其口算。

    蓋古者兵役,女子亦與焉,故其算賦亦無分男女也。

     (39)奴婢之算,蓋當使主人出之。

    《王莽傳》:天鳳四年,一切調上公以下諸有奴婢者,率一口出錢三千六百其證。

    《昭帝紀》:元鳳四年,帝加元服,毋收四年、五年口賦。

    如淳曰:“《漢儀注》:民年七歲至十四,出口賦錢人二十三。

    二十錢以食天子。

    其三錢者,武帝加口錢以補車騎馬也。

    ”《貢禹傳》:禹以為“古民亡賦算、口錢,起武帝征伐四夷,重賦于民。

    民産子三歲則出口錢,故民重困,至于生子辄殺,甚可悲痛。

    宜令兒七歲去齒乃出口錢,年二十乃算”。

    天子下其議,令民七歲乃出口錢自此始。

    口錢算賦,初本兩事,其後遂為通名。

    然三錢以補車騎馬仍不失賦以足兵之本意也。

    其随意敷取于民者:賈捐之言文帝民賦四十,武帝民賦數百;輪台之诏,言前有司欲益民賦三十助邊困《西域傳》。

    皆是。

    《高帝紀》:十一年二月,诏曰:“欲省賦甚。

    今獻未有程,吏或多賦以為獻,而諸侯王尤多,民疾之。

    令諸侯王、通侯常以十月朝獻;及郡各以其口數率,人歲六十三錢,以給獻費。

    ”《武帝紀》元鼎五年《注》引如淳曰:“《漢儀注》:諸侯歲以戶口酎黃金于漢廟。

    ”此因貢獻而賦諸民者也。

    《文帝紀》:元年六月,令郡國毋來獻。

    後六年四月,大旱蝗,令諸侯毋入貢。

    蓋亦以貢獻須煩民也。

    賈山亦美文帝止歲貢。

    《高後紀》:二年,丞相臣平言:列侯幸得賜餐錢奉邑。

    《注》引文穎曰:“飡邑中更名算錢,如今長吏食奉自複媵錢,即租奉也。

    ”《貨殖傳》言列侯、封君食租稅,歲率戶二百。

    此則封君自賦諸民者也。

    《昭帝紀》:元鳳二年,诏令郡國毋斂今年馬口錢。

    此蓋自武帝事四夷以來,《西域傳贊》所謂租及六畜者即指此。

    算賦、口錢,漢世屢有減免。

    賈山《至言》:文帝九十者一子不事,八十者二算不事。

    師古曰:“二算不事,免二口之算賦也。

    ”《昭帝紀》:元鳳四年,帝加元服,毋收四年、五年口賦。

    元平元年,诏減口賦錢。

    有司奏請減什三。

    上許之。

    《宣帝紀》:五鳳三年,減天下口錢。

    甘露二年,減民算三十。

    師古曰:“一算減錢三十也。

    ”《成帝紀》:建始二年,減天下賦錢算四十。

    後漢亦屢有複口算之舉,今不備征。

    漢世錢賈貴,民于算賦、口錢,頗覺其重,減免實為惠政。

    又民得錢頗難。

    (40)昭帝元鳳元年、六年,皆诏三輔、大常以叔粟當賦,亦便民之事也。

    其橫調雜物,則無如何。

    《漢書·薛宣傳》:卭成大後崩,喪事倉卒,吏賦斂以趨辦。

    《三國·吳志·華核傳》:核言“都下諸官,所掌别異,各自下調,不計民力”。

    此等皆取之無定物,無定數,亦無定時,為虐最甚。

    宜乎吳無賦而百姓歸心;史以民不益賦稱桑弘羊之功;而成帝時有司奏請加賦,谷永亟言其不可許矣。

    古無戶賦,魏武帝始行之。

    見《三國·魏志·趙俨傳》。

    《三國志》本紀建安九年《注》引《魏書》載公定河北後令曰“其收田租畝一升,戶出絹二匹,綿二斤而已,他不得擅興發”,蓋亦所以止橫斂也。

     《續漢書·百官志》言:有秩、啬夫,皆主知民善惡,為役先後;知民貧富,為賦多少;平其差品。

    《後漢書·劉平傳》言:平拜全椒長,政有恩惠,百姓懷感。

    人或增赀就賦,或減年從役。

    則漢世賦以貧富為準,役以善惡、老少為差。

    (41)《潛夫論·愛日篇》言:“化國之日舒以長,亂國之日促以短。

    舒長者非謂羲、和安行,乃君明民靜而力有餘;促短者非謂分度損減,乃上暗下亂而力不足。

    禮義生于富足,盜竊起于貧窮。

    富足生于寬暇,貧窮起于無實。

    ”可見役事繁簡,與民生關系實大。

    賈山稱文帝減外徭衛卒;賈捐之言文帝時丁男三年而一事;則其時徭役頗希。

    然能如此者卒鮮。

    漢世大役可考者:如惠帝三年、五年,發長安六百裡内男女十四萬餘人城長安,皆三十日;武帝欲築通天台,未有人,王溫舒請覆中尉脫卒,得數萬人作皆是。

    然此尚非民所甚苦,其最苦者,則為遠役。

    (42)賈生言:“古者天子地方千裡,中之而為都,輸将繇使,其遠者不五百裡而至。

    公侯地百裡,中之而為都,輸将繇使,遠者不五十裡而至。

    輸将者不苦其勞,繇使者不傷其費。

    及秦,輸将起海上而來,一錢之賦,十錢之費弗能緻也。

    故陳勝一動而天下不振。

    ”“今淮南地遠者或數千裡,越兩諸侯而縣屬于漢。

    其吏民徭役,往來長安者,自悉而補,中道衣敝,錢用諸費稱此。

    ”“漢往者家号泣而送之;其來繇使者,家号泣而遣之。

    ”“其苦屬漢而欲得王至甚;逋逃而歸諸侯者,已不少矣”。

    雜采《新書》及《漢書》本傳。

    秦時諸侯吏卒,常以繇使屯戍過秦中,已見第三章第二節。

    《漢書·枚乘傳》言:梁孝王嘗上書,願賜容車之地,徑至長樂宮,自使梁國士衆築作甬道朝大後,此諸侯之虐用其人。

    然《魏相傳》言河南卒戍中都官者二三千人;朱買臣吳人也,而随上計吏為卒将車至長安;《三國·魏志·管甯傳》言:建安二十三年,陸渾長被書調丁夫給漢中;則王室之役使其民,其路亦不為近矣。

    谷永對策,欲使民不苦逾時之役,安可得哉?邊戍之役亦特重。

    賈誼言:“今西北邊之郡:雖有長爵,不輕得複,五尺以上,不輕得息。

    斥候望烽燧不得卧,将吏被介胄而睡。

    ”魏王觀為涿郡大守,明帝即位,下诏書使郡縣條為劇、中、平者。

    主者欲言郡為中平。

    觀教曰:“此郡濱近外虜,數有寇害,雲何不為劇邪?”主者曰:“若郡為外劇,恐于明府有任子。

    ”觀曰:“夫君者所以為民也。

    今郡在外劇,則于役條當有降差,豈可為大守之私,而負一郡之民乎?”遂言為外劇郡。

    此邊郡繇役重難之證。

    《平準書》言漢誅羌,滅南越,番禺以西至蜀南者,置初郡十七,且以其故俗治,無賦稅。

    南陽、漢中以往,郡各以地比給初郡,吏卒奉食币物傳車馬被具,此又以開邊而勞及内郡者也。

    其得複者:或以宗室。

    文帝四年,複諸劉有屬籍家無所與。

    或以帝王鄉裡。

    漢高祖以沛為湯沐邑,複其民,世世無有所與。

    後又複豐比沛,事在十二年。

    光武建武六年,改舂陵為章陵縣,世世複徭役,比豐、沛,無有所與。

    或以吏。

    惠帝即位,诏曰:“吏所以治民也。

    能盡其治,則民賴之。

    故重其祿,所以為民也。

    今吏六百石以上,父母妻子與同居;及故吏嘗佩将軍、都尉印将兵;及佩二千石官印者;家惟給軍賦,他無有所與。

    ”或以爵。

    《漢書·食貨志》:晃錯說文帝曰:“令民入粟受爵,至五大夫以上,乃複一人耳。

    ”武功爵,則千夫如五大夫。

    或以功臣之後。

    漢功臣之後多複家,見表。

    《王子侯表注》曰:“複家,蠲賦役也。

    ”《高惠高後文功臣表注》引孟康曰:“諸複家皆世世無所與,得傳同産子。

    ”《後漢書·王良傳》:“複其子孫邑中繇役。

    ”或以學。

    《三國·魏志·王朗傳注》引《魏略》,言大和、青龍中,大學諸生千數,率皆避役。

    《王脩傳注》引王隐《晉書》:王裒門人為本縣所役,求裒為屬。

    裒曰:“卿學不足以庇身,吾德薄不足以蔭卿,屬之何益?且吾不捉刀筆,已四十年。

    ”乃步擔乾飯,兒負鹽豉。

    門徒從者千餘人。

    安丘令以為見己,整衣出迎之于門。

    裒乃下道,至土牛,磐折而立,雲“門生為縣所役,故來送别。

    ”執手涕泣而去。

    令即放遣諸生。

    或以有車騎馬。

    《食貨志》:晃錯言:“今令,民有車騎馬一匹者,複卒三人。

    ”武帝欲修馬複令,見第十七章第六節。

    或以老。

    《漢書·武帝紀》:建元元年,年八十複二算。

    九十複甲卒。

    民年九十以上,為複子若孫。

    《鹽鐵論·未通篇》:禦史曰:“古者十五入大學,與小役。

    二十冠而成人,與戎事。

    五十以上,血脈溢剛曰艾壯。

    《詩》曰:方叔元老,克壯其猷。

    今陛下哀憐百姓,寬力役之政,二十三始賦,五十六而免,所以輔耆壯而息老艾也。

    ”文學曰:“十九年以下為殇,未成人也。

    二十而冠。

    三十而娶,可以從戎事。

    五十已上曰艾老,杖于鄉,不從力政。

    今五十以上至六十,與子孫服挽輸,并給徭役,非養老之意也。

    ”是漢從戎事者自二十三至五十六,他役則不限此也。

     (43)參看第六節。

    或以喪。

    宣帝地節四年,诏有大父母、父母喪者勿繇事。

    《後漢書·陳忠傳》:元初三年,上言:孝宣皇帝,人從軍屯及給事縣官者,大父母死未滿三月,皆勿繇,令将葬送。

    請依此制。

    大後從之。

    或以流移。

    宣帝地節三年,诏流民還歸者,假公田,貸種食,且勿算事。

    本始三年,三輔民就賤者且毋收事。

    或以行義。

    如《後漢書·列女傳》,漢中陳文矩妻,蠲除家徭。

    或由粥賣。

    漢武募民入奴婢,入粟,得以終身複。

    又民多買複,及千夫五大夫,征發之士益鮮。

    見《平準書》、《食貨志》。

    然仍有成為具文者。

    如魏明帝起宮室,公卿以下,至于學生,莫不展力。

    見《三國志·高堂隆傳》。

    參看第十二章第四節。

    又如孫權改作大初宮,諸将及州郡皆義作本傳赤烏十年。

    是也。

    其酷者:則或五人三人兼役,見《三國·吳志·孫休傳》永安元年诏。

    或一家而父子并役,見《三國·吳志·陸凱傳》。

    又有役及女子者。

    惠帝城長安即然,已見前。

    《三國·蜀志·楊洪傳》:先主争漢中,急書發兵。

    諸葛亮以問洪。

    洪曰:“漢中益州咽喉,無漢中則無蜀矣。

    方今之事,男子當戰,女子當運,發兵何疑。

    ”其人或以賄免,或則铤而走險。

    《吳志·駱統傳》:統言“每有征發,小有财貸,傾居行賂,不顧窮盡。

    輕剽者則迸入險阻,黨就群惡”。

    案此當時山民之所以多也。

    雖擅繇之律頗重,不能止也。

    《漢書·王子侯表》:江陽侯仁,元康元年,坐役使附落免。

    師古曰:“有聚落來附者,辄役使之,非法制也。

    ”又:柞陽侯仁,初元五年,坐擅興繇賦,削爵一級為關内侯。

    《高惠高後文功臣表》:信武肅侯靳歙,子亭,孝文後三年,坐事國人過律免。

    又:東茅侯劉告,孝文十六年,坐事國人過員免。

    又:祝阿侯高成,孝文後三年,坐事國人過律免。

    又:平陽侯杜相夫,元封三年,坐為大常,與大樂令中可當鄭舞人擅繇,闌出入關免。

    師古曰:“擇可以為鄭舞而擅役之,又闌出入關。

    ”相夫,《百官公卿袁》作杜相,未知孰是。

    此諸事可見擅繇之律之嚴。

    然梁冀起菟苑河南城西,發屬縣卒徒繕修樓觀,數年乃成,則有權勢者之擅繇,終莫之能止也。

    又更亦役之一,見第六節。

    王莽訾漢家“常有更賦,罷癃鹹出”,行王田诏。

    見《食貨志》及本傳。

    其厲民亦不為不甚也。

     武帝榷鹽鐵,已見第五章第十節。

    昭帝即位,六年,诏郡國舉賢良文學之士,問以民所疾苦。

    皆對願罷酒榷、均輸官。

    禦史大夫桑弘羊難,以為此國家大業,所以制四夷,安邊足用之本,不可廢也。

    乃與丞相田千秋共奏罷酒酤。

    元帝時,嘗罷鹽鐵官,三年而複之。

    罷在初元五年,複在永光元年,見《紀》。

    雲以用度不足。

    東漢鹽官、鐵官,皆屬郡縣。

    本屬司農,見《續書·百官志》。

    置令、長及丞,以主鹽稅、鼓鑄。

    案《漢書·地理志》,郡有鹽官者二十八,鐵官四十。

    元和中,尚書張林上言鹽官可自煮,尚書仆射朱晖奏不可施行,事遂寝。

    後陳事者重述林議。

    帝然之。

    有诏施行。

    大司農鄭衆固執不可,不聽。

    和帝即位,乃以遺诏罷之。

    《三國志·王脩傳注》引《魏略》:脩為司金中郎将,大祖與情書雲:“察觀先賢之論,多以鹽鐵之利,足贍軍國之用。

    昔孤初立司金之官,念非屈君,餘無可者”雲雲。

    《大平禦覽》引此事作河北始開冶,以脩為司金中郎将。

    據殿本《考證》。

    《衛觊傳》雲:觊留守關中,時四方大有還民,諸将多引為部曲。

    觊書與荀或,請置使者監賣鹽,以其直共給歸民。

    或以白大祖。

    大祖從之。

    始遣谒者仆射監鹽官。

    蜀漢先主定益州,置鹽府校尉,較鹽鐵之利,王連、岑述等為之,利入甚多,有裨國用,見《連》及《呂又》、《楊洪傳》。

    又《張嶷傳》:定莋、台登、卑水三縣,定莋在今西康鹽源縣南,台登在今冕甯縣東,卑水在今會理縣北。

    舊出鹽鐵及漆。

    夷徼久自固食,嶷率所領奪取,署長吏焉。

    《吳志·朱桓傳》:桓卒,孫權賜鹽五千斛,以周喪事。

    則三國亦皆有鹽利也。

    鹽鐵之利,多以共軍。

    桓寬《鹽鐵論》寬,汝南人,見《漢書·田千秋傳贊》。

    備載大夫與賢良文學相難之語,理緻殊有可觀。

    儒家一概斥之,非也。

    惟征榷所入,雖雲有利于國,而辦理不善,則亦诒害于民,觀第五章第十節所引賢良文學之言可見。

    當時蔔式來自郡國,亦言其不便,可知其非賢良文學訾讏之辭也。

    和帝诏言肅宗複收鹽鐵,由于匈奴未賓;而吏多不良,動失其便,可知東京利弊,正與西京同。

    董仲舒言秦田租、口賦、鹽鐵之利,二十倍于古,見《食貨志》。

    秦時未榷鹽鐵,《太史公自序》,其高祖昌為秦主鐵官,當系漢時郡國鐵官之類。

    則郡國何嘗不可厲民?馬棱遷廣陵大守,谷貴民饑,奏罷鹽官以利百姓;《後漢書·馬援傳》。

    而徐偃矯制,使膠東、魯國鼓鑄鹽鐵,雲從民望;《漢書·終軍傳》。

    則官賣鹽鐵,利弊亦不一矣。

    彭寵轉漁陽鹽鐵以貿谷,劉虞亦通漁陽鹽鐵之饒,此固開州郡割據之漸。

    衛觊勸魏武收鹽利以業還民,則又足以裁抑兵家。

    前漢陽朔、永始之間,颍川、山陽鐵官徒皆起為亂。

    而《後書·循吏傳》:衛飒守桂陽。

    耒陽縣出鐵石。

    佗郡民庶常依因聚會,私為冶鑄,遂招來亡命,多緻奸盜。

    飒乃上起鐵官,罷斥私鑄。

    歲所增入,五百餘萬。

    則欲安民者,官榷與放民私營,亦各有利弊矣。

    要之官榷鹽鐵之病民,首以辦理不善,次則賣價大貴。

    宣帝地節四年,诏鹽民之食,而賈鹹貴,衆庶重困,其減天下鹽賈。

    除此二弊,則人民所出少而官家為利多,尚不失為良稅也。

     山海池澤之稅,屬于少府,已見第三節。

    《食貨志》言:“山川、園池、市肆租稅之入,自天子以至封君湯沐邑,皆各為私奉養,不領于天子之經費。

    ”蓋自晚周以來,名山大澤,久為有土者所障管,秦、漢皆承其舊也。

    山澤之稅,謂之假稅。

    有時亦或免收。

    《漢書·宣帝紀》:地節三年,诏池籞未禦幸者,假與平民。

    《元帝紀》:初元元年,江海、陂湖、園池屬少府者,假與平民。

    《後漢書·安帝紀》:永初元年,以廣成苑及被災郡國公田假與貧民。

    皆不言有稅。

    然《和帝紀》永元五年诏,則雲自京師離宮、果園,上林廣成囿,悉以假貧民,恣得采捕,不收其稅。

    又诏令郡勸民蓄疏食,以助五谷。

    其官有陂池,令得采取,勿收假稅二歲。

    其後九年、十一年、十五年之诏,亦鹹有勿收假稅之文。

    則凡但言假之者,皆收其稅,李尋說王根省池澤之稅,蓋即指此。

    《漢書·文帝紀》:後六年,大旱蝗,弛山澤。

    《武帝紀》:元鼎二年诏言“京師山林池澤之饒,與民共之”,亦不過許其采取,不設禁禦而已,未嘗不收其稅也。

    案《食貨志》言:五鳳中,耿壽昌白增海租三倍。

    蕭望之奏言:“故禦史屬徐宮,家在東萊,言往年加海租,魚不出。

    長老皆言:武帝時,縣官嘗自漁,海魚不出,後複予民,魚乃出。

    ”海漁之稅,亦名為租,則先漢視海與田同。

    海可禁民漁而自漁,其非私有可知。

    然則土田雖雲私有,而循田租之名,猶可知其義非私有,(44)特格于事而無可如何。

    山澤之稅,名之曰假,義亦同此。

    此皆古土地公有之遺迹也。

    《續漢書·百官志》:凡郡縣有水池及魚利多者,置水官、平水,收漁稅。

    《三國·魏志·王昶傳注》引《任嘏别傳》雲:遇荒亂,家貧賣魚。

    會官稅魚,魚貴數倍,嘏取直如常。

    《吳志·孫皓傳》建衡三年《注》引《吳錄》雲:孟仁除為鹽池司馬。

    自能結網,手以捕魚,作鲊寄母。

    母因以還之,曰:“汝為魚官,而以鲊寄我,非避嫌也。

    ”則三國時仍有魚稅矣。

     《續志》又言郡縣有工多者,置工官,主工稅物,其稅當不甚多。

    若商稅則由來甚久。

    武帝之算缗錢、舟車,公卿言異時算轺車、賈人缗錢各有差,請算如故,可見非是時新創矣。

    缗錢、舟車之算,已見第五章第十節。

    今不更贅。

    主父偃言臨菑十萬戶,市租千金。

    《漢書·高五王傳》。

    馮唐言魏尚為雲中守,軍市租盡以給士卒。

    趙敬肅王使使即縣為賈人榷會,入多于國租稅。

    何武弟顯,家有市籍,租常不入,縣數負其課。

    市啬夫求商捕辱顯家。

    後漢明帝永元六年,诏流民所過郡國,皆實禀之。

    其有販賣者,勿出租稅。

    光武帝賜劉盆子荥陽均輸官地,以為列肆,使食其稅終身。

    皆漢代征商之事。

    《後書·朱晖傳》:尚書張林上言:“宜因交阯、益州上計吏往來市珍寶,收采其利,武帝所謂均輸者也。

    ”此即宋代藉香藥、寶貨以富國之策,然未能行。

    《三國·魏志·文帝紀注》引《魏書》,載延康元年二月庚戌令曰“關津所以通商旅,池苑所以禦災荒,設禁重稅,非所以便民也,其除池籞之禁,輕關津之稅,皆複什一”,則漢世商稅之率,本為什一,而漢季嘗行重稅也。

    《吳志·孫皓傳注》:天玺元年,會稽大守車浚、湘東大守張詠不出算缗,就所在斬之,徇首諸郡,則孫皓時又嘗有算缗之法。

     酒酤起于武帝天漢三年,罷于昭帝始元六年,已見第五章第十節。

    《昭帝紀》“罷榷酤,令民以律占租”,如淳曰:“《律》:諸當占租者,家長身各以其物自占。

    占不以實,家長不身自書,皆罰金二斤,沒入所不自占物及賈錢縣官也。

    ”師古曰:“蓋武帝時賦斂繁多,律外而取,今始複舊。

    ”案下文又雲:“賣酒升四錢。

    ”劉斂謂此數語“共是一事。

    以律占租者,謂令民賣酒,以所得利占而輸其租,租即賣酒之稅也。

    升四錢,所以限民不得厚利爾。

    《王子侯表》:旁況侯殷坐貸子錢不占租免侯,義與此占租同。

    如顔說,官既罷榷酤矣,何處賣酒乎”?案其說是也。

    然則官不榷酤,亦仍有酒稅也。

    榷如今之官賣。

    《武帝紀注》引韋昭曰:“以木渡水曰榷,謂禁民酤釀,獨官開置,如道路設木為榷,獨取利也。

    ”其說蓋有所受之矣。

    《三國·吳志·顧雍傳》言:呂壹、秦博為中書,典校諸官府及州郡文書。

    壹等因此,漸作威福,遂造作榷酤障管之利,舉罪糾奸,纖介必聞,重以深案醜誣,毀短大臣,排陷無辜,則吳時亦有榷酤,且诒害頗烈。

     秦、漢賦稅,用之之途,頗為分明。

    《食貨志》言:“賦共車馬甲兵士徒之役,充實府庫賜與之用。

    稅給郊社宗廟百神之祀,天子奉養,百官祿食,庶事之費。

    ”案《漢儀注》言“田租刍藁,以給經用;山澤、魚鹽、市稅,少府以給私用”;《續漢書·百官志注》引。

    則《漢志》所謂給郊社、宗廟、百神之祀,百官祿食、庶事之費者,指田租言;所謂天子奉養者,指山澤之稅言,而市稅亦屬焉。

    此又《漢志》所謂“山川、園池、市肆租稅之入,自天子以至封君湯沐邑,皆各為私奉養”者也。

    毋将隆言:“大司農錢,自乘輿不以給共養。

    共養勞賜,壹出少府。

    ”武帝欲榷鹽鐵,孔僅、東郭鹹陽言:“山海天地之藏,宜屬少府,陛下弗私,以屬大農。

    ”《路溫舒傳》:遷廣陽私府長。

    師古曰:“藏錢之府,天子曰少府,諸侯曰私府。

    ”此蓋自古相傳之法,非秦、漢所創也。

    然其時郡國财計,已頗受中央指揮。

    《續漢書·百官志》雲:“大司農,掌諸錢谷、金帛、諸貨币。

    郡國四時上月旦見錢谷簿。

    其逋未畢,各具别之。

    邊郡諸官請調度者,皆為報給,損多益寡,取相給足。

    ”“郡國歲盡遣吏上計,《注》引盧植《禮注》曰:“計斷九月,因秦以十月為正故。

    ”縣秋冬上計于所屬郡國。

    ”則統屬之規模已具。

    《後漢書·伏湛傳》:湛上疏谏征彭寵雲:“漁陽以東,本備邊塞。

    地接外虜,貢稅微薄。

    安平之時,尚資内郡,況今荒耗,豈足先圖?”《劉虞傳》言幽部應接荒外,資費甚廣,歲常割青、冀賦調二億有餘以給足之。

    此即《續志》所謂損多益寡,取相給足者,猶後世之協鑲也。

    則中央又能令各地相調劑矣。

    《漢書·宣帝紀》:黃龍元年,诏責上計簿為具文。

    《景武昭宣元功臣表》:衆利侯郝賢,元狩二年,坐為上谷大守,入戈卒财物計謾免。

    則漢時财政,亦未可謂之清明。

    然此乃政事之失,與規制無涉也。

    桓譚《新論》雲:“漢百姓賦斂,一歲四十餘萬萬。

    吏奉用其半。

    餘二十萬萬,藏于都内,為禁财。

    《漢書·外戚恩澤侯表》:陽城侯田延年,坐為大司農,盜都内錢三千萬自殺。

    如淳曰:“天子錢藏中都内,又曰大内。

    ”《百官公卿表》:大司農屬官有都内令丞,即此。

    《續書·百官志》曰:“凡山澤陂池之稅,名曰禁錢,屬少府,世祖改屬司農”,與此相似,實不同也。

    少府所領園池作務之入,十三萬萬,以供常賜。

    ”其歲出入大略如此。

     第六節 兵制 秦、漢之世,為中國兵制之一大變。

    古代兵農合一之說雖誣,然至戰國,業已成為舉國皆兵之局,已見《先秦史》第十四章第五節。

    一統之後,疆理既恢,征戍之途彌遠。

    夫地大人衆,則不必舉國皆兵,而後足以禦侮;征戍遠則民勞,不得不加以體恤;于是罪人、奴隸與異族之降者雜用。

    蓋自秦已啟其端,至漢武之世而大盛。

    更經新室之亂,光武崛起,急欲與民休息,而民兵之制遂廢。

    (45)國之強弱,誠不盡系乎兵;兵之強弱,亦不盡系乎制度;然使民兵之制猶存,終必略加以訓練,不緻盜賊攻之而不能禦,戎狄略之而不能抗矣。

    然則典午以降,異族之憑陵,武夫之跋扈,其原雖不一端,要不得謂與民兵之廢無關系也。

     《漢書·刑法志》述漢兵制雲:“天下既定,踵秦而置材官于郡國。

    京師有南北軍之屯。

    至武帝平百粵,内增七校,外有樓船。

    皆歲時講肄修武備雲。

    ”案《漢書·高帝紀》:十一年,發上郡、北地、隴西車騎,巴、蜀材官,及中尉卒三萬人,為皇大子衛,軍霸上。

    《注》引應劭曰:“材官,有材力者。

    ”張晏曰:“材官,騎士。

    習射禦騎馳戰陳。

    常以八月,大守、都尉、令、長、丞會都試,課殿最。

    水處則習船。

    邊郡将萬騎行障塞。

    ”《惠帝紀》:七年,發車騎材官詣荥陽。

    師古曰:“車,常拟軍興者,若近代之戍車也。

    騎,常所養馬,并其人使行充騎,若今武馬及所養者主也。

    ”《晃錯傳》:“材官驺發。

    ”臣瓒曰:“材官,騎射之官也。

    ”《高帝紀》:二年,蕭何發關中老弱未傅者悉詣軍。

    《注》引孟康曰:“古者二十而傅,三年耕有一年儲,故二十三而後役之。

    ”如淳曰:“《律》:年二十三,傅之疇官,各從其父疇學之。

    高不滿六尺二寸以下為罷癃。

    《漢儀注》雲:民年二十三為正,一歲為衛士,一歲為材官騎士,習射禦、騎馳、戰陳。

    年五十六,衰老,乃得免為庶民,就田裡。

    ”(46)據此諸說,材官、車騎是一。

    習射禦為車,習騎馳為騎。

    有車騎之地,并征發其車騎稱車騎;無車騎之地,徒征發其人,則稱材官耳。

    有車騎與否,蓋視乎其地。

    大體北多而南少。

    故桓将軍說吳王,言吳多步兵,漢多車騎也。

    秦、漢之世,車戰雖未盡廢,要不若用騎之多,故諸書多言騎士。

    《漢書·馮唐傳》:“唐拜為車騎都尉,主中尉及郡國車士。

    ”則車與騎又有别。

    水戰之士,亦稱輯濯士,見《劉屈氂傳》。

    亦曰棹卒,見《後漢書·岑彭傳》。

    南軍屬衛尉,北軍屬中尉,已見第三節。

    黃霸為京兆尹,坐發騎士詣北軍,馬不适士,劾乏軍興;而《漢儀注》言民一歲為衛士;則南北軍皆調自民間。

    《續書·禮儀志》有飨遣故衛士儀,其人蓋以時更代,故論者以拟唐府兵之番上,而以七校拟唐之長從也。

    《國語·齊語》述管子作内政寄軍令曰:“五家為軌,故五人為伍,軌長帥之。

    十軌為裡,故五十人為小戎,裡有司帥之。

    四裡為連,故二百人為卒,連長帥之。

    十連為鄉,故二千人為旅,鄉良人帥之。

    五鄉一帥,故萬人為一軍,五鄉之帥帥之。

    ”“内教既成令勿使遷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