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 秦漢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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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帝紀》神爵元年注。
此謂尋常犯罪之人。
其奴婢仍黥面。
《三國志·毛玠傳》:鐘繇诘玠曰“《漢律》罪人妻子,沒為奴婢,黥面。
今真奴婢祖先有罪,雖曆百世,猶黥面供官”是也。
為城旦舂。
當劓者笞三百。
當斬左止者笞五百。
當斬右止,及殺人先自告,及吏坐受赇枉法,守縣官财物而即盜之,已論命複有笞罪者皆棄市。
罪人獄已決,完為城旦舂。
滿三歲為鬼薪白粲。
《惠帝紀注》:應劭曰:“取薪給宗廟為鬼薪,坐擇米使正白為白粲,皆三歲刑也。
”鬼薪白粲一歲為隸臣妾。
隸臣妾一歲免為庶人。
王先謙曰:“此自鬼薪白粲遞減,故隸臣妾一歲即免為庶人,與下本罪為隸臣妾者不同。
”隸臣妾滿二歲為司寇。
司寇一歲,及作如司寇二歲,皆免為庶人。
如淳曰:“罪降為司寇,故一歲,正司寇故二歲也。
”沈欽韓曰:“《漢舊儀》:凡有罪:男髡鉗為城旦,女為舂,皆作五歲,完四歲,男鬼薪,女白粲,皆作三歲。
司寇,男備守,女為作如司寇,皆作二歲。
男為戍罰作,女為複作,皆一歲:此五歲刑至一歲刑之次也。
後周世改為五等徒,自一年至五年。
唐因隋制,徒刑五:有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
”案《宣帝紀》使女徒複作淮陽趙征卿、渭城胡組更乳養。
李奇曰:“複作者,女徒也。
謂輕罪,男子守邊一歲,女子軟弱不任守,複令作于官,亦一歲,故謂之複作徒也。
”孟康曰:“複音服,謂弛刑徒也。
有赦令诏書,去其鉗、欽、赭衣,更犯事,不從徒加,與民為例,故當複為官作,滿其本罪年月。
《律》名為複作也。
”又女徒後得顧山。
(59)《平帝紀》:元始元年,天下女徒已論歸家,顧山錢月三百。
如淳曰:“.已論者,罪已定也。
《令甲》:女子犯罪,作如徒六月,顧山遺歸。
說以為當于山伐木,聽使入錢顧功直,故謂之顧山。
”應劭曰:“舊刑鬼薪取薪于山,以給宗廟,今使女徒出錢顧薪,故曰顧山也。
”師古曰:“如說近之。
謂女徒論罪已定,并放歸家,不親役之,但令一月出錢三百以顧人也。
”《後漢書·光武紀》:建武三年,女徒顧山歸家。
《桓譚傳》:譚上疏陳時政之宜曰:“今宜申明舊令,若已伏官誅而私相傷殺者,雖一身逃亡,皆徙家屬于邊。
其相傷者加常二等。
不得顧山贖罪。
”其亡逃,及有罪耐以上,不用此令。
”制曰:可。
案景帝元年诏,謂文帝“除宮刑,出美人,重絕人之世也”。
晃錯對策,亦美文帝“除去陰刑”。
《三國志·鐘繇傳》:繇欲複肉刑,上疏言:“其黥、劓、左趾、宮刑者,自如孝文易以髡笞。
”可見孝文實并宮刑去之。
(60)《史記·孝文本紀索隐》引崔浩《漢律序》雲“文帝除肉刑而宮不易”,誤矣。
文帝诏書,斷支體指斬止,刻肌膚指黥、劓,終身不息指宮,此所謂肉刑三。
張蒼等議,亦以終身不息與欲改行為善而道亡由至對舉。
孟康以“黥、劓二,刖左右趾合一凡三”釋之,亦非也。
宮刑之複用,蓋所以宥死罪。
其可考者,始于景帝中四年。
《紀》雲死罪欲腐者許之。
蓋後遂沿為故事。
《後漢書·明帝紀》永平八年,《章帝紀》元和元年、章和元年,《和帝紀》永元八年,皆募系囚減死詣邊戍,其犯大逆無道殊死者,則募下蠶室,蓋亦以其罪重,故不能徒宥之也。
古無虧體之刑,其後乃因軍事而及刑法,已見《先秦史》第十四章第六節。
漢世儒者,追懷古化,稱不虧體者為象刑。
虧體者為肉刑。
(61)漢文诏書所稱,亦見伏生《書大傳》,實儒家經說也。
肉刑實為殘酷之事,乃以缇萦一書而廢,缇萦固孝子,文帝亦仁君,而儒學之有裨于治者亦大矣。
然自肉刑廢後,欲複之者頗多。
《晉書·刑法志》曰:“崔宴、鄭玄、陳紀之徒,鹹以為宜複肉刑。
漢朝既不議其事,故無所用。
及魏武帝匡輔漢室,尚書令荀或,博訪百官,複欲申之。
而朝廷善少府孔融議,卒不改焉。
及魏國建,陳紀子群,時為禦史中丞。
魏武帝下令,又欲複之。
使群申其父論。
群深陳其便。
時鐘繇為相國,亦贊成之。
而奉常王脩,不同其議,魏武帝亦難以藩國改漢朝之制,遂寝不行。
魏文帝受禅,又議肉刑。
詳議未定,會有軍事,複寝。
明帝時,大傅鐘繇又上疏求複肉刑。
诏下其奏。
司徒王朗議又不同。
時議百餘人,與朗同者多。
帝以吳、蜀未平,又寝。
”案諸家之論,略見《後漢書·仲長統》、《崔》、《孔融》,《三國志·王脩》、寔《鐘繇》、《王朗》、《陳群傳》中。
主複肉刑者,實非嫌刑之過輕,而轉有惡于其重。
《漢志》述其事雲:“是後外有輕刑之名,内實殺人。
斬右止者當死。
斬左止者笞五百,當劓者笞三百,率多死。
景帝元年,下诏曰:‘加笞與重罪無異。
幸而不死,不可為人。
其定律笞五百曰三百,笞三百曰二百。
’猶尚不全。
至中六年,又下诏曰:‘加笞者或至死而笞未畢,朕甚憐之。
其減笞三百曰二百,笞二百曰一百。
’又曰:‘笞者,所以教之也。
其定箠令。
’丞相劉舍,禦史大夫衛绾請笞者箠長五尺,其本大一寸。
其竹也,末薄半寸,皆平其節。
當笞者笞臀。
如淳曰:“然則先時笞背也。
”案賈誼言伏中行說而笞其背,可見先時笞背。
毋得更人。
畢一罪乃更人。
自是笞者得全。
《三國·魏志·明帝紀》:青龍二年诏曰:“鞭作官刑,所以糾慢怠也,而頃多以無辜死,其減鞭杖之制,著于令。
”然酷吏猶以為威。
死刑既重,而生刑又輕,民易犯之。
”其論曰:“禹承堯、舜之後,自以德衰而制肉刑。
湯、武順而行之者,以俗薄于唐、虞故也。
今漢承衰周、暴秦極敝之流,俗已薄于三代,而行堯、舜之刑,是猶以而禦突,違救時之宜矣。
且除肉刑者,本欲以全民也,今去髡鉗一等,轉而入于大辟,以死罔民,失本惠矣。
故死者歲以萬數,刑重之所緻也。
至乎穿窬之盜;忿怒傷人;男女淫佚;吏為奸減;若此之惡,髡鉗之罰,又不足以懲也。
故刑者歲十萬數,民既不畏,又曾不恥,刑輕之所生也。
故俗之能吏,公以殺盜為威。
專殺者勝任,奉法者不治。
亂民傷制,不可勝條。
是以罔密而奸不塞,刑蕃而民愈嫚。
豈宜惟思所以清原正本之論。
删定律令,籑二百章,以應大辟。
其餘罪次,于古當生今觸死者,皆可募行肉刑。
及傷人與盜;吏受赇枉法,男女淫亂,皆複古刑。
為三千章。
诋欺文緻微細之法悉蠲除。
如此,則刑可畏而禁易避;吏不專殺;法無二門;輕重當罪;民命得全。
”仲長統之言曰:“肉刑之廢,輕重無品。
下死則得髡鉗,下髡鉗則得鞭笞。
髡笞不足以懲中罪,安得不至于死哉?今患刑輕之不足以懲惡,則假減貨以成罪,托疾病以諱殺。
”崔寔謂,“文帝除肉刑,雖有輕刑之名,其實殺也。
當此之時,民皆思複肉刑”。
陳紀謂“漢除肉刑而增加笞,本興仁恻,而死者更衆,所謂名輕而實重者也。
名輕則易犯,實重則傷民”。
陳群以為“漢律所殺殊死之罪,仁所不及也。
其餘逮死者,可以刑殺。
如此,則所刑之與所生,足以相貿矣。
今以笞死之法,易不殺之刑,是重人支體,而輕人軀命也”。
大祖下令,使平議死刑可宮割者。
大和中,鐘繇上疏曰:“陛下遠追二祖遺意,惜斬趾可以禁惡,恨人死之無辜,乃明習律令,與群臣共議,出本當右趾而入大辟者,複行此刑。
若如孝景之令,其當棄市欲斬右趾者許之,其黥、劓、左趾、宮刑者,自如孝文易以髡笞。
下計所全,歲三千人。
”其惡肉刑廢而刑重之意,過于其惡刑輕,昭然可見矣。
然孔融謂“繩末世以古刑,非所謂與時消息。
九牧之地,千八百君,若各刖一人,是常有千八百封。
且被刑之人,慮不全生,志在思死,類多趨惡。
不能止人遂為非,适足絕人還為善”。
其言亦殊有理緻。
陳群謂“若用古刑,使淫者下蠶室,盜者刖其足,則永無淫放穿窬之盜矣”,其說似是,而于理實不可通。
善夫王朗之議曰:“科律自有減死一等之法,不待遠假斧鑿于彼肉刑,然後有罪次也。
今可按繇所欲輕之死罪,使減死之髡刖嫌其輕者,可倍其居作之歲數。
” (62)其言允矣,宜乎議者百餘人,多與之同也。
正刑而外,秦、漢時酷刑亦頗多。
其用之最多者,曰要斬。
曰烹。
即所謂镬烹也。
項羽以沐猴而冠之言烹韓生。
《史記》但作說者。
又烹周苛。
田廣烹郦食其。
漢高祖欲烹蒯徹。
《漢書·諸侯王表》:廣川王去,本始四年,坐烹姬不道,廢徙上庸,與邑百戶。
曰焚。
《漢書·武五子傳》:焚蘇文于橫橋上。
《王莽傳》:莽作焚如之刑,燒殺陳良等。
曰車裂。
後漢車裂馬元義,見《皇甫嵩傳》。
呂壹罪發,或以為宜加焚裂,以阚澤言而止,見《三國·吳志·澤傳》。
既殺之後,又枭其首。
枭,謂縣首于木上,見《漢書·高帝紀》四年《注》。
或磔之。
《漢書·景帝紀》:中二年,改磔曰棄市,勿複磔。
師古曰:“磔謂張其屍也。
”案其後複有行之者。
翟義親屬二十四人,皆磔暴于長安都市四通之衢,見《漢書·翟方進傳》。
王球僵磔王甫屍于夏城門,見《後漢書·酷吏傳》。
又或殘賊其屍。
李通與光武舉事,南陽殺其兄弟門宗六十四人,皆焚屍宛市,見《後漢書·通傳》。
皇甫嵩平張角,剖棺斷頭,傳送京師,見《靈帝紀》及《嵩傳》。
王淩、令狐愚之死,朝議傅會齊崔杼、鄭歸生,發其冢,剖棺,暴屍于所近市三日,燎其朝服,親土埋之,見《三國志·淩傳》。
孫霸之死,其黨楊竺流屍于江,見《霸傳》。
其後殺諸葛恪,亦投其屍于石子岡,已見第十七章第五節。
孫皓殺陳聲,投其身于四望之下,見第十二章第九節。
又時樓玄、王蕃、李勖并焚爍流漂,棄之水濱,見《陸遜傳》。
又有随意殺人,如和熹鄧後欲撲殺杜根于殿上者。
族誅及收孥相坐之律,漢初皆嘗除之,後亦多複用。
《漢書·刑法志》曰:“高後元年,除三族罪沃言令,孝文二年,除收律相坐法。
其後新垣平為逆複行三族之誅。
”案據本紀,“盡除收帑相坐律令”,事在孝文元年。
二年,诏除诽謗沃言罪,(63)師古曰:“高後元年,诏除沃言之令,今此又有沃言之罪,是則中間曾重複設此條也。
”案《王子侯表》溫子侯安固,本始三年,坐上書為言,會赦免。
《景武昭宣元功臣表》:平通侯楊恽,坐為光祿勳诽謗政治免。
《外戚恩澤侯表》:安平敬侯陽譚,五鳳四年,坐為典屬國,季父恽有罪,譚言诽謗免,而顔異且以腹诽誅,哀帝即位後,複除诽謗诋欺法。
坐祝詛誅者,尤書不勝書,疑諸律令除者皆可以旋複,正不待複設科條也。
王莽用法亦極酷,嘗作焚如之刑,又為投之四裔之法焉。
以加非井田、私鑄、挾五铢錢、非沮寶貨者,見《食貨志》及本傳。
《漢書·惠帝紀》:元年,民有罪,得買爵三十級,以免死罪。
而貢禹言文帝時亡贖罪之法,則此蓋權制也。
《食貨志》:晃錯說文帝募天下入粟縣官,得以拜爵,得以除罪,文帝僅許入粟拜爵,此禹言之征。
景帝時,上郡以西旱,複修賣爵令,乃許徒複作得輸粟于縣官以除罪。
孝武時,有司請令民得買爵,及贖禁锢,免臧罪。
桑弘羊又請令民得入粟補吏,及罪以贖。
皆見《食貨志》。
此尚為輕罪。
淮南之獄,有司議“其非吏,它贖死金二斤八兩”,蓋因牽涉多而宥之,非普遍。
武帝天漢四年,大始二年,并令民贖死罪,入錢五十萬,減死一等,則鬻及死刑矣。
後漢中元二年、十五年、十八年、建初七年、章和元年,并有令民入贖之诏。
死罪缣二十匹,或三十匹,或四十匹。
左趾至髡鉗、城旦舂十匹。
完城旦舂至司寇五匹,或三匹。
未發覺自告者半入贖。
永初元年、熹平四年、六年、光和三年、五年、中平四年但雲贖各有差。
魏明帝大和四年,令罪非殊死,聽贖各有差。
案《漢書·蕭望之傳》:宣帝時西羌反,張敞欲令諸有罪非盜、受财殺人及犯法不得赦者,入谷隴西以北、安定以西八郡贖罪。
望之與少府李強言:天漢四年,使死罪入錢減死,豪強吏民請奪假,至為盜賊以贖罪。
《後漢書·虞诩傳》言:順帝時,長吏二千石聽百姓谪罰者輸贖,号為義錢,托為貧人儲,而守令因以聚斂。
則流弊孔多矣。
陳群等定《魏律》,更依古義,制為五刑:其死刑有三,髡刑有四,完刑作刑各三,贖刑十一,罰金六,雜抵罪七,凡三十七名,以為律首。
至于謀反大逆,臨時捕之或污潴,或枭菹,夷其三族,不在律令。
亦據《晉志》。
令長之始,本即一國之君,殺生得以專決。
故蒯通說範陽令,謂“足下為令十餘年,殺人之父,孤人之子,斷人之足,黥人之首甚衆”也。
然《漢書·酷吏傳》:嚴延年遷河南大守,冬月傳屬縣囚,會論府上。
王溫舒遷河内大守,令郡具私馬五十匹為驿,捕郡中豪猾,上書請,大者至族,小者乃死,家盡沒入償臧,奏行不過十日得可,則郡縣皆不能專決矣。
高帝七年,制诏禦史:“縣道官獄疑者,各谳所屬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以其罪名當報之。
所不能決者,皆移廷尉,廷尉亦當報之。
廷尉所不能決,謹具為奏,傅所當比律令以聞。
”孝景中五年,複下诏曰:“諸獄疑,若雖文緻于法,而于人心不厭者,辄谳之。
”後元年,又下诏曰“獄疑者谳有司。
有司所不能決移廷尉。
有令谳而後不當谳者,不為失”。
《漢書·刑法志》,景帝诏亦見《本紀》。
是時廷尉“職典決疑,當谳平天下獄”。
《漢書·朱博傳》語。
而三公所屬辭曹及尚書,亦主斷決。
《漢書·薛宣傳》:谷永上疏,稱宣為左馮翊,辭訟者曆年不至相府。
又雲:宣為相府辭訟例,不滿萬錢,不為移書,後皆遵用薛侯故事。
《後漢書·陳寵傳》:曾祖父鹹,成、哀間以律令為尚書。
王莽誅何武、鮑宣等,鹹乞骸骨。
收斂其家律令文書等,皆壁藏之。
(64)寵明習家業,少為州郡吏。
辟司徒鮑昱府。
轉為辭曹,掌天下獄訟。
其所平決,無不厭服衆心。
撰《辭訟比》七卷,已見前。
《孔融傳》:張儉與融兄襃有舊,亡抵于襃。
不遇,融舍之。
·後事洩,國相以下密就掩捕。
儉得脫走。
并收襃、融送獄。
融曰:“保納舍藏者融也,當坐之。
”襃曰:“彼來求我,非弟之過,請甘其罪。
”吏問其母。
母曰:“家事任長,妾當其辜。
”一門争死,郡縣疑不能決,乃上谳之,诏書竟坐襃焉。
此漢世請谳之事也。
漢宣帝地節三年,置廷尉平。
又置治書侍禦史。
《續書》本注曰:凡天下諸谳疑事,掌以法律當其是非。
又有專遣使平決者,如成帝鴻嘉元年,臨遣谏大夫理等舉三輔、三河、弘農冤獄是也。
此等意皆主于矜慎,然仍時有非法之事。
如薄昭與淮南厲王書,咎其幸臣有罪,大者立斷,師古曰:“斷謂斬也。
”小者肉刑;《三國志·李通傳》,言是時殺生之柄,決于牧守是。
蓋積習相沿,難于驟革,而在喪亂時,亦或不能以常理論也。
人主亦時有轶法之舉。
《漢書·張釋之傳》:上行出,中渭橋。
有一人從橋下走,乘輿馬驚。
于是使騎捕之,屬廷尉。
釋之奏當此人犯跸,當罰金。
上怒曰:“此人親驚吾馬,馬賴和柔,令他馬,固不敗傷我乎?而廷尉乃當之罰金?”釋之曰:“法者,天子所與天下共也。
共同恭。
今法如是,更重之,是法不信于民也。
且方其時上使使誅之則已。
今已下廷尉。
廷尉,天下之平也。
一傾,天下用法皆為輕重,民安所錯其手足?惟陛下察之。
”明知法之不可傾,而仍不能舉人主而範諸法之内,則積習之難改也。
杜周曰:“三尺安出哉?前主所是著為律,後主所是疏為令。
當時為是,何古之法乎?”君主專制之世,固不能别有立法之司,然惟所是而即行之,亦終不慊于義也。
《三國志·夏侯尚傳注》引《魏氏春秋》,謂夜送李豐屍付廷尉,廷尉鐘毓不受,曰:非法官所治也。
以其狀告,且勅之,乃受。
其所持與張釋之同。
《高柔傳》:柔為廷尉,文帝欲殺鮑勳,柔固執不從,帝怒甚,遂召柔詣台,而使殺勳。
見第十二章第四節。
尋常審理,皆屬地方官。
《續漢書·百官志》謂縣令長掌理訟,郡國秋冬遣無害吏案訊諸囚,平其罪法是也。
間有郡縣不能決者,如宗室有犯法當髡以上,郡國先上諸宗正,正以聞乃報決是。
漢世啬夫職聽訟,其權尚遠大于後世。
(65)《潛夫論·愛日篇》言:冤民仰希申訴,而令長以神自居,鄉亭部吏,亦有任決斷者,意欲令民不必赴縣,以省日力。
然又言:“理直則恃正而不桡,事曲則谄意以行赇。
不桡故無恩于吏,行赇故見私于法。
若事有反複,吏應坐之。
吏以應坐之故,不得不枉之于廷,以羸民之少黨,而與豪吏對訟,其勢得無屈乎?縣承吏言,故與之同。
若事有反複,縣亦應坐之。
縣以應坐之故,而排之于郡。
以一民之輕,而與一縣對訟,其理豈得申乎?事有反覆,郡亦坐之。
郡以共坐之故,排之于州。
以一民之輕,與一郡為訟,其事豈獲勝乎?既不肯理,乃遠詣公府。
公府複不能察,而當延以歲月。
貧弱者無以曠旬,強富者可盈千日。
理訟若此,何枉之能理乎?此小民之所以易侵苦,而天下所以多困窮也。
”則鄉官聽訟之弊,亦已漸著矣。
别設偵緝之司,诒禍往往甚烈。
如孫吳之有校事是也。
其事已見第十二章第八節。
《魏志·高柔傳》言:魏國建,柔為法曹掾。
時置校事盧洪、趙達等,使察群下。
柔谏宜檢治之。
大祖曰:“卿知達等,恐不如吾也。
要能刺舉而辦衆事;使賢人君子為之,則不能也。
昔叔孫通用群盜,良有以也。
”達等後奸利發,大祖殺之,以謝于柔。
文帝踐阼,以柔為治書侍禦史。
轉加治書執法。
校事劉慈等,自黃初數年之間,舉吏民奸罪以萬數。
柔皆請懲虛實。
其餘小小挂法者,不過罰金。
《程昱傳》:昱孫曉,嘉平中為黃門侍郎。
時校事放橫。
曉上疏曰:“昔武皇帝大業草創,衆官未備。
而軍旅勤苦,民心不安,乃有小罪不可不察,故置校事,取其一切耳。
然檢禦有方,不至縱恣也。
其後漸蒙見任,複為疾病。
轉相因仍,莫正其本。
遂令上察官屬,下攝衆司。
官無局業,職無分限。
随意任情,惟心所适。
法造于筆端,不依科诏。
獄成于門下,不顧覆訊。
其選官屬,以謹慎為粗疏,以謥詷為賢能。
其治事,以刻暴為公嚴,以循理為怯弱。
外則托天威以為聲勢,内則聚群奸以為腹心。
大臣恥與分勢,含忍而不言。
小人畏其鋒芒,郁結而無告。
至使尹摸公于目下,肆其奸慝。
罪惡之著,行路皆知。
纖惡之過,積年不聞”雲雲。
于是遂罷校事官。
則其诒患于魏,亦不下于其在吳也。
《漢書·張湯傳注》引蘇林曰:“《漢儀注》:獄二十六所。
”《續書·百官志》雲:“孝武帝以下置中都官獄二十六所。
世祖中興皆省。
惟廷尉及雒陽有诏獄。
”息夫躬系洛陽诏獄,見《前書》本傳。
前漢時,魏郡亦有诏獄,見《江充傳》。
漢獄名之可考者,如若盧,屬少府,主受親戚婦女,治将相大臣,見《百官公卿表》。
《後漢書·和帝紀》:永元九年,複置若盧獄官。
共工,亦屬少府,見《漢書·劉輔傳》。
左右司空,亦屬少府,見《百官公卿表》。
保宮,亦屬少府。
本名居室,武帝大初元年更名保宮,見《百官公卿表》。
《窦田灌韓傳》:劾灌夫罵坐不敬,系居室。
《李陵傳》:自痛負漢,加以老母系保宮。
都司空,屬宗正,見《百官表》。
?官,《漢書·張湯傳》:谒居病死,事連其弟,弟系?官。
蘇林曰:“《漢儀注獄》二十六所,?官無獄也。
”師古曰:“時或以諸獄皆滿,故權寄在此署系之。
”掖庭诏獄,《漢書·劉輔傳注》引《漢舊儀》雲:“令丞宦者,主理婦人女官。
”《續書·百官志》:掖庭令有暴室丞,本《注》曰:宦者,主中婦人疾病者,就此室治,其皇後、貴人有罪,亦就此室。
《前書·宣帝紀》:為取暴室啬夫許廣漢女。
應劭曰:“暴室,宮人獄也。
今曰薄室。
許廣漢坐法腐為宦者,作啬夫也。
”師古曰:“暴室者,掖庭主織染練之署,故謂之暴,字取暴曬為名耳。
或曰薄室者,薄亦暴也。
蓋暴室職務既多,因為置獄,主治其罪人。
然本非獄名,應說失之矣。
啬夫者,暴室屬官,亦猶鄉之啬夫也。
”大鴻胪郡邸獄,《漢書·宣帝紀》:曾孫坐收系郡邸獄。
師古曰:“據《漢舊儀》,郡邸獄治天下郡國上計者,屬大鴻胪。
此蓋巫蠱獄繁,收系者衆,故曾孫寄在郡邸獄。
”北軍尉,《漢書·楚元王傳》:更生上封事曰:“章交公車,人滿北軍。
”如淳曰:“《漢儀注》:中壘校尉,主北軍壘門内,尉一人,主上書者獄。
上章于公車,有不如法者,以付北軍尉,北軍尉以法治之。
楊恽上書,遂幽北阙,北阙公車所在。
”,軍司空,《漢書·杜周傳》:少子延年補軍司空。
蘇林曰:“主獄官也。
”,如淳曰:“《律》:營軍司空、軍中司空各二人。
”都船獄,《漢書·薛宣傳》:少為廷尉書佐,都船獄史。
《王嘉傳》:廷尉收嘉丞相新甫侯印緩,縛嘉載緻都船诏獄。
案《百官公卿表》:中尉屬官有都船令丞。
如淳曰:“《漢儀注》有都船獄令。
”黃門北寺獄等皆是。
谷永言掖庭诏獄之弊曰:“榜箠慘于炮烙,絕滅人命。
主為趙、李報德複怨。
反除白罪,建治正吏。
多系無辜,掠立迫恐。
至為人起責,分利受謝。
生入死出者,不可勝數。
”範滂系黃門北寺獄,桓帝使中常侍王甫以次辨诘。
其流弊深矣。
秦、漢法吏,多務刻深。
其可考見尤甚者:如周亞夫之子,為父買尚方甲楯可以葬者,取庸苦之,庸知其盜買官器,怒而上變。
廷尉遽責亞夫欲反。
亞夫曰:“臣所買器,乃葬器也。
”吏曰:“君侯縱不反地上,即欲反地下耳。
”匈奴渾邪王來降,賈人與市長安中,吏繩以為闌出财物于邊關,當死者五百餘人。
《史記·汲鄭列傳》。
可見其深文周内之狀。
绛侯見囚,既出,曰:“吾嘗将百萬軍,然安知獄吏之貴乎?”無怪諺雲“畫地為牢勢不入,削木為吏議不對”;見《漢書·司馬遷傳》,又見《路溫舒傳》。
而李廣謂“廣年六十餘,終不能複對刀筆之吏”也。
言其弊最深切者,莫如路溫舒。
溫舒之言曰:“秦有十失,其一尚存,治獄之吏是也。
”又曰:“今治獄吏上下相毆,以刻為明。
深者獲公名,平者多後患。
故治獄之吏,皆欲人死。
非憎人也,自安之道,在人之死。
”《漢書·刑法志》曰:“今之獄吏,上下相驅,以刻為明,深者獲功名,平者多後患。
諺曰:粥棺者欲歲之疫,非憎人欲殺之,利在于人死也,今治獄吏欲陷害人,亦猶此矣。
”深者獲功名之功疑亦當作公。
又曰:“人情安則樂生,痛則思死。
棰楚之下,何求而不得?故囚人不勝痛,則飾辭以視之;吏治者利其然,則指道以明之:上奏畏卻,則鍛煉而周内之。
蓋奏當之成,雖咎繇聽之,猶以為死有餘辜。
何則?成練者衆,文緻之罪明也。
”《酷吏傳》言:嚴延年善史書,所欲誅殺,奏成于手中,主簿親近史不得聞知,而按其獄,皆文緻不可得反,此所謂鍛煉周内也。
尹賞疾病且死,戒其諸子曰:“丈夫為吏,正坐殘賊免,追思其功效,則複進用矣。
坐軟弱不勝任免,終身廢棄,無有赦時,其羞辱甚于貪污坐減,慎無然。
”此則所謂上下相毆者也。
雖時主或務于寬仁,然其弊終難卒改,蓋所謂獄吏者,已自成為一種風氣矣。
(66) 《漢書·刑法志》言:“秦始皇專任刑罰,躬操文墨。
晝斷獄,夜理書。
自程決事,日縣石之一。
赭衣塞路,囹圄成市。
”《志》又曰:“孝惠高後時,百姓新免毒蠚,人欲長幼養老;蕭、曹為相,填以無為,從民之欲,而不擾亂。
是以衣食滋殖,刑罰用希。
及孝文即位,躬修玄默,勸趣農桑,減省租賦。
而将相皆舊功臣,少文多質,懲惡亡秦之政,論議務在寬厚;恥言人之過失。
化行天下,告讦之俗易。
吏安其官,民樂其業。
畜積歲增,戶口浸息。
風流笃厚,禁網疏闊。
選張釋之為廷尉,罪疑者予民。
是以刑罰大省,至于斷獄四百,有刑錯之風。
”《志》言武帝時事已見前。
《杜周傳》言:“至周為廷尉,诏獄亦益多矣。
二千石系者,新故相因,不減百餘人。
郡吏大府,舉之廷尉,一歲至千餘章。
章大者連逮證案數百,小者數十人。
遠者數千裡,近者數百裡會獄。
吏因責如章告劾,不服,以掠笞定之。
于是聞有逮證皆亡匿。
獄久者至更數赦,十餘歲而相告言。
”其煩擾亦雲甚矣。
《志》又雲:“宣帝自在闾閻,而知其若此。
及即尊位,廷史路溫舒上疏,上深愍焉。
乃下诏曰:今遣廷史與郡鞫獄,任輕祿薄。
其為置廷尉平,秩六百石,員四人。
其務平之,以稱朕意。
于是選于定國為廷尉。
求明察寬恕黃霸等以為廷平。
季秋後請谳時,上常幸宣室,齊居而決事。
獄刑号為平矣。
”又述元、成時事,亦已見前,皆以輕刑為主。
然又雲:“昭、宣、元、成、哀、平六世之間,斷獄殊死,率歲千餘口而一人;耐罪至右止,三倍有餘。
”又言“郡國被刑而死者,歲以萬數。
天下獄二千餘所,其冤死者,多少相覆,獄不減一人”。
輕刑之效安在?豈不以獄吏之殘酷,已成風氣,在上者雖務寬仁,其弊亦非一時所能革邪?《志》又言:“自建武、永平,民亦新罹兵革之禍,人有樂生之慮,與高、惠之間同;而政在抑強扶弱,朝無威福之臣,邑無豪桀之俠。
以口率之,斷獄少于成、哀之間什八。
”《晉書·刑法志》雲:“光武中興,留心庶獄。
常臨朝聽訟,斷決疑事。
明帝臨聽訟觀,錄洛陽諸獄。
帝性既明察,能得下奸。
故尚書奏決罰,近于苛碎。
至章帝時,尚書陳寵上疏。
帝納寵言,決罪行刑,務于寬厚。
”蓋自先漢以來,在上者多以輕刑為主,而獄吏之風氣,至斯亦稍變矣。
《漢書·酷吏傳》:“漢興,破觚而為圜,斫雕而為樸,号為罔漏吞舟之魚,而吏治烝烝,不至于奸,黎民又安。
高後時,酷吏獨有侯封,刻轹宗室,侵辱功臣。
呂氏已敗,遂夷侯封之家。
”又言:“自郅都以下,皆以酷烈為聲。
自此以至哀、平,酷吏衆多。
”《後書·酷吏傳》言:“漢承戰國餘烈,多豪猾之民。
其并兼者則陵橫邦邑,桀健者則雄張闾裡。
且宰守曠遠,戶口殷大。
故臨民之職,專事威斷。
族滅奸軌,先行後聞。
肆行剛烈,成其不撓之威。
違衆用己,表其難測之知。
至于重文橫入,為窮怒之所遷及者,亦何可勝言?自中興以後,科罔稍密,吏人之嚴害者,方于前世省矣,而閹人親娅,侵虐天下。
至使陽球磔王甫之屍,張儉剖曹節之墓,若此之類,雖厭快衆憤,亦雲酷矣。
”此亦可見後漢之酷刑,特由政事之昏亂,以治獄者之風氣論,較之前漢,固已稍變矣。
漢世用刑寬平者,如于定國、虞經等,經,诩祖父,事見《诩傳》。
兩《漢書》各有傳。
漢世每有大獄,被禍者必多。
如武帝時淮南、衡山之獄,死者數萬人。
見《漢書·本紀》元狩元年,又見《食貨志》。
巫蠱之獄亦然。
見《江充傳》。
後漢廣陵、楚、淮陽、濟南之獄,徙者萬數。
見《後漢書·楊終傳》。
《傳》雲:“章帝以終言,聽還徙者。
”《光武十王傳》雲:“楚獄累年,其辭語相連,自京師親戚,諸侯州郡豪桀,及考案吏阿附相陷,坐死徙者以千數。
”而《紀》言建初二年,诏還坐楚、淮陽事徙者四百餘家,令歸本郡,則所歸者殊少矣。
和帝永元十二年,東平、清河奏沃言卿仲遼等,所連及且千人。
見《文苑·黃香傳》。
靈帝熹平元年,宦者諷司隸校尉段颎捕系大學諸生千餘,見《紀》。
而鈎黨之獄無論矣。
成帝鴻嘉四年,诏言“數诏有司,務行寬大而禁苛暴,迄今不改,一人有辜,舉宗拘系”,則在平時如此者亦不少也。
其榜掠之酷,亦殊出意外。
章帝元和元年诏曰“《律》雲掠者惟得榜、笞、立”,(67)而用酷刑者無數。
如貫高以訟張王,“榜笞刺爇,身無完者”。
江充治巫蠱,“燒鐵鉗灼”。
戴就仕群倉曹掾。
揚州刺史歐陽參奏大守成公浮臧罪,遣部從事薛安案倉庫、簿領,收就于錢唐縣獄,幽囚考掠,五毒參至。
就慷慨直辭,色不變容。
又燒鎂斧,使就挾于肘腋。
就語獄卒:“可熟燒斧,勿令冷。
”每上彭考,因止飯食,不肯下。
肉焦毀堕地者,掇而食之。
主者窮竭酷慘,無複餘方。
乃卧就覆船下,以馬通熏之。
一夜二日。
皆謂已死。
發船視之,就方張眼大罵曰:“何不益火,而使滅絕?”又複燒地,以大針刺指爪中,使以把土,爪悉堕落。
《後漢書·獨行傳》。
其慘酷,真聞之股栗矣。
又漢世待士大夫至酷,賈生極言之。
《傳》言文帝用誼說,大臣不受刑,武帝稍下獄,自甯成始焉。
其後魏武猶加杖掾屬, (68)文帝時亦于殿前杖人,見《三國志·何夔傳》及《裴潛傳注》。
複仇之風,秦、漢時尚極盛。
此觀淮南王事,可以知之。
見第四章第六節。
案賈誼谏侯厲王四子曰:“此人少壯,豈能忘其父哉?白公勝所為父報仇者,大父與伯父、叔父也。
白公為亂,非欲取國代主也,發憤快志,剡手以沖仇人之匈,固為俱靡而已。
”于淮南王心事,可謂曲曲傳出。
(69)此可見淮南王等所為,皆受一時風氣所驅使,故人人能言之,且能豫知之也。
當時雖女子,亦能手刃父仇。
缑玉為父報仇,殺夫氏之黨,見《後漢書·申屠蟠傳》。
趙娥事見《列女傳》及《三國志·龐清傳》。
劉恭為更始報殺謝祿,劉鯉又為其父報殺恭。
鯉,更始子。
怨劉盆子害其父,結客報殺盆子兄恭,見《後漢書·光武十王傳》。
王哀于晉文王,雖不能報,而終身不鄉西坐。
見《三國志·王脩傳注》引《漢晉春秋》。
龐清為州從事,欲為刺史報殺張猛。
許貢之客,卒能報殺孫策。
可見當時能腐心于君父之仇者極多。
此外有報昆弟之怨者。
崔瑗兄章,為州人所殺,瑗手刃報仇,見《後漢書·崔骃傳》。
魏朗兄為鄉人所殺,朗白日操刃,報仇縣中,見《黨锢傳》。
孫資兄為鄉人所害,資手刃報仇,見《三國志·劉放傳注》引《資别傳》。
更始弟為人所殺,結客欲報之;王常為弟報仇,亡命江夏;皆見《後漢書》本傳。
有複舅氏之仇者。
翟酺以報舅仇,當徙日南,亡于長安,為蔔相工,見《後漢書》本傳。
賈淑為舅宋瑗報仇,系獄當死,郭泰為言于郡而免之,見《泰傳》。
有為友報仇者。
《後漢書·黨锢傳》:何友人虞偉高,有父仇未報,而笃病将終,颙颙往候之,偉高泣而訴,颙感其義,為複仇,以頭醊其墓。
徐庶中平末為人報仇,見《三國志·諸葛亮傳注》引《魏略》。
有奴為其主報仇者。
奕布為人所略賣,為奴于燕,為其主家報仇,見《史記》本傳。
并有為不知誰何之人報仇者。
如典韋為襄邑劉氏報睢陽李永,蓋此類。
此等蓋徒以其勇力結托之而已。
見《三國志》本傳。
顔安樂,儒者也,而為仇家所殺。
見《漢書·儒林傳》。
杜詩,循吏也,亦以遣客為弟報仇被征。
桓譚言:“今人相殺傷,雖已伏法,而私結冤仇,子孫相報,後忿深前,至于滅戶殄業,而俗稱豪健。
故雖有怯弱,猶勉而行之。
”漢人議論,于複仇者率多賢之,即在上者亦恒加以寬典。
郭泰之請免賈淑,即其一事。
缑玉之報父仇也,外黃令梁配欲論殺之,申屠蟠時年十五,為諸生,進谏,配善其言,乃為谳,得減死論,亦其類也。
趙娥詣縣自首,福祿長尹嘉義之,解印緩欲與俱亡。
又有吳許升妻呂榮。
升為盜所害。
刺史尹耀捕得之。
榮詣州,請甘心仇人。
耀聽之。
榮乃手斷其頭,以祭升靈。
亦見《後漢書·列女傳》。
此亦非法也。
鐘離意為堂邑令。
縣人防廣,為父報仇系獄。
其母病死,廣哭泣不食。
意憐傷之。
乃聽廣歸家,使得殡斂。
廣斂母訖,果還入獄。
意密以狀聞,得以減死論。
朱晖遷臨淮大守。
晖好節概,有所拔用,皆厲行士。
其諸報怨以義犯率,皆為求其理,多得生濟。
其不義之囚,立時僵仆。
杜安拜宛令。
先是宛有報仇者,其令不忍緻理,将與俱亡。
縣中豪強,有告其處者,緻捕得。
安深疾惡之。
到官治戮,肆之于市。
見《三國志·杜襲傳注》引《先賢行狀》。
其時吏之用法,尚不拘拘于法文也。
可見當時之複仇者,多為風氣所鼓蕩。
夫為風氣所鼓蕩者,必至于過當而失直。
如劉鯉之報劉恭,即可謂失直之甚。
《三國志·韓暨傳》:同縣豪右陳茂,谮暨父兄,幾緻大辟。
暨陰結死士,禽茂,以首祭父墓,由是知名。
夫暨父兄未嘗竟至大辟也,而暨遽殺茂,不亦過當矣乎?其甚者:蘇不韋父謙為郡督郵。
時魏郡李暠為美陽令,與中常侍具瑗交通。
謙案得其臧,論輸左校。
謙累遷至金城大守。
去郡歸鄉裡。
漢法:免罷守令,自非诏征,不得妄到京師,而謙後私至洛陽。
時暠為司隸校尉,收謙诘掠,死獄中,暠又刑其屍。
不韋載喪歸鄉裡,瘗而不葬。
藏母武都山中。
變名姓。
盡以家财募劍客,邀暠于諸陵間,不克。
會暠遷大司農。
時右校刍在寺北垣下。
不韋與親從兄弟潛入中。
夜則鑿地,晝則逃伏。
如此經月,遂得傍達暠之寝室,出其床下。
直暠在廁。
因殺其妾,并及小兒,留書而去。
暠大驚懼。
乃布棘于室,以版藉地。
一夕九徙,雖家人莫知其處。
每出,辄劍戟随身,壯士自衛。
不韋知暠有備。
乃日夜飛馳,徑到魏郡,掘其父阜冢。
斷取阜頭,以祭父墳。
又标之于市,曰:“李君遷父頭。
”暠匿不敢言,而自上退位,歸鄉裡,私掩塞冢椁。
捕求不韋,曆歲不能得。
憤恚感傷,發病嘔血死。
不韋後遇赦還家,乃始改葬行喪。
士大夫多譏其發掘冢墓,歸罪枯骨,不合古義,而何休方之伍員,郭泰論之,以為更優于員,議者于是貴之,漢人之議論可見矣。
初,張奂睦于蘇氏,而段颎與暠素善。
後奂、颎有隙。
及颎為司隸,以禮辟不韋。
不韋懼之,稱病不詣。
颎既積憤于奂,因發怒,乃追咎不韋前報暠事。
以為暠表治謙事,被報見誅,君命天也,而不韋仇之。
又令長安男子告不韋多将賓客,奪舅财物。
遂使從事張賢等就家殺之,并其一門六十餘人。
如此冤冤相報,各逞私忿,尚複成何事體?《三國·蜀志·關羽傳注》引《蜀記》雲:龐德子會,随鐘、鄧伐蜀。
蜀破,盡滅關氏家。
夫羽之殺德,乃因兩國相争,豈有報諸其後嗣之理乎?故有白刃相仇,而所争實不越于意氣恩怨之私者。
秦、漢間人,最重恩怨。
高祖于羹颉侯之母,韓信于城下漂母、南昌亭長、屠中少年皆是。
栾布為燕相,至将軍,乃稱曰“窮困不能辱身下志,非人也,富貴不能快意,非賢也”,于是嘗有德者厚報之,有怨者必以法滅之。
此當時人人所有之想。
嚴助、朱買臣、主父偃之倫,生平所志,不過如是而已。
《後漢書·逸民傳》:周黨嘗于衆中為鄉佐所辱。
後遊學長安,讀《春私》,聞複仇之義,便辍講而還,與鄉佐克日相鬥。
《春秋》之義,豈若是邪?夏侯惇年十四,就師學,人有辱其師者,,惇殺之,此非所謂一朝之忿者乎?《後漢書·張敏傳》言:建初中、有辱人父者,而其子殺之,肅宗贳其死刑而降宥之。
自後因以為比。
遂定其議,以為輕侮法。
敏為駁議,謂輕侮之比,浸以繁滋,至有四五百科,可見時人之好争意氣矣。
并有不自問其當受誅與否,而與吏為仇者。
張敞病卒,所誅太原吏家随至杜陵,刺殺敞中子璜。
尹齊所誅滅淮陽甚多,仇家欲燒其屍,妻亡去歸葬。
後漢安城孝侯賜,兄顯報怨殺人,吏捕顯殺之。
賜與顯子賣田宅,同抛财産,結客報吏。
祭遵常為部吏所侵,結客殺之。
永平時,谒者韓纡嘗考劾窦勳獄。
窦憲令客斬纡子,以首祭勳冢。
不徒仇吏非理,即以報怨論,亦多失直,至呂母而其禍博矣夫豈謂吏之用法盡得其平?亦豈謂民間冤苦能盡假手于吏以平之?然如此兩下相殺,終非可久之道。
鮑宣謂民有七死,怨仇相殘其一。
觀當時避仇者之多,而知良民之不安矣。
揚雄家以避仇遡江上處山之陽,見《漢書》本傳。
元後父翁孺,以與東平陵終氏為怨,徙元城,見《元後傳》。
張禹父歆,以報仇逃亡,見《後漢書·禹傳》。
淩統父操,為甘甯所殺,統常欲報之。
雖以孫權敕未敢動,然權亦令甯徙屯于半州,猶是古代令有仇者辟之之法也。
故當時言法令者,恒欲嚴禁之。
桓譚請“申明舊令,若已伏官誅,而私相傷殺者,雖一身逃亡,皆徙家屬于邊,其相傷者加常二等。
不得以雇山贖罪”。
魏武帝平冀州,令民不得複私仇,禁厚葬,皆一之于法。
《三國志·本紀》建安十年。
文帝黃初四年,诏敢有私複仇者,皆族之。
其法似失之峻,蓋欲以一切止之也。
《魏律》:賊門殺人,以劾而亡,許依古義,聽子弟得追殺之;會赦及過誤相殺,不得報仇;見《晉書·刑法志》。
似頗能劑其平也。
【注釋】 (1)政體:皇帝之别。
(2)政體:國非人君私有之義,漢世尚明。
(3)封建:秦末六國欲複為國。
(4)封建:獨有天下之想,非漢初所能有。
(5)封建:王莽封建去王名為正。
(6)封建:秦漢婦人亦有封爵,魏乃罷。
(7)封建:宦者之封。
(8)封建:非劉氏不王之制之破。
(9)封建:七大夫,公乘,有望田宅而不敢得者,安得有封邑。
爵不得過公乘者,得贳與子若同産。
(10)封律:列侯有國,漢初猶有君民之實。
(11)封建:論戶邑不論國土,則不治民矣。
(12)封建:封爵遞減及不得傳後。
(13)封建:級十七萬。
(14)封建:衆建親戚以為屏藩之思想,漢末猶存。
(15)職官:相國尊于丞相。
(16)職官:《漢表》雲秦官者,指漢所承,非謂其官始于秦。
(17)職官:送故迎新。
(18)職官:大夫為三監,秩卑于方伯,何武、翟方進謂春秋之義,不以卑臨尊,改刺為牧非。
(19)封建:漢忌郡守。
(20)職官:漢三老啬夫權大。
(21) (22)選舉:舉秀才孝廉自仲舒,本欲求非常之才。
(23)選舉:左雄試箋奏家法,黃瓊益孝第能從政,即丞相四科也。
(24)政治:文法之治。
(25)選舉:射策與對策。
射策即今新法考試。
(26)選舉:富者樂為掾史。
此送迎者所以多,并有送長吏喪者。
(27)選舉:漢世訾選。
(28)選舉:宦。
(29)選舉:減吏見賂及禁锢。
(30)選舉:锢。
(31)選舉:考課。
杜預委任達官恐失其意。
(32)選舉:士結黨,賢否混淆,九品中正所由立。
(33)選舉:鄉裡官司于善惡,舊有記注。
(34)選舉:舍曆試,重虛譽,善惡由渚,而時人之見反之,為九品中正所由立。
(35)賦稅:古無十五稅一事,如淳謂诏複輕典耳。
(36)賦稅:漢斂畝錢,乃加賦非加稅。
(37)賦稅:藁稅即曰刍藁,與田租并言,蓋頗重。
(38)賦稅:刍藁已有征錢者。
(39)賦稅:古兵役女子亦與,故算賦女亦出。
女亦役。
(40)賦稅:漢算頗重。
古無賦算。
他派尤甚。
(41)賦稅:漢賦以貧富,役以善惡、老少為差。
(42)賦稅:民苦遠役,因而谪發。
奴隸、異族。
(43)賦稅:漢從戎者,自二十三至五十六,他役不限此。
(44)地權:田海同名租;山澤之稅曰假,皆證地非私有。
(45)兵:民兵之廢,乃征三邊。
風氣轉變非難。
中外強弱。
(46)兵:車騎、材官是一。
(47)兵:人人戍邊三日,必極古小國之制。
(48)賦役:四爵不更,不與更賦,九乃五大夫,則免兵先他役。
(49)兵:樂從軍。
(50)兵:漢作亂多盜庫兵。
(51)兵:鐵作兵則民間兵多。
(52)階級:劍客、俠客。
(53)刑法:秦漢法學。
(54)刑法:經義斷獄,儒術奪法之席。
(55)刑法:新邦遠域,皆有特别法。
(56)刑法:鑿颠——黥。
(57)刑法:不至髡,但去耏鬓曰耐。
(58)刑法:鉗又加,不鉗曰弛刑。
(59)生計:顧山錢月三百。
(60)刑法:文帝并除宮。
(61)刑法:廢肉刑诏引書義。
缇萦紀念人物。
(62)刑法:議複肉刑者王朗為是。
案漢五歲刑。
(63)刑法:诽謗妖言等多複用。
(64)經籍:壁藏。
(65)刑法:郡斷不休則詣公府。
斷罪者。
(66)刑法:漢獄吏自沿一種風氣。
(67)刑法:立。
(68)刑法:魏武杖掾屬,文帝于殿前杖人。
(69)刑法:賈誼谏侯淮南四子,于淮南心事曲曲傳出。
七死之一。
此謂尋常犯罪之人。
其奴婢仍黥面。
《三國志·毛玠傳》:鐘繇诘玠曰“《漢律》罪人妻子,沒為奴婢,黥面。
今真奴婢祖先有罪,雖曆百世,猶黥面供官”是也。
為城旦舂。
當劓者笞三百。
當斬左止者笞五百。
當斬右止,及殺人先自告,及吏坐受赇枉法,守縣官财物而即盜之,已論命複有笞罪者皆棄市。
罪人獄已決,完為城旦舂。
滿三歲為鬼薪白粲。
《惠帝紀注》:應劭曰:“取薪給宗廟為鬼薪,坐擇米使正白為白粲,皆三歲刑也。
”鬼薪白粲一歲為隸臣妾。
隸臣妾一歲免為庶人。
王先謙曰:“此自鬼薪白粲遞減,故隸臣妾一歲即免為庶人,與下本罪為隸臣妾者不同。
”隸臣妾滿二歲為司寇。
司寇一歲,及作如司寇二歲,皆免為庶人。
如淳曰:“罪降為司寇,故一歲,正司寇故二歲也。
”沈欽韓曰:“《漢舊儀》:凡有罪:男髡鉗為城旦,女為舂,皆作五歲,完四歲,男鬼薪,女白粲,皆作三歲。
司寇,男備守,女為作如司寇,皆作二歲。
男為戍罰作,女為複作,皆一歲:此五歲刑至一歲刑之次也。
後周世改為五等徒,自一年至五年。
唐因隋制,徒刑五:有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
”案《宣帝紀》使女徒複作淮陽趙征卿、渭城胡組更乳養。
李奇曰:“複作者,女徒也。
謂輕罪,男子守邊一歲,女子軟弱不任守,複令作于官,亦一歲,故謂之複作徒也。
”孟康曰:“複音服,謂弛刑徒也。
有赦令诏書,去其鉗、欽、赭衣,更犯事,不從徒加,與民為例,故當複為官作,滿其本罪年月。
《律》名為複作也。
”又女徒後得顧山。
(59)《平帝紀》:元始元年,天下女徒已論歸家,顧山錢月三百。
如淳曰:“.已論者,罪已定也。
《令甲》:女子犯罪,作如徒六月,顧山遺歸。
說以為當于山伐木,聽使入錢顧功直,故謂之顧山。
”應劭曰:“舊刑鬼薪取薪于山,以給宗廟,今使女徒出錢顧薪,故曰顧山也。
”師古曰:“如說近之。
謂女徒論罪已定,并放歸家,不親役之,但令一月出錢三百以顧人也。
”《後漢書·光武紀》:建武三年,女徒顧山歸家。
《桓譚傳》:譚上疏陳時政之宜曰:“今宜申明舊令,若已伏官誅而私相傷殺者,雖一身逃亡,皆徙家屬于邊。
其相傷者加常二等。
不得顧山贖罪。
”其亡逃,及有罪耐以上,不用此令。
”制曰:可。
案景帝元年诏,謂文帝“除宮刑,出美人,重絕人之世也”。
晃錯對策,亦美文帝“除去陰刑”。
《三國志·鐘繇傳》:繇欲複肉刑,上疏言:“其黥、劓、左趾、宮刑者,自如孝文易以髡笞。
”可見孝文實并宮刑去之。
(60)《史記·孝文本紀索隐》引崔浩《漢律序》雲“文帝除肉刑而宮不易”,誤矣。
文帝诏書,斷支體指斬止,刻肌膚指黥、劓,終身不息指宮,此所謂肉刑三。
張蒼等議,亦以終身不息與欲改行為善而道亡由至對舉。
孟康以“黥、劓二,刖左右趾合一凡三”釋之,亦非也。
宮刑之複用,蓋所以宥死罪。
其可考者,始于景帝中四年。
《紀》雲死罪欲腐者許之。
蓋後遂沿為故事。
《後漢書·明帝紀》永平八年,《章帝紀》元和元年、章和元年,《和帝紀》永元八年,皆募系囚減死詣邊戍,其犯大逆無道殊死者,則募下蠶室,蓋亦以其罪重,故不能徒宥之也。
古無虧體之刑,其後乃因軍事而及刑法,已見《先秦史》第十四章第六節。
漢世儒者,追懷古化,稱不虧體者為象刑。
虧體者為肉刑。
(61)漢文诏書所稱,亦見伏生《書大傳》,實儒家經說也。
肉刑實為殘酷之事,乃以缇萦一書而廢,缇萦固孝子,文帝亦仁君,而儒學之有裨于治者亦大矣。
然自肉刑廢後,欲複之者頗多。
《晉書·刑法志》曰:“崔宴、鄭玄、陳紀之徒,鹹以為宜複肉刑。
漢朝既不議其事,故無所用。
及魏武帝匡輔漢室,尚書令荀或,博訪百官,複欲申之。
而朝廷善少府孔融議,卒不改焉。
及魏國建,陳紀子群,時為禦史中丞。
魏武帝下令,又欲複之。
使群申其父論。
群深陳其便。
時鐘繇為相國,亦贊成之。
而奉常王脩,不同其議,魏武帝亦難以藩國改漢朝之制,遂寝不行。
魏文帝受禅,又議肉刑。
詳議未定,會有軍事,複寝。
明帝時,大傅鐘繇又上疏求複肉刑。
诏下其奏。
司徒王朗議又不同。
時議百餘人,與朗同者多。
帝以吳、蜀未平,又寝。
”案諸家之論,略見《後漢書·仲長統》、《崔》、《孔融》,《三國志·王脩》、寔《鐘繇》、《王朗》、《陳群傳》中。
主複肉刑者,實非嫌刑之過輕,而轉有惡于其重。
《漢志》述其事雲:“是後外有輕刑之名,内實殺人。
斬右止者當死。
斬左止者笞五百,當劓者笞三百,率多死。
景帝元年,下诏曰:‘加笞與重罪無異。
幸而不死,不可為人。
其定律笞五百曰三百,笞三百曰二百。
’猶尚不全。
至中六年,又下诏曰:‘加笞者或至死而笞未畢,朕甚憐之。
其減笞三百曰二百,笞二百曰一百。
’又曰:‘笞者,所以教之也。
其定箠令。
’丞相劉舍,禦史大夫衛绾請笞者箠長五尺,其本大一寸。
其竹也,末薄半寸,皆平其節。
當笞者笞臀。
如淳曰:“然則先時笞背也。
”案賈誼言伏中行說而笞其背,可見先時笞背。
毋得更人。
畢一罪乃更人。
自是笞者得全。
《三國·魏志·明帝紀》:青龍二年诏曰:“鞭作官刑,所以糾慢怠也,而頃多以無辜死,其減鞭杖之制,著于令。
”然酷吏猶以為威。
死刑既重,而生刑又輕,民易犯之。
”其論曰:“禹承堯、舜之後,自以德衰而制肉刑。
湯、武順而行之者,以俗薄于唐、虞故也。
今漢承衰周、暴秦極敝之流,俗已薄于三代,而行堯、舜之刑,是猶以而禦突,違救時之宜矣。
且除肉刑者,本欲以全民也,今去髡鉗一等,轉而入于大辟,以死罔民,失本惠矣。
故死者歲以萬數,刑重之所緻也。
至乎穿窬之盜;忿怒傷人;男女淫佚;吏為奸減;若此之惡,髡鉗之罰,又不足以懲也。
故刑者歲十萬數,民既不畏,又曾不恥,刑輕之所生也。
故俗之能吏,公以殺盜為威。
專殺者勝任,奉法者不治。
亂民傷制,不可勝條。
是以罔密而奸不塞,刑蕃而民愈嫚。
豈宜惟思所以清原正本之論。
删定律令,籑二百章,以應大辟。
其餘罪次,于古當生今觸死者,皆可募行肉刑。
及傷人與盜;吏受赇枉法,男女淫亂,皆複古刑。
為三千章。
诋欺文緻微細之法悉蠲除。
如此,則刑可畏而禁易避;吏不專殺;法無二門;輕重當罪;民命得全。
”仲長統之言曰:“肉刑之廢,輕重無品。
下死則得髡鉗,下髡鉗則得鞭笞。
髡笞不足以懲中罪,安得不至于死哉?今患刑輕之不足以懲惡,則假減貨以成罪,托疾病以諱殺。
”崔寔謂,“文帝除肉刑,雖有輕刑之名,其實殺也。
當此之時,民皆思複肉刑”。
陳紀謂“漢除肉刑而增加笞,本興仁恻,而死者更衆,所謂名輕而實重者也。
名輕則易犯,實重則傷民”。
陳群以為“漢律所殺殊死之罪,仁所不及也。
其餘逮死者,可以刑殺。
如此,則所刑之與所生,足以相貿矣。
今以笞死之法,易不殺之刑,是重人支體,而輕人軀命也”。
大祖下令,使平議死刑可宮割者。
大和中,鐘繇上疏曰:“陛下遠追二祖遺意,惜斬趾可以禁惡,恨人死之無辜,乃明習律令,與群臣共議,出本當右趾而入大辟者,複行此刑。
若如孝景之令,其當棄市欲斬右趾者許之,其黥、劓、左趾、宮刑者,自如孝文易以髡笞。
下計所全,歲三千人。
”其惡肉刑廢而刑重之意,過于其惡刑輕,昭然可見矣。
然孔融謂“繩末世以古刑,非所謂與時消息。
九牧之地,千八百君,若各刖一人,是常有千八百封。
且被刑之人,慮不全生,志在思死,類多趨惡。
不能止人遂為非,适足絕人還為善”。
其言亦殊有理緻。
陳群謂“若用古刑,使淫者下蠶室,盜者刖其足,則永無淫放穿窬之盜矣”,其說似是,而于理實不可通。
善夫王朗之議曰:“科律自有減死一等之法,不待遠假斧鑿于彼肉刑,然後有罪次也。
今可按繇所欲輕之死罪,使減死之髡刖嫌其輕者,可倍其居作之歲數。
” (62)其言允矣,宜乎議者百餘人,多與之同也。
正刑而外,秦、漢時酷刑亦頗多。
其用之最多者,曰要斬。
曰烹。
即所謂镬烹也。
項羽以沐猴而冠之言烹韓生。
《史記》但作說者。
又烹周苛。
田廣烹郦食其。
漢高祖欲烹蒯徹。
《漢書·諸侯王表》:廣川王去,本始四年,坐烹姬不道,廢徙上庸,與邑百戶。
曰焚。
《漢書·武五子傳》:焚蘇文于橫橋上。
《王莽傳》:莽作焚如之刑,燒殺陳良等。
曰車裂。
後漢車裂馬元義,見《皇甫嵩傳》。
呂壹罪發,或以為宜加焚裂,以阚澤言而止,見《三國·吳志·澤傳》。
既殺之後,又枭其首。
枭,謂縣首于木上,見《漢書·高帝紀》四年《注》。
或磔之。
《漢書·景帝紀》:中二年,改磔曰棄市,勿複磔。
師古曰:“磔謂張其屍也。
”案其後複有行之者。
翟義親屬二十四人,皆磔暴于長安都市四通之衢,見《漢書·翟方進傳》。
王球僵磔王甫屍于夏城門,見《後漢書·酷吏傳》。
又或殘賊其屍。
李通與光武舉事,南陽殺其兄弟門宗六十四人,皆焚屍宛市,見《後漢書·通傳》。
皇甫嵩平張角,剖棺斷頭,傳送京師,見《靈帝紀》及《嵩傳》。
王淩、令狐愚之死,朝議傅會齊崔杼、鄭歸生,發其冢,剖棺,暴屍于所近市三日,燎其朝服,親土埋之,見《三國志·淩傳》。
孫霸之死,其黨楊竺流屍于江,見《霸傳》。
其後殺諸葛恪,亦投其屍于石子岡,已見第十七章第五節。
孫皓殺陳聲,投其身于四望之下,見第十二章第九節。
又時樓玄、王蕃、李勖并焚爍流漂,棄之水濱,見《陸遜傳》。
又有随意殺人,如和熹鄧後欲撲殺杜根于殿上者。
族誅及收孥相坐之律,漢初皆嘗除之,後亦多複用。
《漢書·刑法志》曰:“高後元年,除三族罪沃言令,孝文二年,除收律相坐法。
其後新垣平為逆複行三族之誅。
”案據本紀,“盡除收帑相坐律令”,事在孝文元年。
二年,诏除诽謗沃言罪,(63)師古曰:“高後元年,诏除沃言之令,今此又有沃言之罪,是則中間曾重複設此條也。
”案《王子侯表》溫子侯安固,本始三年,坐上書為言,會赦免。
《景武昭宣元功臣表》:平通侯楊恽,坐為光祿勳诽謗政治免。
《外戚恩澤侯表》:安平敬侯陽譚,五鳳四年,坐為典屬國,季父恽有罪,譚言诽謗免,而顔異且以腹诽誅,哀帝即位後,複除诽謗诋欺法。
坐祝詛誅者,尤書不勝書,疑諸律令除者皆可以旋複,正不待複設科條也。
王莽用法亦極酷,嘗作焚如之刑,又為投之四裔之法焉。
以加非井田、私鑄、挾五铢錢、非沮寶貨者,見《食貨志》及本傳。
《漢書·惠帝紀》:元年,民有罪,得買爵三十級,以免死罪。
而貢禹言文帝時亡贖罪之法,則此蓋權制也。
《食貨志》:晃錯說文帝募天下入粟縣官,得以拜爵,得以除罪,文帝僅許入粟拜爵,此禹言之征。
景帝時,上郡以西旱,複修賣爵令,乃許徒複作得輸粟于縣官以除罪。
孝武時,有司請令民得買爵,及贖禁锢,免臧罪。
桑弘羊又請令民得入粟補吏,及罪以贖。
皆見《食貨志》。
此尚為輕罪。
淮南之獄,有司議“其非吏,它贖死金二斤八兩”,蓋因牽涉多而宥之,非普遍。
武帝天漢四年,大始二年,并令民贖死罪,入錢五十萬,減死一等,則鬻及死刑矣。
後漢中元二年、十五年、十八年、建初七年、章和元年,并有令民入贖之诏。
死罪缣二十匹,或三十匹,或四十匹。
左趾至髡鉗、城旦舂十匹。
完城旦舂至司寇五匹,或三匹。
未發覺自告者半入贖。
永初元年、熹平四年、六年、光和三年、五年、中平四年但雲贖各有差。
魏明帝大和四年,令罪非殊死,聽贖各有差。
案《漢書·蕭望之傳》:宣帝時西羌反,張敞欲令諸有罪非盜、受财殺人及犯法不得赦者,入谷隴西以北、安定以西八郡贖罪。
望之與少府李強言:天漢四年,使死罪入錢減死,豪強吏民請奪假,至為盜賊以贖罪。
《後漢書·虞诩傳》言:順帝時,長吏二千石聽百姓谪罰者輸贖,号為義錢,托為貧人儲,而守令因以聚斂。
則流弊孔多矣。
陳群等定《魏律》,更依古義,制為五刑:其死刑有三,髡刑有四,完刑作刑各三,贖刑十一,罰金六,雜抵罪七,凡三十七名,以為律首。
至于謀反大逆,臨時捕之或污潴,或枭菹,夷其三族,不在律令。
亦據《晉志》。
令長之始,本即一國之君,殺生得以專決。
故蒯通說範陽令,謂“足下為令十餘年,殺人之父,孤人之子,斷人之足,黥人之首甚衆”也。
然《漢書·酷吏傳》:嚴延年遷河南大守,冬月傳屬縣囚,會論府上。
王溫舒遷河内大守,令郡具私馬五十匹為驿,捕郡中豪猾,上書請,大者至族,小者乃死,家盡沒入償臧,奏行不過十日得可,則郡縣皆不能專決矣。
高帝七年,制诏禦史:“縣道官獄疑者,各谳所屬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以其罪名當報之。
所不能決者,皆移廷尉,廷尉亦當報之。
廷尉所不能決,謹具為奏,傅所當比律令以聞。
”孝景中五年,複下诏曰:“諸獄疑,若雖文緻于法,而于人心不厭者,辄谳之。
”後元年,又下诏曰“獄疑者谳有司。
有司所不能決移廷尉。
有令谳而後不當谳者,不為失”。
《漢書·刑法志》,景帝诏亦見《本紀》。
是時廷尉“職典決疑,當谳平天下獄”。
《漢書·朱博傳》語。
而三公所屬辭曹及尚書,亦主斷決。
《漢書·薛宣傳》:谷永上疏,稱宣為左馮翊,辭訟者曆年不至相府。
又雲:宣為相府辭訟例,不滿萬錢,不為移書,後皆遵用薛侯故事。
《後漢書·陳寵傳》:曾祖父鹹,成、哀間以律令為尚書。
王莽誅何武、鮑宣等,鹹乞骸骨。
收斂其家律令文書等,皆壁藏之。
(64)寵明習家業,少為州郡吏。
辟司徒鮑昱府。
轉為辭曹,掌天下獄訟。
其所平決,無不厭服衆心。
撰《辭訟比》七卷,已見前。
《孔融傳》:張儉與融兄襃有舊,亡抵于襃。
不遇,融舍之。
·後事洩,國相以下密就掩捕。
儉得脫走。
并收襃、融送獄。
融曰:“保納舍藏者融也,當坐之。
”襃曰:“彼來求我,非弟之過,請甘其罪。
”吏問其母。
母曰:“家事任長,妾當其辜。
”一門争死,郡縣疑不能決,乃上谳之,诏書竟坐襃焉。
此漢世請谳之事也。
漢宣帝地節三年,置廷尉平。
又置治書侍禦史。
《續書》本注曰:凡天下諸谳疑事,掌以法律當其是非。
又有專遣使平決者,如成帝鴻嘉元年,臨遣谏大夫理等舉三輔、三河、弘農冤獄是也。
此等意皆主于矜慎,然仍時有非法之事。
如薄昭與淮南厲王書,咎其幸臣有罪,大者立斷,師古曰:“斷謂斬也。
”小者肉刑;《三國志·李通傳》,言是時殺生之柄,決于牧守是。
蓋積習相沿,難于驟革,而在喪亂時,亦或不能以常理論也。
人主亦時有轶法之舉。
《漢書·張釋之傳》:上行出,中渭橋。
有一人從橋下走,乘輿馬驚。
于是使騎捕之,屬廷尉。
釋之奏當此人犯跸,當罰金。
上怒曰:“此人親驚吾馬,馬賴和柔,令他馬,固不敗傷我乎?而廷尉乃當之罰金?”釋之曰:“法者,天子所與天下共也。
共同恭。
今法如是,更重之,是法不信于民也。
且方其時上使使誅之則已。
今已下廷尉。
廷尉,天下之平也。
一傾,天下用法皆為輕重,民安所錯其手足?惟陛下察之。
”明知法之不可傾,而仍不能舉人主而範諸法之内,則積習之難改也。
杜周曰:“三尺安出哉?前主所是著為律,後主所是疏為令。
當時為是,何古之法乎?”君主專制之世,固不能别有立法之司,然惟所是而即行之,亦終不慊于義也。
《三國志·夏侯尚傳注》引《魏氏春秋》,謂夜送李豐屍付廷尉,廷尉鐘毓不受,曰:非法官所治也。
以其狀告,且勅之,乃受。
其所持與張釋之同。
《高柔傳》:柔為廷尉,文帝欲殺鮑勳,柔固執不從,帝怒甚,遂召柔詣台,而使殺勳。
見第十二章第四節。
尋常審理,皆屬地方官。
《續漢書·百官志》謂縣令長掌理訟,郡國秋冬遣無害吏案訊諸囚,平其罪法是也。
間有郡縣不能決者,如宗室有犯法當髡以上,郡國先上諸宗正,正以聞乃報決是。
漢世啬夫職聽訟,其權尚遠大于後世。
(65)《潛夫論·愛日篇》言:冤民仰希申訴,而令長以神自居,鄉亭部吏,亦有任決斷者,意欲令民不必赴縣,以省日力。
然又言:“理直則恃正而不桡,事曲則谄意以行赇。
不桡故無恩于吏,行赇故見私于法。
若事有反複,吏應坐之。
吏以應坐之故,不得不枉之于廷,以羸民之少黨,而與豪吏對訟,其勢得無屈乎?縣承吏言,故與之同。
若事有反複,縣亦應坐之。
縣以應坐之故,而排之于郡。
以一民之輕,而與一縣對訟,其理豈得申乎?事有反覆,郡亦坐之。
郡以共坐之故,排之于州。
以一民之輕,與一郡為訟,其事豈獲勝乎?既不肯理,乃遠詣公府。
公府複不能察,而當延以歲月。
貧弱者無以曠旬,強富者可盈千日。
理訟若此,何枉之能理乎?此小民之所以易侵苦,而天下所以多困窮也。
”則鄉官聽訟之弊,亦已漸著矣。
别設偵緝之司,诒禍往往甚烈。
如孫吳之有校事是也。
其事已見第十二章第八節。
《魏志·高柔傳》言:魏國建,柔為法曹掾。
時置校事盧洪、趙達等,使察群下。
柔谏宜檢治之。
大祖曰:“卿知達等,恐不如吾也。
要能刺舉而辦衆事;使賢人君子為之,則不能也。
昔叔孫通用群盜,良有以也。
”達等後奸利發,大祖殺之,以謝于柔。
文帝踐阼,以柔為治書侍禦史。
轉加治書執法。
校事劉慈等,自黃初數年之間,舉吏民奸罪以萬數。
柔皆請懲虛實。
其餘小小挂法者,不過罰金。
《程昱傳》:昱孫曉,嘉平中為黃門侍郎。
時校事放橫。
曉上疏曰:“昔武皇帝大業草創,衆官未備。
而軍旅勤苦,民心不安,乃有小罪不可不察,故置校事,取其一切耳。
然檢禦有方,不至縱恣也。
其後漸蒙見任,複為疾病。
轉相因仍,莫正其本。
遂令上察官屬,下攝衆司。
官無局業,職無分限。
随意任情,惟心所适。
法造于筆端,不依科诏。
獄成于門下,不顧覆訊。
其選官屬,以謹慎為粗疏,以謥詷為賢能。
其治事,以刻暴為公嚴,以循理為怯弱。
外則托天威以為聲勢,内則聚群奸以為腹心。
大臣恥與分勢,含忍而不言。
小人畏其鋒芒,郁結而無告。
至使尹摸公于目下,肆其奸慝。
罪惡之著,行路皆知。
纖惡之過,積年不聞”雲雲。
于是遂罷校事官。
則其诒患于魏,亦不下于其在吳也。
《漢書·張湯傳注》引蘇林曰:“《漢儀注》:獄二十六所。
”《續書·百官志》雲:“孝武帝以下置中都官獄二十六所。
世祖中興皆省。
惟廷尉及雒陽有诏獄。
”息夫躬系洛陽诏獄,見《前書》本傳。
前漢時,魏郡亦有诏獄,見《江充傳》。
漢獄名之可考者,如若盧,屬少府,主受親戚婦女,治将相大臣,見《百官公卿表》。
《後漢書·和帝紀》:永元九年,複置若盧獄官。
共工,亦屬少府,見《漢書·劉輔傳》。
左右司空,亦屬少府,見《百官公卿表》。
保宮,亦屬少府。
本名居室,武帝大初元年更名保宮,見《百官公卿表》。
《窦田灌韓傳》:劾灌夫罵坐不敬,系居室。
《李陵傳》:自痛負漢,加以老母系保宮。
都司空,屬宗正,見《百官表》。
?官,《漢書·張湯傳》:谒居病死,事連其弟,弟系?官。
蘇林曰:“《漢儀注獄》二十六所,?官無獄也。
”師古曰:“時或以諸獄皆滿,故權寄在此署系之。
”掖庭诏獄,《漢書·劉輔傳注》引《漢舊儀》雲:“令丞宦者,主理婦人女官。
”《續書·百官志》:掖庭令有暴室丞,本《注》曰:宦者,主中婦人疾病者,就此室治,其皇後、貴人有罪,亦就此室。
《前書·宣帝紀》:為取暴室啬夫許廣漢女。
應劭曰:“暴室,宮人獄也。
今曰薄室。
許廣漢坐法腐為宦者,作啬夫也。
”師古曰:“暴室者,掖庭主織染練之署,故謂之暴,字取暴曬為名耳。
或曰薄室者,薄亦暴也。
蓋暴室職務既多,因為置獄,主治其罪人。
然本非獄名,應說失之矣。
啬夫者,暴室屬官,亦猶鄉之啬夫也。
”大鴻胪郡邸獄,《漢書·宣帝紀》:曾孫坐收系郡邸獄。
師古曰:“據《漢舊儀》,郡邸獄治天下郡國上計者,屬大鴻胪。
此蓋巫蠱獄繁,收系者衆,故曾孫寄在郡邸獄。
”北軍尉,《漢書·楚元王傳》:更生上封事曰:“章交公車,人滿北軍。
”如淳曰:“《漢儀注》:中壘校尉,主北軍壘門内,尉一人,主上書者獄。
上章于公車,有不如法者,以付北軍尉,北軍尉以法治之。
楊恽上書,遂幽北阙,北阙公車所在。
”,軍司空,《漢書·杜周傳》:少子延年補軍司空。
蘇林曰:“主獄官也。
”,如淳曰:“《律》:營軍司空、軍中司空各二人。
”都船獄,《漢書·薛宣傳》:少為廷尉書佐,都船獄史。
《王嘉傳》:廷尉收嘉丞相新甫侯印緩,縛嘉載緻都船诏獄。
案《百官公卿表》:中尉屬官有都船令丞。
如淳曰:“《漢儀注》有都船獄令。
”黃門北寺獄等皆是。
谷永言掖庭诏獄之弊曰:“榜箠慘于炮烙,絕滅人命。
主為趙、李報德複怨。
反除白罪,建治正吏。
多系無辜,掠立迫恐。
至為人起責,分利受謝。
生入死出者,不可勝數。
”範滂系黃門北寺獄,桓帝使中常侍王甫以次辨诘。
其流弊深矣。
秦、漢法吏,多務刻深。
其可考見尤甚者:如周亞夫之子,為父買尚方甲楯可以葬者,取庸苦之,庸知其盜買官器,怒而上變。
廷尉遽責亞夫欲反。
亞夫曰:“臣所買器,乃葬器也。
”吏曰:“君侯縱不反地上,即欲反地下耳。
”匈奴渾邪王來降,賈人與市長安中,吏繩以為闌出财物于邊關,當死者五百餘人。
《史記·汲鄭列傳》。
可見其深文周内之狀。
绛侯見囚,既出,曰:“吾嘗将百萬軍,然安知獄吏之貴乎?”無怪諺雲“畫地為牢勢不入,削木為吏議不對”;見《漢書·司馬遷傳》,又見《路溫舒傳》。
而李廣謂“廣年六十餘,終不能複對刀筆之吏”也。
言其弊最深切者,莫如路溫舒。
溫舒之言曰:“秦有十失,其一尚存,治獄之吏是也。
”又曰:“今治獄吏上下相毆,以刻為明。
深者獲公名,平者多後患。
故治獄之吏,皆欲人死。
非憎人也,自安之道,在人之死。
”《漢書·刑法志》曰:“今之獄吏,上下相驅,以刻為明,深者獲功名,平者多後患。
諺曰:粥棺者欲歲之疫,非憎人欲殺之,利在于人死也,今治獄吏欲陷害人,亦猶此矣。
”深者獲功名之功疑亦當作公。
又曰:“人情安則樂生,痛則思死。
棰楚之下,何求而不得?故囚人不勝痛,則飾辭以視之;吏治者利其然,則指道以明之:上奏畏卻,則鍛煉而周内之。
蓋奏當之成,雖咎繇聽之,猶以為死有餘辜。
何則?成練者衆,文緻之罪明也。
”《酷吏傳》言:嚴延年善史書,所欲誅殺,奏成于手中,主簿親近史不得聞知,而按其獄,皆文緻不可得反,此所謂鍛煉周内也。
尹賞疾病且死,戒其諸子曰:“丈夫為吏,正坐殘賊免,追思其功效,則複進用矣。
坐軟弱不勝任免,終身廢棄,無有赦時,其羞辱甚于貪污坐減,慎無然。
”此則所謂上下相毆者也。
雖時主或務于寬仁,然其弊終難卒改,蓋所謂獄吏者,已自成為一種風氣矣。
(66) 《漢書·刑法志》言:“秦始皇專任刑罰,躬操文墨。
晝斷獄,夜理書。
自程決事,日縣石之一。
赭衣塞路,囹圄成市。
”《志》又曰:“孝惠高後時,百姓新免毒蠚,人欲長幼養老;蕭、曹為相,填以無為,從民之欲,而不擾亂。
是以衣食滋殖,刑罰用希。
及孝文即位,躬修玄默,勸趣農桑,減省租賦。
而将相皆舊功臣,少文多質,懲惡亡秦之政,論議務在寬厚;恥言人之過失。
化行天下,告讦之俗易。
吏安其官,民樂其業。
畜積歲增,戶口浸息。
風流笃厚,禁網疏闊。
選張釋之為廷尉,罪疑者予民。
是以刑罰大省,至于斷獄四百,有刑錯之風。
”《志》言武帝時事已見前。
《杜周傳》言:“至周為廷尉,诏獄亦益多矣。
二千石系者,新故相因,不減百餘人。
郡吏大府,舉之廷尉,一歲至千餘章。
章大者連逮證案數百,小者數十人。
遠者數千裡,近者數百裡會獄。
吏因責如章告劾,不服,以掠笞定之。
于是聞有逮證皆亡匿。
獄久者至更數赦,十餘歲而相告言。
”其煩擾亦雲甚矣。
《志》又雲:“宣帝自在闾閻,而知其若此。
及即尊位,廷史路溫舒上疏,上深愍焉。
乃下诏曰:今遣廷史與郡鞫獄,任輕祿薄。
其為置廷尉平,秩六百石,員四人。
其務平之,以稱朕意。
于是選于定國為廷尉。
求明察寬恕黃霸等以為廷平。
季秋後請谳時,上常幸宣室,齊居而決事。
獄刑号為平矣。
”又述元、成時事,亦已見前,皆以輕刑為主。
然又雲:“昭、宣、元、成、哀、平六世之間,斷獄殊死,率歲千餘口而一人;耐罪至右止,三倍有餘。
”又言“郡國被刑而死者,歲以萬數。
天下獄二千餘所,其冤死者,多少相覆,獄不減一人”。
輕刑之效安在?豈不以獄吏之殘酷,已成風氣,在上者雖務寬仁,其弊亦非一時所能革邪?《志》又言:“自建武、永平,民亦新罹兵革之禍,人有樂生之慮,與高、惠之間同;而政在抑強扶弱,朝無威福之臣,邑無豪桀之俠。
以口率之,斷獄少于成、哀之間什八。
”《晉書·刑法志》雲:“光武中興,留心庶獄。
常臨朝聽訟,斷決疑事。
明帝臨聽訟觀,錄洛陽諸獄。
帝性既明察,能得下奸。
故尚書奏決罰,近于苛碎。
至章帝時,尚書陳寵上疏。
帝納寵言,決罪行刑,務于寬厚。
”蓋自先漢以來,在上者多以輕刑為主,而獄吏之風氣,至斯亦稍變矣。
《漢書·酷吏傳》:“漢興,破觚而為圜,斫雕而為樸,号為罔漏吞舟之魚,而吏治烝烝,不至于奸,黎民又安。
高後時,酷吏獨有侯封,刻轹宗室,侵辱功臣。
呂氏已敗,遂夷侯封之家。
”又言:“自郅都以下,皆以酷烈為聲。
自此以至哀、平,酷吏衆多。
”《後書·酷吏傳》言:“漢承戰國餘烈,多豪猾之民。
其并兼者則陵橫邦邑,桀健者則雄張闾裡。
且宰守曠遠,戶口殷大。
故臨民之職,專事威斷。
族滅奸軌,先行後聞。
肆行剛烈,成其不撓之威。
違衆用己,表其難測之知。
至于重文橫入,為窮怒之所遷及者,亦何可勝言?自中興以後,科罔稍密,吏人之嚴害者,方于前世省矣,而閹人親娅,侵虐天下。
至使陽球磔王甫之屍,張儉剖曹節之墓,若此之類,雖厭快衆憤,亦雲酷矣。
”此亦可見後漢之酷刑,特由政事之昏亂,以治獄者之風氣論,較之前漢,固已稍變矣。
漢世用刑寬平者,如于定國、虞經等,經,诩祖父,事見《诩傳》。
兩《漢書》各有傳。
漢世每有大獄,被禍者必多。
如武帝時淮南、衡山之獄,死者數萬人。
見《漢書·本紀》元狩元年,又見《食貨志》。
巫蠱之獄亦然。
見《江充傳》。
後漢廣陵、楚、淮陽、濟南之獄,徙者萬數。
見《後漢書·楊終傳》。
《傳》雲:“章帝以終言,聽還徙者。
”《光武十王傳》雲:“楚獄累年,其辭語相連,自京師親戚,諸侯州郡豪桀,及考案吏阿附相陷,坐死徙者以千數。
”而《紀》言建初二年,诏還坐楚、淮陽事徙者四百餘家,令歸本郡,則所歸者殊少矣。
和帝永元十二年,東平、清河奏沃言卿仲遼等,所連及且千人。
見《文苑·黃香傳》。
靈帝熹平元年,宦者諷司隸校尉段颎捕系大學諸生千餘,見《紀》。
而鈎黨之獄無論矣。
成帝鴻嘉四年,诏言“數诏有司,務行寬大而禁苛暴,迄今不改,一人有辜,舉宗拘系”,則在平時如此者亦不少也。
其榜掠之酷,亦殊出意外。
章帝元和元年诏曰“《律》雲掠者惟得榜、笞、立”,(67)而用酷刑者無數。
如貫高以訟張王,“榜笞刺爇,身無完者”。
江充治巫蠱,“燒鐵鉗灼”。
戴就仕群倉曹掾。
揚州刺史歐陽參奏大守成公浮臧罪,遣部從事薛安案倉庫、簿領,收就于錢唐縣獄,幽囚考掠,五毒參至。
就慷慨直辭,色不變容。
又燒鎂斧,使就挾于肘腋。
就語獄卒:“可熟燒斧,勿令冷。
”每上彭考,因止飯食,不肯下。
肉焦毀堕地者,掇而食之。
主者窮竭酷慘,無複餘方。
乃卧就覆船下,以馬通熏之。
一夜二日。
皆謂已死。
發船視之,就方張眼大罵曰:“何不益火,而使滅絕?”又複燒地,以大針刺指爪中,使以把土,爪悉堕落。
《後漢書·獨行傳》。
其慘酷,真聞之股栗矣。
又漢世待士大夫至酷,賈生極言之。
《傳》言文帝用誼說,大臣不受刑,武帝稍下獄,自甯成始焉。
其後魏武猶加杖掾屬, (68)文帝時亦于殿前杖人,見《三國志·何夔傳》及《裴潛傳注》。
複仇之風,秦、漢時尚極盛。
此觀淮南王事,可以知之。
見第四章第六節。
案賈誼谏侯厲王四子曰:“此人少壯,豈能忘其父哉?白公勝所為父報仇者,大父與伯父、叔父也。
白公為亂,非欲取國代主也,發憤快志,剡手以沖仇人之匈,固為俱靡而已。
”于淮南王心事,可謂曲曲傳出。
(69)此可見淮南王等所為,皆受一時風氣所驅使,故人人能言之,且能豫知之也。
當時雖女子,亦能手刃父仇。
缑玉為父報仇,殺夫氏之黨,見《後漢書·申屠蟠傳》。
趙娥事見《列女傳》及《三國志·龐清傳》。
劉恭為更始報殺謝祿,劉鯉又為其父報殺恭。
鯉,更始子。
怨劉盆子害其父,結客報殺盆子兄恭,見《後漢書·光武十王傳》。
王哀于晉文王,雖不能報,而終身不鄉西坐。
見《三國志·王脩傳注》引《漢晉春秋》。
龐清為州從事,欲為刺史報殺張猛。
許貢之客,卒能報殺孫策。
可見當時能腐心于君父之仇者極多。
此外有報昆弟之怨者。
崔瑗兄章,為州人所殺,瑗手刃報仇,見《後漢書·崔骃傳》。
魏朗兄為鄉人所殺,朗白日操刃,報仇縣中,見《黨锢傳》。
孫資兄為鄉人所害,資手刃報仇,見《三國志·劉放傳注》引《資别傳》。
更始弟為人所殺,結客欲報之;王常為弟報仇,亡命江夏;皆見《後漢書》本傳。
有複舅氏之仇者。
翟酺以報舅仇,當徙日南,亡于長安,為蔔相工,見《後漢書》本傳。
賈淑為舅宋瑗報仇,系獄當死,郭泰為言于郡而免之,見《泰傳》。
有為友報仇者。
《後漢書·黨锢傳》:何友人虞偉高,有父仇未報,而笃病将終,颙颙往候之,偉高泣而訴,颙感其義,為複仇,以頭醊其墓。
徐庶中平末為人報仇,見《三國志·諸葛亮傳注》引《魏略》。
有奴為其主報仇者。
奕布為人所略賣,為奴于燕,為其主家報仇,見《史記》本傳。
并有為不知誰何之人報仇者。
如典韋為襄邑劉氏報睢陽李永,蓋此類。
此等蓋徒以其勇力結托之而已。
見《三國志》本傳。
顔安樂,儒者也,而為仇家所殺。
見《漢書·儒林傳》。
杜詩,循吏也,亦以遣客為弟報仇被征。
桓譚言:“今人相殺傷,雖已伏法,而私結冤仇,子孫相報,後忿深前,至于滅戶殄業,而俗稱豪健。
故雖有怯弱,猶勉而行之。
”漢人議論,于複仇者率多賢之,即在上者亦恒加以寬典。
郭泰之請免賈淑,即其一事。
缑玉之報父仇也,外黃令梁配欲論殺之,申屠蟠時年十五,為諸生,進谏,配善其言,乃為谳,得減死論,亦其類也。
趙娥詣縣自首,福祿長尹嘉義之,解印緩欲與俱亡。
又有吳許升妻呂榮。
升為盜所害。
刺史尹耀捕得之。
榮詣州,請甘心仇人。
耀聽之。
榮乃手斷其頭,以祭升靈。
亦見《後漢書·列女傳》。
此亦非法也。
鐘離意為堂邑令。
縣人防廣,為父報仇系獄。
其母病死,廣哭泣不食。
意憐傷之。
乃聽廣歸家,使得殡斂。
廣斂母訖,果還入獄。
意密以狀聞,得以減死論。
朱晖遷臨淮大守。
晖好節概,有所拔用,皆厲行士。
其諸報怨以義犯率,皆為求其理,多得生濟。
其不義之囚,立時僵仆。
杜安拜宛令。
先是宛有報仇者,其令不忍緻理,将與俱亡。
縣中豪強,有告其處者,緻捕得。
安深疾惡之。
到官治戮,肆之于市。
見《三國志·杜襲傳注》引《先賢行狀》。
其時吏之用法,尚不拘拘于法文也。
可見當時之複仇者,多為風氣所鼓蕩。
夫為風氣所鼓蕩者,必至于過當而失直。
如劉鯉之報劉恭,即可謂失直之甚。
《三國志·韓暨傳》:同縣豪右陳茂,谮暨父兄,幾緻大辟。
暨陰結死士,禽茂,以首祭父墓,由是知名。
夫暨父兄未嘗竟至大辟也,而暨遽殺茂,不亦過當矣乎?其甚者:蘇不韋父謙為郡督郵。
時魏郡李暠為美陽令,與中常侍具瑗交通。
謙案得其臧,論輸左校。
謙累遷至金城大守。
去郡歸鄉裡。
漢法:免罷守令,自非诏征,不得妄到京師,而謙後私至洛陽。
時暠為司隸校尉,收謙诘掠,死獄中,暠又刑其屍。
不韋載喪歸鄉裡,瘗而不葬。
藏母武都山中。
變名姓。
盡以家财募劍客,邀暠于諸陵間,不克。
會暠遷大司農。
時右校刍在寺北垣下。
不韋與親從兄弟潛入中。
夜則鑿地,晝則逃伏。
如此經月,遂得傍達暠之寝室,出其床下。
直暠在廁。
因殺其妾,并及小兒,留書而去。
暠大驚懼。
乃布棘于室,以版藉地。
一夕九徙,雖家人莫知其處。
每出,辄劍戟随身,壯士自衛。
不韋知暠有備。
乃日夜飛馳,徑到魏郡,掘其父阜冢。
斷取阜頭,以祭父墳。
又标之于市,曰:“李君遷父頭。
”暠匿不敢言,而自上退位,歸鄉裡,私掩塞冢椁。
捕求不韋,曆歲不能得。
憤恚感傷,發病嘔血死。
不韋後遇赦還家,乃始改葬行喪。
士大夫多譏其發掘冢墓,歸罪枯骨,不合古義,而何休方之伍員,郭泰論之,以為更優于員,議者于是貴之,漢人之議論可見矣。
初,張奂睦于蘇氏,而段颎與暠素善。
後奂、颎有隙。
及颎為司隸,以禮辟不韋。
不韋懼之,稱病不詣。
颎既積憤于奂,因發怒,乃追咎不韋前報暠事。
以為暠表治謙事,被報見誅,君命天也,而不韋仇之。
又令長安男子告不韋多将賓客,奪舅财物。
遂使從事張賢等就家殺之,并其一門六十餘人。
如此冤冤相報,各逞私忿,尚複成何事體?《三國·蜀志·關羽傳注》引《蜀記》雲:龐德子會,随鐘、鄧伐蜀。
蜀破,盡滅關氏家。
夫羽之殺德,乃因兩國相争,豈有報諸其後嗣之理乎?故有白刃相仇,而所争實不越于意氣恩怨之私者。
秦、漢間人,最重恩怨。
高祖于羹颉侯之母,韓信于城下漂母、南昌亭長、屠中少年皆是。
栾布為燕相,至将軍,乃稱曰“窮困不能辱身下志,非人也,富貴不能快意,非賢也”,于是嘗有德者厚報之,有怨者必以法滅之。
此當時人人所有之想。
嚴助、朱買臣、主父偃之倫,生平所志,不過如是而已。
《後漢書·逸民傳》:周黨嘗于衆中為鄉佐所辱。
後遊學長安,讀《春私》,聞複仇之義,便辍講而還,與鄉佐克日相鬥。
《春秋》之義,豈若是邪?夏侯惇年十四,就師學,人有辱其師者,,惇殺之,此非所謂一朝之忿者乎?《後漢書·張敏傳》言:建初中、有辱人父者,而其子殺之,肅宗贳其死刑而降宥之。
自後因以為比。
遂定其議,以為輕侮法。
敏為駁議,謂輕侮之比,浸以繁滋,至有四五百科,可見時人之好争意氣矣。
并有不自問其當受誅與否,而與吏為仇者。
張敞病卒,所誅太原吏家随至杜陵,刺殺敞中子璜。
尹齊所誅滅淮陽甚多,仇家欲燒其屍,妻亡去歸葬。
後漢安城孝侯賜,兄顯報怨殺人,吏捕顯殺之。
賜與顯子賣田宅,同抛财産,結客報吏。
祭遵常為部吏所侵,結客殺之。
永平時,谒者韓纡嘗考劾窦勳獄。
窦憲令客斬纡子,以首祭勳冢。
不徒仇吏非理,即以報怨論,亦多失直,至呂母而其禍博矣夫豈謂吏之用法盡得其平?亦豈謂民間冤苦能盡假手于吏以平之?然如此兩下相殺,終非可久之道。
鮑宣謂民有七死,怨仇相殘其一。
觀當時避仇者之多,而知良民之不安矣。
揚雄家以避仇遡江上處山之陽,見《漢書》本傳。
元後父翁孺,以與東平陵終氏為怨,徙元城,見《元後傳》。
張禹父歆,以報仇逃亡,見《後漢書·禹傳》。
淩統父操,為甘甯所殺,統常欲報之。
雖以孫權敕未敢動,然權亦令甯徙屯于半州,猶是古代令有仇者辟之之法也。
故當時言法令者,恒欲嚴禁之。
桓譚請“申明舊令,若已伏官誅,而私相傷殺者,雖一身逃亡,皆徙家屬于邊,其相傷者加常二等。
不得以雇山贖罪”。
魏武帝平冀州,令民不得複私仇,禁厚葬,皆一之于法。
《三國志·本紀》建安十年。
文帝黃初四年,诏敢有私複仇者,皆族之。
其法似失之峻,蓋欲以一切止之也。
《魏律》:賊門殺人,以劾而亡,許依古義,聽子弟得追殺之;會赦及過誤相殺,不得報仇;見《晉書·刑法志》。
似頗能劑其平也。
【注釋】 (1)政體:皇帝之别。
(2)政體:國非人君私有之義,漢世尚明。
(3)封建:秦末六國欲複為國。
(4)封建:獨有天下之想,非漢初所能有。
(5)封建:王莽封建去王名為正。
(6)封建:秦漢婦人亦有封爵,魏乃罷。
(7)封建:宦者之封。
(8)封建:非劉氏不王之制之破。
(9)封建:七大夫,公乘,有望田宅而不敢得者,安得有封邑。
爵不得過公乘者,得贳與子若同産。
(10)封律:列侯有國,漢初猶有君民之實。
(11)封建:論戶邑不論國土,則不治民矣。
(12)封建:封爵遞減及不得傳後。
(13)封建:級十七萬。
(14)封建:衆建親戚以為屏藩之思想,漢末猶存。
(15)職官:相國尊于丞相。
(16)職官:《漢表》雲秦官者,指漢所承,非謂其官始于秦。
(17)職官:送故迎新。
(18)職官:大夫為三監,秩卑于方伯,何武、翟方進謂春秋之義,不以卑臨尊,改刺為牧非。
(19)封建:漢忌郡守。
(20)職官:漢三老啬夫權大。
(21) (22)選舉:舉秀才孝廉自仲舒,本欲求非常之才。
(23)選舉:左雄試箋奏家法,黃瓊益孝第能從政,即丞相四科也。
(24)政治:文法之治。
(25)選舉:射策與對策。
射策即今新法考試。
(26)選舉:富者樂為掾史。
此送迎者所以多,并有送長吏喪者。
(27)選舉:漢世訾選。
(28)選舉:宦。
(29)選舉:減吏見賂及禁锢。
(30)選舉:锢。
(31)選舉:考課。
杜預委任達官恐失其意。
(32)選舉:士結黨,賢否混淆,九品中正所由立。
(33)選舉:鄉裡官司于善惡,舊有記注。
(34)選舉:舍曆試,重虛譽,善惡由渚,而時人之見反之,為九品中正所由立。
(35)賦稅:古無十五稅一事,如淳謂诏複輕典耳。
(36)賦稅:漢斂畝錢,乃加賦非加稅。
(37)賦稅:藁稅即曰刍藁,與田租并言,蓋頗重。
(38)賦稅:刍藁已有征錢者。
(39)賦稅:古兵役女子亦與,故算賦女亦出。
女亦役。
(40)賦稅:漢算頗重。
古無賦算。
他派尤甚。
(41)賦稅:漢賦以貧富,役以善惡、老少為差。
(42)賦稅:民苦遠役,因而谪發。
奴隸、異族。
(43)賦稅:漢從戎者,自二十三至五十六,他役不限此。
(44)地權:田海同名租;山澤之稅曰假,皆證地非私有。
(45)兵:民兵之廢,乃征三邊。
風氣轉變非難。
中外強弱。
(46)兵:車騎、材官是一。
(47)兵:人人戍邊三日,必極古小國之制。
(48)賦役:四爵不更,不與更賦,九乃五大夫,則免兵先他役。
(49)兵:樂從軍。
(50)兵:漢作亂多盜庫兵。
(51)兵:鐵作兵則民間兵多。
(52)階級:劍客、俠客。
(53)刑法:秦漢法學。
(54)刑法:經義斷獄,儒術奪法之席。
(55)刑法:新邦遠域,皆有特别法。
(56)刑法:鑿颠——黥。
(57)刑法:不至髡,但去耏鬓曰耐。
(58)刑法:鉗又加,不鉗曰弛刑。
(59)生計:顧山錢月三百。
(60)刑法:文帝并除宮。
(61)刑法:廢肉刑诏引書義。
缇萦紀念人物。
(62)刑法:議複肉刑者王朗為是。
案漢五歲刑。
(63)刑法:诽謗妖言等多複用。
(64)經籍:壁藏。
(65)刑法:郡斷不休則詣公府。
斷罪者。
(66)刑法:漢獄吏自沿一種風氣。
(67)刑法:立。
(68)刑法:魏武杖掾屬,文帝于殿前杖人。
(69)刑法:賈誼谏侯淮南四子,于淮南心事曲曲傳出。
七死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