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秦漢時人民生計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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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重之,接以友道。
乃把晖臂曰:“願以妻子托朱生。
”晖以堪先達,舉手未敢對。
自後不複相見。
堪卒,晖聞其妻子貧困,乃自往候視,厚振贍之。
張喬,少與犍為楊恭友善。
恭蚤死,遺孤未數歲。
裔迎,留與分屋而居。
事恭母如母。
恭之子且長大,為之娶婦,買田宅産業,使立門戶。
張嶷得疾困笃。
家素貧匮。
廣漢大守蜀郡何祇,名為通厚。
嶷夙與疏闊,乃自輿詣祇,托以治疾。
祇傾财醫療,數年除愈。
陸瑁,少好學笃異。
陳國陳融、陳留濮陽逸、沛郡蔣纂、廣陵袁迪等,皆單貧有志,就瑁遊處。
瑁割少分甘,與同豐約。
及同郡徐原,爰居會稽,素不相識。
臨死遺書,托以孤弱。
瑁為起立墳墓,收導其子。
皆其卓然在人耳目者也。
喪亂之際,又多能互相扶持。
如管甯,每所居,姻親、知舊、鄰裡有困窮者,家儲雖不盈儋石,必分以贍救之。
《三國志》本傳《注》引《傅子》。
王朗,雖流移窮困,朝不謀夕,而收恤親舊,分多割少,行義甚著。
楊俊避兵京、密,京,漢縣,今河南荥陽縣東南。
密,見第十三章第二節。
同行者百餘家,俊振濟貧乏,通共有無。
趙俨避亂荊州,與杜襲、繁欽通财同計,合為一家。
許靖避難交州,陳國袁徽與荀或書,稱其“自流宕已來,與群士相随。
每有患急,常先人後己。
與九族中外,同其饑寒。
其紀綱同類,仁恕恻怛,皆有效事,不能複一二陳之”。
陳武,仁厚好施。
鄉裡遠方客,多依托之。
(18)全琮,父柔,嘗使琮赍米數千斛到吳,有所市易。
琮至皆散用,空船而還。
柔大怒。
琮頓首曰:“愚以所市非急,而士大夫方有倒縣之患,故便振贍,不及啟報。
”柔更以奇之。
時中州士人,避亂而南,依琮居者以百數。
琮傾家給濟,與共有無。
遂顯名遠近。
此等高風,尤為後人所跤慕。
然瑰奇之行,必非夫人之所能,且其中或有好為名高者。
(19)好名者能讓千乘之國,苟非其人,則箪食豆羹見于色矣。
王符論當時之弊曰:“疏骨肉而親便辟,薄知友而厚犬馬。
甯見貫朽千萬,而不忍貸人一錢。
情知積粟腐倉而不忍貸人一鬥。
骨肉怨望于家,細人謗于道。
”此普遍之情形也。
求睦姻任恤之風,于财産私有之世,安可得哉? 官家振貸之事,最常行者,為貸與種食。
如第一節所引元帝初元元年之诏是。
所貸者後或免之。
如文帝二年,開籍田,诏貸種食未入,入未備者皆舍之;昭帝元鳳三年,诏三年以前所振貸,非丞相禦史所請,邊郡受牛者勿收責;元帝永光四年,诏所貸貧民勿收責是。
又有與逋租并免者:如武帝元封元年诏,謂“民田租逋賦貸已除”是。
後漢順帝永和六年,诏假民有赀者戶錢一千,此為漢世僅見之事。
又有貸以田者。
宣帝地節三年,诏流民還歸者,假公田,貸種食。
元帝永光元年,赦天下,令厲精自新,各務農畝。
無田者皆假之,貸種食如貧民。
師古曰,此謂遇赦新免罪者。
《食貨志》謂武帝徙貧民于關以西及充新秦,貸與産業,蓋指此。
武帝元狩三年,遣谒者勸有水災郡種麥。
舉吏民能假貸貧民者以名聞。
《食貨志》雲“募豪富人相假貸”,蓋特奏名以歆動之。
宣帝本始四年,丞相以下至都官令丞,上書入谷輸長安倉助貸貧民者,得毋用傳。
後漢桓帝永壽元年,司隸、冀州饑,人相食。
敕州郡振給貧弱。
若王侯、吏民有積谷者,一切得十分之三,以助禀貸。
其百姓吏民,以見錢顧直。
王侯須新租乃償。
此又借助于貴富之家,以赈恤貧民者也。
然此等事容難普遍,而務邀倍稱之息者乃日聞。
《貨殖列傳》言:子貸金錢千貫者,比千乘之家;又言吳、楚兵起,長安中列侯、封君行從軍旅,赍貸子錢家;(20)則當時已有專以放債為事者。
然營此業者,似以商賈為多。
桓譚上疏陳時政之宜曰:“今富商大賈,多放錢貨。
中家子弟,為之保役。
趨走與臣仆等勤,收稅與封君比入。
今可令諸商賈,自相糾告。
若非身力所得,皆以臧畀告者。
如此,則專役一己,不敢以貨與人,事寡力弱,必歸功田畝。
”以貨與人,蓋即所謂賒貸,秦、漢間多有行之者。
漢高祖從王媪、武負贳酒。
呂母益釀醇酒,賒與少年來酤者。
《後漢書·劉盆子傳》。
潘璋家貧好賒酤。
《鹽鐵論·水旱篇》言:“故民得鼓鑄之時,得以财貨、五谷新敝易貨,或贳。
”此皆贳之凡民者。
桓譚所言,則小商借資本于大商,或受取其物,為之分銷者也。
《貨殖傳》言魯丙氏贳貸行賈遍郡國,所謂贳貸,蓋亦如是。
此皆為數較巨,猶今商業銀行及錢莊所營。
其民間自相假貸,則晃錯《貴粟疏》謂急政暴虐,賦斂不時,朝令而暮改,當其有者半賈而賣,亡者取倍稱之息;如淳曰:取一償二為倍稱。
新室泉府之政所欲救正者,猶今民間之放債者也。
古來借貸,本出于宮。
故漢時尚有倚恃官勢為之者。
《漢書·貨殖列傳》言羅裒緻千餘萬,舉其半賂遺曲陽、定陵侯,依其權力,賒貸郡國,人莫敢負;《谷永傳》:永言掖庭獄為人起責,分利受謝是。
《王子侯表》:旁光侯殷,元鼎元年,坐貸子錢不占租,取息過律免,此貴人自行放債者。
《後漢書·虞诩傳》:诩上疏言“永平、章和中,州郡以走卒錢給貸貧人”,司空案劾,州及郡縣皆坐免黜,則官且躬自為之矣。
後漢光武建武六年,诏郡國有谷者,給禀高年、鳏、寡、孤、獨及笃癃無家屬,貧不能自存者如律。
章帝元和三年,诏嬰兒無父母、親屬及有子不能養食者,禀給如律。
獻帝建安二十三年,魏王令:吏民男女:女年七十以上無夫、子,若年十二已下無父母、兄弟,及目無所見,手不能作,足不能行,而無妻子、父兄、産業者,廪食終身。
幼者至十二止。
貧窮不能自贍者,随口給貸。
老耄須侍養者,年九十以上,複不事家一人。
《三國·魏志·武帝紀注》引《魏書》。
此等皆養民之政,見于法令者,然亦告朔之饩羊而已矣。
【注釋】 (1)數:古十萬為億,漢萬萬為億。
(2)地權:漢人計訾土田不在其列。
(3)地權:大規模農業如樊宏,兼并如張禹,又見第三節。
(4)商:漢武新莽行輕重皆用商人。
(5)商:貢禹欲令近臣自諸曹侍中以上,毋得販賣。
全琮父使市易。
(6)地權:緣邊之畜牧。
(7)音樂:漢時富貴者,皆有家樂。
(8)文具:仲長統言身無半通青倫之命。
(9)生計:王符言城鄉之别已顯。
(10)地權:漢時名田之法。
賈人皆不得名田,則商人已事兼并,田令商者不農。
名田之論。
(11)地權:大後诏王氏田非冢茔,皆以賦貧民,則古荒地多,苑囿之類,苑囿賦民。
(12)地權:漢世公田頗多。
(13)地權:呂蒙五十頃,諸葛亮十五頃。
(14)地權:倉慈在敦煌割大族地賦小民,使徐畢其直。
(15)生計:漢人皆咎制度不立。
其禁令。
其不行或行之而反擾累。
能自守制度者。
(16)職官:随身衣食悉仰于官,家計不與。
(17)兵:三國軍人之富。
(18)借貸:貸谷以充振給。
(19)生計:振疏徒名高,王符所言悭吝乃普遍情形。
(20)借貸:子錢家。
乃把晖臂曰:“願以妻子托朱生。
”晖以堪先達,舉手未敢對。
自後不複相見。
堪卒,晖聞其妻子貧困,乃自往候視,厚振贍之。
張喬,少與犍為楊恭友善。
恭蚤死,遺孤未數歲。
裔迎,留與分屋而居。
事恭母如母。
恭之子且長大,為之娶婦,買田宅産業,使立門戶。
張嶷得疾困笃。
家素貧匮。
廣漢大守蜀郡何祇,名為通厚。
嶷夙與疏闊,乃自輿詣祇,托以治疾。
祇傾财醫療,數年除愈。
陸瑁,少好學笃異。
陳國陳融、陳留濮陽逸、沛郡蔣纂、廣陵袁迪等,皆單貧有志,就瑁遊處。
瑁割少分甘,與同豐約。
及同郡徐原,爰居會稽,素不相識。
臨死遺書,托以孤弱。
瑁為起立墳墓,收導其子。
皆其卓然在人耳目者也。
喪亂之際,又多能互相扶持。
如管甯,每所居,姻親、知舊、鄰裡有困窮者,家儲雖不盈儋石,必分以贍救之。
《三國志》本傳《注》引《傅子》。
王朗,雖流移窮困,朝不謀夕,而收恤親舊,分多割少,行義甚著。
楊俊避兵京、密,京,漢縣,今河南荥陽縣東南。
密,見第十三章第二節。
同行者百餘家,俊振濟貧乏,通共有無。
趙俨避亂荊州,與杜襲、繁欽通财同計,合為一家。
許靖避難交州,陳國袁徽與荀或書,稱其“自流宕已來,與群士相随。
每有患急,常先人後己。
與九族中外,同其饑寒。
其紀綱同類,仁恕恻怛,皆有效事,不能複一二陳之”。
陳武,仁厚好施。
鄉裡遠方客,多依托之。
(18)全琮,父柔,嘗使琮赍米數千斛到吳,有所市易。
琮至皆散用,空船而還。
柔大怒。
琮頓首曰:“愚以所市非急,而士大夫方有倒縣之患,故便振贍,不及啟報。
”柔更以奇之。
時中州士人,避亂而南,依琮居者以百數。
琮傾家給濟,與共有無。
遂顯名遠近。
此等高風,尤為後人所跤慕。
然瑰奇之行,必非夫人之所能,且其中或有好為名高者。
(19)好名者能讓千乘之國,苟非其人,則箪食豆羹見于色矣。
王符論當時之弊曰:“疏骨肉而親便辟,薄知友而厚犬馬。
甯見貫朽千萬,而不忍貸人一錢。
情知積粟腐倉而不忍貸人一鬥。
骨肉怨望于家,細人謗于道。
”此普遍之情形也。
求睦姻任恤之風,于财産私有之世,安可得哉? 官家振貸之事,最常行者,為貸與種食。
如第一節所引元帝初元元年之诏是。
所貸者後或免之。
如文帝二年,開籍田,诏貸種食未入,入未備者皆舍之;昭帝元鳳三年,诏三年以前所振貸,非丞相禦史所請,邊郡受牛者勿收責;元帝永光四年,诏所貸貧民勿收責是。
又有與逋租并免者:如武帝元封元年诏,謂“民田租逋賦貸已除”是。
後漢順帝永和六年,诏假民有赀者戶錢一千,此為漢世僅見之事。
又有貸以田者。
宣帝地節三年,诏流民還歸者,假公田,貸種食。
元帝永光元年,赦天下,令厲精自新,各務農畝。
無田者皆假之,貸種食如貧民。
師古曰,此謂遇赦新免罪者。
《食貨志》謂武帝徙貧民于關以西及充新秦,貸與産業,蓋指此。
武帝元狩三年,遣谒者勸有水災郡種麥。
舉吏民能假貸貧民者以名聞。
《食貨志》雲“募豪富人相假貸”,蓋特奏名以歆動之。
宣帝本始四年,丞相以下至都官令丞,上書入谷輸長安倉助貸貧民者,得毋用傳。
後漢桓帝永壽元年,司隸、冀州饑,人相食。
敕州郡振給貧弱。
若王侯、吏民有積谷者,一切得十分之三,以助禀貸。
其百姓吏民,以見錢顧直。
王侯須新租乃償。
此又借助于貴富之家,以赈恤貧民者也。
然此等事容難普遍,而務邀倍稱之息者乃日聞。
《貨殖列傳》言:子貸金錢千貫者,比千乘之家;又言吳、楚兵起,長安中列侯、封君行從軍旅,赍貸子錢家;(20)則當時已有專以放債為事者。
然營此業者,似以商賈為多。
桓譚上疏陳時政之宜曰:“今富商大賈,多放錢貨。
中家子弟,為之保役。
趨走與臣仆等勤,收稅與封君比入。
今可令諸商賈,自相糾告。
若非身力所得,皆以臧畀告者。
如此,則專役一己,不敢以貨與人,事寡力弱,必歸功田畝。
”以貨與人,蓋即所謂賒貸,秦、漢間多有行之者。
漢高祖從王媪、武負贳酒。
呂母益釀醇酒,賒與少年來酤者。
《後漢書·劉盆子傳》。
潘璋家貧好賒酤。
《鹽鐵論·水旱篇》言:“故民得鼓鑄之時,得以财貨、五谷新敝易貨,或贳。
”此皆贳之凡民者。
桓譚所言,則小商借資本于大商,或受取其物,為之分銷者也。
《貨殖傳》言魯丙氏贳貸行賈遍郡國,所謂贳貸,蓋亦如是。
此皆為數較巨,猶今商業銀行及錢莊所營。
其民間自相假貸,則晃錯《貴粟疏》謂急政暴虐,賦斂不時,朝令而暮改,當其有者半賈而賣,亡者取倍稱之息;如淳曰:取一償二為倍稱。
新室泉府之政所欲救正者,猶今民間之放債者也。
古來借貸,本出于宮。
故漢時尚有倚恃官勢為之者。
《漢書·貨殖列傳》言羅裒緻千餘萬,舉其半賂遺曲陽、定陵侯,依其權力,賒貸郡國,人莫敢負;《谷永傳》:永言掖庭獄為人起責,分利受謝是。
《王子侯表》:旁光侯殷,元鼎元年,坐貸子錢不占租,取息過律免,此貴人自行放債者。
《後漢書·虞诩傳》:诩上疏言“永平、章和中,州郡以走卒錢給貸貧人”,司空案劾,州及郡縣皆坐免黜,則官且躬自為之矣。
後漢光武建武六年,诏郡國有谷者,給禀高年、鳏、寡、孤、獨及笃癃無家屬,貧不能自存者如律。
章帝元和三年,诏嬰兒無父母、親屬及有子不能養食者,禀給如律。
獻帝建安二十三年,魏王令:吏民男女:女年七十以上無夫、子,若年十二已下無父母、兄弟,及目無所見,手不能作,足不能行,而無妻子、父兄、産業者,廪食終身。
幼者至十二止。
貧窮不能自贍者,随口給貸。
老耄須侍養者,年九十以上,複不事家一人。
《三國·魏志·武帝紀注》引《魏書》。
此等皆養民之政,見于法令者,然亦告朔之饩羊而已矣。
【注釋】 (1)數:古十萬為億,漢萬萬為億。
(2)地權:漢人計訾土田不在其列。
(3)地權:大規模農業如樊宏,兼并如張禹,又見第三節。
(4)商:漢武新莽行輕重皆用商人。
(5)商:貢禹欲令近臣自諸曹侍中以上,毋得販賣。
全琮父使市易。
(6)地權:緣邊之畜牧。
(7)音樂:漢時富貴者,皆有家樂。
(8)文具:仲長統言身無半通青倫之命。
(9)生計:王符言城鄉之别已顯。
(10)地權:漢時名田之法。
賈人皆不得名田,則商人已事兼并,田令商者不農。
名田之論。
(11)地權:大後诏王氏田非冢茔,皆以賦貧民,則古荒地多,苑囿之類,苑囿賦民。
(12)地權:漢世公田頗多。
(13)地權:呂蒙五十頃,諸葛亮十五頃。
(14)地權:倉慈在敦煌割大族地賦小民,使徐畢其直。
(15)生計:漢人皆咎制度不立。
其禁令。
其不行或行之而反擾累。
能自守制度者。
(16)職官:随身衣食悉仰于官,家計不與。
(17)兵:三國軍人之富。
(18)借貸:貸谷以充振給。
(19)生計:振疏徒名高,王符所言悭吝乃普遍情形。
(20)借貸:子錢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