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秦漢時人民生計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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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章帝建初二年诏曰:“今貴戚近親,奢縱無度。
嫁取送終,尤為僭侈。
有司廢典,莫肯舉察。
《春秋》之義,以貴理賤。
今自三公,并宜明究非法,宣振威風。
其科條制度,所宜施行,在事者備為之禁。
先京師而後諸夏。
”和帝永元十一年,诏曰:“吏民逾僭,厚死傷生。
是以舊令,節之制度。
頃者貴戚近親,百僚師尹,莫肯率從。
有司不舉,怠放日甚。
又商賈小民,或忘法禁。
奇巧靡貨,流積公行。
其在位犯者,當先舉正。
市道小民,但且申明憲綱,勿因科令,加虐羸弱。
”安帝永初元年,诏“三公明申舊令,禁奢侈,無作浮巧之物,殚财厚葬”。
元初五年,诏“舊令制度,各有科品。
欲令百姓,務崇節約。
遭永初之際,人離荒厄。
朝廷躬自菲薄,去絕奢飾。
食不兼味,衣無二采。
比年雖獲豐穰,尚乏儲積。
而小人無慮,不圖久長。
嫁娶送終,紛華靡麗。
至有走卒奴婢,被绮縠,着珠玑。
京師尚若斯,何以示四遠?設張法禁,懇恻分明。
而有司惰任,迄不奉行。
秋節既立,鸷鳥将用。
且複重申,以觀後效”。
桓帝永興二年,诏“輿服制度,有逾侈長飾者,皆宜損省。
郡縣務存儉約,申明舊令,如永平故事”。
觀此諸诏,知漢世用度,本有程品,特莫之能行耳。
《續漢書·輿服志注》載蔡邕表曰:“永平初,诏書下車服制度。
諸侯王以下,至一于士庶,嫁娶被服,各有秩品。
當傳萬世。
臣以為宜集舊事、儀注、本奏以成志也。
”《後漢書·荀爽傳》:爽對策陳便宜,欲略依古禮尊卑之差,及董仲舒制度之别,嚴督有司,必行其命。
皆漢世本有制度之證。
《張酺傳》:病臨死,敕其子曰:“顯節陵掃地墓祭,欲率天下以儉。
吾為三公,既不能宣揚王化,令吏人從制,豈可不務節約乎?其無起祠堂。
可作藁蓋庑,施祭其下而已。
”此法令不能行之證也。
夏侯玄言:“漢文雖身衣弋绨,而不革正法度,似指立在身之名,非笃齊治制之意。
”司馬宣王既誅曹爽,乃奏博問大臣得失。
王昶陳治略五事,其五欲絕侈靡,務崇節儉。
令衣服有治,上下有叙。
其論猶與漢人同。
《三國·魏志·崔琰傳注》引《世語》,言陳思王妻衣繡,大祖登台見之,以違制,命還家賜死,則其行之頗嚴。
然終成具文者?有司行法,孰肯得罪于巨室?雖有嚴明之主若魏武,安得事事躬察之乎?《蜀志·董和傳》言:和為成都令。
蜀土富實,時俗奢侈,和躬率以儉。
防遏逾僭,為之軌制。
縣界豪強,憚和嚴法,遂說劉璋,轉和為巴東屬國都尉。
此等事蓋不少矣。
江充為繡衣使者,禁察逾侈。
貴戚近臣多奢僭,充皆舉劾。
奏請沒入車馬,令身待北軍擊匈奴。
貴戚子弟皇恐,皆見上叩頭求哀,願得入錢贖罪。
陽球為司隸校尉,權門屏氣。
諸奢飾之物,皆各緘縢,不敢陳設。
韓延壽治颍川,與長老議定嫁娶喪祭儀品。
略依古禮,不得過法。
令文學校官諸生,皮弁執俎豆,為吏民行喪嫁娶禮。
百姓遵用其教。
賣偶車馬下裡僞物者,棄之市道。
召信臣治南陽,禁止嫁娶送終奢靡,務出于儉約。
張魯依月令,春夏禁殺,又禁酒。
流移其地者,不敢不奉。
此等皆偶得其人,行諸一時一地,其為效無幾。
而行之不善,轉有徇虛名而受實禍者。
漢宣帝五鳳二年诏,謂“今郡國二千石,或擅為苛禁,禁民嫁娶不得具酒食相賀召”。
此等禁令,必僅施諸小民,故和帝有勿因科令,加虐羸弱之戒也。
當時賢者,亦有自能守法者。
《漢書·王吉傳》,言自吉至崇,吉子駿,駿子崇。
世名清廉。
皆好車馬衣服。
其自奉養,極為鮮明,而亡金銀錦繡之物。
及遷徙去處,所載不過囊衣。
不蓄積餘财。
去位家居,亦布衣疏食。
天下服其廉而怪其奢。
故俗傳王陽能作黃金。
此乃以小人之腹,度君子之心。
漢世高官,祿賜頗厚。
苟不為後日計,居官奉養,自可鮮明。
去位即布衣疏食,彼蓋以為法度當然。
楊震子孫常蔬食步行;費祎雅性儉素,家不積财,兒子皆令布衣素食,出入不從車騎,無異凡人;《三國志》本傳《注》引《祎别傳》。
亦王陽之志也。
古人蓋以為居官用度,當由官給,至家計則當自謀,不當仰給于官。
故諸葛亮表後主曰:“成都有桑八百株,薄田十五頃,子弟衣食,自有餘饒。
至于臣在外任,無别調度。
随身衣食,悉仰子官。
(16)不别治生,以長尺寸。
若臣死之日,不使内有餘帛,外有赢财,以負陛下。
”然徒恃此一二人,何補于大局哉? 行法禁奢,曾收一時之效者,莫過于建安之世。
《三國·魏志·毛玠傳》言:玠與崔琰,并典選舉。
務以儉率人。
由是天下之士,莫不以廉節自厲。
雖貴寵之臣,輿服不敢過度。
《注》引《先賢行狀》曰:“于時四海翕然,莫不厲行。
至乃長吏還者,垢面羸衣,常乘柴車。
軍吏入府,朝服徒行。
人拟壺飧之潔,家象濯纓之操。
貴者無穢欲之累,賤者絕奸貨之求。
吏潔于上,俗移乎下,民到于今稱之。
”此等效驗,蓋已不易緻。
然激詭之行,徒容隐僞,和洽之言。
終不可以持久。
加以軍人縱恣,法不能馭,名非所歆,故人亡政息,而其堤防遂至大潰矣。
《三國·魏志·曹洪傳注》引《魏略》,言大祖為司空時,以己率下。
每歲發調,使本縣平赀。
于時谯令平洪赀财與公家等。
大祖曰:“我家赀那得如子廉邪?”以大祖之嚴明,而不能禁軍人之居積,況其他乎?諸葛瑾及其子恪并質素,雖在軍旅,車無采飾,而恪弟融獨為奢绮。
潘璋性奢泰,末年彌甚。
(17)服物僭拟。
吏兵富者,或殺取其财物。
偏方之國如此,而況中原?曹爽自一時之傑,而以奢敗,蓋亦風氣使然。
何夔,史稱其于節儉之世,最為豪汰,然則何曾之日食萬錢,亦有由來。
晉初王、石之驕奢,武帝之荒怠,非一朝一夕之故也。
人情孰不好奢?況于武人之全不知禮義者乎?兵亂之為禍博矣。
第五節 漢世官私振貸 漢世大夫,讓爵,讓爵之著者,先漢有韋玄成,後漢尤盛。
讓而見許者,如士耿況子國,劉般子恺及鄧彪。
不見許者,如徐防子衡,郭躬弟子鎮之子賀。
劉恺不見許而逃,有司奏請絕其國,肅宗美其義,特優假之。
張奮則以違诏敕收,懼而就國。
丁鴻友青以大義乃出。
桓榮子郁,不許而分其租入。
陰識弟興之子慶,嗣位而讓其财物。
皆見《後漢書》本傳。
又有讓仕者:魯恭見本傳。
封觀見《袁安傳》。
許荊、劉矩、童翊,皆見《循吏傳》。
讓産者頗多。
王商見《漢書》本傳。
郭昌,見《後漢書·郭皇後紀》。
北海敬王,見《齊武王傳》。
舂陵侯敞,見《城陽恭王傳》。
鮑永、張堪、樊宏孫梵、張禹、韓棱,皆見本傳。
分财自薄者薛包,見《劉趙淳于江劉周趙傳》首。
詐訟以卻仕者高鳳,見《逸民傳》。
又有不受赙者,如後漢之廉範、張禹、袁闳。
不受餞者,如三國魏之華歆,吳之劉寵、周景。
贈遺不用,及去皆以還之者,如魏之張範。
不受賜者,如吳之呂蒙。
劉寵事見《三國·昊志·劉繇傳注》引《續漢書》。
餘皆見《後漢書·三國志》本傳。
能分施者亦不少。
如楊恽,初受父财五百萬,及身封侯,皆以分宗族。
後母無子,财亦數百萬,死皆與恽,恽盡複分後母昆弟。
郇越散其先人赀千餘萬,以分施九族州裡是也。
見《王貢兩龔鮑傳》。
任恤之行,亦頗有之。
如張堪素有名聲,嘗于大學見朱晖,
”章帝建初二年诏曰:“今貴戚近親,奢縱無度。
嫁取送終,尤為僭侈。
有司廢典,莫肯舉察。
《春秋》之義,以貴理賤。
今自三公,并宜明究非法,宣振威風。
其科條制度,所宜施行,在事者備為之禁。
先京師而後諸夏。
”和帝永元十一年,诏曰:“吏民逾僭,厚死傷生。
是以舊令,節之制度。
頃者貴戚近親,百僚師尹,莫肯率從。
有司不舉,怠放日甚。
又商賈小民,或忘法禁。
奇巧靡貨,流積公行。
其在位犯者,當先舉正。
市道小民,但且申明憲綱,勿因科令,加虐羸弱。
”安帝永初元年,诏“三公明申舊令,禁奢侈,無作浮巧之物,殚财厚葬”。
元初五年,诏“舊令制度,各有科品。
欲令百姓,務崇節約。
遭永初之際,人離荒厄。
朝廷躬自菲薄,去絕奢飾。
食不兼味,衣無二采。
比年雖獲豐穰,尚乏儲積。
而小人無慮,不圖久長。
嫁娶送終,紛華靡麗。
至有走卒奴婢,被绮縠,着珠玑。
京師尚若斯,何以示四遠?設張法禁,懇恻分明。
而有司惰任,迄不奉行。
秋節既立,鸷鳥将用。
且複重申,以觀後效”。
桓帝永興二年,诏“輿服制度,有逾侈長飾者,皆宜損省。
郡縣務存儉約,申明舊令,如永平故事”。
觀此諸诏,知漢世用度,本有程品,特莫之能行耳。
《續漢書·輿服志注》載蔡邕表曰:“永平初,诏書下車服制度。
諸侯王以下,至一于士庶,嫁娶被服,各有秩品。
當傳萬世。
臣以為宜集舊事、儀注、本奏以成志也。
”《後漢書·荀爽傳》:爽對策陳便宜,欲略依古禮尊卑之差,及董仲舒制度之别,嚴督有司,必行其命。
皆漢世本有制度之證。
《張酺傳》:病臨死,敕其子曰:“顯節陵掃地墓祭,欲率天下以儉。
吾為三公,既不能宣揚王化,令吏人從制,豈可不務節約乎?其無起祠堂。
可作藁蓋庑,施祭其下而已。
”此法令不能行之證也。
夏侯玄言:“漢文雖身衣弋绨,而不革正法度,似指立在身之名,非笃齊治制之意。
”司馬宣王既誅曹爽,乃奏博問大臣得失。
王昶陳治略五事,其五欲絕侈靡,務崇節儉。
令衣服有治,上下有叙。
其論猶與漢人同。
《三國·魏志·崔琰傳注》引《世語》,言陳思王妻衣繡,大祖登台見之,以違制,命還家賜死,則其行之頗嚴。
然終成具文者?有司行法,孰肯得罪于巨室?雖有嚴明之主若魏武,安得事事躬察之乎?《蜀志·董和傳》言:和為成都令。
蜀土富實,時俗奢侈,和躬率以儉。
防遏逾僭,為之軌制。
縣界豪強,憚和嚴法,遂說劉璋,轉和為巴東屬國都尉。
此等事蓋不少矣。
江充為繡衣使者,禁察逾侈。
貴戚近臣多奢僭,充皆舉劾。
奏請沒入車馬,令身待北軍擊匈奴。
貴戚子弟皇恐,皆見上叩頭求哀,願得入錢贖罪。
陽球為司隸校尉,權門屏氣。
諸奢飾之物,皆各緘縢,不敢陳設。
韓延壽治颍川,與長老議定嫁娶喪祭儀品。
略依古禮,不得過法。
令文學校官諸生,皮弁執俎豆,為吏民行喪嫁娶禮。
百姓遵用其教。
賣偶車馬下裡僞物者,棄之市道。
召信臣治南陽,禁止嫁娶送終奢靡,務出于儉約。
張魯依月令,春夏禁殺,又禁酒。
流移其地者,不敢不奉。
此等皆偶得其人,行諸一時一地,其為效無幾。
而行之不善,轉有徇虛名而受實禍者。
漢宣帝五鳳二年诏,謂“今郡國二千石,或擅為苛禁,禁民嫁娶不得具酒食相賀召”。
此等禁令,必僅施諸小民,故和帝有勿因科令,加虐羸弱之戒也。
當時賢者,亦有自能守法者。
《漢書·王吉傳》,言自吉至崇,吉子駿,駿子崇。
世名清廉。
皆好車馬衣服。
其自奉養,極為鮮明,而亡金銀錦繡之物。
及遷徙去處,所載不過囊衣。
不蓄積餘财。
去位家居,亦布衣疏食。
天下服其廉而怪其奢。
故俗傳王陽能作黃金。
此乃以小人之腹,度君子之心。
漢世高官,祿賜頗厚。
苟不為後日計,居官奉養,自可鮮明。
去位即布衣疏食,彼蓋以為法度當然。
楊震子孫常蔬食步行;費祎雅性儉素,家不積财,兒子皆令布衣素食,出入不從車騎,無異凡人;《三國志》本傳《注》引《祎别傳》。
亦王陽之志也。
古人蓋以為居官用度,當由官給,至家計則當自謀,不當仰給于官。
故諸葛亮表後主曰:“成都有桑八百株,薄田十五頃,子弟衣食,自有餘饒。
至于臣在外任,無别調度。
随身衣食,悉仰子官。
(16)不别治生,以長尺寸。
若臣死之日,不使内有餘帛,外有赢财,以負陛下。
”然徒恃此一二人,何補于大局哉? 行法禁奢,曾收一時之效者,莫過于建安之世。
《三國·魏志·毛玠傳》言:玠與崔琰,并典選舉。
務以儉率人。
由是天下之士,莫不以廉節自厲。
雖貴寵之臣,輿服不敢過度。
《注》引《先賢行狀》曰:“于時四海翕然,莫不厲行。
至乃長吏還者,垢面羸衣,常乘柴車。
軍吏入府,朝服徒行。
人拟壺飧之潔,家象濯纓之操。
貴者無穢欲之累,賤者絕奸貨之求。
吏潔于上,俗移乎下,民到于今稱之。
”此等效驗,蓋已不易緻。
然激詭之行,徒容隐僞,和洽之言。
終不可以持久。
加以軍人縱恣,法不能馭,名非所歆,故人亡政息,而其堤防遂至大潰矣。
《三國·魏志·曹洪傳注》引《魏略》,言大祖為司空時,以己率下。
每歲發調,使本縣平赀。
于時谯令平洪赀财與公家等。
大祖曰:“我家赀那得如子廉邪?”以大祖之嚴明,而不能禁軍人之居積,況其他乎?諸葛瑾及其子恪并質素,雖在軍旅,車無采飾,而恪弟融獨為奢绮。
潘璋性奢泰,末年彌甚。
(17)服物僭拟。
吏兵富者,或殺取其财物。
偏方之國如此,而況中原?曹爽自一時之傑,而以奢敗,蓋亦風氣使然。
何夔,史稱其于節儉之世,最為豪汰,然則何曾之日食萬錢,亦有由來。
晉初王、石之驕奢,武帝之荒怠,非一朝一夕之故也。
人情孰不好奢?況于武人之全不知禮義者乎?兵亂之為禍博矣。
第五節 漢世官私振貸 漢世大夫,讓爵,讓爵之著者,先漢有韋玄成,後漢尤盛。
讓而見許者,如士耿況子國,劉般子恺及鄧彪。
不見許者,如徐防子衡,郭躬弟子鎮之子賀。
劉恺不見許而逃,有司奏請絕其國,肅宗美其義,特優假之。
張奮則以違诏敕收,懼而就國。
丁鴻友青以大義乃出。
桓榮子郁,不許而分其租入。
陰識弟興之子慶,嗣位而讓其财物。
皆見《後漢書》本傳。
又有讓仕者:魯恭見本傳。
封觀見《袁安傳》。
許荊、劉矩、童翊,皆見《循吏傳》。
讓産者頗多。
王商見《漢書》本傳。
郭昌,見《後漢書·郭皇後紀》。
北海敬王,見《齊武王傳》。
舂陵侯敞,見《城陽恭王傳》。
鮑永、張堪、樊宏孫梵、張禹、韓棱,皆見本傳。
分财自薄者薛包,見《劉趙淳于江劉周趙傳》首。
詐訟以卻仕者高鳳,見《逸民傳》。
又有不受赙者,如後漢之廉範、張禹、袁闳。
不受餞者,如三國魏之華歆,吳之劉寵、周景。
贈遺不用,及去皆以還之者,如魏之張範。
不受賜者,如吳之呂蒙。
劉寵事見《三國·昊志·劉繇傳注》引《續漢書》。
餘皆見《後漢書·三國志》本傳。
能分施者亦不少。
如楊恽,初受父财五百萬,及身封侯,皆以分宗族。
後母無子,财亦數百萬,死皆與恽,恽盡複分後母昆弟。
郇越散其先人赀千餘萬,以分施九族州裡是也。
見《王貢兩龔鮑傳》。
任恤之行,亦頗有之。
如張堪素有名聲,嘗于大學見朱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