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秦漢時人民生計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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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
其制:諸王、列侯,得名田國中;列侯在長安,及公主名田縣道;關内侯、吏民名田;皆無過三百頃。
(10)諸侯王奴婢二百人,列侯公主百人,關内侯吏民三十人。
年六十以上、十歲以下,不在數中。
賈人皆不得名田為吏,犯者以律論。
諸名田、畜奴婢過品,皆沒入縣官。
《食貨志》雲:“期盡三年,犯者沒入官。
時田宅、奴婢,賈為減賤。
丁、傅用事,董賢隆貴,皆不便也。
诏書且須後,遂寝不行。
”其時權貴頗有出其私産以予民者。
《哀帝紀》:建平元年,大皇大後诏外家王氏田非冢茔,皆以賦貧民。
(11)《平帝紀》元始二年,安漢公、四輔、三公、卿大夫、吏民為百姓困乏,獻其田宅者二百三十人,以口賦平民是也。
此特好為名高,不足語于制度。
王莽遂斷行王田之法,三年而廢。
自此以後,遂無敢行激烈之舉矣。
荀悅言:“井田之制,土地布列在豪強,卒而革之,并有怨心,則生紛亂,制度難行。
若高祖初定天下,光武中興之後,人衆稀少,立之易矣。
既未悉備井田之法,宜以口數限田,為之立限,人得耕種,不得賣買,以贍貧弱,以防兼并,且為制度張本,不亦善乎?”案此即《申鑒》所謂“耕而勿有,以俟制度”也。
仲長統《昌言》雲:“今者土廣民希,中地未墾。
雖然,猶當限以大家,勿令過制。
其地有草者,盡曰官田,力堪農事,乃聽受之。
若聽其自取,後必為奸也。
”司馬朗亦以為宜複井田。
謂“往者民各有累世之業,難中奪之,是以至今。
今承大亂之後,民人分散,土業無主,皆為公田,宜及此時複之”。
則乘亂而行井授,殆為當時論者之公意。
然井田之制,不難于法之立,而難于法之行;不難于強行于一時,而難于維持于不敝。
何者?緩急人所時有,稱貸勢不能無以為質,而農民除田宅外,無物可以為質故也。
自晉之戶調式,至唐之租庸調法,皆行漢人限民名田之論,而卒無驗者以此。
漢世土地,在官者尚頗多,觀其賞賜可知。
如蘇武賜公田二頃;蔔式賜十頃者再,武帝賜異父姊脩成君公田百頃;見《漢書·外戚傳》。
哀帝時,董賢賜田至千餘頃見《師丹傳》。
是也。
(12)三國時,魏賜滿寵僅十頃,蓋由其時墾田尚少之故。
呂蒙卒後,吳複其田五十頃;蔣欽卒,賜其妻子蕪湖田二百頃;則其數不可雲菲。
諸葛亮自表成都有桑八百株,田十五頃,蓋雲儉矣。
(13)時亦有以公田賦與貧民者宣帝地節元年、三年,元帝初元元年、永光元年,後漢明帝永平九年,安帝永初元年,皆有是诏。
章帝元和元年,诏令郡國募民無田欲徙它界就肥饒者恣恣聽之。
到,在所賜給公田,為顧耕傭,賃種,贳與田器,勿收租五歲,除算三年。
其後欲還本鄉者勿禁。
三年,北巡狩,告常山、魏郡、清河、巨鹿、平原、東平郡大守、相曰:“今肥田尚多,未有墾辟,其悉以賦貧民。
給與糧種。
務盡地力,勿令遊手。
”其所以招徕之者頗殷。
至以苑囿假貧民,則元帝初元元年、二年,章帝建初元年,鹹有是诏。
《後漢書·文苑·黃香傳》:遷魏郡大守。
郡舊有内外園田,常與人分種,收谷歲數千斛。
香曰“《田令》:商者不農。
案武帝時,大農上鹽鐵丞孔僅、鹹陽言,亦日:賈人有市籍及家屬皆無得名田以便農,敢犯令者沒入田貨。
哀帝時制,賈人亦不得名田。
此所雲《田令》,未知為何時令,然漢世商賈名田,法令常加禁止,則較然矣。
《王制》:仕者不耕。
伐冰食祿之家,不與百姓争利”,乃悉以賦民,亦其事也。
其規模最弘遠者,當推平帝時罷呼池苑為安民縣一事,已見第十三章第四節。
漢高帝五年诏曰:民前或相聚保山澤,今天下已定,令各歸其縣,複故爵田宅。
又曰:諸侯子及從軍歸者,甚多高爵,吾數诏吏先與田宅。
九年,徙齊、楚大族關中,亦與利田宅。
《後漢書·張綱傳》:降廣陵賊,親為蔔居宅,相田疇。
可見漢世田宅,尚多在官。
俞正燮《癸巳類稿》雲:“《王制》雲:古者以周尺八尺為步,今以周尺六尺四寸為步。
古者百畝,當今東田百四十六畝三十步。
東田之名,鄭、王、熊、皇、劉、孔皆不悉,至以為南東其畝之東。
案謂之今東田者,漢文帝時洛濱以東,河北燕、趙,及南方舊井地,武帝以後即無之。
《史記·秦本紀》雲:商鞅開阡陌,東地渡洛,則盡秦地井田皆改,而六國仍以步百為畝,故謂之東田,對秦田言之也。
東田之改,在漢武帝時。
《漢書·食貨志》雲:武帝末年诏曰:十二夫為田一井一屋,故畝五頃。
案井九百畝,屋三百畝,以千二百畝改五頃,是畝二百四十步也。
桓寬《鹽鐵論》雲:先帝制田二百四十步而一畝。
《論》作于昭帝時,知制田指武帝也。
所以知武帝改是東田者,西田是秦成制,則漢制是改東田。
又商鞅言開阡陌,而武帝诏不言十二頃為五頃,而雲一井一屋為五頃,明是續開商鞅未開之阡陌,井田至是始盡。
合《王制》與《秦本紀》、《食貨志》、《鹽鐵論》讀之,東田之義始見,一井一屋之文亦見。
而文散義隐,故解者不知也。
”讀此,知古代遺制,多有存于秦、漢時者。
凡物成敗,皆非一朝一夕之故,理固宜然。
然其事之能行與不能行,則固不以其遺制之有無也。
《三國·魏志·倉慈傳》:遷敦煌大守。
舊大族田地有餘,而小民無立錐之土。
慈皆随口割賦,稍稍使畢其本值。
(14)敦煌為新辟之土,而其并兼之烈如此,而況于内郡乎? 第四節 漢世禁奢之政 漢人議論,無不以風俗之惡,歸咎于物力之屈;物力之屈,歸咎于用度之奢;用度之奢,歸咎于制度之不立者。
(15)賈生曰:“淫侈之俗,日日以長。
生之者甚少,而靡之者甚多。
天下财産,何得不蹶?”《漢書·食貨志》。
嚴安日:“今天下人民,用财侈靡。
車馬,衣裘,宮室,皆競修飾。
調五聲使有節族,雜五色使有文章,重五味方丈于前,以觀欲天下。
彼民之情,見美則願之,是教民以侈也。
侈而無節,則不可澹。
民離本而徼末矣,末不可徒得,故缙紳者不憚為詐,帶劍者誇殺人以矯奪,而世不知愧,故奸軌浸長。
臣願為民制度,以防其淫。
使貧富不相燿,以和其心。
”王吉曰:“古者衣服、車馬,貴賤有章。
今上下僭差,人人自制。
是以貪财誅利,不畏死亡。
周之所以能緻治,刑措而不用者,以其禁邪于冥冥,繩惡于未萌也。
”貢禹曰:“亡義而有财者顯于世,欺謾而善書者尊于朝,悖逆而勇猛者貴于官。
故俗皆曰:何以孝弟為?财多而光榮。
何以禮義為?史書而仕宦。
何以謹慎為?勇猛而臨官。
故黥劓而髡鉗者,猶複攘臂為政于世。
行雖狗彘,家富勢足,目指氣使,是為賢耳。
故謂居官而置富者為雄桀,處奸而得利者為壯士,兄勸其弟,父勉其子。
俗之壞敗,乃至于是。
自成、康以來,幾且千歲,欲為治者甚衆,然而大平不複興者,何也?以其舍法度而任私意奢侈行而仁義廢也。
”漢人議論,如此者甚多。
故改正制度之事,猶時有之。
其大者,欲行井田之政,輕重斂散之法,說已略見于前矣。
其于用度,亦欲為之節制。
今其可考最早者,為成帝永始四年之诏,已見第六章第二節。
後漢明帝永平十二年,诏曰:“百姓送終之制,競為奢淫。
又車服制度,恣極耳目。
有司其申明科禁宜于今者,宣下郡
其制:諸王、列侯,得名田國中;列侯在長安,及公主名田縣道;關内侯、吏民名田;皆無過三百頃。
(10)諸侯王奴婢二百人,列侯公主百人,關内侯吏民三十人。
年六十以上、十歲以下,不在數中。
賈人皆不得名田為吏,犯者以律論。
諸名田、畜奴婢過品,皆沒入縣官。
《食貨志》雲:“期盡三年,犯者沒入官。
時田宅、奴婢,賈為減賤。
丁、傅用事,董賢隆貴,皆不便也。
诏書且須後,遂寝不行。
”其時權貴頗有出其私産以予民者。
《哀帝紀》:建平元年,大皇大後诏外家王氏田非冢茔,皆以賦貧民。
(11)《平帝紀》元始二年,安漢公、四輔、三公、卿大夫、吏民為百姓困乏,獻其田宅者二百三十人,以口賦平民是也。
此特好為名高,不足語于制度。
王莽遂斷行王田之法,三年而廢。
自此以後,遂無敢行激烈之舉矣。
荀悅言:“井田之制,土地布列在豪強,卒而革之,并有怨心,則生紛亂,制度難行。
若高祖初定天下,光武中興之後,人衆稀少,立之易矣。
既未悉備井田之法,宜以口數限田,為之立限,人得耕種,不得賣買,以贍貧弱,以防兼并,且為制度張本,不亦善乎?”案此即《申鑒》所謂“耕而勿有,以俟制度”也。
仲長統《昌言》雲:“今者土廣民希,中地未墾。
雖然,猶當限以大家,勿令過制。
其地有草者,盡曰官田,力堪農事,乃聽受之。
若聽其自取,後必為奸也。
”司馬朗亦以為宜複井田。
謂“往者民各有累世之業,難中奪之,是以至今。
今承大亂之後,民人分散,土業無主,皆為公田,宜及此時複之”。
則乘亂而行井授,殆為當時論者之公意。
然井田之制,不難于法之立,而難于法之行;不難于強行于一時,而難于維持于不敝。
何者?緩急人所時有,稱貸勢不能無以為質,而農民除田宅外,無物可以為質故也。
自晉之戶調式,至唐之租庸調法,皆行漢人限民名田之論,而卒無驗者以此。
漢世土地,在官者尚頗多,觀其賞賜可知。
如蘇武賜公田二頃;蔔式賜十頃者再,武帝賜異父姊脩成君公田百頃;見《漢書·外戚傳》。
哀帝時,董賢賜田至千餘頃見《師丹傳》。
是也。
(12)三國時,魏賜滿寵僅十頃,蓋由其時墾田尚少之故。
呂蒙卒後,吳複其田五十頃;蔣欽卒,賜其妻子蕪湖田二百頃;則其數不可雲菲。
諸葛亮自表成都有桑八百株,田十五頃,蓋雲儉矣。
(13)時亦有以公田賦與貧民者宣帝地節元年、三年,元帝初元元年、永光元年,後漢明帝永平九年,安帝永初元年,皆有是诏。
章帝元和元年,诏令郡國募民無田欲徙它界就肥饒者恣恣聽之。
到,在所賜給公田,為顧耕傭,賃種,贳與田器,勿收租五歲,除算三年。
其後欲還本鄉者勿禁。
三年,北巡狩,告常山、魏郡、清河、巨鹿、平原、東平郡大守、相曰:“今肥田尚多,未有墾辟,其悉以賦貧民。
給與糧種。
務盡地力,勿令遊手。
”其所以招徕之者頗殷。
至以苑囿假貧民,則元帝初元元年、二年,章帝建初元年,鹹有是诏。
《後漢書·文苑·黃香傳》:遷魏郡大守。
郡舊有内外園田,常與人分種,收谷歲數千斛。
香曰“《田令》:商者不農。
案武帝時,大農上鹽鐵丞孔僅、鹹陽言,亦日:賈人有市籍及家屬皆無得名田以便農,敢犯令者沒入田貨。
哀帝時制,賈人亦不得名田。
此所雲《田令》,未知為何時令,然漢世商賈名田,法令常加禁止,則較然矣。
《王制》:仕者不耕。
伐冰食祿之家,不與百姓争利”,乃悉以賦民,亦其事也。
其規模最弘遠者,當推平帝時罷呼池苑為安民縣一事,已見第十三章第四節。
漢高帝五年诏曰:民前或相聚保山澤,今天下已定,令各歸其縣,複故爵田宅。
又曰:諸侯子及從軍歸者,甚多高爵,吾數诏吏先與田宅。
九年,徙齊、楚大族關中,亦與利田宅。
《後漢書·張綱傳》:降廣陵賊,親為蔔居宅,相田疇。
可見漢世田宅,尚多在官。
俞正燮《癸巳類稿》雲:“《王制》雲:古者以周尺八尺為步,今以周尺六尺四寸為步。
古者百畝,當今東田百四十六畝三十步。
東田之名,鄭、王、熊、皇、劉、孔皆不悉,至以為南東其畝之東。
案謂之今東田者,漢文帝時洛濱以東,河北燕、趙,及南方舊井地,武帝以後即無之。
《史記·秦本紀》雲:商鞅開阡陌,東地渡洛,則盡秦地井田皆改,而六國仍以步百為畝,故謂之東田,對秦田言之也。
東田之改,在漢武帝時。
《漢書·食貨志》雲:武帝末年诏曰:十二夫為田一井一屋,故畝五頃。
案井九百畝,屋三百畝,以千二百畝改五頃,是畝二百四十步也。
桓寬《鹽鐵論》雲:先帝制田二百四十步而一畝。
《論》作于昭帝時,知制田指武帝也。
所以知武帝改是東田者,西田是秦成制,則漢制是改東田。
又商鞅言開阡陌,而武帝诏不言十二頃為五頃,而雲一井一屋為五頃,明是續開商鞅未開之阡陌,井田至是始盡。
合《王制》與《秦本紀》、《食貨志》、《鹽鐵論》讀之,東田之義始見,一井一屋之文亦見。
而文散義隐,故解者不知也。
”讀此,知古代遺制,多有存于秦、漢時者。
凡物成敗,皆非一朝一夕之故,理固宜然。
然其事之能行與不能行,則固不以其遺制之有無也。
《三國·魏志·倉慈傳》:遷敦煌大守。
舊大族田地有餘,而小民無立錐之土。
慈皆随口割賦,稍稍使畢其本值。
(14)敦煌為新辟之土,而其并兼之烈如此,而況于内郡乎? 第四節 漢世禁奢之政 漢人議論,無不以風俗之惡,歸咎于物力之屈;物力之屈,歸咎于用度之奢;用度之奢,歸咎于制度之不立者。
(15)賈生曰:“淫侈之俗,日日以長。
生之者甚少,而靡之者甚多。
天下财産,何得不蹶?”《漢書·食貨志》。
嚴安日:“今天下人民,用财侈靡。
車馬,衣裘,宮室,皆競修飾。
調五聲使有節族,雜五色使有文章,重五味方丈于前,以觀欲天下。
彼民之情,見美則願之,是教民以侈也。
侈而無節,則不可澹。
民離本而徼末矣,末不可徒得,故缙紳者不憚為詐,帶劍者誇殺人以矯奪,而世不知愧,故奸軌浸長。
臣願為民制度,以防其淫。
使貧富不相燿,以和其心。
”王吉曰:“古者衣服、車馬,貴賤有章。
今上下僭差,人人自制。
是以貪财誅利,不畏死亡。
周之所以能緻治,刑措而不用者,以其禁邪于冥冥,繩惡于未萌也。
”貢禹曰:“亡義而有财者顯于世,欺謾而善書者尊于朝,悖逆而勇猛者貴于官。
故俗皆曰:何以孝弟為?财多而光榮。
何以禮義為?史書而仕宦。
何以謹慎為?勇猛而臨官。
故黥劓而髡鉗者,猶複攘臂為政于世。
行雖狗彘,家富勢足,目指氣使,是為賢耳。
故謂居官而置富者為雄桀,處奸而得利者為壯士,兄勸其弟,父勉其子。
俗之壞敗,乃至于是。
自成、康以來,幾且千歲,欲為治者甚衆,然而大平不複興者,何也?以其舍法度而任私意奢侈行而仁義廢也。
”漢人議論,如此者甚多。
故改正制度之事,猶時有之。
其大者,欲行井田之政,輕重斂散之法,說已略見于前矣。
其于用度,亦欲為之節制。
今其可考最早者,為成帝永始四年之诏,已見第六章第二節。
後漢明帝永平十二年,诏曰:“百姓送終之制,競為奢淫。
又車服制度,恣極耳目。
有司其申明科禁宜于今者,宣下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