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秦漢時社會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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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子,幾視若故常也。
又有初以為質,後遂沒為奴婢者。
嚴助為淮南王谏伐閩越曰:“間者數年,歲比不登,民待賣爵贅子,以接衣食。
”如淳曰:“淮南俗賣子與人作奴婢,名曰贅子,三年不能贖,遂為奴婢。
”贅即質也。
又有販賣外國人者。
《史記·貨殖列傳》曰:“巴、蜀南禦滇焚,僰僮。
《漢書·地理志》作南賈滇、僰,滇、焚僮。
西近邛、笮,笮馬、旄牛。
”《西南夷列傳》曰:“巴、蜀民或竊出商賈,取其笮馬、焚僮、髦牛,(6)以此巴、蜀殷富。
”《三國志·陳群傳》:子泰,為護匈奴中郎将。
京邑貴人,多寄寶貨因泰市匈奴婢。
此與歐人販粥黑奴無異,人類之罪惡,真可謂今古同符,東西一轍矣。
官奴婢有罪與否,已自難言,猶可诿曰:法固以為有罪,私奴婢則以無告而粥賣,國家所當愧恥而矜恤之者也,乃亦躬與為市。
晁錯說漢文帝徙民塞下曰“其亡夫若妻者,縣官買予之”,足征官可賣買人口,由來已久。
又欲募徙以丁奴婢贖罪,及輸奴婢欲以拜爵者,此武帝時募民入奴婢,得以終身複,為郎增秩之策也。
至即治郡國缗錢,得民奴婢以千萬數,則又視同财産而沒入之矣。
梁冀起别第,取良人為奴婢,名日自賣人,則又賣買其名,劫略其實。
奴婢之數,似降而愈多。
(7)張良家僮三百人,在周、秦之際,似已不為少矣。
漢世貴戚:則王商私奴千數。
張匡之言,見《商傳》。
史丹憧奴以千數。
王氏憧奴以千百數。
《元後傳》。
窦氏奴婢以千數。
《窦融傳》。
馬防兄弟,奴婢各千人以上。
濟南安王,光武子。
奴婢至千四百人。
梁節王明帝子。
以罪見削,上疏辭謝,猶欲選擇謹敕奴婢二百人。
其豪富:則卓王孫憧客八百人。
《司馬相如傳》。
《貨殖傳》同。
王孫分與文君憧百人。
程鄭數百人。
折像父國,家憧八百人。
《後漢書·方術列傳》。
曹仁弟純,憧仆人客以百數。
《三國志·仁傳注》引《英雄記》。
麋竺祖世貨殖,憧客萬人。
先主轉軍廣陵,竺進奴客二千。
哀帝時名田之制,限諸侯王奴婢二百人,列侯公主百人,關内侯吏民三十人。
官所為限如此,未限之數可知。
戰國時三世為相,僅有家憧三百人者,方之蔑矣。
漢人恒言:“耕當問奴,織當問婢。
”張安世家憧七百人,皆有手技作業。
刁閑收取桀黠奴,使逐漁、鹽、商賈之利。
《貨殖列傳》。
當時之有奴婢者,皆使事生産,故奴婢愈多,主人愈富。
《貨殖傳》言童手指千,比千乘之家。
顔師古曰:“指千則人百。
”然則有憧百人者,富可敵萬乘之國;而如麋竺者,其富且十倍于古之天子矣。
蓋井田廢而民失職;工商之業,資本小者,亦不足與大者競;故民之淪為私屬者愈多也。
漢武帝世,沒入奴婢,分諸苑養狗馬禽獸,及與諸官,其用之亦一如私家。
然當時徒奴婢衆,下河漕度四百萬石,及官自籴乃足,其為損益,已自難言。
後貢禹言:“諸官奴婢十餘萬人,戲遊無事,稅良民以給之,歲費五六巨萬”,則彌為失策矣。
公家之營利,固終不如私家也。
當時豪民,待奴婢頗虐。
實安國為人略賣,至宜陽,為其主入山作炭,寒,卧岸下百餘人。
岸崩,盡壓殺卧者,可見主人虐待奴婢,置其生死于不顧之情形。
侯應議罷邊塞雲:“邊人奴苦,欲亡者多。
日:聞匈奴中樂,無奈候望急何?然時有亡出塞者。
”《漢書·匈奴傳》。
亦無怪其然矣。
《漢書·田儋傳》:陽為縛其奴,從少年之儋婢廷,欲谒殺奴。
服虔曰:“古殺奴婢皆當告官。
”然雖有此律,未必能行。
故董仲舒說武帝:去奴婢,除專殺之威。
《漢書·食貨志》。
王莽亦謂當時之奴婢,制于民臣,颛斷其命也。
新室王田之制,名奴婢為私屬,且不得賣買,自亦不得專殺,惜其制不傳。
光武建武十一年二月,诏曰:“天地之性人為貴。
其殺奴婢不得減罪。
”八月,诏曰:“敢灸灼奴婢論如律。
所灸灼者為庶民。
”十月,诏除奴婢射傷人棄市律。
疑實承新室之法而然。
(8)不然,何前漢二百年,迄未之及也。
奴婢之子,亦仍為奴婢。
《漢書·陳勝傳》:秦免骊山徒、人奴産子,悉發以擊楚軍。
服虔曰:“家人之産奴也。
”師古曰:奴産子,猶今人雲家生奴也。
此民間奴婢之子也。
(9)《司馬遷傳注》引應劭曰:“揚雄《方言》雲:海、岱之間,罵奴曰臧,罵婢曰獲。
燕之北郊,民而婿婢謂之臧,女而歸奴謂之獲。
”則良人與奴婢相配,亦視如奴婢矣。
漢文帝除肉刑,張蒼等請定律:罪人獄已決,完為城旦舂。
滿三歲為鬼薪白粲。
鬼薪白粲一歲為隸臣妾。
隸臣妾一歲免為庶人。
《漢書·刑法志》。
此有一定年限。
然《三國志·毛玠傳》載鐘繇之言:謂漢律,罪人妻子,沒為奴婢,黥面,今真奴婢,祖先有罪,雖曆百世,猶有黥面供官。
(10)則文帝時所定之律,惟施諸免刑者耳。
以貧窮粥賣者,自與犯罪沒入者殊科,故可以诏令放免。
《漢書·高帝紀》:五年五月,诏民以饑餓自賣為人奴婢者,皆免為庶人是也。
官奴婢亦有援此例者。
文帝後四年,赦天下,免官奴婢為庶人。
哀帝時,定名田之制,官奴婢五十以上,免為庶人是也。
此蓋其罪較輕者。
後漢光武建武二年五月,诏曰:“民有嫁妻賣子,欲歸父母者恣聽之。
敢拘執,論如律。
”五年五月,诏見徒免為庶人。
六年十一月,诏王莽時吏民沒入為奴婢,不應舊法者,皆免為庶人。
七年五月,诏“吏民遭饑亂,及為青、徐賊所略,為奴婢、下妻,欲去留者,恣聽之。
敢拘制不還,以賣人法從事”。
十三年十二月,诏“益州民自八年以來,被略為奴婢者,皆一切免為庶民。
或依托人為下妻,欲去者恣聽之。
敢拘留者,比青、徐二州以略人法從事”。
十四年十二月,诏“益、涼二州奴婢,自八年以來,自訟在所官,一切免為庶民。
賣者無還直”。
中元二年,明帝既即位,诏“邊人遭亂,為内郡人妻,在己卯赦前,一切遣還,恣其所樂”。
蓋猶承建武之遺規也。
光武可謂中國之林肯矣。
然官吏能否奉行,仍不可必。
《三國·魏志·齊王芳紀》:芳即位,诏官奴婢六十已上,免為良人。
正始七年八月,诏曰:“屬到市觀,見所斥賣官奴婢,年皆七十,或癃疾殘病,所謂天民之窮者也。
且官以其力竭,而複粥之,進退無謂,其悉遣為良民。
若有不能自存者,郡縣振給。
”裴松之謂:“即位诏宜為永制,七八年間,而複貨年七十者;且七十奴婢及癃疾殘病,并非可仇之物;而粥之于市;此皆事之難解者。
”其實何難解之有?此直是有法令而不奉行耳。
彼買奴者,自能計其出入是否相當,而豈慮老病者之無所用邪? 私家免奴,有出于好義者。
如韓卓,以臘月奴竊食祭其先,義其心,即日免之。
《後漢書·符融傳注》引袁山松書。
華歆,公卿嘗并賜沒入生口,惟歆出而嫁之是也。
此等義舉,自非可多得。
通常皆以财贖。
前所引楊俊避亂,宗族知故,為人略作奴仆者六家俊皆傾财贖之是也。
見第二節。
俊後避地并州,本郡王象,少孤特,為人仆隸,年十七八,見使牧羊,而私讀書,因被箠楚。
俊嘉其才質,即贖象著家,娉娶立屋,然後與别。
可謂好行其德矣。
古所謂食客者,非必名卿大夫如四公子之徒,然後有之也,雖士庶人之家亦有之。
韓信嘗從下鄉亭長寄食;吳漢家貧,給事縣為亭長,以賓客犯法亡命;其明征矣。
樓護有故人呂公,無子,歸護。
護身與呂公,妻與呂妪同食。
及護家居,妻子頗厭呂公。
護聞之,流涕責其妻子曰:“呂公以故舊窮老,托身于我,義所當奉。
”遂養呂公終身。
此等美德,非人人所能有。
灌夫食客日數十百人。
戴良曾祖父遵,食客常三四百人。
鄭太知天下将亂,陰交豪桀,有田四百頃,而食常不足。
此等人亦難多觏。
故所謂賓客者,名雖為賓客,實亦從事于生産作業。
(11)《後漢書·馬援傳》,言援亡命北地,因留牧畜,賓客多歸附者,遂役屬數百家。
後将家屬歸洛陽。
居數月,無他職任,援以三輔地曠土沃,而所收賓客猥多,求屯田上林苑中。
可見賓客非安坐而食者矣。
其地位較卑于賓客者,謂之門生。
《三國·魏志·牽招傳》,言招年十餘歲,詣同縣樂隐受學。
後隐為何苗長史,招随卒業。
直京都亂,苗、隐見害。
招與隐門生史路等觸蹈鋒刃,共殡斂隐屍,送喪還歸。
《吳志·孫策傳注》引《吳錄》,載策與袁術書曰:“其忽履道之節,而強進取之欲者,将日:天下之人,非家吏則門生也,孰不從我?”蓋門生乃常居門下執事者,于其所主,若子弟之于父兄,賓客則猶為敵體。
故《滿寵傳》言“汝南袁紹之本郡,門生賓客,布在諸縣,擁兵拒守”,以門生、賓客分言之也。
又有所謂部曲者,則其名自行伍中來。
(12)《續漢書·百官志》雲:大将軍營五部,部下有曲,曲下有屯,則部曲之名,正與今之團營連排等。
亂離之世,其人或無所歸,而永随其将帥。
當其不事戰陳之時,或使之從事于屯墾等事。
其後見其有利可圖,則雖不益兵之日,亦或招人為之,而部曲遂為私屬之名矣。
如《三國志·衛觊傳》,謂關中大有還民,諸将多引為部曲是也。
詳見第十三章第三節。
爾時賓客與部曲亦混淆不分。
《三國志·李典傳》言:典從父乾,合賓客數千家在乘氏。
初平中,以衆随大祖。
後為呂布别将所殺,子整将其兵。
整卒,典将其兵。
大祖與袁紹相拒官渡,典率宗族及部曲輸谷帛供軍。
後遂徙部曲宗族萬三千餘口居邺。
此平時之賓客,亂時以兵法部勒之,即成部曲之證。
《吳志·孫策傳》言:袁術召策為折沖校尉,行殄寇将軍。
賓客願從者數百人。
《甘甯傳注》引《吳書》,言甯将僮客八百人就劉表,依黃祖。
祖令人化誘其客,客稍亡。
蘇飛白祖,聽甯之縣招懷亡客,并義從者,得數百人。
《呂範傳》言:範将私客百人歸策。
此等賓客,亦皆可以充兵。
《吳書》所謂僮客,亦即《蜀志·麋竺傳》所謂奴客,蓋又以家奴充兵者也。
《蜀志·霍峻傳》:峻兄笃,于鄉裡合部曲數百人。
《魏志·鄧艾傳》:艾言于司馬景王,謂吳名宗大族,皆有部曲,阻兵仗勢,足以違命。
無軍職而有部曲,亦即奴客而已。
《蜀志·先主傳》,言廬江雷緒率部曲數萬口稽颡。
《吳志·朱桓傳》,言其部曲萬口,妻子盡識之,可見其數之衆。
全驚子怿,怿兄子輝、儀留建業,與其家内争訟,攜其母将部曲數十家渡江歸魏;《魏志·鐘會傳》。
孫壹率部曲千餘家歸魏;《吳志·孫靜傳》。
韓當子綜,載父喪,将母、家屬、部曲男女數千人奔魏;皆部曲永屬其人之證。
而國家亦即從而許之,且或以之為賞賜。
《
又有初以為質,後遂沒為奴婢者。
嚴助為淮南王谏伐閩越曰:“間者數年,歲比不登,民待賣爵贅子,以接衣食。
”如淳曰:“淮南俗賣子與人作奴婢,名曰贅子,三年不能贖,遂為奴婢。
”贅即質也。
又有販賣外國人者。
《史記·貨殖列傳》曰:“巴、蜀南禦滇焚,僰僮。
《漢書·地理志》作南賈滇、僰,滇、焚僮。
西近邛、笮,笮馬、旄牛。
”《西南夷列傳》曰:“巴、蜀民或竊出商賈,取其笮馬、焚僮、髦牛,(6)以此巴、蜀殷富。
”《三國志·陳群傳》:子泰,為護匈奴中郎将。
京邑貴人,多寄寶貨因泰市匈奴婢。
此與歐人販粥黑奴無異,人類之罪惡,真可謂今古同符,東西一轍矣。
官奴婢有罪與否,已自難言,猶可诿曰:法固以為有罪,私奴婢則以無告而粥賣,國家所當愧恥而矜恤之者也,乃亦躬與為市。
晁錯說漢文帝徙民塞下曰“其亡夫若妻者,縣官買予之”,足征官可賣買人口,由來已久。
又欲募徙以丁奴婢贖罪,及輸奴婢欲以拜爵者,此武帝時募民入奴婢,得以終身複,為郎增秩之策也。
至即治郡國缗錢,得民奴婢以千萬數,則又視同财産而沒入之矣。
梁冀起别第,取良人為奴婢,名日自賣人,則又賣買其名,劫略其實。
奴婢之數,似降而愈多。
(7)張良家僮三百人,在周、秦之際,似已不為少矣。
漢世貴戚:則王商私奴千數。
張匡之言,見《商傳》。
史丹憧奴以千數。
王氏憧奴以千百數。
《元後傳》。
窦氏奴婢以千數。
《窦融傳》。
馬防兄弟,奴婢各千人以上。
濟南安王,光武子。
奴婢至千四百人。
梁節王明帝子。
以罪見削,上疏辭謝,猶欲選擇謹敕奴婢二百人。
其豪富:則卓王孫憧客八百人。
《司馬相如傳》。
《貨殖傳》同。
王孫分與文君憧百人。
程鄭數百人。
折像父國,家憧八百人。
《後漢書·方術列傳》。
曹仁弟純,憧仆人客以百數。
《三國志·仁傳注》引《英雄記》。
麋竺祖世貨殖,憧客萬人。
先主轉軍廣陵,竺進奴客二千。
哀帝時名田之制,限諸侯王奴婢二百人,列侯公主百人,關内侯吏民三十人。
官所為限如此,未限之數可知。
戰國時三世為相,僅有家憧三百人者,方之蔑矣。
漢人恒言:“耕當問奴,織當問婢。
”張安世家憧七百人,皆有手技作業。
刁閑收取桀黠奴,使逐漁、鹽、商賈之利。
《貨殖列傳》。
當時之有奴婢者,皆使事生産,故奴婢愈多,主人愈富。
《貨殖傳》言童手指千,比千乘之家。
顔師古曰:“指千則人百。
”然則有憧百人者,富可敵萬乘之國;而如麋竺者,其富且十倍于古之天子矣。
蓋井田廢而民失職;工商之業,資本小者,亦不足與大者競;故民之淪為私屬者愈多也。
漢武帝世,沒入奴婢,分諸苑養狗馬禽獸,及與諸官,其用之亦一如私家。
然當時徒奴婢衆,下河漕度四百萬石,及官自籴乃足,其為損益,已自難言。
後貢禹言:“諸官奴婢十餘萬人,戲遊無事,稅良民以給之,歲費五六巨萬”,則彌為失策矣。
公家之營利,固終不如私家也。
當時豪民,待奴婢頗虐。
實安國為人略賣,至宜陽,為其主入山作炭,寒,卧岸下百餘人。
岸崩,盡壓殺卧者,可見主人虐待奴婢,置其生死于不顧之情形。
侯應議罷邊塞雲:“邊人奴苦,欲亡者多。
日:聞匈奴中樂,無奈候望急何?然時有亡出塞者。
”《漢書·匈奴傳》。
亦無怪其然矣。
《漢書·田儋傳》:陽為縛其奴,從少年之儋婢廷,欲谒殺奴。
服虔曰:“古殺奴婢皆當告官。
”然雖有此律,未必能行。
故董仲舒說武帝:去奴婢,除專殺之威。
《漢書·食貨志》。
王莽亦謂當時之奴婢,制于民臣,颛斷其命也。
新室王田之制,名奴婢為私屬,且不得賣買,自亦不得專殺,惜其制不傳。
光武建武十一年二月,诏曰:“天地之性人為貴。
其殺奴婢不得減罪。
”八月,诏曰:“敢灸灼奴婢論如律。
所灸灼者為庶民。
”十月,诏除奴婢射傷人棄市律。
疑實承新室之法而然。
(8)不然,何前漢二百年,迄未之及也。
奴婢之子,亦仍為奴婢。
《漢書·陳勝傳》:秦免骊山徒、人奴産子,悉發以擊楚軍。
服虔曰:“家人之産奴也。
”師古曰:奴産子,猶今人雲家生奴也。
此民間奴婢之子也。
(9)《司馬遷傳注》引應劭曰:“揚雄《方言》雲:海、岱之間,罵奴曰臧,罵婢曰獲。
燕之北郊,民而婿婢謂之臧,女而歸奴謂之獲。
”則良人與奴婢相配,亦視如奴婢矣。
漢文帝除肉刑,張蒼等請定律:罪人獄已決,完為城旦舂。
滿三歲為鬼薪白粲。
鬼薪白粲一歲為隸臣妾。
隸臣妾一歲免為庶人。
《漢書·刑法志》。
此有一定年限。
然《三國志·毛玠傳》載鐘繇之言:謂漢律,罪人妻子,沒為奴婢,黥面,今真奴婢,祖先有罪,雖曆百世,猶有黥面供官。
(10)則文帝時所定之律,惟施諸免刑者耳。
以貧窮粥賣者,自與犯罪沒入者殊科,故可以诏令放免。
《漢書·高帝紀》:五年五月,诏民以饑餓自賣為人奴婢者,皆免為庶人是也。
官奴婢亦有援此例者。
文帝後四年,赦天下,免官奴婢為庶人。
哀帝時,定名田之制,官奴婢五十以上,免為庶人是也。
此蓋其罪較輕者。
後漢光武建武二年五月,诏曰:“民有嫁妻賣子,欲歸父母者恣聽之。
敢拘執,論如律。
”五年五月,诏見徒免為庶人。
六年十一月,诏王莽時吏民沒入為奴婢,不應舊法者,皆免為庶人。
七年五月,诏“吏民遭饑亂,及為青、徐賊所略,為奴婢、下妻,欲去留者,恣聽之。
敢拘制不還,以賣人法從事”。
十三年十二月,诏“益州民自八年以來,被略為奴婢者,皆一切免為庶民。
或依托人為下妻,欲去者恣聽之。
敢拘留者,比青、徐二州以略人法從事”。
十四年十二月,诏“益、涼二州奴婢,自八年以來,自訟在所官,一切免為庶民。
賣者無還直”。
中元二年,明帝既即位,诏“邊人遭亂,為内郡人妻,在己卯赦前,一切遣還,恣其所樂”。
蓋猶承建武之遺規也。
光武可謂中國之林肯矣。
然官吏能否奉行,仍不可必。
《三國·魏志·齊王芳紀》:芳即位,诏官奴婢六十已上,免為良人。
正始七年八月,诏曰:“屬到市觀,見所斥賣官奴婢,年皆七十,或癃疾殘病,所謂天民之窮者也。
且官以其力竭,而複粥之,進退無謂,其悉遣為良民。
若有不能自存者,郡縣振給。
”裴松之謂:“即位诏宜為永制,七八年間,而複貨年七十者;且七十奴婢及癃疾殘病,并非可仇之物;而粥之于市;此皆事之難解者。
”其實何難解之有?此直是有法令而不奉行耳。
彼買奴者,自能計其出入是否相當,而豈慮老病者之無所用邪? 私家免奴,有出于好義者。
如韓卓,以臘月奴竊食祭其先,義其心,即日免之。
《後漢書·符融傳注》引袁山松書。
華歆,公卿嘗并賜沒入生口,惟歆出而嫁之是也。
此等義舉,自非可多得。
通常皆以财贖。
前所引楊俊避亂,宗族知故,為人略作奴仆者六家俊皆傾财贖之是也。
見第二節。
俊後避地并州,本郡王象,少孤特,為人仆隸,年十七八,見使牧羊,而私讀書,因被箠楚。
俊嘉其才質,即贖象著家,娉娶立屋,然後與别。
可謂好行其德矣。
古所謂食客者,非必名卿大夫如四公子之徒,然後有之也,雖士庶人之家亦有之。
韓信嘗從下鄉亭長寄食;吳漢家貧,給事縣為亭長,以賓客犯法亡命;其明征矣。
樓護有故人呂公,無子,歸護。
護身與呂公,妻與呂妪同食。
及護家居,妻子頗厭呂公。
護聞之,流涕責其妻子曰:“呂公以故舊窮老,托身于我,義所當奉。
”遂養呂公終身。
此等美德,非人人所能有。
灌夫食客日數十百人。
戴良曾祖父遵,食客常三四百人。
鄭太知天下将亂,陰交豪桀,有田四百頃,而食常不足。
此等人亦難多觏。
故所謂賓客者,名雖為賓客,實亦從事于生産作業。
(11)《後漢書·馬援傳》,言援亡命北地,因留牧畜,賓客多歸附者,遂役屬數百家。
後将家屬歸洛陽。
居數月,無他職任,援以三輔地曠土沃,而所收賓客猥多,求屯田上林苑中。
可見賓客非安坐而食者矣。
其地位較卑于賓客者,謂之門生。
《三國·魏志·牽招傳》,言招年十餘歲,詣同縣樂隐受學。
後隐為何苗長史,招随卒業。
直京都亂,苗、隐見害。
招與隐門生史路等觸蹈鋒刃,共殡斂隐屍,送喪還歸。
《吳志·孫策傳注》引《吳錄》,載策與袁術書曰:“其忽履道之節,而強進取之欲者,将日:天下之人,非家吏則門生也,孰不從我?”蓋門生乃常居門下執事者,于其所主,若子弟之于父兄,賓客則猶為敵體。
故《滿寵傳》言“汝南袁紹之本郡,門生賓客,布在諸縣,擁兵拒守”,以門生、賓客分言之也。
又有所謂部曲者,則其名自行伍中來。
(12)《續漢書·百官志》雲:大将軍營五部,部下有曲,曲下有屯,則部曲之名,正與今之團營連排等。
亂離之世,其人或無所歸,而永随其将帥。
當其不事戰陳之時,或使之從事于屯墾等事。
其後見其有利可圖,則雖不益兵之日,亦或招人為之,而部曲遂為私屬之名矣。
如《三國志·衛觊傳》,謂關中大有還民,諸将多引為部曲是也。
詳見第十三章第三節。
爾時賓客與部曲亦混淆不分。
《三國志·李典傳》言:典從父乾,合賓客數千家在乘氏。
初平中,以衆随大祖。
後為呂布别将所殺,子整将其兵。
整卒,典将其兵。
大祖與袁紹相拒官渡,典率宗族及部曲輸谷帛供軍。
後遂徙部曲宗族萬三千餘口居邺。
此平時之賓客,亂時以兵法部勒之,即成部曲之證。
《吳志·孫策傳》言:袁術召策為折沖校尉,行殄寇将軍。
賓客願從者數百人。
《甘甯傳注》引《吳書》,言甯将僮客八百人就劉表,依黃祖。
祖令人化誘其客,客稍亡。
蘇飛白祖,聽甯之縣招懷亡客,并義從者,得數百人。
《呂範傳》言:範将私客百人歸策。
此等賓客,亦皆可以充兵。
《吳書》所謂僮客,亦即《蜀志·麋竺傳》所謂奴客,蓋又以家奴充兵者也。
《蜀志·霍峻傳》:峻兄笃,于鄉裡合部曲數百人。
《魏志·鄧艾傳》:艾言于司馬景王,謂吳名宗大族,皆有部曲,阻兵仗勢,足以違命。
無軍職而有部曲,亦即奴客而已。
《蜀志·先主傳》,言廬江雷緒率部曲數萬口稽颡。
《吳志·朱桓傳》,言其部曲萬口,妻子盡識之,可見其數之衆。
全驚子怿,怿兄子輝、儀留建業,與其家内争訟,攜其母将部曲數十家渡江歸魏;《魏志·鐘會傳》。
孫壹率部曲千餘家歸魏;《吳志·孫靜傳》。
韓當子綜,載父喪,将母、家屬、部曲男女數千人奔魏;皆部曲永屬其人之證。
而國家亦即從而許之,且或以之為賞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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