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秦漢時社會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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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豪強
秦、漢之世去古近,故其人等級之見頗深。
《史記·項羽本紀》:東陽少年殺其令,強立陳嬰為長,欲立嬰使為王。
嬰母謂嬰曰:“自我為汝家婦,未嘗聞汝先古之有貴者。
今暴得大名不祥。
不如有所屬,事成猶得封侯,事敗易以亡,非世所指目也。
”嬰乃不敢為王。
謂其軍吏曰:“項氏世世将家,有名于楚,今欲舉大事,将非其人不可。
我倚名族,亡秦必矣。
”于是衆從其言,以兵屬項梁。
此當時中流人士之見解。
《陳涉世家》:涉與吳廣,召令從衆曰:“壯士不死即已,死即舉大名耳。
王侯将相,甯有種乎?”此無賴子之口吻,非通常見地也。
然人心雖尚如是,事勢則已大變。
《廿二史剳記》曰:“漢初諸臣,惟張良出身最貴,韓相之子也。
其次則張蒼,秦禦史;叔孫通,秦待诏博士。
次則蕭何,沛主吏掾;曹參獄掾;任敖獄吏;周苛泗水卒史;傅寬魏騎将;申屠嘉材官。
其餘陳平、王陵、陸賈、郦商、郦食其、夏侯嬰等皆白徒。
樊哙則屠狗者。
周勃則織薄曲、吹箫給喪事者。
灌嬰則販缯者。
婁敬則挽車者。
一時人才,皆出其中,緻身将相,前此所未有也。
”蓋貴族此時,業已不能自振;中流人士,亦或拘文牽義,不能進取;惟下流無賴之人,無所忌憚,無所不敢為,故卒能有所成就;若偶然而實非偶然也。
劉、項成敗,亦以此為大原,說見第三章第四節。
漢世選舉,并不重視門閥。
唐柳芳論氏族,謂漢高祖起徒步,有天下,命官以賢,诏爵以功,先王公卿之冑,才則用不才棄之是也。
見《唐書·柳沖傳》。
然亦不能全免。
《漢書·地理志》雲:“漢興,六郡良家子選給羽林、期門。
”謂隴西、天水、安定、北地、上郡、西河。
《李廣傳》:以良家子從軍擊胡。
《趙充國傳》:以六郡良家子善騎射補羽林。
《甘延壽傳》:少以良家子善騎射為羽林。
(1)如淳曰:“醫、商賈、百工不得與也。
”期門、羽林如此,他要職可知。
漢世權戚,如西京之金、張,《漢書·張湯傳》:安世子孫相繼,自宣、元以來,為侍中、中常侍、諸曹、散騎、列校尉者,凡十餘人。
功臣之世,惟有金氏、張氏,親近寵貴,比于外戚。
東京之鄧氏、《後漢書·鄧禹傳》:鄧氏自中興後,累世寵貴,凡侯者二十九人,公二人,大将軍以下十三人,中二千石十四人,列校二十二人,州牧、郡守四十八人。
其餘侍中、将、大夫、郎、谒者,不可勝數。
東京莫與為比。
耿氏、《後漢書·耿弇傳》:耿氏自中興已後,迄建安之末,大将軍二人,将軍九人,卿十三人,尚公主三人,列侯十九人,中郎将、護羌校尉及刺史、二千石數十百人。
遂與漢興衰雲。
窦氏,《後漢書·窦融傳》:窦氏一公,兩侯,三公主,四二千石,皆相與并時。
自祖及孫,官府邸第,相望京邑。
奴婢以千數。
于親戚、功臣中,莫與為比。
雖貴盛實不為久,然門第之見,則已漸入人心;如楊氏自震至彪,四世為大尉,與袁氏俱為名族,其後擾亂之際,袁紹頗為人心所歸,即其一證。
《三國·魏志·王朗傳注》引《魏略·儒宗傳》雲:“天水舊有姜、閻、任、趙四姓,常推于郡中,而薛夏為單家,不為降屈。
四姓欲共治之。
夏乃遊逸,東詣京師。
後四姓又使囚遙引夏,關移颍川,收捕系獄。
大祖告穎川,使理出之。
召署軍謀掾。
黃初中為秘書丞。
大和後病亡。
敕其子無還天水。
”又《張既傳注》引《魏略》雲:“初,既為郡小吏,功曹徐英,嘗自鞭既三十。
英馮翊著姓。
自見族氏勝既,于鄉裡名行在前,加以前辱既,雖知既貴顯,終不肯求于既。
既雖得志,亦不顧計本原,猶欲與英和。
嘗因醉欲親狎英,英故抗意不納。
”當時大族單門,地位相去之遠,可以概見。
夏侯玄恥與毛曾并坐;賈诩男女嫁娶,不結高門,世稱其善于自守;蓋已漸啟南北朝昏姻不通,起居不相侪偶之習矣。
強宗巨家,在平時實為治化之梗,至亂時,則更有不堪設想者。
(2)《三國·吳志·步骘傳》:骘以世亂,避難江東,單身窮困,與廣陵衛旌同年相善,俱以種瓜自給。
會稽焦征羌,《吳錄》日:征羌名矯,嘗為征羌令。
郡之豪族,人客放縱。
骘與旌求食其地,懼為所侵,乃共修刺,奉瓜以獻征羌。
征羌方在内卧,駐之移時。
旌欲委去。
骘止之曰:“本所以來,畏其強也。
而今舍去,欲以為高,祇結怨耳。
”良久,征羌開牖見之。
方隐幾坐帳中,設席緻地,坐骘、旌于牖外。
征羌作食,身享大案,殽膳重沓,以小盤飯與骘、旌,惟菜茹而已。
當時豪民,其無禮敖慢如此。
此已足敗壞風俗矣。
然尚不過無禮而已,甚有躬為剽奪者。
如《漢書·酷吏傳》言:涿郡大姓西高氏、東高氏,自郡吏以下,皆畏避之,莫敢與牾。
賓客放為盜賊,發辄入高氏,吏不敢追,浸浸日多,道路張弓拔刃,然後敢行,其亂如此。
《三國·魏志·司馬芝傳》:芝為管長。
郡主簿劉節,舊族豪俠。
賓客千餘家,出為盜賊,入亂吏治。
頃之,芝差節客王同等為兵。
掾史據白:節家前後未嘗給繇。
若至時藏匿,必為留負。
芝不聽。
與節書:幸時發遣。
兵已集郡,而節藏同等。
因令督郵以軍興詭責縣。
縣掾窮困,乞代同行。
芝乃馳檄濟南,具陳節罪。
大守郝光,素敬信芝,即以節代同行。
青州号芝以郡主簿為兵。
遷廣平令。
今河北廣平縣。
征虜将軍劉勳,貴寵驕豪,又芝故郡将。
賓客子弟在界數犯法。
勳與芝書,不著姓名,而多所屬托。
芝不報其書,一皆如法。
此遇良吏則然,若不肖,則将反與之交結矣。
魏武之定河北也,下令曰:“有國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貧而患不安。
袁氏之治也,使豪強擅恣,親戚兼并,下民貧弱,代出租賦。
衒粥家财,不足應命。
審配宗族,至乃藏匿罪人,為逋逃主。
欲望百姓親附,甲兵強盛,豈可得邪?”《三國志·武帝紀》建安九年《注》引《魏書》。
公孫瓒罪狀紹,謂其割剝富室,收考責錢,《三國志》本傳(注)引《典略》。
蓋非虛辭矣。
無怪鮑宣謂民有七亡,豪強大姓蠶食無厭其一也。
平時之撓法亂政既如此,至戰時,則有如魏文所言“飄揚雲會,萬裡相赴”者。
《典論·自叙》。
《三國志·文帝紀注》引。
田儋及從弟榮,榮弟橫,皆豪桀宗強,能得人。
武臣之死也,客有說張耳、陳餘曰:“兩君羁旅,而欲附趙,難獨立。
立趙後,扶以義,可就功。
”羁旅不敵土著,此王郎之所以能窘光武也。
王脩守高密令,高密孫氏素豪俠,人客數犯法。
民有相劫者,賊入孫氏,吏不能執。
脩将吏民圍之。
孫氏拒守,吏民憚不敢近。
賀齊守剡長。
縣吏斯從,輕俠為奸。
齊欲治之。
主簿谏曰:“從縣大族,山越所附。
今日治之,明日寇至。
”齊聞大怒,便立斬從。
從族黨遂糾合衆千餘人,舉兵攻縣。
袁紹逆公孫瓒于界橋,巨鹿大守李邵及郡冠蓋以瓒兵強,皆欲屬瓒。
紹使董昭領巨鹿。
時郡右姓孫伉等數十人,專為謀主,驚動吏民。
昭即斬之,一郡皇恐。
蓋自擅于一隅之地,反側于兩軍之間者,莫非此曹,根柢槃互,卒不可除,亂勢之難于爬梳,此亦其一因也。
漢世政治,遇強宗巨家亦特嚴。
二千石阿附豪強,為刺史奉诏所察六條之一。
(3)杜延年以故九卿,外出為邊吏,治郡不進,上以玺書讓之。
延年乃選用良吏,捕擊豪強,郡中清靜。
馬援為隴西大守,總大體而已。
諸曹時白外事,援辄曰:“此丞掾之任,何足相煩?若大姓侵小民,黠羌欲旅距,此乃大守事耳。
”然則秦、漢之置守,其視豪強,乃至與外寇等也。
嚴延年為治,務在摧折豪強,扶助貧弱。
貧弱雖陷法,曲文以出之;其豪桀侵小民者,以文内之。
史弼為政,特挫抑強豪。
小民有罪,多所容貸。
看似失平,實亦有所不得已也。
《後書·酷吏傳》雲:“漢承戰國餘烈,多豪猾之民。
故臨民之職,專事威斷。
族滅奸軌,先行後聞。
”漢末名士,待宦官支黨特酷。
後人或疑為過激,而不知當時風氣固如此也。
嚴延年、史弼皆名列《酷吏傳》。
然不列《酷吏傳》而務于摧折豪強者亦多,如趙、尹、韓、張、兩王即是。
豪強與貴勢相結,則其為害彌甚。
《漢書·酷吏傳》言:王溫舒多谄,善事有勢者。
即無勢,視之如奴。
有勢家,雖有奸如山,弗犯。
無勢,雖貴戚必侵辱。
舞文,巧請下戶之猾,以動大豪。
酷吏如此,況庸人乎?周纡征拜洛陽令,下車先問大姓主名。
吏數闾裡豪強以對。
纡厲聲怒曰:“本問貴戚若馬、窦等輩,豈能知此賣菜傭乎?”王暢拜南陽大守。
前後二千石逼懼帝鄉貴戚,多不稱職。
暢深疾之。
下車,奮厲威猛。
其豪黨有釁穢,莫不糾發。
會赦,事得散。
暢追恨之。
更為設法,諸受臧二千萬以上,不自首實者,盡入财物。
若其隐伏,使吏發屋伐樹,堙井夷竈。
豪右大震。
能如是者蓋寡矣。
況漢自宣帝、光武,已不能裁抑貴戚邪?見第五章第十二節,第九章第一節。
第二節 奴客門生部曲 奴婢之原有三:一曰俘略:《史記·項羽本紀》:秦軍降諸侯,諸侯吏卒乘勝,多奴虜使之。
秦吏卒多竊言曰:“今能入關破秦,大善。
即不能,諸侯虜吾屬而東,秦必盡誅吾父母妻子。
”(4)及羽屠鹹陽,收其寶貨婦女而東。
其破田榮,皆阬榮降卒,系虜其老弱婦女。
漢王既滅項羽,諸民略在楚者皆歸之,此戰時所虜也。
栾布為人所略賣,為奴于燕。
孝文窦皇後弟廣國,四五歲時,為人所略賣。
《漢書·景武昭宣元成功臣表》:蒲侯蘇夷吾,鴻嘉三年,坐婢自贖為民,後略以為婢免。
此皆平時恃強為之,實為罪大惡極。
然王莽言當時之弊曰“置奴婢之市,與牛馬同蘭,制于民臣,颛斷其命,奸虐之人,因緣為利,至略賣人妻子”,本傳始建國元年行王田時語。
則其事幾與粥賣同其普遍矣。
二曰罪人:此即所謂官奴婢,然亦可賞賜粥賣。
如武帝賜異母姊脩成君奴婢三百人;後漢東平憲王歸國,特賜奴婢五百人;清河孝王出居邸,賜奴婢三百人;晉武踐阼,以奴婢二人賜王基。
又如漢傅大後使谒者買諸官婢,賤取之,複取執金吾官婢八人,見《漢書·毋将隆傳》。
是也。
官奴婢既可賞賜粥賣,則有罪為奴者,自亦可在私家,故季布匿濮陽周氏,周氏凳鉗布,并與其家僮數十人之魯朱家所賣之也。
三曰粥賣:此本民間因困窮而起。
《漢書·食貨志》雲:“漢興,接秦之敵,諸侯并起,民失作業而大饑馑。
凡米石五千,人相食,死者過半。
高祖乃令民得賣子。
”(5)則買賣人口,本為法令所禁。
然此實所謂“法不能禁,義不能止”者。
賈捐之語,見本傳。
故賈誼謂當時之民,歲惡不入,請爵
《史記·項羽本紀》:東陽少年殺其令,強立陳嬰為長,欲立嬰使為王。
嬰母謂嬰曰:“自我為汝家婦,未嘗聞汝先古之有貴者。
今暴得大名不祥。
不如有所屬,事成猶得封侯,事敗易以亡,非世所指目也。
”嬰乃不敢為王。
謂其軍吏曰:“項氏世世将家,有名于楚,今欲舉大事,将非其人不可。
我倚名族,亡秦必矣。
”于是衆從其言,以兵屬項梁。
此當時中流人士之見解。
《陳涉世家》:涉與吳廣,召令從衆曰:“壯士不死即已,死即舉大名耳。
王侯将相,甯有種乎?”此無賴子之口吻,非通常見地也。
然人心雖尚如是,事勢則已大變。
《廿二史剳記》曰:“漢初諸臣,惟張良出身最貴,韓相之子也。
其次則張蒼,秦禦史;叔孫通,秦待诏博士。
次則蕭何,沛主吏掾;曹參獄掾;任敖獄吏;周苛泗水卒史;傅寬魏騎将;申屠嘉材官。
其餘陳平、王陵、陸賈、郦商、郦食其、夏侯嬰等皆白徒。
樊哙則屠狗者。
周勃則織薄曲、吹箫給喪事者。
灌嬰則販缯者。
婁敬則挽車者。
一時人才,皆出其中,緻身将相,前此所未有也。
”蓋貴族此時,業已不能自振;中流人士,亦或拘文牽義,不能進取;惟下流無賴之人,無所忌憚,無所不敢為,故卒能有所成就;若偶然而實非偶然也。
劉、項成敗,亦以此為大原,說見第三章第四節。
漢世選舉,并不重視門閥。
唐柳芳論氏族,謂漢高祖起徒步,有天下,命官以賢,诏爵以功,先王公卿之冑,才則用不才棄之是也。
見《唐書·柳沖傳》。
然亦不能全免。
《漢書·地理志》雲:“漢興,六郡良家子選給羽林、期門。
”謂隴西、天水、安定、北地、上郡、西河。
《李廣傳》:以良家子從軍擊胡。
《趙充國傳》:以六郡良家子善騎射補羽林。
《甘延壽傳》:少以良家子善騎射為羽林。
(1)如淳曰:“醫、商賈、百工不得與也。
”期門、羽林如此,他要職可知。
漢世權戚,如西京之金、張,《漢書·張湯傳》:安世子孫相繼,自宣、元以來,為侍中、中常侍、諸曹、散騎、列校尉者,凡十餘人。
功臣之世,惟有金氏、張氏,親近寵貴,比于外戚。
東京之鄧氏、《後漢書·鄧禹傳》:鄧氏自中興後,累世寵貴,凡侯者二十九人,公二人,大将軍以下十三人,中二千石十四人,列校二十二人,州牧、郡守四十八人。
其餘侍中、将、大夫、郎、谒者,不可勝數。
東京莫與為比。
耿氏、《後漢書·耿弇傳》:耿氏自中興已後,迄建安之末,大将軍二人,将軍九人,卿十三人,尚公主三人,列侯十九人,中郎将、護羌校尉及刺史、二千石數十百人。
遂與漢興衰雲。
窦氏,《後漢書·窦融傳》:窦氏一公,兩侯,三公主,四二千石,皆相與并時。
自祖及孫,官府邸第,相望京邑。
奴婢以千數。
于親戚、功臣中,莫與為比。
雖貴盛實不為久,然門第之見,則已漸入人心;如楊氏自震至彪,四世為大尉,與袁氏俱為名族,其後擾亂之際,袁紹頗為人心所歸,即其一證。
《三國·魏志·王朗傳注》引《魏略·儒宗傳》雲:“天水舊有姜、閻、任、趙四姓,常推于郡中,而薛夏為單家,不為降屈。
四姓欲共治之。
夏乃遊逸,東詣京師。
後四姓又使囚遙引夏,關移颍川,收捕系獄。
大祖告穎川,使理出之。
召署軍謀掾。
黃初中為秘書丞。
大和後病亡。
敕其子無還天水。
”又《張既傳注》引《魏略》雲:“初,既為郡小吏,功曹徐英,嘗自鞭既三十。
英馮翊著姓。
自見族氏勝既,于鄉裡名行在前,加以前辱既,雖知既貴顯,終不肯求于既。
既雖得志,亦不顧計本原,猶欲與英和。
嘗因醉欲親狎英,英故抗意不納。
”當時大族單門,地位相去之遠,可以概見。
夏侯玄恥與毛曾并坐;賈诩男女嫁娶,不結高門,世稱其善于自守;蓋已漸啟南北朝昏姻不通,起居不相侪偶之習矣。
強宗巨家,在平時實為治化之梗,至亂時,則更有不堪設想者。
(2)《三國·吳志·步骘傳》:骘以世亂,避難江東,單身窮困,與廣陵衛旌同年相善,俱以種瓜自給。
會稽焦征羌,《吳錄》日:征羌名矯,嘗為征羌令。
郡之豪族,人客放縱。
骘與旌求食其地,懼為所侵,乃共修刺,奉瓜以獻征羌。
征羌方在内卧,駐之移時。
旌欲委去。
骘止之曰:“本所以來,畏其強也。
而今舍去,欲以為高,祇結怨耳。
”良久,征羌開牖見之。
方隐幾坐帳中,設席緻地,坐骘、旌于牖外。
征羌作食,身享大案,殽膳重沓,以小盤飯與骘、旌,惟菜茹而已。
當時豪民,其無禮敖慢如此。
此已足敗壞風俗矣。
然尚不過無禮而已,甚有躬為剽奪者。
如《漢書·酷吏傳》言:涿郡大姓西高氏、東高氏,自郡吏以下,皆畏避之,莫敢與牾。
賓客放為盜賊,發辄入高氏,吏不敢追,浸浸日多,道路張弓拔刃,然後敢行,其亂如此。
《三國·魏志·司馬芝傳》:芝為管長。
郡主簿劉節,舊族豪俠。
賓客千餘家,出為盜賊,入亂吏治。
頃之,芝差節客王同等為兵。
掾史據白:節家前後未嘗給繇。
若至時藏匿,必為留負。
芝不聽。
與節書:幸時發遣。
兵已集郡,而節藏同等。
因令督郵以軍興詭責縣。
縣掾窮困,乞代同行。
芝乃馳檄濟南,具陳節罪。
大守郝光,素敬信芝,即以節代同行。
青州号芝以郡主簿為兵。
遷廣平令。
今河北廣平縣。
征虜将軍劉勳,貴寵驕豪,又芝故郡将。
賓客子弟在界數犯法。
勳與芝書,不著姓名,而多所屬托。
芝不報其書,一皆如法。
此遇良吏則然,若不肖,則将反與之交結矣。
魏武之定河北也,下令曰:“有國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貧而患不安。
袁氏之治也,使豪強擅恣,親戚兼并,下民貧弱,代出租賦。
衒粥家财,不足應命。
審配宗族,至乃藏匿罪人,為逋逃主。
欲望百姓親附,甲兵強盛,豈可得邪?”《三國志·武帝紀》建安九年《注》引《魏書》。
公孫瓒罪狀紹,謂其割剝富室,收考責錢,《三國志》本傳(注)引《典略》。
蓋非虛辭矣。
無怪鮑宣謂民有七亡,豪強大姓蠶食無厭其一也。
平時之撓法亂政既如此,至戰時,則有如魏文所言“飄揚雲會,萬裡相赴”者。
《典論·自叙》。
《三國志·文帝紀注》引。
田儋及從弟榮,榮弟橫,皆豪桀宗強,能得人。
武臣之死也,客有說張耳、陳餘曰:“兩君羁旅,而欲附趙,難獨立。
立趙後,扶以義,可就功。
”羁旅不敵土著,此王郎之所以能窘光武也。
王脩守高密令,高密孫氏素豪俠,人客數犯法。
民有相劫者,賊入孫氏,吏不能執。
脩将吏民圍之。
孫氏拒守,吏民憚不敢近。
賀齊守剡長。
縣吏斯從,輕俠為奸。
齊欲治之。
主簿谏曰:“從縣大族,山越所附。
今日治之,明日寇至。
”齊聞大怒,便立斬從。
從族黨遂糾合衆千餘人,舉兵攻縣。
袁紹逆公孫瓒于界橋,巨鹿大守李邵及郡冠蓋以瓒兵強,皆欲屬瓒。
紹使董昭領巨鹿。
時郡右姓孫伉等數十人,專為謀主,驚動吏民。
昭即斬之,一郡皇恐。
蓋自擅于一隅之地,反側于兩軍之間者,莫非此曹,根柢槃互,卒不可除,亂勢之難于爬梳,此亦其一因也。
漢世政治,遇強宗巨家亦特嚴。
二千石阿附豪強,為刺史奉诏所察六條之一。
(3)杜延年以故九卿,外出為邊吏,治郡不進,上以玺書讓之。
延年乃選用良吏,捕擊豪強,郡中清靜。
馬援為隴西大守,總大體而已。
諸曹時白外事,援辄曰:“此丞掾之任,何足相煩?若大姓侵小民,黠羌欲旅距,此乃大守事耳。
”然則秦、漢之置守,其視豪強,乃至與外寇等也。
嚴延年為治,務在摧折豪強,扶助貧弱。
貧弱雖陷法,曲文以出之;其豪桀侵小民者,以文内之。
史弼為政,特挫抑強豪。
小民有罪,多所容貸。
看似失平,實亦有所不得已也。
《後書·酷吏傳》雲:“漢承戰國餘烈,多豪猾之民。
故臨民之職,專事威斷。
族滅奸軌,先行後聞。
”漢末名士,待宦官支黨特酷。
後人或疑為過激,而不知當時風氣固如此也。
嚴延年、史弼皆名列《酷吏傳》。
然不列《酷吏傳》而務于摧折豪強者亦多,如趙、尹、韓、張、兩王即是。
豪強與貴勢相結,則其為害彌甚。
《漢書·酷吏傳》言:王溫舒多谄,善事有勢者。
即無勢,視之如奴。
有勢家,雖有奸如山,弗犯。
無勢,雖貴戚必侵辱。
舞文,巧請下戶之猾,以動大豪。
酷吏如此,況庸人乎?周纡征拜洛陽令,下車先問大姓主名。
吏數闾裡豪強以對。
纡厲聲怒曰:“本問貴戚若馬、窦等輩,豈能知此賣菜傭乎?”王暢拜南陽大守。
前後二千石逼懼帝鄉貴戚,多不稱職。
暢深疾之。
下車,奮厲威猛。
其豪黨有釁穢,莫不糾發。
會赦,事得散。
暢追恨之。
更為設法,諸受臧二千萬以上,不自首實者,盡入财物。
若其隐伏,使吏發屋伐樹,堙井夷竈。
豪右大震。
能如是者蓋寡矣。
況漢自宣帝、光武,已不能裁抑貴戚邪?見第五章第十二節,第九章第一節。
第二節 奴客門生部曲 奴婢之原有三:一曰俘略:《史記·項羽本紀》:秦軍降諸侯,諸侯吏卒乘勝,多奴虜使之。
秦吏卒多竊言曰:“今能入關破秦,大善。
即不能,諸侯虜吾屬而東,秦必盡誅吾父母妻子。
”(4)及羽屠鹹陽,收其寶貨婦女而東。
其破田榮,皆阬榮降卒,系虜其老弱婦女。
漢王既滅項羽,諸民略在楚者皆歸之,此戰時所虜也。
栾布為人所略賣,為奴于燕。
孝文窦皇後弟廣國,四五歲時,為人所略賣。
《漢書·景武昭宣元成功臣表》:蒲侯蘇夷吾,鴻嘉三年,坐婢自贖為民,後略以為婢免。
此皆平時恃強為之,實為罪大惡極。
然王莽言當時之弊曰“置奴婢之市,與牛馬同蘭,制于民臣,颛斷其命,奸虐之人,因緣為利,至略賣人妻子”,本傳始建國元年行王田時語。
則其事幾與粥賣同其普遍矣。
二曰罪人:此即所謂官奴婢,然亦可賞賜粥賣。
如武帝賜異母姊脩成君奴婢三百人;後漢東平憲王歸國,特賜奴婢五百人;清河孝王出居邸,賜奴婢三百人;晉武踐阼,以奴婢二人賜王基。
又如漢傅大後使谒者買諸官婢,賤取之,複取執金吾官婢八人,見《漢書·毋将隆傳》。
是也。
官奴婢既可賞賜粥賣,則有罪為奴者,自亦可在私家,故季布匿濮陽周氏,周氏凳鉗布,并與其家僮數十人之魯朱家所賣之也。
三曰粥賣:此本民間因困窮而起。
《漢書·食貨志》雲:“漢興,接秦之敵,諸侯并起,民失作業而大饑馑。
凡米石五千,人相食,死者過半。
高祖乃令民得賣子。
”(5)則買賣人口,本為法令所禁。
然此實所謂“法不能禁,義不能止”者。
賈捐之語,見本傳。
故賈誼謂當時之民,歲惡不入,請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