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秦漢時社會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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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昏制 宗法昌盛之世,抑壓女子必甚。

    斯時之女子,殆全為家族之奴隸,觀班昭所作《女誡》可知。

    見《後漢書·列女傳》。

    鮑永以妻于母前叱狗,即去之。

    李充家貧,兄弟六人,同食遞衣。

    妻竊謂充曰:“今貧居如此,難以久安。

    妾有私财,願思分異。

    ”充僞酬之曰:“如欲别居,當醞酒具會,請呼鄉裡内外,共議其事。

    ”婦從充,置酒燕客。

    充于坐中前跪白母曰:“此婦人無狀,教充離間母兄,罪合遣斥。

    ”便呵叱其婦,逐令出門。

    婦銜涕而去。

    此雖矯激之行,然當時重視家族,輕視婦女之風,則于此可見矣。

     漢世昏姻,尚頗重本人之意,非如後世專由父母主持者。

    《後漢書·宋弘傳》:光武姊湖陽公主新寡。

    帝與共論朝臣,微觀其意。

    主曰:“宋公威容德器,群臣莫及。

    ”帝曰:“方且圖之。

    ”後弘被引見。

    帝令主坐屏風後,因謂弘曰:“諺言貴易交,富易妻,人情乎?”弘曰:“臣聞貧賤之知不可忘,糟糠之妻不下堂。

    ”帝顧謂主曰:“事不諧矣。

    ”此與《左氏》公孫楚、公孫黑争昏徐吾氏,而徐吾犯使其妹自擇之同。

    見昭公元年。

    可見男女本非不可相悅,特不當親求親許而已。

    此古風之未盡泯者也。

    昏姻所以浸由父母主持者?蓋因家族權力大,其結昏姻,每藉此以圖利,遂置本人之願否于不顧。

    大之如有國有家者之結和親,圖外援,漢時嫁女于匈奴、烏孫,尚沿此習。

    小之則匹夫匹婦利聘币,觊嫁資皆是。

    陳平少時,家貧,及娶富人張負女孫,赍用益饒,遊道日廣。

    卓文君奔司馬相如,卓王孫亦分予僮百人,錢百萬,及其嫁時衣被财物。

    可見當時娶妻,多有利其嫁資者。

    藉嫁女以牟利者,則尤多矣。

    《潛夫論·斷訟篇》雲:“諸一女許數家,雖生十子,更百赦,勿令得蒙一,還私家,則此奸絕矣。

    不則凳其夫妻,徙千裡外劇縣,乃可以毒其心而絕其後。

    ”其深惡之至于如此,可見當時此等風氣之甚。

    又雲:“貞潔寡婦,遭直不仁世叔,無義兄弟,或利其聘币,或貪其财賄,或私其兒子,則迫脅遣嫁,有自缢房中,飲藥車上,絕命喪軀,孤捐童孩者。

    又或後夫多設人客,威力脅載。

    ”此則以劫略而兼賣買矣。

    《後漢書·列女傳》:劉長卿妻,桓鸾之女。

    生一男五歲而長卿卒。

    防遠嫌疑,不肯歸甯。

    兒又夭殁。

    乃豫刑耳以自誓。

    陰瑜之妻,荀爽之女。

    瑜卒,爽強嫁之。

    至于自缢。

    士大夫之家如此,況細民邪?孝景王皇後,嫁為金王孫妻,生一女矣,其母臧兒,奪之入大子宮,則已嫁之女,猶有見奪者。

    昏姻既全由家長主持,不顧本人之意,遂有許昏甚早者。

    《三國·魏志·王脩傳注》引王隐《晉書》雲:同縣管彥,少有才力,未知名。

    裒獨以為當自達,常友愛之。

    男女各始生,共許為昏。

    彥果為西夷校尉。

    裒後更以女嫁人。

    彥弟馥問裒。

    裒曰:“吾薄志畢願,山薮自處。

    姊妹皆遠,吉兇斷絕,以此自誓。

    賢兄子葬父于帝都,此則洛陽之人也,豈吾欲昏之本旨邪?”馥曰:“嫂齊人也,當還臨淄。

    ”裒曰:“安有葬父河南,随妻還齊?用意如此,何昏之有?”遂不昏。

    當時視昏約不甚重,故其弊尚不甚大;後世昏約,一成而不可變,則其弊彌甚矣。

     《漢書·文帝紀》:元年三月,有司請立皇後。

    皇大後曰:立大子母窦氏為皇後。

    何焯曰:“立大子母上,《史記》有諸侯皆同姓五字。

    蓋周之天子,逆後于妫、姜之國。

    今諸侯皆同姓,則不可拘以舊制,必貴姓也。

    然自此,景立王,武立衛,安于立賤矣。

    此等皆漢事與三代始判分處。

    ”案魏氏三世立賤,棧潛抗疏以谏,孫盛著為譏評,見第十二章第四節。

    則時人之于族姓,視之未嘗不重。

    特社會等級究漸平;而徇俗之意,亦或不敵其好色之情,自古相沿之禁忌,遂至日以陵夷耳。

    魏文德郭皇後外親劉斐,與他國為昏。

    後聞之,敕曰:“諸親戚嫁娶,自當與鄉裡門戶匹敵者,不得因勢強與他方人昏也。

    ”蓋鄉裡難得高門,與外方人昏差易,故劉斐于是求之耳。

    此又民間昏娶之扳援門第者也。

     男女交際,尚視後世為廣。

    漢高祖還過沛,置酒沛宮,沛父兄、諸母、故人日樂飲極歡,道故舊為笑樂。

    見《本紀》十二年。

    光武祠舊宅,觀田廬,置酒作樂,宗室諸母因酣悅相與語曰:“文叔少時謹信,與人不款曲,惟直柔耳,今乃能如此。

    ”(1)《本紀》建武十七年。

    可見州闾之會,婦女之與者尚多也。

     離昏再嫁,亦為習見之事。

    外黃富人女,庸奴其夫,亡抵父客,父客即為請決,别嫁張耳。

    朱買臣妻,亦以家貧求去更嫁。

    魏文帝甄後,本袁紹中子熙妻。

    孫權徐夫人,亦初适陸尚。

    權長女魯班,前配周瑜子循,後配全琮。

    少女魯育,前配朱據,後配劉纂。

    帝王之家如此,氓庶可知。

    谷永勸漢成帝益納宜子婦人,毋避嘗字,則帝王亦不諱取再嫁之女。

    王章攻王鳳,謂鳳知其小婦弟張美人,已嘗适人,于禮不宜配禦至尊,托以為宜子,内之後宮。

    且羌、胡尚殺首子,以蕩腸正世,況于天子,而近已出之女也。

    見《漢書·元後傳》。

    此乃有意攻擊,非當時之通論也。

    當時守一不貳者,大率當存亡之際,感激意氣而然,非庸行。

    曹爽從弟文叔早死,妻夏侯文甯女,名令女,居止常依爽。

     (2)及爽被誅,曹氏盡死,令女叔父上書與曹氏絕婚,強迎令女歸。

    文甯使風之。

    令女以刀斷鼻,血流滿床席。

    或謂之日:“人生世間,如輕塵栖弱草耳,何至辛苦乃爾?且夫家夷滅已盡,守此欲誰為哉?”令女曰:“聞仁者不以盛衰改節,義者不以存亡易心。

    曹氏前盛之時,尚欲保終,況今衰亡,何忍棄之?”《三國志·爽傳注》引皇甫谧《列女傳》。

    彼其視衰亡時之不可棄背,尤甚于其盛時也。

    弘農王之見殺,謂妻唐姬曰:“卿王者妃,勢不複為吏民妻,自愛。

    ”亦謂尊卑不敵,非以再嫁為不可,故其歸鄉裡,其父猶欲嫁之也。

    惟貞婦亦稍見重,故漢宣帝神爵四年有賜穎川貞婦帛;平帝元始元年,有複貞婦鄉一人之舉。

    然此自貴其信義,而亦非專責諸女子,故光武善赤眉酋長,本故妻婦無所改易;見《後漢書·劉盆子傳》。

    而馮衍亦自傷有去兩婦之名也。

    《後漢書·衍傳注》引衍《與宣孟書》。

     《周官》媒氏、《管子》合獨之政,嫁娶本由官主,已見《先秦史》第十一章第一節。

    漢世遺意猶有存者。

    淮南王異國中民家有女者,以待遊士而嫁之是也。

    見《漢書·地理志》。

    降逮三國,錄奪婦女,以配将士之事尤多。

    《三國·魏志·杜畿傳注》引《魏略》,言畿初在河東,被書錄寡婦。

    是時他郡,或有已自相配偶,依書皆錄奪,啼哭道路。

    畿但取寡婦,故所送少。

    《明帝紀》青龍三年《注》引《魏略》,言是時錄奪士女,前已嫁為吏民妻者,還以配士。

    既聽以生口自贖,又簡選其有姿色者内之掖庭。

    暴政之亟行,亦舊制之流失也。

    晁錯《論徙民塞下》曰:“人情非有匹敵,不能久安其處。

    ”欲“亡夫若妻者,由縣官買予之”。

    王莽時,民犯鑄錢,伍人相坐,沒入為官奴婢,傳詣鐘官,到者易其夫婦,見第七章第二節。

    此乃其夫婦既經離散,官為擇配,非謂猶相匹偶,而故革易之,亦古者合男女之政也。

    然遂成為暴政,可見今古之異宜矣。

     《漢書·王吉傳》:吉言“世俗嫁娶大早,未知為人父母之道而有子,是以教化不明而民多夭”。

    (3)今觀班昭十四而适曹氏,見其所作《女誡》。

    陸績女郁生十三而适張白,見《三國·吳志·績傳注》。

    吉之言似信。

    然漢惠帝六年,令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猶以其過遲為慮者,蓋亦蕃育人民之意耳。

    然亦可見當時習以十五為始嫁之年矣。

     漢妃妾之制,初沿自秦,後武帝、元帝皆有增置,凡十四等,皆有爵秩。

    後漢惟皇後、貴人。

    貴人金印紫绶,奉不過數十斛。

    又有美人、宮人、采女三等,并無爵秩。

    魏制凡十二等。

    見《漢書·外戚傳》、《後漢書·皇後紀》、《三國·魏志·後妃傳》。

    和、嫔、美、禦之制,乃王莽所僞托。

    見第七章第三節。

    《三國·魏志》:王朗上疏,言《周禮L》六宮内官百二十人,(4)《周官》無此文,蓋其說。

    而諸經常說,鹹以十二為限。

    《蜀志·董允傳》:後主欲采擇以充後宮,允以為古者天子後妃之數,不過十二,今嫔嫱已具,不宜增益,強執不聽。

    可見莽世僞造之說,儒者并不之信也。

    大子有妃,有良娣,有孺子,凡三等;皇孫妻妾無号位,皆稱家人子;亦見《漢書·外戚傳》。

    諸侯王以令置八子,秩比六百石,見《漢書·高五王傳》。

    後漢制,諸王娶小夫人,不得過四十人,見《續漢書·百官志注》引胡廣說。

    以号位論,于古似未甚侈,然其所限人數,則稍褒矣,況其實,尚有不止于此者乎?貢禹言武帝後宮數千;諸侯妻妾或至數百;豪富民畜歌者至數十人;《漢書·史丹傳》言丹後房妻妾數十人是也。

    惟後漢梁節王暢上疏,自言臣暢小妻三十七人,尚未越法令所定。

     漢世貴族,淫亂頗甚。

    趙翼《廿二史剳記·漢諸王荒亂》一條極言之。

    又雲:武帝姊館陶公主寡居,寵董偃十餘年。

    主欲使偃見帝,乃獻長門園地。

    武帝喜,過主家。

    主親引偃出。

    偃奏館陶公主庖人偃昧死拜谒。

    帝大歡樂,呼為主人翁。

    案事見《漢書·東方朔傳》。

    武帝女鄂邑蓋公主寡居。

    昭帝初立,年八歲,主以長姊入禁中供養。

    而主素私通丁外人。

    帝與霍光聞之,不絕主歡,诏外人侍長公主。

    上官桀谄外人,欲援列侯尚主例,為外人求封侯。

    (5)燕王旦亦上書,言陛下幸使丁外人侍公主,宜有爵号。

    《霍光傳》。

    趙氏以帝女私幸之人,天子聞之,不以為怪,親王大臣,且為上書乞封為可異,實則其可異尚有不止于是者。

    漢諸王荒亂,如第四章第六節所述者,或系病狂,不可以常理度。

    若漢武帝衛皇後,乃自帝幸平陽主家時,侍尚衣軒中得幸,可見貴人之淫亂, (6)不擇地而施,而霍光欲上官皇後擅寵有子,緻宮人使令,皆為窮袴,多其帶,又不足言矣。

    班超子始,尚清河孝王女陰城公主。

    主貴驕淫亂,至與嬖人居帷中,而召始入,使伏床下。

    始積怒,拔刃殺主。

    始坐要斬,同産者皆棄市。

    光武女郦邑公主,亦為新陽侯世子陰豐所害。

    豐誅死。

    父母當坐皆自殺。

    《陰識傳》雲:“帝以舅氏故,不極其刑”,蓋謂未如始之要斬,同産皆坐也。

    尚主之禍如此,桓帝欲以公主妻楊喬,而喬不食以死,又何怪邪? 許後姊為淳于長小妻,見第六章第二節。

    窦融女弟亦為王邑小妻,見《後漢書》本傳。

    則漢世雖貴家女,亦不諱為妾媵,(7)民間更無論矣。

    後漢光武建武七年、十三年,有略為下妻及依托人為下妻,欲去者恣聽之,敢拘留者,以賣人法略人法從事之诏。

    (8)見第十四章第二節。

    賈誼言當時之賣僮者,為之繡衣絲履,偏諸緣,内之閑中,此所謂賣;《後漢書·酷吏傳》:黃昌婦歸甯,遇賊被獲,遂流轉入蜀為人妻,則所謂略也。

    是時貴富之家,多娶妻婦,亦非盡為淫欲。

    如後漢周舉對策,言豎宦之人,虛以形勢,威侮良家,娶女閉之,至有白首,殁無配偶;《宦者傳》言四侯之橫,亦雲多娶良人美女,以為姬妾,蓋俗以多妾媵為榮,故如此。

    亦猶之侈仆從之衆多耳。

    古臣妾本同物也。

     周舉咎宦官娶女閉之,至于白首,則當時婢妾,過期原可遣出。

    (9)蓋尚視為婢仆之流,不視為家屬也。

    故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