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秦漢時社會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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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昏制
宗法昌盛之世,抑壓女子必甚。
斯時之女子,殆全為家族之奴隸,觀班昭所作《女誡》可知。
見《後漢書·列女傳》。
鮑永以妻于母前叱狗,即去之。
李充家貧,兄弟六人,同食遞衣。
妻竊謂充曰:“今貧居如此,難以久安。
妾有私财,願思分異。
”充僞酬之曰:“如欲别居,當醞酒具會,請呼鄉裡内外,共議其事。
”婦從充,置酒燕客。
充于坐中前跪白母曰:“此婦人無狀,教充離間母兄,罪合遣斥。
”便呵叱其婦,逐令出門。
婦銜涕而去。
此雖矯激之行,然當時重視家族,輕視婦女之風,則于此可見矣。
漢世昏姻,尚頗重本人之意,非如後世專由父母主持者。
《後漢書·宋弘傳》:光武姊湖陽公主新寡。
帝與共論朝臣,微觀其意。
主曰:“宋公威容德器,群臣莫及。
”帝曰:“方且圖之。
”後弘被引見。
帝令主坐屏風後,因謂弘曰:“諺言貴易交,富易妻,人情乎?”弘曰:“臣聞貧賤之知不可忘,糟糠之妻不下堂。
”帝顧謂主曰:“事不諧矣。
”此與《左氏》公孫楚、公孫黑争昏徐吾氏,而徐吾犯使其妹自擇之同。
見昭公元年。
可見男女本非不可相悅,特不當親求親許而已。
此古風之未盡泯者也。
昏姻所以浸由父母主持者?蓋因家族權力大,其結昏姻,每藉此以圖利,遂置本人之願否于不顧。
大之如有國有家者之結和親,圖外援,漢時嫁女于匈奴、烏孫,尚沿此習。
小之則匹夫匹婦利聘币,觊嫁資皆是。
陳平少時,家貧,及娶富人張負女孫,赍用益饒,遊道日廣。
卓文君奔司馬相如,卓王孫亦分予僮百人,錢百萬,及其嫁時衣被财物。
可見當時娶妻,多有利其嫁資者。
藉嫁女以牟利者,則尤多矣。
《潛夫論·斷訟篇》雲:“諸一女許數家,雖生十子,更百赦,勿令得蒙一,還私家,則此奸絕矣。
不則凳其夫妻,徙千裡外劇縣,乃可以毒其心而絕其後。
”其深惡之至于如此,可見當時此等風氣之甚。
又雲:“貞潔寡婦,遭直不仁世叔,無義兄弟,或利其聘币,或貪其财賄,或私其兒子,則迫脅遣嫁,有自缢房中,飲藥車上,絕命喪軀,孤捐童孩者。
又或後夫多設人客,威力脅載。
”此則以劫略而兼賣買矣。
《後漢書·列女傳》:劉長卿妻,桓鸾之女。
生一男五歲而長卿卒。
防遠嫌疑,不肯歸甯。
兒又夭殁。
乃豫刑耳以自誓。
陰瑜之妻,荀爽之女。
瑜卒,爽強嫁之。
至于自缢。
士大夫之家如此,況細民邪?孝景王皇後,嫁為金王孫妻,生一女矣,其母臧兒,奪之入大子宮,則已嫁之女,猶有見奪者。
昏姻既全由家長主持,不顧本人之意,遂有許昏甚早者。
《三國·魏志·王脩傳注》引王隐《晉書》雲:同縣管彥,少有才力,未知名。
裒獨以為當自達,常友愛之。
男女各始生,共許為昏。
彥果為西夷校尉。
裒後更以女嫁人。
彥弟馥問裒。
裒曰:“吾薄志畢願,山薮自處。
姊妹皆遠,吉兇斷絕,以此自誓。
賢兄子葬父于帝都,此則洛陽之人也,豈吾欲昏之本旨邪?”馥曰:“嫂齊人也,當還臨淄。
”裒曰:“安有葬父河南,随妻還齊?用意如此,何昏之有?”遂不昏。
當時視昏約不甚重,故其弊尚不甚大;後世昏約,一成而不可變,則其弊彌甚矣。
《漢書·文帝紀》:元年三月,有司請立皇後。
皇大後曰:立大子母窦氏為皇後。
何焯曰:“立大子母上,《史記》有諸侯皆同姓五字。
蓋周之天子,逆後于妫、姜之國。
今諸侯皆同姓,則不可拘以舊制,必貴姓也。
然自此,景立王,武立衛,安于立賤矣。
此等皆漢事與三代始判分處。
”案魏氏三世立賤,棧潛抗疏以谏,孫盛著為譏評,見第十二章第四節。
則時人之于族姓,視之未嘗不重。
特社會等級究漸平;而徇俗之意,亦或不敵其好色之情,自古相沿之禁忌,遂至日以陵夷耳。
魏文德郭皇後外親劉斐,與他國為昏。
後聞之,敕曰:“諸親戚嫁娶,自當與鄉裡門戶匹敵者,不得因勢強與他方人昏也。
”蓋鄉裡難得高門,與外方人昏差易,故劉斐于是求之耳。
此又民間昏娶之扳援門第者也。
男女交際,尚視後世為廣。
漢高祖還過沛,置酒沛宮,沛父兄、諸母、故人日樂飲極歡,道故舊為笑樂。
見《本紀》十二年。
光武祠舊宅,觀田廬,置酒作樂,宗室諸母因酣悅相與語曰:“文叔少時謹信,與人不款曲,惟直柔耳,今乃能如此。
”(1)《本紀》建武十七年。
可見州闾之會,婦女之與者尚多也。
離昏再嫁,亦為習見之事。
外黃富人女,庸奴其夫,亡抵父客,父客即為請決,别嫁張耳。
朱買臣妻,亦以家貧求去更嫁。
魏文帝甄後,本袁紹中子熙妻。
孫權徐夫人,亦初适陸尚。
權長女魯班,前配周瑜子循,後配全琮。
少女魯育,前配朱據,後配劉纂。
帝王之家如此,氓庶可知。
谷永勸漢成帝益納宜子婦人,毋避嘗字,則帝王亦不諱取再嫁之女。
王章攻王鳳,謂鳳知其小婦弟張美人,已嘗适人,于禮不宜配禦至尊,托以為宜子,内之後宮。
且羌、胡尚殺首子,以蕩腸正世,況于天子,而近已出之女也。
見《漢書·元後傳》。
此乃有意攻擊,非當時之通論也。
當時守一不貳者,大率當存亡之際,感激意氣而然,非庸行。
曹爽從弟文叔早死,妻夏侯文甯女,名令女,居止常依爽。
(2)及爽被誅,曹氏盡死,令女叔父上書與曹氏絕婚,強迎令女歸。
文甯使風之。
令女以刀斷鼻,血流滿床席。
或謂之日:“人生世間,如輕塵栖弱草耳,何至辛苦乃爾?且夫家夷滅已盡,守此欲誰為哉?”令女曰:“聞仁者不以盛衰改節,義者不以存亡易心。
曹氏前盛之時,尚欲保終,況今衰亡,何忍棄之?”《三國志·爽傳注》引皇甫谧《列女傳》。
彼其視衰亡時之不可棄背,尤甚于其盛時也。
弘農王之見殺,謂妻唐姬曰:“卿王者妃,勢不複為吏民妻,自愛。
”亦謂尊卑不敵,非以再嫁為不可,故其歸鄉裡,其父猶欲嫁之也。
惟貞婦亦稍見重,故漢宣帝神爵四年有賜穎川貞婦帛;平帝元始元年,有複貞婦鄉一人之舉。
然此自貴其信義,而亦非專責諸女子,故光武善赤眉酋長,本故妻婦無所改易;見《後漢書·劉盆子傳》。
而馮衍亦自傷有去兩婦之名也。
《後漢書·衍傳注》引衍《與宣孟書》。
《周官》媒氏、《管子》合獨之政,嫁娶本由官主,已見《先秦史》第十一章第一節。
漢世遺意猶有存者。
淮南王異國中民家有女者,以待遊士而嫁之是也。
見《漢書·地理志》。
降逮三國,錄奪婦女,以配将士之事尤多。
《三國·魏志·杜畿傳注》引《魏略》,言畿初在河東,被書錄寡婦。
是時他郡,或有已自相配偶,依書皆錄奪,啼哭道路。
畿但取寡婦,故所送少。
《明帝紀》青龍三年《注》引《魏略》,言是時錄奪士女,前已嫁為吏民妻者,還以配士。
既聽以生口自贖,又簡選其有姿色者内之掖庭。
暴政之亟行,亦舊制之流失也。
晁錯《論徙民塞下》曰:“人情非有匹敵,不能久安其處。
”欲“亡夫若妻者,由縣官買予之”。
王莽時,民犯鑄錢,伍人相坐,沒入為官奴婢,傳詣鐘官,到者易其夫婦,見第七章第二節。
此乃其夫婦既經離散,官為擇配,非謂猶相匹偶,而故革易之,亦古者合男女之政也。
然遂成為暴政,可見今古之異宜矣。
《漢書·王吉傳》:吉言“世俗嫁娶大早,未知為人父母之道而有子,是以教化不明而民多夭”。
(3)今觀班昭十四而适曹氏,見其所作《女誡》。
陸績女郁生十三而适張白,見《三國·吳志·績傳注》。
吉之言似信。
然漢惠帝六年,令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猶以其過遲為慮者,蓋亦蕃育人民之意耳。
然亦可見當時習以十五為始嫁之年矣。
漢妃妾之制,初沿自秦,後武帝、元帝皆有增置,凡十四等,皆有爵秩。
後漢惟皇後、貴人。
貴人金印紫绶,奉不過數十斛。
又有美人、宮人、采女三等,并無爵秩。
魏制凡十二等。
見《漢書·外戚傳》、《後漢書·皇後紀》、《三國·魏志·後妃傳》。
和、嫔、美、禦之制,乃王莽所僞托。
見第七章第三節。
《三國·魏志》:王朗上疏,言《周禮L》六宮内官百二十人,(4)《周官》無此文,蓋其說。
而諸經常說,鹹以十二為限。
《蜀志·董允傳》:後主欲采擇以充後宮,允以為古者天子後妃之數,不過十二,今嫔嫱已具,不宜增益,強執不聽。
可見莽世僞造之說,儒者并不之信也。
大子有妃,有良娣,有孺子,凡三等;皇孫妻妾無号位,皆稱家人子;亦見《漢書·外戚傳》。
諸侯王以令置八子,秩比六百石,見《漢書·高五王傳》。
後漢制,諸王娶小夫人,不得過四十人,見《續漢書·百官志注》引胡廣說。
以号位論,于古似未甚侈,然其所限人數,則稍褒矣,況其實,尚有不止于此者乎?貢禹言武帝後宮數千;諸侯妻妾或至數百;豪富民畜歌者至數十人;《漢書·史丹傳》言丹後房妻妾數十人是也。
惟後漢梁節王暢上疏,自言臣暢小妻三十七人,尚未越法令所定。
漢世貴族,淫亂頗甚。
趙翼《廿二史剳記·漢諸王荒亂》一條極言之。
又雲:武帝姊館陶公主寡居,寵董偃十餘年。
主欲使偃見帝,乃獻長門園地。
武帝喜,過主家。
主親引偃出。
偃奏館陶公主庖人偃昧死拜谒。
帝大歡樂,呼為主人翁。
案事見《漢書·東方朔傳》。
武帝女鄂邑蓋公主寡居。
昭帝初立,年八歲,主以長姊入禁中供養。
而主素私通丁外人。
帝與霍光聞之,不絕主歡,诏外人侍長公主。
上官桀谄外人,欲援列侯尚主例,為外人求封侯。
(5)燕王旦亦上書,言陛下幸使丁外人侍公主,宜有爵号。
《霍光傳》。
趙氏以帝女私幸之人,天子聞之,不以為怪,親王大臣,且為上書乞封為可異,實則其可異尚有不止于是者。
漢諸王荒亂,如第四章第六節所述者,或系病狂,不可以常理度。
若漢武帝衛皇後,乃自帝幸平陽主家時,侍尚衣軒中得幸,可見貴人之淫亂, (6)不擇地而施,而霍光欲上官皇後擅寵有子,緻宮人使令,皆為窮袴,多其帶,又不足言矣。
班超子始,尚清河孝王女陰城公主。
主貴驕淫亂,至與嬖人居帷中,而召始入,使伏床下。
始積怒,拔刃殺主。
始坐要斬,同産者皆棄市。
光武女郦邑公主,亦為新陽侯世子陰豐所害。
豐誅死。
父母當坐皆自殺。
《陰識傳》雲:“帝以舅氏故,不極其刑”,蓋謂未如始之要斬,同産皆坐也。
尚主之禍如此,桓帝欲以公主妻楊喬,而喬不食以死,又何怪邪? 許後姊為淳于長小妻,見第六章第二節。
窦融女弟亦為王邑小妻,見《後漢書》本傳。
則漢世雖貴家女,亦不諱為妾媵,(7)民間更無論矣。
後漢光武建武七年、十三年,有略為下妻及依托人為下妻,欲去者恣聽之,敢拘留者,以賣人法略人法從事之诏。
(8)見第十四章第二節。
賈誼言當時之賣僮者,為之繡衣絲履,偏諸緣,内之閑中,此所謂賣;《後漢書·酷吏傳》:黃昌婦歸甯,遇賊被獲,遂流轉入蜀為人妻,則所謂略也。
是時貴富之家,多娶妻婦,亦非盡為淫欲。
如後漢周舉對策,言豎宦之人,虛以形勢,威侮良家,娶女閉之,至有白首,殁無配偶;《宦者傳》言四侯之橫,亦雲多娶良人美女,以為姬妾,蓋俗以多妾媵為榮,故如此。
亦猶之侈仆從之衆多耳。
古臣妾本同物也。
周舉咎宦官娶女閉之,至于白首,則當時婢妾,過期原可遣出。
(9)蓋尚視為婢仆之流,不視為家屬也。
故宮
斯時之女子,殆全為家族之奴隸,觀班昭所作《女誡》可知。
見《後漢書·列女傳》。
鮑永以妻于母前叱狗,即去之。
李充家貧,兄弟六人,同食遞衣。
妻竊謂充曰:“今貧居如此,難以久安。
妾有私财,願思分異。
”充僞酬之曰:“如欲别居,當醞酒具會,請呼鄉裡内外,共議其事。
”婦從充,置酒燕客。
充于坐中前跪白母曰:“此婦人無狀,教充離間母兄,罪合遣斥。
”便呵叱其婦,逐令出門。
婦銜涕而去。
此雖矯激之行,然當時重視家族,輕視婦女之風,則于此可見矣。
漢世昏姻,尚頗重本人之意,非如後世專由父母主持者。
《後漢書·宋弘傳》:光武姊湖陽公主新寡。
帝與共論朝臣,微觀其意。
主曰:“宋公威容德器,群臣莫及。
”帝曰:“方且圖之。
”後弘被引見。
帝令主坐屏風後,因謂弘曰:“諺言貴易交,富易妻,人情乎?”弘曰:“臣聞貧賤之知不可忘,糟糠之妻不下堂。
”帝顧謂主曰:“事不諧矣。
”此與《左氏》公孫楚、公孫黑争昏徐吾氏,而徐吾犯使其妹自擇之同。
見昭公元年。
可見男女本非不可相悅,特不當親求親許而已。
此古風之未盡泯者也。
昏姻所以浸由父母主持者?蓋因家族權力大,其結昏姻,每藉此以圖利,遂置本人之願否于不顧。
大之如有國有家者之結和親,圖外援,漢時嫁女于匈奴、烏孫,尚沿此習。
小之則匹夫匹婦利聘币,觊嫁資皆是。
陳平少時,家貧,及娶富人張負女孫,赍用益饒,遊道日廣。
卓文君奔司馬相如,卓王孫亦分予僮百人,錢百萬,及其嫁時衣被财物。
可見當時娶妻,多有利其嫁資者。
藉嫁女以牟利者,則尤多矣。
《潛夫論·斷訟篇》雲:“諸一女許數家,雖生十子,更百赦,勿令得蒙一,還私家,則此奸絕矣。
不則凳其夫妻,徙千裡外劇縣,乃可以毒其心而絕其後。
”其深惡之至于如此,可見當時此等風氣之甚。
又雲:“貞潔寡婦,遭直不仁世叔,無義兄弟,或利其聘币,或貪其财賄,或私其兒子,則迫脅遣嫁,有自缢房中,飲藥車上,絕命喪軀,孤捐童孩者。
又或後夫多設人客,威力脅載。
”此則以劫略而兼賣買矣。
《後漢書·列女傳》:劉長卿妻,桓鸾之女。
生一男五歲而長卿卒。
防遠嫌疑,不肯歸甯。
兒又夭殁。
乃豫刑耳以自誓。
陰瑜之妻,荀爽之女。
瑜卒,爽強嫁之。
至于自缢。
士大夫之家如此,況細民邪?孝景王皇後,嫁為金王孫妻,生一女矣,其母臧兒,奪之入大子宮,則已嫁之女,猶有見奪者。
昏姻既全由家長主持,不顧本人之意,遂有許昏甚早者。
《三國·魏志·王脩傳注》引王隐《晉書》雲:同縣管彥,少有才力,未知名。
裒獨以為當自達,常友愛之。
男女各始生,共許為昏。
彥果為西夷校尉。
裒後更以女嫁人。
彥弟馥問裒。
裒曰:“吾薄志畢願,山薮自處。
姊妹皆遠,吉兇斷絕,以此自誓。
賢兄子葬父于帝都,此則洛陽之人也,豈吾欲昏之本旨邪?”馥曰:“嫂齊人也,當還臨淄。
”裒曰:“安有葬父河南,随妻還齊?用意如此,何昏之有?”遂不昏。
當時視昏約不甚重,故其弊尚不甚大;後世昏約,一成而不可變,則其弊彌甚矣。
《漢書·文帝紀》:元年三月,有司請立皇後。
皇大後曰:立大子母窦氏為皇後。
何焯曰:“立大子母上,《史記》有諸侯皆同姓五字。
蓋周之天子,逆後于妫、姜之國。
今諸侯皆同姓,則不可拘以舊制,必貴姓也。
然自此,景立王,武立衛,安于立賤矣。
此等皆漢事與三代始判分處。
”案魏氏三世立賤,棧潛抗疏以谏,孫盛著為譏評,見第十二章第四節。
則時人之于族姓,視之未嘗不重。
特社會等級究漸平;而徇俗之意,亦或不敵其好色之情,自古相沿之禁忌,遂至日以陵夷耳。
魏文德郭皇後外親劉斐,與他國為昏。
後聞之,敕曰:“諸親戚嫁娶,自當與鄉裡門戶匹敵者,不得因勢強與他方人昏也。
”蓋鄉裡難得高門,與外方人昏差易,故劉斐于是求之耳。
此又民間昏娶之扳援門第者也。
男女交際,尚視後世為廣。
漢高祖還過沛,置酒沛宮,沛父兄、諸母、故人日樂飲極歡,道故舊為笑樂。
見《本紀》十二年。
光武祠舊宅,觀田廬,置酒作樂,宗室諸母因酣悅相與語曰:“文叔少時謹信,與人不款曲,惟直柔耳,今乃能如此。
”(1)《本紀》建武十七年。
可見州闾之會,婦女之與者尚多也。
離昏再嫁,亦為習見之事。
外黃富人女,庸奴其夫,亡抵父客,父客即為請決,别嫁張耳。
朱買臣妻,亦以家貧求去更嫁。
魏文帝甄後,本袁紹中子熙妻。
孫權徐夫人,亦初适陸尚。
權長女魯班,前配周瑜子循,後配全琮。
少女魯育,前配朱據,後配劉纂。
帝王之家如此,氓庶可知。
谷永勸漢成帝益納宜子婦人,毋避嘗字,則帝王亦不諱取再嫁之女。
王章攻王鳳,謂鳳知其小婦弟張美人,已嘗适人,于禮不宜配禦至尊,托以為宜子,内之後宮。
且羌、胡尚殺首子,以蕩腸正世,況于天子,而近已出之女也。
見《漢書·元後傳》。
此乃有意攻擊,非當時之通論也。
當時守一不貳者,大率當存亡之際,感激意氣而然,非庸行。
曹爽從弟文叔早死,妻夏侯文甯女,名令女,居止常依爽。
(2)及爽被誅,曹氏盡死,令女叔父上書與曹氏絕婚,強迎令女歸。
文甯使風之。
令女以刀斷鼻,血流滿床席。
或謂之日:“人生世間,如輕塵栖弱草耳,何至辛苦乃爾?且夫家夷滅已盡,守此欲誰為哉?”令女曰:“聞仁者不以盛衰改節,義者不以存亡易心。
曹氏前盛之時,尚欲保終,況今衰亡,何忍棄之?”《三國志·爽傳注》引皇甫谧《列女傳》。
彼其視衰亡時之不可棄背,尤甚于其盛時也。
弘農王之見殺,謂妻唐姬曰:“卿王者妃,勢不複為吏民妻,自愛。
”亦謂尊卑不敵,非以再嫁為不可,故其歸鄉裡,其父猶欲嫁之也。
惟貞婦亦稍見重,故漢宣帝神爵四年有賜穎川貞婦帛;平帝元始元年,有複貞婦鄉一人之舉。
然此自貴其信義,而亦非專責諸女子,故光武善赤眉酋長,本故妻婦無所改易;見《後漢書·劉盆子傳》。
而馮衍亦自傷有去兩婦之名也。
《後漢書·衍傳注》引衍《與宣孟書》。
《周官》媒氏、《管子》合獨之政,嫁娶本由官主,已見《先秦史》第十一章第一節。
漢世遺意猶有存者。
淮南王異國中民家有女者,以待遊士而嫁之是也。
見《漢書·地理志》。
降逮三國,錄奪婦女,以配将士之事尤多。
《三國·魏志·杜畿傳注》引《魏略》,言畿初在河東,被書錄寡婦。
是時他郡,或有已自相配偶,依書皆錄奪,啼哭道路。
畿但取寡婦,故所送少。
《明帝紀》青龍三年《注》引《魏略》,言是時錄奪士女,前已嫁為吏民妻者,還以配士。
既聽以生口自贖,又簡選其有姿色者内之掖庭。
暴政之亟行,亦舊制之流失也。
晁錯《論徙民塞下》曰:“人情非有匹敵,不能久安其處。
”欲“亡夫若妻者,由縣官買予之”。
王莽時,民犯鑄錢,伍人相坐,沒入為官奴婢,傳詣鐘官,到者易其夫婦,見第七章第二節。
此乃其夫婦既經離散,官為擇配,非謂猶相匹偶,而故革易之,亦古者合男女之政也。
然遂成為暴政,可見今古之異宜矣。
《漢書·王吉傳》:吉言“世俗嫁娶大早,未知為人父母之道而有子,是以教化不明而民多夭”。
(3)今觀班昭十四而适曹氏,見其所作《女誡》。
陸績女郁生十三而适張白,見《三國·吳志·績傳注》。
吉之言似信。
然漢惠帝六年,令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猶以其過遲為慮者,蓋亦蕃育人民之意耳。
然亦可見當時習以十五為始嫁之年矣。
漢妃妾之制,初沿自秦,後武帝、元帝皆有增置,凡十四等,皆有爵秩。
後漢惟皇後、貴人。
貴人金印紫绶,奉不過數十斛。
又有美人、宮人、采女三等,并無爵秩。
魏制凡十二等。
見《漢書·外戚傳》、《後漢書·皇後紀》、《三國·魏志·後妃傳》。
和、嫔、美、禦之制,乃王莽所僞托。
見第七章第三節。
《三國·魏志》:王朗上疏,言《周禮L》六宮内官百二十人,(4)《周官》無此文,蓋其說。
而諸經常說,鹹以十二為限。
《蜀志·董允傳》:後主欲采擇以充後宮,允以為古者天子後妃之數,不過十二,今嫔嫱已具,不宜增益,強執不聽。
可見莽世僞造之說,儒者并不之信也。
大子有妃,有良娣,有孺子,凡三等;皇孫妻妾無号位,皆稱家人子;亦見《漢書·外戚傳》。
諸侯王以令置八子,秩比六百石,見《漢書·高五王傳》。
後漢制,諸王娶小夫人,不得過四十人,見《續漢書·百官志注》引胡廣說。
以号位論,于古似未甚侈,然其所限人數,則稍褒矣,況其實,尚有不止于此者乎?貢禹言武帝後宮數千;諸侯妻妾或至數百;豪富民畜歌者至數十人;《漢書·史丹傳》言丹後房妻妾數十人是也。
惟後漢梁節王暢上疏,自言臣暢小妻三十七人,尚未越法令所定。
漢世貴族,淫亂頗甚。
趙翼《廿二史剳記·漢諸王荒亂》一條極言之。
又雲:武帝姊館陶公主寡居,寵董偃十餘年。
主欲使偃見帝,乃獻長門園地。
武帝喜,過主家。
主親引偃出。
偃奏館陶公主庖人偃昧死拜谒。
帝大歡樂,呼為主人翁。
案事見《漢書·東方朔傳》。
武帝女鄂邑蓋公主寡居。
昭帝初立,年八歲,主以長姊入禁中供養。
而主素私通丁外人。
帝與霍光聞之,不絕主歡,诏外人侍長公主。
上官桀谄外人,欲援列侯尚主例,為外人求封侯。
(5)燕王旦亦上書,言陛下幸使丁外人侍公主,宜有爵号。
《霍光傳》。
趙氏以帝女私幸之人,天子聞之,不以為怪,親王大臣,且為上書乞封為可異,實則其可異尚有不止于是者。
漢諸王荒亂,如第四章第六節所述者,或系病狂,不可以常理度。
若漢武帝衛皇後,乃自帝幸平陽主家時,侍尚衣軒中得幸,可見貴人之淫亂, (6)不擇地而施,而霍光欲上官皇後擅寵有子,緻宮人使令,皆為窮袴,多其帶,又不足言矣。
班超子始,尚清河孝王女陰城公主。
主貴驕淫亂,至與嬖人居帷中,而召始入,使伏床下。
始積怒,拔刃殺主。
始坐要斬,同産者皆棄市。
光武女郦邑公主,亦為新陽侯世子陰豐所害。
豐誅死。
父母當坐皆自殺。
《陰識傳》雲:“帝以舅氏故,不極其刑”,蓋謂未如始之要斬,同産皆坐也。
尚主之禍如此,桓帝欲以公主妻楊喬,而喬不食以死,又何怪邪? 許後姊為淳于長小妻,見第六章第二節。
窦融女弟亦為王邑小妻,見《後漢書》本傳。
則漢世雖貴家女,亦不諱為妾媵,(7)民間更無論矣。
後漢光武建武七年、十三年,有略為下妻及依托人為下妻,欲去者恣聽之,敢拘留者,以賣人法略人法從事之诏。
(8)見第十四章第二節。
賈誼言當時之賣僮者,為之繡衣絲履,偏諸緣,内之閑中,此所謂賣;《後漢書·酷吏傳》:黃昌婦歸甯,遇賊被獲,遂流轉入蜀為人妻,則所謂略也。
是時貴富之家,多娶妻婦,亦非盡為淫欲。
如後漢周舉對策,言豎宦之人,虛以形勢,威侮良家,娶女閉之,至有白首,殁無配偶;《宦者傳》言四侯之橫,亦雲多娶良人美女,以為姬妾,蓋俗以多妾媵為榮,故如此。
亦猶之侈仆從之衆多耳。
古臣妾本同物也。
周舉咎宦官娶女閉之,至于白首,則當時婢妾,過期原可遣出。
(9)蓋尚視為婢仆之流,不視為家屬也。
故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