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秦漢時社會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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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亦多遣出。

    文帝十二年,出孝惠後宮美人令得嫁。

    及崩,遺诏歸夫人以下至少使。

    景帝崩,亦出宮人歸其家。

    複終身。

    成帝永始四年,出杜陵未嘗禦者歸家。

    哀帝綏和二年,掖庭宮人年三十以下出嫁之。

    平帝崩,則行之以遺诏。

    出媵妾皆歸家得嫁,如孝文時故事。

    惟霍光厚葬武帝,且以後宮女置于園陵,為宦官宮妾之孝耳。

    參看第五章第十二節。

    魏文帝疾笃,即遣後宮淑媛、昭儀以下歸其家,尤非漢諸帝所及。

    有學問者,舉措究與恒人不同也。

    張敞奏言“昌邑哀王歌舞者張脩等十人無子,又非姬,但良人,無官名,王薨當罷歸,大傅豹等擅留以為哀王園中人,所不當得為,請罷歸”。

    則漢世貴人姬妾,當罷與否,視乎其位,著于法令。

    然漢之美人,魏之淑媛、昭儀,固亦皆有位号者也。

    則此等法令,亦應改正矣。

     适庶之别頗嚴。

    (10)觀《漢書·外戚恩澤侯表》:孔鄉侯傅晏,元壽二年,坐亂妻妾位免,徙合浦可知。

    王符無外家,為鄉人所賤。

    公孫瓒家世二千石,以母賤為郡小吏。

    漢景帝子常山憲王舜,有不愛姬,生長男稅,雅不以為子數,不分與财物。

    大子代立,又不收恤稅。

    鄭季與衛媪通而生衛青,青少時歸其父,父使牧羊,民母之子,皆奴畜之,不以為兄弟數。

    則适庶出之子,貴賤亦相去頗遠。

     貢禹言豪富吏民,畜歌者至數十,此即所謂倡伎也。

    張禹身居大第,後堂理絲竹管弦。

    其弟子戴崇,每候禹,常責師:宜置酒設樂,與弟子相娛。

    禹将崇入後堂飲食。

    婦女相對,優人管弦铿锵,極樂,昏夜乃罷。

    馬融常坐高堂,施绛紗帳,前授生徒,後列女樂。

    則漢世士大夫之家,尚多有伎樂。

    (11)《史記·貨殖列傳》言:中山女子,鼓鳴瑟,跕屣,遊媚貴富,入後宮,遍諸侯。

    又雲“趙女、鄭姬,設形容,楔鳴琴,揄長袂,蹑利屣,目挑心招,出不遠千裡,不擇老少者,奔富厚也”,即指此等人言之也。

    此等人尚未必能自粥其伎,大抵有為之主者。

    《漢書·外戚傳》:宣帝求得外祖母王妪。

    令大中大夫與丞相、禦史屬雜考問。

    妪言名妄人,家本涿郡蠡吾平鄉。

    漢蠡吾,今河北博野縣。

    年十四,嫁為同鄉王更得妻。

    更得死,嫁為廣望王乃始婦。

    廣望,漢縣,今河北清苑縣西南。

    産子男無故、武,女翁須。

    翁須年八九歲時,寄居廣望節侯子劉仲卿宅。

    仲卿謂乃始曰:“予我翁須,自養長之。

    ”媪為翁須作缣單衣送仲卿家。

    仲卿教翁須歌舞。

    往來,歸取冬夏衣。

    居四五歲,翁須來,言“邯鄲賈長兒求歌舞者,仲卿欲以我與之”。

    媪即與翁須逃走之平鄉。

    仲卿載乃始共求媪。

    媪皇急,将翁須歸。

    曰:“兒居君家,非受一錢也,奈何欲予他人?”仲卿詐曰:“不也。

    ”後數日,翁須乘長兒車馬過門,呼曰:“我果見行,當之柳宿。

    ”蘇林曰:聚邑名也。

    在中山盧奴東北三十裡。

    漢盧奴,今河北定縣。

    媪與乃始之柳宿,見翁須,相對涕泣。

    謂曰:“我欲為汝自言。

    ”翁須曰:“母置之。

    何家不可以居?自言無益也。

    ”媪與乃始還求錢用,随逐至中山盧奴。

    見翁須與歌舞等比五人同處。

    媪與翁須共宿。

    明日,乃始留視翁須,媪還求錢,欲随至邯鄲。

    媪歸粜買,未具,乃始來歸,曰:“翁須已去,我無錢用随也。

    ”因絕。

    至今不聞其問。

    賈長兒妻貞及從者師遂辭:往二十歲,大子舍人侯明從長安來求歌舞者,請翁須等五人,長兒使遂送至長安,皆入大子家。

    此即宣帝母被诳粥之始末也。

    廣望節侯者,景帝子中山靖王之子。

    其子之所為如是,可見漢時此等事之盛也。

    《三國志·楊阜傳》言曹洪禦馬超還,置酒大會,令女倡著羅縠之衣蹋鼓,則軍中亦有伎樂。

     第二節 族制 古代士大夫,親族之聚居者較多,農民則五口八口之家而已,已見《先秦史》第十一章第二節。

    此種情形,秦、漢之世猶然。

    漢高祖謂諸功臣:“諸君獨以身從我,多者三兩人,蕭何舉宗數十人皆随我。

    ”董崇說寇恂曰:“君所将皆宗族昆弟。

    ”伯升之起也,陰識率子弟、宗族、賓客千餘人往詣。

    孫堅舉事,其季弟靜,糾合鄉曲及宗室五六百人,以為保障,衆鹹附焉。

    沮授知袁紹将敗,會其宗族,散資财以與之。

    孟代讒審配曰:族大兵強。

    則當時居軍中者,多有宗族相随。

    避亂者亦然。

    韓融将宗親千餘家避亂密西山中。

    見《後漢書·荀或傳》。

    密,漢縣,在今河南密縣東南。

    荀或将宗族從韓馥。

    高柔從兄幹在河北呼柔,柔舉宗從之。

    董和率宗族西遷。

    田疇歸魏大祖,盡将其家屬及宗人三百餘家居邺,則其隐徐無時,亦必與宗人俱可知也。

    蓋時去封建之世近,各地方皆有強宗巨家。

    疇與管甯、邴原、王烈等,能為流人之主,為之立紀綱,平诤訟,興教化者以此,以其素為民所歸仰也。

    參看第四節。

    然此特舊制之惰力,以事勢論,則仍趨于分。

    (12)故賈誼言秦人家富子壯則出分。

    《漢書·地理志》,亦雲河内好生分,颍川好分異。

    當時論者,多以是為俗之薄。

    于同居者則稱道之。

    如《後漢書·魏霸傳》,稱其少喪親,兄弟同居,州裡慕其雍和。

    《崔骃傳》雲:子瑗,兄弟同居數十年,鄉裡化之。

    《蔡邕傳》雲:與叔父從弟同居,三世不分财,鄉黨高其義是也。

    夫僅三世同居,兄弟同居,而亦為人所稱道,則分異之風之甚可知矣。

    《漢書·酷吏傳》言濟南氏,宗人三百餘家,豪猾,二千石莫能制。

    孫嵩之藏趙岐也,曰:“我北海孫賓石,阖門百口,勢能相濟。

    ”然則強宗巨家,多為政令之梗,是以武帝時,徙強宗大族,不得族居,見《後漢書·鄭弘傳注》引謝承書。

    而其時之刑誅,亦必波及親族。

    唐玹之毒趙岐也,收其家屬宗親,陷以重法,盡殺之。

    段颎殺蘇不韋,亦誅一門六十餘人。

    《後漢書·蘇章傳》。

    馬超門宗二百餘家,為孟德所誅略盡。

    蓋皆慮其報複,或不自安以緻反側也。

    生計之情形,既不容不分異,其不分異者,複為政令所摧殘,欲宗法之不廢墜,難矣。

     當時宗族大者,非封建之世之遺孽,則新興之豪富民,如樊重是也。

    見第十五章第二節。

    不然,則雖至行如薛包,弟子求分财異居,包亦不能止矣。

    包事見《後漢書·劉平等傳》首。

    應劭《風俗通義·過譽篇》議汝南戴伯起讓财于兄之失引之,非矯激之人也。

    《後漢書·何敞傳》:遷汝南大守,百姓化其恩禮,其出居者,皆歸養其父母。

    《獨行傳》:缪彤少孤,兄弟四人,皆同财産。

    及各娶妻,諸婦遂求分異,又數有鬥争之言,彤乃掩戶自撾。

    弟及諸婦聞之,悉叩頭謝。

    遂更為敦睦之行。

    此等皆不免矯激。

    然分異之勢,矯激者亦不能止,乃又藉讓财以立名。

    《後書·循吏傳》:許荊祖父武,以二弟晏、普未顯,欲令成名。

    乃割财産,以為三分,武自取肥田廣宅,奴婢強者,二弟所得,并悉劣少。

    鄉人皆稱為克讓,而鄙武貪婪。

    晏等以此,并得選舉。

    武乃會宗親,泣言其故,悉以财推二弟。

    此等舉動,閱之令人作惡。

    應劭曰:“同居上也,通有無次也,讓其下耳。

    ”不能通有無于隐微之間,而必行遜讓于昭著之地,不益見同居之不能維持邪?當時親族之間,能互相救恤者,亦間有之。

    如《後書·文苑傳》載侯瑾少孤貧,依宗人居其事。

    然《逸民傳》又載周黨家産千金,少孤,為宗人所養,遇之不以理,及長,又不還其财,黨詣鄉縣訟乃還之,則與今世之惟利是圖者無異矣。

    财産私有之世,安能真有仁讓之風邪? 漢世去古近,故母系遺俗,猶未盡泯。

    《廿二史剳記》言漢皇子未封者率以母姓為稱,舉衛大子、史皇孫為例。

    然景帝十三子,其母五人,而《史記》稱其世家為《五宗》,則明系以子系母,非僅稱号而已。

    (13)此實與黃帝子二十五人,得姓者十四人同,蓋猶是母系之世之遺俗也。

    《漢書·外戚侯表》有扶柳侯呂平,以皇大後姊長姁子侯。

    師古曰“平既呂氏所生,不當姓呂,蓋史家惟記母族”,此徑從母姓者也。

    呂平《史記》作昌平,蓋字誤。

    其冒改他姓者,亦非所諱。

    滕公曾孫頗,尚平陽公主,主随外家姓,号孫公主,而滕公子孫,更為孫氏。

    衛青以同母姊子夫得幸武帝而冒姓為衛氏。

    張孟為灌嬰舍人,得幸,因進之,至二千石,則蒙灌氏姓為灌孟。

    張燕本姓褚,以張牛角死,令衆奉燕,因改姓張。

    此因古人之氏,本可随意改易故也。

    至古之所謂姓者,漢時已不可知,漢世有吹律定姓之法。

    《漢書·京房傳》:房本姓李,推律自定為京氏。

    《潛夫論·蔔列篇》述俗人之說雲:“大皞木精,承歲而王,夫其子孫,鹹當為角。

    神農火精,承熒惑而王,夫其子孫,鹹當為征。

    黃帝土精,承填而王,夫其子孫,鹹當為宮。

    少皞金精,承大白而王,夫其子孫,鹹當為商。

    颛顼水精,承辰而王,夫其子孫,鹹當為羽。

    ”乃誣妄之說,不足信也。

    《三國·蜀志·衛繼傳》雲:父為縣功曹。

    繼為兒時,與兄弟随父遊戲庭寺中。

    縣長蜀郡成都張君無子,數命功曹呼其子省弄,甚憐愛之。

    因言宴之間,語功曹欲乞繼。

    功曹即許之。

    遂養為子。

    時法禁以異姓為後, (14)故複為衛氏。

    然朱然本姓施,朱治養以為子,後然為治行喪竟,乞複本姓,而孫權不許,則其法猶未甚嚴矣。

     第三節 戶口增減 漢世戶籍,謂之名數。

    《漢書·高帝紀》五年五月,诏曰“民前或相聚保山澤,不書名數”是也。

    (15)師古曰:名數,謂戶籍也,《石奮孔光傳注》同。

    亦或但謂之名。

    《漢書·張耳傳》:嘗亡命遊外黃。

    師古曰:“命者,名也。

    凡言亡命,謂脫其名籍而逃亡。

    ”《淮南厲王傳》:相等奏長曰“為亡命棄市詐捕命者丞以除罪”,命即名也。

    又或但謂之數。

    《漢書·叙傳》:昌陵後罷,大臣名家,皆占數于長安。

    亡命二字,習用既久,遂若但作亡字用者,然其本意自謂脫籍,或謂直作自逃其命解,非也。

    劉敞說。

    《史記·秦始皇本紀》:十六年,初令男子書年,(16)是前此戶籍,男女皆不書年,此時女子猶不書年,則古代戶籍之法,頗為粗疏。

    然《漢書·淮南厲王傳》:薄昭遺王書曰:“亡之諸侯,遊宦事人,及舍匿者,論皆有法。

    ”案《史記·扁鵲倉公列傳》:倉公言:“誠恐吏以除拘臣意也,故移名數左右,不修家生,出遊行國中,問善為方數者事之。

    ”必移名籍左右,乃得出行,蓋即所謂亡之諸侯,及遊宦事人之法;《王子侯表》:陸侯延壽,坐知女妹夫亡命笞二百首匿罪免,蓋即所謂舍匿之法;則其法頗嚴矣。

    蓋小國寡民之世,上下相親,耳目周市,民不欲為奸欺,為奸欺亦非易,故戶籍之法,無待嚴密,其後稍欲逃避賦役,則法亦随之而苛也。

     《鹽鐵論·未通篇》:禦史言:“民不齊出于南畝,以口率被墾田而不足。

    ”文學言:“往者軍陳數起,用度不足,常取給見民,田家又被其勞,故不齊出于南畝也。

    大抵逋流皆在大家,吏不敢督責,刻急細民,細民不堪,流亡遠去。

    後亡者為先亡者服事。

    故相去愈甚,而就少愈多。

    ”此戶口不實,及民因賦役而流亡之情形。

    《後漢書·光武帝紀》:建武十五年,诏下州郡:檢核墾田頃畝及戶口年紀。

    《劉隆傳》謂是時天下墾田,多不以實,又戶口年紀,互有增減,故下州郡檢核其事。

    又謂刺史大守,多不平均,或優饒豪右,侵刻羸弱。

    百姓嗟怨,遮道号呼。

    時諸郡各遣使奏事,帝見陳留吏牍上有書,視之,雲:“颍川、弘農可問,河南、南陽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