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秦漢時社會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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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帝诘吏由趣。

    吏不肯服。

    時顯宗為東海公,年十二,在幄後,言日:“吏受郡敕,當欲以墾田相方耳。

    河南帝城多近臣,南陽帝鄉多近親,田宅逾制,不可為準。

    ”帝令虎贲将诘問吏,吏乃實首服,如顯宗對,此墾田戶口,不易檢核之情形也。

    《續漢書·禮儀志》日:仲秋之月,縣道皆案戶比民。

    《後書·江革傳》曰:建武末年,與母歸鄉裡。

    每至歲時,縣當案比,革以母老,不欲搖動,自在轅中挽車,不用牛馬。

    則是時檢核戶口,(17)官吏初不親曆闾裡,顧召人民而驗之,安有得實之理乎?《史記·蕭相國世家》雲:沛公至鹹陽,諸将皆争走金帛财物之府分之,何獨先入,收秦丞相、禦史、律令、圖書藏之。

    漢王所以具知天下厄塞,戶口多少強弱之處,民所疾苦者,以何具得秦圖書也。

    則郡縣戶口,中央皆有其籍,然亦未必得實耳。

     前漢戶口,以元始二年為最盛。

    其數見于《漢書·地理志》。

    凡戶千二百二十三萬三千六十二,口五千九百五十九萬四千九百七十八。

    《殿本考證》:齊召南雲:“《帝王世紀》日:民戶千三百二十三萬三千六百一十二,口五千九百一十九萬四千九百七十八。

    皇甫谧所計戶口,必本此志,而數目參差,似所見古本異也。

    ”後漢戶口,永和五年之數,見于《續漢書·郡國志》。

    凡戶九百六十九萬八千六百三十,口四千九百一十五萬二百二十。

    《注》:“應劭《漢官儀》日:永和中,戶至千七十八萬,口五千三百八十六萬九千五百八十八。

    又《帝王世紀》:永嘉二年,戶則多九十七萬八千七百七十一,口七百二十一萬六千六百三十六,應載極盛之時,而所殊甚衆;舍永嘉多,取永和少;良不可解。

    皇甫谧校核精審,複非缪記,未詳孰是。

    豈此是順朝時書,後史即為本乎?伏無忌所記,每帝崩,辄最戶口及墾田大數,今列于後,以見滋減之差焉。

    ”案曆代史籍所載戶口,均系出賦役者之數,而非生齒之數。

    即以賦役之數論,亦未必得實。

    故《後書注》所引伏無忌記所載之數,不更備引,以避繁碎。

    至《續志》所載,不取最多之數者,本于順朝之書之說,當得其實也。

    案中國見在人數,為四萬五千餘萬,雖不必實,相去初不甚遠,而曆代戶口,無及萬萬者,其非情實可知。

    蓋人民欲避賦役,隐匿者多;官吏不能核實,且亦不欲以實數上聞,故其去實在情形,如此之遠也。

     《史記·高祖功臣侯年表》曰:“漢興,功臣受封者百有餘人,天下初定,故大城名都散亡,戶口可得而數者十二三。

    是以大侯不過萬家,小者五六百戶。

    後數世,民鹹歸鄉裡,戶益息。

    蕭、曹、绛、灌之屬,或至四萬。

    小侯自倍。

    ”此秦末凋喪,及漢初增殖之情形也。

    《漢書·昭帝紀贊》曰:“承孝武奢侈餘敝,師旅之後,海内益耗,戶口減半。

    (18)光霍光。

    知時務之要,輕徭薄賦,與民休息。

    至始元、元鳳之間,匈奴和親,百姓充實。

    ”此武帝時耗損及昭帝後增殖情形也。

    仲長統言:“王莽之亂,殘夷滅亡,倍于秦、項。

    以及今日,名都空而不居,百裡絕而無民者,不可勝數。

    ”可見莽末傷殘之甚。

    《三國·蜀志·後主傳注》引王隐《蜀記》:謂劉禅遣尚書郎李虎送士民簿,領戶二十八萬,男女口九十四萬,帶甲将士十萬二千,吏四萬人。

    《吳志·孫皓傳注》引《晉陽秋》:謂王浚收吳圖籍,領戶五十二萬三千,吏三萬二千,兵二十三萬,男女口二百三十萬。

    《續漢書·地理志注》引《帝王世紀》雲:景元四年,與蜀通計,民戶九十四萬三千四百二十三,口五百三十七萬二千八百九十一。

    又案正始五年,揚威将軍朱照日所上吳之所領,兵戶九十三萬二千,推其民數,不能多蜀矣。

    昔漢永和五年,南陽戶五十餘萬,汝南戶四十餘萬。

    方之于今,三帝鼎足,不逾二郡。

    (19)案《三國·魏志·杜畿傳》,載畿子恕上疏日:“今大魏奄有十州之地,而承喪亂之弊,計其戶口,不如往昔一州之民。

    ”《蔣濟傳》:景初中,濟上疏曰:“今雖有十二州,至于民數,不過漢時一郡。

    ”《陳群傳》:青龍中,群上疏曰:“今承喪亂之後,人民至少,比漢文、景之時,不過一大郡。

    ”《注》雲:“案《晉大康三年地記》:晉戶有三百七十七萬,吳、蜀戶不能居半。

    魏雖始承喪亂,方晉當無大殊。

    長文之言,于是為過。

    ”然凋殘之實,要不可諱矣。

    脫漏隐匿,自亦于斯為甚。

    《蜀志·呂又傳》日:累遷廣漢、蜀郡大守。

    蜀郡一都之會,戶口衆多;又亮卒之後,士伍亡命,更相重冒,奸巧非一。

    乂到官,為之防禁,開喻勸道。

    數年之中,漏脫自出者萬餘口。

    以葛亮為政之核實,而身殁未幾,蜀郡情形,遽至如此,亡命者之多,自可想見。

    《魏志·袁紹傳注》引《九州春秋》雲:“袁譚在青州,别使兩将,募兵下縣。

    有賂者見免,無者見取。

    貧弱者多,乃至竄伏丘野之中,放兵捕索,如獵鳥獸。

    邑有萬戶者,著籍不盈數百。

    收賦納稅,三分不入一。

    ”暴戾如此,曷怪人民之竄匿邪?《魏武帝紀》:興平七年正月令曰:“舊土人民,死喪略盡。

    國中終日行,不見所識。

    ”《蘇則傳注》引《魏名臣奏》:雍州刺史張阮答文帝令問,言“金城郡昔為韓遂所見屠剝,死喪流亡,或竄戎狄,或陷寇亂,戶不滿五百。

    則到官,内撫凋殘,外鸠離散,今見戶千餘”。

    此等因兵荒而凋敝之情形,夫豈無有?然終不如逃竄者之多也。

     《魏志·衛觊傳》,言觊留鎮關中,時四方大有還民,關中諸将,多引為部曲。

    觊書與荀或,言郡縣貧弱,不能與争,兵家遂強,一旦變動,必有後憂。

    《吳志·諸葛瑾傳》言瑾卒,子恪已自封侯,故弟融襲爵攝兵業,駐公安。

    注引《吳書》曰:赤烏中諸郡出部伍。

    新都都尉陳表,吳郡都尉顧承,各率所領人會佃毗陵,男女各數萬口。

    表病死,權以融代表。

    後代父瑾領攝諸部曲。

    士卒親附之。

    疆外無事。

    《陳武傳》庶子表,所受賜複人得二百家,在會稽新安縣。

    表視其人,皆堪好兵。

    乃上疏陳讓,乞以還官,充足精銳。

    權甚嘉之。

    下郡縣料正戶羸民,以補其處。

    此等皆不屬于郡縣,(20)故郡縣之民,彌見其少也。

     入籍者謂之占着。

    《漢書·宣帝紀》:地節三年,诏膠東相成,勞來不怠,流民自占者八萬餘口。

    師古曰:占者,謂自隐度其戶口而著名籍是也。

    成以此賜爵為關内侯,秩中二千石。

    然後诏使丞相禦史問郡國上計長吏、守、丞以政令得失,或言前膠東相成,僞自增加,以蒙顯賞,是後俗吏,多為虛名雲。

    見《循吏傳》。

    後漢殇帝延平元年,亦以郡國“覆蔽災害,多張墾田;不揣流亡,競增戶口”,敕司隸校尉部刺史。

    匿實數于承平之日,以避誅求;張虛數于流亡之時,以誇撫字;所由來者舊矣。

     古代政令,率務求庶,漢世去古未遠,故其用意猶然。

    惠帝六年,令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

    《高帝紀》:七年,令民産子複勿事二歲。

    《後書·章帝紀》:元和二年,诏曰:“令雲:人有産子者,複勿算三歲。

    今諸懷妊者,賜胎養谷人三斛,複其夫勿算一歲。

    ”元和三年诏雲:“嬰兒無父母親屬,及人有子不能養食者,廪給如律。

    ” (21)則于嬰兒乳婦,亦鹹有惠政矣。

    然此等恐徒成具文。

    《貢禹傳》:禹言“民産子三歲則出口錢,故民重困,至于生子辄殺”。

    《王吉傳》:吉言“世俗聘妻送女無節,貧人不及,故不舉子”。

    (22)則雖有惠政,亦無補于生計之艱難,況重之以苛政邪?《史記·日者列傳》言:産子者必先占吉兇,然後有之。

    《後書·張奂傳》言:武威俗多妖忌,凡二月五月産子,及與父母同日生者悉殺之。

    此等雖貌似迷信,實皆為生計所迫而然。

    《後書·侯霸傳》:言霸王莽時為淮平大尹。

    更始元年,遣使征之。

    百姓遮使者車,或卧當道乞留。

    至戒乳婦勿得舉子:侯君當去,必不能全。

    此雖飾說非實,然不舉子者之多,則于此可見。

    《三國·吳志·駱統傳》:統上疏言:“民間非居處小能自供,生産兒子,多不起養。

    屯田貧兵,亦多棄子。

    ”此亦三國時戶口凋耗之大原耶?當時法律,非不禁之。

    如《後漢書·賈彪傳》言:彪補新息長。

    新息,今河南息縣東。

    小民困貧,多不養子。

    彪嚴為其制,與殺人同罪。

    城南有盜劫害人者,北有婦人殺子者,彪出案發,而掾吏欲引南。

    彪怒曰:“賊寇害人,此則常理。

    母子相殘,逆天違道。

    ”遂驅車北行,案驗其罪。

    王吉為沛相,生子不養,即斬其父母,合土棘埋之。

    《魏志·鄭渾傳》:遷下蔡長,邵陵令。

    下蔡,今安徽鳳台縣。

    邵陵,今湖南寶慶縣。

    天下未定,民皆剽輕,不念産殖。

    其生子無以相活,率皆不舉。

    渾所在奪其漁獵之具,課使耕桑。

    又增開稻田,重去子之法皆是,然其效亦僅矣。

     貧民生子不舉者雖多,貴族則增殖頗速。

    (23)《漢書·平帝紀》:元始五年诏曰:“惟宗室子,皆大祖高皇帝子孫,及兄弟吳頃、楚元之後。

    漢元至今,十有餘萬人。

    ”以三人之後,二百有七年之間,而其數至于如是,其增殖亦可謂速矣。

    此蓋貴人多妾媵;又生計寬裕,生子無不舉,養育亦較優故也,固非所語于凡民矣。

     第四節 人民移徙 漢法,人民流移,本幹禁令,然流亡既所不免,即不得不從而許之,但望其仍能占者而已。

    (24)成帝鴻嘉四年,以水旱為災,關東流冘者衆,流民欲入關者辄籍内。

    後漢明帝即位,賜天下男子爵。

    流人無名數欲自占者人一級。

    其後諸帝即位,立皇後、大子,改元,大赦,多有是诏,蓋為東京之故事矣。

    然徒許其遷移,尚未必其能徙,故國家又時有移民之政焉。

     秦及漢初之移民,徒為強幹弱枝之計,已見第二章第一節。

    《漢書·地理志》言:“漢興,立都長安,徙齊諸田,楚昭、屈、景及諸侯功臣家于長陵,後世世徙吏二千石、高訾、富人及豪桀并兼之家于諸陵,(25)蓋亦以強幹弱枝,非獨為奉山園也。

    ”則婁敬之策,漢且世世行之矣。

     移民實邊之利,文帝時晁錯極陳之。

    文帝從其言,募民徙塞下。

    後武帝元朔二年,募民徙朔方十萬口。

    元鼎六年,分武威、酒泉地置張掖、敦煌郡,徙民以實之。

    平帝元始四年,置西河郡,徙天下犯禁者處之。

    其規劃皆頗遠大。

    晁錯言移民之計曰:“以便為之高城深塹,具蔺石,布渠荅。

    複為一城。

    其内城間百五十步。

    要害之處,通川之道,調立城邑,毋下千家。

    為中周虎落。

    先為室屋,具田器,乃募罪人及免徒複作令居之。

    不足,募以丁奴婢贖罪,及輸奴婢欲以拜爵者。

    不足,乃募民之欲往者。

    皆賜高爵,予冬夏衣,廪食,能自給而止。

    郡縣之民,得買其爵以自增,至卿。

    其亡夫若妻者,縣官買予之。

    ”其計慮之周詳如此。

    錯之言多有所本,蓋亦古之遺規也。

    然其能行之與否,則難言之矣。

    後漢明帝永平八年,诏三公募郡國中都官死罪系囚,減罪一等,勿笞,詣度遼将軍營,屯朔方、五原之邊縣。

    妻子自随便占着邊縣。

    父母同産欲相代者恣聽之。

    其大逆不道殊死者,一切募下蠶室。

    亡命者令贖罪各有差。

    凡從者,賜弓弩衣糧。

    九年,诏郡國死罪囚減罪,與妻子詣五原、朔方,占着所在。

    死者皆賜妻父若男同産一人複終身。

    其妻無父兄獨有母者,賜其母錢六萬,又複其口賦。

    待之亦未嘗不厚。

    然伍被為淮南王畫反計,欲詐為丞相、禦史請書,徙民朔方,以恐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