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初的恐怖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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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自聖衷,遂使治獄之吏,務趨求意旨,深刻者多功,平反者得罪,欲求治獄之平,豈易得哉!近者特旨雜犯死罪,免死充軍,又删定舊律諸則,減宥有差矣。
然未聞有戒饬治獄者,務從平恕之條,是以法司猶循故例,雖聞寬宥之名,未見寬宥之實。
所謂實者,誠在主上,不在臣下也。
故必有罪疑惟輕之意,而後好生之德治于民心,此非可以淺淺期也。
何以明其然也?古之為士者以登仕為榮,以罷職為辱,今之為士者以溷迹無聞為福,以受玷不錄為幸,以屯田工役為必獲之罪,以鞭笞捶楚與尋常之辱。
其始也,朝廷取天下之士,網羅捃摭,務無餘逸,有司敦迫上道,如捕重囚,比到京師,而除官多以貌選,所學或非其所用,所用或非其所學。
洎乎居官,一有差跌,苟免誅戮,則必在屯田工役之科,率是為常,不少顧惜。
此豈陛下所樂為哉!誠欲人之懼而不敢犯也。
竊見數年以來,誅殺亦可謂不少矣,而犯者相踵,良由激勸不明,善惡無别。
議賢議能之法既廢,人不自勵而為善者怠也。
有人于此,廉如夷齊,智如良平,少戾于法,上将錄長棄短而用之乎?将舍其所長苛其所短而置之法乎?苟取其長而舍其短,則中庸之材争自奮于廉智;倘苛其短而棄其長,則為善之人皆曰某廉若是,某智若是,朝廷不少貸之,吾屬何所容其身乎?緻使朝不謀夕,棄其廉恥,或自掊克,以備屯田工役之資者,率皆是也。
若是非用刑之煩者乎!漢嘗徙大族于山陵矣,未聞實之以罪人也,今鳳陽皇陵所在,龍興之地,而率以罪人居之,怨嗟愁苦之聲,充斥園邑,殆非所以恭承宗廟意也。
朱元璋看了氣極,連聲音都發抖了,連聲說:這小子敢如此!快逮來!我要親手射死他。
隔了些日子,中書省官趁他高興的時候,奏請把葉伯巨下刑部獄,不久死在獄中。
[126] 照規定,每年各布政使司和府州縣都得派上計吏到戶部,核算錢糧軍需等賬目,數目瑣碎畸零,必須府合省、省合部,一層層上去,一直到部裡審核報銷,才算手續完備。
錢谷數字有分毫升合不符合,整個報銷冊便被駁回,得重新填造。
布政使司離京師遠的六七千裡,近的也是三四千裡,冊子重造不打緊,要有衙門的印才算合法,為了蓋這個印,來回時間就得一年半載。
為了免得部裡挑剔,減除來回奔走的麻煩,上計吏照例都帶有預先備好的空印文書,遇有部駁,随時填用。
到洪武十五年,朱元璋忽然發覺這事,以為一定有弊病,大發雷霆,下令地方各衙門的長宮主印者一律處死,佐貳官杖一百充軍邊地。
其實上計吏所預備的空印文書是騎縫印,不能作為别用,也不一定用得着,全國各衙門都明白這道理,連戶部官員也是照例默認的,算是一條不成文法律。
可是案發後,朝廷上誰也不敢說明詳情,有一個不怕死的老百姓,拼着命上書把這事解釋明白,也不中用,還是把地方長吏一殺而空。
當時最有名的好官濟甯知府方克務(建文朝大臣方孝孺的父親)也死在這案内。
上書人也被罰充軍。
[127] 郭桓是戶部侍郎,洪武十八年,有人告發北平二司官吏和郭桓通同舞弊,從六部左右侍郎以下都處死刑,追贓七百萬,供詞牽連各直省官吏,死的又是幾萬人。
追贓又牽連全國各地,中産之家差不多全被這案子搞得傾家蕩産,财破人亡。
這案子激動了整個社會,也大傷了中産階級和中下級官僚的心。
大家都指斥攻擊告發此案的禦史和審判官,議論沸騰,情勢嚴重,朱元璋一看不對,趕緊下手诏條列郭桓等罪狀,說是: 戶部官郭桓等收受浙西秋糧,合上倉四百五十萬石,其郭桓等隻收(交)六十萬石上倉,鈔八十萬錠入庫,以當時折算,可抵二百萬石,餘有一百九十萬石未曾上倉。
其桓等受要浙西等府鈔五十萬貫,緻使府、州縣官黃文等通同刁頑人吏邊源等作弊,各分入己。
其所盜倉糧,以軍衛言之,三年所積賣空。
前者榜上若欲盡寫,恐民不信,但略寫七百萬耳。
若将其餘倉分并十二布政司通同盜賣見在倉糧,及接受浙西等府鈔五十萬張賣米一百九十萬不上倉,通算諸色課程魚鹽等項,及通同承運庫官範朝宗偷盜金銀,廣惠庫官張裕妄支鈔六百萬張,除盜庫見在金銀寶鈔不算外,其賣在倉稅糧及未上倉該收稅糧及魚鹽諸色等項,共折米算,所廢(吞吐沒)者二千四百餘萬(石)精糧。
其應天等五府州縣數十萬沒官田地夏秋稅糧,官吏張欽等通同作弊,并無一粒上倉,與同戶部官郭桓等盡行分受。
意思是追贓七百萬還是聖恩寬容,認真算起來該有二千四百萬。
這幾萬人死得絕不委屈。
話雖如此說,到底覺得有些不妥,隻好借審判官的頭來平衆怒,把原審官殺了一批,再三申說,求人民諒解。
[128]一年後,他又特别指出:“自開國以來,唯兩浙、江西、兩廣、福建所
然未聞有戒饬治獄者,務從平恕之條,是以法司猶循故例,雖聞寬宥之名,未見寬宥之實。
所謂實者,誠在主上,不在臣下也。
故必有罪疑惟輕之意,而後好生之德治于民心,此非可以淺淺期也。
何以明其然也?古之為士者以登仕為榮,以罷職為辱,今之為士者以溷迹無聞為福,以受玷不錄為幸,以屯田工役為必獲之罪,以鞭笞捶楚與尋常之辱。
其始也,朝廷取天下之士,網羅捃摭,務無餘逸,有司敦迫上道,如捕重囚,比到京師,而除官多以貌選,所學或非其所用,所用或非其所學。
洎乎居官,一有差跌,苟免誅戮,則必在屯田工役之科,率是為常,不少顧惜。
此豈陛下所樂為哉!誠欲人之懼而不敢犯也。
竊見數年以來,誅殺亦可謂不少矣,而犯者相踵,良由激勸不明,善惡無别。
議賢議能之法既廢,人不自勵而為善者怠也。
有人于此,廉如夷齊,智如良平,少戾于法,上将錄長棄短而用之乎?将舍其所長苛其所短而置之法乎?苟取其長而舍其短,則中庸之材争自奮于廉智;倘苛其短而棄其長,則為善之人皆曰某廉若是,某智若是,朝廷不少貸之,吾屬何所容其身乎?緻使朝不謀夕,棄其廉恥,或自掊克,以備屯田工役之資者,率皆是也。
若是非用刑之煩者乎!漢嘗徙大族于山陵矣,未聞實之以罪人也,今鳳陽皇陵所在,龍興之地,而率以罪人居之,怨嗟愁苦之聲,充斥園邑,殆非所以恭承宗廟意也。
朱元璋看了氣極,連聲音都發抖了,連聲說:這小子敢如此!快逮來!我要親手射死他。
隔了些日子,中書省官趁他高興的時候,奏請把葉伯巨下刑部獄,不久死在獄中。
[126] 照規定,每年各布政使司和府州縣都得派上計吏到戶部,核算錢糧軍需等賬目,數目瑣碎畸零,必須府合省、省合部,一層層上去,一直到部裡審核報銷,才算手續完備。
錢谷數字有分毫升合不符合,整個報銷冊便被駁回,得重新填造。
布政使司離京師遠的六七千裡,近的也是三四千裡,冊子重造不打緊,要有衙門的印才算合法,為了蓋這個印,來回時間就得一年半載。
為了免得部裡挑剔,減除來回奔走的麻煩,上計吏照例都帶有預先備好的空印文書,遇有部駁,随時填用。
到洪武十五年,朱元璋忽然發覺這事,以為一定有弊病,大發雷霆,下令地方各衙門的長宮主印者一律處死,佐貳官杖一百充軍邊地。
其實上計吏所預備的空印文書是騎縫印,不能作為别用,也不一定用得着,全國各衙門都明白這道理,連戶部官員也是照例默認的,算是一條不成文法律。
可是案發後,朝廷上誰也不敢說明詳情,有一個不怕死的老百姓,拼着命上書把這事解釋明白,也不中用,還是把地方長吏一殺而空。
當時最有名的好官濟甯知府方克務(建文朝大臣方孝孺的父親)也死在這案内。
上書人也被罰充軍。
[127] 郭桓是戶部侍郎,洪武十八年,有人告發北平二司官吏和郭桓通同舞弊,從六部左右侍郎以下都處死刑,追贓七百萬,供詞牽連各直省官吏,死的又是幾萬人。
追贓又牽連全國各地,中産之家差不多全被這案子搞得傾家蕩産,财破人亡。
這案子激動了整個社會,也大傷了中産階級和中下級官僚的心。
大家都指斥攻擊告發此案的禦史和審判官,議論沸騰,情勢嚴重,朱元璋一看不對,趕緊下手诏條列郭桓等罪狀,說是: 戶部官郭桓等收受浙西秋糧,合上倉四百五十萬石,其郭桓等隻收(交)六十萬石上倉,鈔八十萬錠入庫,以當時折算,可抵二百萬石,餘有一百九十萬石未曾上倉。
其桓等受要浙西等府鈔五十萬貫,緻使府、州縣官黃文等通同刁頑人吏邊源等作弊,各分入己。
其所盜倉糧,以軍衛言之,三年所積賣空。
前者榜上若欲盡寫,恐民不信,但略寫七百萬耳。
若将其餘倉分并十二布政司通同盜賣見在倉糧,及接受浙西等府鈔五十萬張賣米一百九十萬不上倉,通算諸色課程魚鹽等項,及通同承運庫官範朝宗偷盜金銀,廣惠庫官張裕妄支鈔六百萬張,除盜庫見在金銀寶鈔不算外,其賣在倉稅糧及未上倉該收稅糧及魚鹽諸色等項,共折米算,所廢(吞吐沒)者二千四百餘萬(石)精糧。
其應天等五府州縣數十萬沒官田地夏秋稅糧,官吏張欽等通同作弊,并無一粒上倉,與同戶部官郭桓等盡行分受。
意思是追贓七百萬還是聖恩寬容,認真算起來該有二千四百萬。
這幾萬人死得絕不委屈。
話雖如此說,到底覺得有些不妥,隻好借審判官的頭來平衆怒,把原審官殺了一批,再三申說,求人民諒解。
[128]一年後,他又特别指出:“自開國以來,唯兩浙、江西、兩廣、福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