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七
關燈
小
中
大
銷镕不已,毀蠹日滋。
禁制未嚴,奸弊莫止,須行重法,以息濫源。
宜令鹽鐵使禁止私下行造鑄寫銅器。
”其年十一月诏曰:“國家所資,泉貨為重,銷蠹則甚,添鑄無聞。
爰降條章,俾臻富庶。
宜令三京、邺都、諸道州府,無問公私,應有銅者,并許鑄錢。
仍以“天福元寶”為文,左環讀之。
委鹽鐵司鑄様頒下諸道,令每一錢重二铢四絫,十錢重一兩。
或慮諸色人接便将鉛鐵鑄造,雜亂銅錢,仍令三京、邺都、諸道州府,依舊禁斷。
尚慮逐處銅數不多,宜令諸道應有久廢銅冶處,許百姓取便開鍊,永遠為主,官中不取課利。
其有生熟銅,仍許所在中賣入官,或任自鑄錢行用。
其馀許鑄外,不得辄便别鑄銅器。
如有違犯者,并準三年三月敕條處分。
”其年十二月敕:“先許鑄錢,仍每一錢重二铢四絫,十錢重一兩。
竊慮逐處缺銅,難依先定铢兩,宜令天下無問公私,應有銅處,欲鑄錢者,一任取便酌量輕重鑄造。
因茲不得入鉛并鐵,及缺漏不堪久遠流行。
仍委鹽鐵使明行曉示,馀準元敕指揮。
仍付所司。
” 四年七月敕:“先令天下州府公私鑄錢,近聞以鉛錫相參,缺薄小弱,有違條制,不可久行。
今後祗官鑄錢,私鑄錢下禁依舊法。
” 周廣順元年三月二十八日敕:“銅法今官中更不禁斷,一任興販。
所有錢一色即不得銷鑄為銅器貨賣。
如有犯者,有人糾告捉獲,所犯人不計多少斤兩,并處死。
其地分所由節級,徒一年,鄰保人杖七十,其告事人給與賞錢一百貫。
” 顯德二年九月一日敕:“國家之利,泉貨為先,近朝已來,久絕鑄造,至于私下,不禁銷镕,歲月漸深,奸弊尤甚。
今采銅興冶,立監鑄錢,冀便公私,宜行條制。
起今後,除朝廷法物、軍器、官物及鏡,并寺觀内鐘、磬、钹、相輪、火珠、鈴铎外,其馀銅器,一切禁斷。
應兩京、諸道州府銅象器物,諸色裝鉸所用銅,限敕到五十日内,并須毀廢送官。
其私下所納到銅,據斤兩給付價錢。
如出限及有隐藏及埋窖使用者,一兩至一斤,所犯人及知情人徒二年,所由節級、四鄰杖七十,捉事、告事人賞錢十貫;一斤至五斤,所犯及知情人各徒三年,所由節級、四鄰杖九十,捉事、告事人賞錢二十貫;五斤以上,不計多少,所犯人處死,知情人徒二年,配役一年,所由節級、四鄰杖一百,捉事、告事人賞錢三十貫。
其人戶若納到熟銅,每斤官中給錢一百五十,生銅每斤一百。
其銅鏡令官中鑄造,于東京置場貨賣,許人收買,于諸處興販。
其朝廷及諸州見管法物、軍器、官物,舊用銅制造并裝飾者,候經使用破壞,即時改造,仍今後不得更使銅。
内有合使銅者,奏取進止。
” 四年二月十一日,宣命指揮:“限外有人将銅器及銅于官場貨賣,支給價錢,如使隐藏及使用者,并準元敕科斷。
其熟銅令每斤添及二百、生銅添及一百五十收買。
所有諸處山場野務采鍊淘沙到,依舊例銅每二十兩為一斤,今時每一十六兩為一斤,給錢一百三十收買。
兼知高麗多有銅貨,仍許青、登、萊州人戶興販,如有将來中賣入官者,便仰給錢收買,即不得私下買賣。
” 梁開平三年正月,诏曰:“祿俸所以養賢而勵奉公也,朕今肇建,諸色已異,郊禋職貢至多,費用差少,其百官俸料,委左藏庫依例全給。
” 後唐同光三年二月十九日,租庸院奏: 新定四京及諸道副使、判官已下俸料,請降敕各下逐處支遣,兼除所置副使、判官、掌書記、推官外,如本處更妄稱簡署官員,即勒本道節度使自備請給,不得正破系省錢物。
諸道藩鎮,請祇置節度使、副、節度觀察判官、掌書記、推官共五員。
節度副使料錢每月四十千,依除實數錢廚料米一石、面二石内價錢三千;蒿六十束、柴三十束、春服絹十五疋、冬服絹一十五疋、綿三十兩、私馬二匹草料。
節度觀察判官料錢每月三十千,依除實數錢廚料米六鬥、面一石六鬥内價錢二千;蒿四十束、柴二十束、春服絹一十二疋、冬服絹一十二疋、綿二十五兩、私馬一匹草料。
節度掌書記料錢每月二十五千,依除實數錢廚料米六鬥面一石二鬥内價錢一千五百;蒿三十束、柴一十五束、春服絹一十疋、冬服絹一十疋、綿二十兩、私馬一匹草料。
節度推官料錢每月一十五千,依除實數錢廚料米六鬥、面一石二鬥内價錢一千五百;蒿三十束、柴一十五束、春服絹一十疋、冬服絹一十疋、綿二十兩、私馬一匹草料。
留守兼判六軍,請置副使、判官、推官三員。
副使依節度副使例,判官依觀察判官例,推官依諸道推官例。
留守不判六軍,請置判官、推官二員。
判官依節度觀察判官例,推官依諸道推官例。
四京府請祇置推官一員,如已有判官,即不置判官,其請受準留守推官例,其料錢準百官例折支。
所有廚料時服等,即給本色。
右奉敕:“宜令諸道節鎮,依舊更置觀察支使一員,其俸料春衣賜,仍準掌書記例支遣,馀依租庸院所奏。
”
禁制未嚴,奸弊莫止,須行重法,以息濫源。
宜令鹽鐵使禁止私下行造鑄寫銅器。
”其年十一月诏曰:“國家所資,泉貨為重,銷蠹則甚,添鑄無聞。
爰降條章,俾臻富庶。
宜令三京、邺都、諸道州府,無問公私,應有銅者,并許鑄錢。
仍以“天福元寶”為文,左環讀之。
委鹽鐵司鑄様頒下諸道,令每一錢重二铢四絫,十錢重一兩。
或慮諸色人接便将鉛鐵鑄造,雜亂銅錢,仍令三京、邺都、諸道州府,依舊禁斷。
尚慮逐處銅數不多,宜令諸道應有久廢銅冶處,許百姓取便開鍊,永遠為主,官中不取課利。
其有生熟銅,仍許所在中賣入官,或任自鑄錢行用。
其馀許鑄外,不得辄便别鑄銅器。
如有違犯者,并準三年三月敕條處分。
”其年十二月敕:“先許鑄錢,仍每一錢重二铢四絫,十錢重一兩。
竊慮逐處缺銅,難依先定铢兩,宜令天下無問公私,應有銅處,欲鑄錢者,一任取便酌量輕重鑄造。
因茲不得入鉛并鐵,及缺漏不堪久遠流行。
仍委鹽鐵使明行曉示,馀準元敕指揮。
仍付所司。
” 四年七月敕:“先令天下州府公私鑄錢,近聞以鉛錫相參,缺薄小弱,有違條制,不可久行。
今後祗官鑄錢,私鑄錢下禁依舊法。
” 周廣順元年三月二十八日敕:“銅法今官中更不禁斷,一任興販。
所有錢一色即不得銷鑄為銅器貨賣。
如有犯者,有人糾告捉獲,所犯人不計多少斤兩,并處死。
其地分所由節級,徒一年,鄰保人杖七十,其告事人給與賞錢一百貫。
” 顯德二年九月一日敕:“國家之利,泉貨為先,近朝已來,久絕鑄造,至于私下,不禁銷镕,歲月漸深,奸弊尤甚。
今采銅興冶,立監鑄錢,冀便公私,宜行條制。
起今後,除朝廷法物、軍器、官物及鏡,并寺觀内鐘、磬、钹、相輪、火珠、鈴铎外,其馀銅器,一切禁斷。
應兩京、諸道州府銅象器物,諸色裝鉸所用銅,限敕到五十日内,并須毀廢送官。
其私下所納到銅,據斤兩給付價錢。
如出限及有隐藏及埋窖使用者,一兩至一斤,所犯人及知情人徒二年,所由節級、四鄰杖七十,捉事、告事人賞錢十貫;一斤至五斤,所犯及知情人各徒三年,所由節級、四鄰杖九十,捉事、告事人賞錢二十貫;五斤以上,不計多少,所犯人處死,知情人徒二年,配役一年,所由節級、四鄰杖一百,捉事、告事人賞錢三十貫。
其人戶若納到熟銅,每斤官中給錢一百五十,生銅每斤一百。
其銅鏡令官中鑄造,于東京置場貨賣,許人收買,于諸處興販。
其朝廷及諸州見管法物、軍器、官物,舊用銅制造并裝飾者,候經使用破壞,即時改造,仍今後不得更使銅。
内有合使銅者,奏取進止。
” 四年二月十一日,宣命指揮:“限外有人将銅器及銅于官場貨賣,支給價錢,如使隐藏及使用者,并準元敕科斷。
其熟銅令每斤添及二百、生銅添及一百五十收買。
所有諸處山場野務采鍊淘沙到,依舊例銅每二十兩為一斤,今時每一十六兩為一斤,給錢一百三十收買。
兼知高麗多有銅貨,仍許青、登、萊州人戶興販,如有将來中賣入官者,便仰給錢收買,即不得私下買賣。
” 梁開平三年正月,诏曰:“祿俸所以養賢而勵奉公也,朕今肇建,諸色已異,郊禋職貢至多,費用差少,其百官俸料,委左藏庫依例全給。
” 後唐同光三年二月十九日,租庸院奏: 新定四京及諸道副使、判官已下俸料,請降敕各下逐處支遣,兼除所置副使、判官、掌書記、推官外,如本處更妄稱簡署官員,即勒本道節度使自備請給,不得正破系省錢物。
諸道藩鎮,請祇置節度使、副、節度觀察判官、掌書記、推官共五員。
節度副使料錢每月四十千,依除實數錢廚料米一石、面二石内價錢三千;蒿六十束、柴三十束、春服絹十五疋、冬服絹一十五疋、綿三十兩、私馬二匹草料。
節度觀察判官料錢每月三十千,依除實數錢廚料米六鬥、面一石六鬥内價錢二千;蒿四十束、柴二十束、春服絹一十二疋、冬服絹一十二疋、綿二十五兩、私馬一匹草料。
節度掌書記料錢每月二十五千,依除實數錢廚料米六鬥面一石二鬥内價錢一千五百;蒿三十束、柴一十五束、春服絹一十疋、冬服絹一十疋、綿二十兩、私馬一匹草料。
節度推官料錢每月一十五千,依除實數錢廚料米六鬥、面一石二鬥内價錢一千五百;蒿三十束、柴一十五束、春服絹一十疋、冬服絹一十疋、綿二十兩、私馬一匹草料。
留守兼判六軍,請置副使、判官、推官三員。
副使依節度副使例,判官依觀察判官例,推官依諸道推官例。
留守不判六軍,請置判官、推官二員。
判官依節度觀察判官例,推官依諸道推官例。
四京府請祇置推官一員,如已有判官,即不置判官,其請受準留守推官例,其料錢準百官例折支。
所有廚料時服等,即給本色。
右奉敕:“宜令諸道節鎮,依舊更置觀察支使一員,其俸料春衣賜,仍準掌書記例支遣,馀依租庸院所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