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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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近日例多逃走。

    今欲于沿河北岸,别鑿一灣,引船直至倉門下卸,其工欲于諸軍傔人内差借。

    ”從之。

    〈尋命捧聖衛指揮使朱洪實鑿開河灣,至贍國倉門。

    〉 周顯德二年正月,上謂侍臣曰:“轉輸之物,向來皆給鬥耗,自晉、漢已來,不與支破。

    倉廪所納新物,尚破省耗,況水路所般,豈無損失,今後每石宜與耗一鬥。

    ” 四年四月诏,疏下汴水一派,北入于五丈河,又東北達于濟。

    自是齊、魯之舟楫,皆至京師。

     六年二月,命侍衛馬軍指揮使韓令坤自京東疏下汴水,入于蔡河,命侍衛步軍都指揮使袁彥浚五丈河,以通漕運。

     梁開平四年五月,敕補開封府及河南、河北倉吏,非舊典也。

     後唐天成二年六月二十九日,戶部奏:“先準天成元年五月十五日敕,檢納夏秋苗子斛鬥,每鬥祇納一鬥,官中納不收耗。

    人戶送納之時,如有使官布袋者,每一布袋,使百姓納錢八文。

    内五文與擎布袋人,馀三文即與倉司充吃食、鋪襯、紙筆、盤纒。

    若是人戶出布袋,令祇納三文與倉司。

    ” 長興二年閏五月三日敕:“諸道州府所納兩稅斛鬥,今後每鬥上納加耗二合,準備倉司耗折,其收到布袋錢,仰官典同共系署,一一分明,上曆支缗。

    ” 晉天福八年五月十五日,三司奏:“天下今後諸倉,請據人戶元納耗二升,内一升依舊送納本色,充備鼠雀耗折;一升即令人戶送納價錢兩文足,與元納錢八文足,共一十文足,充備倉司鬥袋人夫及諸色吃食、紙筆、鋪襯、盤纒支費。

    ”從之。

     周廣順元年正月敕節文:“其諸道州府倉場庫務,宜令節度使、刺史專切钤轄,掌納官吏,一依省條指揮,不得别納鬥馀、秤耗。

    舊來所進羨馀物,今後一切停罷。

    ” 周顯德五年十一月,以尚書司勲郎中何幼沖為關西渠堰使,命于雍、耀二州界疏泾水以溉田。

     後唐同光三年閏十二月十九日敕:“今歲自春以東,水澇為患,物價騰湧,人戶多于西京收籴斛鬥。

    近聞京西諸道州府,逐道皆有稅錢,遂不通行,乃同閉粜。

    宜令宣下京西諸道州府,凡收粜斛鬥,不得辄有稅率,及經過水陸門坊鎮縣,妄有邀難。

    ” 周廣順元年四月敕:“天災流行,分野代有,苟或閉粜,豈是愛人?宜令沿淮渡口鎮浦,不得止淮南人籴易。

    ” 三年七月,敕沿淮諸州,點檢淮南人所籴量倉,如是以驢騾為馱,及負擔過,即放過,不得以舟車辇運過淮。

    〈先是,淮南大旱,井泉涸竭,太祖愍之,命許博籴。

    至是聞吳人收籴入官,以備軍倉,诏止辇運過者。

    〉 後唐同光二年三月敕:“泉布之弊,雜以鉛錫,惟是江、湖之外,盜鑄尤多,市肆之間,公行無畏。

    因是綱商夾帶,舟載往來,換易好錢,藏貯富室,實為蠹弊,須有條流。

    宜令京城及諸道,于行市行使錢内點檢,雜惡鉛錫,并宜禁斷。

    沿江州縣,每有舟船到岸,嚴加覺察,若私載往來,并宜收納。

    ” 天成元年八月,中書門下奏:“訪聞近日諸道州府所買賣銅器價貴,多是銷镕見錢,以邀厚利。

    ”敕:“宜遍行曉告,如原舊破損銅器及碎銅,即許鑄造器物;如生銅器物,每斤價定二百;熟銅器物,每斤四百。

    如違省價,買賣之人,依盜鑄錢律文科斷。

    ”其年十一月六日敕:“諸道州府約勒見錢,素有條制,若全禁斷,實匪通規。

    宜令遍指揮三司及諸道州府,其諸城門所出見錢,如五百以上,不得放出。

    如稍違犯,即準舊條指揮。

    其沿淮諸州縣鎮,亦準元降敕命處分。

    ”其年十二月敕:“行使銅錢之内,如聞夾帶鐵镴,若不嚴設條流,轉恐私家鑄造。

    應中外所使銅錢内,鐵镴錢即宜毀棄,不得辄更有行使。

    如違,其所使錢,不計多少,并納入官,仍科深罪。

    ” 二年七月十二日,度支奏:“三京、邺都并諸道州府,市肆買賣,所使見錢等,每有條章,每陌八十文。

    近訪聞在京及諸道街坊市肆人戶,不顧條章,皆将短陌轉換長錢,但恣欺罔,殊無畏忌。

    若不條約,轉啟幸門。

    請更嚴降指揮,及榜示管界州府縣鎮軍人、百姓、商旅等,凡有買賣,并須使八十陌錢。

    兼令巡司、廂界節級、所由點檢覺察。

    如有無知之輩,依前故違,辄将短錢興販,便仰收捉,委逐州府枷項收禁勘責。

    所犯人,準條奏處斷訖申奏。

    其錢盡底沒納入官。

    ”奉敕:“宜依度支所奏。

    ” 四年九月敕:“先條流三京、諸道州府,不得于市使錢内夾帶鉛鐵錢,雖已約束,仍聞公然行使。

    今後有人于錢陌内捉到一文至兩文。

    所使錢不計多少,并納入官,所犯人準條流科罪。

     清泰二年十二月敕:“禦史台宜曉告中外,不得使用鉛錢。

    如違犯者,準條流處分。

    ” 晉天福三年三月敕:“曆代鑄錢,濟時為寶,久無監務,已絕增添。

    近來趨利之人,違法甚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