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七
關燈
小
中
大
周廣順二年九月十八日敕:
條流禁私鹽麹法如後:
一、諸色犯鹽麹,所犯一斤以下至一兩,杖八十,配役;五斤以下,一斤以上,徒三年,配役;五斤以上,并決重杖一頓,處死。
一、應所犯鹽麹,關津門司、廂巡門保如有透漏,并行勘斷。
一、刮堿煎煉私鹽,所犯一斤以下,徒三年,配役;一斤以上,并決重杖一頓,處死。
犯私鹽,若捉到堿水,祇煎成鹽,秤盤定罪。
逐處凡有堿鹵之地,所在官吏節級所由,常須巡檢,村坊鄰保,遞相覺察。
若有所犯處彰露,并行勘斷。
一、所犯私鹽,捉事、告事人各赉賞錢,以系省錢充,至死刑者賞五十千,不及死刑者三十千。
一、顆、末鹽各有界分,若将本地分鹽侵越疆界,同諸色犯鹽例科斷。
一、鄉村人戶所請蠶鹽,祗得将歸裛繭供食,不得别将轉易貨賣,投托與人,如違,并同諸色犯鹽例科斷。
若是所請蠶鹽,道路津濟,經過州府縣鎮,委三司明行指揮。
一、凡買鹽麹,并須于官場務内買,若衷私投托興販,其買賣人并同諸色犯鹽麹例。
一、諸官場官務,如有羨馀出剩鹽麹,并許盡底到官。
如衷私貨買者,買賣人并同諸色人犯鹽麹科斷。
若鹽鋪酒店戶及諸色人,與場院私衷貨賣者,并同罪斷。
一、所犯私鹽麹,有同情共犯者,若是骨肉卑幼奴婢同犯,祇罪家長主首,如家長主首不知情,祇罪造意者,馀減等科斷。
若是他人同犯,并同知情科斷遣,若與他人同犯,據遂人腳下所犯斤兩,依輕重斷遣。
一、州縣城鎮郭下人戶,系屋稅合請鹽者,若是州府,并于城内請給,若是外縣鎮郭下人戶,亦許将鹽歸家供食。
仰本縣預取逐戶合請鹽數目,攅定文帳,部領人戶請給,勒本處官吏及所在場務,同點檢入城。
若縣鎮郭下人戶城外别有莊田,亦仰本縣預前分劈開坐,勿令一處分給供使。
一、應諸道今後若捉獲犯私鹽麹人,罪犯分明,正該條法,便仰斷遣訖奏。
若稍涉疑誤,祇須申奏取裁。
顯德二年八月二十四日宣頭節文,改立鹽法如後: 一、贍國軍堂場務,邢、洺州鹽務,應有見垛貯鹽貨處,并煎鹽場竈,及應是堿地,并須四面修置牆塹。
如是地裡遙遠,難為修置牆塹,即作濠籬為規隔。
内偷盜夾帶官鹽,兼于濠籬外煎造鹽貨,便仰收捉,及許諸色人陳告,所犯不計多少斤兩,并決重杖一頓,處死。
其經曆地分及門引節級人員,并當量罪酌斷,所有捉事、告事人賞錢,一兩以上至一斤,賞錢二十千;一斤以上至十斤,賞錢三十千;一十斤以上,賞錢五十千。
一、應有不系官中煎鹽處,堿地并須标識,委本州府差公幹職員與巡鹽節級、村保、地主、鄰人,同共巡檢。
若諸色偷刮堿地,便即收捉,及許人陳告。
若勘逐不虛,捉事人每獲一人,賞絹一十匹;獲二人,賞絹二十匹;獲三人以上,不計人數,賞絹五十匹。
刮堿煎鹽人并知情人,所犯不計多少斤兩,并決重杖一頓,處死。
其刮堿處地分,并刮堿人住處巡檢、節級、所由、村保等,各徒二年半,令衆一月,依衆句當。
刮堿處地主,不切檢校,徒二年,令衆一月。
一、顆鹽地分界内,有人刮堿煎煉鹽貨,并依前法。
一、今緣改價賣鹽,慮有别界分鹽貨,遞相侵犯,及将鹽入城,諸色犯鹽人,今下三司依下項條流科斷:其犯鹽人随行物色,給與本家,其鹽沒納入官。
所經曆地分節級人員,并行勘斷。
一兩至一斤,決脊杖五十,令衆半月,捉事、告事人賞錢五千;一斤以上至一十斤,徒一年半,令衆一月,捉事、告事人賞錢七千;十斤以上,不計多少,徒二年,配發運務役一年,捉事、告事人賞錢十千。
一、諸州府人戶所請蠶鹽,不得于鄉村衷私貨賣,及信團頭、腳戶、縣司請鹽節級所由等克折粜賣。
如有犯者,依諸色犯鹽例科斷。
一、如有人于河東界将鹽過來,及自家界内有人往彼興販鹽貨,所犯者并處斬。
其犯鹽人随行驢畜資财,并與捉事人充賞。
後唐同光三年閏十二月,吏部尚書李琪上疏曰:“臣伏思漢文帝時,欲人務農,乃募人入粟,得拜爵及贖罪,景帝亦如之。
後漢安帝時,水旱不足,三公奏請富人入粟,得封關内侯及公卿以下散官,本朝乾元中亦曾如此。
今陛下縱不欲入粟授官,願降明敕下諸道,合差百姓轉搬之處,有能出力運官物到京者,五百石以上,白身授一初任州縣官。
有官者依資次遷授,次遷者便與放選。
千石以上至萬石者,不拘文武,顯示賞酬,免令方春農人流散。
此亦轉倉贍軍之一術也。
”敕:“李琪所論召募轉倉斛鬥與官行賞,委租庸司下諸州府,有應募者奏聞施行。
” 長興二年五月三日敕:“應沿河船般倉,依北面轉運司船般倉例,每一石于數内與之銷破二升。
” 四年三月三日,三司奏:“洛河水運自洛口至京,往來牽船下卸,皆是水運牙官,每人管定四十石。
今洛岸至倉門稍遠,牙官運轉艱
一、應所犯鹽麹,關津門司、廂巡門保如有透漏,并行勘斷。
一、刮堿煎煉私鹽,所犯一斤以下,徒三年,配役;一斤以上,并決重杖一頓,處死。
犯私鹽,若捉到堿水,祇煎成鹽,秤盤定罪。
逐處凡有堿鹵之地,所在官吏節級所由,常須巡檢,村坊鄰保,遞相覺察。
若有所犯處彰露,并行勘斷。
一、所犯私鹽,捉事、告事人各赉賞錢,以系省錢充,至死刑者賞五十千,不及死刑者三十千。
一、顆、末鹽各有界分,若将本地分鹽侵越疆界,同諸色犯鹽例科斷。
一、鄉村人戶所請蠶鹽,祗得将歸裛繭供食,不得别将轉易貨賣,投托與人,如違,并同諸色犯鹽例科斷。
若是所請蠶鹽,道路津濟,經過州府縣鎮,委三司明行指揮。
一、凡買鹽麹,并須于官場務内買,若衷私投托興販,其買賣人并同諸色犯鹽麹例。
一、諸官場官務,如有羨馀出剩鹽麹,并許盡底到官。
如衷私貨買者,買賣人并同諸色人犯鹽麹科斷。
若鹽鋪酒店戶及諸色人,與場院私衷貨賣者,并同罪斷。
一、所犯私鹽麹,有同情共犯者,若是骨肉卑幼奴婢同犯,祇罪家長主首,如家長主首不知情,祇罪造意者,馀減等科斷。
若是他人同犯,并同知情科斷遣,若與他人同犯,據遂人腳下所犯斤兩,依輕重斷遣。
一、州縣城鎮郭下人戶,系屋稅合請鹽者,若是州府,并于城内請給,若是外縣鎮郭下人戶,亦許将鹽歸家供食。
仰本縣預取逐戶合請鹽數目,攅定文帳,部領人戶請給,勒本處官吏及所在場務,同點檢入城。
若縣鎮郭下人戶城外别有莊田,亦仰本縣預前分劈開坐,勿令一處分給供使。
一、應諸道今後若捉獲犯私鹽麹人,罪犯分明,正該條法,便仰斷遣訖奏。
若稍涉疑誤,祇須申奏取裁。
顯德二年八月二十四日宣頭節文,改立鹽法如後: 一、贍國軍堂場務,邢、洺州鹽務,應有見垛貯鹽貨處,并煎鹽場竈,及應是堿地,并須四面修置牆塹。
如是地裡遙遠,難為修置牆塹,即作濠籬為規隔。
内偷盜夾帶官鹽,兼于濠籬外煎造鹽貨,便仰收捉,及許諸色人陳告,所犯不計多少斤兩,并決重杖一頓,處死。
其經曆地分及門引節級人員,并當量罪酌斷,所有捉事、告事人賞錢,一兩以上至一斤,賞錢二十千;一斤以上至十斤,賞錢三十千;一十斤以上,賞錢五十千。
一、應有不系官中煎鹽處,堿地并須标識,委本州府差公幹職員與巡鹽節級、村保、地主、鄰人,同共巡檢。
若諸色偷刮堿地,便即收捉,及許人陳告。
若勘逐不虛,捉事人每獲一人,賞絹一十匹;獲二人,賞絹二十匹;獲三人以上,不計人數,賞絹五十匹。
刮堿煎鹽人并知情人,所犯不計多少斤兩,并決重杖一頓,處死。
其刮堿處地分,并刮堿人住處巡檢、節級、所由、村保等,各徒二年半,令衆一月,依衆句當。
刮堿處地主,不切檢校,徒二年,令衆一月。
一、顆鹽地分界内,有人刮堿煎煉鹽貨,并依前法。
一、今緣改價賣鹽,慮有别界分鹽貨,遞相侵犯,及将鹽入城,諸色犯鹽人,今下三司依下項條流科斷:其犯鹽人随行物色,給與本家,其鹽沒納入官。
所經曆地分節級人員,并行勘斷。
一兩至一斤,決脊杖五十,令衆半月,捉事、告事人賞錢五千;一斤以上至一十斤,徒一年半,令衆一月,捉事、告事人賞錢七千;十斤以上,不計多少,徒二年,配發運務役一年,捉事、告事人賞錢十千。
一、諸州府人戶所請蠶鹽,不得于鄉村衷私貨賣,及信團頭、腳戶、縣司請鹽節級所由等克折粜賣。
如有犯者,依諸色犯鹽例科斷。
一、如有人于河東界将鹽過來,及自家界内有人往彼興販鹽貨,所犯者并處斬。
其犯鹽人随行驢畜資财,并與捉事人充賞。
後唐同光三年閏十二月,吏部尚書李琪上疏曰:“臣伏思漢文帝時,欲人務農,乃募人入粟,得拜爵及贖罪,景帝亦如之。
後漢安帝時,水旱不足,三公奏請富人入粟,得封關内侯及公卿以下散官,本朝乾元中亦曾如此。
今陛下縱不欲入粟授官,願降明敕下諸道,合差百姓轉搬之處,有能出力運官物到京者,五百石以上,白身授一初任州縣官。
有官者依資次遷授,次遷者便與放選。
千石以上至萬石者,不拘文武,顯示賞酬,免令方春農人流散。
此亦轉倉贍軍之一術也。
”敕:“李琪所論召募轉倉斛鬥與官行賞,委租庸司下諸州府,有應募者奏聞施行。
” 長興二年五月三日敕:“應沿河船般倉,依北面轉運司船般倉例,每一石于數内與之銷破二升。
” 四年三月三日,三司奏:“洛河水運自洛口至京,往來牽船下卸,皆是水運牙官,每人管定四十石。
今洛岸至倉門稍遠,牙官運轉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