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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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唐同光二年八月敕:“在京應有空閑地,任諸色人請射蓋造,藩方侯伯、内外臣寮,于京邑之中,無安居之所,亦可請射,各自修營。

    其空閑有主之地,仍限半年本主須自修蓋,如過限不見屋宇,亦許他人占射。

    ”其月敕:“諸道觀察防禦團練等使、刺史,出司土宇,入觐朝廷,将壯宸居,須崇甲第,宜于洛京修宅一區。

    ” 長興二年六月八日,據左右軍巡使奏: 諸廂界内,多有人戶侵占官街及坊曲内田地,蓋造屋舍,又不經官中判押憑據,廂界不敢懸使止絕,竊恐久後别有人戶,更于街坊占射,轉有侵占,不惟窄狹,兼恐久後别有人戶,及至人戶争競。

    近日人戶系稅田地,多被軍人百姓作空閑田地,便立封疆,修築牆壁占射,又無判押憑據。

    及本主或有文契典賣,兼雲占射年深。

    或有稅額,及無稅空閑,攔吝不令修蓋。

    以此緻有争競,廂界難以止絕者。

     其在京諸坊曲,應有空閑田地,先降敕命,許人戶請射蓋造。

    及見種莳公私田地,如是本主自有力,便令蓋造舍屋;若無力,即許人請射修蓋。

    自後相次諸色人陳狀,委河南府勘逐。

    如實是閑田,及不侵占官街,然後指揮劈畫交付。

    今所稱諸色人侵占街坊,于見有主稅地内占射蓋造,必慮有妨車牛過往,及恐百姓互有争論,須定規繩,各令禀守。

    京城應天街内有人戶見蓋造得屋宇外,此後并不得更有蓋造。

    其諸坊巷道兩邊,常須通得車牛,如有小小街巷,亦須通得車馬來往,此外并不得辄有侵占。

    應諸街坊通車牛外,即日或有越衆迥然出頭,牽蓋舍屋棚閣等,并須盡時毀拆,仍據撙截外,具留街道闊狹尺丈,一一分析申奏。

    此後或更敢侵占,不計多少,宜委地分官司量罪科斷。

    其街道内除水渠外,不得穿掘取土。

    若已有穿掘,各勒逐地分人戶速速填平。

     京城内諸坊曲,除見定園林、池亭外,其馀種莳及充菜園,并空閑田地,除本主量力自要修造外,并許人收買。

    見定已有居人諸坊曲内有空閑田地,及種莳并菜園等,如是臨街堪蓋店處田地,每一間破明間七椽,其每間地價,宜委河南府估價收買。

    除堪蓋店外,其馀若是連店田地,每畝宜定價錢七千,更以次五千,其未曾有蓋造處,宜令禦史台、兩街使、河南府依已前街坊田地,分劈畫出大街及逐坊界分,各立坊門,兼挂名額。

    先定街巷闊狹尺丈後,其坊内空閑,及見種田苗,并充菜園等田地,亦據本主自要量力修蓋外,并許諸色人收買,修蓋舍屋地宅。

    如是臨街堪蓋店處田地,每一間破明間七椽,其每間地價,亦委河南府估價準前收買。

    除堪蓋店外,其馀連店田地,每畝宜定價錢七千。

    以次近外,每畝五千,更以次三千。

    未有人買處,且勒仍舊。

    遠僻處或欲置菜園,任取穩便,兼應本主所留,諸色人置到田地等,并限三個月内修築蓋造,須見次第,仍不得兩處收買田地。

    其地祇許修造宅院,并其間小小栽植竹木外,不得廣作園圃,及種植田苗,仍令禦史台常加覺察。

    如有故違,仰具姓名申奏,當行嚴斷。

     其所置田地,如是本主種田苗及見菜園,候收刈及冬藏畢,方許交割。

    據交割日限後修蓋,其已買地内所有苗稅等,宜令據畝數出除,其所買田地,除本主自要修蓋外,有合賣數目,如妄托形勢,辄有逗留,分外邀颉,固心占吝者,許買地人經台論訴。

    勘逐不虛,所犯之人,當行重斷,其地仍準價例,盡時交與所買之人。

    其所買賣田地,仍令禦史台委本處巡按禦史,旋給與公憑,仍免稅契。

    右宜令禦史台、兩街使、河南府專切依次第劈畫曉示,或有利便,亦可臨時詳奪奏聞。

     其月敕:“京城坊市人戶菜園,許人收買,竊慮本主占佃年多,以鬻蔬為業,固多貧窭,豈辦蓋造,恐資豪滑,轉傷貧民。

    若是有力人戶,及形勢職掌曹司等,已有居地外,于别處及連宅買菜園,令人主把,或典賃于人,并準前敕價例出賣。

    如貧窮之人,買得菜園,自賣菜供衣食者,即等第特添價值,仍賣者不得多吝田土,買者不得廣占田地,各量事力,須議修營。

    ” 周顯德三年六月诏:“辇毂之下,謂之浩穰,萬國駿奔,四方繁會。

    此地比為藩翰,近建京都,人物喧阗,闾巷隘狹,雨雪則有泥濘之患,風旱則多火燭之憂,每遇炎熱相蒸,易生疾沴。

    近者開廣都邑,展引街坊,雖然暫勞,終獲大利。

    朕自淮上,回及京師,周覽康衢,更思通濟。

    千門萬戶,靡存安逸之心;盛暑隆冬,倍減燠寒之苦。

    其京城内街道闊五十步者,許兩邊人戶,各于五步内取便種樹掘井,修蓋涼棚。

    其三十步已下至二十五步者,各與三步,其次有差。

    ” 晉天福六年二月,置浮梁橋于德勝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