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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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梁開平元年七月敕:“建國遷都,俾新其制,況山河之險,表裡為防。

    今二京俱在,關東為内,仍以潼關隸陝州,複置河潼軍使,命虢州刺史兼領之。

    ”其月,敕改虎牢關為軍。

    〈仍置虎牢關軍使。

    〉 後唐天成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敕:“在京市肆,凡是絲絹、斛鬥、柴炭,一物已上,皆有牙人。

    百姓将到物貨賣,緻時物騰貴,百姓困窮。

    今後宜令河南府一切禁斷。

    如是産業人口畜乘,須憑牙保,此外并不得辄置。

    仍委兩軍巡使覺察,切加捉獲。

    如違,并當嚴斷。

    ” 周廣順二年十二月,開封府奏: 商賈及諸色人訴稱,被牙人店主引領百姓,賒買财貨,違限不還,甚亦有将物去後,便與牙人設計公然隐沒。

    又莊宅牙人,亦多與有物業人通情重疊,将産宅立契典當,或虛指别人産業,及浮造屋舍,僞稱祖父所置。

    更有卑幼骨肉,不問家長,衷私典賣,及将倚當取債,或是骨肉物業,自己不合有分,倚強淩弱,公行典賣。

    牙人、錢主,通同蒙昧,緻有争訟。

    起今後欲乞明降指揮,應有諸色牙人、店主人引緻買賣,并須錢物交相分付。

    或還錢未足,祇仰牙行人、店主明立期限,勒定文字,遞相委保。

    如數内有人前卻及違限,别無抵當,便仰連署契人同力填還。

    如諸色人牙行人,内有貧窮無信行者,恐已後誤累,即卻衆狀集出,如是客旅自與人商量交易,其店主人、牙行人,并不得邀難遮占,稱須依行店事例引緻。

    如有此色人,亦加深罪。

     其有典質倚當物業,仰官牙人、業主及四鄰同署文契,委不是曾将物業。

    印稅之時,于稅務内納契白一本,務司點檢,須有官牙人、鄰人押署處,及委不是重疊倚當,方得與印。

    如有故違,關連人押行科斷,仍征還錢物。

    如業主别無抵當,仰同署契行保鄰人,均分代納。

    如是卑幼不問家長,便将物業典賣倚當,或雖是骨肉物業,自己不合有分,辄敢典賣倚當者,所犯人重行科斷。

    其牙人錢主,并當深罪。

    所有物業,請準格律指揮。

     如有典賣莊宅,準例,房親鄰人合得承當。

    若是親人不要,及著價不及,方得别處商量,不得虛擡價例,蒙昧公私。

    有發覺,一任親人論理。

    勘責不虛,業主、牙保人并行重斷,仍改正物業。

    或親鄰人不收買,妄有遮吝阻滞交易者,亦當深罪。

     從之。

     後唐天成元年四月敕:“京都之内,古無郡城。

    本朝多事已來,諸侯握兵自保,張全義土功斯設,李罕之砦地猶存,時以擴清,固宜除刬。

    若特差夫役,又恐擾人,宜令河南府先分劈出舊日街巷,其城壕許占射平填,便任蓋屋宇。

    其城基内舊有巷道處,便為巷道,不得因徇,妄有侵射。

    仍請射後,限一月,如無力平刬,許有力人戶占射平填。

    ” 周廣順二年正月,诏開封府修補京師羅城,率畿内丁夫五萬五千,版築旬日而罷。

     顯德二年四月,诏曰:“惟王建國,實曰京師,度地居民,固有前則。

    東京華夷輻辏,水陸會通,時向隆平,日增繁盛。

    而都城因舊,制度未恢,諸衛軍營,或多窄狹,百司公署,無處興修。

    加以坊市之中,邸店有限,工商外至,絡繹無窮。

    僦賃之資,增添不定,貧乏之戶,供辦實難。

    而又屋宇交連,街衢湫隘,入夏有暑濕之苦,居常多煙火之憂。

    将便公私,須廣都邑。

    宜令所司于京城四面,别築羅城,先立标識,候将來冬末春初,農務閑時,即量差近甸人夫,漸次修築,春作才動,便令放散。

    或土功未畢,即次年修築。

    今後凡有營葬及興窯竈并草市,并須去标識七裡外。

    其标識内,候官中劈畫,定軍營、街巷、倉場、諸司公廨院,務了,即任百姓營造。

    ”〈至三年正月,發畿内及滑、曹、鄭之丁夫十馀萬,築新羅城,仍使曹州節度使韓通都部署夫役。

    〉 晉天福五年九月,改東京上源驿為都亭驿。

     周廣順二年十二月,敕諸道所差知館驿人,不得于州縣别差人戶貼助,緻擾貧民。

     顯德四年四月,改赤倉驿為通吳驿。

    〈初,世宗始議圖南,命于赤倉置驿,至是以其名識之。

    〉 五年五月,以城東新驿為懷信驿。

    〈待江南二使也。

    〉 後唐同光三年二月敕:“魏府每年所征随絲鹽錢,每兩與減放五文,逐年俵賣蠶鹽、食鹽、夫鹽、甜次冷鹽,每鬥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