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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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五十,栾鹽與減三十。

    ” 天成元年四月敕:“諸州府百姓合散蠶鹽,今後每年祇二月内一度俵散,依夏稅限納錢。

    ” 晉天福元年十一月敕節文:“洛京管内逐年所配人戶食鹽,起來年每鬥減放十文。

    ” 七年十一月,宣旨下三司:“應有往來鹽貨悉稅之,過稅每斤七文,住稅每斤十文。

    其諸道應有系屬州府鹽務,并令省司差人句當。

    〈先是,諸州府除俵散蠶鹽征錢外,每年末鹽界分場務,約粜錢一十七萬貫有馀。

    言事者稱,雖得此錢,百姓多犯鹽法,請将上件食鹽錢于諸道州府計戶,每戶一貫至二百,為五等配之。

    然後任人逐便興販,既不虧官,又益百姓。

    朝廷行之,諸處場務且仍舊。

    俄而鹽貨頓賤,去出鹽諸處州縣,每斤不過二十文,近處不過一十文,掌事者又難驟改其法,奏請重置稅焉。

    蓋欲絕其興販,歸利于官,場院粜鹽雖多,人戶鹽錢又不放免,民甚苦之。

    〉 周廣順二年三月敕:“青、白池務,素有定規,祇自近年,頗乖循守。

    比來青鹽一石,抽稅錢八百,鹽一鬥;白鹽一石,抽稅錢五百,鹽五升。

    訪聞改法已來,不便商販,宜令慶州榷鹽務,今後每青鹽一石,依舊抽稅八百、八十五陌,鹽一鬥;白鹽一石,抽稅錢五百、八十五陌,鹽五升。

    此外更不得别有邀求。

    ”〈青、白鹽池在鹽州北。

    唐朝元管四池:曰烏池、白池、瓦窯池、紐頂池。

    今出稅置吏,惟有青、白二池。

    〉 三年十二月敕:“諸州府并外縣鎮城内,其居人屋稅鹽,今後不俵,其鹽錢亦不征納。

    所有鄉村人戶合請蠶鹽,所在州縣城鎮嚴切檢校,不得放入城門。

    ” 顯德元年十二月,上謂侍臣曰:“朕覽食末鹽州郡,犯私鹽多于顆鹽界分。

    蓋卑濕之地,易于刮鹹煎造,豈惟違我榷法,兼又污我好鹽。

    況末鹽煎煉,搬運費用,倍于顆鹽。

    今宜分割十馀州,令食顆鹽,不唯辇運省力,兼又少人犯禁。

    ”自是曹、宋已西十馀州,皆食顆鹽。

     三年十月敕:“漳河以北州府管界,元是官場粜鹽,今後除城郭草市内,仍舊禁法,其鄉村并不鹽貨通商。

    逐處有鹹鹵之地,一任人戶煎煉興販,但不得逾越漳河,入不通商界。

    ” 梁開平三年十一月敕:“聽諸道州府百姓自造曲,官中不禁。

    ” 後唐天成三年七月十三日敕:“應三京、邺都、諸道州府鄉村人戶,自今年七月後,于夏秋田苗上,畝納麹錢五文、足陌。

    一任百姓造曲,醖酒供家,其錢随夏秋征納,并不折色,其京都及諸道州府縣鎮坊界及關城草市内,應逐年買官麹酒戶,便許自造曲,醖酒貨賣,仍取天成二年正月至年終,一年逐戶計算,都買麹錢數内十分祇納二分,以充榷酒錢,便從今年七月後,管數征納。

    榷酒戶外,其馀諸色人亦許私造酒曲供家,即不得衷私賣酒。

    如有故違,便仰糾察,勒依中等酒戶納榷。

    其村坊一任估賣,不在納榷之限。

    其麹敕命到後,任便踏造。

    如賣麹酒戶中,有去年曾買官麹,今年因事不便買麹任開店者,則與出落。

    如觀新敕,有情願開店投榷者,則不計舊戶、新戶,便令依見納錢等戶例出榷。

    此後酒戶中有無力開店賣酒者,亦許随處陳狀,其舊納錢并宜停廢。

    應諸處麹務,亦仰十分減八分價錢出賣,不得更請官本踏造。

    ” 長興元年二月敕節文:“諸道州府人戶,每秋苗一畝上,元征麹錢五文,今後特放二文,祇征三文。

    ” 二年五月敕:“應三京、諸道州府,苗畝上所征麹錢,便從今年夏并放。

    其麹官中自造,委逐州減舊價一半,于在城撲斷貨賣。

    除在城居人,不得私造外,鄉村人戶,或要供家,一任自造。

    ”敕既下,人甚便之。

    其年七月,三司奏:“諸道州府申論,先有敕命,許百姓造曲,不來官場收買。

    伏慮課額不迨,請準前麹法,鄉村百姓與在城條法,一例指揮。

    ”從之。

    仍據百姓已造到麹,務令送納入官,量支還麥本。

     周顯德四年七月敕:“諸道州府麹務,今後一依往例,官中禁法賣麹,逐處先置都務處,候敕到日,并仰停罷。

    據見在麹數,準備貨賣,兼據年計合使麹數,依時踏造,候人戶将到價錢,據數給麹,不得賖賣抑配于人。

    其外場酒務,一切仍舊。

    應鄉村人戶,今後并許自造米醋,及賣糟造醋供食。

    仍許于本州縣界,就精美處酤賣,其酒曲條法依舊施行。

    ”〈先是,晉、漢已來,諸道州府皆榷計麹額,置都務以沽酒。

    民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