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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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醋皆漓薄,上知其弊,故命改法。
〉 後唐長興二年十二月敕:“今後不計農器、燒器、動使諸物,并許百姓逐便自鑄造,諸道監冶,除當年定數鑄辦供軍熟鐵并器物外,祇管出生鐵,比已前價,各随逐處現定高低,每斤一例減十文貨賣,雜使熟鐵,亦任百姓自煉。
巡檢、節級、句當賣鐵場官并鋪戶,一切并廢。
鄉村百姓,祇于系省夏秋苗畝内納農器錢一文五分足,随夏秋稅二時送納。
” 晉天福六年八月赦節文:“諸道鐵冶三司先條流,百姓農具,破者須于官場中賣,鑄時卻于官場中買鐵。
今後并許百姓取便鑄造買賣。
所在場院,不得禁止攪擾。
” 後唐長興四年五月七日,諸道鹽鐵轉運使奏: 諸道州府鹽法條流元末,一概定奪,謹具如後: 一、應食顆鹽州府,省司各置榷粜折博場院,應是鄉村,并通私商興販。
所有折博,每年人戶蠶鹽,并不許挾帶一斤一兩入城,侵奪榷粜課利。
如違犯者,一兩以上至一斤,賣買人各杖六十;一斤以上至三斤,買賣人各杖七十;三斤以上至五斤,買賣人各杖八十;五斤以上至十斤,買賣人各徒二年;十斤以上,不計多少,買賣人各決脊杖二十,處死。
所有犯鹽人随行錢物、騾畜等,并納入官。
所有元本家業莊田,如是全家逃走者,即行點納。
仍許搬載腳戶、經過店主并腳下人力等糾告,等第支與優給。
如知情不告,與賣鹽人同罪。
一、其犯鹽人經過處,地分門司、廂界巡檢、節級、所由并諸色關連人等,不專覺察,委本州臨時斷訖報省。
如是門司關津口鋪捉獲私鹽,即依下項等第,支給一半賞錢。
十斤以上至五十斤,支賞錢二十千;五十斤以上至一百斤,支賞錢三十千;一百斤以上,支賞錢五十千。
一、應食末鹽地界,州府縣鎮所有榷粜場院,久來内外禁法,即未一概條流。
應刮鹹煎鹽,不計多少斤兩,并處極法,并許四鄰及諸色人等陳告,等第支給賞錢。
欲指揮此後犯一兩以上至一斤,買賣人各杖六十;一斤以上至二斤,買賣人各杖七十;二斤以上至三斤,買賣人各徒一年;三斤以上至五斤,買賣人各徒二年;五斤以上,買賣人各決脊杖處死。
如是收到鹹土、鹽水,即委本處煎煉鹽數,準條科斷。
或有已曾違犯,不至死刑,經斷後,公然不懼條流再犯者,不計斤兩多少,所犯人并處極法。
其榷粜場院員寮、節級人力、煎鹹池客、竈戶、搬鹽船網、押綱軍将、衙官、梢工等,具知鹽法,如有公然偷盜官鹽,或将貨賣,其買賣人及過鹽主人知情不告,并依前項刮鹹例,五斤以上處死。
其諸色關連人等,并合支賞錢,即準洛京、邢、鎮條流事例指揮。
一、顆、末、青、白等鹽,元不許界分參雜。
其顆鹽先許通商之時,指揮不得将帶入末鹽地界。
如有違犯,一斤一兩并處極法。
所随行物色,除鹽外,一半納官,一半與捉事人充賞。
其馀鹽色,未有畫一條流。
其洛京、并、鎮、定、邢州管内,多有北京末鹽入界,捉獲并依洛京條流科斷。
欲指揮此後但是顆、末、青、白諸色鹽侵界參雜,捉獲并準洛京條流施行。
慶州青、白榷稅院,元有透稅條流,所有随行驢畜物色,一半支與捉事人充賞,其馀一半并鹽并納入官。
欲并且依舊,一鬥以上至三鬥,杖七十;三鬥以上至五鬥,徒一年;五鬥以上,處死。
一、安邑、解縣兩池榷鹽院,河中節度使兼判之時,申到畫一事件條流等,準敕牒,兩池所出鹽,舊日若無文榜,如擅将一斤一兩,準元敕條并處極法。
其犯鹽人應有錢物,并與捉事人充賞者。
切以兩池禁棘峻阻,不通人行,四面各置場門弓射,分劈鹽池地分居住,并在棘圍裡面,更不别有差遣,祇令巡護鹽池。
如此後有人偷盜官鹽一斤一兩出池,其犯鹽人并準元敕條流處分,應有随行錢物,并納入官。
其捉事人依下項定支優給:若是巡檢弓射、池場門子自不專切巡察,緻有透漏到棘圍外,被别人捉獲,及有糾告兼同行反告,官中更不坐罪,陳告人亦依捉事人支賞。
應有知情偷盜官鹽之人,亦依犯鹽人一例處斷。
其不知情關連人,臨時酌情定罪,所有透漏地分官射及池場門子,如是透漏出鹽二十斤以下,徒一年半。
十斤以上至二十斤,支賞錢一十千;二十斤以上至五十斤,支賞錢二十千;五十斤以上至一百斤,支賞錢三十千;一百斤以上,支賞錢五十千。
前項所定奪到鹽法條流,其應屬州府捉獲抵犯之人,便委本府州檢條流科斷訖申奏,别報省司。
其屬省院捉到犯鹽之人,幹死刑者,即勘情罪由犯申上,候省司指揮。
不至極刑者,便委務司準條流決放訖申報。
從之。
〉 後唐長興二年十二月敕:“今後不計農器、燒器、動使諸物,并許百姓逐便自鑄造,諸道監冶,除當年定數鑄辦供軍熟鐵并器物外,祇管出生鐵,比已前價,各随逐處現定高低,每斤一例減十文貨賣,雜使熟鐵,亦任百姓自煉。
巡檢、節級、句當賣鐵場官并鋪戶,一切并廢。
鄉村百姓,祇于系省夏秋苗畝内納農器錢一文五分足,随夏秋稅二時送納。
” 晉天福六年八月赦節文:“諸道鐵冶三司先條流,百姓農具,破者須于官場中賣,鑄時卻于官場中買鐵。
今後并許百姓取便鑄造買賣。
所在場院,不得禁止攪擾。
” 後唐長興四年五月七日,諸道鹽鐵轉運使奏: 諸道州府鹽法條流元末,一概定奪,謹具如後: 一、應食顆鹽州府,省司各置榷粜折博場院,應是鄉村,并通私商興販。
所有折博,每年人戶蠶鹽,并不許挾帶一斤一兩入城,侵奪榷粜課利。
如違犯者,一兩以上至一斤,賣買人各杖六十;一斤以上至三斤,買賣人各杖七十;三斤以上至五斤,買賣人各杖八十;五斤以上至十斤,買賣人各徒二年;十斤以上,不計多少,買賣人各決脊杖二十,處死。
所有犯鹽人随行錢物、騾畜等,并納入官。
所有元本家業莊田,如是全家逃走者,即行點納。
仍許搬載腳戶、經過店主并腳下人力等糾告,等第支與優給。
如知情不告,與賣鹽人同罪。
一、其犯鹽人經過處,地分門司、廂界巡檢、節級、所由并諸色關連人等,不專覺察,委本州臨時斷訖報省。
如是門司關津口鋪捉獲私鹽,即依下項等第,支給一半賞錢。
十斤以上至五十斤,支賞錢二十千;五十斤以上至一百斤,支賞錢三十千;一百斤以上,支賞錢五十千。
一、應食末鹽地界,州府縣鎮所有榷粜場院,久來内外禁法,即未一概條流。
應刮鹹煎鹽,不計多少斤兩,并處極法,并許四鄰及諸色人等陳告,等第支給賞錢。
欲指揮此後犯一兩以上至一斤,買賣人各杖六十;一斤以上至二斤,買賣人各杖七十;二斤以上至三斤,買賣人各徒一年;三斤以上至五斤,買賣人各徒二年;五斤以上,買賣人各決脊杖處死。
如是收到鹹土、鹽水,即委本處煎煉鹽數,準條科斷。
或有已曾違犯,不至死刑,經斷後,公然不懼條流再犯者,不計斤兩多少,所犯人并處極法。
其榷粜場院員寮、節級人力、煎鹹池客、竈戶、搬鹽船網、押綱軍将、衙官、梢工等,具知鹽法,如有公然偷盜官鹽,或将貨賣,其買賣人及過鹽主人知情不告,并依前項刮鹹例,五斤以上處死。
其諸色關連人等,并合支賞錢,即準洛京、邢、鎮條流事例指揮。
一、顆、末、青、白等鹽,元不許界分參雜。
其顆鹽先許通商之時,指揮不得将帶入末鹽地界。
如有違犯,一斤一兩并處極法。
所随行物色,除鹽外,一半納官,一半與捉事人充賞。
其馀鹽色,未有畫一條流。
其洛京、并、鎮、定、邢州管内,多有北京末鹽入界,捉獲并依洛京條流科斷。
欲指揮此後但是顆、末、青、白諸色鹽侵界參雜,捉獲并準洛京條流施行。
慶州青、白榷稅院,元有透稅條流,所有随行驢畜物色,一半支與捉事人充賞,其馀一半并鹽并納入官。
欲并且依舊,一鬥以上至三鬥,杖七十;三鬥以上至五鬥,徒一年;五鬥以上,處死。
一、安邑、解縣兩池榷鹽院,河中節度使兼判之時,申到畫一事件條流等,準敕牒,兩池所出鹽,舊日若無文榜,如擅将一斤一兩,準元敕條并處極法。
其犯鹽人應有錢物,并與捉事人充賞者。
切以兩池禁棘峻阻,不通人行,四面各置場門弓射,分劈鹽池地分居住,并在棘圍裡面,更不别有差遣,祇令巡護鹽池。
如此後有人偷盜官鹽一斤一兩出池,其犯鹽人并準元敕條流處分,應有随行錢物,并納入官。
其捉事人依下項定支優給:若是巡檢弓射、池場門子自不專切巡察,緻有透漏到棘圍外,被别人捉獲,及有糾告兼同行反告,官中更不坐罪,陳告人亦依捉事人支賞。
應有知情偷盜官鹽之人,亦依犯鹽人一例處斷。
其不知情關連人,臨時酌情定罪,所有透漏地分官射及池場門子,如是透漏出鹽二十斤以下,徒一年半。
十斤以上至二十斤,支賞錢一十千;二十斤以上至五十斤,支賞錢二十千;五十斤以上至一百斤,支賞錢三十千;一百斤以上,支賞錢五十千。
前項所定奪到鹽法條流,其應屬州府捉獲抵犯之人,便委本府州檢條流科斷訖申奏,别報省司。
其屬省院捉到犯鹽之人,幹死刑者,即勘情罪由犯申上,候省司指揮。
不至極刑者,便委務司準條流決放訖申報。
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