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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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唐同光三年二月十五日,租庸院奏: 諸道州縣官并防禦團練副使、判官等俸料,各據逐處具到事例、文帳内點檢舊來支遣則例,錢數不等,所請折支物色,又加錢數不定,難為勘會。

    今除東京管内州縣官見支手支課錢且依舊外,其三京并諸州,于舊日支遣錢數等第,重定則例,兼切循本朝事體。

    防禦團練副使、判官外,其馀推巡以下職員,皆是本處自要辟請圓融,月俸贍給,亦乞依舊規繩,省司更不支給錢物,謹具如後: 防禦團練副使、判官,副使逐月料錢三十千貫;判官逐月二十千貫;刺史州元無副使,有者請廢。

    其軍事判官所有月俸,亦是刺史已俸内支贍。

    三京少尹支料錢,逐月三十千貫。

     赤縣,令每月正受支料錢二十五千貫,考滿并攝比正官支一半;主簿每月正授支料錢一十二千貫,考滿并攝比正官支一半。

     畿縣,令每月正授支料錢二十千貫,考滿并攝比正官支一半;主簿每月支料錢一十千貫,考滿并攝比正官支一半。

     司錄參軍每月正授支料錢一十三千貫,考滿并差攝比正官支一半;諸曹判司官每月正授支料錢一十二千貫,考滿并差攝比正官支一半;文學每月正授支料錢五千貫,考滿并差攝比正官支一半;參軍每月正授支料錢五千貫,考滿并差攝比正官支一半。

    諸州府錄事參軍,各依逐州上縣令支;州判司各依上縣主簿支。

     一萬戶以上縣,令每月正授支料錢二十三千貫,考滿并差攝比正官支一半;主簿每月正授支料錢一十二千五百貫,考滿并差攝比正官支一半。

     九千戶以上縣,令每月正授支料錢二十二千貫,考滿并差攝比正官支一半;主簿每月正授支料錢一十二千貫,考滿并差攝比正官支一半。

     八千戶以上縣,令每月正授支二十一千貫,考滿并差攝比正官支一半;主簿每月正授支一十一千五百貫,考滿并差攝比正官支一半。

     七千戶以上縣,令每月正授支二十千貫,考滿并差攝比正官支一半;主簿每月正授支一十一千貫,考滿并差攝比正官支一半。

     六千戶以上縣,令每月正授支一十九千貫,考滿并差攝比正官支一半;主簿每月正授支一十千五百貫,考滿并差攝比正官支一半。

     五千戶以上縣,令每月正授支一十八千貫,考滿并差攝比正官支一半;主簿每月正授支一十千貫,考滿并差攝比正官支一半。

     四千戶以上縣,令每月正授支一十七千貫,考滿并差攝比正官支一半;主簿每月支九千五百貫,考滿并差攝比正官支一半。

     三千戶以上縣,令每月正授支一十六千貫,考滿并差攝比正官支一半;主簿每月正授支九千貫,考滿并差攝比正官支一半。

     二千五百戶以上縣,令每月正授支一十五千貫,考滿并差攝比正官支一半;主簿每月正授支八千五百貫,考滿并差攝比正官支一半。

     二千戶以上縣,令每月正授支一十四千貫,考滿并差攝比正官支一半;主簿每月正授支八千貫,考滿并差攝比正官支一半。

     一千五百戶以上縣,令每月正授支一十三千貫,考滿并差攝比正官支一半;主簿每月正授支七千五百貫,考滿并差攝比正官支一半。

     一千戶以上縣,令每月正授支一十二千貫,考滿并差攝比正官支一半;主簿每月正授支七千貫,考滿并差攝比正官支一半。

     五百戶以上縣,令每月正授支一十一千貫,考滿并差攝比正官支一半;主簿每月正授支六千五百貫,考滿并差攝比正官支一半。

     五百戶以下縣,令每月正授支一十千貫,考滿并差攝比正官支一半;主簿每月正授支六千貫,考滿并差攝比正官支一半。

     右租庸使奏重定料錢州例如前。

    如諸道舊有取田處,今後不得占留開破,并依百姓例輸稅。

     奉敕:“宜依。

    ” 長興二年閏五月,起居郎曹琛奏:“文武兩班,或請假歸甯,或卧疾未損,才住班簿,便住料錢。

    伏乞特降敕命者。

    ”敕:“今後文武官請準式歸甯假及疾病者,并許支給本官料錢。

    ”其月二十四日敕:“諸道行軍司馬、副使、判官以下賓寮等,考滿未有替人,宜令并全支俸料,元不在省司給俸者,不在此例。

    ” 清泰元年七月敕:“洋王從璋,泾王從敏,每月各給料錢一百千,米、麥各五十石,傔人衣糧各五十分,馬五十五匹草粟。

    ”〈二王自方鎮入朝,留洛陽私第,故有是給賜。

    〉 二年十月,将作監丞、襲封介國公宇文颉奏:“蒙恩襲封除官,無襲爵俸給。

    ”诏:“特給本官俸。

    ” 晉天福六年二月敕:“諸衛上将軍逐月加俸錢二萬。

    ” 漢乾祐三年七月十六日敕節文:“諸道州府令錄、判官、主簿,宜令等第支與俸戶,逐戶每月納錢五百,與除二稅外,免放諸雜差遣,不得更種職田。

    所定俸戶,于中等無色役人戶内置,不得差令當直及赴衙參。

    如有阙額及不逮,明申州府差填,不得衷私替換,若是令錄、判司、主簿,除本分人數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