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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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
若州縣官招得五百戶以上,乞等第獎酬。
”從之。
長興三年七月二十七日敕:“應諸處凡有今年為經水澇逃戶,莊園屋舍桑棗,一物已上,并可指揮州縣,散下鄉村,委逐村節級、鄰保人,分明文簿,各管見在,不得辄令毀拆房舍,斬伐樹木,及散失動使什物等。
候本戶歸業日,卻依元數,責令交付訖,具無欠少罪結狀,申本州縣。
如元數内稱有事欠少許,歸業戶陳狀訴論,所犯節級并鄉鄰保人等,并科違敕之罪,仍勒倍償。
或至來年春入務後,有逃戶未歸者,其桑土即許鄰保人請佃,供輸租稅,種後本主歸來,亦準上指揮,至秋收後還之。
” 周顯德二年正月二十五日敕: 應自前及今後有逃戶莊田,許人請射承佃,供納租稅。
如三周年内,本戶來歸業者,其桑土不論荒熟,并莊田交還一半。
五周年内歸業者,三分交換一分。
應已上承佃戶,如是自出力别蓋造到屋舍,及栽種到樹木園圃,并不在交還之限。
如五周年外歸業者,莊田除本戶墳茔外,不在交付。
如有荒廢桑土,承佃戶自來無力佃莳,祇仰交割與歸業人戶佃莳。
一、近北諸州,自契丹離亂,鄉村人戶多被番軍打擄向北,近來多有百姓自番界回來,其莊田已被别戶請射,無處歸托。
今後如有五周年内,其本主還來識認,不以桑土荒熟,并莊園三分中交還二分;十周年内來者,交還一半;十五年内來者,三分中交還一分。
應上項承佃戶,如是自出力别蓋造到屋舍,及栽種到樹木園圃,并不在給還之限。
如十五周年外歸業者,其莊田除本戶墳茔外,不在交還;如有荒廢桑土,承佃戶自來無力佃莳,祇仰交割與歸業人戶佃莳。
一、應有坐家破逃人戶,其戶下物業,并許别戶陳告,請射承佃,供納租稅,充為承業,不限年歲,不在論認之限。
所有本戶及鄉村節級,重行斷決。
一、諸州應有冒佃逃戶物業,不納租稅者,其本戶歸業之時,不計年限,并許論認。
仰本縣立差人檢勘,交割與本戶為主。
如本戶不來歸業,亦許别戶請射為主。
所有冒佃人戶及本縣節級,重行科斷。
如冒佃人戶自來陳首承認租稅者,特與免罪。
一、顯德二年正月二十五日已前,應有逃戶抛下莊田,自來全段無人承佃,曾經省司指揮,開辟租稅者,宜令本州縣招攜人戶歸業,及許别戶請射為主,與免一年差科色役。
至第二年已後,據見在桑土及租莳到見苗,詣實供通,輸納租稅。
” 後唐天成二年十二月三日敕:“率土黎甿,并輸王稅,逐年生計,祇在春時。
深虞所在之方,或有無知之者,不自增修産業,辄便攪擾鄉鄰,既撓公門,須嚴定制。
宜自今後凡關論認桑土,二月後州縣不得受狀,十月後間方許論對,仍令逐處官吏,準前後條格,據理斷割。
” 周顯德四年七月敕:“起今後應有人論訴物業婚姻,自十一月一日後許承狀,至二月三十日權停。
自二月三十日已前,如有陳訴,至權停日公事未了絕者,仰本處州縣,亦與盡理勘逐,須見定奪了絕。
其本處官吏,如敢違慢,并當重責。
其三月一日後至十月三十日已前,如有婚田詞訟者,州縣不得與理。
若是交相侵奪,情理妨害,不可停滞者,不拘此例。
” 後唐同光二年二月敕:“應有百姓婦女,俘掠他處為婢妾者,不得占留,一任骨肉識認。
” 天成元年十月三日敕:“京城諸道,若不是正口,不得私書契券,辄使良人。
” 周顯德五年七月,新定刑統:“詃誘良口,句引逃亡奴婢,與貨賣所資資裝者,其詃誘句引之人,伏請處死,良口奴婢,并準格律處分。
如是居停主人,元不是勾引之人,請行重斷。
其或分受贓物至三匹已上者,處死。
如有将良口于番界貨賣者,居停主人明知賣與番界,不告官者,亦請處死。
” 後唐天成三年二月,興元府奏:“修斜谷閣道二千八百馀間。
”四月,洋州奏:“重開入蜀舊路,比今官道近二十五驿。
”五月,夔州奏:“開新路至房州。
” 長興二年八月敕:“準儀制令,道路街巷,賤避貴,少避長,輕避重,去避來。
宜令三京、諸道州府各遍下縣鎮,準舊儀制于道路,分明刻牌,于要會坊門及諸橋柱,曉示路人,委本界所由官司,共相巡察,有違犯者,科違敕之罪。
” 四年正月,西京留守王思同進拟開駱谷路圖。
〈上指山險謂侍臣曰:“如此之險,何以開通?”左右奏曰:“據興元關内兵戎交番,及轉饷大散,修開斜谷路,迂回校五百裡。
如從駱谷,自雍京直抵興元,糧戍稍便,然此路險阻尤甚,以此竭力開通,将來霖雨,亦煩修葺。
”上僶勉從其奏,竟無成功而止。
〉
若州縣官招得五百戶以上,乞等第獎酬。
”從之。
長興三年七月二十七日敕:“應諸處凡有今年為經水澇逃戶,莊園屋舍桑棗,一物已上,并可指揮州縣,散下鄉村,委逐村節級、鄰保人,分明文簿,各管見在,不得辄令毀拆房舍,斬伐樹木,及散失動使什物等。
候本戶歸業日,卻依元數,責令交付訖,具無欠少罪結狀,申本州縣。
如元數内稱有事欠少許,歸業戶陳狀訴論,所犯節級并鄉鄰保人等,并科違敕之罪,仍勒倍償。
或至來年春入務後,有逃戶未歸者,其桑土即許鄰保人請佃,供輸租稅,種後本主歸來,亦準上指揮,至秋收後還之。
” 周顯德二年正月二十五日敕: 應自前及今後有逃戶莊田,許人請射承佃,供納租稅。
如三周年内,本戶來歸業者,其桑土不論荒熟,并莊田交還一半。
五周年内歸業者,三分交換一分。
應已上承佃戶,如是自出力别蓋造到屋舍,及栽種到樹木園圃,并不在交還之限。
如五周年外歸業者,莊田除本戶墳茔外,不在交付。
如有荒廢桑土,承佃戶自來無力佃莳,祇仰交割與歸業人戶佃莳。
一、近北諸州,自契丹離亂,鄉村人戶多被番軍打擄向北,近來多有百姓自番界回來,其莊田已被别戶請射,無處歸托。
今後如有五周年内,其本主還來識認,不以桑土荒熟,并莊園三分中交還二分;十周年内來者,交還一半;十五年内來者,三分中交還一分。
應上項承佃戶,如是自出力别蓋造到屋舍,及栽種到樹木園圃,并不在給還之限。
如十五周年外歸業者,其莊田除本戶墳茔外,不在交還;如有荒廢桑土,承佃戶自來無力佃莳,祇仰交割與歸業人戶佃莳。
一、應有坐家破逃人戶,其戶下物業,并許别戶陳告,請射承佃,供納租稅,充為承業,不限年歲,不在論認之限。
所有本戶及鄉村節級,重行斷決。
一、諸州應有冒佃逃戶物業,不納租稅者,其本戶歸業之時,不計年限,并許論認。
仰本縣立差人檢勘,交割與本戶為主。
如本戶不來歸業,亦許别戶請射為主。
所有冒佃人戶及本縣節級,重行科斷。
如冒佃人戶自來陳首承認租稅者,特與免罪。
一、顯德二年正月二十五日已前,應有逃戶抛下莊田,自來全段無人承佃,曾經省司指揮,開辟租稅者,宜令本州縣招攜人戶歸業,及許别戶請射為主,與免一年差科色役。
至第二年已後,據見在桑土及租莳到見苗,詣實供通,輸納租稅。
” 後唐天成二年十二月三日敕:“率土黎甿,并輸王稅,逐年生計,祇在春時。
深虞所在之方,或有無知之者,不自增修産業,辄便攪擾鄉鄰,既撓公門,須嚴定制。
宜自今後凡關論認桑土,二月後州縣不得受狀,十月後間方許論對,仍令逐處官吏,準前後條格,據理斷割。
” 周顯德四年七月敕:“起今後應有人論訴物業婚姻,自十一月一日後許承狀,至二月三十日權停。
自二月三十日已前,如有陳訴,至權停日公事未了絕者,仰本處州縣,亦與盡理勘逐,須見定奪了絕。
其本處官吏,如敢違慢,并當重責。
其三月一日後至十月三十日已前,如有婚田詞訟者,州縣不得與理。
若是交相侵奪,情理妨害,不可停滞者,不拘此例。
” 後唐同光二年二月敕:“應有百姓婦女,俘掠他處為婢妾者,不得占留,一任骨肉識認。
” 天成元年十月三日敕:“京城諸道,若不是正口,不得私書契券,辄使良人。
” 周顯德五年七月,新定刑統:“詃誘良口,句引逃亡奴婢,與貨賣所資資裝者,其詃誘句引之人,伏請處死,良口奴婢,并準格律處分。
如是居停主人,元不是勾引之人,請行重斷。
其或分受贓物至三匹已上者,處死。
如有将良口于番界貨賣者,居停主人明知賣與番界,不告官者,亦請處死。
” 後唐天成三年二月,興元府奏:“修斜谷閣道二千八百馀間。
”四月,洋州奏:“重開入蜀舊路,比今官道近二十五驿。
”五月,夔州奏:“開新路至房州。
” 長興二年八月敕:“準儀制令,道路街巷,賤避貴,少避長,輕避重,去避來。
宜令三京、諸道州府各遍下縣鎮,準舊儀制于道路,分明刻牌,于要會坊門及諸橋柱,曉示路人,委本界所由官司,共相巡察,有違犯者,科違敕之罪。
” 四年正月,西京留守王思同進拟開駱谷路圖。
如從駱谷,自雍京直抵興元,糧戍稍便,然此路險阻尤甚,以此竭力開通,将來霖雨,亦煩修葺。
”上僶勉從其奏,竟無成功而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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