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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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亦明朝之舊事。
近日皆宣章奏,禀命朝廷,既旌敦好之風,兼表睦鄰之好。
且道非越境,何勞上聞,宜令遍降敕命,指揮諸道州府,自今後應是諸道差人持禮來去,并令不要申奏。
” 四年五月敕:“今後諸州諸使,凡于廨署并須專切增修,不得信任摧毀。
凡所制辦,亦令勒具年月,編于帳籍,受代之際,分明交領。
不得因此接便擾人。
”其年六月敕:“州侯伯所請賓從及主事元随,并令奏其名姓,或參佐道虧,各令加罪。
”其年七月敕:“諸道州府不得奏薦将校職員,乞行恩命。
如顯有功效,即列奏以聞。
” 長興元年五月敕:“今後凡有除移,準宣诏遣差外,其馀須候人到彼,點檢交割軍州公事了日,即可發離本處。
仍令逐道觀察使散管内諸州準此。
” 二年五月敕:“今後應内外臣寮,不計在朝出使,并不得辄發書題,妄行請托,于諸處安排公人。
宜令三司及諸道州府節使、防禦團練使、刺史等,或有人不畏條敕,猶蹑舊蹤者,并仰立具姓名聞奏。
發薦者貶所任府官,求薦者配于邊遠州縣常知所在。
如逐處長吏自徇人情,顯違敕命,祇被替本人詣阙上訴,勘問不虛,長吏罰兩月俸,發薦人比前例更加一等,被替人卻令依舊,仍從再句當後三年内,除别顯有罪名外,不得妄有替移。
其長興二年五月一日已前所犯,不在上訴之限。
兼敕到後,但是州府,并于鋪驿及顯要處粉壁,具錄敕命曉谕,常令申舉,永使聞知。
況蒙國爵待人,惟賢是舉,稍聞俊乂,必命獎升,其有端士正人,雄文大學,言可以經綸王道,行可以規矩人倫,但當顯陳表章,明具論薦,名始得正,功不棄材。
所期絕彼幸人,豈可滞諸賢者。
”其年七月敕:“諸道奏薦州縣官,各定員數,今宜增益,以廣搜揚。
帶使相節度使,每年許薦三人,今加至五人;不帶使相節度使許薦二人,今許薦三人;直屬京防禦團練使許薦一人,今加薦至二人。
即不得薦新罷任及過格之人,如未曾有官者,當别比拟。
” 清泰元年八月敕:“凡關差使,須示均平。
今後文武百官充使者,宜令依輪差,中書置簿,不得重疊。
〈其内降宣谕,不拘此例。
〉若當使自緣有事,或不欲行,注簿,便當一使。
長興三年正月後已曾奉使者,便著為簿首,已後差使次第注之。
” 晉天福二年二月敕:“今後中外臣寮,或因差使出入,不得薦囑人于藩鎮,希求事任。
如有犯者,準長興二年敕條處分。
”其月敕:“諸道馬步都虞候,今後朝廷更不差補,委逐州府于衙前大将中選久曆事任,曉會刑獄者充,仍以三年為限,不得于元随職員中差補。
其今日已前見在任者,如無罪犯,宜令終其月限,候将來得替。
仰本道于衙前收管,不得赴阙。
” 五年四月敕:“承旨者承時君之旨,非近侍重臣,無以禀命,是以大朝會則以宰臣承旨,草诏書則以學士承旨,若無區别,何表等威。
除翰林學士承旨外,殿前承旨改為殿直,樞密院承旨改為承宣,禦史台、三司、閣門、客省承旨,并令别定其名。
”其年七月二日敕:“應内外諸使、諸司及諸州府,凡有諸色公道事須具奏聞,今後不得白狀及劄子記事申覆。
如事關機密,即準元降宣命,實封斜角,不題事目通下。
其合申中書及中書勘會公事,所申狀亦須是本司及逐處官員印署,不得将白狀及記事劄子,兼令司局抄劄子申。
宜令禦史台及宣徽院、三司侍衛司、諸道州府準此。
” 漢乾祐三年五月敕:“諸防禦團練州申奏公事,除朝廷以軍期應副,則不及聞于廉使,如尋常公事,不得自專,須先申本官斟酌以聞。
今後州府不得違越。
”其月敕:“諸道州府宜差散從官,大府五百人,下州二百人,宜量戶口多少,差團集本處管系立節級,點檢教習,警備州城。
”至周廣順元年三月敕:“其諸州府所差散從官、親事官,并放歸農。
自去年四月已前,州縣元管系人數,一切仍舊。
其遞鋪如已前招召到者,且仰仍舊,今後更不得招召。
其諸處場院,并不得影庇兩稅人戶。
所有河北諸州及澤潞晉绛慈隰解等州,于先差散從親事官内,選弓箭手,祇且留住本州管系,其馀放差。
〈先是,漢隐帝命諸州于百姓内差散從官、親事官,又差力及人戶充遞鋪,又下三司諸場務,召人戶替占役兵,皆不便于民。
故放之。
〉其年七月敕:“應諸道州府鎮務,祇差補鎮符一員、都虞候一員,馀并除廢。
”〈因尚書都官郎中曹謙言上章,故降是敕。
〉 周廣順元年五月敕:“今後諸州府不得奏薦無前資并無官并無出身人。
如有奇才異行,亦許具名以聞,便可随表赴阙。
當令有司考試,朕當親覽。
” 顯德五年四月六日敕:“應諸道州府進奏,逐月合請俸料及紙筆等錢,宜令今後于本州公使錢内支給,不得分配人戶及州縣門戶,如本州公使錢少,不便支給處,祇不要置進奏官,仰于衙前差有名糧職員充,進奏聞院副知。
仍二周年替罷,本州優與安排。
”
近日皆宣章奏,禀命朝廷,既旌敦好之風,兼表睦鄰之好。
且道非越境,何勞上聞,宜令遍降敕命,指揮諸道州府,自今後應是諸道差人持禮來去,并令不要申奏。
” 四年五月敕:“今後諸州諸使,凡于廨署并須專切增修,不得信任摧毀。
凡所制辦,亦令勒具年月,編于帳籍,受代之際,分明交領。
不得因此接便擾人。
”其年六月敕:“州侯伯所請賓從及主事元随,并令奏其名姓,或參佐道虧,各令加罪。
”其年七月敕:“諸道州府不得奏薦将校職員,乞行恩命。
如顯有功效,即列奏以聞。
” 長興元年五月敕:“今後凡有除移,準宣诏遣差外,其馀須候人到彼,點檢交割軍州公事了日,即可發離本處。
仍令逐道觀察使散管内諸州準此。
” 二年五月敕:“今後應内外臣寮,不計在朝出使,并不得辄發書題,妄行請托,于諸處安排公人。
宜令三司及諸道州府節使、防禦團練使、刺史等,或有人不畏條敕,猶蹑舊蹤者,并仰立具姓名聞奏。
發薦者貶所任府官,求薦者配于邊遠州縣常知所在。
如逐處長吏自徇人情,顯違敕命,祇被替本人詣阙上訴,勘問不虛,長吏罰兩月俸,發薦人比前例更加一等,被替人卻令依舊,仍從再句當後三年内,除别顯有罪名外,不得妄有替移。
其長興二年五月一日已前所犯,不在上訴之限。
兼敕到後,但是州府,并于鋪驿及顯要處粉壁,具錄敕命曉谕,常令申舉,永使聞知。
況蒙國爵待人,惟賢是舉,稍聞俊乂,必命獎升,其有端士正人,雄文大學,言可以經綸王道,行可以規矩人倫,但當顯陳表章,明具論薦,名始得正,功不棄材。
所期絕彼幸人,豈可滞諸賢者。
”其年七月敕:“諸道奏薦州縣官,各定員數,今宜增益,以廣搜揚。
帶使相節度使,每年許薦三人,今加至五人;不帶使相節度使許薦二人,今許薦三人;直屬京防禦團練使許薦一人,今加薦至二人。
即不得薦新罷任及過格之人,如未曾有官者,當别比拟。
” 清泰元年八月敕:“凡關差使,須示均平。
今後文武百官充使者,宜令依輪差,中書置簿,不得重疊。
〉若當使自緣有事,或不欲行,注簿,便當一使。
長興三年正月後已曾奉使者,便著為簿首,已後差使次第注之。
” 晉天福二年二月敕:“今後中外臣寮,或因差使出入,不得薦囑人于藩鎮,希求事任。
如有犯者,準長興二年敕條處分。
”其月敕:“諸道馬步都虞候,今後朝廷更不差補,委逐州府于衙前大将中選久曆事任,曉會刑獄者充,仍以三年為限,不得于元随職員中差補。
其今日已前見在任者,如無罪犯,宜令終其月限,候将來得替。
仰本道于衙前收管,不得赴阙。
” 五年四月敕:“承旨者承時君之旨,非近侍重臣,無以禀命,是以大朝會則以宰臣承旨,草诏書則以學士承旨,若無區别,何表等威。
除翰林學士承旨外,殿前承旨改為殿直,樞密院承旨改為承宣,禦史台、三司、閣門、客省承旨,并令别定其名。
”其年七月二日敕:“應内外諸使、諸司及諸州府,凡有諸色公道事須具奏聞,今後不得白狀及劄子記事申覆。
如事關機密,即準元降宣命,實封斜角,不題事目通下。
其合申中書及中書勘會公事,所申狀亦須是本司及逐處官員印署,不得将白狀及記事劄子,兼令司局抄劄子申。
宜令禦史台及宣徽院、三司侍衛司、諸道州府準此。
” 漢乾祐三年五月敕:“諸防禦團練州申奏公事,除朝廷以軍期應副,則不及聞于廉使,如尋常公事,不得自專,須先申本官斟酌以聞。
今後州府不得違越。
”其月敕:“諸道州府宜差散從官,大府五百人,下州二百人,宜量戶口多少,差團集本處管系立節級,點檢教習,警備州城。
”至周廣順元年三月敕:“其諸州府所差散從官、親事官,并放歸農。
自去年四月已前,州縣元管系人數,一切仍舊。
其遞鋪如已前招召到者,且仰仍舊,今後更不得招召。
其諸處場院,并不得影庇兩稅人戶。
所有河北諸州及澤潞晉绛慈隰解等州,于先差散從親事官内,選弓箭手,祇且留住本州管系,其馀放差。
故放之。
〉其年七月敕:“應諸道州府鎮務,祇差補鎮符一員、都虞候一員,馀并除廢。
”
〉 周廣順元年五月敕:“今後諸州府不得奏薦無前資并無官并無出身人。
如有奇才異行,亦許具名以聞,便可随表赴阙。
當令有司考試,朕當親覽。
” 顯德五年四月六日敕:“應諸道州府進奏,逐月合請俸料及紙筆等錢,宜令今後于本州公使錢内支給,不得分配人戶及州縣門戶,如本州公使錢少,不便支給處,祇不要置進奏官,仰于衙前差有名糧職員充,進奏聞院副知。
仍二周年替罷,本州優與安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