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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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開平元年五月,改樞密院為崇政院。

    〈始命敬翔為院使,仍置判官一人。

    自後不置判官,置副使一人。

    〉 二年十一月,置崇政院直學士二員,選有政術、文學者為之。

    〈始以尚書吏部郎中吳藹、尚書兵部郎中李珽充選。

    其後又改為直崇政院。

    〉 後唐同光元年十月,崇政院依舊為樞密院。

    〈命宰臣郭崇韬兼樞密使,亦置院使一人。

    〉 晉天福四年四月,以樞密副使張從恩為宣徽使,權廢樞密院故也。

    〈先是,上以宰臣桑維翰兼樞密使,懇求免職,祇在中書,遂以宣徽使劉處讓代之,每有奏議,多不稱旨。

    及處讓丁内憂,乃以樞密院付中書門下,故有是厘革。

    〉 開運元年六月,依舊置樞密院。

    其見在中書元系樞密院職司人吏,各勒仍舊。

    應合行公事,委本院奏取指揮,以宰臣桑維翰兼樞密院使。

    〈從中書門下奏請也。

    〉 周顯德六年六月,命司徒平章事範質、禮部尚書平章事王溥并參知樞密院事。

     梁開平元年四月,置建昌院,以博王友文判院事。

    〈以太祖神武元聖孝皇帝在藩時,四鎮所管兵車、稅賦、諸色課利,按舊部籍施行,仍置院以領之。

    〉其年五月,中書門下奏,請以判建昌院事為建昌宮使。

    〈仍以太祖舊潛龍宅為宮。

    〉 二年三月,以侍中韓建判建昌宮事。

    至十月,以尚書兵部侍郎李皎為建昌宮副使。

     三年九月,以門下侍郎、平章事薛贻矩判建昌宮事。

    至四年十二月,以李振為建昌宮副使。

     乾化二年五月,以門下侍郎、平章事于競判建昌宮事。

    其年六月,廢建昌宮,以河南尹魏王張宗奭為國計使。

    〈凡天下金谷兵戎,舊隸建昌宮者悉主之。

    〉至後唐同光四年二月,以吏部尚書李琪為國計使。

    〈按實錄,自後廢其名額,不置。

    〉 後唐同光二年正月敕:“鹽鐵、度支、戶部三司,凡關錢物委租庸使管轄。

    ”其年三月,左谏議大夫窦專上疏曰:“臣伏見天下諸色錢谷,比屬戶部、度支、金部、倉部,各有郎中、員外支計分辟。

    自後以租賦殷繁,添置司之額。

    自唐天寶中,安史作亂,民戶流亡,征賦不時,經費多阙。

    唯江淮、嶺表,郡縣完全,總三司貨财,發一使征賦,在處勘覆,目曰租庸。

    才收京城,尋廢職務。

    廣明中,黃巢充斥,僖宗省方,依前以江淮征賦又置租庸使催征,及至車辂還京,旋亦停廢。

    僞梁不知故事,将四鎮節制征輸,置宮使名目管系,既廢宮後,改置租庸,雜以掊斂相兼,加之出放生利。

    況戶口什一之稅,是太平之日規繩,租庸總三司追科,因喪亂之時制置,在京無此名目,乃是出使權宜。

    若要委一官之能,何妨總三司合判。

    伏請敕郡縣重集戶口,計定租稅,令鹽鐵卻歸三司,收其征賦。

    務使仍舊會計到京,且便上供,何須直進。

    既戶口不失,則增賦倍多,緻海内有久遠之安,示天下為一家之治。

    ”〈事雖不行,然有識者甚韪之。

    〉 天成元年四月敕:“停廢租庸院名額,依舊為鹽鐵、戶部、度支三司,委宰臣一人專判。

    仍廢租庸院大程官,及放豬羊柴炭戶。

    其括田竿尺,一依僞梁制度,仍委節度使通申,三司不得更差使檢括。

    州使公廨錢,先被租庸管系者,一切卻還州府。

    ” 長興元年八月敕:“會計之司,國朝重務,總其使額,以委近臣,貴便一時,寜循往例。

    張延朗可充三司使,班位在宣徽使之下。

    ”〈唐朝以戶部度支掌泉貨,鹽鐵則特置使名。

    戶部度支則尚書省本司侍郎、郎中判其事。

    天寶中,楊慎矜、王??、楊國忠雖承恩顧,各守本官,别帶使額。

    下及劉晏、第五琦亦如舊制。

    自後又以宰臣各判一司,不帶使額。

    乾符之後,天下兵興,随置租庸使以掌調發,兵罷則停。

    僞梁不閑典故,乃置租庸使總天下征賦,莊宗亦踵其事。

    暨今上登位,削去使名,命重臣一人專判,曰判三司。

    至是延朗自許州入掌國計,自于樞密使請置三司使。

    宣下中書門下,宰臣以非故事,拟受延朗充諸道鹽鐵轉運使,令兼判戶部度支,上不從,故特降是命。

    三司置使名,自延朗始也。

    〉 四年正月,三司使奏:“當省有諸道鹽鐵轉運使額,職員極多。

    見有左右都押衙及客司通引,今欲從正押衙設省職,為轉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