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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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開平元年七月敕:“近年舉人,當秋薦之時不親試者,号為拔解。

    今後且止絕。

    ”四月十一日,兵部尚書姚洎知貢舉,奏:“近代設文科,選胄子,所以綱維名教,崇樹邦本也。

    今在公卿親屬,将相子孫,如有文行可取者,請許所在州府薦送,以廣毓才之路。

    ”從之。

     乾化元年十二月,以尚書左仆射楊涉知禮部貢舉,非常例也。

    〈前代自武德、貞觀之後,但以考功員外郎掌之。

    至開元二十五年,員外郎李昂為貢士李涯所诋毀,由是中書奏請以禮部侍郎專焉。

    間或以他官領,多用中書舍人,及諸司四品清資官。

    惟會昌中命太常卿王起主貢舉,時亦檢校仆射。

    〉 後唐同光二年十月,中書奏請停舉、選一年。

    敕:“舉、選二門,國朝之重事,但要精确,難議權停。

    宜準常例處分。

    ” 天成元年八月,敕:“應三京、諸道,今年貢舉人,可依常年例取解,仍令随處量事津送赴阙。

    ” 三年七月四日,尚書工部侍郎任贊奏:“今後伏請宣下諸州府,所有諸色舉人,不是家在遠方,水陸隔越者,逐處選賓從官僚中藝學精博一人,各于本貫一例分明比試。

    如非通贍,不許妄給文解。

    ”敕:“宜令今後諸色人委逐道觀察使,慎擇其詞藝及通經官員,各據所業,考試及格者,即與給解。

    仍具所試詩賦、帖經通粗數,一一申省。

    未及格者,不得徇私發解。

    兼承前諸道舉人,多于京兆府寄應,例以洪固鄉貴胄裡為戶,一時失實,事久難明。

    自此各于本道請解,具言本州縣某鄉某裡為戶。

    如或寄應,須具本貫入狀,不得效洪固貴胄之例。

    文解到省後,據所稱貫屬州府,戶籍内如無名,本人并給解處,官吏必行重責。

    京百司給解就試,準前指揮,兼下貢院。

    其本朝舊格,諸色舉人,每年各放幾人及第,到日續更詳酌處分。

    ”其年十月三日敕:“訪聞每年及第舉人,牒送吏部關試,判題雖有,判語全無,祇見各書未詳,仍或正身不至,如斯乖缪,須議去除。

    此後應關送舉人,委南曹官吏準格考試,如是進士并經學及第人,曾親筆硯,其判語即須緝構文章,辨明治道。

    如是無文章,許直書其事,不得祗書未詳。

    如關試時正身不到,又無請假字,即牒貢院申奏停落。

    ” 四年七月,中書門下奏: 今年及第人,先曾守攝職者,宜所司于守攝文書内豎出應舉及第年月日,或改名不改名,分各印押。

    其中曾受正官禦署并佐幕者,仍約前任資序,與除一任官。

    如自中興以來,諸科第人曾受職官,并令所司追納文書,及到日,準今年及第人例處分。

    已受官者,不在此限。

    兼勒貢院,将來舉人納家狀内,各分析曾為官及不曾為官,改名不改名。

    其曾為職官者,先納曆任文書,及第準例指揮。

     從之。

    其年七月敕:“今歲應新及第人,給春關并于敷政門外宣賜。

    ”〈慮所司邀颉故也。

    〉其年十月一日,中書門下條流貢舉人事件如後: 一、應諸道州府解送諸色舉人,須準元敕差有才藝公正官考試及格,然後給解,仍具所試詩賦、義目、帖由送省。

    如逐州府解内,不豎書前件指揮事節,所司不在引試之限。

    禮部貢院考試諸色帖經舉人,今後據所業經書對義之時,逐經須将生卷與熟卷中半考試,不得依往例,祇将熟卷試問。

     一、今後主司不得受内外官寮書題薦托舉人,及安排考官。

    如或實語知有才學精博者,任具奏聞。

    若受書題囑托,緻有屈人,其主司與發書人并加黜責,其所舉人别行朝典。

    三铨南曹亦不得受諸色官員薦托選人,如違,并準前指揮。

     一、應諸色落第人,此後所司具所落事由,别張文榜,分明曉示。

    除諸州府解送舉人外,馀有于河南府寄應,及宗正寺、國子監生等,亦須準上指揮。

    其中有依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