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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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臣者,于解内具言在某官姓名門館,考試及第後,并據姓名覆試。
一、應諸色舉人,至入試之時前,照日内據所納到試紙,本司印署訖,送中書門下,取中書省印印過,卻赴所司給散,逐人就試貢院。
合請考官、試官,今後選學業精通、廉慎有守者充。
如在朝臣門館人,不得奏請。
奉敕:“宜依。
” 長興元年六月,中書門下奏:“此後賓貢,每年祗請放一人。
兼及第舉人放榜時,并須據才藝高低,從上依資安排,不得以隻科取鼎、島、嶽、鬥之名,兼不得呼春官為恩門、師門,不得自稱門生。
除賜宴外,不得辄有率斂,别謀歡會。
曾赴舉落第人,不得改名。
将來舉人,并依選人例,據地裡遠近,于十月中納文解。
如違,不在受納之限。
”從之。
三年正月敕:“今後落第舉人,所司已納家狀者,次年便赴貢院就試,并免再取文解,兼下納文解之時,不在拘三旬,但十月内到者,并與收納。
”其年十二月三十日,禮部貢院奏:“準會要,長壽二年十月十日,左拾遺劉承慶上疏曰:‘伏見比年以來,天下諸州府所貢物,已至元日皆陳在禦前,唯貢人獨于朝堂列拜。
伏請貢人至元日列在貢物之前,以備充庭之禮。
’制曰:‘可。
’近年直至臨鎖院前,赴應天門外朝見。
今後請令舉人複赴正仗。
仍緣今歲已晩,貢士未齊,欲具見到人點引,牒送四方館,至元日,請令通事舍人一員引伸朝賀,列于貢物之前,或以人數不少,即請祗取諸科解頭一人就列,其馀續到者,候齊日别令朝見。
如蒙俞允,當司祗于都省點引習儀。
”奉敕:“宜準元敕處分,馀宜依。
” 四年二月十六日,禮部貢院奏:“今後試舉人日,請令皇城司公幹人,于省門外聽察叫呼稱屈,及知貢院有幸門者,引付皇城司勘問。
如是的實虛妄,請嚴加科斷。
兼今年放榜後及第人看畢,便綴行五鳳樓前,列行舞蹈謝恩訖,赴國學謝先師。
然後與知貢舉官相識期集,祗候敕命,兼過堂及過樞密院。
又舊例,侵晨張榜後,知貢院官及考試官已下便出。
請今年張榜後,知貢舉官并考試官至晩出。
”奉敕:“宜令敕下後于朝堂謝恩,即赴國學。
其試舉人日,宜令禦史台差人,聽其放榜日知貢舉官送出,自此永為定制。
及第舉人過樞密院,宜不施行。
” 清泰二年九月,禮部貢院奏:“奉長興元年敕,進士、五經、九經、明經五科童子外,諸色科目并停。
緣由有明算道舉人,今欲施行。
又奉長興三年正月敕:‘每落第舉人,免取文解。
’今後欲依元敕格,請并再取解,十月十五日到省畢,違限不收。
又奉天成四年敕:‘諸色舉人入試前五日納試紙,用中書印印訖,付貢院司。
’緣五科所試場數極多,旋印紙鎖宿内,中書往來不便,請祇用當司印。
”從之。
晉天福五年四月,禮部侍郎張允奏:“童子一科,伏請停廢。
”從之。
開運元年八月,複童子科。
周廣順三年正月,戶部侍郎、權知貢舉趙上交奏:“童子凡念書二十四道,今欲添念書,通前五十道。
念及三十道者放及第。
”從之。
顯德二年五月,禮部侍郎、知貢舉窦儀奏:“其童子科,請依晉天福元年敕停罷,任改就别科赴舉。
”從之。
後唐長興二年七月一日敕:“其明法科,今後宜與開元禮科同,其選數兼赴舉之時,委貢院别奏請,會諸法試官,依格例考試。
” 晉天福六年五月十五日敕:“明法一科,今後宜令五選集合格,注官日優與處分。
” 周廣順三年正月,戶部侍郎、權知貢舉趙上交奏:“明法元帖律令各十五帖,對義二十道。
今欲罷帖律令,試墨義六十道。
”從之。
至其年八月,刑部侍郎、權知貢舉徐台符奏:“卻準元格帖律令各十五帖,對墨義二十道。
”從之。
後唐同光四年正月,五科舉人許維嶽等一百人進狀:“伏見新定格文,三禮、三傳,每科止放兩人。
方今三傳一科
一、應諸色舉人,至入試之時前,照日内據所納到試紙,本司印署訖,送中書門下,取中書省印印過,卻赴所司給散,逐人就試貢院。
合請考官、試官,今後選學業精通、廉慎有守者充。
如在朝臣門館人,不得奏請。
奉敕:“宜依。
” 長興元年六月,中書門下奏:“此後賓貢,每年祗請放一人。
兼及第舉人放榜時,并須據才藝高低,從上依資安排,不得以隻科取鼎、島、嶽、鬥之名,兼不得呼春官為恩門、師門,不得自稱門生。
除賜宴外,不得辄有率斂,别謀歡會。
曾赴舉落第人,不得改名。
将來舉人,并依選人例,據地裡遠近,于十月中納文解。
如違,不在受納之限。
”從之。
三年正月敕:“今後落第舉人,所司已納家狀者,次年便赴貢院就試,并免再取文解,兼下納文解之時,不在拘三旬,但十月内到者,并與收納。
”其年十二月三十日,禮部貢院奏:“準會要,長壽二年十月十日,左拾遺劉承慶上疏曰:‘伏見比年以來,天下諸州府所貢物,已至元日皆陳在禦前,唯貢人獨于朝堂列拜。
伏請貢人至元日列在貢物之前,以備充庭之禮。
’制曰:‘可。
’近年直至臨鎖院前,赴應天門外朝見。
今後請令舉人複赴正仗。
仍緣今歲已晩,貢士未齊,欲具見到人點引,牒送四方館,至元日,請令通事舍人一員引伸朝賀,列于貢物之前,或以人數不少,即請祗取諸科解頭一人就列,其馀續到者,候齊日别令朝見。
如蒙俞允,當司祗于都省點引習儀。
”奉敕:“宜準元敕處分,馀宜依。
” 四年二月十六日,禮部貢院奏:“今後試舉人日,請令皇城司公幹人,于省門外聽察叫呼稱屈,及知貢院有幸門者,引付皇城司勘問。
如是的實虛妄,請嚴加科斷。
兼今年放榜後及第人看畢,便綴行五鳳樓前,列行舞蹈謝恩訖,赴國學謝先師。
然後與知貢舉官相識期集,祗候敕命,兼過堂及過樞密院。
又舊例,侵晨張榜後,知貢院官及考試官已下便出。
請今年張榜後,知貢舉官并考試官至晩出。
”奉敕:“宜令敕下後于朝堂謝恩,即赴國學。
其試舉人日,宜令禦史台差人,聽其放榜日知貢舉官送出,自此永為定制。
及第舉人過樞密院,宜不施行。
” 清泰二年九月,禮部貢院奏:“奉長興元年敕,進士、五經、九經、明經五科童子外,諸色科目并停。
緣由有明算道舉人,今欲施行。
又奉長興三年正月敕:‘每落第舉人,免取文解。
’今後欲依元敕格,請并再取解,十月十五日到省畢,違限不收。
又奉天成四年敕:‘諸色舉人入試前五日納試紙,用中書印印訖,付貢院司。
’緣五科所試場數極多,旋印紙鎖宿内,中書往來不便,請祇用當司印。
”從之。
晉天福五年四月,禮部侍郎張允奏:“童子一科,伏請停廢。
”從之。
開運元年八月,複童子科。
周廣順三年正月,戶部侍郎、權知貢舉趙上交奏:“童子凡念書二十四道,今欲添念書,通前五十道。
念及三十道者放及第。
”從之。
顯德二年五月,禮部侍郎、知貢舉窦儀奏:“其童子科,請依晉天福元年敕停罷,任改就别科赴舉。
”從之。
後唐長興二年七月一日敕:“其明法科,今後宜與開元禮科同,其選數兼赴舉之時,委貢院别奏請,會諸法試官,依格例考試。
” 晉天福六年五月十五日敕:“明法一科,今後宜令五選集合格,注官日優與處分。
” 周廣順三年正月,戶部侍郎、權知貢舉趙上交奏:“明法元帖律令各十五帖,對義二十道。
今欲罷帖律令,試墨義六十道。
”從之。
至其年八月,刑部侍郎、權知貢舉徐台符奏:“卻準元格帖律令各十五帖,對墨義二十道。
”從之。
後唐同光四年正月,五科舉人許維嶽等一百人進狀:“伏見新定格文,三禮、三傳,每科止放兩人。
方今三傳一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