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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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臣者,于解内具言在某官姓名門館,考試及第後,并據姓名覆試。

     一、應諸色舉人,至入試之時前,照日内據所納到試紙,本司印署訖,送中書門下,取中書省印印過,卻赴所司給散,逐人就試貢院。

    合請考官、試官,今後選學業精通、廉慎有守者充。

    如在朝臣門館人,不得奏請。

     奉敕:“宜依。

    ” 長興元年六月,中書門下奏:“此後賓貢,每年祗請放一人。

    兼及第舉人放榜時,并須據才藝高低,從上依資安排,不得以隻科取鼎、島、嶽、鬥之名,兼不得呼春官為恩門、師門,不得自稱門生。

    除賜宴外,不得辄有率斂,别謀歡會。

    曾赴舉落第人,不得改名。

    将來舉人,并依選人例,據地裡遠近,于十月中納文解。

    如違,不在受納之限。

    ”從之。

     三年正月敕:“今後落第舉人,所司已納家狀者,次年便赴貢院就試,并免再取文解,兼下納文解之時,不在拘三旬,但十月内到者,并與收納。

    ”其年十二月三十日,禮部貢院奏:“準會要,長壽二年十月十日,左拾遺劉承慶上疏曰:‘伏見比年以來,天下諸州府所貢物,已至元日皆陳在禦前,唯貢人獨于朝堂列拜。

    伏請貢人至元日列在貢物之前,以備充庭之禮。

    ’制曰:‘可。

    ’近年直至臨鎖院前,赴應天門外朝見。

    今後請令舉人複赴正仗。

    仍緣今歲已晩,貢士未齊,欲具見到人點引,牒送四方館,至元日,請令通事舍人一員引伸朝賀,列于貢物之前,或以人數不少,即請祗取諸科解頭一人就列,其馀續到者,候齊日别令朝見。

    如蒙俞允,當司祗于都省點引習儀。

    ”奉敕:“宜準元敕處分,馀宜依。

    ” 四年二月十六日,禮部貢院奏:“今後試舉人日,請令皇城司公幹人,于省門外聽察叫呼稱屈,及知貢院有幸門者,引付皇城司勘問。

    如是的實虛妄,請嚴加科斷。

    兼今年放榜後及第人看畢,便綴行五鳳樓前,列行舞蹈謝恩訖,赴國學謝先師。

    然後與知貢舉官相識期集,祗候敕命,兼過堂及過樞密院。

    又舊例,侵晨張榜後,知貢院官及考試官已下便出。

    請今年張榜後,知貢舉官并考試官至晩出。

    ”奉敕:“宜令敕下後于朝堂謝恩,即赴國學。

    其試舉人日,宜令禦史台差人,聽其放榜日知貢舉官送出,自此永為定制。

    及第舉人過樞密院,宜不施行。

    ” 清泰二年九月,禮部貢院奏:“奉長興元年敕,進士、五經、九經、明經五科童子外,諸色科目并停。

    緣由有明算道舉人,今欲施行。

    又奉長興三年正月敕:‘每落第舉人,免取文解。

    ’今後欲依元敕格,請并再取解,十月十五日到省畢,違限不收。

    又奉天成四年敕:‘諸色舉人入試前五日納試紙,用中書印印訖,付貢院司。

    ’緣五科所試場數極多,旋印紙鎖宿内,中書往來不便,請祇用當司印。

    ”從之。

     晉天福五年四月,禮部侍郎張允奏:“童子一科,伏請停廢。

    ”從之。

     開運元年八月,複童子科。

     周廣順三年正月,戶部侍郎、權知貢舉趙上交奏:“童子凡念書二十四道,今欲添念書,通前五十道。

    念及三十道者放及第。

    ”從之。

     顯德二年五月,禮部侍郎、知貢舉窦儀奏:“其童子科,請依晉天福元年敕停罷,任改就别科赴舉。

    ”從之。

     後唐長興二年七月一日敕:“其明法科,今後宜與開元禮科同,其選數兼赴舉之時,委貢院别奏請,會諸法試官,依格例考試。

    ” 晉天福六年五月十五日敕:“明法一科,今後宜令五選集合格,注官日優與處分。

    ” 周廣順三年正月,戶部侍郎、權知貢舉趙上交奏:“明法元帖律令各十五帖,對義二十道。

    今欲罷帖律令,試墨義六十道。

    ”從之。

    至其年八月,刑部侍郎、權知貢舉徐台符奏:“卻準元格帖律令各十五帖,對墨義二十道。

    ”從之。

     後唐同光四年正月,五科舉人許維嶽等一百人進狀:“伏見新定格文,三禮、三傳,每科止放兩人。

    方今三傳一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