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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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馀人,三禮三十馀人,三史學究一十人。
若每年祇放兩人,及一人逐年又添初舉。
伏見鹹通、長慶年放舉人,元無定式;又同光元年春榜,亦是一十三人。
請依元年例放人。
”敕:“從之。
” 天成二年正月二十七日,尚書禮部貢院奏:“五經考試官,先在吏部日,長定格合請兩員,數屬貢院,準新定格文,祇令奏請一員,兼充考試,伏緣今年科目,人數轉多,卻欲依舊,請考試官各一員。
如蒙允許,續具所請官名銜申奏。
”奉敕:“宜依。
” 三年二月十日,禮部貢院奏:“當司據鄉貢九經劉英甫經中書陳狀,請對經義九十道,以代舊格帖經,奉堂判令詳狀處分者。
當司伏準格文,九經祇帖九經書各一十帖,并對春秋、禮記口義各一十道。
今準往例,并不曾有應排科講義,九經若便據送到引試排科講義,即恐有違格例者。
”奉敕:“劉英甫請以講義便代帖經,既能鼓箧而來,必有撞鐘之應,宜令禮部貢院考試。
”其年七月十三日敕:“應将來三傳、三禮、三史、開元禮、學究等考試,本業畢後,引試對策時,宜令主司于時務中采取要當策題,精加考較,不必拘于對屬。
須有文章,但能詞理周通,文字典切,即放及第。
如不及此格,雖本業粗通,亦須黜落。
應九經、五經、明經帖書文格後,引試對義時,宜令主司于大義汎出經問義五道,于簾下書試,祗令隔簾解說。
但不失注疏義理,通二通三,然後便令念疏。
如是熟卷,并須全通,仍無失錯。
如得入簾,亦須于時務中選策題,精加考較。
如粗于筆硯留意者,則任以四六對,仍須理有指歸,言關體要。
如不曾于筆硯緻功,即許直書其事,申明利害,不得錯使文字。
其義問念疏對策,逐件須有去留。
” 長興四年二月十六日,禮部貢院奏: 新立條件如後: 一、九經、五經、明經呈帖由之時,試官書通不後,有不及格者,喝落後請置筆硯,将所納帖由分明,卻令自閱。
或是試官錯書通下,當予改正。
如懷疑者,便許請本經當面檢對。
如實是錯,即便于帖由上書名而退。
一、五科常年駁榜出,多稱屈塞,今年并明書所對經書墨義,雲“第幾道不,第幾道粗,第幾道通”,任将本經書疏照證。
如考試官去留不當,許将狀陳訴,再加考較。
如合黜落,妄有披述,當行嚴斷。
一、今年舉人有抱屈落第者,許将狀被訴于貢院官,當與重試。
如貢院不理,即詣禦史台論訴。
請自試舉人日,令禦史台差人受舉人訴屈文狀,并引本身勘問所論事件。
或知貢舉之官及考試之官者已下,敢有受貨賂,升擢親朋,屈抑藝能,陰從請托,及不依格去留者,一事有違,請行朝典。
一、懷挾書策,舊例禁止,請自今後入省門搜得文書者,不計多少,準例扶出,殿将來兩舉。
一、遙口受人回換試處及鈔義題帖書時,諸般相救,準例扶出,殿将來三舉。
一、藝業未精,準格落下,恥見同人,妄扇屈聲,拟為将來基址,及他人帖對過場數多者,便生誣玷,或羅織毆罵者,并當收禁,牒送禦史台,請賜勘鞫。
如知貢舉及考試官事涉私徇,屈塞藝士,請行朝典。
若虛妄者,請嚴行科斷,牒送本道重處色役,仍永不得入舉場。
同保人亦連坐,各殿三舉。
奉敕:“宜依。
” 周廣順二年二月,禮部侍郎趙上交奏:“貢院諸科,今欲不試汎義,口義其五十道,改試墨義,共十道處分。
”從之。
三年正月,戶部侍郎、權知貢舉趙上交奏:“九經舉人元帖經一百二十道,墨義二十道,今欲罷帖經,于諸經墨義對一百五十道。
五經元帖經八十,帖墨義二十道,今欲罷帖經,令對墨義一百道。
學究原念書二十道,對義五十道。
”從之。
至其年八月,刑部侍郎、權知貢舉徐台符又奏:“九經請都對墨義六十道,其帖經對策,依元格。
五經亦請對墨義六十道,帖經對策依元格。
”從之。
若每年祇放兩人,及一人逐年又添初舉。
伏見鹹通、長慶年放舉人,元無定式;又同光元年春榜,亦是一十三人。
請依元年例放人。
”敕:“從之。
” 天成二年正月二十七日,尚書禮部貢院奏:“五經考試官,先在吏部日,長定格合請兩員,數屬貢院,準新定格文,祇令奏請一員,兼充考試,伏緣今年科目,人數轉多,卻欲依舊,請考試官各一員。
如蒙允許,續具所請官名銜申奏。
”奉敕:“宜依。
” 三年二月十日,禮部貢院奏:“當司據鄉貢九經劉英甫經中書陳狀,請對經義九十道,以代舊格帖經,奉堂判令詳狀處分者。
當司伏準格文,九經祇帖九經書各一十帖,并對春秋、禮記口義各一十道。
今準往例,并不曾有應排科講義,九經若便據送到引試排科講義,即恐有違格例者。
”奉敕:“劉英甫請以講義便代帖經,既能鼓箧而來,必有撞鐘之應,宜令禮部貢院考試。
”其年七月十三日敕:“應将來三傳、三禮、三史、開元禮、學究等考試,本業畢後,引試對策時,宜令主司于時務中采取要當策題,精加考較,不必拘于對屬。
須有文章,但能詞理周通,文字典切,即放及第。
如不及此格,雖本業粗通,亦須黜落。
應九經、五經、明經帖書文格後,引試對義時,宜令主司于大義汎出經問義五道,于簾下書試,祗令隔簾解說。
但不失注疏義理,通二通三,然後便令念疏。
如是熟卷,并須全通,仍無失錯。
如得入簾,亦須于時務中選策題,精加考較。
如粗于筆硯留意者,則任以四六對,仍須理有指歸,言關體要。
如不曾于筆硯緻功,即許直書其事,申明利害,不得錯使文字。
其義問念疏對策,逐件須有去留。
” 長興四年二月十六日,禮部貢院奏: 新立條件如後: 一、九經、五經、明經呈帖由之時,試官書通不後,有不及格者,喝落後請置筆硯,将所納帖由分明,卻令自閱。
或是試官錯書通下,當予改正。
如懷疑者,便許請本經當面檢對。
如實是錯,即便于帖由上書名而退。
一、五科常年駁榜出,多稱屈塞,今年并明書所對經書墨義,雲“第幾道不,第幾道粗,第幾道通”,任将本經書疏照證。
如考試官去留不當,許将狀陳訴,再加考較。
如合黜落,妄有披述,當行嚴斷。
一、今年舉人有抱屈落第者,許将狀被訴于貢院官,當與重試。
如貢院不理,即詣禦史台論訴。
請自試舉人日,令禦史台差人受舉人訴屈文狀,并引本身勘問所論事件。
或知貢舉之官及考試之官者已下,敢有受貨賂,升擢親朋,屈抑藝能,陰從請托,及不依格去留者,一事有違,請行朝典。
一、懷挾書策,舊例禁止,請自今後入省門搜得文書者,不計多少,準例扶出,殿将來兩舉。
一、遙口受人回換試處及鈔義題帖書時,諸般相救,準例扶出,殿将來三舉。
一、藝業未精,準格落下,恥見同人,妄扇屈聲,拟為将來基址,及他人帖對過場數多者,便生誣玷,或羅織毆罵者,并當收禁,牒送禦史台,請賜勘鞫。
如知貢舉及考試官事涉私徇,屈塞藝士,請行朝典。
若虛妄者,請嚴行科斷,牒送本道重處色役,仍永不得入舉場。
同保人亦連坐,各殿三舉。
奉敕:“宜依。
” 周廣順二年二月,禮部侍郎趙上交奏:“貢院諸科,今欲不試汎義,口義其五十道,改試墨義,共十道處分。
”從之。
三年正月,戶部侍郎、權知貢舉趙上交奏:“九經舉人元帖經一百二十道,墨義二十道,今欲罷帖經,于諸經墨義對一百五十道。
五經元帖經八十,帖墨義二十道,今欲罷帖經,令對墨義一百道。
學究原念書二十道,對義五十道。
”從之。
至其年八月,刑部侍郎、權知貢舉徐台符又奏:“九經請都對墨義六十道,其帖經對策,依元格。
五經亦請對墨義六十道,帖經對策依元格。
”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