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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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唐長興二年七月,吏部南曹奏:“前守郓州盧縣令李玭,曾兩任秘書丞,一任國子毛詩博士,雖前任有升朝官,今任合準格五選集。

    ”敕:“應州縣官有曾在朝行及曾佐幕,罷任後準前資朝官賓從例處分。

    其帶省衘以上,并内供奉裡行,及諸色出選門官,或降授令、錄者,罷任日并依出選門例處分,不在更赴常調,便與除官。

    兼州縣官其間書得十六考者,準格叙加朝散階,仍自此準出選門例處分;如不書得十六考,雖過朝散階,不在此例。

    ” 周顯德三五年閏七月,吏部南曹狀申: 所行事件,畫一如後: 一、每年十月一日入選限,判曹員外郎準例免常朝。

     一、新起請十月一日鎖曹,磨勘選至,至開曹日使具判成名銜榜示,及申中書門下,申铨兼牒門下省。

     一、鎖宿内有違礙選人,準久例,至開曹日曉示駁放,及申堂、申铨、牒台、刺省。

    課績官準敕經曹投狀。

    不欠選限及磨勘無違礙者,申送中書門下減選。

    諸色選人成資考丁憂,及過三年已上,準敕經曹投狀,磨勘無違礙,申中書門下除官。

     一、每年及第舉人,自于官诰院納官錢一千,買绫紙五張,并缥軸,于當曹寫印縫縫給,于官诰院卻每人牒送朱膠錢三百到曹,支備铨中及當司公使。

     一、官诰院牒送到朱膠錢一千内抽二百文,刺送到都省,充抽貫錢。

     一、每年及第舉人,于省内試判二道後,具判申堂,及具成狀申铨團奏,請定冬集。

     一、齋郎、挽郎請定冬集者,當曹試判二道後,申堂及申铨請團奏。

     一、外州府縣牒到亡沒官姓名,當曹便牒取官诰文書等,批注亡沒年月。

     一、準格,主掌逐年選人曆任家狀一本,以備他年磨勘。

     一、出給逐年三旬選人赴任曆子各一道,判曹員外郎印署、判铨侍郎通押後,當曹使印,繳連新舊告身文書等,當曹出給特敕除官曆子。

    據本官納到曆任家狀及新舊告身,點檢同,祇是判曹員外郎印押。

     一、鎖宿内具判成選人細銜,申铨及牒門下省者,當曹句勘,铨司院寫錄團奏,選人黃甲無差誤,即判曹員外郎署名,及使印背縫。

     一、磨勘三旬選人及非時投狀人等,并準例引驗正身,及取有官三人保明,識官司使印文狀,及句當人狀。

    如有疾病,于成狀内收豎申送。

     後唐天成三年八月,中書舍人劉贊奏:“請令選人依舊試判。

    ”從之。

    其年十二月敕:“選門官吏,濫進者多,自今以後,并令各錄三代家狀鄉裡、在朝骨肉,先于南曹印署,納吏部、中書、門下三庫各一本。

    候得判印狀,即許所司給付新籖告,兼本任處及鄉裡,亦具一本納逐處州縣。

    ” 四年十月敕:“其諸道選人,宜令三铨官員都在省子細磨勘,無違礙後,即具格同商量注拟,連署申奏。

    仍不得準前于私第注官。

    ”〈不分三铨注官,自此始也。

    〉其年十二月敕:“三铨公事,宜準近敕指揮,仍祇使吏部尚書铨印,并宜付中書門下,封送禮部權收管記奏。

    ” 長興元年三月敕:“其判成諸色選人,黃甲下後,将曆任文書告身連黏,宜令吏部南曹逐縫使印,都于後面黏紙,具前後曆任文書,都計多少紙數,兼具年月判成,授官去處繳尾訖,給付本人。

    ”〈慮分假于人故也。

    〉其年十月,中書奏:“吏部流外铨諸色選人,先條流試判兩節,并以優劣等第申奏。

    文優者宜超一資注拟,次者依資,又其次者與同類官注拟,理道全疏者,以人戶少處州縣同類官中比拟。

    仍準元敕,業文者任征引今古,不業文者但據公理判斷。

    可否不當,罪在有司。

    兼選人或有元通家狀内鄉貫不實,候将來赴選,并令改正,一一依本屬鄉縣及有無出身,一奏一除官等,宜并不加選限。

    ”從之。

    其年十一月,吏部南曹關試今年及第進士李飛等七十九人,内三禮劉瑩、李诜、李守文,明算宋延美等五人,所試判語皆同。

    尋勘狀稱晩逼試,偶拾得判草寫淨,實不知判語不合一般者。

    敕:“貢院擢科,考詳所業;南曹試判,激勸校官。

    劉瑩等既不攻文,合直書其事,豈得相傳藁草,侮凟公場,載考情由,實為忝冒。

    及至定期覆試,果聞自擅私歸,且令所司落下,其所給春關,仍各追納放罪,許後放舉。

    自此南曹凡有及第人試判之時更效此者,準例處分。

    ” 二年五月敕:“舉選之衆,例自艱辛,曾因兵火之馀,多無敕甲,不有詳延之路,永為遷棄之人。

    其失墜告身者,先取本人狀:當授官之日,何人判铨,與何人同官,上任與何人交代?仍勘曆任處州縣。

    如實,即刻取命官人三人保明施行。

    ” 三年五月敕:“今後合格選人,曆任無違礙者,并仰吏部南曹判成。

    如文解差缪,不合式様,罪在發解官吏。

    ”其年十二月二日敕:“準近敕,應前資朝官及諸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