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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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唐天成三年正月十七日。
吏部格式司申: 當司先準敕及堂帖指揮,應焚毀告身勘同及墜失文書等,請重給告身,仍先檢敕甲。
如無敕甲,即取同敕甲告身,勘驗同即與出給。
若是本朝授官,及同光元年後授官,勘驗同即與告身。
如是僞朝授官,勘驗不虛,亦與出給公憑,便同告身例處分者。
伏以再給文書,實為難重,有司考驗,務在周防。
當司近曾申堂,請出給告身公驗,旋具選人出身、曆任行止,牒甲庫永為證明。
奉判申其所進取到選人授官敕甲,或同敕甲告身,勘驗既同,須準前指揮出給。
見有敕甲者,便須注出給事由年月日。
若不批注,慮恐選人卻為失墜告身,參選刺檢,敕甲文書浩大,所司難為一一考驗。
如是引驗同敕甲人告身出給,又慮佗後卻将前來失墜告身赴選,甲庫無憑應驗。
其同敕甲人告身,欲于後面粘紙,亦須使印批注,仍牒報南曹,以憑将來檢勘者。
仍令具出給告身公驗聞奏。
其年五月敕: 先準同光二年十二月敕:“北京及河北諸道攝官内,有禦署一任,簡牒分明,前銜先有正官告身者,便與據正官資叙,依資授一任官;其無正官告赤者,與黃衣初任官。
與兩任以上簡牒分明,兼有正官告赤者,特與超資授一任官。
其無正官告赤,亦隻有兩任三任簡牒者,與據從黃衣第二任官。
從各令取近罷攝任處州府文解任,許非時超選者。
”前件攝官等,當任使之際,共副憂勤,及開泰之期,豈宜升降。
凡有先皇帝禦署,兼朕署攝簡牒,每一任同一任同官,赴任日依資注拟。
宜令諸道州府知委,馀準元敕處分。
四年五月十五日敕:“今後應前資州縣官,有出身及兩除官,可依常調赴選,兼有莊宗并朕禦署,亦準近敕赴選。
其一任除官,未入選調,若無定制,難以進身,宜約所守官資序高卑,許令同有出身人合格年限求官。
赴京日仍須本道申送其解由、考牒、罷任年月,分明别與除第二任官。
兩除後,便準常調選人例。
如藉才升擢,不在此限。
” 長興元年五月敕:“應除授州縣官,引見磨勘,須召命官三員為保,然後奏拟。
仍于告身内豎保官名銜,據本官所通三代,并出身、無出身、曆任告赤、逐任考數。
若是本朝及僞朝所授者,祇于将來新告身内,一一收豎。
如告赤文書,自中興以來,或有失墜,即須于失處州縣投狀,具三代名諱及出身、曆任,請公憑赴京勘會,甲庫同即重與出給。
如或公然拆破印縫,不計與人不與人,将來事并合焚毀,其本人當行極典。
自茲凡授新命,并依此例施行。
其見内外文武朝臣,及諸司職守、諸州府判官,并軍州職員,有曾改名,所授本朝及僞署官告敕牒、曆任文書,亦須送納入官,祇以中興以來文書叙理。
其見任州縣及諸色前資官等,所有曆任文書,亦仰速便送納,委所司照勘無違礙,則準前收豎,給與公憑,聽來求事參選。
其秦王茂貞墨制官員,并須得本道覆驗,具曆職申奏所司,點勘不虛,亦給與公憑,将來降資授官,仍限一周年内改正。
其興元已西,曾受僞蜀爵命,緣地裡遙遠,許敕到後一周年為限,仍各于本罷任處州府投狀,具三代名諱、出身、曆任,一一分析申奏。
到日點勘,準前指揮,如出限外,縱有申送文書,并不叙理。
兼諸道亦不得以此身名奏薦。
如違,罪在本判官,其本人别加嚴斷。
” 二年正月敕:“吏部南曹奏:‘前齊州臨邑縣令趙禋等十人,納到曆任文書,合給公憑者。
’其公憑仰所司以绫紙修寫,取本行尚書侍郎列署。
已出給者,候将來赴選,依此重給。
”其年五月六日,中書奏: 吏部南曹狀申:“凖敕換給諸色官員告身公憑。
伏緣點檢選人曆任文書中,其間多有違礙事節,若旋具姓名申覆,竊恐人數繁多,互有陳論,遂成壅滞。
當曹不敢施行者。
”中書據南曹所申,逐件條流如後: 一、據申選人納到今任文書,多于解由及曆子内批書考第,準天成四年四月二十一日敕,新格已前,即許施行。
自新格已後,多有解由、曆子内批豎考數,本處元不給到考牒,格前特許施行,甚為優假,格後更聞違越,須重條流。
今日已前,有此色選人,宜且與收豎。
此後選人如有解由,及批得曆子無考牒者,殿一選;有批得曆子,無解由、考牒,殿兩選;如祇有解由、考牒,不批得曆子,殿三選。
如無前項三件文書,并同有過停官。
一、據申諸色選新格下後,批曆子後時及五年者,不在磨勘之限。
今有格前罷任,及新格下後罷任者,格下經六年七年,方批入仕曆子,或有全不批曆子,祇給到公憑,今日已前有如此者,特與磨勘施行。
此後才罷任一月内,須批給得解由、曆子,違過一月,殿一選;過三月,不批給得者,亦同有過停官。
一、據申應諸色承出身及童子及第,例是擡年陷歲,兼幼補身名,引驗之時,多有差異者。
今日以前,有此色人,并須引驗辨認,及召保官,委是正身,别無妄謬,則與改正詣實年幾施行。
此後更有此色身名,并同謬濫處分。
一、據申河北諸色官員納到告赤文書,例稱本據,元不較考,祇有解由;河東、河北及鳳翔已西,不如選格,須明告谕,仍令吏部南曹,各寫一本解由、曆子、考牒解狀式様,遍下諸處。
此後并須文書周備。
如
吏部格式司申: 當司先準敕及堂帖指揮,應焚毀告身勘同及墜失文書等,請重給告身,仍先檢敕甲。
如無敕甲,即取同敕甲告身,勘驗同即與出給。
若是本朝授官,及同光元年後授官,勘驗同即與告身。
如是僞朝授官,勘驗不虛,亦與出給公憑,便同告身例處分者。
伏以再給文書,實為難重,有司考驗,務在周防。
當司近曾申堂,請出給告身公驗,旋具選人出身、曆任行止,牒甲庫永為證明。
奉判申其所進取到選人授官敕甲,或同敕甲告身,勘驗既同,須準前指揮出給。
見有敕甲者,便須注出給事由年月日。
若不批注,慮恐選人卻為失墜告身,參選刺檢,敕甲文書浩大,所司難為一一考驗。
如是引驗同敕甲人告身出給,又慮佗後卻将前來失墜告身赴選,甲庫無憑應驗。
其同敕甲人告身,欲于後面粘紙,亦須使印批注,仍牒報南曹,以憑将來檢勘者。
仍令具出給告身公驗聞奏。
其年五月敕: 先準同光二年十二月敕:“北京及河北諸道攝官内,有禦署一任,簡牒分明,前銜先有正官告身者,便與據正官資叙,依資授一任官;其無正官告赤者,與黃衣初任官。
與兩任以上簡牒分明,兼有正官告赤者,特與超資授一任官。
其無正官告赤,亦隻有兩任三任簡牒者,與據從黃衣第二任官。
從各令取近罷攝任處州府文解任,許非時超選者。
”前件攝官等,當任使之際,共副憂勤,及開泰之期,豈宜升降。
凡有先皇帝禦署,兼朕署攝簡牒,每一任同一任同官,赴任日依資注拟。
宜令諸道州府知委,馀準元敕處分。
四年五月十五日敕:“今後應前資州縣官,有出身及兩除官,可依常調赴選,兼有莊宗并朕禦署,亦準近敕赴選。
其一任除官,未入選調,若無定制,難以進身,宜約所守官資序高卑,許令同有出身人合格年限求官。
赴京日仍須本道申送其解由、考牒、罷任年月,分明别與除第二任官。
兩除後,便準常調選人例。
如藉才升擢,不在此限。
” 長興元年五月敕:“應除授州縣官,引見磨勘,須召命官三員為保,然後奏拟。
仍于告身内豎保官名銜,據本官所通三代,并出身、無出身、曆任告赤、逐任考數。
若是本朝及僞朝所授者,祇于将來新告身内,一一收豎。
如告赤文書,自中興以來,或有失墜,即須于失處州縣投狀,具三代名諱及出身、曆任,請公憑赴京勘會,甲庫同即重與出給。
如或公然拆破印縫,不計與人不與人,将來事并合焚毀,其本人當行極典。
自茲凡授新命,并依此例施行。
其見内外文武朝臣,及諸司職守、諸州府判官,并軍州職員,有曾改名,所授本朝及僞署官告敕牒、曆任文書,亦須送納入官,祇以中興以來文書叙理。
其見任州縣及諸色前資官等,所有曆任文書,亦仰速便送納,委所司照勘無違礙,則準前收豎,給與公憑,聽來求事參選。
其秦王茂貞墨制官員,并須得本道覆驗,具曆職申奏所司,點勘不虛,亦給與公憑,将來降資授官,仍限一周年内改正。
其興元已西,曾受僞蜀爵命,緣地裡遙遠,許敕到後一周年為限,仍各于本罷任處州府投狀,具三代名諱、出身、曆任,一一分析申奏。
到日點勘,準前指揮,如出限外,縱有申送文書,并不叙理。
兼諸道亦不得以此身名奏薦。
如違,罪在本判官,其本人别加嚴斷。
” 二年正月敕:“吏部南曹奏:‘前齊州臨邑縣令趙禋等十人,納到曆任文書,合給公憑者。
’其公憑仰所司以绫紙修寫,取本行尚書侍郎列署。
已出給者,候将來赴選,依此重給。
”其年五月六日,中書奏: 吏部南曹狀申:“凖敕換給諸色官員告身公憑。
伏緣點檢選人曆任文書中,其間多有違礙事節,若旋具姓名申覆,竊恐人數繁多,互有陳論,遂成壅滞。
當曹不敢施行者。
”中書據南曹所申,逐件條流如後: 一、據申選人納到今任文書,多于解由及曆子内批書考第,準天成四年四月二十一日敕,新格已前,即許施行。
自新格已後,多有解由、曆子内批豎考數,本處元不給到考牒,格前特許施行,甚為優假,格後更聞違越,須重條流。
今日已前,有此色選人,宜且與收豎。
此後選人如有解由,及批得曆子無考牒者,殿一選;有批得曆子,無解由、考牒,殿兩選;如祇有解由、考牒,不批得曆子,殿三選。
如無前項三件文書,并同有過停官。
一、據申諸色選新格下後,批曆子後時及五年者,不在磨勘之限。
今有格前罷任,及新格下後罷任者,格下經六年七年,方批入仕曆子,或有全不批曆子,祇給到公憑,今日已前有如此者,特與磨勘施行。
此後才罷任一月内,須批給得解由、曆子,違過一月,殿一選;過三月,不批給得者,亦同有過停官。
一、據申應諸色承出身及童子及第,例是擡年陷歲,兼幼補身名,引驗之時,多有差異者。
今日以前,有此色人,并須引驗辨認,及召保官,委是正身,别無妄謬,則與改正詣實年幾施行。
此後更有此色身名,并同謬濫處分。
一、據申河北諸色官員納到告赤文書,例稱本據,元不較考,祇有解由;河東、河北及鳳翔已西,不如選格,須明告谕,仍令吏部南曹,各寫一本解由、曆子、考牒解狀式様,遍下諸處。
此後并須文書周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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