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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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後公然違犯,并準前殿選。

    今日已前,不在此例。

     一、據申諸色前資官員告身,今任入曆曆子,或批到上任月日,或是有名假故,多無觀察使及刺史具銜押署,祇有錄事參軍批署者。

    選處長吏,自此後并須依格文押署,違者本人殿兩選。

    其今日已前違程式者,宜特與磨勘收豎。

     一、據申諸色官員,曆官兩任至五任,文書備足,内有一任至兩任,失墜前任解由或考牒、曆子,又無公憑,及稱元不給得,既别有公據,自此後祇認中興以來所授告身為定。

    其已前或有曆任稱失墜,如是傳受他人,有人糾告,其所司點勘彰露,并凖累行敕命科罪。

    今日已前失墜考牒、解由、曆子,如有公憑者,亦與收豎。

    如無公憑,将來選時,特降資注官。

    自此後選人更有失墜,則須卻于本處具所失因由,重具批給。

    如違,準前殿選。

     一、據申選人有今任文書備足,衹曆子内批到上任月日,不批得替罷任月日,即别有解由或公據文書,證據分明,今日已前,并準前項指揮收豎。

    此後更有此色人,并同有過停官。

     右奉敕:“宜依。

    ”吏部南曹其此分明曉谕,及遍下諸道州府,應是選人,各令知委。

    如守官滿日,未給得解由、曆子、文書随等,不得便令辭謝。

    如逐處州府辄有邀難不便,須至出給,罪在本判官并錄事參軍。

    其年九月敕:“應進策人等,若是選人,所進内一事可行,與減兩選;兩事減四選;三事已上依資與官。

    如無選可減,及所欠選數則少,可行事件則多,據等第更優與恩獎。

    其諸色舉人,不在進策之限。

    ” 四年二月,中書門下奏:“諸道州府縣官,甚有阙員,前資官皆資考限,所宜振滞,以示推恩。

    若欠一選者,無選可減,親公事成資考者,宜優與恩命。

    未有資考者,凖格施行。

    兩選、三選者減一選,四選、五選者減兩選,六選、七選者減三選,八選、九選者減四選,十選、十一選者減五選,十二選減六選。

    千牛、進馬、童子、齋郎等,即宜凖元和格處分。

    ”〈逾年後,竟以選人煩多,喧訛相接,乃追罷此敕。

    〉 四年五月,中書奏:“準長興元年二月二十一日南郊赦書:‘準長定格,應經學出身人,在任日雪得冤獄,許非時參選,超資注官,仍賜章服。

    ’今詳敕凡示冤獄者,所司推鞫定罪不平,回曲作直,已成案牍,或經長吏慮問,或是仇家訴冤,重經推訊,始見情實,回死為生,始名雪冤,仍須元推官典招伏情罪,本處檢案牍事即給與公據,便為考牒内豎出,候本官滿日,便凖近敕非時參選。

    若活得一人,超一資注官;二人已上,加章服;已有章服,加檢校官。

    如在任除冤雪獄外,限内征科了絕,減得一選已上,或招添戶口一分以上,并許酬獎。

    如加至五品以上,許奏聽敕旨。

    如雖雪得冤獄,征科違限合殿選者,亦待殿選滿月,與叙雪冤之賞。

    或逃卻戶口,亦降等叙官。

    如本司小小刑獄,未經别司,縱能處斷,不得援例。

    ”從之。

     應順元年閏正月,中書門下奏:“準天成二年十二月敕節文:‘準長定格,應經學出身人,一任三考,許入下縣令、下州錄事參軍,亦入中州錄事參軍。

    兩任四考,許入中下縣令、中州錄事參軍。

    兩任六考,許入上縣令、緊州錄事參軍。

    ’凡為進取,皆有緣因,或少年便受好官,或暮齒不離卑任。

    況孤舉平士,或年四十,始得經學及第,八年赴調,方受一官,于一任之中,多不成三考,再來赴選,年已蹉跎,有一生不至令、錄者。

    若不改革,何以發揚。

    自此經學出身,請一任兩考,許入中下縣令、下州錄事參軍。

    ”敕:“其經學出身,一任兩考,元敕入中下縣令、下州錄事參軍,今後更許入中下縣令、中州下州錄事參軍。

    一任三考者,于人戶多處州縣注拟。

    如于近敕條内,資叙無相當者,即準格循資考入官;其兩任四考者,準二任五考例入官。

    馀準格條處分。

    ” 晉天福二年四月敕:“今後諸州前資官、州縣官等,若是資考已出選門,及一任除官未入選門,并一考前丁憂,及活得冤獄,準元敕,年限滿日,許經中書陳狀,當與檢看事理施行。

    此外須令并依前後敕格程限,赴吏部參選。

    或有公材異績,臨時賞擢,不在此限。

    ”其年九月,吏部铨奏:“奉長興四年五月敕:‘應諸州府馬步判官,令于前資簿尉、判司正官中選差,近日不多遵守。

    今後須于前資正官中任使,若滿二周年無遺缺者,與減二選,仍委本府給與公憑。

    如欠三選已下者,仍便給與文解赴選。

    所有自前差攝官,充馬步判官已二年無遺缺者,亦令本州府給與公憑,仍便申奏,更四年後給與文解赴選,比拟初官過一周年者。

    敕到後,宜令本州府别差前正官充替。

    ’清泰二年三月二十四日,敕停廢前資攝正官充馬步判官,其敕已封鎖不行。

    ”敕:“清泰二年三月已前,諸州府所差馬步判官,有勤績者宜準元敕赴吏部參選,不得于中書陳狀。

    ” 二年十二月敕:“唐長興二年四月五日節文:‘應州縣官才授新命,及到任一考前丁憂,服阕日并與除官者。

    ’此後應一考前丁憂州縣官等,服阕後準格赴選,不得于中書陳乞。

    ” 開運三年四月,吏部侍郎王易簡奏:“伏見禮部貢院,逐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