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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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書闆榜,高立省門,用示舉人,俾知狀様。

    臣欲請選人文解條例,各下諸州知。

    委南曹詳定解様,兼備錄長定格取解條例,各下諸州,如禮部貢院闆様書寫,立在州院門。

    每遇選人取解之時,各準條件遵行,仍依闆様給解。

    ”從之。

     周廣順元年二月,吏部三铨奏:“去年冬,南曹判成選人三百八十一人,經十一月二十二日兵火,散失磨勘了曆任文字,或有送納文書未抄,及取到南曹失墜公憑,铨司若依格例磨勘,恐選人訴論。

    今欲祇舉南曹給到失墜公憑,便與施行。

    ”從之。

    其年五月,中書門下奏:“據司勲郎中許懸申,權主判吏部格式,選人皆稱直去年十一月内失墜告牒,雖尋舊式,有例檢行,竊緣官員上任日,祇憑告赤簽符,罷任之時,即藉解由曆子。

    既失官牒,得以檢其敕甲,若無解由,難知真僞。

    今後請若無解由、曆子、考牒者,候牒本道州府勘尋,有何殿最,候回文與陳狀官員事理同,即依牒申铨取保,再給憑由。

    ”從之。

     三年五月敕:“應前後出選門州縣官内,有十六考叙朝散大夫階次敕令,并曆任中曾升朝及兩使判官、五府少尹,罷任後一周年,與除官。

    曾任兩藩營田判官、書記、支使、防禦團練判官,罷任後一周年,與除官。

    并許經中書陳狀。

    選期既近,不得依常選人例,更理減選,仍須批書曆子,請給解由。

    若是逃失戶口,降書考第,及顯有過犯,必行殿降。

    應諸色人過犯三選已上,及未成資考,丁憂課績,無選可減者,宜令自于吏部南曹投狀。

    準格磨勘,無違礙,申送中書門下,并與除官。

    其州縣官恐虧損年限資序,願歸選門者,亦聽自便。

    如曾任推巡軍事判官,并諸出選門官,并據現任選數叙理,取解由赴集,依格敕磨勘,送中書門下,于铨司注拟前,先次除官。

    所有諸色尚選人,今後不得妄有陳乞,及不伏格敕,理論功課。

    如違,當行舉勘。

    若特恩除受,擢才委任,不拘此例。

    ” 周顯德五年正月十日敕:“諸道幕府州縣,起今自正月一日後,所授官并以三周年為限,閏月不在其内。

    其每年常調選人及諸色求任人,取十月一日以前到京下納文解及陳乞文狀,委所司依舊例磨勘注授。

    至十二月上旬中,并了畢,便令赴官,限二月終已前到任。

    若違程,本處不得放上。

    且舊官在任,如是無故違限,依格殿選。

    其有故違程者,須分明出給得所在憑由,許至前冬赴集。

    今年赴任者,不在此限。

    其特敕除授,及随幕判官赴任,不拘日限。

     應授官人,至滿日替人未到間,宜且令守本官,主張公事,依舊請俸。

    州縣亦不得差置攝官替下。

    如是遭喪、停任、身故、假滿、非時缺官之時,祇可差前資正官及前有出身人承攝。

    如逐處無正官及有出身人,即選清強官承攝。

    仍依正官例支與俸錢,具名聞奏。

     其年閏七月,吏部流内铨狀申: 見行條件公事,铨司先準格例,南曹十一月末開宿,判成選人後,先具都數申铨,铨司舉狀,便榜示選人,引納京諸司官使印家狀,及試判紙三度榜引得齊足,方至十二月上旬内,定日鎖铨者。

    铨司若候南曹十月内開宿引納家狀,慮成淹滞。

    今後才南曹鎖宿後,先榜示選人,預納家狀,其合保文狀,使識官司使印,限開曹後兩日内赴铨送納,須得齊足。

    如限内不納到家狀保狀,試紙人便具姓名落下,不在續納之限。

    據納到文狀,至十月二十二日已前鎖铨。

    先準格例,鎖铨後便榜示引驗正身、告赤文書,三引共九日,如三度引如不至者,便落下铨司。

    今後鏁铨日便牒示選人,至次日引驗正身及告赤文書,限三日内三引畢。

    如不到者便落下。

     每年南曹判成,選人中多有托故不赴铨引,铨司準格例伺候,須及三引,計九日不至者,方始落下。

    今後有此色人,逐引不到,便據姓名落下。

    先準格,諸色人三引畢後,赍使印保狀赴铨,并合保後,令、錄重引驗合保,審其才術者,铨司于三引後次日,重内引驗令、錄,審其才術及合保,如限内不至者,據姓名落下。

    铨司引驗後,本行準格敕及将铨狀、曆任告赤文書,限三日内點檢,無違礙,具姓名關報,試判注拟。

     所有選人,曆任省于未注官已前,寫帖送過院選人所合注使員缺。

    鎖铨後,便具狀申中書門下,乞降指揮,應選人試判。

    今欲鎖铨内,預準敕于中書省請印到逐人試紙,候點檢畢,開報名銜齊足。

    此日便定日試判三場,逐場次日申奏後,限兩日内供納宣黃,次日乞降可否敕命。

    铨司自前注拟諸色選人,準格三注。

    每一注内,有不伏官者,限三日内具狀通退,三注共九日者。

    铨司自今後第一、第二注榜出後,各限次日内具通官文狀,便具姓名落下,第三注畢日開铨,不在開通官之限,三注共五日者。

    準格,铨司逐年二月二十五日送門下省畢,三月十五日過官畢,三月三十日進黃,移省畢。

     三拟畢後,省甲案便于格式司逐旋覆阙入官,過院修寫省曆,至十月十四日已前,牒送門下省畢,铨司門下省押定,牒到取兩日祗候,取判過堂。

    次日乞降可否堂帖。

    其黃甲限四日内修寫,句勘印署,至十二月六日牒送門下省。

    至十二月九日進黃畢。

    所有衙謝對揚,在格限内應行内諸司公事,或有幹系,申铨取裁,铨司便準敕格指揮。

    如铨司難議裁酌,即申堂取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