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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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天福五年六月二十日,詳定院奏:“準刑法統類大中二年正月三日敕:‘·天下州縣官吏犯贓,皆遞相蒙蔽,不肯發明,縱有申聞,百無一二。
自今後,管内縣令有犯贓事發,州府不舉者,連坐錄事參軍,錄事參軍有犯贓事發,刺史不舉者,連坐刺史。
刺史有犯贓事發,觀察使不舉者,連坐廉使。
’又準大中二年二月十七日刑部起請:‘今後縣令有贓犯,錄事參軍不舉;錄事參軍有贓犯,刺史不舉;刺史有贓犯,觀察使不舉:其所司奏聽敕旨。
’臣等參詳,設縣司本典知情,并同罪;告事人放三年租稅差徭,仍将放免數卻配蓋藏罪。
其錄事參軍不舉者,請減縣令所犯罪二等。
”敕:“起今後,如有縣令犯贓,錄事參軍知而不舉者,宜準敕文處分,不知者不在此限。
” 八年三月十八日敕: 諸道州府令、佐,在任招攜戶口,比初到任交領數目外,如出得百戶以上,量添得租稅者,縣令加一階,主簿減一選。
出二百戶以上,及添得租稅者,縣令加二階,主簿減兩選。
出三百戶以上,及添得租稅者,縣令加兩階,減兩選,别與轉官。
主簿加兩階,減一選。
出四百戶至五百戶以上,及添得租稅者,縣令加朝散大夫階,超轉官資,罷後許非時參選,仍錄名送中書;如已授朝散大夫,及已出選門者,即别議獎酬。
主簿加三階。
其出剩不及一百戶者,據戶口及添租稅數,縣令加一階,參選日超一資注官。
主簿加一階。
如是一鄉收到三十或五十戶以上,一村收到三戶、五戶以上者,其本鄉村節級等,與免本戶二年諸雜差使科配。
如是一鄉收到一百戶以上,一村收到十戶以上,本鄉村節級等,與免本戶三年諸雜差徭。
如願且充節級,所由未得差替,如願歸農,便與免放。
仍仰本縣準敕,分明給與憑據。
自災沴以來,戶口流散,如歸業者,切在撫安。
其浮寄人戶,有桑土者,仍收為正戶。
其歸業戶,天福五年以前逃移者,放一年秋夏租稅,并二年諸雜差遣。
天福七年已前逃移者,放一年秋夏一半租稅,并放一年雜差遣。
其創收戶如先有租稅,即依元額輸納;如先無租稅,即據所營地畝,且收半稅,并放二年差徭。
如鄉村妄創戶,及坐家破逃亡者,許人糾告,勘責不虛,其本府與鄉村所由,各決脊杖八十,刺面配本處牢城執役。
縣司本典知情并同罪。
告事人放三年租稅差徭,仍将放免數卻配蓋藏創戶及坐家破逃戶、本鄉所由均分輸納。
今後天下州縣,所收新添戶口租稅,限十二月二十日以前,申送戶部點檢。
如違限,本處判官、錄事參軍罰五十直,仍削一級,孔目官、句押官、本案人吏杖七十,降一資。
周廣順元年二月敕: 今後應諸道州府錄事參軍、判司、縣令、主簿等,宜令本州府以到任月日,旋具申奏,及報吏部。
此後中書及铨司,以到任月日用阙,永為定制。
其見在州縣官,限敕到仰便具先到月日,一齊分申及報吏部。
其有諸色事故及丁憂,并請假十旬滿阙,亦仰旋具申奏,兼報吏部。
其新授官,準令式給程限外,如不到任參上,緻本處無憑申奏到任月日,便仰吏部同違程不上收阙使用。
其諸色見阙,亦不得差官權攝,辄便隐留。
如違敕條,罪在本判官、錄事參軍、孔目官以下。
其年八月敕: 起今後秋夏征賦,省限滿後,十分系欠三分者,縣令、主簿罰一百直,勒停。
錄事參軍、本曹官罰七十直,殿兩選。
孔目官罰七十直,降職次。
本孔目官、句押官典決停,本判官罰七十直。
若系欠三分以上,奏取進止。
系欠三分以下者,等第科斷殿罰。
其州縣征科節級所由,委本州重行決責。
其本判官、錄事參軍、本曹官、孔目、句押官典,即取一州上比較,縣令、主簿即取本縣都征上比較分數。
應州縣令、錄、佐官,在任征科,依限了畢者,至參選日,四選以上者減一選,不及四選者即與轉官。
其年九月敕: 應州縣官所招添到戶口課績,自今日以前罷任者,并準晉天福八年三月十日敕施行。
其漢乾祐三年七月二十五日敕不行。
起今後,罷任縣令、主簿招添到戶口,其一千戶以下縣,每增添滿二百戶者,減一選;三千戶以上縣,每三百戶減一選;其四千戶以下縣,每四百戶減一選;萬戶以下縣,每五百戶減一選。
并所有增添戶口及租稅,并須分明于曆子解由内錄都數。
若是減及三選以上,更有增添及戶數者,縣令與改服色,已賜绯者與轉官。
其主簿與加階轉官。
顯德五年十月诏:“淮南諸縣令仍舊兼知鎮事。
”從江南之舊制也。
後唐長興四年五月敕:“諸道馬步判官,不得差攝官。
如阙人,須于前資正官判司簿尉中,選性行平允者補授。
” 梁開平元年四月敕:“開封府錄事參軍及六曹掾屬,宜各置一員,兩畿赤縣置令、簿、尉各一員。
” 二年十月,省諸道府州六曹掾屬,存戶曹參軍一員,通判六曹。
後唐同光元年十一月,中書門下奏:“諸寺、監各請隻置大卿、監,少卿、監,祭酒,司業各一員;博士兩員。
其馀官屬并請權停。
唯太常寺事關大禮,大理寺事關刑法,除太常博士外,許更置丞一員。
其王府及東宮官屬、司天五官正、奉禦之類,凡不急司存,并請未議除授。
其諸司郎中、員外郎,應有雙曹處,且置一員。
左右散騎常侍、谏議大夫、給事中、起居郎、起居舍人、補阙、拾遺,各置一半。
三院禦史,仍委禦史中丞條理申奏。
即日停罷朝官,仍各錄名銜,具罷任月日,留在中書,候見任滿二十五月,并據資品卻與除官
自今後,管内縣令有犯贓事發,州府不舉者,連坐錄事參軍,錄事參軍有犯贓事發,刺史不舉者,連坐刺史。
刺史有犯贓事發,觀察使不舉者,連坐廉使。
’又準大中二年二月十七日刑部起請:‘今後縣令有贓犯,錄事參軍不舉;錄事參軍有贓犯,刺史不舉;刺史有贓犯,觀察使不舉:其所司奏聽敕旨。
’臣等參詳,設縣司本典知情,并同罪;告事人放三年租稅差徭,仍将放免數卻配蓋藏罪。
其錄事參軍不舉者,請減縣令所犯罪二等。
”敕:“起今後,如有縣令犯贓,錄事參軍知而不舉者,宜準敕文處分,不知者不在此限。
” 八年三月十八日敕: 諸道州府令、佐,在任招攜戶口,比初到任交領數目外,如出得百戶以上,量添得租稅者,縣令加一階,主簿減一選。
出二百戶以上,及添得租稅者,縣令加二階,主簿減兩選。
出三百戶以上,及添得租稅者,縣令加兩階,減兩選,别與轉官。
主簿加兩階,減一選。
出四百戶至五百戶以上,及添得租稅者,縣令加朝散大夫階,超轉官資,罷後許非時參選,仍錄名送中書;如已授朝散大夫,及已出選門者,即别議獎酬。
主簿加三階。
其出剩不及一百戶者,據戶口及添租稅數,縣令加一階,參選日超一資注官。
主簿加一階。
如是一鄉收到三十或五十戶以上,一村收到三戶、五戶以上者,其本鄉村節級等,與免本戶二年諸雜差使科配。
如是一鄉收到一百戶以上,一村收到十戶以上,本鄉村節級等,與免本戶三年諸雜差徭。
如願且充節級,所由未得差替,如願歸農,便與免放。
仍仰本縣準敕,分明給與憑據。
自災沴以來,戶口流散,如歸業者,切在撫安。
其浮寄人戶,有桑土者,仍收為正戶。
其歸業戶,天福五年以前逃移者,放一年秋夏租稅,并二年諸雜差遣。
天福七年已前逃移者,放一年秋夏一半租稅,并放一年雜差遣。
其創收戶如先有租稅,即依元額輸納;如先無租稅,即據所營地畝,且收半稅,并放二年差徭。
如鄉村妄創戶,及坐家破逃亡者,許人糾告,勘責不虛,其本府與鄉村所由,各決脊杖八十,刺面配本處牢城執役。
縣司本典知情并同罪。
告事人放三年租稅差徭,仍将放免數卻配蓋藏創戶及坐家破逃戶、本鄉所由均分輸納。
今後天下州縣,所收新添戶口租稅,限十二月二十日以前,申送戶部點檢。
如違限,本處判官、錄事參軍罰五十直,仍削一級,孔目官、句押官、本案人吏杖七十,降一資。
周廣順元年二月敕: 今後應諸道州府錄事參軍、判司、縣令、主簿等,宜令本州府以到任月日,旋具申奏,及報吏部。
此後中書及铨司,以到任月日用阙,永為定制。
其見在州縣官,限敕到仰便具先到月日,一齊分申及報吏部。
其有諸色事故及丁憂,并請假十旬滿阙,亦仰旋具申奏,兼報吏部。
其新授官,準令式給程限外,如不到任參上,緻本處無憑申奏到任月日,便仰吏部同違程不上收阙使用。
其諸色見阙,亦不得差官權攝,辄便隐留。
如違敕條,罪在本判官、錄事參軍、孔目官以下。
其年八月敕: 起今後秋夏征賦,省限滿後,十分系欠三分者,縣令、主簿罰一百直,勒停。
錄事參軍、本曹官罰七十直,殿兩選。
孔目官罰七十直,降職次。
本孔目官、句押官典決停,本判官罰七十直。
若系欠三分以上,奏取進止。
系欠三分以下者,等第科斷殿罰。
其州縣征科節級所由,委本州重行決責。
其本判官、錄事參軍、本曹官、孔目、句押官典,即取一州上比較,縣令、主簿即取本縣都征上比較分數。
應州縣令、錄、佐官,在任征科,依限了畢者,至參選日,四選以上者減一選,不及四選者即與轉官。
其年九月敕: 應州縣官所招添到戶口課績,自今日以前罷任者,并準晉天福八年三月十日敕施行。
其漢乾祐三年七月二十五日敕不行。
起今後,罷任縣令、主簿招添到戶口,其一千戶以下縣,每增添滿二百戶者,減一選;三千戶以上縣,每三百戶減一選;其四千戶以下縣,每四百戶減一選;萬戶以下縣,每五百戶減一選。
并所有增添戶口及租稅,并須分明于曆子解由内錄都數。
若是減及三選以上,更有增添及戶數者,縣令與改服色,已賜绯者與轉官。
其主簿與加階轉官。
顯德五年十月诏:“淮南諸縣令仍舊兼知鎮事。
”從江南之舊制也。
後唐長興四年五月敕:“諸道馬步判官,不得差攝官。
如阙人,須于前資正官判司簿尉中,選性行平允者補授。
” 梁開平元年四月敕:“開封府錄事參軍及六曹掾屬,宜各置一員,兩畿赤縣置令、簿、尉各一員。
” 二年十月,省諸道府州六曹掾屬,存戶曹參軍一員,通判六曹。
後唐同光元年十一月,中書門下奏:“諸寺、監各請隻置大卿、監,少卿、監,祭酒,司業各一員;博士兩員。
其馀官屬并請權停。
唯太常寺事關大禮,大理寺事關刑法,除太常博士外,許更置丞一員。
其王府及東宮官屬、司天五官正、奉禦之類,凡不急司存,并請未議除授。
其諸司郎中、員外郎,應有雙曹處,且置一員。
左右散騎常侍、谏議大夫、給事中、起居郎、起居舍人、補阙、拾遺,各置一半。
三院禦史,仍委禦史中丞條理申奏。
即日停罷朝官,仍各錄名銜,具罷任月日,留在中書,候見任滿二十五月,并據資品卻與除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