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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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祇委主簿、縣令句當,不得更置監征。

     每一州之中,止限畢日委錄事參軍磨勘,取最後逋欠縣分,具令佐名銜,申三司使舉奏,明行責罰。

    其所欠稅額,如是本道長吏及判官衙門節級并形勢莊田,不伏縣司征督者,縣令即須自經本州論列。

    如依前不納,便可直申三司,責罰之時,以定輕重。

    其縣令到官之初,須準近敕,交割戶口帳籍。

    至受替之時,比較多少,如或增多,即量加酬獎,若緻逋竄,則别示科刑。

    所冀賞罰不涉于過差,公務率歸于修舉。

     其本判官、都孔目官、糧料使等,職固不在親人,公事止于提舉,每至征科之日,皆須一例獎勸。

    或有征督逋懸,令佐獨當之。

    伏請今後凡是征科畢日,比較功過,隻歸令佐。

    如是一郡之内,諸縣皆及期程,公事修舉,其錄事參軍亦請量加甄獎;如管内諸縣,并有阙遺,其錄事參軍亦請量加責罰。

     從之。

    其年八月二十五日及十月十五日敕:“條流公事數内一件。

    縣令化洽一同,位居百裡,在專勤課,撫育疲羸,苟或因循,是孤委任。

    宜令随處州府長吏,逐縣每年考課,如增添得戶稅最多者,具名申奏,與加章服酬獎。

    如稍酷虐,辄恣誅求,減落稅額者,并具奏聞,當行朝典。

    其縣令仍勒州司批給解由曆子之時,具初到任所交得戶口,至得替增減數額,分時批鑿。

    将來除官及參選,委中書、門下并铨曹磨勘,宜令三京及諸道州府準此。

    ” 四年五月五日,戶部奏: 三京、邺都諸州府,逐年所征夏秋稅租,兼鹽麹折征諸般錢谷,先定格流如後。

     一、若限滿後,十分中系欠三分以上者,本判官罰五十直,錄事參軍罰七十直,本曹官罰五十直。

    縣令罰一百直,勒停。

    簿尉罰七十直,移攝閑官。

    州縣押司、錄事、本典及鄉裡正、孔目、書手等各徒二年,仍配重役。

    本孔目、句押官典杖七十,都孔目官、句押官杖六十,并退職,衙前收管。

     一、若限滿後,十分中系欠二分者,本判官罰三十直,錄事參軍罰五十直,本曹官罰四十直。

    縣令罰七十直,移攝閑官,簿尉罰五十直。

    州縣押司、錄事、本典及鄉裡正、孔目、書手等杖八十,本孔目官、句押官典杖六十,都孔目官、句押官笞五十。

     一、限滿後十分中隻欠一分以下者,本判官罰二十直,錄事參軍罰三十直,本曹官罰二十直。

    縣令罰五十直,簿尉罰四十直,州縣押司、錄事、本典及鄉裡正、孔目、書手等杖七十。

    本孔目、句押官典笞五十,都孔目、句押官各罰五十直。

    以上所立條件,若是本判官、錄事參軍、本曹官、孔目、句押官典等,即取一州都征額上比較,其縣令、簿尉及典押以下,即将本縣欠數比較。

     一、所征夏秋兩稅,依省限了絕者,本判官典申奏改轉官資,錄事參軍、縣令申奏與量留一年,或界分已滿去即轉兼官。

    如一任之内,稅賦不牽,即奏加章服。

    若是攝官,亦委本處長吏,更令攝任一年,如更立勞能,具狀申省,以憑申奏,必降真命;本曹判司簿尉,即申奏請減兩選。

    或一任之内,稅租總了絕,或是攝官,委逐處申省點勘聞奏,别行獎酬。

    州府都孔目官、句押官,本孔目、句押官典等,以軍職轉選。

    其都孔目官、句押官,如已至押衙職名,或舊有官資,亦議申奏獎酬。

    州司并逐縣征科典押,每處與賞錢三十貫,均勻分俵。

     長興元年七月敕:“訪聞諸道州府縣官,自徇虛名,不惜人戶,皆于省限前行帖催驅,須令人戶貴買充納。

    此後征科事辦,亦不酬勞,本處不得申奏。

    如違限稽慢,即準條流責罰。

    如添得廨宇,招得流民,無害于公私者,當以名聞,特行恩獎。

    ” 二年八月二十三日,諸道奏:“薦州縣官前銜内,有賜紫金魚袋者。

    奉長興元年九月十七日敕:‘州縣官若循常例,十六考方得叙绯。

    倘或已佩金章,固難卻為令錄,必若藉其才器,則可别任職資,須協通規,免逾定制。

    ’宜令今後諸道州府,不得以著紫宜身奏薦為州縣官者。

    ”奉敕:“文資官階銜内已有金紫,尚不許卻為州縣官,其武職銀青階銜,亦宜條理。

    宜令諸道州府,自此詳文資賜紫例,不得更以帶武職銀青階銜奏薦為州縣官員,仍付所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