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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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升此二府于五府之上,合為七府。

    仍以興唐為首,真定、鳳翔、成都、江陵、興元為次。

    ”從之。

     梁貞明六年閏六月敕:“宋州為大都督府。

    ”其年八月敕:“升福州為大都督府。

    ” 後唐長興三年四月,中書門下奏:“天下舊有八大都督府,按十道圖,以靈州為首,陝、幽、揚、潞、鎮、徐等州為次。

    其魏鎮已升為七府兼具員内。

    越、杭、福、潭等州,亦相次升為都督府。

    望以十大都督府為額,仍據升降次第,以陝為首,馀依舊制。

    ”從之。

     周廣順三年正月四日敕:“頃者淮海陸梁,舉幹戈而入寇;湖湘覆沒,緻黎庶之倒懸。

    惟彼武陵,素稱雄鎮,連營比屋,皆懷勇烈之心;戮力協謀,盡複江山之境。

    宜降褒崇之命,以升忠義之邦,俾列大藩,永率南夏。

    其朗州宜升為大都督府,在潭、桂之上。

    ” 後唐同光二年三月,中書門下奏:“刺史、縣令,有政績尤異,為衆所知;或招複戶口,能增加賦稅者;或辨雪冤獄,能全人命者;或去害物之積弊,立利世之新規,有益時政,為衆所推者,即仰本處逐件分明聞奏,當議獎擢。

    或在任貪猥,誅戮生靈,公事不治,為政怠堕,亦加懲罰。

    其州縣官任滿三考,即具關申送吏部,格式候敕除铨注,其本道不得差攝官替正授者。

    ”從之。

     天成元年十二月十九日敕:“尚書吏部侍郎裴皥所請刺史三考,方可替移,免有行送之勞,若非歲月積深,無以彰明臧否。

    自此到任後政績有聞,即當就加渥澤,如或為理乖謬,不計月限。

    便議替除。

    ” 三年五月敕:“刺史以二十五月為限,仍以到任日為數。

    ” 四年六月,左散騎常侍蕭希甫奏請條流:“縣令,凡死罪以下得專之。

    刺史部内有犯,死罪一人得專之。

    觀察使部内有犯,死罪五人以下得專之。

    ”敕:“刺史既為屬部,安可自專,案牍既成,須申廉使,馀依所奏。

    ” 應順元年三月二十日敕:“刺史、縣令、丞尉得替,自今後如是見任官,将已分錢物資送得替人,即勿論。

    其或率斂吏民,以受所監臨财物論,加一等。

    如以威刑率斂,以枉法論,其去任受财人,減二等。

    ” 周廣順二年八月敕:“今後刺史、縣令,顯有政能,觀察使審詳事狀,聞奏朝廷,當議獎擢。

    百姓、僧道不得舉請,一切止絕。

    ” 梁開平四年四月敕:“天下諸州鎮使,官秩無高卑,在縣令之下。

    ” 乾化二年三月,诏曰:“夫隆興邦國,必本于人民;惠養疲羸,尤資于令長。

    苟選求之逾濫,固撫理之乖違。

    如聞吏部拟官,中書除授,或緣親舊所請,或為勢要所幹,姑徇私情,靡求才實。

    念茲蠹弊,宜舉條章。

    今後應中書用人,及吏部注拟,并宜省藩身之才業,驗為政之臧否,必有可觀,方可任用。

    如或尚行請說,猶假貨财,其所司人吏,必當推窮,重加懲斷。

    ” 後唐天成元年八月敕:“中書先條奏州縣令、錄,正衙謝後,合趨内殿謝辭者。

    如令、錄是除授,宜令給事中引對;如是指授者,準舊例,委三铨尚書侍郎各自引對,仍須前一日閣門進狀。

    ” 二年九月十九日敕:“近聞藩鎮幕職内,或有帶錄事參軍,兼邺都管内諸州錄事參軍,從前并兼防禦判官。

    設官分職,激濁揚清,若網在綱,各司其局。

    督郵從事,兼處尤難,沒階則賓主之道虧,下榻則軍州之禮失。

    須從改革,式振紀綱,宜令今後諸州府錄事參軍,不得兼職。

    如或才堪佐幕,節度使須具聞奏,不得兼錄事參軍。

    邺都管内刺史州,不合有防禦判官之職,今後改為軍事判官。

    如刺史帶防禦、團練使額,即得奏署防禦、團練判官,仍不得兼錄事參軍。

    如此則珠履玳簪,全歸客禮,提綱振領,不紊公途。

    仍付所司。

    ” 三年二月二十三日,中書奏: 應天下縣令,逐年夏秋兩稅,征科公事。

    伏以縣令之職,征賦為先。

    若違限逋懸,自有罰責。

    如及期了畢,不謂功勞。

    況今無強名之科徭,絕虛系之稅額,百姓據見苗輸納,官中有指限程期,蓋緣每及征科,事歸煩擾,未容輸納,已切催驅。

    州郡則推勘吏人,縣邑則禁系人戶,雖雲提舉,責在征求,動涉旬時,固須妨事,縱及期限,倍困黎民。

    自今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