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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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天福五年二月,以禦史中丞為清望正四品。
晉天福四年三月,禦史台奏:“按六典,侍禦史掌糾舉百寮,推鞫獄訟。
居上者判台知公廨雜事,次知西推贓贖三司受事,次知東推理匦。
伏乞今後準故事施行。
”敕:“宜依舊制。
”〈尋以尚書駕部員外郎、兼侍禦史知雜事劉皞為河南少尹,自是無尚書郎知雜事者。
〉其年五月,禦史台奏:“尚書郎知雜事之時,赴台禮上,軍巡邸吏鹹集公參,府司兩縣皆呈印狀。
今後禦史判雜上事,欲準前例。
”從之。
開運二年八月敕:“禦史台準前朝故事,以郎中員外郎一員兼侍禦史知雜事。
近年停罷,獨委年深禦史知雜。
振舉之司,紀綱未峻,宜遵故事,庶協通規。
宜于郎署中選清慎強幹者,兼禦史知雜事。
” 後唐天成二年九月二日,禦史台奏:“每遇入閣日,祇一員侍禦史在龍墀邊祇候,彈奏公事。
或有南班參雜失儀,點檢不及,難于舉奏者。
今欲依常朝例,差殿中侍禦史二員,于鐘鼓樓位,各綴供奉官班出入,所輩共為糾察。
”從之。
後唐同光二年五月,禦史台奏:“準本朝故事,六察合行職事如後: 吏察,應吏部南北兩曹磨勘選人,各具駁放判成人名銜,牒報分察使,及三铨應鎖铨注官後,具前銜名,拟報分察使點檢。
若有逾盜,即察使舉追本行人推鞫。
戶察,應戶部司諸州戶帳貢物,出給蠲符,具事件合報察使。
兵察,應兵部公事,一一合報察使。
刑察,應刑部法律、赦書德音、流貶、量移、斷罪輕重,合報察使。
禮察,應禮部司補轉鑄印、諸祠祭料法物,合報察使。
工察,應工部司工役,合報察使。
右禦史台六員監察,謂之分察使。
但緣曠廢,久不舉行,今欲依條貫施行。
”從之。
後唐天成四年八月,禦史台孔目官閻圭狀分析:“每大夫、中丞奏請雜端主事等官,承前随廳罷任。
其主簿朱穎見任,伏候敕裁。
”敕:“諸道賓從,即随府罷台。
主簿既為正秩,況入選門,顯自敕恩,須終考限。
朱穎宜仍舊官。
” 周廣順三年三月十四日,殿中侍禦史賈玭、殿中侍禦史劉載狀申:“自漢朝次,每遇内殿起居,台司定左右巡使先入,起居後,于殿庭左右立定,百官始入起居。
有失官儀,便宜彈奏者。
今後欲依入閣彈奏儀折署。
”奏後,宣徽使言:“所奏知通事舍人喝拜,再拜訖便退。
如兩巡使自有失儀,亦候班退互相彈奏。
” 周顯德五年閏七月一日,禦史台申:“台司見管四推:台一推、台二推、殿一推、殿二推。
台或準敕命宣頭,堂帖指揮送到公事,并諸道州府論訴。
準例,一人以上,三院禦史從上輪次配推,兼具差定推官名銜申奏,申中書門下。
如是三人以上,即本彈推勘。
若四推皆有公事,外更有刑獄,即差以次官推勘,兼逐日輪差官吏台直,點檢刑獄。
” 周顯德五年閏七月一日,禦史台申:“台司或準敕命宣頭,委台司差官出外推勘刑獄,舊例于監察禦史内從下差定,如是特敕定名,不拘此例。
” 後唐天成四年三月二十日禦史台奏:“台中舊有格杖,近年不行,每有決遣公事,皆于河南、洛陽兩縣追借人杖。
今台中嘗有囚徒勘責,若一一于兩縣追借,又緣地裡遙遠,及候差人往來,各有妨滞。
今台請置常行人杖,免有住滞公事。
”從之。
晉開運二年八月敕:“今後諸禦史,宜令除準式請假外,不得以私故小事請假離京,并除奉制命差勘公事及案察外,不得以瑣細事差使出外。
” 漢乾祐三年五月,殿中侍禦史窦文靖奏:“台中糾彈過失,舊有十六愆事,節次不舉明。
臣訪聞朝官有便服徒步城市者,既通閨籍,實污朝風。
”敕:“宜令禦史台常加察訪,具以名聞,當行譴逐。
隐而不言,與之同罪。
” 周顯德二年四月三日敕:“起今後應有自外新除禦史,未經朝謝者,經過州府,不得受館驿供給及所在公禮。
”〈時有庾元晟,居秦、雍間,拜殿中侍禦史,遽入秦州驿,受軍州禮。
上知之,故有是敕。
〉
晉天福四年三月,禦史台奏:“按六典,侍禦史掌糾舉百寮,推鞫獄訟。
居上者判台知公廨雜事,次知西推贓贖三司受事,次知東推理匦。
伏乞今後準故事施行。
”敕:“宜依舊制。
”
〉其年五月,禦史台奏:“尚書郎知雜事之時,赴台禮上,軍巡邸吏鹹集公參,府司兩縣皆呈印狀。
今後禦史判雜上事,欲準前例。
”從之。
開運二年八月敕:“禦史台準前朝故事,以郎中員外郎一員兼侍禦史知雜事。
近年停罷,獨委年深禦史知雜。
振舉之司,紀綱未峻,宜遵故事,庶協通規。
宜于郎署中選清慎強幹者,兼禦史知雜事。
” 後唐天成二年九月二日,禦史台奏:“每遇入閣日,祇一員侍禦史在龍墀邊祇候,彈奏公事。
或有南班參雜失儀,點檢不及,難于舉奏者。
今欲依常朝例,差殿中侍禦史二員,于鐘鼓樓位,各綴供奉官班出入,所輩共為糾察。
”從之。
後唐同光二年五月,禦史台奏:“準本朝故事,六察合行職事如後: 吏察,應吏部南北兩曹磨勘選人,各具駁放判成人名銜,牒報分察使,及三铨應鎖铨注官後,具前銜名,拟報分察使點檢。
若有逾盜,即察使舉追本行人推鞫。
戶察,應戶部司諸州戶帳貢物,出給蠲符,具事件合報察使。
兵察,應兵部公事,一一合報察使。
刑察,應刑部法律、赦書德音、流貶、量移、斷罪輕重,合報察使。
禮察,應禮部司補轉鑄印、諸祠祭料法物,合報察使。
工察,應工部司工役,合報察使。
右禦史台六員監察,謂之分察使。
但緣曠廢,久不舉行,今欲依條貫施行。
”從之。
後唐天成四年八月,禦史台孔目官閻圭狀分析:“每大夫、中丞奏請雜端主事等官,承前随廳罷任。
其主簿朱穎見任,伏候敕裁。
”敕:“諸道賓從,即随府罷台。
主簿既為正秩,況入選門,顯自敕恩,須終考限。
朱穎宜仍舊官。
” 周廣順三年三月十四日,殿中侍禦史賈玭、殿中侍禦史劉載狀申:“自漢朝次,每遇内殿起居,台司定左右巡使先入,起居後,于殿庭左右立定,百官始入起居。
有失官儀,便宜彈奏者。
今後欲依入閣彈奏儀折署。
”奏後,宣徽使言:“所奏知通事舍人喝拜,再拜訖便退。
如兩巡使自有失儀,亦候班退互相彈奏。
” 周顯德五年閏七月一日,禦史台申:“台司見管四推:台一推、台二推、殿一推、殿二推。
台或準敕命宣頭,堂帖指揮送到公事,并諸道州府論訴。
準例,一人以上,三院禦史從上輪次配推,兼具差定推官名銜申奏,申中書門下。
如是三人以上,即本彈推勘。
若四推皆有公事,外更有刑獄,即差以次官推勘,兼逐日輪差官吏台直,點檢刑獄。
” 周顯德五年閏七月一日,禦史台申:“台司或準敕命宣頭,委台司差官出外推勘刑獄,舊例于監察禦史内從下差定,如是特敕定名,不拘此例。
” 後唐天成四年三月二十日禦史台奏:“台中舊有格杖,近年不行,每有決遣公事,皆于河南、洛陽兩縣追借人杖。
今台中嘗有囚徒勘責,若一一于兩縣追借,又緣地裡遙遠,及候差人往來,各有妨滞。
今台請置常行人杖,免有住滞公事。
”從之。
晉開運二年八月敕:“今後諸禦史,宜令除準式請假外,不得以私故小事請假離京,并除奉制命差勘公事及案察外,不得以瑣細事差使出外。
” 漢乾祐三年五月,殿中侍禦史窦文靖奏:“台中糾彈過失,舊有十六愆事,節次不舉明。
臣訪聞朝官有便服徒步城市者,既通閨籍,實污朝風。
”敕:“宜令禦史台常加察訪,具以名聞,當行譴逐。
隐而不言,與之同罪。
” 周顯德二年四月三日敕:“起今後應有自外新除禦史,未經朝謝者,經過州府,不得受館驿供給及所在公禮。
”
上知之,故有是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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