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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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月初及五月一日、冬至,并新除大夫、中丞,并合台參。

    伏自僞朝以來,全隳舊制,今準敕命條疏,請準舊例施行。

    應諸道節度、觀察、防禦、經略、團練使及諸州刺史,新除赴任,及幕僚上佐官等得替,及準由進奉到阙及歸本道,并合廊參,正衙謝見辭。

    如遇大夫、中丞入台,并合台參。

    凡有公事,及到發日,并合申報。

    如違,追勘進奏官典。

    右僞朝以來,全隳舊制,罕成倫理,頗失規?,伏乞特降明敕指揮,不令隳紊。

    ”從之。

     長興三年三月敕:“近月累據禦史台奏,陳狀訴屈人,據狀内皆是訊鞫多時,卻曉示陳狀人送道,依次第論對,及州府追到本支證,本人又不到彼處,恐紊規?,須行條理。

    宜令禦史台,今後諸色人論訟,稱已經州府斷遣後抑屈,更不在牒本道勘逐,便可據狀施行。

    若未經州府論訴,蓦越陳狀,可具事由,勒本道進奏官差人赍牒監送本處,就關連人勘斷訖奏聞。

    ” 四年五月二十五日,禦史中丞龍敏等奏陳事如後: “一、台司除禦史中丞随行印,及左右巡使、監察使并出使印等外,其禦史台印一面,先準令式,即是主簿監臨。

    近年以來,緣無主簿,遂至内殿禦史權時主持,又常随本官,出入不定。

    伏緣台中公事,不同諸司,動系重難,常虞留滞。

    當申奏申堂之際,及牒州府之時,事無輕重,并使此印。

    今準令式,逐日有禦史一員台直,承受制敕公文。

    其禦史台印,今後欲勒留台中,不令在外。

    選差令史一人、帖司一人同知此印。

    凡有諸色大案印發之時,準指揮諸司,各置印曆一道,具其事節件數,書在曆中,即于直官面前點檢印發。

    其印至夜封閉,俟交直轉付下次直官,共議執行。

     一、禦史台事總朝綱,執事天憲,所管人吏色役最多,上至朝堂,次及班列,或在京句檢公事,或外地推勘稽遲,監守狴牢,行遣案牍,或随從出使,或祠祭監臨,凡有系于台司,皆須藉其人吏,俾無阙事,以贊國容。

    近年以來,人數極少,及月限者授官出外,為官滿者追召未來。

    人力不充,公事停滞。

    今欲于諸州使院内量事差取十人,據台中諸司阙人,臨時量材填補者。

    ” 一、其台中令史,今欲條流,凡出官考滿,卻來歸司者,便具到日,申所司系其選限。

    如有經年不到,追召不來,即具申堂,便乞除落姓名。

    ” 奉敕:“宜依。

    凡京百司人吏,考滿歸司,系其選限,亦宜令準此。

    ” 周廣順二年十月敕:“今後凡有百姓訴論及言災沴,先訴于縣。

    縣如不治,即訴于州。

    州治不平,訴于觀察使。

    觀察使斷遣不當,即可詣台省申訴。

    如或越次論訴,所司不得承接。

    如有诋犯,準律科懲。

    ” 後唐天成元年六月,以李琪為特進、行禦史大夫,自後不除。

     後唐天成元年十一月,諸道進奏官等狀:“臣等今月四日,中丞上事,禮合至台,比期不越前規,依舊傳語。

    忽蒙處分通出,尋則再取指揮,要明審約。

    又蒙問:‘大夫相公上事日如何?’臣等雲:‘大夫曾為宰相,進奏官伏事中書,事體之同,實為舊例。

    若以别官除受,合雲傳語。

    ’又兼傳指揮,便令通出。

    臣等出身藩府,罕習朝儀,拒命即恐有奏陳,遵禀則全隳儀矩。

    伏恐此後到台參賀,規則不定者。

    ”敕:“禦史台是中朝執憲之司,乃四海?違之地,凡居中外,皆俟整齊,藩侯尚展于公參,邸吏豈宜于抗禮?據觀論列,可驗輕誣,但以喪亂宏多,紀綱隳紊,霜威掃地,風憲銷聲。

    今則景運維新,皇圖重整,宜加提舉,漸止澆訛。

    宜令禦史台,凡關舊例,并須舉行,稍不禀承,當行朝典。

    ”〈時盧文紀初授中丞,領事于禦史府,諸道進奏官來賀。

    文紀曰:“事例如何?”台吏喬德威等言:“朝廷在長安日,進奏官見大夫、中丞,如胥吏見長官之禮。

    及僞梁将革命,本朝微弱,諸藩強據,人主、大臣皆且姑息邸吏。

    時中丞上事,邸吏雖至,皆于客次傳語,竟不相見。

    自經兵亂,便以為常。

    ”文紀令台司谕以舊儀相見,據案端簡,通名贊拜。

    邸吏輩既出,怒不自勝,相率于閣門求見,騰口喧訴。

    上謂趙鳳曰:“進奏官比外何官?”鳳對曰:“府縣發遞祇候之流。

    ”上曰:“乃吏卒耳,安得慢吾法官。

    ”乃下此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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